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分析从历史上沿袭下来的早婚习俗的原因,应当包括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我们的文化对人的生理性质的独特看法等方面。
首先,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往往是出于政治和军事上的需要鼓励早婚的。例如,越王勾践就曾将早婚作为一项重要战略措施,目的在于加速扩充他的军队。
其次,从经济角度来看,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中,人丁兴旺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这是从宏观角度来看的。从微观角度看亦如此:一个家庭劳动人手的多寡同这个家庭的富裕程度也存在着正相关关系。为了生育更多的子女,早婚是必要的方式之一。
再次,从社会角度看,家庭需要男性后代传宗接代,光宗耀祖,这种需要由“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类的观念表达出来,极其深入人心。此外,人们都相信“多子多福”,家庭人口众多不仅同家庭的财富联系在一起,而且能够扩大家庭在农业社会中的势力,提高家庭的社会地位。人们大都以“四世同堂”为上流社会及荣华富贵的标志。
最后,从中国传统的性道德观念来看,由于中国文化自宋明以降对人类性行为持严厉的带有禁欲色彩的道德观念,人们对婚前(及婚外)性行为的态度(尤其针对女性)一直非常严厉。这种态度在近现代有了一些改变,但与其它文化相比仍属相当严厉之列。中国入口始终保持极高的结婚率(终身不婚者不超过总人口的3%),可以被视为这种观念的一个后果。在过去,男子嫖妓纳妾可以半公开地进行;自1949年后,嫖妓和纳妾都被列入非法范畴口由于社会的性道德观念渊远流长,较难改变,初婚年龄只好提前。从生理方面讲,既主张晚婚又严禁婚前性接触是不人道的,也是缺乏操作性的。
在1911年革命之后,新政府的规定提高了婚龄起线0。1931年婚姻法规定的初婚年龄为男18岁,女16岁(第980条)。20年代,潘光旦调查了人们对初婚年龄的看法。结果如下:
根据著名的定县调查,在1911年,当地平均初婚年龄为男18.2岁,女17.7岁;在20年代,男18.7岁,女仍为17.7岁。
(Gamble, 1954)巴克(Buck)在1926年的调查也得到了类似的结果,即男18岁,女17岁。巴克于1929至1931年间以1600位男性和7760位女性为调查对象所做的一项调查发现,在中国农村地区,平均初婚年龄为男20.5岁,女18.2岁。通过对3360人的调查,有7.3%的男性和9.0%的女性在15岁以前成婚。城里人比乡下人婚龄略迟。在女工中。有些人迟至24-26甚至27岁才结婚——在这个年龄,乡下女孩子已经被当作嫁不出去的姑娘了。
(Buck, 1968)另据乔(Chiao)在1934年发表的一顶调查结果,中国人的平均初婚年龄是男20.78岁,女18-47岁。这项调查是在1929至1931年间进行的,调查对象为11个省22个地点的12456个农村家麓垂。(Chiao, 1934)朗格(Lang)在1935至1937年间以北京和上海的1174人为对象做过一项调查口调查结果表明,有3.4%的男性和4.5%的女性在15岁以前结婚。在另一项于1940至1944年间所做的调查中平均初婚年龄是男19.5岁,女17.6岁(CHen, 1946)。上述调查表明,在1949年以前,早婚相当盛行。
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1950年公布的新婚姻法规定,法定的初婚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这一规定比1931年婚姻法规定的韧婚年龄推迟了两年。
中国近几十年来在许多问题上有一种颇具特色的作法,那就是法律与“实际掌握”,尺度之间的差异。70年代以来,政府出于控制人口的动机,一直鼓励晚婚。可在50年代和60年代,并非出于人口控制的原因,政府也曾宣传过晚婚,这一宣传略带禁欲主义的色彩,是革命战争时期和解放初期理想主义的遗风;类似现象在许多宗教团体成立的早期都曾出现过。试举几例:在1954年,在一篇题为“如何对待早恋与早婚”的报刊文章中,有人抨击了高中学生的恋爱活动。文章认为,这类行为不但会影响中学生的学习,而且有害健康。它还把中学生的婚前性行为归因于受到西方的影响,因为“在美国这样的资本主义国家,腐朽的资产阶级利用色情腐蚀年轻人,使他们丧失革命意识。”(《中国青年》1954年第7期)一位武汉中学教师在致《中国青年》杂志编辑的信中说,在他的班上,40个学生中有7人在谈恋爱,其中有2人结了婚。这些结了婚的女孩每天要回家三四次给婴儿喂奶,对学习火有影响。(《中国青年》1956年第2期)另一位中学校长抱怨说,在他所领导的学校中,967名学生中有44名女生有恋爱经历,26人结了婚,她们占全校女生的17%。由于她们总要因照料孩子而缺课,学习成绩都下降了。(《中国青年》1957年第4期)在1957年,共青团中央发出晚婚的号召,提出的主要理由是:
