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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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法储存、使用危险物质会受到何种处罚?

    【宣讲要点】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制造,是指以各种方法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买卖,是指行为人购买或者销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储存,是指行为人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存放在仓库或者其他场所;运输,是指通过各种交通工具运送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邮寄,是指通过邮局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寄往目的地;携带,是指将少量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从一地带到另外一地或进入公共场所;使用,是指在生产、科研或者日常生活过程中使用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提供,是指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出借或赠与给他人或单位;处置,是指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行销毁或者作其他处理。

    【典型案例】

    某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辖区百合花园歌厅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米某在自家歌厅内存放并使用三个装有液化石油气的缸瓶,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经调查,米某私自存放的液化石油气缸瓶未经批准,也未经安检,属于非法储存、使用危险物质,严重威胁了他人的生命安全,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认定事实的情况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对米某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非法储存、使用危险物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非法储存、使用”,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是危险物质,而擅自存放或者使用的行为。本案中,米某私自存放的液化石油气缸瓶,并使用,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储存、使用危险物质。故此.公安机关对其予以拘留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2.危险物质被盗未按规定报告该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危险物质,是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未按照规定报告,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生产、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的危险物质被盗窃、被抢或者丢失,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导致危险物质流落民间,不能由公安机关及时追回,延误了破案最佳时间。

    所谓“故意隐瞒不报”,是指在明知危险物质被盗窃、被抢或者丢失,为了逃避追究责任,怕受处罚,故意隐瞒事实。故意隐瞒不报主要表现为统一口径,隐匿证据,破坏现场等。故意隐瞒不报是行为的加重处罚情节。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某化学品厂经许可,购买了一批氰化物用于生产。某日,该厂库管贾发现约5克氰化物丢失,该库管员当即向厂领导如实汇报氰化物丢失情况。厂领导为避免被相关部门处罚,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是指示厂保卫部门在厂区开展调查工作,同时要求全体管理人员在厂区内开展寻找工作。

    【专家评析】

    氰化物是一种危险物质。本案中,某化学品厂发现氰化物丢失后,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是指示厂保卫部门在厂区开展调查工作,同时要求全体管理人员在厂区内开展寻找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44条规定:“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可见,某化学品厂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情形。因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某化学品厂应当受到处罚。

    如果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危险物质被盗窃、被抢或者丢失后,为了逃避追究责任,怕受处罚,故意隐瞒不报,故意隐瞒不报主要表现为统一口径,隐匿证据,破坏现场等,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会受到加重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该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携带,是指随身携带或者放人行李、包裹中托运,包括公开携带和秘密隐藏携带。非法携带,是指违反有关法规、规章携带上述物品的行为。公共场所,是指本法和其他法规规定的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以及公共道路、广场、居民小区和向公众开放的其他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社会公众乘坐、运输的各种民用交通工具,如火车、公交汽车、电车、轮船、航空器等。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行为,必须是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如果是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犯罪。

    【典型案例】

    某日,孙某携带一把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在乘坐地铁时被市公安局地铁分局某派出所查获。经公安机关调查,并对其携带的刀具进行了事实鉴定,孙某所携带的弹簧刀经鉴定后,认定为管制刀具。公安机关遂对孙某做出行政拘留lO日,收缴管制刀具弹簧刀一把的处罚决定。

    处罚送达后,孙某不服,以自己没有造成后果为由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随后,市公安局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行为的认定与处罚。“管制器具”,是指国家依法进行管制,只能由特定人员持有、使用,禁止私自生产、买卖、持有的弩、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以及类似的单刃刀、双刃刀等。本案中,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属于典型的管制刀具,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在公共场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故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等公共设施会受到什么处罚?

    【宣讲要点】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是一种违法行为。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损毁,是指破坏物品、设施的完整性,使其失去正常的使用价值和功能的行为。油气管道设施包括石油、天然气、煤气管道设施等。电力设施包括发电、供电和变电设备以及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包括电报设施、电话设施和互联网络设施。电报设施,是指邮政部门发送电报的设施;电话设施,是指公用电话的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等设备;互联网络设施,是指传递国际互联网络信息的各种设施,包括光缆、网线等。广播电视设施,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等节目的发射设施、节目传送设施、节目监测设施等。水利防汛工程设施包括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等防洪工程。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设施包括水文监测站的各种设备、设施,气象测报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行为人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将盗窃的设备、设施变卖获得非法利益;也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故意损坏上述设施。本行为的后果危及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典型案例】

    某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有两名小偷正在辖区某路破坏电信局的IC卡电话亭。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将两名违法嫌疑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审查,但违法嫌疑人拒不交代其违法行为。办案民警通过到现场周边走访,缜密调查取证,查明两名违法嫌疑人在晚上行走途中看到一公共电话亭四周行人较少,于是用螺丝刀想把话筒和连接电线撬下来。

    【专家评析】

    本案中,两名违法嫌疑人用螺丝刀想把话筒和连接电线撬下来的行为,是毁损电信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可以对两名违法嫌疑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5.飞机上不关闭手机为什么会受到处罚?

