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回款博弈术-改变思路,一样的款不一样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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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销售人员,也许我们无法改变“催款难”这一事实,但是,我们可以改变自己的催款思路。有些销售人员催款不成时,往往只知道向法院起诉,其实,一样的款,可以不一样的收,不打官司也可以成功催款的。

    律师协助,轻松合法收款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律师的增多,其涉及的工作领域也在逐渐拓宽。他们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处理各式各样法律纠纷的经验。很多大型企业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律师除了为企业的经营提供法律咨询外,还会为企业的收款出谋划策,有时还会亲自去收款。在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协助当事人收款的过程中,律师发挥着重要作用。

    律师以其法律知识,知道应该怎样着手去调查、从哪些方面调查,从而提高其工作效率,并能确保调查资料的准确、有效。而仅靠收款人自己去调查,很多时候都会毫无头绪,不知该从哪里着手,有的人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得来的材料却没有说服力,毫无用途,从而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

    以下是律师在收款中成功地发挥作用的一个例证。

    2005年,某食品加工厂(以下简称食品加工厂)与某食品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达成专利使用协议。协议规定,研究所将自己的“面粉发酵法”专利技术转让给食品加工厂,使用期限为5年。在这5年中,食品加工厂应每年向研究所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1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并规定每年的10月1日支付费用。2005年,研究所按协议规定,按期将专利技术转让给食品加工厂,并派专员前往食品加工厂帮助培训工人。可食品加工厂却不守承诺,在支付了第一年的10万元以后,2006年第二期的费用却一直没有支付;到了2007年,食品加工厂也没有将第二期的费用支付,更不用说第三期的了。研究所多次派人前去催要,食品加工厂总是借口说因产品尚未打开销路,经营状况不好,无多余的资金来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但它许诺到2008年5月1日,连同第二期和第三期的费用一起支付。研究所看到对方实在无钱支付,也就只好继续等待。

    可是就在研究所坐等5月1日到来的时候,食品加工厂却偷偷地将此专利技术高价转让给另外几家食品加工厂,并帮他们培训工人。等到研究所再次派人来催款时,食品加工厂的领导说:“你们还好意思来催款?我们不去跟你们要损失费就不错了。你们肆意将专利转让给他人,导致市场竞争加剧,我们已因此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说什么也不付给研究所专利实施许可费。

    研究所面对食品加工厂的这种说法感到束手无策,可是也不能就这样放过了食品加工厂,那样不仅没有了几十万元,而且还会损害研究所的名誉,更会影响以后的发展。这时研究所的一个研究员提议,他有一个大学同学李刚现在是律师,而且专攻知识产权法,或许对这件事会有所帮助。研究所马上和李刚取得了联系,李刚答应为研究所帮忙。李刚深入细致地了解了研究所和食品加工厂之间的这一情况,并弄清楚是食品加工厂恶意“转让”专利以逃避债务。李刚当即决定以研究所的名义对食品加工厂提起诉讼。在法庭上,李刚力陈食品加工厂为逃避债务,不但私自将研究所的专利“转让”给他人,而且还反咬一口。他要求食品加工厂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并赔偿研究所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最后判定,食品加工厂必须无条件偿还研究所后两年的专利实施许可费50万元,并赔偿因其肆意将此专利转让给他人使用而给研究所带来的损失50万元,共计100万元,务必于判决生效后的半个月内交付给研究所。

    李刚的出现使研究所的债权债务出现了转机,他作为调查员,首先了解到这一纠纷的原因,然后作为指导员,指导这一纠纷应当如何具体解决,最后以代理人的身份,使纠纷得以成功解决。

    如果把收款形容为一场战争的话,那么律师就是这场战争的核心人物。他们集多重身份为一体,为成功收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了律师就意味着有了更多的法律保障,更能为合法收款、成功收款保驾护航。律师协助的具体操作方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清理账目,摸清债权债务底数,分析成债原因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或负责某项收款工作,通过查账,摸清当事人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的债权债务数额,与依法应收的债权债务数额往往是不相同的。例如,在当事人提供的数额中,多数仅包括拖欠款额,并没有计算直接损失数额、违约金、利息损失等。查账和摸清债权债务的底数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这项工作仅靠律师一人还无法完成,常常需要当事人的财会人员积极配合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债务的原因很多,律师只有在清理账目的基础上才能分析出成债的原因,才能找到收款的突破口。

