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的民法规定,婚姻的缔结必须举行有至少两个以上证人在场的公开仪式(第982条)。由于这一新规定,旧式婚礼开始改式。然而,即使在1949年以后,许多地方仍保留着旧式的婚礼仪式,以新娘坐轿为“明媒正娶”的标志,这种情况在农村尤盛。在60年代,许多地方把坐轿改为坐马车或骑自行车。例如,那个时期的报刊曾表扬过浙江某县一位新娘坚决抵制坐轿,戴凤冠,拜天地和办酒宴,新娘自己走到婆家去,穿着平时的衣服,婚后第二天就下地干活(《中国妇女》1964年第12期)。在中国人人都知道,凡是能上报的事都是不大寻常的事,因此我们可以得知,在60年代的浙江农村,一般的结婚仪式还是要坐轿子、戴凤冠、拜天地和办酒宴的,新娘绝不会走去婆家,而且不会在婚后马上下地干活。
在天津调查数据中,旧式婚礼占到整个样本的30.6%:文明可以看出,旧式婚礼从1920年前年龄组的72.9‰下降到1941年以后出生所有人的0;文明婚礼原本比例就小,到1931年以后出生的一组人中已完全消失;家庭婚宴的方式有了极大的增长,已成为占压倒多数的结婚仪式;简化婚礼所占的比例一直不高,而在1941至1950年间出生的人们当中所占比例最高,这个年龄组的人大多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结的婚,造成简化婚礼高比例的因素显然是“文革”中提倡的“移风易俗”。这种现象可以被视为一种“革命时尚”。教育程度、职业和收入等因素同婚礼的现代形式呈正相关关系;同旧式婚礼仪式的采用则呈反相关关系。
在传统社会中,结婚往往须有订婚仪式。在天津调查中,有24.6%的婚姻有过订婚仪式,75.4%没有订婚仪式。而这一点与调查对象的出生年代又有极大关系。
根据1950年婚姻法,在全国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在天津调查中,64.2%的婚姻经过登记。绝大多数没有登记的都是1949年以前结婚。但近年来,据报载,有些地区(尤以农村为甚)又出现了结婚不登记的现象。据说不登记者有以下原因:(1)对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了解;(2)在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有些农民认为登记没什么重要性了;(3)早婚习惯的影响(因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登记);(4)婚姻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循私枉法。
再看结婚花费。帕里士和怀特(Parishand Whyte, 1978)在他们对当代中国的研究中发现:尽管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还是有物质考虑的。在中国农村,几乎所有的婚姻都要求有彩礼,虽然钱数多少不一。即使是年轻人出于自由选择的婚事也不能没有彩礼。(Parishand Whyte, 1978)然而,在城市,结婚彩礼和嫁妆的习俗已经改变了。其中最主要的改变在我看来是婚姻支付收受对象的不同:在过去,彩礼是由男方家长送给女方家长的一笔钱或相应的实物;而现在也许结婚花费并不低,但主要收受人已经变成新婚夫妇了。嫁妆的情形也类似——不再是女家送给男家的钱物,而是女方家庭送给新婚夫妇的礼物。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钱花在婚宴和购置大件耐用消费品上。这种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婚后新居制正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取代新妇嫁入婆家居住的方式。
