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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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何理解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宣讲要点】

    2011年11月,有公民个人向北京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公开PM2.5的数据,但却接到该局口头答复,数据仅供研究用,不能公开。之后,他又接到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回复称:因PM2.5尚未列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无法进行空气质量状况评价。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包括(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10条还把“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情况”列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内容。同时,第13条还明确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

    2012年10月30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包括:(1)加强环境核查与审批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审核现有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梳理行政权力,规范审批程序,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2)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全面推进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全面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时准确发布监测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各类环境质量信息,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发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每年度的“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年度定期发布《中国环境统计年报》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3)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处置情况。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信息;发生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协调、建议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信息;规范发布核与辐射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尤其要做好核与辐射安全事件信息的发布工作;把信息发布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加强督促指导和通报力度,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公开透明度;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的定期发布工作。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53条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此作了规定。(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2)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这样,既明确了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也明确了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职责,以便于公民行使和实现这一权利。

    【典型案例】

    环境群体性事件年均增29%,部分环境项目风险被传播放大。

    浙江杭州“5·10”事件令人们再次反思,环境群体事件为何高发?

    2013年5月13日,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发布报告认为,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环境风险在信息传播和社会响应的过程中被放大,而信任缺失是导致风险社会放大的重要因素之一。

    自1996年以来,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增29%。自然之友13日在北京发布的《中国环境发展报告(2014)》(以下简称《报告》)指出,一些公众抗议的环境项目,其真实风险未必有民众感知的那么强烈,甚至有一些是低风险项目。《报告》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低风险项目引发大范围公众关注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现象,是因为环境风险在信息传播和社会响应的过程中被放大。

    《报告》认为,信任缺失是导致风险社会放大的重要因素之一。缺乏信任的风险沟通和风险评估,只会助长民众的不信任并放大社会风险。因此《报告》建议,要实现有效的风险沟通,首要的是建立信任,其次才是针对风险信息传播所做的沟通。而如何重建信任,则是目前政府进行风险沟通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参见郄建荣:《部分环境项目风险被传播放大》,载《法制日报》2014年5月15日,第6版。)

    【专家评析】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国家已经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修订后的《环境保护》第53条明确规定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做好准备、抓住重点、规范运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2013年12月底,环境保护部和中国气象局在北京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两部门将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为重点,建立联合会商、联合应对和联合发布信息的“三联合”工作机制,协同应急条件下信息发布,及时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有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有关部门合作实践的经验,我国的大气污染治理这个难题将逐渐走出治标不治本的困境,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必将取得新的成绩。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如何理解环境状况公开发布制度?

    【宣讲要点】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还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开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等。企业也应当自愿或被强制性公开与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同时,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相关环境信息。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常常遇到一些共性问题,如:依申请公开中“科研需要”的程度如何界定,公开的形式如何掌握,反复申请如何处理等等。

    2012年10月30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各级环保部门要将信息公开作为重要工作进行部署,注重抓住关键环节,整合信息公开资源和渠道。加大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力度,扩大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范围,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办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制和推进机制,落实信息公开责任主体,明确任务分工,加强责任考核,努力在提升信息公开服务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等方面取得新进展。(1)积极探索建立环境信息公开的有效方式。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环境保护信息发布重要平台的作用。建立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信息公开目录,方便群众查询和使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报会,主动向社会通报环保工作情况。要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作用,多渠道发布环境保护信息,把环境保护工作置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2)加强调查研究和舆情引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宝贵经验,深化对信息公开工作规律的认识,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科学化水平。环境保护信息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舆情引导和对重大环境信息公开后社会反响的预判工作,做好应对预案,并密切跟踪公开后的舆情,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3)切实提高环境信息公开能力。推进电子政务、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在环境领域的研发应用,建设环境信息资源中心。

    对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报告,是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对环境监测报告进行管理,很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定期发布环境状况报告。《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制度。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第五章的章名中就使用了“信息公开”,扩大了公开环境信息的范围。(1)在国家层面的环境信息公开。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2)环境状况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3)地方层面的环境信息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4)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公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典型案例】