    (2)函件催讨

    律师以律师函的形式,向有关单位陈述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依据。这可促使许多欠款人主动履行义务。函电催讨还具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对于将要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纠纷,以律师和收款人的名义发出的函电就成为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律事实,该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将从函电发出时重新计算。这可以有效地防止收款人丧失“胜诉权”。

    (3)签订清欠协议书

    由律师代替收款人与欠款人签订清欠协议书,可以使欠款人增强还债意识。在原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或口头合同出现纠纷的情况下,签订清欠协议书的做法更为可取。这样,一方面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为今后进行诉讼提供了证据。签订清欠协议书,弥补了收款人在购销活动中的失误,将可能成为死账的债权变成了活账,使收款人避免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4)进行债权转移

    对那些涉及多方的链条式债务,由律师把多方当事人聚集在一起进行协商调解,通过债权转移的方法,一次性了结多方债务。

    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乙公司欠丙公司10万元,丙公司欠丁公司10万元。对于这种链条式债务,就可以协商,由甲公司还丁公司10万元,即乙公司将债权转移给丙公司,丙公司再将此债权转移给丁公司,从而一次性地解决了这个涉及多方的债务。通过债权转移的方法拆开债务链的确是一个好方法。

    (5)由双方律师协作调解

    这是利用律师的职业特点,由债权债务双方的代理律师相互协作,共同调解债务纠纷。在当事人各方均有律师代理的债务纠纷中,律师的相互配合与协作,往往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因素。通过各方律师的接触、谈判、协商,远比当事人之间的交往更为容易。律师运用法律和证据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在与各方达成一致的协议,并经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纠纷就得以圆满解决了。

    (6)提起诉讼

    对那些故意拖欠、赖账不还,几经催讨不能解决的债务纠纷,则可诉诸法院。律师在解决债务纠纷的诉讼活动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行政施压”也可达到收款目的

    欺善怕恶型的客户经常借故拖赖,令债权人徒增收款的成本,经营者绝不能姑息纵容,否则将后患无穷。

    销售人员在工作中常感叹收款艰辛。可是,为了完成公司交代的任务,更为了能在业绩竞赛和奖励大会中登上“销售王”、“收款王”的宝座,他们不惜呕心沥血,驰骋市场,目的就是想名利双收,赢得金牌以及夺得最高额的销售和收款奖金。为了获得名利,销售人员只好狠下心肠、咬紧牙关,对销售和创造再销售的收款工作全力以赴,不但要争日,更需竞月,更得“衣带渐宽终不悔,为奖金消得人憔悴”,这是“销售王”的卫冕代价,也是“收款王”的英雄本色。

    销售人员若想成为同行中的“收款王”,比成为“销售王”所付出的代价要高出许多。销售人员除了要具备强烈的责任心以及艰苦卓绝的决心和毅力之外,还得拥有扎实稳当的软硬功夫才行。

    俗话说:“打蛇打七寸。”收款工作也是一样。在收款时,只要切实了解客户的经济状况,针对客户的弱点给予适当的打击,自然能够手到擒来,满载而归。当然,为了完成收款的任务,销售人员必须针对不同情况运用独树一帜的收款功夫。收款招式五花八门、变幻莫测,然而万变不离其宗,大体而言,收款绝学不外乎“软”“硬”两路。

