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讲要点】
伴随着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喧宾夺主、华而不实的商品“过度包装”风行天下,商品变礼品,必定披上“美丽外衣”。不仅如此,我国工农业生产的情况也不容乐观。比如,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再生资源利用量占总生产量的比重,比起国外先进水平也低很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我国经济增长是建立在生产、消费、废物数量都很大的基础上的。显然,这样的增长是难以为继的、不能持久的。
国内外的实践已经证明,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是防治污染的有效方法和手段。
一提到“清洁生产”这一说法,人们自然就会联想到环境污染、环境保护。的确,面对环境污染问题,仅仅采用“末端治理”的手段或方式,不仅收效甚微,而且也是无法从根本上加以解决的。人们开始反思,结果才逐渐认识到:要从源头抓起。正是在这一背景下,1979年4月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宣布推行清洁生产政策。同年11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在环境领域内进行合作的全欧高级会议”,通过了《关于少废无废工艺和废物利用的宣言》。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清洁生产”才被越来越广泛的接受。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清洁生产”定义,说法不一,意义也完全相同,比如,污染预防、废物最小化、源削减、源控制、清洁工艺、污染削减等。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该法第2条对“清洁生产”这一概念作了规定:即它“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40条明确规定:“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2)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011年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具体包括:(1)提高造纸、印染、化工、冶金、建材、有色、制革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鼓励各地制定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2)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
【典型案例】
近些年来,在我国,商品“过度包装”、“豪华包装”的现象不仅十分普遍、司空见惯,也十分严重、且禁而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比如,一套名叫《妙趣科学》图书,成套包装,色彩艳丽;每套6本,每本才几页,售价142元。而且,这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图书都加上了一层塑料包装。又比如,盛装铁观音茶叶被精美陶瓷、金属罐和考究的包装盒包装起来。再比如,大小餐馆使用一次性餐具、宾馆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现象也非常普遍。
“过度包装”为何禁而不止?
其实,在商场里,“您是自己用还是送人?”无论在茶、酒专柜还是滋补保健品专柜,售货员无一例外地都会这样问你。如果是自家用(吃或喝),她们会建议买经济实惠、包装简单的;如果是送人,她们又会根据你送的是亲朋好友还是重要客人来建议你买什么价位、什么包装的商品。原来,这里有奥秘。一是有的商品与包装是分开的,特别是价格较便宜的商品,如果要作为礼品送人,售货员必定会给其穿上“美丽的外衣”,经过“乔装打扮”,不太贵的礼品也能体体面面地送出去。二是越贵重的商品,包装越豪华。比如数千元乃至数万元的虫草、燕窝、海参等滋补品的包装就比蜂蜜的包装高档得多。虽然有“好马配好鞍”之说法,但这一现象更可能与贵重商品一般都会被买者作为礼品送人有关。三是包装表面上看基本符合“不超过3层”的国家标准,但所使用的材料种类繁多,导致商品体积和重量大大增加,且大多是复合型材料,如在木盒或纸盒表面又贴上或镶嵌工艺复杂的金属、玻璃(或有机玻璃)等材料。四是国家标准中规定了包装成本不能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所以前些年盛行的在包装中附带金银饰品、手表等的现象很少看到。但五花八门的包装材料的实际成本是多少,消费者很难搞清楚。
(参见刘建华:《现有标准未能遏制过度包装》,载《人民日报》2011年7月5日,第19版。)
【专家评析】
欧美、日本等国家对包装都有严格的限制,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厂价的15%,否则就属于过度包装。目前国内一些产品包装成本已超出30%,卖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卖“包装”。
“过度包装”问题,真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且呈蔓延之势。除食品和化妆品、保健品外,其他如电子产品、药品、玩具、书籍等的过度包装现象也很严重。目前,一些厂家的“心思”不在提高产品本身的质量上,却在包装盒材质上“大做文章”。据介绍,目前市面上的包装材质涉及金属、玻璃、绸缎、塑料等七八种,不少是混合使用的,给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带来很大麻烦,许多包装垃圾都难以分解。
不仅如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所支付的不仅仅是商品本身的价钱,还要支付大量的包装费。
所以,“过度包装”现象,不仅浪费资源,还污染环境;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也助长和败坏了社会风气,讲排场、比阔气,把“爱面子”演绎到了极致。此风断不可长!
所以说,“过度包装”问题已经超出了商品包装本身,并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成了一个社会问题,涉及传统习俗、送礼文化与消费理念等。
解决好“过度包装”这一问题,不仅是政府、企业的责任,也是全体公民的责任。因此,必须加强源头控制,切实转变观念,同时,包装生产企业在商品包装的生产、销售中,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单一化的“四化”原则,从包装的数量、重量、循环再利用、废弃后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减少使用复合材料等方面解决过度包装问题。
我们既要解决“过度包装”问题,更要解决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问题。一方面,资源供应和环境容量保障不了经济长期增长需要。我国资源总量和人均资源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我们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以往在治理污染时往往采用“末端治理”的办法,成本太高,地方和企业治污积极性不高,治污效果也是差强人意。当前,要严格依法办事,将《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真正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美丽中国。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二)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2.什么是资源循环利用制度?
【宣讲要点】
发展循环经济是解决资源、环境问题的一种重要途径。实践证明,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为经济发展开辟新的资源,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经济效益。什么是循环经济呢?就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通俗地说,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2008年8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在总结国内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有益经验基础上,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这主要包括:(1)明确减量化优先原则,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2)建立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度。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3)建立总量调控制度。一些地方的经济增长存在着过度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的问题,对这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必须要有必要的总量控制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依据上级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4)建立再利用和资源化。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5)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过去,火力发电厂的副产品粉煤灰非常多,拿它当废物,现在用粉煤灰造砖。钢铁厂遗留的废钢渣堆积如山,既占土地又污染环境,现在用废钢渣制造水泥。“废物利用”成为企业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0条明确规定:“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2)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011年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典型案例】
山西朔州润臻公司利用高科技从粉煤灰里提取出来的新型装饰材料,防火防水、耐磨耐压,甲醛排放量低于国家标准,市场供不应求,已远销欧美地区。
粉煤灰是火力发电的工业废渣,其扬尘会污染大气,入水会造成淤塞。作为煤电大市的朔州,拥有电力装机容量700多万千瓦,京津地区每五盏灯就有一盏是朔州点亮的。在为京津地区做出贡献的同时,朔州市面临着粉煤灰年排放800万吨、累积堆存已高达1.8亿吨的考验。
如何变废为宝,变环境压力为发展动力?朔州市投资近5000万元与北京大学合作共建了固废研发中心,与国内16所高等院校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目前,朔州市集中进行粉煤灰、煤矸石开发利用研究,取得了13项国内专利、1项国际专利。有了技术支撑,朔州开始大力发展粉煤灰制建材、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等产业,力争到2020年实现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80%,建成全国有影响的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朔州市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加快对粉煤灰的利用。市财政拿出2亿多元,建设固废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园区内企业享受税费减免、土地全征全返、技术扶持、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如今,园区完成投资120亿元,已有15家企业入园,年可消化粉煤灰330万吨。园区全部建成后,将成为世界最大的粉煤灰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区和全国唯一的固废综合利用产学研示范中心。
粉煤灰的成功利用,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目前,朔州市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年产值达55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5%,成为新的支柱产业。
(参见石永杰、金志鸿:《污染物变成原材料》,载《人民日报》2014年5月17日,第10版。)
【专家评析】
像山西朔州润臻公司这样,变废为宝,变污染物质为原材料,变环境压力为发展动力,这种做法是法律法规都鼓励和提倡的。当前,要严格依法办事,将《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真正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美丽中国。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二)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3.什么是“三同时”制度?