早婚会影响青年“进步”。什么是最适当的初婚年龄呢?《中国青年》杂志编辑部文章提出:“我们认为,男性28或29岁,女性25或26岁结婚也不晚。”(《中国青年》1957年第4期)还有一位医生宣称:“从生理角度看,中国女性的身体成熟期在20至25岁之间,男性在25至30岁之间。只有到了这个年龄,人们才能理智地处理个人的性欲问题。”(《中国青年》1957年第6期)如果说禁止中学生结婚理由还是相当充分的话,那么禁止大学生谈恋爱就有点不近人情了。在一场关于大学生可否谈恋爱的论争中,不赞成大学生谈恋爱的观点占了上风。反对大学生谈恋爱的观点举出的原因有:(1)大学生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没有成熟到可以结婚的程度;(2)大学生应当把精力集中在学习上,而恋爱和结婚会分散他们的精力;(3)为了在政治思想上求进步;(4)青年人应为国家多做贡献,而不应贪图个人享受。(《中国青年》1962年第11期)在五六十年代的中国,最常见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树立榜样供大家学习。在1963年,一位王姓女工被树为模范,原因是她三次推迟了婚姻,尽管她已经28岁了。报刊评论文章称赞她不仅出色地完成了工厂里的工作任务,而且能够很好地处理个人生活。赞扬她把党和革命的利益放在首位,个人的愿望放在了次要的地位。文章号召青年向这位女工学习,学习她在处理革命工作与个人私事时有“正确的态度”(《中国妇女》1964年第5期)。另一位女工也因晚婚受到表扬,她拖到33岁才结婚(《中国妇女》1963年第6期)。
在1980年新公布的婚姻法中,法定初婚年龄比1950年婚姻法又提高了两年?即男22岁,女20岁。有人在一篇宣传文章中补充说:“法定婚龄并非最适当的婚龄,从医学角度看,男女两性身体的成熟期在23至25岁之问,因此,最好到这个岁数再结婚。”在同一本宣传册中,作者还强调,婚龄的早与晚不是无足轻重的小事,而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斗争的反映,是这两个阶级世界观的反映。我们必须在婚姻问题上意识到两个阶级的斗争。(Xie, 1975)天津调查的结果表明,平均初婚年龄为男26.4岁(标准差为5.51岁,中位值和众值均为26岁);女23.0岁(标准差为5.02岁,中位值为23岁,众值为25岁)。这种情况与先进工业国相比已经十分接近,甚至比它们的初婚年龄略迟。
在先进工业国度中,平均初婚年龄虽然在工业革命早期有过短期的下降,但随后的几十年间,却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男性的平均初婚年龄为29岁;在纽约州(纽约市除外)男性的平均初婚年龄为28.8岁。女性平均初婚年龄在英国和威尔士是26.5岁;在澳大利亚是25.3岁;在纽约州是25.2岁。
(Lang, 1946)在美国,人们的初婚年龄也有逐渐推迟的趋势。在1960年,初婚年龄中位值为男22.8岁,女20.3岁。到了1975年,已推迟到男23.5岁,女21.1岁。在1979年,平均初婚年龄为男23.4岁,女21.6岁。(Kirkendall, 1984)天津数据表明,不满15岁结婚的男性在1920年年龄组当中占到9.8%,女性占7.5%,在1940年以后出生的调查对象当中这个比例降低到0;与此同时,25岁27岁初婚的,在男女两性中增长到六至七成。从上述二表中不难看出,随着出生年的推后,初婚年龄在提高,而且人们的初婚年龄在向两三个年龄集中的趋势,而不像过去那样在各个年龄中均匀分布。
在近几十年间,初婚年龄急剧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在上海,女性低于20岁结婚的已从42.2%下降到1.2%;在河北省从59.2%下降到13.8%;在陕西省从79.7%下降到19。
3%口比起1949年以前,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龄在上海推迟了4.4年;在陕西推迟了4.4年;在河北推迟了3.4年。在1984年,女性平均初婚年龄在上海是26.0岁;在河北和陕西均为21.9岁。