    某化工公司拖欠某厂货款20万元,该厂经过多次讨要均无结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催款。律师事务所先是与该公司协商,指出对方逃债行为是违法的,是对债权的不法侵害,并指明严重的法律后果。但该公司经理傲慢无礼,认定“不拖不欠,不是好汉”,“只要我不还,你奈我何哉?”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这个公司是当地县企业局的一个下属单位,公司经理、副经理等都是在企业局挂职的领导。这一天,所里的律师李某来到企业局,见到企业局的局长,表明身份以后,李律师说:“王局长啊,你们局的工作做得很好啊!那个化工公司也是你们局的吧,效益不错啊。”局长也知道律师不是来夸自己的,于是问道:“李律师,你要是有什么话就直说好了,我一会儿还有一个会。”李律师一看局长很实在,于是把化工公司的情况大致地和局长说了。局长一听就火冒三丈,“原来他们月月盈利,就是只进不出啊!放心吧,李律师,我马上就让他们还钱。”局长说到做到,当着李律师的面就给公司的经理打电话,不仅批评了公司经理的错误做法,而且要求他们马上还钱,不然就停了经理的职。不一会儿,化工公司的经理就带着20万元的支票来了企业局,偿还了该厂的20万元货款。

    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企业或者法人的主管部门,既负有为企业服务的义务,同时又享有对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而往往因为双方有这一层特别的关系,下级企业或是法人会按照上级行政部门的“指示”行动。收款人或债权人在收款遇到障碍,自己不能采取合适的办法或有效的措施促使欠款人履行债务时,可以去争取获得欠款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利用其主管部门所享有的权利,给欠款人施压,从而达到收款的目的。

    通常情况下,欠款人不会无故拖欠债务、不履行债务合同。一旦企业不按期履行债务合同,总是或多或少地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所造成。并不是每一种欠款都适用行政施压收款的,从我们所接触到的实际案例来看,以下几种情况适用于行政施压收款。

    (1)欠款人完全有能力按期清偿债务而故意拖欠不还。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收款人应当积极寻找迫使欠款人尽快履行债务的突破口,想方设法地同欠款人进行交涉;另一方面,如果收款人能够争取到欠款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情和支持,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施加一定的压力,使其意识到故意欠款的实质是有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迫使欠款人履行债务合同,尽快清偿所欠债务。这样就促使收款人更容易实现自己的目的,更出色地完成任务。

    (2)由于欠款人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经济效益滑坡、资金周转困难,甚至出现亏损,从而难以按合同规定履行债务。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如果企业的经营者不注意市场行情的变化,不注意更新自己的产品、技术和设备等,仍然抱着10年前的经营观念,可以肯定地说,这样的企业是不会有什么好的经济效益的。一个本身入不敷出的企业哪里还有能力履行它的债务合同呢?对于这样的企业,收款人自己是很难实现收款的目的。最好的办法就是请求欠款人的主管部门给予帮助。欠款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监督、促使欠款人及时进行整顿,改善其经营管理方法,改变其经营观念。如果是因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而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亏损,主管部门应及时帮助其实现转产,以便开发新的产品和新的市场,提高其经济效益,从而尽快地履行其债务合同。

    (3)欠款人不能按期向债权人履行合同的原因有可能就在于其上级主管部门,即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欠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这种情况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屡见不鲜,例如,上级主管部门的决策失误,造成企业产品大量积压,从而使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或者是主管部门强行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打乱企业的正常生产进程,从而导致企业不能完成正常的生产任务等,这些都可能导致欠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收款人一味地纠缠欠款人,那么对解决还债问题并无多大益处,有时收款人的频繁纠缠还会使欠款人感到收款人不近情理而产生对立情绪。因为在欠款人看来,不能按期履行债务的责任根本就不在自己,而是在上级主管部门。收款人在了解到真实情况之后,应该想办法直接和欠款人的主管部门进行交涉、协商,争取其主管部门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帮助欠款人尽快履行债务。这样的结果通常会比一个劲儿地追着欠款人催讨的结果好得多。不过,收款人应当注意,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欠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的责任在于上级主管部门,但是收款人切不可直接向其主管部门追收债务,收款人没有权利这样做,因为主管部门和债权人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收款人只能和其主管部门进行协商,争取获得主管部门的积极支持,以帮助欠款人尽快清偿债务。

