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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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行为会受什么处罚?

    【宣讲要点】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组织,是指招募、雇佣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行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暴力或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冻饿、罚跪等手段相要挟,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按照其要求去做。诱骗,是指行为人以许诺、诱惑、欺骗等手段诱使未成年人、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恐怖表演,是指有关凶杀、暴力的表演,如表演碎尸万段、刀劈活人、大卸人体组织等。残忍表演,是指对人的身体进行残酷折磨的表演,如吞宝剑、吞铁球、人吃活蛇、汽车过人、油锤贯顶、铁钉刺鼻等。这些行为严重摧残了未成年人、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利。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某市110指挥中心接到10多名群众的报警,称一广场有一家三口在表演。警方当即赶到现场,看到一名中年女子在敲锣,一名中年男子跪在地上披头散发,离其5米远的地方,一个小男孩正在钻铁桶。铁桶长1米,直径约30厘米,孩子憋着气,脸涨得通红。旁边已经围了100多名观众,一些人纷纷扔钱。

    警方将他们带到派出所。经了解,3人并非一家人,女的叫贺某,孩子是她的亲生儿子。而那名男子是贺某认识的一名乞丐。为了骗钱,他们遂组成一个“戏班子”,由贺某的儿子表演钻铁桶,以获取观众的同情。

    【专家评析】

    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国家法律明确确立对未成年人进行优先保护这一总原则。而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残忍表演的案例,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禁止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残忍表演,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存在雇佣、胁迫、拐骗未成年人乞讨,甚至可能会触犯刑法。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2.强迫他人劳动犯法吗?

    【宣讲要点】

    在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劳动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强迫他人劳动,不仅侵犯了劳动关系,而且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

    强迫劳动是指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暴力,是指用殴打、体罚、捆绑等对人身实施打击和强制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扬言伤害、禁闭、没收押金、集资款等方式相要挟,迫使满足其要求的行为。实践中还有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如将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如将职工锁在车间或者工厂内,或者设置围墙,不准到其他地方活动。强迫他人劳动,是指行为人违背职工的意愿,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制他人劳动,一般采取殴打、体罚、恐吓等手段迫使他人延长劳动时间或者超体力进行劳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吕某是某印刷厂老职工,从事装订工作。因长期劳累,患有较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症。去年10月,印刷厂为赶任务,让职工连续多日加班,从10月1日至10月25日止,吕某当月累计加班已达40小时。吕某因劳累,腰病发作,遂向车间提出26和27日双休日不再加班,到医院检查治疗。车间只同意其休一天。当日吕某即到合同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休一周,并开出诊断证明。为了厂里任务,申诉人只休息了两天,就带病上班,并交了病假证明。车间主任表示,其周日未加班按旷工处理,并于30日写出对其“厂内待业”处理意见。之后两个月内,印刷厂停发吕某工资,每月只发部分生活费。

    【专家评析】

    该案例中存在严重强迫劳动行为,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值得指出的是,像本案中这样强迫劳动的问题不是个别现象,在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家庭小作坊中,强迫加班,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现象相当普遍。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某印刷厂及负责人给予相应治安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劳动合同法》第8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会受什么处罚?

    【宣讲要点】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的保证。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在我国,除了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四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对公民进行拘留、逮捕或变相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即使是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四机关不依法定程序和手续而逮捕或拘留他人,也是非法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拘禁的方法,也可以是捆绑、禁闭、监禁等方法,还可以是办“学习班”、“隔离审查”等非法剥夺或者变相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莫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村民梁某的农用拖拉机相撞,致使莫某摔倒受伤。莫某因自身伤势轻微,经双方协商,均不用赔偿对方。但事后,在亲友的“劝说”下,莫某认为梁某应该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用,遂多次索赔,但梁某均以自己无须承担事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4月6日17时许,莫某纠集数名青年男子,将梁某强行带到自己家中,要求梁某的家人用3000元现金来“赎人”。4月7日凌晨2时许,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将莫某抓获,随后解救了梁某。

    因莫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西场边防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对莫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

    【专家评析】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案件,莫某将梁某拘禁,未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赔偿款,其目的只是为了索取自认为应得的交通事故医疗赔偿,同时,莫某持续拘禁梁某的时间仅为9个小时,而且在拘禁过程中并没有对梁某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非法拘禁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本案的危害程度没有达到立案侦查的标准,故派出所认定莫某的行为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其定性是准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是违法行为吗?

    【宣讲要点】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非法侵入,是指行为人未经住宅主人允许,没有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或者虽有法律依据,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强行进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执行搜查、拘留、逮捕等任务,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入他人住宅是合法的。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的作为形式,如不经住宅主人同意,不顾主人阻止,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另一类是消极的不作为形式,主要表现为进入时虽经主人同意,但当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无理拒不退出。不管哪种形式,都违背了主人的意愿,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住宅自由,都可以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某日,陈某、李某、许某3人相约到居住在某社区的刘某家找刘某讨赌债。陈某等3人在没经户主允许的情况下,径直闯入刘某住宅室内,在室内各个房间、卫生间、厨房、阳台上寻找刘某不着,又将室内大小柜门、抽屉打开非法搜查。户主要求3人到外面找刘某,不要影响家里老人及小孩的正常生活,但3人不仅不离开,反而扬言称找不到刘某或讨不到赌债就要在刘某家吃住不走,引来附近居民多人围观。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将3人传唤至派出所调查。经调查查明,刘某因赌博借了程某的钱,没按期偿还,陈某3人系在赌场上放码的程某的马仔,专门帮程某找人讨债。这次也是受程某指使,相约到刘某家讨赌债的。后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对分别对陈某3人处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陈某3人未经他人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户主要求陈等人离开以免影响家人的正常生活时,反而扬言要在户主住宅内吃住,直到达到目的,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居住自由权,符合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对分别对陈某3人处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5.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会受到什么处罚?

