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护和改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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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政府如何加强环境治理、改善环境质量?

    【宣讲要点】

    为何儿童血铅事件频频发生?

    又是一起儿童血铅事件!湖南省衡东县大浦镇的300多名儿童被查出血铅含量超标,超过国家标准3倍多,村民们怀疑,“元凶”是村口一家化工企业。

    近些年,血铅事件如同幽灵不时现身:浙江台州、广东河源、安徽安庆、湖北咸宁、陕西凤翔……都先后爆发了血铅事件。

    血铅超标是长期污染导致铅元素在人体里累积的结果。这表明,每一个爆发血铅事件的地方,都曾经遭受长期污染而无人过问,一团和气,“你好、我好、大家好”。造成污染的企业、个人当然要追究责任。然而,不能忽略的是,在长达数年的污染中,当地的环境监管部门在做什么?他们是否有失职的地方?如果有失职行为,是否被追究了责任?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所谓“守土有责”。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28条对此作了规定:(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2)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2011年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就是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质大幅提高;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成效明显;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得到提升;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扭转;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明显增强,核与辐射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体系得到健全。还明确提出:(1)“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包括:加大结构调整力度,着力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加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力度;(2)“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包括:改善水环境质量,实施多种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强化生态保护和监管;(3)“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包括:推进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推进固体废物安全处理处置,健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4)“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包括:推进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加强环境监管体系建设;(5)“实施重大环保工程”,包括: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改善民生环境保障工程,农村环保惠民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工程,核与辐射安全保障工程,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工程,环境监管能力基础保障及人才队伍建设工程;(6)“完善政策措施”,包括: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完善综合决策机制,加强法规体系建设,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加强科技支撑,发展环保产业,加大投入力度,严格执法监管,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性,部门协同推进环境保护,积极引导全民参与,加强国际环境合作;(7)“加强组织领导和评估考核”:在2013年年底和2015年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应该说,《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对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目标、主要任务、主要工作、政策措施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关键就是要落实,要以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契机,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典型案例】

    从2013年10月起,环保部在重点地区持续4个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地域范围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等重点地区。

    专项检查的重点是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情况;工业企业燃煤设施脱硫脱硝除尘装置运行情况,污染物(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燃煤锅炉煤改气、改电进展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小企业取缔情况,对违法建设的燃煤锅炉、茶浴炉的查处情况;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地区改电、改新能源或洁净煤、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渣土运输车辆密闭、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工作情况。

    环保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保持连续执法检查的高压态势,采取集中检查与日常检查、明查与暗查、夜查、节假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巡查、突击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的单位要实行驻厂监督,对发现的环境问题要依法予以查处。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督促市、县人民政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监管的各项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的督导组,加大督察力度。对发现违法问题不及时查处、检查工作存在遗漏、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检查工作,及时公布专项检查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信息。要求各地设立有奖举报,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参见郄建荣:《重点检查京津冀曝光恶意排污案件》,载《法制日报》2013年10月25日,第6版。)

    【专家评析】

    环境保护、环境监管必须“守土有责”。可以说,这是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一项基本要求。

    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在许多环境污染事件的背后,社会舆论往往习惯于谴责“唯利是图”的企业,谴责它们没有道德底线、没有社会责任,而对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环境监管的渎职失职,可以说,与环境污染是一对“孪生姊妹”。有一些环境监管执法人员被污染企业拉拢腐蚀,失去了最起码的职业操守,成为违法排污的“保护伞”。残酷的现实是:造成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大都是当地的“纳税大户”、“环保标兵”企业,不仅此前没有任何环保违规事件,在例行环保检查中也往往能顺利通过。然而,明明知道企业违法排污、甚至造成严重危害,监管部门却置若罔闻,更有甚者,还给企业“帮忙”,帮忙为企业作假,“瞒天过海”。

    环保监管执法人员是社会公众利益的守护者,肩负着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的保护重任。可是,一些人却将手中的权力当赚钱的工具,为了一己私利,甚至急着“兑现”,只要眼前有利可图,哪管身后洪水滔天。所以,在处理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关部门不妨再多查一步、挖深一尺,看看有没有环境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

    不仅如此,还要依法考核和评价政府完成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的情况。只有这样,我们的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才会真正落到实处。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2.如何理解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宣讲要点】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以适应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促进各类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引导人口分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其中,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提法是首次在党中央文件中正式出现。这也是自半年前,中央领导人提及这一概念之后,国家再度将它列入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之中,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我们看到,“生态保护红线”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另一条被提升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即《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是中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作了规定。第29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战略决策,旨在构建和强化国家生态安全格局,遏制生态环境退化趋势,力促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划定生态红线实行永久保护,体现了中国科学规范生态保护空间管制并以强制性手段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政策导向和决心。就重大意义来说,这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是不断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举措,有助于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中国资源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尽管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逐年加大,但总体来说,资源约束压力持续增大,环境污染仍在加重,生态系统退化依然严重,生态问题更加复杂,资源环境与生态恶化趋势尚未得到逆转。已建各类保护区空间上存在交叉重叠,布局不够合理,生态保护效率不高,生态环境缺乏整体性保护,且严格性不足,尚未形成保障国家与区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