近年来,结婚花费随着物价的上涨和一般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增加。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个城市做过一项调查,其中包括北京、广州、开封、重庆、西宁等。调查发现,在那些1985年至1986年结婚的城市居民中,平均结婚花费是5069元。这一价码比1981至1982年的3619元提高了约40%。在这5000多元中,大约有近1000元用在婚宴上,其余4000元用于置办建立新家庭所需的物品。据调查,对一些1987年后结婚的人来说,平均结婚花费高达6500元。在这20个城市中,规模较大的城市比规模较小的结婚花费更高。例如在广州和武汉,结婚费用高达8000元。考虑到当时人们普遍的低收入状况,可以想见如此高昂的结婚花费是多么沉重的负担。调查还表明,结婚费用的近50%来自父母,10%来自亲友的“份子钱”,其余40%是新婚夫妇的积蓄。(《光明日报》1987年1月27日)根据另一项报告,在1983年,上海的一般结婚费用约为4000元;在1986年,上升到8000元,少数逾万元,统计表明,约50%的钱花在家具和家用电器上,如电视、冰箱和录音机等;20%购买床上用品和服装;15%花在婚宴上;10%购买金银首饰;5%用于旅行。有许多人在结婚时并没有足够的钱,常常因结婚而举债。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结婚是经济上的沉重负担,但人们别无选择。
于是,在传播媒介上可以看到许多关于结婚花费过奢造成的悲剧。有一则报道的标题是“高兴一天,负债两年”。作者讲到有一对新婚夫妇请了500人参加他们的婚宴,结果因婚后负债导致夫妻不和,直到结婚两年之后才全部还清债务。另一位年轻人抱怨说,在他生活的城市,结婚要花2000元,其中700元买家具,500元买床上用品及衣物,300元办婚宴,600元为其它花项。对于一个月薪仅50元的工人来说,确实难以承受。据另一项报道,在1981年8月30日他所在的城市约有1000对新人举办婚礼。在12个饭店,婚宴共订出2200桌;租小轿车2000辆;“份子钱”从50元至30元不等。有的人甚至要给并非朋友的人凑“份子钱”。在一项以42名工人为对象的调查中,1980年全年的结婚“份子钱”平均约每月56元,而当时他们的平均月工资只有50多元。1981年全国妇联举办过一次关于结婚花费的讨论。其中最激烈的观点认为,不举办任何婚礼也不会有损于夫妻的感情。只要经过结婚登记这一形式就足够了,用不着举行任何结婚仪式。报上还报道了安徽毫县20多名女青年关于拒收彩礼也不去他人婚礼上送礼的倡议书。据说由于她们拒收彩札和亲友的馈赠,因此认为自己有权利拒绝去亲友的婚礼上送礼。她们计算了自己的支出与收入:她们20人的月平均工资为45元如果每月交两次份子钱,每次10元,她们除了维持最低水平的生活费,到年底就不会有任何存款了。但如果她们在一年间不送份子钱,就会攒够买一架电视机的钱;如果每月不交这20元份子钱,5年后她们的家庭经济状况将会大大好于其他人家。但是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结婚花费不可节省,一位花巨款办婚礼的新郎在写给报刊的文章中说;婚宴不仅可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而且能加强亲友近邻之间的联系,是一箭双雕的事情,何乐而不为?我们在婚礼上花了很多钱,但我们觉得这钱花得很值。我们为什么要攒钱?结婚是一辈子只此一回的大事,还有什么事比结婚更值得去花这钱呢?
当某种社会现象在政令法律三令五申加以禁止的情况下依然故我,那么在这种现象背后就可能有着一种令其不能不如此的原因,换言之,这一现象很可能有其合理的社会功能。结婚过程中的金钱财物的支收受就具有这种性质。不论政令如何禁止,宣传媒介如何抨击,人们还是照作不误。有些社会学家将结婚过程中各种形式的支付统称为婚姻支付,就象在真正的市场上一样,人们或付钱取物、或以物易物,虽然有人出于无奈,但许多人确实心甘情愿,枧为天经地义。随着“行市”的涨落,婚姻支付或高或低,但人们的动作是那么相似,在背后导演着这一切的力量之强大,实在令人惊讶。
婚姻支付的种类有哪些?有人简单地按最为常见的现象分为彩礼与嫁妆两类。这方面的权威是斯皮洛(Spiro, ME)的四分法,他的分类思想的主旨在于将婚姻支付的收受者是新婚夫妇还是他们的家庭加以区分。这一区分相当重要,因为对中国婚姻支付状况的研究表明,正是在收受者是新婚夫妇还是他们的家庭这一点上,现代人所处的环境与传统文化发生了巨大的差异,尤其在大城市当中。斯波洛将婚姻支付按支付者与收受者的差别分为如下四类(注:有些婚姻支付形式因在中文中无现成的对应词汇,只得按其义制造几个术语,后注英文。好在一看定义,词义就清楚了。