    【宣讲要点】

    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为了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非法搜查行为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是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才具有搜查权,并且侦查人员搜查时,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如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的身体只能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非法搜查,是指无权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搜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去年,白某和姐姐到超市买东西。两人逛完超市出来时,出口处警报器发出一阵尖叫。超市保安怀疑白某身上藏有没付费的物品,要求白某配合调查。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白某当即将外套脱下,并将衣兜里所有东西掏了出来。但再次经过出口时,警报器仍然尖叫不止。这时,超市保安发现白某胸部偏高,怀疑里面藏有物品,遂要求其在女员工的陪同下到超市厕所配合检查。

    超市的要求遭到了白某姐妹俩的坚决反对,但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白某不得不在超市办公室里脱去外套,甚至将秋裤脱去一半,结果没发现藏有物品。超市女员工仍然认为白某高耸的胸部有问题,无奈,白某只好掀起毛衣接受了女员工检查,结果证明白某是清白的。

    【专家评析】

    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然而,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情形出现。尤其在大型商场、超市较为常见。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案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第137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搜查。

    商场、超市的保安人员通常是由商家自行聘请的工作人员,保安人员是普通劳动者,不是有权行使“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因此,保安无权对顾客及顾客所携带行李进行搜查、检查。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宪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6.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会被处罚吗?

    【宣讲要点】

    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利用儿童或者残疾人进行街头乞讨,以换取人们的施舍。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主要是利用胁迫、诱骗或者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进行乞讨或者变相乞讨行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暴力或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冻饿、罚跪等相要挟,逼迫他人进行乞讨的行为。诱骗,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弱点或亲属等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以许愿、诱惑、欺骗等手段指使他人进行乞讨的行为。利用他人乞讨,是指使用各种手段让他人自愿地按其要求进行乞讨的行为,包括租借或者其他形式。租借,是指给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等的家属、监护人或其本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使其进行乞讨谋取非法利益。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l000元以下罚款。在适用处罚时,要注意处罚的对象是胁迫、诱骗或者利用者,而不是乞讨者,对于乞讨者,尤其是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要进行劝导,引导、护送至救助中心或通知有关部门。如果行为人在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过程中还实施了其他的违法行为,如偷窃、打架斗殴等,则对其所实施的数种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典型案例】

    某公安分局在辖区内发现一名男子用手推车载着一名残疾女子在路上乞讨。该女子系聋哑人,双脚残疾,身份不详。该男子詹某交代,其于2012年左右在老家捡到该女子,后带到广东多地乞讨。公安机关对詹某及其妻子刘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15日、10日。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残疾人乞讨的案件。利用他人乞讨,是指使用各种手段让他人自愿地按其要求进行乞讨的行为,包括租借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詹某和刘某利用捡到的残疾女子,在广东多地乞讨,很明显符合利用残疾人乞讨的行为特征。因此,公安机关对詹某及其妻子刘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15日、10日的处理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1款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7.强行乞讨滋扰他人会受到处罚吗?

    【宣讲要点】

    近年来,在城市街头人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景象,几个衣着褴褛的成人带着两三个孩子在街头向过往行人乞讨,一些小孩子会伸着脏兮兮的小手拦在行人的前面一路跟随,甚至牵衣抱腿又哭又叫强行乞讨,让人避之不及。这种现象和行为显然干扰了社会秩序。

    冒犯性乞讨行为,是指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反复纠缠,是指乞讨人员向他人行乞遭拒绝后,仍采取阻拦、尾随等其他令人反感的方式继续乞讨钱财。强行讨要,是指以生拉硬拽、污言秽语等令人厌恶的方式乞讨钱财。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包括以强迫接受的方式卖花、卖唱、开车门、拎包等行为变相乞讨的。这类行为的主要表现是滋扰他人,不达到乞讨的目的则不放过他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典型案例】

    4月下旬的一天,张某前往公园游玩。当出租车刚在公园南门停下,两名妇女就跑过来,一前一后拉开出租车前后门,用身体挡在门口,一边念叨着听不懂的话,一边伸手索要钱物。当遭到拒绝后,两名乞讨妇女又扯衣服又是拦路,跟着张某纠缠了十几米,直到附近巡逻的民警上前制止,张某才得以脱身。经民警调查,两名乞讨妇女每天在烈士公园门口向行人尤其是外地游客强行乞讨。城市管理警察支队对两人处以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

    【专家评析】

    本案中,这两名乞讨妇女的行为,就严重滋扰了他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私人财物,均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2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5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威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8.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构成违法行为吗?

    【宣讲要点】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为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是治安违法行为。威胁的方法既包括写恐吓信,也包括其他方法如投寄恐吓物等;既可以是直接的威胁,也可以通过暗示的方法威胁;既可以是自己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人的转告来威胁;还有的利用公开别人的隐私来威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是指威胁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如因受到过度的恐吓而生病或者不能正常上班、休息。

    【典型案例】

    吴某向警方电话报警,称有人在网络微博上实时发布拟对其攻击的信息,称要到家中登门殴打。当日吴因未在家而躲过此劫,他十分担心自己人身安全,并称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接警后,警方固定和留存证据,并锁定当事人闫某。

    闫某称,其经常上网浏览,评论时事,近期在微博上对吴某发布的言论不满,便开始对吴言论攻击,遭到吴驳斥后,便决定在现实中报复。闫某在网上公开自己的报复计划,并利用微博“直播”实施过程。目前,闫某因涉嫌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警方处以治安拘留5日处罚。

    【专家评析】

    互联网已成为网民表达自我、沟通交流的平台,但通过网络恐吓他人,危险他人人身安全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违法行为。

    本案中,闫某在网络微博上实时发布拟对吴某攻击的信息,威胁了吴某的人身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特征。因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9.如何处罚侮辱他人的人?