    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这是中国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出现“生态红线”概念并提出划定任务。2012年3月,环境保护部组织召开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研讨会,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和主要省份环保厅(局)管理者对生态红线的概念、内涵、划定技术与方法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并对全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2012年4-10月,生态红线技术组草拟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步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方法,形成《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稿)》。2012年底,环境保护部召开生态红线划定试点启动会,确定内蒙古、江西为红线划定试点,随后,湖北和广西也被列为红线划定试点。2013年技术组全面开展了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提出了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划分方案,并进一步完善了《指南》。

    在划定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过程中,技术组分别于2013年5~8月陆续开展了内蒙古、江西、广西、湖北等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区域实地调查,充分听取了地方政府各部门意见和建议,为《指南》的修改完善提供了有利的工作基础条件。2014年1月,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中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2014年,中国要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主要内容包括对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生态功能保障基线包括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生态红线。纳入生态红线的区域,禁止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从而有效保护中国珍稀、濒危并具代表性的动植物物种及生态系统,维护中国重要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环境质量安全底线是保障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粮食、维护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质量需求的安全线,包括环境质量达标红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红线和环境风险管理红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是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能源、水、土地等资源高效利用,不应突破的最高限值。

    【典型案例】

    2013年7月,国家林业局启动了生态红线保护行动;两个月后,环保部对外通报,“力争在2014年完成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工作”;而国家海洋局近年来推行的海洋红线制度也涉及陆地区域。

    早在2005年,广东省就提出珠三角区域“红线调控、绿线提升、蓝线建设”的总体战略,要求对12.13%的陆域(5058平方公里)实行红线管控,实际上就是现在的生态红线。而且该红线经广东省人大批复,分解到9个城市强制实行,而且效果很好。2013年10月,广东省住建厅要求全省各地划定生态控制线方案,并于2014年4月底完成划定工作。

    早在2005年,深圳市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一举将占全市陆地面积约50%的土地划为基本生态控制线,同时出台《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严守生态环境“铁线”。

    作为深圳规划的重要参与者,盛鸣回忆道,“从我们专业的角度来说,(生态红线)不是新鲜的事情。”用“不得已而为之”来描述。深圳当时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张,人口、土地、能源与水资源、环境承载力都“难以为继”,为此,寸土寸金的深圳不得不“非常艰难地”划定了这条控制线。

    除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之外,线内基本没有再建设。“挡住了很多违规建设,当时看是紧箍咒,现在价值一下子就上来了。”盛鸣把这视为规划事业生涯中最具自豪感的事。

    尽管深圳得到了一致的赞赏,但一些做法无法挪用。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一名工作人员解释,深圳是为遏制城市用地建设无序开发,而“生态红线”则更多地是为了保障自然生态安全。

    此外,2013年6月,并不在试点省份里的江苏率先公布了生态红线区域规划,成为了第一个发布省级层面生态红线的地区。江苏早在2012年5月就启动了该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的修编工作,只不过如今更名为“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参见袁端端:《生态红线:一条悬着的线》,载《南方周末》2013年11月21日,第14版。)

    【专家评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重大部署,并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创新,包括生态红线、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现在,要认真贯彻落实。具体到“生态红线”来说,当务之急,就是要让这根“红线”划出来,而前提是要明确“生态红线”的含义、标准,由哪些部门来划定,还应建立健全什么样的制度,等。这些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背后所隐藏的是利益,地区的利益,部门的利益。实际情况表明,“推行生态红线最大的阻力还是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划定红线的面积太大会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

    因此,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和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需要更大的创新勇气和胆识,也需要更大的智慧。

    实际上,一牵涉到利益、特别是既有利益格局的调整,那肯定就会有阻力和障碍,但显然不能绕着走,不能回避矛盾和问题。首先,要区分、界定不同的利益,哪些是正当的、哪些是不正当的,哪些是合理合法的、哪些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区别对待。

    其次,健全保障生态保护红线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度,生态、资源和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机制,产业环境准入机制,区域补偿机制,排污权有偿交易机制,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等,以确保红线落地。

    第三,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一方面,要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实行“生态红线”制度之后,需要重新设定党政绩效考核的指标。另一方面,各地方的发展情况不一样,经济发展水平环境容量都不一样,必须因地制宜。

    第四,要充分讨论,凝聚共识,让相关各方尤其是地方认可。只有这样,“生态红线”才能划出来,才能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才能真正落地、落到实处。

    当然,不是一味迁就,该执行的必须执行,不能讨价还价。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3.对于需要重点保护区域如何进行保护?

    【宣讲要点】

    《环境保护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环境保护法》第18条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这就明确了需要特别保护区域的保护制度。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包括:(1)风景名胜区,(2)自然保护区,(3)生活饮用水源地,(4)重要渔业水体,(5)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这些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是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也应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划定。

    【典型案例】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河北青崖寨等28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2012年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发布河北青崖寨等28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通知说,河北青崖寨等28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典型性、稀有性、濒危性、代表性较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维持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不断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和海域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

    【专家评析】

    保护和改善环境,既要注重“面”上的工作,也要加强“点”上的工作,“点”“面”结合。这是环境保护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经验总结。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所以,不管是自然保护区,还是人文遗迹的保护,都有利于保护生态的多样性,有利于保护文明的多样性。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4.如何理解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制度?