    2014年3月25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等74个城市2013年度空气质量状况。2013年74个城市中,海口、舟山、拉萨3个城市各项污染指标年均浓度均达到二级标准,其他71个城市存在不同程度超标现象。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前10位城市是海口、舟山、拉萨、福州、惠州、珠海、深圳、厦门、丽水和贵阳;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前10位城市是邢台、石家庄、邯郸、唐山、保定、济南、衡水、西安、廊坊和郑州。从城市达标天数分析,74个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60.5%,轻度污染占22.9%,中度污染占8.0%,重度及严重污染占8.6%。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是空气污染相对较重区域。京津冀区域空气污染最重。京津冀13个城市中,有11个城市排在污染最重的前20位,其中有7个城市排在前10位,部分城市空气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占全年天数40%左右。(2)复合型污染特征突出。传统的煤烟型污染、汽车尾气污染与二次污染相互叠加,部分城市不仅PM2.5和PM10超标,NO2、O3也存在不同程度超标现象。(3)空气污染呈现明显的季节性特征。一季度和四季度是空气重污染高发季节,74个城市PM2.5季均浓度分别为96微克/立方米、93微克/立方米,是第二、三季度PM2.5季均浓度的近2倍。尤以冬季发生频率最高,2013年1月和12月重污染天数占全年重污染总天数的53.4%。除污染物排放量大等因素,北方地区冬季燃煤取暖和不利气象条件是冬季空气重污染发生的重要因素。

    【专家评析】

    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既是政府的一项职责,也是实现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必要前提。环境信息公开,是加强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监督的前提条件,然而申请被拒往往让公众的参与热情大打折扣。因此,必须做好环境状况公开工作。

    一方面,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积极作为,依法履行职责,按时发布环境状况报告等环境信息。

    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在这方面,已有一些例子。比如,2009年6月3日,国内环境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北京联合发布中国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对国内113个城市2008年度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进行初步评价。这是2009年中国十大环境事件之一,也是国内第一份来自民间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评价报告。又比如,在2011年7月发布报告称耐克、阿迪达斯、李宁等多家知名服装品牌的供应商向中国江河排放环境激素类物质后,2011年8月23日,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发布了其最新的调查报告——《时尚之毒——全球服装品牌的中国水污染调查》,称耐克、阿迪、李宁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产品中含有“环境激素”,对生物的性发育产生影响。

    事实表明,既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作用,又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就能够更好地推动环境信息公开,进而既满足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又有力地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当前,环境信息的及时公开,还在路上,可谓任重道远。正如媒体在评论全球知名服装品牌“染毒”这一事件时所说,政府监管往往滞后,让媒体、公益机构等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维系社会健康发展的角色,要形成政府监管带头、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与公益机构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3.重点排污等单位如何依法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宣讲要点】

    污染源信息零散滞后不透明,尽快落实重点污染源信息实时公开。根据已更新的《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国家重点监控的废水企业4001家,废气企业3865家,污水处理厂3606家,重金属企业2771家,其排放量之和占工业排放总量的65%,因此在落实污染源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落实重点污染源的实时排放数据公开,对推动污染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1)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2)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3)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典型案例】

    中国官方回应环境群体性事件: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2014年6月4日,针对近年频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环保部门已将此作为重要问题关注,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过程中,将公众参与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切实保障好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我国民众的环境意识正在觉醒。2006年以来,厦门、大连、宁波、昆明、九江等多个城市将建的PX炼油等项目遭民众抗议,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入视线。

    就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分析,中国仍然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总体来讲建设强度较大,资源环境压力较大,一些地方、机构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规划布局不尽科学、不尽合理。一些项目确实存在比较突出的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甚至运行的情况。“有些项目在规划建设过程中信息不够公开,公众参与做得不到位”,特别提出,对于公众存在的疑虑不能及时解答,加重了公众的不信任。

    我们应该认真深入地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原因,针对这些原因、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政府、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前、决策过程中,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当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同时一定要做好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保部门现在已经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重要问题予以关注,目前在环评文件的审批中,是否开展信息公开以及公众参与的代表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审查的重要内容。

    (参见董冠洋:《中国官方回应环境群体性事件: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载《中国新闻网》2014年6月4日。)

    【专家评析】

    2013年全国“两会”,环保部对关于重点污染源信息公开的提案作出了积极回应,一批省市区现已依照实行。2014年1月1日起,环保部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在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然而,截止到2014年2月19日,海南、甘肃等省仍未设立统一公开平台发布重点企业实时排放信息,上海市的发布平台上无任何监测数据。在线监测信息公开的平台缺失及数据匮乏,使重点污染企业免于社会监督,影响区域内主要污染源头的识别。

    当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要尽快落实重点污染源信息实时公开,切实在保障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监督权,提高环境保护的水平。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4.如何理解公众有权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

    【宣讲要点】

    建立并实行环境保护举报制度,既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条也作了类似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为建立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国家环境保护局1997年6月17日专门发布了《关于建立全国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制定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管理办法,内容包括:环境保护举报的受理范围,举报事项的办理程序,鼓励环境保护举报的措施等。(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及其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告受理环境保护举报的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及环境保护举报的其他有关规定。(3)环境保护举报的受理范围应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违反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事件和行为,对环境保护执法情况的监督等。(4)环境保护举报事项的办理程序应包括登记立案,协调分办、限时办理,及时反馈,定期公布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等。(4)鼓励环境保护举报的措施应包括为举报者保守秘密,对有重大贡献的环境保护举报者予以表彰、奖励等。