【宣讲要点】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这项制度是我国首创的,最早见于1972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该报告首次提出:“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73年颁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沿袭了这一规定。《环境保护法(试行)》从法律上确认了“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法》第26条曾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水污染防治法》也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三同时”制度并不仅仅局限于环境保护,在安全生产等其他领域也实行这一制度,比如在工作中就有相应的规定,国务院于2004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就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中增加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典型案例】
三峡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
三峡工程开工之初,就以“环境与工程建设同步”原则为指导,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管理的规范性制度和文件,明确了三峡工程参建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施工区相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内容、范围、管理程序及奖惩办法,所有规定内容都作为合同条款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了合同管理的范畴。通过在施工区认真执行这些管理规定,促进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有序展开。
1993年,国务院三峡建委批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初步设计报告(枢纽工程部分)》,其中包括环境保护初步设计。199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务院三峡建委联合批准《三峡工程施工区环境保护实施规划》,施工区征地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规划也编制完成,并通过了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时,在工程施工总体规划中,还充分考虑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对重点部位还制定了专项规划。
结合工程建设和实施规划,中国三峡总公司实施了污染预防和治理项目,包括所有砂石加工系统的废水处理及防尘、减噪设施,拌和系统的除尘、废水处理和噪声防护,水泥和粉煤灰的封闭运输,施工生活区排水系统的雨污分流及生活污水的处理等。对施工区的土石方挖填平衡及工程建设过程和建成后的植被恢复进行了规划,对碴场、边坡保护及其他水保工作也进行专门规划设计。三峡工程施工区已经完成和正在实施的绿化面积已超过130万平方米,经常化道路超过34.7公里。所有绿化成果都委托专业化队伍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委托专门的单位开展施工区环境卫生的维护与管理,并开展施工区环境卫生监察工作。三峡总公司还在施工区投资建设了一定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开展施工区医疗急救服务、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定期开展灭鼠和食品卫生监督监测。三峡总公司还配合文物考古单位完成了施工区内的文物考古挖掘和保护措施。
三峡工程施工区环境监测工作从1992年开始,1996年开始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根据《三峡工程施工区环境保护实施规划》中的要求全面展开工作,并以合同形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由专业监测部门对施工区长江江段水环境质量、水生物、长江沉积物、污废水排放、环境空气质量、噪声、空气污染物排放、供水水质、食品卫生等进行监测。为了推动施工区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开展了多项环境科研与专项调查。
2006年10月13日,三峡水库一号排漂孔开放,约1小时下泄1万立方米漂浮物。三峡库区清漂工作的长效机制已初步形成。三峡总公司从2004年开始,每年支出750万元,委托重庆、湖北两省市地方政府对长江干支流漂浮物进行清理,每日掌握清漂实况;并委托长江水文局三峡局实时对漂浮物和清漂有关情况展开监测。
【专家评析】
我国的“三同时”制度不仅是一个创造,也是一个好制度。实际已经证明,凡是“三同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的地方和单位,不仅经济效益好,而且环境效益也好。反之,这一制度如果没有得到切实执行,不仅环境保护不得力,而且经济社会发展也不好,即便暂时有了发展,但这种发展也只是短暂的、暂时的,不能持续。
这些年来,“三同时”制度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并未严格执行之一制度,主要表现在:有的不按要求建造相关设施;有的建起来以后,要么擅自拆除,要么让有关设施不正常运转。
针对这类情况,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重申了“三同时”制度,而且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相关责任。因此,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仅有利于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而且有利于真正保护和改善环境。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二)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如何理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宣讲要点】
这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法》第24条曾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这与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责任制是相适应的。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在此基础上,第42条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3)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4)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典型案例】
在上海,环境污染犯罪多“惯犯”。
2010年至2013年10月,上海法院共审结环境污染犯罪案件9件21人,其中污染环境罪6件11人。在上海,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主要呈现5大特点:行为类型较为集中、污染后果严重、区域分布较为集中、监管尚存在一些缺失、自然人犯罪。在9起案件中,7起为向河道或土地中倾倒毒性物质、污泥或渣土,6起案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百万元,相当比例的案件为多次、连续犯罪。
2010年至2012年间,上海判处的环境污染案件量刑基本在有期徒刑1年半以下,2013年以来,法院量刑幅度显著加大。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并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参见高远、刘建:《上海环境污染犯罪多“惯犯”》,载《法制日报》2013年10月10日,第5版。)
【专家评析】
责任明确,是责任得到落实的前提。这几乎已成为一个公理。但有了这一前提,还必须认真执行,将其落到实处,否则,也必将是一纸空文。因此,必须严格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不仅环境保护是这样,其他各项工作也莫不如此。
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境形势日益严峻,不是因为我们没有法律法规,也不是没有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更为根本的是我们的法律法规往往被束之高阁,形态虚设,法律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别的不说,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往往是以罚款了事,“以罚了之”,更何况在实际执行中,罚款还打了折扣。
我们知道,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中,不仅是罚款等经济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自觉承担起自己的环保责任,环境保护机关等也必须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司法机关必须履行司法职责。这既是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5.如何理解排污费制度?