    【宣讲要点】

    “环境”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内容是很多、很丰富的。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环境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所以,在环境与资源的保护管理过程中,一直存在一对矛盾,即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如何妥善处理这一矛盾,既关系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关系环境的有效保护,其中的关键之一,就是如何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环境保护法》曾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这就明确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制度。通常情况下,对于自然资源,都是在保护中开发利用,在开发利用中加强保护。这两个方面处理好了,既能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能切实保护自然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保护法》只是就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对此作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30条规定在关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1)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2)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典型案例】

    为了加强三峡工程环境保护工作,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下,成立了三峡工程生态与环境保护协调领导小组,全面系统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中国三峡总公司负责枢纽工程施工区环境保护和地震观测。三峡总公司设有环境及文物保护委员会;三峡总公司科技与环境保护部设有环境保护处,负责施工区环境保护工作;三峡总公司枢纽管理部设有水库管理处,负责地震观测和水库坝前漂浮物的清理工作。湖北省、重庆市政府负责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的环境保护工作和建设期间水库管理的环境保护工作。生态与环境补偿专项、泥沙观测与研究工作由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库区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与治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文物考古与保护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文物考古与保护单位共同参与。

    三峡工程采取了有力的水环境保护措施。为保护三峡水库水质安全,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投资近400亿元用于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峡库区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28座污水处理场,将形成每天160万吨的污水处理能力,覆盖约900万人口。库区已经建设20座垃圾处理场,每个县城和大的集镇都有垃圾处理场。在水库淹没涉及的1959家工矿企业中,对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经济效益差的搬迁企业坚决实行关闭、破产,以确保库区的水环境。库区已经完成了139米水位以下的水库清理工作,加强了船舶油水分离器的安装和运行管理,完成了三峡水库水污染控制研究(第一期)等相关科研项目。

    三峡工程的兴建,不仅可以使江汉平原和洞庭湖地区2300万亩耕地和1500万人口得到有效保护。百年之后其烟波浩淼的盛景将会成为书本上的记忆。而三峡工程的建成,特别是其高位蓄水及平稳运行,洞庭湖的宿命将会改变。三峡工程对洞庭湖的影响不仅仅是更有效地控制了长江超额洪水,而且由于三峡大坝拦截了大量泥沙,长江洪水经过三峡后泥沙含量剧减,上游泥沙至少有60%留在了三峡。可以说,三峡水库对减轻洞庭湖淤积压力,延缓洞庭湖的消亡是极为有利的。据专家论证,在三峡水库运行30年后,洞庭湖泥沙总入湖和淤积量将减到0.6亿吨/年。此后随着三峡水库出库泥沙呈恢复性增加,洞庭湖的入湖泥沙和淤积量也将随之逐渐增加,至运行80年后入湖泥沙大致会稳定在0.79亿吨/年水平,淤积量约为0.51亿吨/年,相当于现在的三分之一。

    同时,三峡工程还可以使长江中下游枯水期的流量显著增加,有利于珍稀鱼类和其它鱼类安全越冬,有利于减少长江口盐水浸灌。

    【专家评析】

    水电资源(尤其是像长江这样跨省区的大流域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面临市场等问题,同时,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以及央属企业与地方的利益关系等,都是十分复杂的。正视并解决这些问题,是三峡总公司(包括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水电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协调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然需要国内市场的统一,在我国已经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的情况下就更应如此。因此,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一方面,就需要切实消除地方分割,另一方面,也需要兼顾地方利益,像三峡工程这样的跨区域、特大型水利项目,就更应当给工程所在地以适当的照顾。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像长江这样的水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三峡总公司作为央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要和地方打交道,形成国家利益、地方利益和企业利益等种种关系。这要从国家体制上加以解决,从国有资产分级所有(中央所有与地方所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明确应当让流域所经过的省份从大型水电企业所创造的价值中获益。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5.什么是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宣讲要点】

    现行《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只对生态补偿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的操作指引,不能满足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

    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分散在森林、矿产、水资源等多个领域,没有整合成系统。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加强,要求对生态补偿进行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比如,在新安江,生态补偿资金在补偿额度相对于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民生的目标还远远不够,大批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及建成后的维护运行管理面临巨大资金缺口。但是,大家担心,在试点结束后,中央资金如退出补偿,补偿机制如何延续还有待研究。

    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方面,相关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存在利益分配机制不够科学、受益主体没有合理确定、生态保护标准难以制定等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生态补偿的总体情况不清楚,哪些需要生态补偿,补偿到什么程度,需要多少年的补偿,需要多少经费,等等,这些都还不明确。因此,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特别是跨省流域的生态补偿方式,因涉及不同行政区域间的利益协调而未能落实,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缺乏公平。

    由于生态补偿未能在国家层面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没有建立起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仅仅依靠地方性法规难以解决所有问题,特别是:(1)资金的来源问题,(2)大中型国有企业等特殊补偿主体的补偿责任如何落实问题等。

    通过完善政策和立法,建立健全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加快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制化进程、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制化,这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也可以说,已经是众望所归。

    国务院早已开始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政策、法规工作。2013年4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表示要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此外,国务院还将加快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明确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标准、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等。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顺应了这一要求,其中,第31条明确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1)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2)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3)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与此相关,还要建立并实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模式,对生态产品生产方和受益方明确的区域,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不同地区间横向的生态补偿机制。

    【典型案例】

    生态补偿的“袁河样本”。这就是:江西省人大环资委积极探索,从2012年开始,用三年时间组织开展袁河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2009年至2010年,江西省人大环资委组织省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江西财经大学等部门和单位30多位专家、教授、研究人员开展了赣江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把河流交界断面的水量与水质一并作为考核指标,积累了流域生态补偿的宝贵经验。2011年年初,赣江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课题完成,并通过了江西省科技厅的验收。