    各地依据该《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内容,相继出台了有关措施,进一步细化了环境保护举报规定。同时,还在实践中有创新。比如,群众看到污水直排,用手机随手拍一张照片,发到环保局邮箱,执法人员顺藤摸瓜,查到污染源,制止污染,给予处罚。2013年7月中旬以来,山东省开展的污染举报“随手拍”活动,调动群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切实解决了一些污染问题。山东省环保厅说到做到,隆重表彰4位“拍客”,发证书发奖金,大张旗鼓宣传这一活动的意义。“随手拍”并不是山东的首创。此前北京等地也鼓励群众拿起相机,拍下冒黑烟的汽车、尘土飞扬的工地、臭水直排的污水口。有的环保志愿者更是不辞劳苦,用相机拍遍了北京周边的垃圾场,举办了“垃圾包围北京”的摄影展。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总结环境保护举报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3)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群众举报获环保部副部长批示。

    2010年10月,环境保护部在调查广三矿业有限公司(是香港私家岛有限公司出资于2003年12月11日在广西南宁市注册登记成立的台、港、澳侨资企业,简称广三矿业)环境违法问题时,查出广三矿业所属两江铜矿长年无序开采,使区域河流底泥及土壤环境出现重金属超标。同时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存在把关不严问题。

    广三矿业环境违法问题源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后,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作出指示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环境保护部华南督查中心最近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环保部门及武鸣县相关部门赴武鸣县两江镇,对群众举报反映的广三矿业有限公司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环境保护部华南督查中心调查证实,2008年7月,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局(今更名环保厅)对广三矿业两江废铜矿石综合利用项目补办了环评审批手续,2008年8月,批准项目试生产。由于市场因素影响,项目停产约半年。2009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同意项目恢复试生产,2010年1月,通过环保厅竣工环保验收。

    环境保护部华南督查中心调查发现,广三矿业存在三方面问题:(1)违反环评审批规定,主要生产设备与审批规模不符,擅自扩建浮选机生产线,环评报告书浮选机为15台,实际建成浮选机30台;未取得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许可文件,擅自对废铜矿石进行开挖;使用各小窿道运出的原矿进行生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也存在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把关不严等问题。(2)污染防治和应急设施不完善,尾矿库渗漏液收集池部分墙体开裂、塌陷,部分渗漏液直接排放;未按照规范在尾矿库下设置监测井;验收批复要求建设应急池未建。(3)广三矿业两江铜矿长年无序开采,使区域河流底泥及土壤环境出现重金属超标。

    环境保护部华南督查中心调查认为,综合环评、验收和此次检查3个阶段的监测结果表明,区域河流底泥及土壤环境出现重金属超标主要是两江铜矿长年无序开采,含有铜、砷元素的废石不断被冲刷到达响河中所致。

    环境保护部有关部门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责成企业限期改正违规超规模建设问题。同时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督促武鸣县人民政府和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禁止任何企业或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广三矿业在取得开挖矿石许可文件前,不得擅自对废铜矿石进行开挖;督促武鸣县人民政府对两江铜矿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及重金属污染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采取科学补救措施,组织开展生态修复。

    (参见郄建荣:《群众举报获环保部副部长批示》,载《法制日报》2010年10月18日,第6版。)

    【专家评析】

    鼓励群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原有的12369环保热线电话还在发挥作用。近些年有了数码相机和摄影功能不断提升的手机,群众举报违法排污更加直观、方便、快捷,拍得好的照片就是证据,极大地方便了环保部门执法。

    的确,现在“随手拍”的条件越来越好了,但要让这项“善举”发挥作用并持续下去,就不能让它“自生自灭”,而是不仅要倡导还要组织和鼓励。就是说,第一,政府环保部门要担负起组织和号召这一责任,环保公益组织也要发挥作用,唤起热心环保的群众,进一步激发他们的热情,发现污染问题“随手拍”。

    第二,要保证照片信息真实有效,照片信息不全,执法人员无法进行现场核实,也就无从解决问题。“随手拍”的群众,大多不是专业摄影者,环保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搞一些讲座等之类的培训,讲一讲利用图片举报违法排污的要点,使大家把举报照片拍得更全、更真实有用。

    第三,要让“随手拍”真正发挥作用,解决环保中的实际问题。现实中,公众拍到的违法排污信息往往一发到环保局邮箱之后,却无人过问,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猫弱鼠强”游戏,不仅“拍客”会失去兴趣和信心,而且环境污染问题依旧,甚至还可能变本加厉。这就要求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处理举报的问题,对于违法排污行为,该查处的查处,该取缔的取缔,并及时公开有关处理的信息,给广大群众一个交代。