【宣讲要点】
20世纪70年代初,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要求明确环境责任。之后,这一原则迅速就被各国国内立法所接受并有了发展。环境责任原则的核心,就是“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具体来说,该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对工业污染实行限期治理;(2)实行征收排污费制度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3)明确开发利用环境者的义务和责任等。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6条曾规定:“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环境保护法》对此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1996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
征收排污费制度,即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依照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1条分规定陆地水体和海洋环境实行排污收费,之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4条也规定在大气环境领域中实行这一制度,即“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这就意味着,排污者即使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也必须依法按照国家规定,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向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缴纳排污费。
实际上,《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排污收费的规定,是对以往排污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2008年2月28日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4条也明确规定:“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也就是说,凡是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不管是超标还是不超标排放,都要缴纳排污费。
总之,《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分别规定了排污费制度。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国务院于2002年1月30日通过、2003年1月2日公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排污费的征收,排污费的使用,罚则等。2014年3月25日,财政部发布消息,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这项制度实施之后,要及时总结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从法律上予以规定。总之,目前,我国对排放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随着我国环境恶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对“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批评之声、质疑之声也越来越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1)关于违反成本低的问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了污染或者破坏,所缴的排污费标准本身就低,加上还享受“打折”的优惠,实际交纳的排污费就打了折扣,低于标准。这样的结果,就是环境污染者本该承担的责任却转移给了社会。(2)关于排污收费制度的合理性问题。有的人认为,排污收费制度是一种“自杀式”的收费制度,因为只有企业排污越多,环保部门才能收到更多的钱,让环保部门陷入了“为收费而存在”的尴尬境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贯彻落实这一精神,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1)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保护中的义务和责任,其中,第5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损害担责”的原则,第6条还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2)对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等作了衔接性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这一规定,就使得环境保护费改税这一重要改革举措,于法有据,有利于推进这项改革,进而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典型案例】
北京市开出大气污染最高罚单,首次加倍处罚。
2014年7月7日下午,位于石景山区的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巴威公司”),收到市环保局两个月内开具的第二张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60万元。5月份,该公司因露天刷漆排放有机废气收到30万元罚单,6月初却再次被查实违法排放。《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二次违法加倍处罚,这张60万元罚单,成为本市大气环境执法有史以来开出的最高处罚。
北京巴威公司历来受到环保部门“重点照顾”。该公司主要生产电站锅炉,并对各种工件进行刷漆作业,每年防锈漆使用量约100吨,露天刷漆面积约50万平方米。其作业无任何有效防护措施,导致大量有机废气直接排向大气环境,曾受到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多次处罚。今年3月1日本市《大气条例》实施,对违法排放有机废气的处罚金额,由此前最高5万元提高至最高30万元,且规定如屡次违法“加倍处罚,上不封顶”。
3月19日,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进入北京巴威公司检查发现,厂区内仍在进行大面积露天刷漆作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停工,并立案开展调查。鉴于该单位屡次违法、情节恶劣严重,5月6日,市环保局责令该单位在6月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最高上限30万元罚款。这是本市《大气条例》实施以来,针对违法排放开出的单笔最大罚单。当时环境监察部门表示,将继续关注该单位整改情况,发现再犯将加倍处罚。
5月30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有露天刷漆迹象,要求该公司加快整改进度。6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复查,发现其并无改观,即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排放行为并立案调查。
(参见周敬启:《北京市开出大气污染最高罚单首次加倍处罚》,载《北京青年报》2014年7月8日。)
【专家评析】
国内外的经验均已表明,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既有利于拓展资金筹措渠道以解决环境保护的资金问题,又有利于强化公众的环境保护责任感。目前,有两个方面的工作需要抓紧做起来,还要做好。
第一,要认真贯彻落实法律关于排污费制度规定。当然,排污者缴纳排污费,既不能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也不能免除各级政府所承担的对环境全面保护的责任。
第二,要研究完善排污费制度。究竟如何完善排污费制度,特别是如何将排污费改为环境税?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目的就是要切实提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成本,至少要让污染者承担本应承担的责任,不能转嫁污染或破坏环境所应承担的成本与责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经就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作了衔接性规定,需要大力推进这项工作,继续探索创新。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二)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三)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五)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
6.如何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宣讲要点】
总量控制制度是环境保护工作从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时都已对总量控制制度作了规定,且略有不同。
《水污染防治法》第9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18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第19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第15条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规定:(1)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2)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3)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可以看出,《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实行总量控制的地区范围,要比《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宽一些,同时,从这一制度内容本身来看,也更为完善,可以避免执法不公等渎职行为的发生。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3条也作了类似规定:(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2)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44条增加了“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规定。(1)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2)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3)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典型案例】
广西削减糖企污染物排放。
广西首个地方环保标准《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被业界看作是广西自我加压,向高能耗、高污染的制糖业“宣战”的有力举措。通过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倒逼制糖企业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强力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升级,促进广西节能减排任务顺利完成。
《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共提出了pH值、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等8项控制指标。与国家标准比较,除pH值、总磷及现有企业中生化需氧量与国家标准相同外,其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等多项指标比国家标准严格一倍以上。
广西为何要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呢?
广西首部环保地方标准之所以锁定“甜蜜”事业,是由制糖业在全区整个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的地位,以及广西的减排形势决定的。“十二五”期间,广西目前污染减排的任务依然很重,形势仍十分严峻。制糖工业是广西主要支柱产业之一,产值约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7%左右,同时也是广西水污染物的主要排放行业,是污染减排的重点领域之一。
近年来,随着广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山清水秀的广西面临日益增加的环境保护压力,主要表现在:(1)传统污染物排放量仍然很大,局部超过环境容量,致使一些地区环境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2)一些新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电子垃圾、核与辐射等污染物的产生,对人体健康危害更大。(3)三是重金属和土壤的污染问题凸显,重金属和土壤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进入了环境污染风险新老并存、种类增多、问题叠加,环境安全形势严峻,公众环境诉求日益强烈的新阶段。
因此,结合广西实际,建立一套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环境容许、实践可行的地方环保标准体系,通过标准的“强制性”,有利于倒逼企业加快产业升级,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进而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专家评析】
广西通过实施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的做法,是值得肯定并加以推广的。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企业发展进步的客观需要。当然,这也有一个可行性的问题。换句话说,广西的制糖企业能不能接受《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所确立的新的地方环保标准?能不能尽快适应,产生预期的减排效益呢?