    为加强赣江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成果的应用,继续探索江西省实行水资源生态补偿的可行性,2011年8月29日,江西省人大、省政府召开协调会,决定于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对袁河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开展试点工作,逐步形成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和市界断面水质的奖惩责任制度,促进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

    袁河是赣江的一条支流,发源于萍乡市芦溪县武功山,流经宜春、新余,再进入宜春樟树市汇入赣江,全长约286公里,流域面积6262平方公里,是江西省所辖萍乡、新余、宜春三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城市景观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的重要水源。保护好袁河的水资源关系到袁河流域内居民的生活和工农业生产,对江西省的稳定、繁荣和可持续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关键是,袁河流域涉及的主要市级交界断面不多,将袁河流域作为水资源生态补偿试点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江西省政府从“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奖励资金1.3亿元中单独列支1500万元,用于生态补偿试点资金,每年500万元。同时,试点所需工作、设施经费,另行安排。

    根据试点方案,袁河所流经的棚下、彬江、下蒋家、荷湖馆四个设区市级交界断面每月一次的水质监测数据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提供,水量监测数据由省水文局负责提供,两项数据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后报省人大环资委。年末,省人大环资委组织召开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暨专家论证会,根据全年考核数据,提出奖励方案,报省财政厅进行奖励或处罚。

    与全国各地生态补偿机制不同的是,袁河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试点是赣江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这一课题研究的具体实践,不仅把水质作为断面考核的标准,而且把水量列为考核的目标;不仅有奖励,还有惩罚。

    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原则,袁河流域断面水资源生态补偿金额采取动态变化的方式进行。如果监测断面水质指标值达到控制目标,则对该断面水质不奖不罚;如果监测断面水质指标值优于控制目标或劣于控制目标,则对该断面水质给与补偿或处罚。在行政区水质保护目标的基础上,对保护水质水量进行补偿,对污染水质及超量用水的情况进行处罚。

    2012年是袁河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第一年。为做好试点工作,江西省人大环资委多次组织赴萍乡、新余、宜春市进行调研,及时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针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帮助解决。如萍乡市芦溪县请求增加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51.5万亩,省人大环资委专门去函建议省林业厅重点考虑列入,目前仍在继续推动落实;宜春水文局提出增加水生态试验站设施投入和测验费用的意见,省人大环资委已向省财政厅转达。

    省财政厅及时拨付了2012年试点工作启动资金60万元,用于相关水文站添置基本设备,开展水质水量监测;省环保厅、省水利厅以及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水文局坚持按时监测,每月及时将上月各断面的水质和水量监测数据报送省人大环资委;萍乡、新余、宜春市人大常委会、政府认真配合,为试点工作开展做了大量工作。

    一年下来,棚下、彬江、下蒋家、荷湖馆四个设区市级交界断面全年的水质大部分符合功能区划标准,仅1月份萍乡至宜春的断面水质劣于控制目标,10月份新余至宜春的水量低于控制目标。

    2012年作为试点工作的实验年,按照只奖不罚、多优多奖的原则对萍乡、新余、宜春三个设区市进行了奖励。在500万元奖励资金中,宜春市获得175万元,新余市获得165万元,萍乡市获得160万元。奖励资金已下达至三市财政局,各市也已确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明确将奖励资金用于袁河流域水资源生态保护基础设施投入。

    (参见李小健:《生态补偿系列报道之八:生态补偿“袁河样本”》)

    【专家评析】

    这些年来,随着保护生态环境意识的深入,国家重视生态补偿工作,积极试点探索,许多地方也自发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各地和各方面普遍反映,由于缺乏统一的生态补偿制度和政策支撑,没有共同遵循的原则与规范,因此,就很难指导和约束不同层次和类型的生态补偿。

    在这种背景下,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生态补偿制度,可以说,这是顺应时代要求和人民呼声的“良善”之举。不过,这仅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还只是迈出了第一步,所以,如果说生态补偿亟须制度“给力”的话,那就还必须有进一步细化规定,使这一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为此,要认真研究落实。

    首先,要认真研究当前生态补偿工作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因为生态补偿涉及多个领域、多个层次,任务繁重艰巨,仅靠单个领域、个别地区的试点是不够的,迫切需要加强整体研究,进行顶层设计。

    其次,需要认真总结各地的试点工作经验,及时上升制度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体来说,要科学确立生态补偿的目标与范围,补偿的主体和客体,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补偿程序,补偿资金的来源,补偿的管理与监督等。

    第三,还要继续加强试点工作,加强规范和指导,共同推进生态补偿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最后,要在全社会开展宣传教育。现在,有一种模糊认识,下游地区受益的发达地区对上中游相对贫困地区的生态补偿,主要以“扶贫”的方式进行,是对上中游地区的“恩赐”。因此,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生态环境补偿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统一各方的思想,为实行生态补偿制度营造良好氛围。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二)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6.如何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

    【宣讲要点】

    《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环境”,包括大气、水、土地等,相关的法律,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这些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明显恶化,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普遍关注和强烈担忧。

    比如,空气持续恶化,在一些城市,市民要想呼吸上新鲜空气似乎已成为一种奢求。我国有70%左右的城市空气质量较差,达不到新的空气质量标准。特别是,自2013年以来,我国中东部等地区多次出现大范围雾霾天气,持续时间之长、影响范围之广,都是前所未有。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在内的许多区域空气污染严重,许多地区都发布了雾霾橙色预警,部分城市细颗粒物即PM2.5浓度,一度接近达到1000微克/立方米,空气处于极重污染。同时,全国酸雨污染仍然较重,酸雨地区面积超过国土面积的12%;有的地方出现了光化学烟雾污染。