    第四,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应出台保护和奖励措施,对于举报信息真实的,一定要给举报人以物质奖励,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5.如何理解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宣讲要点】

    中华环保联合会成立9年,共完成17起公益诉讼,这是2014年6月2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吕克勤在第二届中国民生发展论坛上透露的。他同时表示,“地方保护”是制约环境执法、维权的最大拦路虎。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这一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有了明确规定,但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在配套法律尚未作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出现了停滞不前的状况。在2013年的实践中,我国最早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却全部遭拒,没有一起被受理。这一现象被形容为从无法可依到有法难依的尴尬。

    的确,法律规定似乎更明确了,反而一起环境公益诉讼都没有被法院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说,在几起案件的起诉中,法院都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的关于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到底如何界定。

    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曾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一个月之后又将两起公益诉讼驳回,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的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具有法定性,而法律未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

    一时间,环境公益诉讼为何难以叩开法院大门、环保法庭的公益诉讼困境等类似呼声不绝于耳。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首次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了规定。(1)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即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2)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无违法记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这是我国法律首次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这里,需要多说几句。在环境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备受各方关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哪些组织能够提起公益诉讼?个人能否提起公益诉讼?从修正案草案第一稿到修订案建议表决稿,环境公益诉讼从无到有,主体资格从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扩大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可以说,这既是回应公众关切的结果,也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要求。同时,既注重广泛参与又防范滥诉,在二者之间找到了一种平衡。一方面,现有规定较大程度地扩展了社会组织的参与范围,另一方面,暂未将个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主要理由是:相比个人参与,由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对于提高制度的实效具有更为明显的优势。

    应该说,这是《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亮点之一,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打开了大门。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发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以法律的强制执行力为保障,要求污染者停止污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使环境污染的治理过程法治化、透明化、公开化,进而达到环境公益诉讼,以参与促治理的目的。

    【典型案例】

    我国首个环保法庭正式受理跨区域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2014年5月19日,我国第一个专属管辖环境案件的法庭,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正式受理贵州省首例跨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据介绍,法庭法官19日到贵州省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中华环保联合会对宏盛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污而提起的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诉状,并对宏盛化工有限公司排污情况进行证据保全。这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清镇市法院生态保护法庭,集中管辖贵阳、安顺、贵安三地涉环保行政、民事案件后受理的第一例跨区域管辖的案件。本案受理表明清镇法院生态法庭高举法律武器保护生态环境,在贵州率先打响了跨区域管辖环保案件的第一枪。

    本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诉称,一段时期以来,被告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周边的居民发现被告经常随意排放工业废水,居民们指控被告排放污水超标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和自然环境,并多次向原告投诉。经原告派员实地走访,并对被告排污口处所排污水取样送检,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被告公司排放的超出标准范围的工业污水不但对周边农户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其最终排入水体后,可导致鱼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死亡或发生变异。更加严重的是,这些超标污水必将对下游邢江河尤其是贵阳市的水源地红枫湖产生污染,这将严重影响贵阳市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是我国第一个专属管辖环境案件的法庭,2007年成立以来,审理了近700件各类环境案件。2014年4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贵州实际情况实行划片区集中专属管辖,将贵阳、安顺、贵安三地的环境民事、行政案件集中交由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管辖。

    (参见闫起磊、李放:《我国首个环保法庭正式受理跨区域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来源:新华网2014年5月21日。)

    【专家评析】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环境公益诉讼不可或缺。

    2004年5月19日,全国首个专门管辖环境案件的法庭——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受理了首起跨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新环保法刚刚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之后,这起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公益诉讼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实际上,一场公益诉讼打下来,往往绝不亚于一堂环境守法教育的公开课。

    这些年来,关于公益诉讼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争议不断。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治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不可或缺。尽管环保法规定了行政拘留、引咎辞职、按日计罚等强有力的行政制裁机制,但有的执法机关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进而影响执法效果。可以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在环境保护方面必将大有作为。

    现在的问题是,要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地生根。这当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加强审判机构建设。

    各地人民法院也在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据初步统计,自2007年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我国第一家生态保护法庭以来,迄今已有16个省(区、市)设立了134个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厅已正式运行;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有关情况。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需细化落实,比如需要对诉讼管辖、证据规则、诉讼费用、调解政策等予以细化。有的专家就建议,基于公益诉讼的性质,诉讼费用应由国家或败诉方来承担,即当原告胜诉时,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原告败诉时,诉讼费用则应该由国家来承担,即免除原告的诉讼费用,这也是目前通行的国际惯例。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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