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蹇兴超说:随着全区制糖产能的扩大,产品产量的增长,制糖废水及污染物排放总量仍有增长的趋势,而国家对COD、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目标是逐年减少排放量,因此减排将是制糖行业长期面临的一项环保工作。同时,调查结果表明,按照满足目前执行的制糖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运行,广西80%以上的企业污水治理设施运行负荷尚未达到设计能力,表明制糖业进一步降低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尚有较大的空间。尽管广西大部分制糖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远低于国家标准,但国家在核实广西COD减排量时,仍按国家标准限值计算,未能真正体现制糖企业实际减排量。因此,蹇兴超说:“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对企业来说具有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环境容许、实践可行性,可严格制糖工业环境准入,加快制糖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倒逼现有企业主动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减少企业污染排放,促进‘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
我国从20世纪末开始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在“十一五”和“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重点污染物减排指标还列为约束性指标。这项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也有利于企业的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四)《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7.什么是环境保护的许可证管理制度?
【宣讲要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12条进一步规定,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特定活动以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在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中,广泛实行许可证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的规定,许可证的种类主要有:(1)排污许可证,(2)海洋倾废许可证,(3)林木采伐许可证,(4)捕捞许可证,(5)采矿许可证,(6)取水许可证,(7)特许猎捕证,(8)驯养繁殖许可证,(9)建设用地许可证,(10)进出口许可证,(11)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12)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13)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证,(14)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倾废,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按许可证规定的期限、条件和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须经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省级间转移废物、用作原料需要进口的废物也要经审查许可。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也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包括:(1)排污申报登记;(2)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3)排污许可证的审批与发放;(4)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2014年2月17日向社会公开该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环保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30项(其中29项属于环保部独立审批事项)。
根据环保部公开的该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由环保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地方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审核等都在环保部的行政审批之列。
此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范围调整审核包括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核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审核其行政审批权也在环保部。环保部表示,由该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审批也在其行政审批范畴。
【典型案例】
废纸进口已经占到我国各类固体废物进口总量的一半以上,但废纸露天堆放现象普遍,非法夹带洋垃圾等问题依然存在。
2013年10月10日,由环保部起草的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禁止将进口的废纸交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分选后再加工利用;不再审批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生产线。
进口废纸是我国主要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类别之一,在允许进口的固体废物中,废纸审批量最大,实际进口数量也最多,以2012年为例,进口废纸2827万吨,占进口各类固体废物总量的一半以上,由此也带来了严重的环保问题。
相当一部分废纸加工利用企业管理不规范、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露天堆放废纸经雨淋后产生废水及浆渣废水中化学耗氧量、挥发酚等超标,其中,化学耗氧量分别超出《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近10至20倍和50至70倍,处理不当会污染场地。同时,非法夹带洋垃圾、走私进口废纸案件及进口废纸非法倒卖现象依然存在,部分进口废纸流入不具备无害化加工利用能力的企业或者个体作坊,增加了环境污染的风险。
2008年,环保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制浆造纸工业废水排放标准》,但通过技术审查发现,多数进口废纸加工利用企业没有按照该标准要求项目进行监测,现有标准规范执行不到位。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生产线属于淘汰项目。加工利用企业应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口废纸加工利用企业要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2013年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废水重点监控企业共4944家,其中涉及进口废纸加工利用企业100余家,占已批准进口废纸企业30%多。征求意见稿要求,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应当安装或完善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应当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参见郄建荣:《万吨以下废纸造纸生产线不再审批》,载《法制日报》2013年10月11日,第6版。)
【专家评析】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实行许可证制度,效果不错。在最早实行环境许可证的瑞典,196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就有许多条款是有关许可证的规定。1970年,澳大利亚也开始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在我国,自加强环境保护开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主要表现在:(1)加强了对排污者的监督管理。由于以市场取向的改革,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往往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常忽视环境保护,有的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因而,采用许可证制度,有利于对排污者的监管。(2)加强了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过程中,许可证制度的广泛实行,起到了保护的作用。(3)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实施许可证制度,逐步实现了“三个转变”,即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的转变、由单一的浓度控制向浓度与总量双轨控制的转变、由分散治理向集中控制的转变。
目前,在实行“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取消和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一方面,要继续充分发挥行政许可制度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监管,真正使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8.如何理解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宣讲要点】
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制度,就是指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产品,限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也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这一法律制度最早是由1995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当时,该法第27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之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也都作了明确规定。
这是由以往单纯的末端治理转变为工业生产全过程控制的重要制度和举措,也是推行清洁生产、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所以,一方面,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2条规定:“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另一方面,我国鼓励企业对技术和设备进行改造升级。《环境保护法》第25条曾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日益突出,节能减排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任务也越来越繁重。2011年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包括:(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大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电力、煤炭、造纸、印染、制革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企业,并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前置条件。(2)着力减少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非化石能源发展,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提高煤炭洗选加工水平。增加天然气、煤层气供给,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进一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准入门槛。探索建立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强度评价制度。积极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方式。
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同时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化解工作,国务院2013年10月6日制定《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了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包括:(1)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既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又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2)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3)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既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又引导产能有序退出。(4)调整优化产业结构。(5)努力开拓国内市场需求,既扩大国内有效需求,又着力改善需求结构。(6)积极拓展对外发展空间。(7)增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动力。还提出分业施策,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开展有选择、有侧重、有针对性的化解工作,等等。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此作了规定:(1)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典型案例】
电解铝产能严重过剩,为何还在新上项目?
