【典型案例】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需要具备以下二个条件:一是有拒不执行决定、命令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拒不执行”,是指明知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内容,而执意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拒不执行”一般主要表现为经劝说、警告或者处罚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二是拒不执行的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紧急状态,是指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险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一般把紧急状态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引起的紧急状态;一类是由社会动乱引起的紧急状态。、例如,在防洪抢险时,不服从安全转移的命令;政府强制征用时,拒绝交付被征用物质;在爆发重大传染性疾病时,不服从人民政府关于隔离、强制检疫的决定和命令等。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抗拒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经反复教育劝导后仍抗拒不执行的,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等情况。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某住宅小区突然发生一种不明疫情,已经造成5人死亡,当地政府决定对该住宅小区实行封闭隔离,所有小区居民不得离开住宅小区,并由派出所民警协助当地政府实施封闭隔离。胡某因为有急事在身,申请离开住处不予准许后,便趁着夜色,偷偷翻越围墙,被执行警戒的公安民警当场发现。胡某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按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专家评析】
本案中,某住宅小区不明疫情发生并造成5人死亡很明显是一种紧急状态。在当地政府对该住宅小区实行封闭隔离的情形下,胡某试图外出,很显然是拒不执行政府决定的行为。胡某拒不执行政府对该住宅小区实施封闭隔离的命令,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可对其予以治安处罚,并让其回到封闭小区,继续接受封闭隔离。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会导致什么后果?
【宣讲要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职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单位所进行的职务活动,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命令在其他时间和场所内的职务活动。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即所进行的职务活动在他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动植物检疫人员对动植物的检疫;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等。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实施了阻碍行为。这里规定的“阻碍”,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方法和手段,实施的阻挠、妨碍行为。二是阻碍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阻碍的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规定的“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行为。如果阻碍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或者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都不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经教育劝导后仍阻碍执行职务的,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等情况。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在日常生活中,自己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去捍卫,不能以非法的手段达到目的,否则只能弄巧反拙,合法的权益不但不能受到保护,自己还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受到惩处。
【典型案例】
某市城管执法局按照全市创卫工作要求,对城区露天烧烤进行集中整治,当巡查至铁道北路时,发现某火锅店正在店外进行露天烧烤,由于前期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多次进行了宣传教育。因此,执法人员对其烧烤经营工具进行依法予以扣押,该店老板卢某拒不服从管理,将执法车辆拦截,拔走车辆钥匙,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耐心解释时,卢某态度强硬,并辱骂执法人员,阻碍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公务。民警前往调查取证,当事人卢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治安处罚法,对卢某阻碍执行公务依法治安拘留。
【专家评析】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阻碍,是指采取非暴力的行为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活动,如采取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方法。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私利;有的是与工作人员有私怨,趁机发泄、报复;有的是为了袒护他人等等。但不管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其行为违法的性质。
本案中,在城管执法局按照全市创卫工作要求,对城区露天烧烤进行集中整治的公务行为中,卢某拒不服从管理,将执法车辆拦截,拔走车辆钥匙,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耐心解释时,卢某态度强硬,并辱骂执法人员,阻碍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公务。因此,民警依法对卢某作出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代表国家履行职权的,他们的合法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我们应当理解、支持和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且听从指挥和安排,而不应该采取过激或者极端的行为阻碍他们开展工作,否则会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自己也会因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阻碍特种车辆通行会受到什么处罚?
【典型案例】
特种车辆包括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由于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是为了抢险救灾,维护公共安全,或者抢救他人的生命,保障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和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赋予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优先通行权。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行为,需要符合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实施了阻碍车辆通行的行为。这里规定的“阻碍”,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方法和手段,实施的阻挠、妨碍车辆通行的行为。二是阻碍车辆通行的对象是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三是上述车辆处于执行紧急任务的状态。如果上述特种车辆不是在执行紧急任务,只是执行一般的公务活动,甚至是私事,尽管其属于特种车辆,也不属于执行紧急任务。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经教育劝导后仍不消除障碍的,或者设置障碍,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造成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等情况。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某交警部门与120急救中心一同前往一位需急救市民的所在地。当接到病人,紧急赶回医院救治的途中,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占据着东西向的中间一个车道。当时,急救车司机多次鸣笛示意马自达轿车让行,且马自达轿车右侧一个车道车辆较少,完全具备让行条件。然而,该车司机仍然悠哉地开在120急救车前面。
【专家评析】
消防车、急救车、应急警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往往都是争分夺秒,稍有延误便有可能错过扑灭火灾、抢救生命等宝贵时间。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如果其他车辆和行人不让行,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4.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会被处罚吗?