    【宣讲要点】

    侮辱违法行为,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侮辱他人侵犯的是公民的人格权。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然,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利用可以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至于被侵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行为的成立。侮辱既可以是暴力倾向的,如以墨涂人,强迫他人做有损人格的动作等;也可以是文字的,如以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攻击被侵害人人格;还可以是口头的,如以言语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等;对肖像的侮辱也可以构成本行为,如涂划、站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某地沙滩游泳区的墙壁上,不知何人在墙上用蓝色粉笔写下“张某兰、女、131XXXX6813”,后面还写了很多带有侮辱性的话。不知道她和涂鸦人有什么过节,这样的涂鸦在其他地方还有两处。当地民警经过调查,发现是王某所为,王某也交代了自己的行为,于是,民警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进行处罚。

    【专家评析】

    本案中,涂鸦者王某指定对象明确,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侮辱违法行为常见的客观表现有:第一,使用暴力侮辱他人,如当众殴打他人,强迫他人钻胯、学动物叫等。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暴力侮辱他人仅限于造成轻微伤以下危害后果。第二,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如当众揭示被侵害人的隐私、生理缺陷,辱骂他人等。第三,通过传播侮辱信息的方式侮辱他人,如通过张贴、散发侮辱性传单,在互联网上上传侮辱性文字、图片、音像,利用手机短信发送侮辱性文字等。

    侮辱他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侮辱罪。情节严重,是指手段恶劣,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一般性的侮辱,如以猥亵的言语侮辱妇女的;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等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法条指引】

    《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0.可以随便诽谤他人吗?

    【宣讲要点】

    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以捏造事实为前提,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该行为。散布,就是在社会上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利用文字或网络,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损害,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侵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本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行为。针对特定的人,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侵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该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损害某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该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8月31日,一王某向民警反映,他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电话,男子指引他找到了一些网站,上面都是诽谤王某与一开店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信息。男子表示如果王某愿意“配合”一下,给点好处,就能屏蔽掉这些信息。看着子虚乌有、凭空捏造的内容,王某随即向警方报了警。

    警方迅速行动,民警先后赶赴多家网站注册地进行调查取证,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经过20余天的不懈追查,确定在网上发帖的嫌疑对象为姚某。民警将姚某抓获后,姚某对自己编造虚假信息,在网上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8月的一天,姚某发觉有辆轿车停在钟某的店附近,他便猜测王某与钟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随后姚某通过查询得知了王某姓名。8月下旬,姚某在网络上发了一则捏造的信息,称钟某和王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此后的一个礼拜内,国内多家网站转载了这一“信息”。正当姚某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时,警方找到了他。

    【专家评析】

    当今社会,上网聊天、逛论坛、写博客已成为网络生活的重要部分。然而,如果通过文字、图片、视频形式等在论坛、博客、网页上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地发布、转贴致使他人名誉精神财产等受到损失的行为,则很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手段语言恶毒、后果严重地故意或无意诽谤他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本案中,姚某猜测王某与钟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在网络上发了一则捏造的信息,称钟某和王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很明显,姚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应当受到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1.诬告陷害他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宣讲要点】

    我国刑法规定了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诬告陷害行为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诬告陷害行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诬告陷害行表现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捏造事实,是指捏造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即以根本不存在的、可能引起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强加给被诬陷者,以使被诬陷者有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如果捏造的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而是一般的生活等问题,则不构成本行为。诬告,是指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诬告是手段,陷害是目的。如果没有告发,其陷害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因此,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告发是构成本行为的前提。诬告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诬告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口头的、书面的;有署名的、有匿名的;有直接向司法、公安机关诬告的、有向有关单位诬告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可能导致司法、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治安违法责任的,就是实施了诬告行为。行为人具有诬陷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诬陷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排除异己、取而代之;有的是自己犯了错误,为了洗刷自己、摆脱困境,嫁祸于人等。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论被诬告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都不影响该行为的成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3月8日晚,某派出所接到当地一男子电话报警,称其家中被盗走了现金3000元。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不料经过现场勘察和分析等后,民警发现贾某报案中存在一些疑点,便把贾某带到派出所进一步询问。在派出所里,贾某才向民警交代,他家中根本没有这笔现金。原来,贾某对邻居方某不满,当日傍晚贾某酒后同方某发生争执,在持刀将方某手部刺伤后,贾某还恶人先告状,打电话报警,诬告陷害邻居方某盗走其家中现金3000元等。公安机关对诬告陷害他人的贾某行政拘留8天。

    【专家评析】

    本案中,贾总对邻居方某不满,故意捏造违法事实,诬告陷害方某,意图使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其行为已经构成诬告陷害。

    如果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以诬告陷害罪论处。“情节严重”一般可从诬告陷害使用的手段,捏造事实的内容,诬告陷害行为造成的后果等方面判断。