一方面,现有产能近30%处于过剩,并呈现扩大趋势。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统计,2012年我国电解铝产能达2600万吨,实际产量为2027万吨,产能利用率约为78%,而这已是2008年以来电解铝产能利用率最高的一年。过去五年电解铝产能利用率均未超过75%。根据《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到“十二五”末,我国电解铝产量应为2400万吨。目前我国已经提前5年达到这个目标,有近30%的产能处于过剩。近几年,国际铝价一路下滑、占生产成本约45%的电价却不断上涨,而产能过剩带来的最直接后果便是恶性竞争加剧,行业全面亏损。自2011年8月以来,电解铝的销售价就开始低于生产成本出现倒挂。2012年,全国电解铝平均销售价格为15636元/吨,平均生产成本为16200元/吨,全行业亏损面达到93%。去年底电解铝价格刚刚稍有好转,2013年一季度,铝价便再度下挫,已跌破15000元/吨,行业亏损面继续扩大。作为中国第一大、世界第二大的铝生产企业,中国铝业公司2012年巨亏近百亿元。地方企业同样不容乐观,在电解铝大省河南省,2012年仅存的12家电解铝企业中,不但没有一家盈利,更有3家企业直接关门停业。电解铝产能过度扩张不仅威胁企业的生存,还拉动了上游氧化铝的产能膨胀,进而又拉动了对铝土矿的巨大需求。我国已探明的铝土矿储量不足全球总量的3%,消耗量却已占全球总量的一半左右,国内铝土矿资源根本无法支撑如此巨大的氧化铝、电解铝生产,只有依靠进口。2011年、2012年,我国进口铝土矿连续两年超过4000万吨。资源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威胁着整个中国铝工业。
另一方面,有新的电解铝项目不断地在上马、在建设,电解铝产能过剩有扩大的趋势。2012年我国铝冶炼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近25%,主要集中在电解铝行业。而整个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同比下降5%。可见,在铜铅锌等行业投资大幅回落的情况下,经营十分困难的铝冶炼行业投资热度仍然较高。有专家统计,随着电解铝产业向电价更便宜的西部转移,目前新疆、内蒙古、甘肃、青海等地区在建的电解铝产能还有800多万吨。如果这些产能建成,而中东部高电价成本地区的产能又无法及时退出,产能过剩的情况会更加严重。
(参见王炜、于悦:《电解铝:产能严重过剩为何还在新上项目》,载《人民日报》2013年5月20日,第19版。)
【专家评析】
如何化解电解铝产能过剩的问题?
我们要看到,电解铝本身具有材质轻、性能好、可以回收再生反复利用等特性和优点,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这一产业是理应大有可为的。2012年,我国电解铝市场需求量为1910万吨,按照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预测每年递增7.8%,到2015年国内铝的消费量约为2400万吨左右,与当前的实际产能相当。然而,目前却深陷产能过剩的泥淖。
所以,应把疏堵并举作为化解产能过剩的关键一招。
2011年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包括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着力减少新增污染物排放量。2013年10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一句话,国务院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措施是明确的。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也是明确的,必须有效实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三)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9.如何理解禁止引进不合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制度?
【宣讲要点】
固体废物的越境转移,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将本国的废弃物大量向他国出口转移。据统计,发达国家每年以5000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使得许多发展中国家沦落为发达国家的“后院”、“垃圾场”。这自然引起了直接受害的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
为了控制固体废物的越境转移,国际社会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包括签订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然而,我国一些地区、单位和个人为了一己私利,采取非法手段和途径从国外(或境外)进口固体废物,闯关进口“洋垃圾”事件时有发生,影响及其恶劣,严重污染和破坏了我国的环境、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这必须严格控制、严厉打击!
实际上,我国严格控制“洋垃圾”的进口。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了《巴塞尔公约》。1991年1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和能源部发布了《防止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污染环境的规定》,其中明令禁止我国管辖区域外的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废液及受多氯联苯污染的物质入境。1991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丛欧共体进口废物的暂行规定》。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或者严格限制进口废物。就是说,这部法律确立了两种管制制度:禁止废物进口制度和限制作为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制度。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细则或办法。199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总之,在我国,一方面,严格控制污染物转移,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另一方面,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也作了明确规定。
【典型案例】
北京海关查获洋垃圾四千余吨。
2014年2月21日,北京海关通报称,该关查获首起走私固体废物大案,涉及固体废塑料及固体废金属约4474吨,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
2013年10月,北京海关下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通过风险数据研判,发现主营废塑进口企业的“北京帝松公司”可能存在“倒卖固体废物许可证”风险。经初查发现,该企业与天津一家公司涉嫌相互勾结倒卖固体废物许可证。海关缉私警遂赶往天津,确认北京帝松公司将《固废许可证》倒卖给了天津普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6日,北京海关对帝松公司、普航公司正式立案侦查,并在京、津两地将涉案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查获走私的固体废塑料2974吨。
随后,根据嫌疑人供述,海关缉私警又发现北京禹王公司同样涉嫌非法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经查,禹王公司与普航公司合谋,以一般贸易的方式申报进口废五金等固体废物约1500余吨,转卖给天津、河北等地不具有环评资质的加工企业从中牟利。
负责此案的缉私警在深入侦查河北周边的一些县镇时发现,非法进入境内的固体废物大部分都在小作坊、小加工厂内直接进行简单处理,对大气、水体造成严重污染。
(参见蔡岩红:《北京海关查获“洋垃圾”四千余吨》,载《法制日报》2014年2月22日,第8版。)
【专家评析】
中国海关发起大地女神行动,重点阻击欧美洋垃圾。
2013年10月7日,中国海关在世界海关组织框架下倡议发起的第三期“大地女神行动”开始,于11月25日结束,重点打击从欧洲、北美洲等废物出口地向亚太地区走私有害废物的不法行为。
包括美国、荷兰在内的43个世界海关组织成员、3个世界海关组织地区情报联络办公室以及《巴塞尔公约》秘书处、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环境守法与执法网络、欧盟环境执法网络报名参与行动。
行动期间,废物出口地海关通过世界海关组织海关执法网络通讯系统向转运地海关、进口地海关发出涉嫌走私废物的预警信息;转运地海关、进口地海关在对货物进行查验或侦办后,通过该系统向出口地海关反馈有关信息处理结果;行动实施过程中,行动参与方随时向上述系统输入其查获案件情况,并视情况与其他成员开展案件的进一步协查与联动。
对于“洋垃圾”,既要严厉打击出口自私,也要依法严惩国内的不法进口商。
对于“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更应严格依法予以落实。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10.如何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制度与监测预警机制?