    【宣讲要点】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并且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可能构成违法行为,从而受到处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是指正在进行商业飞行的民用飞机、飞艇等航空器,而不包括停放在机场停机坪或者正在维修的航空器。器具、工具,包括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其他能产生无线电干扰的器具、工具。行为人在航空器起飞前乘务人员要求关闭手机等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后,仍不听劝阻执意使用或者经劝阻后又再次使用,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就构成了犯罪行为。严重后果,就是已经干扰了航空器的正常飞行,通讯受到干扰或者中断,使航空器处于危险的状态。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前不久,从上海飞往武汉的航班还在高空飞行时,一女乘客因使用飞行模式拒不关机,引发乘客不满,一下飞机,空中安全将其移送机场警方,机场警方对其进行了治安处罚。

    女子姓张,她在飞机起飞后,将手机调成飞行模式而不是关机。飞机飞行不到五分钟,闹钟响了,机组人员几次要求其关闭手机,她始终置之不理,张某称飞行模式就是用于乘坐飞行的,在国外航班上都可以开启,从来没人制止。

    张某的执着引起了机上乘客不满。机组人员明确告知,中国民航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关闭一切带飞行模式的移动电子设备,手机无线电信号仍有可能会干扰飞行。张某坚持不关机,在经制止警告不听劝阻后,空中安全员只有空中报警。民警调查后,依法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

    【专家评析】

    飞机行驶过程中,携带的手机能否开启飞行模式,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在中国所属航空器上必须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张某在飞机起飞后,将手机调成飞行模式而不是关机。机组人员几次要求其关闭手机,她始终置之不理。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可对其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盗窃、损毁或者拉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该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是一种违法行为。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包括铁路钢轨、夹板、扣件等,机车的安全阀、电缆、闸瓦钎、拉杆等,信号灯、信号机变压器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1月27日,某火车站K458+620米上行右侧,距铁路线约200米的两根10米备用电力水泥电杆被人为破坏,电杆倒在地上,电杆部分水泥被砸烂,电杆内的钢筋外露,2根用于固定电杆的6米角钢丢失。10米长的水泥电杆每根价值600元,6米角钢每根200元,合计损失1600元。为了尽快侦破此案,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开展调查排摸工作。1月27日19时,民警在案发现场蹲守过程中,当场将刘某和刘某某两名违法嫌疑人抓获。经对两名嫌疑人讯问,其供述了兄弟俩1月26日18时左右砸烂电杆,盗取2根6米角钢、1月27日趁天黑准备再次盗窃电杆中的钢筋时被民警抓获的犯罪事实。民警依法分别对其进行拘留处罚。

    【专家评析】

    本案中,刘某和刘某某砸烂电杆,盗取2根6米角钢,很显然是盗窃移动铁路设施的违法行为。由于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因此,公安机关对二人的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7.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是一种违法行为。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轻则延误列车时间,重则造成车毁人亡的事故。障碍物包括石头、木头等物品。由于火车的行驶速度快,向列车投掷物品也是高度危险的行为,容易造成他人伤害,机车、车辆设备损坏,因此,对此类行为必须严厉禁止。这种行为是行为犯,只要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行为,就构成了本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则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罗某在离家不远的一座铁路桥旁散步时,被突然开来的一列火车刺耳的鸣笛声吓了一跳。他十分生气,在道口旁的沟内捡来两块石头,将一块直径约20厘米的三棱形石头,放在钢轨左边紧依钢轨内侧的铁垫板上,将另一块直径约10厘米的方形板石放在钢轨另一侧的轨面上,然后就离开了。

    罗某走后不多时,一列满载着运输物资的列车向道口驶来。在距道口150米处时,火车司机突然发现前方线路轨面上有异物,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可是,强大的惯性还是使火车发出“嘭”的一声闷响后越过道口100余米处停了下来。火车司机检查发现,机车排障器右侧撞出个大坑,水泥轨枕撞掉了一大块白碴,侥幸的是机车无大碍。

    铁路警方接到报警后,十分重视,立刻部署警力开展调查。当罗某于次日到现场察看火车是否撞上石头时,被正在现场守候的铁路警察抓个正着。经审查,罗某交待了自己因泄愤而在铁道线上摆放石头的违法经过。

    【专家评析】

    铁路线路是列车运行的基本设施,在线路上放置或遗弃障碍物,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会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甚至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因此,严格禁止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警方依法对罗某予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8.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会受到什么处罚?