    又比如,水污染有加重的趋势。这在一句顺口溜中得到了较为直观的反映:“70年代淘米洗菜,90年代水质变坏,到了现在鱼虾绝代”。的确,我国已有70%的江河湖泊被污染,75%的湖泊出现程度不等的富营养化,90%流经城市的河段受到严重污染。地下水也不能幸免,据国土资源部2012年公报,全国198个地市级行政区4929个监测点中,有将近60%的地下水质为“差”,有16.8%监测点水质为“极差”。

    再如,重金属污染日益突出。镉、砷、铅、珞、汞等重金属污染越发严重,不仅对水体造成污染,也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不断发生的“血铅事件”,以及震惊全国的“镉大米事件”,就是明证。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建设生态文明,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32条规定:“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典型案例】

    我国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治理,首先在湖南省长株潭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2014年,国家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综合治理工作,先期在湖南省长株潭地区开展试点。财政部表示,今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湖南省试点地区给予补助,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通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污染修复治理,实现重金属污染耕地的稻米达标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3年,媒体披露湖南省稻米镉超标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实际上,重金属污染耕地可防可治,稻米镉积累可控可调。土壤本底中自然就含有一定数量不同种类的重金属,外源污染又会增加重金属含量,当耕地质量下降、土壤酸化等造成其活性增强时,就可能被农作物吸收并积累。通过采取农艺耕种等措施,可以调控农作物对重金属的吸收和积累状况。

    对此,国务院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深入研究,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工作措施,并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湖南省抓紧制定落实方案。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开展综合治理的总体思路和技术路线。

    农业部提出,试点工作按照“因地制宜、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收益不减”的基本思路,科学合理确定技术路线及配套措施,通过土壤改良、培肥地力等农艺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确保稻米重金属含量不超标。污染较重的耕地(占少部分)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不再种植水稻,改种棉花、蚕桑、麻类、花卉等,并对残余物去向进行监控,不得再回流进入耕地。

    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并已将试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指标,落实了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具体乡镇、村组、田块。

    (参见李丽辉:《我国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治理》,载《人民日报》2014年4月11日,第9版。)

    【专家评析】

    当前,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刻不容缓!

    首先,要站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提高对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的重要性的认识。切实保护好大气、水、土壤等,本身是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所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全社会都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保护好我们赖以生息的环境。

    其次,要特别加强对土壤的保护。土壤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生命线”。与空气污染、水污染不同,对土壤污染,我们仅凭肉眼是看不出来的、仅凭鼻子也是闻不着的。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土壤污染状况不明、污染“家底不清”。有专家指出:“现在,我国土壤污染比许多国家都要严重,日益加剧的污染趋势可能还要持续30年。”一方面,土壤的污染已经十分严重,另一方面,对于污染了的土地进行修复、治理的难度很大,更为深层的问题是,我国耕地质量保护法规不完善,作为耕地使用主体的农民缺乏保护耕地质量的主动性。对土壤污染,国家层面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也缺乏相应的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解决土壤污染的问题,要多管齐下,既要增加投入,加强修复、治理,还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目前,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土壤环境保护法(草案)》已经初步形成,还必须抓紧工作,争取早日出台。

    第三,要从完善相关制度出发,尽快细化有关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及时出台相关规定,以建立和完善对大气、水、土壤等的调查、监测、预警、评估和修复制度等,增强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最后,要严格执法。对于大气的保护,我们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水的保护,我们有《水污染防治法》,这次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又重申了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所以说,在这方面,不是没有法律和制度,而是执行不执行的问题、执行得好与坏的问题。不管是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的治理也好,还是对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也罢,都必须严格执法,把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7.怎样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

    【宣讲要点】

    《环境保护法》第20条就曾对农业环境保护的问题作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这对农业环境的保护起了一定作用,但是,我国农业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迫在眉睫。

    2006年7月,由农业部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召开的“中国环境资源与农业政策国际研讨会”上,专家学者就提出,农业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形势严峻。这主要表现在:(1)我国水资源现状:人均水资源紧张,南北方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均,区域结构矛盾突出。(2)农业用水供需状况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水资源总量不足、无法支撑现有用水模式的持续扩张,以及水污染问题严重,使得用水形势更加严峻。(3)化肥施用比例不尽合理,化肥产品中单质肥料、低品位肥料所占比重较大,高品位肥料、复合肥料所占比重较小;我国有机肥资源丰富,种类繁多,不仅有粪尿类、堆沤肥类、秸秆类、绿肥类、土杂肥类,而且有饼肥类、海肥类、农用城镇废弃物类和沼气肥类等,但有机肥料开发利用不够。

    目前,农村和农业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环境治理任务异常艰巨。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时,许多组成人员都建议,要充实有关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此作了补充和完善。(1)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3)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典型案例】

    2013年,我国出现大米镉超标事件。5月,广东查出的30余批次镉超标大米,主要产自湖南、江西、广东等地。

    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务院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深入研究,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工作措施,并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湖南省抓紧制定落实方案。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开展综合治理的总体思路和技术路线。