(郭同,1986年)此外,据《人民日报》报道,1986年辽宁省统计局所做的一项调查表明,一般入的理想结婚年龄与法定结婚年龄相当接近。在回答“你认为何时结婚为宜”这一问题时,88.8%的人的选择介于20至28岁之间;5.0%低于20岁;6.2%在28岁以上。随后的追踪调查表明,在样本的所有已婚者中,22岁以下结婚的男性只占2.7%;20岁以下结婚的女性只占15.0%。
在先进工业社会中,婚龄提高的原因据西方学者概括有以下数种:(1)妇女上大学人数增加;(2)妇女就业机会增加;(3)女性选择单身生活的权利日益被社会认可。根据一项在美国所做的调查,大学毕业生比学历低的人结婚晚1至2年,他们最常见的结婚年龄为男25岁,女22岁。(Saxton, 1977),采用对数线性回归方法对天津数据所作的分析结果表明,职业、收入和教育程度较高者更倾向于晚婚。
对男女初婚年龄的比较还可以看出城市夫妻的年龄差异。分析表明,在我国大城市的婚姻中,夫妻年龄差以男比女大1至3岁为最普遍(38.0%)。值得注意的是,样本中有12.5%属于妻子大于丈夫一两岁的情况。在中国,某些地区有男子娶“大妻”的习俗。例如,20年代的定县调查发现,766对夫妻中有70%属于大妻小夫,25%是大夫小妻。(Gamble, 1954)一项40年代的华北所做的调查表明!在3004对城市夫妻里面,大妻小夫的占到20%;农村夫妻中大妻小夫的占到45%。大妻小夫的现象在贫苦农家更为常见,其原因或许在于妻子的家务劳动价值。在城市工人和上层社会中,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因为在这些阶层中,妻子更多地被视为生活的伴侣而非家庭里的劳动人手。(Lang, 1946)从天津调查的数据看,夫妻的年龄差有逐渐缩小的趋势。这种趋势同样发现于西方国家、非洲国家、日本和台湾。以台湾为例,夫妻年龄差在1906年到1943年这段时间内大大缩小了——从5.9年缩短到3.3年(Anshen, 1959)从天津调查数据也可看出,妻大于夫3至6年的情况,在1920年以前出生的这个年龄组中占12.3%,在1951至1960年龄组中已不复存在;另一方面,夫大妻4岁以上的情况,也从34.0%下降到13.9%,与此同时,夫妻岁数无论谁大谁小相差不过2至3岁的从1920年前年龄组的53.7%土升到1951-1960年龄组的86.6%,换言之,除了14%的人之外,所有的夫妻都属于年龄相仿(差距不超过3岁的范畴)。
对夫妻年龄差的对数线性回归分析结果表明,教育程度、职业和收入同夫妻年龄差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即在这几个变量上数值越高的妇女,夫妻年龄差距就越小。
概括地说,男女两性在中国城市中目前都更倾向干晚婚,这点与先进工业国的情况相当接近。此外,夫妻年龄差也有缩小的趋势。年龄较大(早年结婚的人)以及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人,更有可能找寻与自己年龄差距大的配偶一一或者比自己大许多,或者比自己小许多。年轻人和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人,则更倾向于找与自己年龄相仿的人作为结婚伴侣。
在传统中国社会,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婚姻绝大多数采用媳妇婚后进入婆家居住的方式,称“男居制”或“从夫居制”。当然,在这种最盛行的婚后居处之外,并非没有例外,那就是“女居制”或“从妻居制”,又称“入赘婚”,俗语称“倒插门女婿”“上门女婿”等。
这种婚姻通常发生在女方家境较好又无男性子嗣的情况下。人们因此一般会看低“上门女婿”,认为它们必定是穷得走投无路才这样做的。然而,在某些少数民族中却会有不同的逻辑,例如在西藏。
根据一项80年代的调查,藏民的婚姻有30%是新郎住进女方父母家庭,这类婚姻并不像前述汉民的入赘婚那样受到特别的压力。
婚后居处的第三种形式是新婚夫妇脱离双方家庭单立门户(新居制),这种婚后居住方式在农业社会中亦不常见,但在现代都市生活中却变得越来越常见。
在第一个与婚姻有关的民法(1931年民法)中有这样的规定:
妻子婚后应居夫家(第1002条)。时至今日,从夫居形式仍是大多数婚姻的主要形式,尤其在农村。有民谚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意思是女儿一结婚就不再算是娘家的人,而成了婆家的人。