【宣讲要点】
为了保护重大事故、违法犯罪活动现场,维护特定区域的治安秩序,人民警察在工作中经常要设置警戒带、警戒区,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影响了人民警察正常履行职责,破坏了现场秩序。为了惩治这种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需要符合以下两个个特征:一是实施了强行冲闯行为。也就是行为人明知道路上设置了警戒带、警戒区,却不听劝阻,强行通过。二是冲闯的对象是由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公共安全,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对社会造成不稳定,公安机关可以在一些特定的场所、地区设置警戒带,划设警戒区。
根据治安管理和处罚法的规定,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经教育劝导后仍不退出警戒区域的,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造成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等情况。
【典型案例】
为了确保高考顺利进行,某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设置交通管制,并于事前在通过媒体向市民发出了《通告》。高考第一天,一青年驾驶一辆蓝色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急速行驶而至,民警立即做出停止手势,并高声喊话示意该人停车。可这名男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加速驾驶摩托车撞倒公安机关设置的警示标志,冲过警戒带,闯进管制区域。并在学校门前约500米的空旷地带,连闯几个执勤卡点,向东狂奔轰鸣而去。
经查,该李姓男子因回家心切,加之没有随身携带驾驶证件怕被交警处罚,便做出了强行闯关的野蛮之举。这名男子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4款,由此,受到了治安拘留10天,并处罚金500元的处罚。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违法行为。为了保证高考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在学校附近设立警戒区。李某在闯入学校警戒区的时候,面对交警的阻止依然强行闯入。很明显,其行为符合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特征。因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4款,对其治安拘留10天,并处罚金500元的处罚是正确。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对于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5.招摇撞骗会受到什么处罚?
【典型案例】
在社会生活中,不法分子除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外,还冒充高于子弟、记者、医生、教授、律师等,以虚假的身份骗取非法利益,危害社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不仅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工作人员冒充法官、检察官,一般国家干部冒充高级国家干部。行为人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非法利益。
根据《治安处罚管理法》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
8月14日,某县公安局五云中心派出所民警得到线索:在某县冒充铁通工作人员连续招摇撞骗的刘某在某网吧上网。随后,五云中心派出所立即抽调精干警力,迅速出击,当场抓获违法嫌疑人刘某。经审讯,刘某如实供述了疯狂作案12起的违法事实。原来,刘某本是县铁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好吃懒做,去年6月份辞职。随后,刘某便动起了歪脑筋,利用在铁通公司工作期间留存的票据,冒充公司工作人员,到某县大源、方溪等偏僻乡镇,推销安装无线电话业务,以预存话费等大同小异的方式骗取群众的“信任”,共骗得人民币3000余元。8月15日,某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行政拘留十日。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招摇撞骗案件的认定与处罚。招摇撞骗,一般是指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编造虚假的身份,非法骗取利益的活动。本案中,刘某在离职后,冒充县铁通公司的工作人员骗取钱财的行为。已经构成招摇撞骗。公安机关对其予以处罚是正确的。
另外,由于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都肩负着保卫、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与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有着密切的关系,有必要对人民警察和人民解放军的形象和威信给予特别保护,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6.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吗?
【宣讲要点】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都是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三种行为:(1)伪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2)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3)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这里规定的“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有关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为了某种目的,非法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公文”,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其职权内,以其名义制作的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决议、指示、通知、报告、信函、电文等。这里规定的“证件”,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这里规定的“证明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开具的证明其身份的文书等,如介绍信。这里规定的“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有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从另外角度讲,本项规定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都是指真实、有效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2010年12月11日,李某为了办理银行信用卡争取大的信用额度,来到了某刻字社,刻字社业主王某按照李某的要求,为李某刻了某市房产局的印章,后李某加盖到了伪造的产权证上。
经公安机关调耷,王某为刻字社业主,违反印章管理规定,伪造了房产局的印章,并加盖在产权证中。因未造成严重损失,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公安机关依本条第1项之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伪造印章行为的认定与处罚。伪造印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有关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印章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伪造房产局的印章,符合伪造印章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对其予以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一、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生证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立案侦查。
二、对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生证而贩卖的,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立案侦查;对贩卖伪造的学生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就其明知是伪造的学生证而购买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处罚。
三、对使用伪造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诈骗定性处罚。
7.6.买卖、使用伪造证件犯法吗?
【宣讲要点】
现实生活中,为实现各种目的,不乏有人买卖、使用伪造证件的行为。殊不知,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情节较轻,尚未达到刑事责任的行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的违法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的人制作虚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用来骗取他人信任的行为。变造,是指在真实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上,采取涂改、拼接等手段,改变其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行为人买进或者卖出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使用,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如行为人使用假的大学毕业证骗取用人单位的信任。买卖和使用只要实施其中一个行为,就可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某日,户籍民警林某在审核覃美某的入户材料时,一眼看出其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有问题。为核实情况,林某通过对照防伪水印条等方法进行了检测,证实了覃美某拿来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假证。
该所民警立即对覃美某进行控制,并对其使用假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做了询问笔录。经询问得知,覃美某与湖南籍男子田某非婚生育了小孩,因是在私人诊所接生的,没有出生证。田某在小孩没出生之前就已经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在小孩到了读书的年龄需要户口本,情急之下,覃美某就到柳州市区花500多元找人办了假证。
覃美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2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被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民警收缴了假出生医学证明,告知其补办好出生证再来登记户口。
【专家评析】
国家机关的证明文件只能由国家机关依法开具,并具有钢印、编号、公章等证明特征,伪造钢印、编号、公章等证明特征制作而成的证明文件,就是伪造的证明文件。《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本案中覃美某找人制作的假出生医学证明很明显是伪造的证明文件,覃美某试图使用伪造的出生证明给小孩办户口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2项的行为特征,因此,民警对本案的定性是准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8.7.非法倒卖火车票为什么受到行政处罚?