    2014年4月,我国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治理工作,先期在湖南省长株潭地区试点。财政部表示,今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湖南省试点地区给予补助,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通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污染修复治理,实现重金属污染耕地的稻米达标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有关专家介绍,重金属污染耕地可防可治,稻米镉积累可控可调。土壤本底中自然就含有一定数量不同种类的重金属,外源污染又会增加重金属含量,当耕地质量下降、土壤酸化等造成其活性增强时,就可能被农作物吸收并积累。通过采取农艺耕种等措施,可以调控农作物对重金属的吸收和积累状况。

    农业部提出,今年试点工作按照“因地制宜、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收益不减”的基本思路,科学合理确定技术路线及配套措施,通过土壤改良、培肥地力等农艺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确保稻米重金属含量不超标。污染较重的耕地(占少部分)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不再种植水稻,改种棉花、蚕桑、麻类、花卉等,并对残余物去向进行监控,不得再回流进入耕地。

    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已将试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指标,落实了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具体乡镇、村组、田块。

    【专家评析】

    面对重金属污染日益严重的现状,要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认真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治理工作。当前,既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加以推广,也要严格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关于建立和完善对大气、水、土壤等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提高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水平。

    第二,要依法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在粮食主产区和重点流域要尽快普及。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在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8.如何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宣讲要点】

    海洋是国土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保护法》第21条规定:“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到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我国海洋事业蓬勃发展,海洋经济生产总值已从1978年的60多亿元人民币激增到2012年的5万亿元人民币,占国民生产总值的9.6%。同时,海洋生态环境也呈现出不断恶化的趋势,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海洋环境污染最严重的地区之一,海底栖息环境不断恶化,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海产品品质下降,赤潮、绿潮等海洋生态灾害频发。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沿海地区每年排放入海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约60亿吨,沿岸油田和石油化工企业每年跑、冒、滴、漏入海的石油达10多万吨。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是很严重的,2011年的“康菲溢油事件”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对渤海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可以说,海洋溢油事故给水域环境和生态造成的巨大损害令人痛心,然而,更加令人难以接受的事实,则是这些生态被损害后,最终能够经由国家求偿而获得弥补的损失却仅有三、四成。

    总之,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已经到了“不堪重负”的程度,急需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内容,而尽快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是题中应有之义。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34条规定:“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切实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一要坚持环保优先、生态优先理念,提高环境保护的准入门槛。同时,必须提高全民的海洋环保意识,切实解决重开发轻保护、重眼前轻长远、重局部轻全局的问题。二要对湾口湾区的信息沟通反馈,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建设,以及预警机制的建设。三要以海域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改善海域环境质量、保证沿海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要以省、市为区域,尽快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四要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重点对保护区域给予补偿,提高海洋环境污染的补偿和赔偿标准。

    【典型案例】

    2014年1月初,国家海洋局发布第21期海洋环境信息。监测数据显示,在所监测的156个陆源入海排污口中,有78个入海排污口向邻近海域超标排放污水,超标排污口占到监测总数的一半。

    2013年8月-11月,我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继续组织实施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去年10月,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选取了辽宁、河北、浙江、福建、广西、海南6省(自治区)进行入海排污口超标比率的监测。超标排污口比率范围为21.1%-93.3%。其中,广西最高,被监测的排污口15个,超标14个。去年11月,我国海洋环境监测部门还对156个陆源入海排污口进行了监测。通过对污染物样品的分析,证明有78个入海排污口向邻近海域超标排放污水,占监测排污口总数的一半。入海排污口超标比率最高类型为市政排污,占58.3%。

    同时,我国海洋倾倒区环境状况、海洋油气区环境状况、海洋环境放射性状况、赤潮和绿潮状况的监测结果比较乐观。

    【专家评析】

    在我国,包括海洋经济在内的海洋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已是有目共睹。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海洋环境污染最严重的地区之一,海洋生态环境呈现出不断恶化的趋势。因此,保护好蓝色国土迫在眉睫,必须下大力气,加以扭转,否则,任其发展下去,后果不难想象。当前,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各方的共识。这当中,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重中之重。

    一方面,必须抓紧修改或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尽管我国先后颁布了有关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然不能完全适应海洋强国建设战略的客观需要。(1)尽快调整修改现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我国现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出台时间较早,大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已经明显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其中,最突出的便是对违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处罚额度与国际标准差距过大。以“康菲溢油事件”为例,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度,只能罚款20万元人民币,远远不能弥补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应对之策,就是以《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为契机,相应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必须抓紧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尽快健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尽快出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实施细则,以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另一方面,必须加大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力度。立法不是最终目的,我们不能为立法而立法。法律一旦颁布实施,就必须一体遵循。不管是政府,还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都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都必须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到实处,增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只有如此,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才不会是一纸空文。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二)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九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9.如何加强城乡的规划和建设?