    诬告陷害违法行为与诬告陷害罪的其他区别体现在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不同。前者既包括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责任追究,也包括受到错误的治安行政责任追究,’后者仅限于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责任追究。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2.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行为会被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我国法律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证人自觉作证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证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确实的保护。但很多人不愿意做证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怕其本人或者亲友遭到打击报复。打击报复证人及其亲友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证人及其亲友的人身权利,更重要的是严重阻碍了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必须予以惩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打击报复证人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一些情节相对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也有必要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的主要特征是:第一,行为侵害的对象必须是证人及其近亲属。“证人”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中涉及的证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兄弟姊妹。第二,行为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实施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威胁”是指实行恐吓、要挟等精神强制手段,如以伤害、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相要挟,使人产生恐惧;“侮辱”是指公然诋毁证人及其近亲属人格,破坏其名誉;“殴打”是指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打人;“打击报复”包括多种方式,如利用职权降薪、降职、辞退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王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将李某殴打成轻微伤。接报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了对王某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王某认为,之所以他被罚,是因为刘某提供的对自己不利的证言起了决定作用。于是,王某几次上门威胁刘某。刘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再次予以治安处罚。

    【专家评析】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在行政案件处罚、刑事案件的侦查、法院的审判等过程中都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为还原事实真相,防止证人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作出不公正的证言,保障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保证行政和司法秩序的正常进行,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各国均对证人作证在法律上作了保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项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因刘某的证言在王某的治安处罚案件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王某便威胁刘某,对证人刘某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明显是打击报复证人的违法行为,只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公安机关对王某的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3.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违法吗?

    【宣讲要点】

    随着通讯、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人们之间信息的传播越来越快捷畅通。但是,有少数违法人员趁机给他人传送淫秽、侮辱、恐吓等骚扰信息,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项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不仅仅是指通过手机发短信,而且还包括: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而计算机信息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和局域网。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提及的淫秽信息,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信息;侮辱信息,是指含有恶意攻击、谩骂、羞辱等有损他人人格尊严的信息;其他信息,是指过于频繁地或者在休息时间发送提供服务、商品的信息或者其他信息。行为人通过发送骚扰信息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到他人的休息、工作或者学习。当然,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报复,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有的是为了恶作剧等等。

    【典型案例】

    今年2月的一天,在朋友的邀约下,吴小姐参加了一个朋友的聚会。当晚,容貌姣好的吴小姐几乎成了男士关注的焦点。除了让她频频唱歌外,几乎在场的男士都请他跳舞。“你好,我能请你跳个舞吗?”一名叫阿飞的男子连续请她跳了3次舞后,摸清了她的一些情况,包括她的QQ号和手机号码。晚上吴小姐一回到家,就收到阿飞发来的问候短信,出于礼貌,吴小姐回短信表示感谢。这一回信,却引来一串串麻烦事,当晚,阿飞的短信一直“轰炸”她的手机。更让吴小姐没有想到的是,只要她一上网,阿飞就不断地和她说话,吴小姐只好保持沉默,没有回他的话。

    阿飞见吴小姐一直不理会他,便在网上找了一些不堪入目的照片发给她。吴小姐十分生气,就把他的号码列入黑名单。这个QQ号发不过去,阿飞又用另个一个号不断地给吴小姐发一些艳照。

    其实,吴小姐早已经有了男朋友,两人的感情一直很好。对阿飞和她交朋友的要求,吴小姐曾直接拒绝,但阿飞并不死心,仍然通过手机和网络,频繁发送不堪入目的信息。无奈之下,饱受滋扰的吴小姐选择了报警。

    民警接到吴小姐的报警后,马上找到阿飞,对他进行了警告,并责令他马上改正,否则将对他进行拘留。接到警告后,阿飞停止了对吴小姐的短信“轰炸”。

    【专家评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短信滋扰”有明确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阿飞多次给吴小姐发送艳照等一些不堪入目的照片,严重干扰了吴小姐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已经构成短信滋扰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互发信息已成为朋友间彼此沟通的一种方式。其间,偶尔开开玩笑也是人之常情,但凡事都应有个度,一旦触犯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为此,提醒广大朋友,莫以“恶小而为之”。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4.侵犯他人隐私违法吗?

    【宣讲要点】

    隐私权是公民合法权利的组成部分,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场所,窃听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都会给被侵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

    侵犯他人隐私行为表现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隐私,是指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属于个人的生活秘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等。一旦公开将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心理带来压力。偷窥,是指行为人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偷看他人隐私的行为,行为人有的是在隐私场所直接用眼睛偷窥,如偷窥女厕所、女浴室等;有的是通过安装针孔摄像头等设备来偷窥他人隐私。偷拍,是指行为人趁当事人不备,利用照相机、手机、摄像机等器材秘密拍摄他人的隐私,包括他人身体的隐私部位、隐私活动等。窃听,是指行为人通过秘密方式偷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散布,是指行为人用各种方式将知悉的他人的隐私传播于众的行为,传播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上传播。他人隐私,既包括合法知悉的他人隐私,也包括非法知悉的他人隐私。行为人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行为人是为了寻求刺激、满足某种下流的欲望;有的是为了损坏他人名誉而偷看、偷窥他人隐私并进行传播。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是否较重,根据行为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次数和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物质损害等因素来判定。

    【典型案例】

    8月16日晚上9点多钟,黄女士回家刚推开门,发现后院的平房顶上蹲着一个人,借着自家二楼洗澡间的灯光,黄女士看清了青年的长相,大声呵斥:“你想干什么!”同时大声向左邻右舍求助:“快来人呐,抓坏人啊!”男青年听到黄女士呼救,站起身来沿着房顶向东逃窜,很快消失在夜色中。

    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通过分析现场情况和嫌疑人的逃跑路线,民警将嫌疑人的藏匿位置锁定在距黄女士家30米远、东北方向的某旅馆。