【宣讲要点】
黄牛倒票的现象在我国很常见。为了打击这种倒票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是违法行为。
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有价票证、凭证的形状、式样、颜色、图案、面值,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造假的票证、凭证的行为。变造,是指通过涂改、挖补、拼接等手段,改变真实的有价票证、凭证票面价值和其他内容的行为。倒卖,是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伪造、变造或者真实的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项行为,就可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是指行为初次违反或者数量较小等情形。
【典型案例】
某日,某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候车室,发现有两名青年女子在高价交易火车票。经查,行为人陈某系某旅行社导游,她加价出售火车票是受某旅行社经理胡某指派。为此,民警将胡某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询问,胡某承认指派陈某,将7月2日某车次旅客列车硬卧车票6张共加价505元卖给青年女子周某。
铁路公安处对胡某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对陈某依法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同时收缴票款2095元,追缴非法所得505元返还周某。
【专家评析】
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违法行为与倒卖车票、船票罪的区别亦主要体现在处罚方面: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倒卖车票、船票罪论处: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非法获利累计2000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尚未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则以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违法行为论处。
本案中,胡某和陈某将某车次旅客列车硬卧车票6张共加价505元卖给他人的行为,由于非法获利数额较小,尚未达到刑事责任,两人行为符合非法倒卖车票的行为特征。因此,铁路公安对二人的处理是正确。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9.未经注册登记,非法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吗?
【宣讲要点】
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它是公民为了实现某一合法的宗旨而依法结成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社会团体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组织,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各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社会团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或者被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如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7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因此,要成立社会团体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接受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是非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社会团体有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社会团体被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属于非法活动。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一般指未造成较大影响、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等情形。
【典型案例】
某县民俗研究会成立后,活动频繁,在当地影响较大。其领导人为了扩大影响,打出了“中华民俗研究会”的招牌。其主要领导人还印制了“中华民俗研究会会长”等名片,并以“中华民俗研究会”的名义多次发函邀请知名学者参与其活动。但其举办的活动与之标榜的情况相差甚远,很多学者认为其是一种欺诈活动。后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取缔决定。但取缔之后,该研究会的组织者仍然经常私下筹划活动,并以“中华民俗研究会”的名义继续向外界发函。
经公安机关深入调查,该“中华民俗研究会”只是由某县民俗研究会筹划的一个小型社团,名不副实。而且,该研究会的设立没有履行相关程序,未依法注册登记,因此应当予以取缔。其组织者在该研究会被取缔后仍然以其名义活动,依据本条之规定,应当予以5日治安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案的认定与处罚。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行为。本案中,“中华民俗研究会”未依法注册登记而从事活动,在被取缔后仍然以其名义活动。已经构成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故此,公安机关对组织者予以治安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10.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开小旅馆违法吗?
【宣讲要点】
需要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其经营的业务容易被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实施特殊治安管理的行业。这些行业,只有具备一定条件和资格,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才能从事,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行业许可证申请经营以上行业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领取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但现实中,少数人员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经营旅馆、典当、公章刻制等国家规定需要许可的行业,扰乱了公安机关对这些行业的依法管理,造成了治安隐患,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而擅自经营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2008年9月15日1时许,某市公安机关在检查时发现付某未经许可,在该市一家属楼2单元202室开办个体旅店,被查获。
经调查,付某未经审批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并营利,且情节比较严重,严重干扰了旅店业的有序经营,应予以取缔。依据本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和第2款之规定,给予付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同时取缔其经营的非法小旅店。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案的认定与处罚。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审批、许可方面的有关规定,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本案中,旅馆业是属于经过公安机关实现许可才能经营的特种行业,付某未经许可开办个体旅馆,已经构成了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公安机关对其予以相应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11.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会被怎样处罚?
【宣讲要点】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公民在行使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实现某种非法的目的,如向政府施加压力,制造社会混乱,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殊不知,这些行为是违法的。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时间、地点、路线而进行的扰乱社会秩序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煽动,是指行为人通过过激的语言、文字等方式煽动、鼓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既包括在社会上进行煽动,也包括在互联网上进行煽动。策划,是指行为人出谋划策,图谋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期达到非法目的。
【典型案例】
某日上午,近三十人拉着七八幅标语在某市人民政府、某区人民政府等地进行非法集会,引起当地公安分局高度重视,分局特巡警大队和派出所民警接到处置指令后,迅速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和劝解疏导工作。经过数小时的劝解教育未果后,现场处置的民警依法将非法集会的二十九人带离某市某区政府广场调查处理。经调查,为讨要工程款,陈某和聂某组织二十七人拉着巨幅标语在某市人民政府、某区人民政府等地非法集会。聂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警方依法没收非法集会的标语、横幅。并将组织策划的陈某、聂某行政拘留10日。
【专家评析】
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危害甚大。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申请并获得许可方可举行。那种故意煽动、策划进行非法的集会、游行和示威行为,一旦付诸成功,必将进一步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同时,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煽动民族分裂;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如果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批准或者违反其他相关规定都是非法的。
本案中,未经公安机关的许可,陈某和聂某组织二十七人拉着巨幅标语在某市人民政府、某区人民政府等地非法集会。经过公安机关劝阻后,依然继续。很显然,其行为违法。故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2.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违法吗?