    【宣讲要点】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城镇化)、现代化过程中。城市(或城镇)是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的中心,是工业和人口集中的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由于城市人口密集、经济活动集中,使得大量物质和能量在城市生态系统中流动、循环,也必然使得大量的废物和其他物质被排放到环境中,从而对城市环境产生很大的压力。因此,城市化(或城镇化),必须加强城市规划,加强对城市(或城镇)环境保护的规划。

    《环境保护法》曾对此作了规定,其中,第22条规定:“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第23条规定:“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市规划法》。在该法的基础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其中第4条进一步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原来的基础上,第35条明确规定:“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典型案例】

    北京市海淀区太阳园小区东侧边角地,拆违建还中关村科技园区美景。

    北京市海淀区太阳园边角地紧邻交通动脉北三环西路,处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心腹地。整个边角地遍布的是一片低矮平房,有的被用作库房,有的则作为无照废品回收站或租户,环境脏乱。

    拆除前,170余人已腾退,完成了60间、共计2500余平方米的违法建设拆除。2013年1月5日,正式启动太阳园边角地违建拆除。强制拆除正式开始后,同时启动洒水降尘,整个拆除持续了1天。最终全部拆除各类违建120间、4550平方米。该违法建设拆除后,将对该区域彻底清理,进行绿化和硬化。设置场地围挡,围挡建成后根据现实情况,将设置城市绿地、公共空间等,恢复中关村科技园区生态环境。

    同时,北京东城城管等部门在南二环永定门桥辅路,对位于桃园北街4号的18处、面积为252平方米的违法建设进行了集中拆除。在南二环永定门桥辅路,在银色铁皮板的遮挡下,十余处违法建设隐藏其中。为了节约成本、最大限度腾出空间,违法建设的屋顶是铁皮包裹泡沫板搭建而成的,墙体多为单层的砖墙,两名工人稍用力就将其推倒。为了解决用电问题,房主们私自连接的电线在房顶上杂乱地交织着,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在发现该处违建后,城管分队同街道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劝导,并于8日集中拆除。现场工作人员介绍说:“在违法建设拆除完成后,将把该空地建设成一处绿地,美化周边环境,并安排专人进行日常管理”。

    (参见饶沛:《城乡接合部环境将与城区看齐》,载《新京报》2013年5月10日,第A7版。)

    【专家评析】

    随着首都城市发展,城乡接合部地区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这也是首都环境建设长期面临的问题。特别是,北京城六区及各区县中心城镇这些建成区实行的是城市环境管理体系,但广大农村地区并没有纳入这一管理体系,管理标准低,经费投入与城市有较大差距。

    2013年5月9日,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首都环境建设工作的意见》,提出逐步把城乡接合部的环卫作业、环境管理等纳入城市管理体系,解决城乡接合部地区的环境问题。北京将逐步把城乡接合部的环卫作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管理、网格化管理纳入城市管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城乡接合部的失管问题。针对广大农村地区,提出要统一标准、加大投入、行业主管单位要向农村地区延伸。市委市政府将通过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实现对城乡接合部地区的长效管理。

    解决城乡接合部的环境问题,通过突击“检查”、“治理”只能是治标而不能治本,长久之计,必须在管理体制和机制上有所突破,有所创新,真正将城乡接合部的环境与城区看齐,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治理好。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二)城乡规划法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10.如何加强对生活废弃物的处理?

    【宣讲要点】

    对于城里的市民来说,垃圾处理似乎只是从自家厨房垃圾桶到楼下小区垃圾箱的距离。然而,在我们高速发展中的城市,正遭遇垃圾围城之痛。目前,全国城市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75万亩,全国三分之一以上城市遭遇垃圾围城,造成这样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垃圾分类处理成为空谈,与此同时,无序的垃圾焚烧正日益成为城市环境毒瘤。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内众多城市已经开始提倡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并陆续出台相关条例加以规范。2000年,建设部就确定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桂林、广州、深圳、厦门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

    然而,试点依旧还在试点。

    令人欣慰的是,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已经开始起步。

    当今世界,“垃圾围城”困境很普遍,怎么破解这一世界性难题呢?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是被公认的最终出路,而减量化是先决基础。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发展循环经济是解决资源、环境问题的一种重要途径,这不仅可以为经济发展开辟新的资源,而且能够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经济效益。

    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通俗一点来说,“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2008年8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总结国内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有益经验,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概括地说,《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了以下原则和制度:(1)明确了减量化优先的原则,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2)建立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度,包括: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3)建立总量调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依据上级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4)建立再利用和资源化。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5)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废物利用”已成为企业的一项义务和责任。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物,不能再一弃了之,而是有责任将其再利用和资源化。(6)强化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一方面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管理,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又强化产业政策在政府规范和引导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对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作用。(7)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利用经济手段,调动各行各业各类主体的积极性,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缓解资源瓶颈。

    《环境保护法》第3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就是对于生活废弃物,一方面,要实行分类处置,既有利于降低成本和难度,更好地处理生活废弃物,也有利于对生活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更好地再使用生活废弃物,从而实现生活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典型案例】

    垃圾分类试点已经20年了,仍踏步不前。

    在北京、上海、广州等许多城市,垃圾分类试点流于形式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比如,在北京最繁华的CBD国贸核心区,随意打开一个分类垃圾箱,看到的却依然是废纸、饮料瓶、牛奶包装、塑料餐盒和食物残渣等的“混合体”、“共生体”。所谓的“垃圾分类”仍然停留在口头上、体现在口号中。

    在上海,杨浦区的建德国际公寓是上海市选定的试点小区之一,但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透露,虽然志愿者会对分类进行指导,但居民自觉将家中干湿垃圾分类的比例只能达到30%至40%。

    上海将施行垃圾分类。

    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明确,下阶段上海暂不会对居民征收垃圾费,但是,今后在上海生活垃圾不分类,将面临处罚。

    根据该《办法》,对于生活垃圾分类各环节未尽责的,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不过,在责任人和奖惩办法方面将做进一步明确。处罚条款并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全面适用,而是根据渐进性特点,在实施初期,对垃圾分类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教育,只对个别较为恶劣的行为会依法处罚。