【宣讲要点】
当今社会,已经是一个高风险的社会。这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发生。
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明确将“突发公共事件”定义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把它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除了第二类“事故灾难”直接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意外,第一类“自然灾害”中所包含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也和《环境保护法》上的环境密不可分。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重申或者说是延续了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47条确立了“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制度与监测预警机制”,并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了衔接性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环境保护法》第47条还明确要求“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规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2)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典型案例】
2014年4月11日,兰州市城区唯一的供水企业——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出厂水及自流沟水样被检测出苯含量超标20倍,属于严重超标。
兰州城区个别居民水龙头饮用水已经检测出苯含量超标,当地政府称在24小时内自来水不宜饮用。针对污染源的排查尚在进行当中,当地已经明确黄河水未受污染。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4月10日17时,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检测出出厂水苯含量118微克/升,22时在自来水一分厂与二分厂之间中间段的自流沟检测出苯含量为170微克/升。4月11日2时,苯检测值为200微克/升,苯含量严重超标,远超出国家限值的10微克/升。4月11日白天,相关部门检测出兰州城区个别居民水龙头饮用水苯检测值最高为78微克/升。经甘肃省环境监测站检测分析,截至11日15时18分,城关区东岗及张家园,七里河政府监测点没有检测出苯,安宁区培黎广场点检测出苯含量27微克/升,西固福利区检测出苯含量40微克/升,这两个检测点苯含量均超标。
4月11日11时,新华网发布消息《兰州自来水苯含量严重超标》。事件发生后,甘肃省和兰州市立即采取多项措施应对此次自来水苯超标事件。4月11日15时58分,兰州发布官方通报《自来水苯指标超标未来24小时居民不宜饮用自来水》。水厂经分析后认为,这可能是化工厂污染自流沟造成,黄河水未受污染。
兰州市已采取切断自流沟及二水厂供水系统,采用一水厂供水系统降压供水,同时采用活性炭吸附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苯含量浓度。受其影响,兰州采取全城减压供水,市区24小时内自来水不宜饮用。对因降压缺水的高坪及边远地区将组织消防、环卫等相关部门,采取定点、定时送水方式供水。
为缓解饮用水不足问题,兰州市政府已采取分区域保障供水措施,组织从兰州新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自来水厂和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深水自备井集中拉运饮用水,同时组织从周边城市调运瓶装纯净水。兰州市政府4月11日夜间决定,由于集中拉运的饮用水量有限,对暂时不能供应饮用水的片区内居民,由区政府组织向每人免费发放4瓶瓶装纯净水,请市民有序到所在社区领取,对孤寡、空巢、高龄老人和残疾人将组织人员优先送水入户。
专家表示,苯是一种石油化工产品,长期大剂量的吸入和皮肤接触会对人体的造血系统产生损害。如果出现苯中毒,则容易引发白血病、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低血压。而在1个月前,兰州市自来水就已经出现异味,当时有关部门公开表示,自来水是达标的。受访的10多位兰州市民均发出疑问,这次苯超标是否与上个月的自来水异味有关?
兰州威立雅公司董事长姚昕表示,导致自来水苯超标的自流沟是在11日11时切断的,因此24小时不宜饮用自来水的截止时间是12日11时。而不宜饮用的时间之所以确定为24小时,是因为公司第一、第二水厂处理时间共需10个小时左右,第二水厂出来的自来水输送到兰州市区最东端的东岗地区需要8.5个小时。根据这个时间判断,含苯的自来水在24小时内是不宜饮用的。
【专家评析】
在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各种灾害频繁发生,既有自然灾害,比如,水灾旱灾、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台风等海洋灾害,也有人为灾害,比如,对自然资源的严重破坏、对环境的污染、对生态的破坏等。实际上,这些年来,突发环境事件暴发的频率更高了,呈现出“常态化”趋势,危害更大了,不仅造成环境、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往往同时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当今社会,不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还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都必须妥善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为此,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和处置机制,做好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11.如何防止危险品污染环境制度?
【宣讲要点】
化学物品(或化学物质)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带来不同的风险(或危险),特别是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所以,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就是加强管控。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多起道路交通事故,都与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密切相关。比如,2011年7月22日,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阳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经调查认定,直接原因是由山东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的大型卧铺客车,违规运输15箱共300公斤偶氮二异庚腈,并堆放在客车舱后部,这些危化品在挤压、摩擦、发动机发热等综合因素作用下受热分解并发生爆燃。
2009年1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在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推进会议上指出,我国每年通过公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约有2亿吨、3000多个品种,我国危险品运输已占年货运总量的30%以上。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引发的事故中,运输环节事故比率超过30%,而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所以,有必要从法律上、制度上严格防止危险品污染环境。
防止危险品污染环境的制度,也就是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所谓有毒有害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1)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2)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3)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5)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环境保护法》第48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典型案例】
装载危险化学品的小货车与大客车追尾,酿成沪昆高速特大交通事故。
2014年7月19日凌晨3时许,沪昆高速湖南境内邵怀段1309KM处,一辆装载危险化学品的小货车与一辆福建开往四川宜宾的大客车追尾后爆炸燃烧。事故共造成5辆车烧毁,已确认43人遇难。
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小货车非法改装运输乙醇(俗称酒精),非法营运是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从目前已确认的情况来看,涉事车辆已涉嫌多项违法。这一特大交通事故不仅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在源头管理上的漏洞,亦凸显了运输车辆挂靠现象普遍但管控失灵的问题。
据初步调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小货车为非法改装、伪装小客车非法营运。小货车装载的易燃品已确认为乙醇,共计6.52吨。追尾大客车后,乙醇全部漏到地上,瞬间爆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小货车显然属于非法营运。
湖南省高速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在现场表示,“为了逃避检查,车厢侧面还装了个门进行伪装。我们交警看不到里面的东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参见廉颖婷:《杜绝危化品事故需从源头堵上管理漏洞》,载《法制日报》2014年7月21日,第4版。)
【专家评析】
沪昆高速特大交通事故,类似悲剧为何一再上演?