【宣讲要点】
旅馆业,是指为过往旅客提供住宿条件以及其他生活、生产服务的行业。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作为特种行业加以管理。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登记的项目主要有:旅客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入住时间、离去时间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4月17日晚,民警在辖区例行检查过程中,当检查至马某开的招待所时,发现该招待所负责人马某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住宿信息;当进一步检查到于某开的招待所时,于某同样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住宿信息的现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1款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此,民警依法对上述两个招待所的业主马某、于某分别给予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并教育二人以后要严格依法经营。
【法条指引】
我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9条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11条规定,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本案中,招待所负责人马某、于某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住宿信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1款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民警的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1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3.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出租房屋该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现实生活中,房屋出租人经常违反房屋租赁规定,如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不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等等。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治安问题。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出租房屋的行为主要有:
(1)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如果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那么将会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2)不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房屋出租人不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不利于公安机关查处案件,打击犯罪。《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3)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举报犯罪人员是每一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因此,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必须要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出租人如果只是对承租人的一般违法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不举报,则不能对出租人进行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不举报,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赵某将自己的一间空房出租给了钱某,因钱某对赵某开的价一口答应,而且一下子预付了一年的房租,赵某觉得钱某很爽快,而且很有钱,没办任何手续,甚至连钱某的身份证也没看,就将房子钥匙给了钱某。时间一长,赵某发现钱某经常将自己所在房间里,窗帘也拉得严严实实的,还经常有些陌生人在钱某的房间进出。终于有一次赵某发现,原来钱某是个毒贩子,那些到钱某房间的人不是送“货”的“马仔”就是买毒品的瘾君子。赵某原想报警,可再一想钱某也没少给房钱,所以就睁一只眼闭一支眼。
【专家评析】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出租房屋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为了规范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市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都出台了一些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但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人存在不少问题,房屋出租人只行使权利、不履行法定的义务。有些房屋出租人经常违反房屋租赁规定,如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不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等等。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治安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最高可处五百元罚款;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犯罪不报告的,最高处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4.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是否应受惩罚?
【宣讲要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不仅关注解决温饱问题,而且开始关注生活质量问题,希望拥有一个安宁和谐的生活居住环境。对于制造噪音干扰他人、邻里生活的,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和处罚。
噪声,是指社会生活噪声,而不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交通运输噪声。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制造噪声,主要包括商业经营活动、娱乐场所、家庭使用的各种音响器材,如音箱、高音喇叭、乐器等,音量过大,或者在休息时间装修房屋噪音过大,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等。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就构成本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张某家住在某单元楼的四楼。为了学习跳舞,他经常在家中放伴奏带练到深夜,且把声音放得很大,影响楼下和左右邻居的休息。邻居多次向张某提出意见,张某不听,认为在自己家跳舞是自己的权利,别人无权干涉。周围居民反映到属地派出所,派出所以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为由对张某予以警告,但张某非但不吸取教训,反而认为派出所也不能把他怎样,进而将声音放得更大,以此来发泄对周围邻居的不满。周围邻居实在无法忍受,再次到派出所报案。
接报案后,派出所经过调查取证,再次以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之规定,给予张某罚款300元的处罚。
【专家评析】
现实生活中,噪声已经成为影响人们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的一个严重不利因素。《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一是规定了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制止,对制造噪声行为人给予警告;二是对于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例如,在城市市区噪音敏感区域和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经常聚集在家通宵达旦地玩麻将,其喧闹声干扰邻居不得安宁;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音的,都属违法。这就是说,在家唱卡拉OK声音也不能过大,吵到邻居,警察就可能找上门来。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张某两次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在实践中,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被警告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才可予以罚款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5.违法承接典当物该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现实生活中,不免会有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典当业的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殊不知,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典当业,是指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公民个人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企业。典当,是指出当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动产物品交付给承当人,取得一定现金,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典当金而赎回典当物的行为。
《典当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疑物品或者赃物,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规定,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多次违反国家关于典当业的规定,经常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颁发的许可证。
【典型案例】
某地民警检查某典当行,检查典当行是否落实对典当人进行实名登记;是否能出示承接物的合法来源及证明材料等内容。
在典当行内,几辆停放在这里的摩托车,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典当行老板向民警出示了这些摩托车典当人的行车证、购置证明等材料,然后民警还逐一对摩托车的发动机号进行对照,经检查,这些车辆均具备合法的手续。同时,典当行的仓库,还具备了“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窗、报警器)的硬件设备。
【专家评析】
典当是我国特许经营行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案中,由于典当行老板向民警出示了摩托车典当人的行车证、购置证明等材料,然后民警还逐一对摩托车的发动机号进行对照,经检查,这些车辆均具备合法的手续。因此,该典当行没有违法行为。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典当管理办法》第35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16.违法收购废旧金属会受到什么处罚?
【宣讲要点】
废旧金属是国家重要的再生资源,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的废旧成品、半成品、残品、部件及其原材料等。按照其使用范围可以分为生产性和生活性两大类。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农具,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
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即包括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等物品都是违法收购废旧金属的行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第9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①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②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③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④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由此可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规定,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的,或者违法收购废旧金属数量较大的等情形。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某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驾驶一辆“奔马”牌三轮车到某村李某华处收购了一车铁路专用器材,现正在返回途中。根据举报线索,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进行布控。当日15时40分,民警在该村市场将可疑车辆查获,并依法传唤了收购废旧铁路物资的违法嫌疑人王某明。经调查查明,李某华利用其在某厂拖废渣之机,多次盗窃厂内的钢轨头、“工字钢”钢轨、机械废件等物品,王某明先后3次收购了李某华盗窃的物品。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决定对王某明处10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专家评析】
本案中王某明作为废旧物资回收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废旧专用器材,其行为违反了《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对王某明多次收购铁路废旧专用器材的违法行为应适用治安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8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脏物或者有脏物嫌疑的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7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第9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①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②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③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④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由此可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17.收购赃物会受到处罚吗?