(1)男方彩礼(bride-price或bridewealth)。指新郎或新郎家支付给新娘或新娘家的财物;(2)女方彩礼(groom-price或groomwealth),指新娘或新娘家支付给新郎或新郎家的财物;(3)嫁妆(dowry),指新娘家支付给新娘和新郎的财物;(4)喜钱(clow-er),指新郎家支付给新郎和新娘的财物。(Spiro, 1975)中国传统的婚姻支付形式当是男方彩礼与嫁妆,这一传统在城市中有了什么样的变化?现状如何?正是这项研究所关注的问题。
我的研究采用北京市随机抽样样本,样本容量为547人。调查对象自填问卷,共有与婚姻支付有关的变量20个,还有调查对象自身状况变量15个,如结婚年、教育程度、职业、收入等。婚姻支付变量在数据分析中为依变量,调查对象自身状况变量为自变量。主要研究结果如下:
1、金钱支付
研究发现,在北京市民的婚姻支付中,纯粹的金钱支付已极为少见。在全部调查对象中,有79.3%的人结婚时没有纯粹金钱支付的作法,17.2%的入有金钱支付,其余3.5%的人没有回答这一问题。
经过对纯粹金钱支付这一变量与15个自变量之间的卡方检定,获得如下结果:从卡方检定的结果看,纯粹金钱支付这一依变量同15个自变量中的6个相关(P<05),它们分别是党派、教育程度、职业、结婚年、出生年和现在居处;婚姻中的纯粹金钱支付同15个自变量中的其余9个不相关,即北京人在结婚时是否有纯粹金钱支付行为不受民族、籍贯、出生地、父亲教育程度、母亲教育程度、父亲职业、母亲职业、本人收入及婚后居处这9个变量的影响。
在6个对金钱支付行为有影响的自变量中(1)党派划分为共产党员、群众和其他党派。从原始数据看,党员结婚有纯粹金钱支付行为的低于期望值,群众中有这种作法的高于期望值。(2)教育程度划分为文盲、小学、中学(含中专、中技)和大学(含大专、研究生)。原始数据表明,中学教育程度的人有纯粹金钱支付的高于期望值,大学以上者有这种作法的低于期望值。(3)职业划分为无工作者、工人、知识分子、干部。工人中结婚有纯粹金钱支付作法的超过期望值,干部、知识分子则低于期望值。(4)结婚年划分为1922年一1949年,1950年一1965年,1966年一1976年,1977年一1988年四段。数据表明,1977年以后结婚的人有纯粹金钱支付作法的超过期望值,1976年以前结婚的低于期望值。(5)出生年划分为1907年-1930年,1931年-1940年1941年-1950年1951年-1960年四段。结婚时有纯粹金钱支付的人数在1951年以后出生的人群中大大高于期望值,1950年以前出生的低于期望值。(6)现在居住划分为住男方父母家、住女方父母家、和父母分开另住三种。结婚有纯粹金钱支付作法的在分开另住的夫妇中大大低于期望值,而在与父母同住的人们当中则高于期望值。总而言之,党员、教育程度高者、职业地位高者、年岁较长者以及现在夫妇与父母分开另住者比起其他人群在结婚时有纯粹金钱支付的可能性较小;反之,非党员、教育程度低者、职业地位低者、年龄较轻者以及现在仍同父母一起居住的人们当中,在结婚时有纯粹金钱支付作法的可能性较大。可以由此得出结论,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中,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在结婚时较少有纯粹金钱支付的作法,而在社会地位较低的人当中才更容易见到这一传统婚俗。
在纯粹金钱支付行为中有四种不同的支付形式:即(1)男方给女方家长(男方彩礼);(2)男方给新婚夫妇(喜钱);(3)女方给男方家长(女方彩礼);(4)女方给新婚夫妇(嫁妆)。结婚时的纯粹金钱支付主要是给新婚夫妇的,其中男方比女方作这种支付的更常见些,但值得注意的是,保持这种作法的人在整体中所占比例甚小(13.1%)。这说明,纯粹的金钱支付在北京市民的婚姻中已不是带普遍意义的作法了。
2、置办结婚物品
置办结婚物品是结婚花费的大宗,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中,婚姻的支付收受行为已经从在两个家庭之间进行转向基本上在双方长辈与新婚夫妇之间进行了。这种支付或许已不符合“婚姻支付”的本意,而只是一种“婚姻花费”了。
在由谁出资置办结婚物品的问题上也有四种形式:(1)男方家长出资;(2)男方本人出资;(3)女方家长出资;(4)女方本人出资。从方差分析所得结果看,本人的教育程度、职业及父亲的教育程度对购置结婚物品的出资数量均无显著影响;本人收入同男方家长及男方本人出资数有显著的相关关系;结婚年对购买结婚物品四种形式的出资数量均有显著影响。
在那些显著的相关关系中,结婚年与男方家长出资数是正相关关系,其回归系数(p值)为23.6,即结婚每向后推迟一年,男方家长出资数增加23.6元;本人收入与男方家长出资数之间是负相关关系,回归系数为-1.4,即本人收入每增加1元,男方家长出资数减少1.4元。