    行政施压是收款狠招,非到忍无可忍的地步,万不可轻易使用,以免传出去之后遭到其他客户的反感和非议。因此,销售人员实施行政施压收款方法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施压收款的适用范围有限。主管部门所负有的、对欠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随时进行监督的职能中,就包括监督欠款人按时履行各种合同,例如,用工合同、技术合同、购销合同和信贷合同等。欠款人则在主管部门的帮助、督促下履行债务合同。也可以说,欠款人的主管部门拥有监督、促使其按期履行各种债务的权利。尽管主管部门一般不会拒绝收款人或债权人的请求,但是由于欠款人和主管部门所具有的特殊关系,在实际中,主管部门往往可能不愿意帮助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所以,收款人应当做好欠款人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想方设法地力争获得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同情。收款人要想利用行政干预手段达到收款目的,而如何使欠款人的主管部门愿意帮助收款人做工作是相当关键的一个步骤。只有一种情况收款人不需要对欠款人的主管部门多做工作即可获得他们的大力支持,那就是收款人和欠款人同属一个行业、一个系统,都由一个部门主管。

    某经贸律师事务所在催款案件中,非常重视借助债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力量。一次,该所接到一个40万元的催款案,对方对欠款的事实没有争议,可就是拖欠不还。办案律师主动找到欠款人的上级,向其讲清了拖欠的事实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陈述了债权人权力及欠款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最后得到了该上级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顺利地讨回了这笔欠款。

    (2)行政施压收款只是辅助手段。利用行政干预手段进行收款,对收款人来讲,最好是把它作为其他收款手段的一种辅助手段。这不仅是因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欠款人的债务合同的监督干预权利有限,还在于我们国家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在某些人的思想和行为当中表现还很严重,相当多的时候欠款人的主管部门都会主动为欠款人开脱责任,因为相对于债权人和收款人而言,欠款人及其主管部门的利益总是一致的。收款人在决定是否通过行政渠道帮助自己实现其收款目的的时候,最好是先调查一下该主管部门的情况,摸一摸主管部门对其负债的下属清偿债务的态度,搞清楚欠款人的主管部门是否能够公正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弄明白欠款人的主管部门是否真心实意地愿意帮助收款人,这些调查对收款人正确地判断形势,进而采取有效的行动相当重要。如果收款人省去这些必要的调查,理想地认为该主管部门能够严格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会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办事,盲目地信任欠款人的主管机关,其结果只能是功亏一篑。

    我们很遗憾地看到,在现实中,一些行政部门的做法,与我们所说的行政督促是相背离的,有的发展成为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给收款单位造成很大的阻碍。比如,某地一知名酒厂发现南方某地大量生产、销售假冒酒,便根据相关法律到南方某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是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要求赔偿损失。当地法院先要求这家酒厂出示有关证据,可是该法院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异地求取不利于当地人的证据,其难度可想而知,最后酒厂人员经过千辛万苦,总算找到了法院要求的全部“证据”。但该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又强行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是南方某企业侵权成立,责令其不再生产冒牌酒,赔偿某知名酒厂10万元的经济损失。这与酒厂要求的赔偿额200万元相距甚远。后来,酒厂的人员了解到,这家企业是该县企业局大力扶持的下属企业,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是企业局在背后施压、指挥。

    银行划账,更加高效直接

    某食品公司由于其食品口感好、质量过硬,加之售后服务周到,其产品在东北地区十分畅销。2003年3月,沈阳某商场向该食品公司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饼干。由于两家是长期合作的老伙伴,该食品公司不但给予了优惠的价格,而且同意商场先销后付款,只要在8月底付清就可以。但8月份过去了,直到2004年的元旦,该商场仍没有付款,而且以种种理由拖欠。食品公司的法律顾问经查得知,本公司和商场都是在同一个工商银行分理处开户。由于食品公司效益好,还款及时,而且款项占该银行分理处客户总款的比例极大,所以与该工商银行分理处的关系很好。食品公司的法律顾问决定用最为直接的方式向该商场收款,于是他便搜集证据,整理材料,向公司开户的工商银行分理处提出划账请求。银行派专人到食品公司和商场核实情况后,依法将2万元划归食品公司账中,并通知了商场。商场接到通知后并没有异议,于是,食品公司有效地利用银行的经济结算职能而成功地收回了欠款。

    在我国,凡是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都由国家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根据国家银行所具有的结算管理的职能,收款人经过努力仍然不能同欠款人协商解决债务纠纷、不能促使欠款人还款的情况下,收款人就可以依法向国家银行申请帮助,通过与欠款人有信贷关系的银行向欠款人催收债务。如果欠款人对银行催收债务的行为视若无睹,置之不理,对银行的劝解、说服置若罔闻,仍然无故拖欠债务,这时,银行即有权进行强制扣款,替欠款人清偿债务,以满足收款人实现其债权的需要。

    那么,这种银行直接划账都适用于哪些情形呢?