【宣讲要点】
有些人卖东西的价格明显远低于市场价格,很多市民一想就知道是赃物,而有些人为了贪小便宜买下这些物品再销售,不仅给了赃物销售渠道,也构成了违法。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违法行为,是指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收购”即购买,既包括为了销售、出租营利、赠予他人而购买,也包括购买少量赃物自用。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也包括其他个人和单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的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一家废品收购站的女老板柳某因贪小便宜,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低价收购了10块全新汽车电瓶,结果换来了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2月21日19点,两名男子拿着10块全新的电瓶来到柳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出售。柳某发现两名男子鬼鬼祟祟的,心想肯定是不正当渠道得来的,价钱方面肯定能便宜不少。最终柳某用700元钱收购了10块全新汽车电瓶。
22日,柳某又以155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收购家电的男子,非法获利850元。当天下午5点,两名销脏男子在诸城某企业盗窃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审讯,两名男子交代曾盗窃10块全新汽车电瓶并低价卖给柳某。警方找到了柳某,柳某如实交代了贪便宜用收购电瓶赃物的违法事实。经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这10块电瓶价值4800元。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行为的定性与处罚。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主要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某物品是公安机关已经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而进行收购的行为。本案中,李某低价从王某手中收购自行车,而王某没有任何合法证明,该自行车显然有赃嫌疑,这种收购行为符合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行为的要件,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18.在名胜古迹上刻画是违法行为吗?
【宣讲要点】
“××到此一游”的字样在诸多名胜古迹随处可见,甚至在长城这样的著名古迹上,都已形成了难以掩饰的累累伤痕。为迎合部分旅游者的需要,还有单位圈起一段所谓“爱情长城”,专供游人刻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规定,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行为包括:刻画、涂污文物时被管理人员发现,不听制止,继续实施;损毁国家保护的文物,造成一定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不听制止,继续实施的,以及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典型案例】
某景点是国家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了保护国家重点文物,景点内专门设有标语牌,警示游人“请勿在古迹上刻划”。但王某不听劝告,在游览时,竟用小刀在门柱上刻上“王某到此一游”等字样,污损了国家重点保护的古迹。当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制止时,王某不听劝阻。工作人员便把它扭送到当地派出所。当地派出所对其予以200元罚款的治安处罚。
【专家评析】
到旅游景点参观文物与名胜古迹,信手涂鸦是某些游客的坏毛病,极个别人甚至是故意损坏文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就规定,“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需要指出的是,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不仅仅可能遭受治安处罚,严重的甚至还可以受到刑事制裁。刑法上有三个罪名与此有关,第一个是故意损毁文物罪,第二个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三个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换句话说,对达到一定级别的文物与名胜古迹,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达到一定程度的,则可能以前两个罪名判处刑罚。如果损毁的文物与名胜古迹没有达到一定级别,但损毁达到五千元以上,则可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刑罚。所以,喜欢信手涂鸦的游客当心了,还是尽快收起自己发痒的手吧。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19.偷开他人机动车会受到处罚吗?
【宣讲要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偷开他人机动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的机动车。这种行为不仅妨碍了他人对机动车辆的正常使用,而且还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危害。行为人可能具有机动车驾驶证,也可能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行为人的动机一般是出于取乐、好奇、摆阔气等,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偷开他人机动车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或者给机动车造成损坏等情形。
【典型案例】
只是为了好玩,擅自偷开他人停放在厂里的摩托车,当民警宣布自己将受到拘留处罚时,冯某追悔莫及。
昨晚,蒋某焦急的来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摩托车被偷了。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刻赶到现场展开调查。
据了解,蒋某的摩托车当时就停放在厂区的停车棚内,而保安也未发现有陌生人进入,警察断定,这应该是本厂职工所为。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正当民警在厂区内排查时,该厂职工冯某却驾驶那辆摩托车大摇大摆的开了进来。
原来,冯某早听说蒋某的摩托车锁不太灵,随便一撬就能够打开,之前他就也偷开过几次,经过挺好玩的。昨天傍晚,他出去办事,自然又想到了这辆车,就用自己的钥匙把锁撬开,然后开去兜了一圈,可他万万没想到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专家评析】
由于偷开他人车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与偷盗他人机动车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这种行为也会给公民的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甚至造成损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偷开者要受到一定的治安行政处罚。该法第6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偷开他人机动车的;(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此案中,何某偷开次数多,应属于情节严重,故公安机关对他的治安处罚是正确的,适当的。
应当特别提醒的是,偷开他人机动车辆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在一定情况下还会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偷开机动车辆损坏的,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20.卖淫、嫖娼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卖淫、嫖娼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并导致性病、艾滋病的流行、蔓延。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钱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应当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卖淫嫖娼客观上表现为卖淫、嫖娼。卖淫,是指行为人为了获取一定数量的钱财与不特定的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娼,是指行为人支付一定数量的钱财以换取与不特定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发生性行为的方式也包括多种。在实践中要注意和一般色情活动的区别,如在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一些场所,为了招揽生意,引诱、组织一些女子同顾客进行一些下流的举动和行为,如进行狠裹活动,但没有发生性关系,对这类行为不应按卖淫、嫖娼行为处理。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已经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等情形。
【典型案例】
某地民警在北京市某小区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李某和刘某当场抓获。民警还查获,王某曾在8、9、10日连续三天嫖娼。派出所分别向李某、刘某进就行了询问,该二人供认以300元价格发生性关系,对卖淫嫖娼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洪》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对二人分别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卖淫嫖娼案的认定与处罚。卖淫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出卖自身肉体与他人进行金钱交易的行为;“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淫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刘某通过300元价格进行肉体交易,符合卖淫嫖娼的构威要件,公安机关对两人的定性与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1.如何处罚拉客招嫖人员?