1980年,《中国妇女》刊登了一一位工人的来信,信中说,他的妻子是一位民办教师。在一般情况下,她应到婆家居住,可是他工作的城市不可能为她和儿子上户口,她娘家村里的干部也拒绝保留他们的户口,不发给他们口粮,并振振有词地说:“嫁出去的女人是泼出去的水,她应当搬到她丈夫家去住。”结果这母子俩被搞得进退两难(《中国妇女》1980年第7期)在这一个题目上,也有相反的情况,例如有一篇题为“已婚妇女住娘家在这里受到欢迎”的报道说,南方某村庄约有2100人,村里的女人有41%嫁给了工人、干部、教师或外村的农民,但她们因为各种原因决定继续留在娘家。有时村干部担心她们会占掉本已短缺的耕地,认为这些女人和她们的孩子是在同娘家村里的人“争口粮”。村里另一些领导同情这些女人,最后这种意见占了上风。于是为她们分配了工作,保留了户口,分配了口粮(《中国妇女》1980年第7期)。对同一问题的这两种处理办法虽然截然相反,但在这两个事例背后,可以看出同一条不成文的规则——已婚妇女应当离开娘家去住婆家。在后一个事例中,虽然有同情心的一边占了上风,但一般的规则距离妇女结婚后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权还差得很远。
婚后新居处在都市生活中已呈现出一幅相当不同的景象。依据天津调查的数据,婚后新居在样本中已占到将近一半的比例(48.2%),虽然从夫居仍占不小的比例(40.0%),从妻居仍较为少见(9.7%)。
从各年龄组的情况看,婚后居处在我国城市中还是发生了很大变化的。可以看出,1920年以前出生的人们从夫居比例最高(65.9%);新居比例最低(31.3%)。从夫居的比例从1920年年龄组酌65.9%降低到1951-1960年龄组的35.4%;新居者则从311%增加至53.2%。从妻居也从2.3%增加到8.9%。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各种居住形式的极端值全都集中在1941一1950这个年龄组中——这个年龄组的人从夫居的比例最低(24.3%);从妻居的比例最高(10.3%);新居的人比例仅次于1931,40年龄组(59.8%);分居的比例也是最高的(5.6%)。究其原因,这个年龄组的结婚时间大约正值社会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发生大动荡的“文化革命”期间(约为1965至1975年间),“移风易俗”的风气较为盛行,于是会有种种不同寻常的现象发生。
总的看来,我国城市婚后居处的变化趋势是,从以从夫居为主要的婚后居住形式,转变为以新居为主;我们可以把这一转变看作中国城市家庭从以亲子关系为主向以夫妻关系为主的方面转变的一个证据。
从对数线性回归的结果看,教育程度、职业和收入水平与夫居的比例均呈反相关关系,即教育程度越高者,职业地位越高者,收入水平越高者,婚后居处为从夫居的可能性就越低;反之,在这几个方面水平越低者,婚后从夫居的可能性就越高。
现代化的进程,尤其是这一进程中退休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的出现,显然对传统的婚后居住方式的改变发生了极大的影响。一项在上海以200名退休老人为对象的调查表明,只有7人表示希望与子女同住,这7人中有4人是无退休金的;15人说他们在单住还是与子女合住上没什么倾向性;其他所有的调查对象全部表示愿意同子女分开来住。据调查,喜欢分住的原因有三个:第一,老年人独立生活来源有保障。一位老人说:“我怕什么呢?我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国家和单位会照顾我,所以我可以不靠子女。过去人们生儿为养老,现在没什么可担忧的了。子女给不给我们钱都无所谓”。第二,老年人中个人主义的思想加重,使他们对儿孙的责任心下降了。有些调查对象说:“我们为生儿育女受了一辈子苦,现在我们老了,该过点轻松快活的日子了。如果我们把余生花在儿女身上,为他们买菜做饭,照顾他们的孩子,而不是享受自己的生活,我们到死时会后悔到这世上走了一遭。”第三,为了避免家庭矛盾。有的老人说:“我们年轻时,全靠自己成家立业,可现在有些年轻人独立性太少。他们总是依赖我们,想榨干我们这把老骨头。有时他们还会和我们争吵,兄妹之间还为争财产、争房子吵架。我们可不愿陷进这些冲突中去,所以我们宁愿和子女分开住。”尽管如此,大多数老人也并不愿与子女的住处过于遥远,他们希望与子女分开但住得又比较近,在他们万一需要照顾时,能够得到亲友的照顾。
(《解放日报》1986年11月22日)
从这些调查都可看出,老人越来越倾向于同已婚子女分开住。
此外还有一种居住方式,即老人在几个已婚子女家轮流居住,或住在一个儿子家,其他儿子供给一些生活费。这类居住方式被称为“轮流核心家庭”(rctatingnuctear family),大多属于社会下层,在那里父母没有养老金,只能靠子女的经济支助度过晚年。