结婚年与男方本人购置结婚物品出资数呈正相关关系,回归系数为28.0,即结婚每向后推迟一年,男方本人出资数增加28元;本人收入与男方本人出资数亦呈正相关关系,回归系数为24,即本人收入每增加1元,男方本人出资数增加2.4元。
结婚年与女方家长购置结婚物品出资数呈正相关关系,回归系数为12.5,即结婚每推迟一年,女方家长出资数增加12.5元。
结婚年与女方本人出资数亦呈正相关关系,回归系数为14.7,即结婚每推迟一年女方本人出资数即增加14.7元。
从购买结婚物品的整个出资情况看,结婚年代是最显著的影响因素,结婚的年代越靠后,四种形式的出资数就越高。本人收入对男方家长和男方本人的出资数也有一定影响,但对男方本人出资数是正影响,即收入越高出资数越高;对男方家长出资数是负影响,即收入越高男方父母出资数越低。总的看来,北京人在购置结婚物品上的花费是越来越高了,但是本人工资越高的人越依靠本人出资,本人工资越低的人越依赖父母出资。
3、婚宴
北京人的结婚费用除置办结婚用品外,婚宴也要算较大的一宗。婚宴分为男方婚宴和女方婚宴两种形式。调查结果表明,有60.4%的调查对象在结婚时举行过男方婚宴,30.0%举行过女方婚宴。看来,一个北京人是否在结婚时办婚宴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在男女两类婚宴形式中,有8种因素对二者均有显著影响,而且影响的方式相似,它们是:(1)籍贯,其影响方式从原始数据看,籍贯为北京的在结婚时举办两种婚宴的人数高于期望值;籍贯为外地的这一人数低于期望值。(2)出生地,在北京出生的举办两类婚宴的人数均高于期望值,在外地出生的低于期望值。(3)党派,党员举办两类婚宴的均低于期望值,群众高于期望值。(4)教育程度,中学程度的人举办两类婚宴的均高于期望值,大学以上教育程度的低于期望值。(5)职业,工人举办两类婚宴的均高于期望值,知识分子低于期望值。(6)母亲职业,母亲职业为工人的举办两种婚宴的均高于期望值,无工作者和农民低于期望值。(7)结婚年,1977年以后结婚的举办两类婚宴的均大大超过期望值,1976年以前结婚的低于期望值。(8)出生年,1951年后出生的举办两类婚宴的人数高于期望值,1950年以前出生的低于期望值。
此外还有一些因素对男方婚宴或女方婚宴有着显著影响:(1)婚后居处,住在男方父母家的在结婚时举办男方婚宴的人数高于期望值,分开另住者低于期望值。(2)现在居处,影响方式同上。
(3)义亲职业,父亲是工人的举办女方婚宴的人数高于期望值,父亲为农民的低于期望值。(4)母亲教育程度,母亲为文盲的举办女方婚宴的人数低于期望值,母亲是小学教育程度的高于期望值。
(5)收入,本人收入每月低于90元的举办女方婚宴的人数高于期望值,高于91元的低于期望值。
关于婚宴地点。男方婚宴中有63.9%是在家中举行的,144%在饭店,2.1%在单位,19.6%在其他地点。女方婚宴的地点更偏重家里,有74.7%是在家里举行的,4.5%在饭店,1.3%在单位,19.5%在其他地点。
关于来宾人数和宴会费用。男方婚宴来宾人数最多的为200位,平均为29.5位,花费最多的3000元,平均204.2元;女方婚宴来宾人数最高值也是200位,平均10位,花费最多的为1300元,平均635元。
概括地说,在影响男女两类婚宴的诸因素中,有两大类因素在起作用,一是社会经济地位,一是时间因素。社会地位较高的人举办婚宴的可能性较小,而社会地位较低的人举办婚宴的可能性较大,这一点是有中国特色的,说明传统文化在社会的下层较上层更浓厚些,越是社会地位低的人越容易大办婚宴,以此补偿其社会地位低下所造成的损失,获得心理平衡。关于时间因素,解放后出生、1977年以后结婚的人举办婚宴的可能性较大,出生、结婚年代早的人则举办婚宴的可能性交小。由此既可看出文化革命修结束之后人们对从解放后近30年所倡导的“革命”标准的偏离——不再坚持勤俭办婚事,也可能是1977年后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的反映。
4、结婚总费用
从方差分析的结果看,对结婚总费用有显著影响的只有结婚年,其回归系数为57.9,即结婚每推迟一年,结婚总费用增长57.9元口即使扣除了通货膨胀的因素,结婚费用的上涨仍是引入注目的。
结婚花费中男方明显高于女方,方差分析表明,对男方费用具有显著影响的也只有结婚年这一变量,其回归系数为37.17也就是说,结婚时间每向后推迟一年,男方费用增加37.1元。女方费用虽然不如男方费用高,但也呈逐年增长趋势,其回归系数为20.9,即结婚每推迟一年,女方费用增加20.9元。