【宣讲要点】
近几年来,一些地区站街招嫖的问题比较严重,拉客招嫖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且易引发治安问题。
拉客招嫖主要表现在公共场所实施拉客招嫖行为,意图卖淫的。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这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才构成拉客招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①公共场所,既包括公众聚集之场所,也包括公众出入之场所,具体是街道、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宾馆、饭店等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②拉客,是指通过语言、动作等各种方式,拉拢、引诱他人的行为。这里要正确理解“拉”的含义,“拉”必须有主动的语言、动作,或者是反复纠缠的行为。③招嫖,是指招引嫖娼、意图卖淫行为。意图卖淫,也就是本人通过拉拢、引诱等方法,与他人搭识、谈价,表达卖淫之目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某派出所民警在福华三路巡查中,发现一部小轿车经过某广场时停了下来,两名女子迅速上前与车主搭讪,交谈片刻后,自行拉开后排车门上了车。民警急速上前将车子拦下,将两名女子传唤至派出所询问。经查证两名女子陈某、麦某向车主介绍卖淫内容及收费情况属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分别给予陈某、麦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专家评析】
拉客招嫖人员,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皮条客”、“站街小姐”等,明目张胆地在大街上从事拉客招嫖活动。显然,这种活动已经严重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的生活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拉客招嫖也是违法行为。该法第66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元以下罚款。”根据此款规定,现在只要有卖淫的意向性,主动在公共场所拉客,警方就可以处理。
本案中,陈某、麦某虽然尚未与车主发生性关系,即并不构成卖淫行为,如果发生在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之前,警方对其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但该案发生在2006年3月1日晚间,该法已经施行,依据前述规定,由于陈某、麦某向车主介绍卖淫内容及收费情况经查证属实,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之情形,依法应予治安处罚,所以公安机关对陈某、麦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2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2.参与聚众淫乱活动行为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是指参加多人进行的奸淫、猥亵等淫乱活动。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在实践中,对于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有其他明确的法律依据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为了和刑法的规定相衔接,依法打击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聚众淫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3名或者3名以上男女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如进行性交表演,聚众奸宿等淫乱活动。本行为处罚的对象是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参加者,行为人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次数不能超过3次,如果超过了3次,则构成了犯罪。对于组织者,只要组织了一次就构成了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规定,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在某酒店一房间内现行抓获6名聚众淫乱人员,其中4名男子和2名女子,6人全部赤身裸体。
经调查,上述6人对聚众淫乱活动事实供认不讳,某市公安局依据本条第3项之规定,对上述6名违法行为人分别给予了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参与聚众淫乱行为的认定。“淫乱活动”,主要是指3名以上男女之间进行性活动的行为。本案中,贾某、曲某、赵某等6名男性与女性在宾馆进行赤身裸体的淫乱活动,其行为符合参与聚众淫乱行为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对6人的定性与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3.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该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淫秽物品极大的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扰乱社会秩序。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行为。
行为人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的对象是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能视为淫秽物品。淫秽书刊,是指用文字描写淫秽内容的书籍、报纸、杂志等。淫秽图片,是指用图画描绘淫秽形象的图片、画册和照片等。淫秽影片,是指含有淫秽内容的电影、电视片等。淫秽音像制品,是指含有淫秽内容的录像带、影碟、音碟软件等。制作淫秽物品,是指生产、录制、编著、绘画、出版、印刷、摄制、洗印、翻拍淫秽物品等行为。运输淫秽物品,是指利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点运送到另一个地点。复制淫秽物品,是指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仿造或者重复制作,使之得以再现。例如,通过复印、拓印、翻印、复录、翻拍等。如果是大规模的复制应属于制作行为。出售淫秽物品,是指销售、发行淫秽物品的行为。出租淫秽物品,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淫秽物品出租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的,就可以构成本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数量很少等情形。依照本法第76条的规定,违反本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即劳动教养。
【典型案例】
肖某是某文化站的干部,具体负责音响管理。易某,男,28岁。易某在肖某的指示下,利用经商之便,从黑市买回“姊妹狂”等淫秽光盘。肖某利用工作之便,为易某刻录数十张,易某以每张60元的价格卖出10张,共获利600元,分给肖某300元,后被查获。
经公安机关调查,肖某刻录数十张淫秽光盘,并由易某进行出售,其行为已经构成制作、出售淫秽物品,但数量较少,获利也较小,属于情节较轻,故依据本条之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制作、出售淫秽物品案的认定与处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制作”是指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制、摄制、洗印等行为。“出售”是指将淫秽物品通过批发、零售的方式销售给他人的行为。本案中,肖某刻录数十张淫秽光盘,并交由易某销售的行为,符合制作、出售淫秽物品行为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对二人的定性与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4.为赌博提供条件该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便利条件主要包括以下行为:①提供赌具。赌具,是指被直接用作实施赌博的工具,只要是被直接用于实施赌博的一切物品,都可以成为赌具。常见的提供赌具的行为有为赌博提供麻将、牌九、纸牌、赌博机等。②提供赌博场所。所提供的场所,既可以是自己家,也可以是亲戚朋友家,还可以是办公室、仓库以及其他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③提供赌资,即为赌博人员提供用于赌博的资金和财物。④提供交通工具,专门运送赌徒。⑤为赌博提供其他方便的条件。如为赌博人员提供食宿等方便条件。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他人是在赌博,仍为他们提供便利的条件。不知道他人是在赌博而提供条件的,是过失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动机是为了营利。在实践中对于尚不构成聚众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也应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而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提供条件或者赢利较多等情形。对尚不构成聚众赌博罪的,应按照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来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违反本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即劳动教养。