    【宣讲要点】

    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和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的行为不但影响列车的正常运行,对众多乘客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也对行为者本身的人身安全具有极大的危险。为了增强人们爱路护路、珍爱生命的思想意识,维护铁路的运行畅通,惩戒影响安全行车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行为。

    铁路防护网是铁路部门为了防止行人、牲畜进入铁路而设置的防护网,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列车的行车安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铁路法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对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容易发生行车安全事故,造成行人的伤亡,影响列车的正常行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某铁路派出所护路队员巡逻时,发现有人正在损毁铁路防护网。于是大声制止边向其跑过去。谁知此人对护路队员的制止不理不睬,径直从破坏的防护网处钻入,手中还拿着一把镰刀,顺铁路道心往前走。

    正在附近巡查的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迅速将其清理出铁路,防止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经查,此人叫贺某某,因家中没有柴禾了,想到铁路对面砍点柴禾,看到铁路被防护网围着,不好过去,就将防护网破了一个洞,从洞中钻入铁路,因自幼听力不好,要对着耳朵大声喊才能听到,没有听见护路队员的制止声音,不知道自己犯了法。

    【专家评析】

    为确保铁路的安全畅通和市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很多铁路线被防护网封住,但一些人为了自己方便,时常不顾安危,私自拆开防护网进入铁路,不仅影响列车的正常运行,还给自身带来安全隐患。

    本案中,贺某某将防护网破了一个洞,从洞中钻入铁路的行为,很明显是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影响行车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的规定,可对贺某某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9.私自安装电网会受到处罚吗?

    【宣讲要点】

    违反安装、使用电网规定的行为,是指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电网是用金属线连接的,可以通电流的拦设物。电网可以用来防盗、防逃,但如果安装、使用不当,可能会危害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人畜触电伤亡和火灾事故。

    安装电网是一些特殊单位的要求,如重要军事设施、重要厂矿、监狱等。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不能随意安装和使用电网。行为人只要违反规定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行为人违反安装、使用电网的规定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则应当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后果,是指人身重伤或者死亡,以及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造成后果的大小,如对他人的伤害情况,财产损失的大小等情况来认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典型案例】

    某日,李某某约马某某,将购买的电瓶、变压器、铁丝等工具运至某山边麦地,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守候捕猎兔子。接群众报警后,民警快速出警,依法查处了此案。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管理处罚法》第37条之规定,以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行为,对李某某、马某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三日处罚。

    【专家评析】

    1983年9月23日水利电力部、公安部发布的《严禁在农村安装电网的通告》规定,凡安装电网者,必须将安装地点、理由,并附有安装电网的四邻距离图,以及使用电压等级和采取的预防触电措施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报,经审查批准,方可安装。还规定,严禁社队企业、作坊安装电网护厂(场)防盗防窃;严禁用电网捕鱼、狩猎、捕鼠等。本案中,李某某和马某某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管理处罚法》第37条之规定,以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行为,对李某某、马某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3日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10.道路施工不设置警示标志违法吗?

    【宣讲要点】

    违反通行道路施工安全规定行为,是指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行为。

    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一是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二是故意毁损、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行为的危害性在于可能导致车辆、行人陷人或者跌人沟井坎穴,造成车毁人伤。至于事实上是否发生了车毁人伤的后果,不影响行为的成立。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的,就可以给予处罚。如果发生了严重的车毁人亡的后果,则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马某步行时,跌入正在开挖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警示标志及照明设施的沟内。后在工人及村民的帮助下将其送入医院治疗。在本次事故中,马某虽然缺乏路面观察意识,但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

    【专家评析】

    《公路法》第32条规定,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第75条规定,违反该法第25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很明显,本案中,某建筑公司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及照明设施,致使马某跌入沟内,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可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11.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会受到什么处罚?