虽然结婚费用在解放后40多年间呈增长趋势,但如果按每10年为一段划分,还是可以看出增长速度并不平均。在50年代(1950年-1959年),平均结婚总费用为247.7元;60年代(1960年-1969年)为376.2元;70年代(1970年-1979年)结婚平均费用翻了一番还多,达到8850元;而在80年代(1980年-1988年)又比70年代激增4倍,高达43215.3元。尽管这里有1986年物价增长的因素在内,但近年结婚费用的暴涨仍是不容忽视的事实。
这项调查旨在了解北京市婚姻支付——结婚费用的基本状况,并从中找寻一些有意义的理论命题。通过数据分析得到的一个基本结论是,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中,婚姻支付行为已经从主要是在两个家庭之间进行的支付收受行为,演变成主要是在两家家长与新婚夫妇之间进行的支付收受行为。因此,这种婚姻支付已大多不属于彩礼(包括男方彩礼和女方彩礼)的性质,而具有喜钱(dower)和嫁妆(dowry)的性质。由于钱物的收受者基本上是新婚夫妇,这种婚姻支付的形式更确切地说是双方家庭(包括父辈和新婚夫妇)付出的结婚费用。
婚姻支付形式的这一深刻变化具有重大的社会和文化意义。
它表明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中,传统文化中那种绪婚时在两个家庭之间进行的交易——基本形式是男方家庭得到新娘,女方家庭得到出嫁女儿的补偿(彩礼)——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为,一个独立的新家庭的诞生给予钱物上的支持。婚姻支付形式的这种变化同人们婚后的居住形式密切相关。数据显示,虽然在婚后还有39.5%的入与男方父母合住,但已有过半数(52.6%)的人与双方父母家庭分开,单独居住;而结婚一段时间之后,有更多的夫妇与父母分开,单独居住的夫妇在整个样本中占到79.1%。这种婚后分开居住的作法与婚姻支付形式的变化显然有着密切的关系(数据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因为一桩婚姻的缔结不再意味着男方家庭得到一个新的成员,也不再意味着女方家庭丧失一个成员,而是双方家庭各自丧失了一个成员。这一重大变迁不能不对旨在平衡两家损失程度和获益程度的婚姻支付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传统婚姻支付形式的变化及婚后居处的变化又与城市人普遍享受的养老金制度密不可分。由于老年生活来源有了保障,可以不再依靠子女供养,北京这类大城市中的婚姻支付的性质已经从老一辈为“养儿防老”在子女身上所作的投资(男方家长出钱买到儿子和媳妇的供养与侍奉;女方家长则因丧失女儿得到一笔补偿),改变为一种基本上是出于感情的支付。这两种支付的区别在于,前者的重心在于其经济功能,后者的重心在于其感情色彩;前者有一种强迫的力量(就像在贫困的农村地区的情形那样)后者则大多出于自愿。关于后者的自愿性质有一个有力的证据:样本中有375%的男方家长和38.6%的女方家长完全没有为子女的婚事出钱。
婚姻支付从两人家庭之间的交易演变为父辈与子辈之间的馈赠这件事还有更深一层的文化意义即我们的社会——至少在城市中一一已经在经历着一个从重亲子关系到重夫妻关系的变化过程。亲子关系这一在中国文化中一向最受重视的关系已经逐渐变得松散了。传统上那种父辈出资给儿子“买”媳妇,儿子婚后终身与父母住在,一起,为父母养老送终的家庭模式,在大城市中已经演变为一种子女结婚后立即或随后与父母分开,另立新的家庭,父辈在子女结婚时不一定非“投资”不可,子女也木一定要供养父辈的新格局。一些研究中国文化的学者(如台湾学者孙隆基、陈其南)曾提出“西方重夫妻关系、中国重亲子关系”的看法,从我的调查结果看,中国大城市的家庭关系中也开始出现越来越看重夫妻关系而不看重亲子关系的趋向,这一变化对中国的社会关系、民族性格及道德伦理观念均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其重要性是怎么估计也不会过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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