【典型案例】
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查获一起利用电子赌博机进行赌博案,7人被抓。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经过前期细致缜密摸排,发现玉泉区南二环天骄花园附近某动漫城内有人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该场所平时卷帘门紧闭,窗帘密不透光,十分隐蔽,民警经过数日蹲坑守候和缜密侦查,初步掌握该场所活动规律、基本人员情况。经安排部署,民警于2月19日15时在该场所当场将利用电子赌博机进行赌博的哈某、赵某某等5人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王某、蔺某抓获。
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之规定,对场所负责人王某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3000元罚款的处罚;对场所服务员蔺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对哈某、赵某某等5名参赌人员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依法收缴电子赌博机4台。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赌博行为的认定。“赌博”,是指以获取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为目的.以投入一定赌资为条件进行的输赢活动。本案中,民警该场所当场将利用电子赌博机进行赌博的哈某、赵某某等5人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王某、蔺某抓获。
,公安机关的定性及处罚是合法的、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25..种植罂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典型案例】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私自种植少量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可以制成鸦片、吗啡、海洛因等毒品,这些毒品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并且引发很多社会问题。1981年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规定,除国家指定国营农场按照严格计划种植少量药用罂粟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种植罂粟。对私自种植的罂粟,必须立即铲除,就地销毁,并追缴已经收获的鸦片和种子。今后发现私种罂粟的,应当从严惩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毒品原植物管理的规定,私自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植,包括播种、移苗栽植、灌溉、收获等。毒品原植物,是指能够用来提炼、加工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等毒品的植物,如罂粟、大麻、古柯等。行为人种植毒品原植物情节必须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即行为人种植的罂粟不满500株,大麻不满5000株,并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没有再行种植或者没有抗拒铲除行为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典型案例】
朱某平时喜欢饲养鸽子、鸡、鸭等一些家禽,为了给这些家禽防病治病,竟在一处隐蔽的地方偷偷地种植了171棵罂粟。没想到,正当罂粟开花结果的时节,被警方查获,民警立刻铲除并收缴了全部罂粟,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给予朱某严厉处罚。
【专家评析】
罂粟是提取毒品海洛因的主要毒品源植物,被称为死亡之神,长期应用容易成瘾,慢性中毒,严重危害身体健康,成为民间常说的“鸦片鬼”。严重的还会因呼吸困难而送命。它和大麻,古柯并称为三大毒品植物。所以,我国对罂粟种植严加控制,除药用科研外,一律禁止种植。而罂粟的花朵又极其艳丽,有些人被它所诱惑,在自己家中种植罂粟作为观赏。那么这种只为观赏而种植罂粟的行为是否允许呢?警方提醒,为观赏种罂粟同样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下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可不予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26..吸食、注射毒品为什么会被处罚?
【宣讲要点】
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量毒品开始重新进人我国,吸毒队伍正在扩大,目前我国吸毒的主要特点是:全国各地均已出现吸毒者;吸毒人员呈现低龄化趋势,而且成分复杂,社会各阶层都有出现;伴随着卖淫行为的发展,女性吸毒人数大量增加;吸食、注射的毒品种类繁多,向高档化发展;医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常被吸毒人员利用。据调查,吸毒人员中75%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吸毒与卖淫、嫖娼的结合使性病和艾滋病迅速蔓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败坏社会风气。因此,必须严厉打击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吸毒、注射毒品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吸食、注射毒品。麻醉药品只能用于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并正确合理使用,严禁非法销售和使用。行为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具有非法性。如果出于医疗上的需要,在治疗某种疾病过程中,行为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合理使用吗啡(在医疗上可以作为麻醉药品)等,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申某于2012年9月9日下午入住某酒店8413号房间,当晚24时左右至次日凌晨6时期间,其主动联系购买冰毒及麻古(毒品的一种)供房间内人员吸食,自己也一同吸食。当天晚上,申某累计吸食两种毒品达四次之多。第二天早上,申某与房间内的吸毒人员全部被抓获。被抓获后,申某的尿液检测呈阳性。同时查明申某曾经有过吸食冰毒的历史。结合该案情况,根据涉案当事人陈述、尿检笔录、抓获经过、毒品鉴定等证据,某县公安局对其他吸毒人员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认定申某为“吸毒成瘾严重”的吸毒人员,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专家评析】
本案中,申某等人吸食冰毒及麻古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治安管理处罚》第72条第3项的规定,故应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同时根据《禁毒法》第38条第2项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申某采取强制戒毒两年的措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27.向他人提供毒品会被处罚吗?