    (1)我国银行目前普遍实行的结算管理方式是托收承付,即银行代为开户人收款。如果银行需要代开户人收款或代开户人清偿有关债务,一般都需要经过开户人的同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如果开户人(通常情况下均为购货方)不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按期承付款项,而故意拖延,甚至无理拒付,这时银行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可以为另一开户人(通常情况下均为销货方)强制扣款。如果购货方是因故拖欠,银行还将扣付其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2)我国法律还规定,国家银行具有协助执行的职能。国家银行所具有的协助执行职能主要是指我国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经国家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仲裁、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当事人一方仍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的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协助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判决书,从欠款人的银行账户强行扣款或者划拨款项,以支付欠款人所欠债务。

    (3)收款人要求银行帮助划账收款,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并不是收款人对银行提出要求后就可以划账,而是要提供相关的合法手续,例如,双方的交易证明、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开出的证明、对方的欠款证明等。银行收款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而且过于专业,这时更要有一个律师,最好是经济法方面的律师加以协助,才能使银行合法、快速地帮助解决债务纠纷,尽快地收回欠款。

    巧借“东风”,使“死账”变“活账”

    人在商场,单枪匹马寸步难行,面慈心软步履维艰。有时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借助别人的力量未尝不可,催款亦然,必要时不妨试试借“梯”登天的方法。

    一个“借”字,在谋略家手里,成了呼风唤雨的宝贝。古代兵书上说,诱使敌人,使其疲劳,是借敌力;使敌人与敌人之间产生误解,自相残杀,是借敌刃;取之于敌,用之于敌,是借敌财物;离间敌人将领,令其自斗,是借敌将;知其计,而将计就计,是借敌谋,等等。可见,“借”的内容是多方面的。

    借“梯”登天这一方法应用于催款活动中,关键亦在借助及利用第三者的力量,顺利讨到应得款项。催款者一旦掌握了“借刀杀人”的精要,自然变化无穷,奇招迭出,以“四两”的微力拨动“千斤”的难讨之债。

    某市一化工厂和该市郊区一乡办企业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从2005年起,乡办企业就一直没有按时给化工厂回款,2007年冬天,该企业领导竟然全体神秘“消失”——不接化工厂的电话,不见化工厂来的收款人或其他人。化工厂陷入了无奈的境地,那可是20万元的销售额啊,够全厂员工半年的工资了。

    正在化工厂厂长一筹莫展的时候,工厂的一位员工说有一个人也许会有办法,厂长一听就知道是怎么一回事了。原来这个人是该市一家很有影响的报社的新闻主编,天天都在全市找寻新闻线索。厂长和该主编见面以后,把详细的情况对主编讲了一遍,然后问:“这事能报道吗?可别出了什么名誉问题啊?”主编说:“没有问题,我们只是据实报道,不会有问题的。”于是,报纸据实地把化工厂和某乡办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报道出来。该报纸是全市发行的,很多人一看就知道说的是哪家企业了。乡办企业的领导一看苗头不对,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和化工厂取得联系,把款送到了化工厂,了结了双方的债权债务。

    在新闻媒介上对逃债、赖债者予以曝光,限期履行,是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采用的一种有效催款方法。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其一拖二逃的行为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不道德的行为,违背了勤劳、正直、友爱、互助、公平等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商品经济要求的道德准则。因此,对那些情节严重、后果极坏的逃债行为,充分利用舆论监督的力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揭露和批评是无可非议的。