    民警立即来到这家旅馆,排查到206房间的旅客时,登记系统显示旅客梁某的体貌特征与黄女士所描述的嫌疑人外貌特征非常相似。经过辨认,黄女士肯定就是那个人。民警依法将梁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继续调查。据梁某交代,由于内心空虚,趁人不注意,翻过二楼过道的护栏,来到一家平房顶上,抬头向对面二楼的那个房间望去,房间窗户只开了一半,灯亮着,从房间设施看是个洗澡间。面对民警的询问,梁某低着头说目的是想看女人洗澡。因侵犯隐私,违法行为人被岚山警方行政拘留3日。

    【专家评析】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如果把它公开,对别人、对自己、对社会都不尊重。平时生活中的一些事,如果自己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别人公开、曝光,将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自身最基本的权利将何以得到保障和维护。可恶的是,有些人是为了寻求刺激或满足某种低级的欲望,或为了损坏他人名誉,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的必须是他人的隐私,隐私是属于个人所有的秘密,不为他人所知的。所以我们对侵犯他人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治安处罚,必须看偷窥、偷拍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本案中,梁某蹲在屋顶上偷看他人洗澡,很明显,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因此,理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5.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宣讲要点】

    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的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作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

    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以殴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如使用机械撞击、电击和放射性物质、激光等方法实施伤害。不论采用什么样的手段,都必须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身体组织和器官,致使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坏。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②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③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董某与范某系母子关系,范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董某、范某、陈某与原告骆某系同院邻居。双方平素关系不睦。一日,骆某将自家门前的雨水向院内地漏清扫,董某见状便将骆某扫向地漏的雨水往回扫,范某也帮其母往回扫雨水,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此时,董某的丈夫范恩财用污秽下流语言辱骂骆某。范恩财离开现场后,范某继续当众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极其污秽下流的语言和手势对骆进行侮辱。骆某在此情况下,打了范某一记耳光。范某、董某、陈某便共同对骆进行撕打,范某踢伤骆的腹部,被群众拉开后,董某、陈某阻止骆离开现场,继续揪打骆某,致其当场昏迷。经医院诊断:骆某“脑外伤综合症”,“双手挫伤,左中、下腹部挫伤”,住院治疗15天。董某“左手软组织挫伤、右前臂表皮挫伤”。董某、范某、陈某的行为引起了在场围观群众的公愤。对此,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分别以“殴打他人”为理由,给予董某拘留十五日处罚;给予陈某拘留十日处罚;以“公然侮辱妇女”为理由给予范某拘留十五日处罚。

    【专家评析】

    董某、范某、陈某三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有以下特征:1.情节恶劣:范某当众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语言和手势对骆某进行侮辱、谩骂,内容十分下流污秽;范某、董某对骆不仅侮辱、谩骂,还行揪打,属两种违法行为。2.后果严重:骆某被董某、范某、陈某三人揪打后,当场昏迷,致使其患“脑外伤综合症”、“双手挫伤,左中、下腹部挫伤”,住院治疗15天。骆某的身心健康受到很大损害。3.社会影响很坏:纠纷发生过程中,有数十名群众围观,对董某一家人的蛮横行径愤慨不已,董家的言行已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根据以上情节,一裁机关对董、范予以拘留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16.猥亵他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宣讲要点】

    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于猥亵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则治安管理处罚。

    猥亵他人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各种方法猥亵他人。猥亵,是指用抠摸、搂抱、舌舔、吸吮等行为,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淫秽行为。根据本条规定,被猥亵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既可以是对同性的猥亵,也可以是对异性的猥亵。如果双方之间出于自愿,则属于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满足自己的性欲或者挑起他人的性欲。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行为是比较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本法规定了比较重的处罚,构成本行为的,直接给予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而没有设定罚款的处罚。

    【典型案例】

    王某酒后乘坐列车,先后两次故意摸被害女乘客吕某裸露大腿部,构成了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轨道公交公安根据其违法事实和情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专家评析】

    本案中,违法行为人王某在公共场所,故意抚摸吕某大腿,很明显其行为已经构成猥亵,故公安机关对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其予以行政拘留是正确的。

    公共交通工具上客流拥挤,女性乘客遇到此类受到侵害的情况,要及时报警或向周边乘客求助,车站民警接警后会及时到场处理。同时女性乘客出行穿着适当得体,在拥挤的乘车环境中提高防范意识注意自身安全。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7.故意裸露身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宣讲要点】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违法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行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隐私部位,故意赤裸全身、下身或者女性赤裸上身等。

    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公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如商店、影剧院、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场所。应当注意的是,构成本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如多次实施此行为,引起众人围观,群众意见很大、社会影响恶劣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典型案例】

    9月2日下午,黄某驾车途经某路段时,看到一名妇女独自在路边树林里拾柴后,遂停下轿车,脱光衣服,裸露身体,并向该妇女做下流动作;被附近村民发现后又驱车逃到某村,再次向一名独自在家门口玩耍的幼女裸露身体,后被幼女的家人发现并制止。

    民警将黄某抓获后,对故意裸露身体的违法行为百般辩解,称其在路边脱光衣服是为了撒尿,民警立即找来多名当时在现场的目击群众。见纸包不住火,黄某如实交代了故意在女性面前裸露身体的违法事实,并解释说自己出现这个过错是因为中午喝多了酒。当日下午,黄某因故意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被公安机关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认定及处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一般是指在不特定公众活动的场所赤裸全身,或者暴露隐私部位等情形。本案中,黄某故意暴露隐私部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公安机关对其予以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8.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该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对于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行为表现为对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包括抠摸未成年人生殖器、强迫儿童口淫等。由于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或身心存在障碍,缺乏辨别事物、表达意志和进行反抗的能力,因此,对明知是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而进行猥亵的,不论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或采用欺骗、利诱的手段都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寻求性刺激的心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指除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如猥亵孕妇、当众猥亵等,或者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等情形。