    【宣讲要点】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行为的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而且还可能导致车辆、行人陷入或者跌入井坑,造成车毁人伤的后果。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损毁,是指破坏物品、设施的完整性,使其失去正常的使用价值和功能的行为。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包括自来水、热力、排污等管道井盖,路灯、广场照明、装饰灯具以及消防栓、铁算子、路口交通设施等其他公共设施。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规定,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车毁人亡的后果,则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典型案例】

    2006年6月15日上午,王某窜至某景观大道,用自带榔头砸坏一个埋在地下的路面景观灯的玻璃,并撬出了景观灯的电线及内壁的反光铝皮,正准备继续挖景观灯的外壳时,被警方抓获。行为人王某交代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盗窃景观灯的铅皮及外壳后,当作废旧金属卖掉,由于王某的毁坏性盗窃,景观灯已报废,对行人的安全也带来了影响。

    2006年6月25日,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3项的规定,以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对王某处行政拘留5日;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之规定,收缴作案工具榔头一把。

    【专家评析】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行为往往所侵犯的财物的价值较小,但其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却不容忽视。有的地方出现因路面窨井盖被盗,致使过往行人发生跌落而伤害、死亡的事件;也有地方因为路面照明设施被盗使过往车辆发生倾覆、毁坏。

    本案中,王某用自带榔头砸坏一个埋在地下的路面景观灯的玻璃,并撬出了景观灯的电线及内壁的反光铝皮,正准备继续挖景观灯的外壳时,被警方抓获。王某交代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盗窃景观灯的铅皮及外壳后,当作废旧金属卖掉,由于王某的毁坏性盗窃,景观灯已报废,对行人的安全也带来了影响。王某的行为符合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行为的要件,不仅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妨害了公共安全。故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王某的处理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12.违反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会被处罚吗?

    【典型案例】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类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日益增多。由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内容丰富,参加活动人员多、密度大、场所复杂。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存在许多不安全的因素,都有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的发生,从而影响活动的顺利进行,甚至发生伤亡事件。

    违反有关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违反有关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具体表现为:①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②超过核准人数的,如某大型群众性活动核准为2万人,而实际参加的有2.5万人。③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如场地建筑不坚固,有发生倒塌坠毁的可能性;各种电线、线路老化,容易引发火灾。④消防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如灭火器超过使用期限;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和紧急通道被占用,一旦发生事故,消防车不能开进,人员无法逃离现场。⑤没有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于违反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可能会发生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活动,并由组织者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安全疏散有关人员。

    【典型案例】

    8月25日,柳某某以其所在单位名义与某省电视台某栏目组签订合同,计划于9月19日和24日在某职业技术学院举办两期大型娱乐真人秀、演唱会相结合的电视节目录制活动。某公安分局在审查其申报后认为,其安全措施没有达到要求,遂于9月19日对柳某某下达了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柳某某收到公安机关的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仍于9月19日20时至21时45分举办了该大型群体性活动,该活动实际参与人数近3万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柳某某已构成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的违法行为。某公安分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柳某某处罚。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案例。。在某公安分局下达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柳某某依然举办大型娱乐真人秀,显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3.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宣讲要点】

    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当然也包括歌舞厅、桑拿按摩、茶馆、酒吧、网吧等其他场所。

    现实社会中,一些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在未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有相当一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如座椅或看台设置年久失修、场馆出入口设置不合理等,如缺乏日常的监管措施,待举办大型活动时再责令改正或停止活动,为时已晚,也会给经营者和参加者带来更大的损失。

    经营管理人员,一般是指对场所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如饭店的经理、总经理等。

    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客观上主要表现为违反安全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这三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且相互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典型案例】

    某市地下商业广场因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防排烟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瘫痪状态,部分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使用、部分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损坏、部分防火门和防火卷帘损坏,具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的重大火灾隐患。

    7月5日,市政府依照《消防法》相关规定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确定该场所为消防安全挂牌督办整改单位。7月29日,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对某地下商业广场的火灾隐患整改进度、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场对其存在的严重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拒不整改。

    7月30日,消防大队依照《消防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地下商业广场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和一名管理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专家评析】

    本案中,某市地下商业广场处于城区中心地带,人口密集、商业集中,其消防设施却存在极大的安全隐含。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在相关单位对某地下商业广场责令改正后,仍然拒不整改。因此,消防大队依照《消防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地下商业广场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和一名管理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的行为是正确的。

    作为社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管理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安全问题,予以整改。作为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也有义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活动场所。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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