影响婚后居处的因素除了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福利制度,还有住房制度。像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一样,中国城市的住房短缺现象相当普遍,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而且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即使在社会主义革命前,都市的中下阶层住房已十分拥挤。在1934至1936年有关城市住房状况的一项调查中,被调查的482个家庭每家平均有2-5间房子,每间房子里平均要住1.7人。富裕阶层的情况略好一些,在423个中产阶级家庭中(华北地区,主要是北京),每家平均有6间房子,平均每间房子住0.9人。(Lang, 1946)社会主义革命的主要目标之一是财产的再分配。共产党进入大城市之后,没收了官僚资本的财产。1956年,公私合营使一部分私人房产变为公房。到了“文化大革命”时,余下的小房产主也纷纷把房子上缴给国家。有些甚至是自愿的,因为为了15间房子(小房产主私有房产的上限)定个“小房产主”成分在政治上损失太大。据《人民日报》载,在“文化大革命”中,所有的私房全部交了公,共计510,000间房子,合计有7,650,000平方米。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不少私人房产主的房子被退回了,在天津调查数据中,住公房的在全部调查对象中占81.87%,住私房的占18.13%。
在1986年12月2日,国家统计局首次公布了全国住房状况数据口根据这一统计,到1985年底,所有的城镇共有住房4,676,000,000平方米。其中有9%建于1949年以前,半数以上建于1977年以后。其中49%(2,291,000,000平方米)是居民住房,其余51%是公共用房。根据帕里斯与怀特在1978年所做的调查,在中国192个大城市中,人均居住面积为3-6平方米,即约40平方英尺,每人只有略小于一张双人床的居住空间。(Parishand Whyte, 1978)到了1979年,我国城镇人均居住面积提高到3-7平方米080年代提高到6.36平方米,住房困难户占26.5%。
1994年达到6-9平方米。这一结果与前述数据相符:由于半数以上的房子建于1977年后,所以1986年的人均住房面积比1978年将近翻了一番。然而,住房困难仍是城市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例如在北京,从1949年至1978年,新建房比原有房几乎多了一倍,但城市居民却从165万增加到463万,后者几乎达到前者的3倍。
结果人均住房面积不但没有增加,反而下降了0.20平方米。住房困难户达154,000户。在这些家庭中,有10,000户人均不到2平方米。(Gui, 1983)人均近7平方米;平均每户有不到两个旁间,平均每人近半个房间。总观全局,在这些大城市的住房条件大致为每个房间两个人。
城市的住房条件对婚后居处影响极大。在匹兹堡中国大陆女留学生的样本中,28%的入出国前与父母同住,其中有71.4%的人声称这仅仅是因为没有独立住房。她们说,只要住房条件允许,她们会立即搬出去单住。但另外那28.6%的人则表示,她们愿和父母住在一起,因为住在家里很方便。她们大多出身于富裕家庭。
她们愿和父母同住以便享受父母提供的免费食宿。有些条件更好的家庭雇有保姆,和父母同住可以免除家务劳动之苦。这一调查结果与中国消费者协会一项在1986年所作的调查结果十分接近。据报道,他们样本中的已婚夫妇有71.2%表示愿意同父母分开居住;只有22%的人表示愿意与父母同住。(《光明日报》1987年1月27日)总而言之,在中国大城市中,婚后居住形式已经从以从夫居为主变为以新居为主。由于社会经济地位因素与从夫居呈负相关关系,可以由此推论出,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和城市居民教育程度、职业地位及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城市居民的婚后居住形式会进一步趋向与发达国家相似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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