    【典型案例】

    8月18日,明某见一女孩神情呆滞的坐在石凳上,便上前搭讪,聊天中明某发现女孩有智力障碍,于是谎称自己喜欢她让女孩当他老婆,随后明某又开始抚摩女孩的胳膊、大腿、胸等部位并撩开其裙子看其下身,期间不断有群众谴责明某的龌龊行为,明某竟不知廉耻继续肆无忌惮的猥亵智障女孩。派出所在接到群众报警后快速赶到现场将明某抓获。明某已受到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专家评析】

    本案中,行为人明某当众抚摩智障女孩女孩的胳膊、大腿、胸等部位并撩开其裙子看下身,很明显,其行为构成了猥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因此,公安机关对明某的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9.虐待家庭成员行为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虐待违法行为,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具有血缘关系的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养父母养子女等家庭成员。需要注意的是,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才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虐待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劳动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肉体上的摧残有殴打、捆绑、不让吃饱、不让穿暖、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进行超体力劳动等。精神上的折磨有咒骂、侮辱、限制自由等。行为人的虐待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方式,如打骂、捆绑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有病不给医治,不让吃饱等。虐待行为是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连续进行的,具有经常性、连续性的特点。本行为必须是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尚未构成虐待罪的行为。情节较轻,是指虐待的手段并非残酷,持续的时间并不长,动机不恶劣等。后果不严重,是指没有造成受虐待人伤残、死亡的,行为人经过教育后主动改正的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典型案例】

    郭某与丈夫陈某结婚多年,但婚姻并不幸福,丈夫经常殴打她。多年来,郭某一直认为这是家里事,别人管不了。况且又怀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就一直忍气吞声。今年3月8日,陈某再次对郭某及其女儿进行打骂,致使郭某及其女儿身体多处受伤,当夜23时许,郭某思虑再三,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派出所报警求助。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将违法行为人陈某传唤至派出所。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明陈某平素虐待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派出所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对派出所依法做出的裁决,被处罚人陈某表示服从。在民警教育下,陈某对自己虐待妻子女儿的违法行为深表悔意。

    【专家评析】

    家庭成员有血亲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等。血亲关系,是指人类因生育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关系,如父母、子女、在一起生活的兄弟姐妹等;婚姻关系,是指因结婚而形成的夫妻关系;收养关系,是指把他人收留下来做自己的子女来抚养而形成的关系。

    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抚养、赡养关系。本案中,陈某经常殴打妻儿,很明显其行为已经构成虐待。公安机关对其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第261条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遗弃被扶养人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遗弃被扶养人的行为,是指遗弃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具有扶养能力而拒绝扶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扶养,是指扶助和养育。扶助主要是通过体力进行生活上的护理和照顾;养育主要是通过物质和经济进行抚养。如果行为人有义务扶养而拒绝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进行生活上的护理、照顾和物质、经济上的供给,就属于遗弃行为。遗弃的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积极的作为,如行为人将女婴或者病残子女丢弃街头;二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对年老、重病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不提供经济和物质供给。

    只有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的人才嫩构成遗弃行为,不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的,由于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构成该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2款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警告。情节轻微,是指遗弃的时间不长,给被遗弃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行为人经教育后主动改正的等。

    【典型案例】

    朱某与孙某年仅6个半月的女儿小利突然发病,经医生诊断,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及重度肺炎,必须住院治疗,需要治疗费用约六七万元。夫妇俩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想将孩子扔了。于是当晚,朱某将孩子带到了早上就诊的医院,朱某借口要去找妻子,将女儿托付给医院的张某暂时照看,就没有回来。张某报警,公安机关将孩子带回单位照看。次日,由于孙某不放心,又与丈夫来到遗弃女儿的地方,恰被张某发现,朱某夫妇遂被抓获归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2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朱某、孙某分别处行政拘留3日,考虑到孙某尚在哺乳期,依法决定对其不执行拘留的处罚。

    【专家评析】

    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指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况: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因年幼或者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行为人不履行扶养的义务,都构成遗弃。

    本案中,朱某与孙某将自己生病的女儿女丢弃在医院,其行为构成遗弃,公安机关依法对二人予以行政拘留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2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21.强买强卖商品违法吗?

    【宣讲要点】

    强迫交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强买强卖,是指行为人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把不愿意出售的物品卖给行为人,或者强迫他人向行为人购买不愿意购买的物品的行为。前者一般是行为人以低价强买,后者一般是行为人以高价强卖。

    强买强卖商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侵害人的身体实行强制或者殴打,如强拉硬拽、捆绑拘禁等,致使被侵害人不得不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得不向行为人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威胁,是指交易一方对另一方实行精神上的强制,如以实施暴力相恐吓或者以损害名誉相要挟,致使被侵害人出于恐惧不得不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得不向行为人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是指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仅使用轻微的暴力等情形。

    【典型案例】

    刘某到街上准备买套西服回家过年。他信步走到一家卖西服的小店里,一进门,就被热情的店主招呼住了。刘某试了摆在店里显眼位置的一套西服,觉得挺合身的,可一问价格,让他吓了一跳,500元,一向十分节约的他平时所穿的衣服都是在100元以内。他赶忙把衣服脱下来,老板就用商量的口气和他说:便宜一点,450元。刘某摇着头准备走时,老板突然一把拉住他说:“你把衣服给我穿脏了,不买不行,500元少一分钱都不行。”平时很少上街的刘某一看这阵势吓得不敢大声说话,求老板放他一马,但老板越说越来劲,非要他掏钱将衣服买下来。旁边一位顾客上来劝解时,被老板呵斥住。见此情景,有顾客偷偷报了警。