【宣讲要点】
目前,我国吸毒人员越来越多,吸毒者的年龄也越来越年轻,大部分的吸毒者都是通过吸食他人提供的毒品开始吸毒的,而且一般开始提供的毒品都是免费的,当吸食者上瘾后,再将毒品高价卖给吸食者。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侵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必须依法予以打击。
向他人提供毒品,一般是指免费向他人赠送毒品,如果行为人通过交易向他人提供毒品,则构成了贩毒罪;另外一种情形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提供包括赠予和出售。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提供,但行为人没有引诱他人吸毒的意图,也没有营利的目的,否则构成了其他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该县某大厦的一楼网吧内有人当众吸食毒品。民警迅速赶到该网吧,发现有3名十六七岁的少年躲在角落玩网络游戏。民警对该3名可疑少年进行盘查,在其中一人身上当场搜获一小包白色粉末K粉。该3名少年尿检结果均呈现阳性。经调查得知,该3名嫌疑人均是15至18岁的辍学少年。他们由一名叫陈某的女子在网吧里免费提供K粉进行吸食。当日,该3名嫌疑人中2人被警方予以行政处罚,另一名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少年则由家长领回严加管教.免费提供毒品的陈某被行政拘留。
【专家评析】
本案中,陈某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提供,但没有引诱他人吸毒的意图,也没有营利的目的,因此,符合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行为特征。因此,公安机关对陈某的定性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28.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通属服务业,为人民群众提供日常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服务以及其他生活服务,属于第三产业范畴。按照其经营业务可以分为:①饮食生活类。主要包括各类宾馆、饭店、酒家、餐馆、快餐厅、茶社、美容美发厅、按摩室、洗浴室、商店等。②文化娱乐类。主要包括影剧院、俱乐部、录像厅、娱乐城、歌舞厅、酒吧、夜总会等。服务业对于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上述服务场所和单位,也是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多发的场所。有的服务场所明知本经营场所内存在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在客观上,纵容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发展蔓延。有的服务场所在人民警察进行执法活动时,甚至为在本经营场所内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妨害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还有的服务场所的法人代表或个体业主为招揽顾客谋取暴利,违反公共场所经营安全要求规定,设置封闭式包厢,进行脱衣舞表演,或提供“三陪”色情服务,或播放淫秽录像,或介绍、容留、引诱卖淫嫖娼。有的场所公开或变相开设赌局,吸引赌徒利用台球、保龄球、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败坏社会风气,有碍社会风化,造成不良甚至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有效地打击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严厉禁止服务业经营者的上述行为,教育服务业单位守法经营,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必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包括一般员工和负责人员。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在实践中,很多服务业经营场所对发生在本场所内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但知情不报,当人民警察进行执法活动时,还为正在进行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的人员通风报信,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有的场所特别安排保安人员站在场所门口或离场所一定距离的路口放哨,一旦发现人民警察来进行执法检查时,马上给在场所内正在进行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通风报信。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纵容了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加以严厉的惩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本单位的非法利益而纵容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4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典型案例】
2009年6月9日,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接到举报称:“在某洗浴中心包房内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行为”,接到举报后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组织警力立即对该洗浴中心进行了公开检查,在检查时民警首先出示了警官证表明了身份,该洗浴中心服务人员潭某知道民警检查后,立即按响了预先安装的设在吧台里的按钮,给在洗浴中心二楼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人员进行了通风报信,妨害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致使民警查处卖淫、嫖娼检查工作难以正常进行。
某市公安局经调查,认定潭某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4条之规定,对潭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专家评析】
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行为主要特征是:一是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包括一般员工和负责人员。二是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三是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通风报信”,包括各种传递消息的方法和手段,如通过打电话、发送短消息、传呼信号和事先约定的各种联系暗号等。四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一般是为了本单位的非法利益而纵容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4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9.宠物扰民会受到处罚吗?
【宣讲要点】
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违法行为,是指饲养动物,对他人正常生活秩序产生不利影响和干扰的行为。“饲养”,是指非生产性地喂养、照料和圈养动物的行为。“动物”指人工饲养的家禽、家畜或其他动物,如牛、马、羊、狗、猫、鸡、鸭、鸟、。蛇、蜥蜴等。此处的“动物”既指经许可饲养的动物,如在城市饲养身高在35cm以下的犬,也包括未经许可擅自饲养的动物,如在某些禁止饲462养凶猛大型犬类的城市饲养的藏獒。“干扰正常生活”,主要是指违反饲养动物的规定,给他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和干扰。
事实上,宠物扰民的问题近年来已日益增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宠物主人驱使宠物伤人,最高还可拘留15天。
【典型案例】
一天下午,顾女士带着6岁的女儿去莲花公园散步,没想到女儿被一只小狗追吓,摔青了小腿不说,事后还一直处在惊吓中。顾女士说:“当时,女儿正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耍,狗突然冲过来,女儿逃跑时被石块绊倒在地,紧跟着小狗就要扑到孩子身上去。”顾女士慌忙将狗踢开。这时,狗主人不高兴了,骂顾女士没有爱心。
顾女士发现女儿的小腿青了一小块,拉着狗主人到嘉莲派出所讨说法。顾女士说:“主人既没给狗办证,遛狗时又没拴上狗链,把我的孩子吓成这样,说什么也不能就这么算了。”嘉莲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让狗主人给顾女士道了歉。可顾女士觉得这远远不够。
【专家评析】
小孩子被惊吓但没有造成具体后果,属于民间纠纷。但养狗人必须注意,如果因主人没有管理,如不上锁链,纵容、指使狗咬伤他人,构成轻伤,则涉嫌故意伤害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1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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