    大众传播媒体被广泛地看做是现代社会沟通的主要渠道,“媒体力量”影响着公众的观点,并且引导着公众关注的焦点。将媒体尤其是报纸、杂志、电台和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体引入收款中,一定会起到很大的作用。现实中,一些欠款单位多、欠款数额大的企业在收款过程中,将一些问题交给媒体,就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1999年11月20日,某报纸刊登了该市人民法院对1996年以来由于当事人负债外逃、下落不明等原因致使执行不了的债务案件,详细公告了欠款人的姓名、地址、欠款数额,并规定了履行期限,逾期将追究法律责任。经报纸曝光后,法院执行庭门庭若市,有自己赶来还债的,有的是欠款人的亲属以及单位要求代还的,也有积极制订还款计划的,仅10多天,高达958万元的债务“死”案结案数就已经过半。

    媒体“曝光”适用于那些情节严重、后果恶劣的逃债行为。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逃债、赖债者予以曝光,责令其限期履行。通过这种方式予以揭露和批评,以达到收款目的,这是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采用的有效的催款方法。而如何去“曝光”,却是不同的媒体有着不同的方式。

    (1)公告

    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对欠款人予以揭露和批评是无可非议的。这种批评不仅具有警醒世人、维护社会安定的作用,而且舆论作为一种外在的压力,还常使欠款人不得不履行债务。

    (2)登报谴责

    在登报之前,应该对客户进行调查,对他的还债能力进行评估。如果欠款人有能力偿还货款,属于恶意延期付款,可以通过登报谴责的方式,给欠款人施加压力。而欠款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名誉,往往会被迫做出让步。但是如果欠款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这种登报谴责的方式就没有效果了。

    (3)记者招待会

    如果欠款人是知名的厂家,商品品牌也很好,他们肯定是最怕曝光的。对于这种情况,收款人可以通过召开记者招待会来给欠款人施加压力。收款人向相关媒体发出邀请,希望媒体能派出记者前来参加招待会,会上将与欠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曝光。一般的知名厂家为了避免曝光,会主动找收款人商量私下解决的方式。

    (4)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通常也称之为记者发布会,是专业公共关系官员和咨询人员的活动领域。但是,如果新闻发布的目的和方式都很明确,任何一家机构或公司也可以举办这种新闻发布会。对于一些难收的账,收款人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将这些债权债务发布出来。虽然这些欠款中有一些已经成为死账,可是欠款人为了保住企业的信誉,往往会主动前来付款,从而使“死账”变“活账”。

    无钱有力,以劳务代替债务

    在催款的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如下情形:债务人钱货两空,无力清偿债务;或是债务人虽有一定的财产,但又难以抵偿全部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若是穷追不舍,至多只能得到部分清偿,或将债务人逼至“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境地;债权人若放弃追偿权,又必定会遭受经济损失。比较好的办法是:债权人适用劳务抵债法,也即以债务人的劳务抵偿债务,这样既可减轻债务人员负债的压力,从而调动其偿债的积极性,又可确保债权人实现其权利。

    以下是两个使用以劳抵债法的成功范例:

    A涂料厂共欠B化工厂83万元债款。经B化工厂多次催讨,A涂料厂仅还款40万元,剩下的43万元债款暂时无力偿还。2000年6月,B化工厂再次上门催讨余债,A涂料厂仍因亏损严重而无力偿还拖欠款。A涂料厂主动提出,能否为B化工厂提供一定的劳务,以此抵偿债务。B化工厂经了解得知,A涂料厂近年来因资金匮乏、开工不足,致使许多设备闲置。而B化工厂却订单不断,任务繁重,甚至忙不过来。如果让A涂料厂承担一定的劳务,既有利于生产,确保债权的实现,又可使其摆脱困境,可谓两全其美。经协商一致,B化工厂将部分半成品的加工任务交由A涂料厂来完成,原材料等均由B化工厂负责提供。至2003年3月,A涂料厂如期完成了加工任务,不仅使该厂还清了欠款,还因此获酬30余万元。