    刘某无奈,准备付钱给老板时,民警赶到。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这名“霸道”店主被警方罚款200元。

    【专家评析】

    商品交易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商品交易的主体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和公平的原则,顺利完成交易过程。但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市场交易主体违反市场交易原则,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经常发生。这种强迫交易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经营者的平等交易权及交易自由选择权,而且强迫交易行为常常有暴力、威胁手段,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为此,我国法律禁止强迫交易行为,以保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在刘某没有购买意愿的情形下,店主强迫刘某购买西装,其行为已经构成强迫交易违法行为。据此,警方对店主作出罚款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2.侵犯通信自由会被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包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两个方面。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自由,是指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发给他人的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者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

    侵犯通信自由表现为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①冒领,是指冒充他人的身份而领取财物的行为。一般行为人通过伪造或者窃取他人身份证件,骗取邮政工作人员的信任,冒充他人领取包裹、汇款等邮件。隐匿,是指私自把他人的邮件扣留,在一定地点加以隐藏而不交给收件人的行为。毁弃,是指将他人的邮件故意撕毁、焚烧或者丢弃的行为。私自开拆,是指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开拆他人邮件,偷看他人邮件内容,或者使他人邮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的行为。非法检查,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和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而对他人的邮件进行扣留检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因此,在我国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出于国家安全和追查犯罪分子的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②根据邮政法的规定,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或出于好奇,或为泄私愤、图报复,或者出于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马某申请了留学美国某大学,而他的一位同班同学恰好也申请了这所学校,并且被接收。出于报复心理,马某共窃取私拆了4封来自海外大学的他人信件。迟迟等不到邀请通知的同学情急之下发信询问大学,事情才得以暴露。马某在调查过程中承认了自己采取冒充他人名义注册电子信箱并以他人名义发送损毁他人利益的电子邮件,私拿、隐藏和私拆国外大学寄给其他同学的信函等事实。

    【专家评析】

    本案中,马某未经他人许可,私拆他人信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马某出于报复心理,私拆并且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电子邮件的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并给同学带来了无可弥补的损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可根据查实情况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法条评析】

    《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52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3..盗窃公私财物会被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准备日后归还而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

    盗窃公私财物表现为秘密窃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使用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秘密窃取具有以下特征:①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在别人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被他人发现阻止,而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抢劫。②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觉的,也是秘密窃取。③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人发觉。如果在取得财物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恐惧等原因未加以阻止,行为人也不知道被发觉,而把财物取走的,仍是秘密窃取。秘密窃取的表现形式也有三种:①将可移动的财物,秘密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并且脱离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控制范围。如将别人口袋里的钱包取到自己的口袋里,将单位的电视秘密搬运到单位以外,等等。②通过传输系统加以使用和消耗。如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等。③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必须数额较小,否则,构成盗窃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l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是指盗窃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屡教不改的等情形。

    【典型案例】

    曾某一人来到某网吧上网,挑了一个偏僻无人的角落坐下后,趁机用随身携带的梅花起子将主机箱打开,偷盗主机内的内存条,在盗得两根内存条后被警觉的店员发现,随后扭送至派出所。

    经审讯,曾某对因缺钱用而动“搞钱”歪心思偷盗网吧内存条准备卖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专家评析】

    本案中,曾某对因缺钱用偷盗网吧内存条准备卖钱,显然其行为构成盗窃行为。盗窃违法行为与盗窃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处罚方面: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以盗窃罪论处;低于上述数额的,以盗窃违法行为论处。对于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于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由于曾某盗窃数额较小,因此构成盗窃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处罚是正确。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4.诈骗会受到什么处罚?

    【宣讲要点】

    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侵害人的信任。虚构可以是部分虚构,也可以是完全虚构。隐瞒真相,是指对被侵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以此哄骗被侵害人,使其交出财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是诈骗行为区别于盗窃、敲诈勒索、抢劫等行为的主要特征。由于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被侵害人并不清楚其财产权受到侵害,一般还误以为行为人在帮他办事或者互相合作。被侵害人表面上“自愿”地交出财物,实质上是违背其真实意愿的。

    诈骗他人财物的形式、手段多种多样,其手段有:编造谎言,假冒身份骗取财物;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伪造公文、证件,骗取财物;以帮助看管、提拿东西为名,骗取财物;以恋爱、结婚、介绍工作等名义相诱惑,骗取财物;以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等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诈骗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多次诈骗公私财物的等情形。

    【典型案例】

    9月1日,两名妇女带着一包银元和金色佛像,在一乡场向村民兜售,称这些物品是她们建房时挖到的,向过路的老人们兜售。据她们说,几天前,她们自家建房开挖地基时,挖到了一块大石板,撬开石板,发现了一个“窖坑”,里面装的就是这些物品。

    不少过路人对她们的推销产生了兴趣,并有人以每个20元的价格,购买了银元。不过,也有过路人不相信,并向辖区派出所报警。两名妇女被带往派出所后,很快承认手头的200个银元和两尊金色佛像均系假货,其中银元每个购入的价格是5角钱。警方决定对两名妇女处以10天行政拘留。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诈骗违法行为。两妇女用假货冒充古董,很显然是用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骗取,使他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2000元以上的,即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犯罪。本案中,由于两妇女诈骗钱财较少,因此构成诈骗违法行为。警方对二人以10天行政拘留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5.哄抢财物会被处罚吗?