一些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或者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包给其他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造成运输事故多发。原因恐怕不仅仅在于运输企业,更主要的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以及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力。
尽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安全生产法对生产、销售商选择运输企业都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违法成本太低,使得生产商、销售商只管卖产品,而不管安全问题,随意选择运输介质。
因此,对于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这一突出问题,必须从源头上加强打击力度,加强监管,安监部门管好危化品的生产储存,公安部门管好危化品的销售许可,同时,有关部门要共同管理、实行动态监管。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12.如何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宣讲要点】
这些年来,尽管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我国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一些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党和政府先后发布了相关文件。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特别是提出要:(1)着力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改善,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2)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措施: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增强科技支撑作用,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
《环境保护法》第49条对“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作了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2)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4)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典型案例】
水库边上隐藏着大型养猪场,饮用水水源地遍布养鱼箱……近年来,各地屡屡发生民众的饮用水源受到禽畜养殖污染威胁的事件。随着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我国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根据之前首次污染普查公报显示,我国的水污染源主要来自于农业而非工业,而在农业污染中,畜禽养殖污染最大,超过化肥和农药。
长期以来,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非但得不到合理利用,反而形成环境污染,如何改变这个困局?面对畜禽养殖日益突出的问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无法可依,仅有原环保总局2001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还没有国家层面上专门的农业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
2013年11月,国务院出台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畜牧业养殖规模不一、情况多样,要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针对性、可行性,该条例明确实行分类管理,不同规模养殖者的污染防治责任。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强化污染源头管控,是实现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加强环境保护“双赢”的前提和基础。可以说,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见王晓雁:《疏堵结合破解畜禽养殖污染难题》,载《法制日报》2013年11月27日,第6版。)
【专家评析】
要把贯彻实施新的《环境保护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切实防止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第一,要强化管控合理布局养殖规模。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畜禽养殖生产,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定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同时,要求地方政府通过划定禁养区、对污染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等措施,对不合理的生产布局进行调整,并对整治中遭受损失的养殖者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分类管理明确养殖主体责任。(1)考虑到我国的畜牧业发展相对较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形势又比较严峻的现实,明确其适用范围是养殖场、养殖小区,并要求省级政府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同时明确牧区放牧养殖不适用《条例》。(2)对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条例》规定可以不自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3)对于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之外的其他养殖户,要求采取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并及时收集、贮存和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4)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还规定要由市、县政府进行综合整治。
第三,有针对性确保环评科学合理。(1)只要求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养殖场、养殖小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2)限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3)要求地方政府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给予补助。
第四,综合利用达到少排放零排放。(1)要求在进行综合利用前制定科学合理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配套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2)要求在综合利用过程中考虑土地的消纳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并及时收集、贮存和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并采取措施防止恶臭和废弃物渗出、泄漏。(3)要求经综合利用后仍有未完全消纳的畜禽养殖废弃物需要向环境排放的,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13.如何防止重金属等环境的污染?
【宣讲要点】
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农村土地遭受重金属污染的趋势日益严重。就拿大米镉超标来说,范围已经很广。资料显示,中国大米污染分布地区如下。(1)四川德阳地区。中国地质大学2008年研究显示,绵竹、什邡等地居民大米、小麦镉摄入量超标2倍至10倍。(2)贵州铜仁万山特区。中科院地球化学所2010年研究显示,成人通过稻米平均每天摄入汞49微克之多。(3)广西阳朔兴坪镇。多位村民疑似“骨痛病”初期症状。(4)广东大宝山矿区。中山大学2010年研究显示,21个水稻品种镉和铅超标率分别达100%和71%。(5)湘西凤凰铅锌矿区。中科院地理所2008年研究表明,稻米铅、砷污染严重。(6)湖南株洲马家河镇新马村。稻米镉污染主要来自一公里外的湘江。(7)辽宁李石开发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2008年研究显示,水稻中铅含量超标。(8)浙江遂昌。浙江丽水卫生防疫站1987年研究显示,遂昌金矿附近污染区稻米镉含量严重超标。(9)江西大余钨矿区。江西有色地质4队1997年研究显示,水稻镉超标。(10)福建。日前在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官网上通报了今年第二季度粮食类加工产品抽查结果。结果显示,几家企业生产的大米存在镉超标。
2007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要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1)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清土壤污染现状,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2)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3)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环境保护法》第49条规定:“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典型案例】
我国出现大米镉超标事件。
2013年5月,广东查出的30余批次镉超标大米,主要产自湖南、江西、广东等地。
镉大米一般指镉含量超标的大米,镉通常通过废水排入环境中,再通过灌溉进入农作物。早在几年前,南京农业大学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的潘根兴教授就发现了种植水稻的土壤中重金属超标的状况,其中稻米对于镉污染的吸附作用明显强于玉米、大豆等其他的作物品种,是典型的“受害作物”。WHO(世界卫生组织)对镉的安全标准,就是基于对肾脏的毒性建立的,上限是每周每公斤体重7微克。
人长期食用含镉的食物会引起痛痛病(即骨癌病)。病症表现为腰、手、脚等关节疼痛。病症持续几年后,患者全身各部位会发生神经痛、骨痛现象,行动困难,甚至呼吸都会带来难以忍受的痛苦。到了患病后期,患者骨骼软化、萎缩,四肢弯曲,脊柱变形,骨质松脆,就连咳嗽都能引起骨折。患者不能进食,疼痛无比。
(来源:《分析称中国1/5耕地受重金属污染法规不完善是主因》,中新网2013年10月11日。)
【专家评析】
面对重金属污染日益严重的现状,要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要切实加大对环境治理的力度。首当其冲的,便是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重金属污染问题。我们知道,在发生“镉”大米的湖南,湘江流域上游地区,锰、铅、锌等矿产资源开发已有几十年、上百年历史,临江而建的采矿企业在洗矿时使用大量江水并随意排放;冶炼企业直排、偷排生产废水,导致湘江处于枯水期时,重金属含量往往超标,江底至今沉积了几百吨重金属残留物。当江水泛滥时,沿岸土壤会被污染;当引水灌溉时,或近或远的地方也会被污染。而在一些并非沿江的矿区,则会导致地下水被污染,当人们抽取井水灌溉农田时,土壤会被污染。因此,必须预防和治理重金属对于土壤的污染。
第二,要实行科学种田。在施用农药、化肥等方面,以及进行灌溉时,都要有环保概念,切实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决不能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
第三,要大力发展循环农业。循环农业是针对人口、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发展的农业经济增长新方式,核心就是以可持续发展思想、循环经济理论与产业链延伸理念为指导,通过农业技术创新和组织方式变革,调整和优化农业生态系统内部结构及产业结构,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业系统物质能量的多级循环利用,最大程度地利用农业生物质能资源,利用生产中每一个物质环节,倡导清洁生产和节约消费,严格控制外部有害物质的投入和农业废弃物的产生,最大程度地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实现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价值增值和生活环境优美,使农业生产和生活真正纳入到农业生态系统循环中,实现生态的良性循环与农村建设的和谐发展。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14.如何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宣讲要点】
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十分严重,突出表现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改善、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农村地区工业污染控制、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农村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仔细分析一下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这是多方面,既有立法上的,也有执法和司法上的。所以,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还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上进行立体施治。只有这样,才会有效果。
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因此,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下更大的气力,做更大的努力,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2007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就是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环境保护法》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作了规定,特别是把国务院提出的有关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典型案例】
被污染笼罩的村落,各类化工厂散布的村落。
江汉平原的潜江经济开发区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因为位于泽口镇,当地人一直称呼为“泽口化工园”。随着工业园不断扩建,主要以化工业为主。然而,与其他地方精心规划的工业园区不同,这里20多家大大小小各类化工厂散布在汉江边农村居民村落之间,工厂与村庄穿插交织在一起,化工厂建在村子间,村民生活在化工厂间,村民出门便是化工厂,躺在床上透过窗户就能看到冒着浓烟的烟囱。
在这个园区,受化工污染影响的主要有董滩、孙拐、青年、周潭等村,其中以紧邻金华润化工厂的董滩村最为触目惊心。还没有走进董滩村,扑面而来的就是浓浓的氨气味。抬头望去,沿河一线排开的董滩村北边就是金华润化工厂,高大的烟囱里冒着浓烟,整个村庄上空笼罩着浓雾。
董滩村与金华润化工厂仅隔一条河,河水墨黑,河面因富营养化长满了水葫芦。河岸边的一片树林原本是阻挡村民与河北岸工厂烟尘、噪音的屏障,但现在不少树木已枯死。董滩村9组的村民刘才千介绍,从去年开始,村后的白杨和水杉大片死亡,“都是污水和氨气毒死的”。
工厂旁的河水已淹没了排污口,但是仍能看到黑色的污水往水面翻滚。记者在河边查看时,两名手臂上带着写有“治安管理员”红袖章的男子过来盘问。当地村民告诉记者,这是化工厂的治安员,主要职责就是负责对付村民和到河边检查他们偷排污水的人。潜江市环保局局长张新全告诉记者,董滩村边的金华润原是个小化工企业,后来山西晋煤集团投资组建了晋煤金华润化工公司,并投入资金修建污染处理设备,情况在改善,但由于这个企业是个用水大户,一些污染问题还很严重,而且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群众反映比较大。
(参见周甲禄、黄艳:《被污染笼罩的村落》,载《法制日报》2013年1月5日,第1-2版。)
【专家评析】
跟江汉平原的潜江经济开发区相类似的,也许还不只这一个。在农村,乡镇企业和其他工业污染日益严重,再加上农业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乡村集约化养殖造成的污染,使得广大农村的环境状况堪忧!