    又如,陈某向个体户张某借款3000元用于做生意,并留有欠条,保证于次年4月底还款。但直到还款期限已过,陈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经多次催债未果后,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结清欠款。判决书生效后,陈某仍未履行债务。于是,张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与陈某达成和解。根据和解协议,陈某先还款1300元,剩下的1700元债款,陈某以劳务抵债,即由陈某(会木匠活)负责整修张某的店铺并打制4套货架。待陈某交活后,其所欠债务即一笔勾销。上述内容经人民法院审查,并记入了执行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在该执行笔录上签名盖章后,执行程序即告停止。陈某如约完成工作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随之解除。

    通过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劳务抵债法具有很多优点:

    (1)能最大限度地保有债权。即使在欠款人无法履行金钱债务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其提供的劳务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2)提高了欠款人还款的积极性。因为这一方法考虑到了欠款人的具体困难,为欠款人提供了一个既宽松又便利的还债条件,从而促使欠款人积极主动地还清欠款。

    (3)共建和谐基础。这一方法往往是在收欠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实施的,所以更便于化解纷争,促进团结协作。

    劳务抵债法是具有其优点,但不是所有情况都适合,适用劳务抵债法的一般条件和要求如下:

    (1)可能性。即欠款人应具有提供劳务的能力。劳务抵债就是欠款人提供的劳务,以劳动报酬抵偿债务。因此,欠款人是否具有提供劳务的能力,是履行劳务抵债的关键。一般情况下,欠款人能够提供人力、物力和技能的一项或是多项,即被认为是有劳务抵债的能力。例如,欠款人能够提供加工、定做、修缮、修理、运输、安装等劳务。如果欠款人不具备提供劳务的能力,劳务抵债就没有实施的可能,收款人也就不能通过这一方法实现债权。

    (2)有用性。欠款人所提供的劳务能够满足收款人的生活或生产的需要,或是某项劳务能使收款人的生活或生产受益,并得到收款人的认可或允诺。

    (3)抵偿性。欠款人提供劳务的目的是为了抵偿债务,其提供的用于收款人生活或生产的劳务能够转换为债务的抵偿。

    (4)自愿性。欠款人提供劳务应当出于自愿。劳务抵债之前应征得欠款人的同意,是否选择劳务清偿的方式由欠款人自愿决定。收款人不能凭借其有利地位强制或变相强迫欠款人接受劳务清债方案,更不能采用羁押或其他限制其人身自由等违法手段来达到劳务抵债的目的。

    (5)合法性。欠款人以其劳动偿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收款人不得要求欠款人提供非法的劳务,同时,欠款人也不得主动提供非法的劳务,任何违法的或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劳务都是非法的劳务。例如,收款人不得要求欠款人加工制造伪劣产品或倾销假冒产品,欠款人也不得制造假冒产品等,否则,将影响收款人实现其权利,甚至会致使收款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了解了劳务抵债法的适用情况,我们就可以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具体实施了。

    (1)签订劳务抵债协议。收款人可事先提出劳务抵债方案,以供欠款人参考或选择,也可由欠款人主动表达劳务清债的意向。收款人与欠款人就劳务抵债达成一致意见的,即可签订劳务抵债协议。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收款人、欠款人的基本情况;劳务抵债的债权数额;劳务的种类、场所、方式和期限;劳务的验收和计酬标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协议签订后,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协议一式两份,效力均等。为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双方当事人可将劳务抵债协议送交公证。

    (2)履行劳务抵债协议。劳务抵债协议签订后,欠款人应按协议的约定,及时提供劳务并完成预定的工作量。收款人一方面监督协议的履行,另一方面应为欠款人履行协议提供方便,以加快欠款人的履约进程。

    (3)视履行结果,进行不同的处理。双方劳务抵债协议履行完毕或是在履行过程中,收款人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①欠款人如期履行了劳务抵债协议,依该协议约定,受偿的债权及其相应的债务即告消失,当然这也是最常出现的结果。

    ②如果欠款人向收款人提供劳务所实现的价值大于债务所体现的价值,收款人应将剩余价值部分返还欠款人。

    ③如果欠款人提供的劳务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收款人可继续行使对余债的追偿权,或者要求欠款人补足劳务,以使债权得到足额的清偿。

    ④如果欠款人不履行劳务抵债协议,收款人可要求欠款人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对仍不履行义务的欠款人,收款人可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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