    【宣讲要点】

    哄抢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起哄的方式公开趁乱或者在紧急状态下公然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

    哄抢通常人数较多,少则几个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哄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聚众,是指多人聚集在一起,有时可达到几十人、上百人。哄抢,是指采取起哄、制造混乱、滋扰等手段,利用人多势众致使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无法阻止,而将公私财物公然抢走。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致使当事人不敢、不能反抗的,则构成了抢劫。哄抢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是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情节较轻,主要是指哄抢的财物数额较少,手段不恶劣,后果不严重。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集体、个体、公民个人的财物,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趁混乱状态或者制造混乱抢走公私财物。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哄抢公私财物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等等。

    【典型案例】

    某段高速公路出口匝道的急弯道上发生一起卡车侧翻事故,6万多斤橘子因聚众哄抢,最终只有2000多斤到了货主手中。由于秩序混乱,民警一度朝天鸣枪示警。随后警方调集6名民警增援维持秩序。

    警方对无视货主劝阻、不听民警制止的徐某等4人处以5日、10日行政拘留,并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其余30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这34人的行为已经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哄抢公私财物”的规定。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哄抢财物的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明确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而从该案来看,来了三四十人,尽管交警制止,但是这些人根本不听劝告,仍然继续哄抢。

    上述哄抢人明知货物是他人所有,但出于占便宜的心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进行哄抢,还呼朋唤友一起哄抢,在交警到达现场多次制止后仍不停止,属于情节较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6.抢夺较少财物会被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抢夺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抢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须是情节较轻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情节较轻,是指:①抢夺财物的数额较小;②抢夺的不是银行、邮局、国家珍贵文物、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③抢夺的对象不是外宾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抢夺公私财物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是多次抢夺的,等等。

    【典型案例】

    打算外出务工的陈某来到一火车票代售点,打算买到北京的火车票。票价168.5元,加上代售费5元一共173.5元。陈某拿出200元钱放到售票窗口的收银槽里面。看到陈某拿出了钱,售票员就准备出票,同时让陈某拿出身份证和5角零钱,以便找零。陈某通过窗口把身份证和零钱递给了售票员,等票打印好之后,售票员把火车票、身份证和找零的27元钱一同放进了收银槽里,陈某见收银员还没有来得及拿走他给的200元钱,于是一把抓起收银槽里的火车票、身份证和227元钱撒腿就跑,等售票员从柜台里面追出来,陈某已经消失的无影无踪了,售票员迅速拨打110报警。接警后,东岳公安分局东安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代售点,根据陈某在代售点买票留下的身份信息查询到了他的地址,最终将嫌疑人陈某抓获。到案后,陈某对其因一时贪念引起的抢夺行为供认不讳。陈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专家评析】

    抢夺行为有两个核心特征:一是乘人不备,即行为人乘他人没有察觉或者没有防备,来不及抗拒的情况下,夺走财物;二是公然夺取,是行为人并不顾及被害人是否知悉其抢夺行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夺违法行为案件。陈某在马票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票及前款的念头,并趁售票员不注意,抢走票及钱款,由于数额较小,其行为构成抢夺违法行为。因此,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7.敲诈勒索会被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侵害人交出少量财物的行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是指以对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杀害、伤害相威胁,或者以公开被侵害人的隐私和不正当行为、毁坏被侵害人的名誉相要挟,或者利用被侵害人的困境相要挟等。迫使被侵害人交出财物,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造成被侵害人精神恐惧,不得已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本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而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使用威胁语言以催促偿还债务的,不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手段比较恶劣的,等等。

    【典型案例】

    3名小孩好心搀扶摔倒的老太,反被老太和儿子诬陷并索赔,蒋某某曾强行入住到受害人的家中一天时间,并称如不赔偿便不会离开,孩子家长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同意支付赔偿。之后,小孩一方家长以敲诈勒索为名向警方报案。警方经过调查,已查明伤者蒋某某系自己摔倒,并非由3个小孩推倒(有3名目击证人证实),且伤者蒋某某的伤情系事发日(6月15日)形成,,老太母子行为属敲诈勒索,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因违法人员蒋某某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同时对龚某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专家评析】

    敲诈勒索行为的核心特征是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这主要集中体现在通过精神强制,使他人在心理上形成一定的恐惧,以至于不敢反抗。特别注意行为人使用暴力使他人不敢反抗的情形,如果是使他人当下人身安全受到现实威胁,构成抢劫行为。本案中,蒋某某和龚某某威胁小孩家人,索要赔偿,很显然构成敲诈勒索行为。警方对二人处以行政拘留的行为是正确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3项的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8.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泄私愤、报复等动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故意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乃至全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实施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不是为了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行为人的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报复心理。

    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财物完全丧失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财物部分丧失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l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是指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手段比较恶劣的,等等。

    如果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典型案例】

    农民赵某某系某县邻郊的种植蔬菜专业户,承包了十几亩地种植蔬菜为生。其后,赵某某发现其蔬菜经常被鸡和田鼠啄食,随用农药拌稻种撒在菜地。6月15日下午,住在附近的县环保局的六家职工发现其共计14只鸡死在赵某某的蔬菜地里,即联名将赵某某以“损坏公私财物”为由,告到派出所。派出所立案调查,赵某某承认在蔬菜地撒了拌有农药的稻种。派出所即以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给予赵某某处罚。

    【专家评析】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是一种常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由于公私财物被毁灭、损坏而使社会财富减少,给国家和公民个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既具有损毁公私财物的目的;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赵某某发现其蔬菜经常被鸡和田鼠啄食,随用农药拌稻种撒在菜地。6月15日下午,住在附近的县环保局的六家职工发现其共计14只鸡死在赵某某的蔬菜地里。可见,赵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并且实施了药鸡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的要件,因此,理应受到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追诉标准(一)》第33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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