然而,以往,我国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的重心,在城市特别是中心城市,或多或少忽视了广大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及其治理。事实上,我国农村更需要环境保护、更新要环境治理、更需要生态建设。
现在,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或者说“环保治污重心须向农村转移”,已经越来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作为重点来抓,下更大的气力,做更大的努力,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作了多方面规定,这为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要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一方面,还需要细化这部法律中的原则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需要严格执法和司法。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15.什么是环境污染责任险?
【宣讲要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根据保险关系的建立是否取决于投保人的自由意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分为自愿性和强制性责任保险。
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从船舶油污损害领域开始的。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首次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船舶应当提供油污损害责任保险或其他财物信用证明。1983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和2006年《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均规定,对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单位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1999年国家海事局、2003年交通部也分别对环境责任保险作了规定。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后,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陆续出台,比如,2010年《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
与此同时,有关实践也在试点、相继开展。这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于20世纪90年代初,推出污染责任保险。最初是在大连试点,接着,沈阳、长春等城市也开展了这一业务。但是,效果并不理想,1996年相关保险产品全部退出市场。(2)国家鼓励采取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这以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2007年底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标志。江苏、湖北、湖南等省份在重点行业和区域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
特别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13年1月,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再次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就是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试点,同时鼓励部分危险行业投保。辽宁、河北、陕西、山西、安徽、新疆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试点,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环境责任保险业务迅速发展。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52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是首次在《环境保护法》这一环保基本法律中对环境污染责任险作出规定,意义重大,不仅有利于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也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
【典型案例】
安徽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2014年7月,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厂区管线内胶乳膏状物突然外泄到地池,并经由雨水排放管道排至湾秦河上游沟渠,造成污染。经过反复沟通核对,由平安财险、人保财险及大地财险三家公司的安徽分公司组成共保体,赔付了被保险人红四方公司清理费用包括施救材料费用和人工车辆费用86465元。
2013年6月,安徽开展为期三年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由安徽省环保厅、安徽保监局组织,并由平安财险、人保财险及大地财险组成共保体,将337家企业列入第一批试点计划,涉及采矿、危险化学品、化工等六类重点涉污企业。
“之所以推行环责险,主要是考虑到降低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分担企业风险,保护环境,保障受害人权益。”安徽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杨辉认为,随着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公众的环境意识、维权意识增强,要求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赔偿和诉求强烈,而企业对自身造成的环境污染赔偿义务,或者无力支付,或者不自觉、不主动、不愿意支付,如此一来,既会给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带来风险,也可能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进而酿成群体性事件。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督局副局长张绪风说:“试点工作以来,保险公司在保证投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照顾了受害者的利益,化解了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第一时间维护了公众的环境权益。”
铜陵有色集团公司也存在着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集团共支付保费200多万元,最高赔偿限额3230万元。铜陵有色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副部长曹建国说:“推进环责险,重点不在事后理赔,而在于做大量的事前防范工作。投保以来,公司没有出现一起出险案件,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大家环保意识提高了,管理水平加强了,污染物排放减少了。集团公司2013年污染物综合排放达标率100%。”杨辉说:“环境风险控制工作前移,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是环责险试点的目标。”截至2014年1月31日,安徽已投保企业197家,保险金额23610万元,保费1130万元。目前环责险已赔付3笔,金额131465元。
(参见叶琦:《市场之手拦挡污染风险》,载《人民日报》2014年7月9日,第2版。)
【专家评析】
在安徽开展的试点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企业对事故抱有侥幸,参保积极性不高,等等,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当然,新《环境保护法》虽然为今后推行环境责任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并没有相关的强制措施,等。
的确,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这还远远不能满足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迫切需要,特别是以往我国曾经两次开展自愿性环境责任保险试点,效果不理想,收效不明显。所以,当务之急,是要贯彻落实这次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大力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方面,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环境保护法》的原则规定加以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为此,有必要认真研究《保险法》、环保部和保监会2013年1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总结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定。比如,我国在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模式(即自愿保险或强制保险)上,就有不同意见:(1)反对实行强制性保险,主张采用自愿保险模式。(2)反对实行自愿性保险,主张强制性保险模式。(3)主张实行以自愿性环境责任保险为主,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模式。(4)主张将强制性和自愿性模式相结合,但以强制性责任保险为主。每种意见都还有相应的理由。学术界以第四种意见为主流。当然,实务界需要认真研究甄别,选择好相应的责任保险模式,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有关企业和行业等都要充分认识到各自所承担的责任,按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积极投保和承保。2013年1月,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后,全国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纷纷开展了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实践证明,效果不错。
总之,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真正的开展起来,运用保险工具这一经济手段,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13年1月21日环境保护部、保监会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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