    【专家评析】

    垃圾泛滥,垃圾围城,这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并不是没有“解”的难题。

    20多年前的台北市,也存在严重的垃圾问题:企业乱排污、百姓乱扔垃圾。从环保教育入手,倡导前端垃圾分类投放,十余年如一日,台北居民遵守着严格的垃圾分类制度,自觉将家庭垃圾分成资源、厨余和一般垃圾,在指定时间丢弃。1999年,台北市家庭垃圾量为每天2970吨,到2012年降至每天986吨,减幅达66%;资源回收率则从2.4%提升至47.7%。台北垃圾处理方法入选上海世博会“城市最佳实践区”。

    但愿这次《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并积累可供借鉴的经验。

    当前,解决垃圾问题,必须采取发展的方式,需要基础设施投入,需要制度设计创新,更需要全体国人的自觉自醒。垃圾分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个人、家庭、社区和政府无一可袖手旁观,需要全社会再造一套科学、可操作的行为规范。要站在资源循环利用、建设美丽中国高度,既下定决心,又投入人力物力,破解“垃圾围城”这一世界性难题。

    第一,政府责无旁贷,应将更多公共财政资金投向垃圾处置全过程,以更严谨的态度和更负责任的决策来制订垃圾处理政策法规、布局垃圾处置设施。

    第二,需要全民参与,从垃圾分类、减量开始,再加上焚烧等技术的采用、资源回收率的提高,终将被破解。

    第三,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目前,“循环经济”这一概念不仅为人们津津乐道,而且正在深入人心。自古以来,中国就崇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强调“天人合一”。这与“循环经济”有相通之处,因为循环经济最根本的就是要解决人和自然的协调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就陆续开展了循环经济的实践活动,即再利用和资源化。只不过,在当时叫“资源综合利用”,而不叫“循环经济”罢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认真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和《环境保护法》,不仅处理好垃圾,而且处理好包括废旧衣物在内的生活废弃物,真正处置好生活废弃物,建设美好家园。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二)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十五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11.怎样理解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宣讲要点】

    由于我国缺乏系统的长期监测,还无法揭示雾霾特征污染物的健康危害。而治理大气污染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换句话说,这就意味着我国大多数城市居民在未来一段时期内,都可能生活在PM2.5等大气污染物超标的环境中。在这一背景下,就迫切需要开展空气污染(雾霾)健康影响监测,了解不同地区空气污染(雾霾)特征污染物的浓度变化规律及其对人群健康的危害,为进行健康风险评价提供数据支持。

    《环境保护法》第39条对此作了规定,主要是两个方面:(1)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2)国家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2013年10月28日,针对近年来我国许多省份雾霾天气频发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2013年空气污染(雾霾)健康影响监测工作方案》,明确计划通过3年至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空气污染(雾霾)监测网络,目的就是要揭示雾霾污染物健康危害。

    2013年,通过对环保部门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文献的分析,确定了空气污染(雾霾)高发的地区包括:华北地区、黄淮海地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四川盆地及东北地区,以上高发地区涉及16个省(或直辖市)。在雾霾高发地区以城市为重点开展监测,每个城市在空气污染相对重的区域和污染相对轻的区域设立监测点,另外,还选择了部分农村地区设立监测点。

    【典型案例】

    上海出现多例儿童血铅超标。

    落户于中国上海的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附近居民儿童发现多例血铅检测超标问题引起了中国两家环保组织的关注。2012年1月10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与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两家环保组织联合致信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希望就其下属企业上海江森自控国际蓄电池有限公司存在的严重环境问题进行沟通。

    据报道,江森公司附近居民儿童发现多例血铅检测超标,其中“康花新村儿童截至9月18日,在艾迪康检测43人,33人超标,最高值897ug/L”。按照中国国家标准,血铅浓度超过100ug/L为中毒。

    两家环保组织表示,据浦东新区环保局披露,6月3日,浦东新区环保局对江森的35个排放口做了检测,发现其中的4个超标排放。对此,环保局对其罚款3万元,责令其停产整治。浦东新区环保局又在6月21日和8月30日对江森公司进行了两次抽查,浓度方面都是达标的。2011年9月初,发现大批儿童血铅超标后,上海市及浦东新区政府在儿童生活区附近做了排查,确认江森公司疑似肇事单位,环保部门在2011年9月13日下达了责令江森公司暂停生产的通知。

    而江森公司曾向媒体透露,其委托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曾就血铅事件进行第三方调查,并出具报告说明上海江森公司的生产并非血铅事件的最大成因,这一说法受到了当地环保部门的质疑。

    (参见郄建荣:《上海出现多例儿童血铅超标》,载《法制日报》2012年1月12日,第6版。)

    【专家评析】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上市公司,必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理所当然地要向公众披露更广泛的环境信息,包括铅污染物排放的信息、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清洁生产审核的信息以及其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责任调查的信息。

    的确,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所处环境的好坏对身体健康的影响。一方面,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在开发利用资源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严重的甚至是污染、破坏了环境。另一方面,人在这种被污染甚至是被破坏了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自身的健康必然受到影响。

    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环境质量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为此,要加强环境质量对于各种健康影响的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各种疾病。2013年10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2013年空气污染(雾霾)健康影响监测工作方案》,明确要求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空气污染(雾霾)监测网络,目的就是要揭示雾霾污染物健康危害。

    这是一个好的开端,表明我们已经走在一条正确的道路上,接下来就是要持之以恒地做下去。

    【法条指引】

    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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