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讲要点】
在交通事故中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有可能出现责任竞合问题。所谓责任竞合是指同一不法民事行为既违反合同规范又违反侵权规范,同时具备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产生而又相互冲突的一种法律现象,简称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的特点: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民事违法行为。行为人应只是实施一个违法行为,而非多个违法行为;数人共同侵害他人或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也是一个违法行为。
(2)一违法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如同一违法行为,即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两种民事法律分别都规定这一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责任竞合由此形成。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4)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
在运输合同中,比较容易发生责任竞合问题。比如,在客运合同中,因承运人的过失,例如公路客运中紧急刹车或车门突然开启、关闭,或与他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旅客受伤、死亡的,构成违约同时又构成侵权。这时,作为乘客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客运合同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其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2011年中秋前一天,邱某一家人到其岳父母家过节。为了赶时间,邱某一家人打了一辆出租车。当出租车开到郊县一农贸市场附近的十字路口时,一辆东风牌农用运输大卡车飞快地横穿马路,出租车司机邓某刹车不及,两车发生碰撞,出租车的油箱被撞破并当即燃烧。邱某和其妻子、孩子,以及司机邓某都被不同程度烧伤,另外邱某给其岳父母买的价值四千多元的礼品也被烧毁。邱某一家及出租车司机邓某当即被送到医院急救,邱某的两个女儿都受伤严重,经专家诊断,烧伤面积都达到了10%以上,需住院治疗,还要多次手术。
事发后,交警大队经过对现场的勘查取证,并作出责任认定:东风农用运输卡车驾驶员牛某驾车横穿马路,没有避让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出租车,并且牛某所驾驶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邓某也存在违章驾车行为,在限速50公里/小时的路段内却以7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且邓某驾驶的出租车也存在问题,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负次要责任。根据该责任认定,邱某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负主要责任的东风农用运输车所属的某公司给予赔偿。但经了解得知该公司效益很差,没有充足的经济能力,而负次要责任的出租车所属的某运输公司则经济实力雄厚,若向该公司提出索赔,则对邱某十分有利。但邱某不知道是否可以向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一方提出索赔。
请问: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否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讼依据提起诉讼?
【专家评析】
本案的关键点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否以有利于自己的诉讼依据提起诉讼的问题。在民事案件中,常会出现同一民事行为由数个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的现象,也就是民事责任竞合,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同样会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在交通事故中若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形,受害人可以以合同法为依据,也可以以其他法律为依据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邱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首先东风运输卡车和出租车本身都存在问题,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且车辆本身固有的瑕疵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东风运输卡车司机牛某存在违章行为,出租车司机邓某也存在超速行驶的违章行为。再次,邱某全家作为消费者搭乘出租车,因第三方牛某的交通违章行为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而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牛某作为交通肇事者其行为已经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最后,邱某全家作为消费者,乘坐某运输公司的出租车,那么邱某与该运输公司之间就形成了运输消费合同关系,该出租车未将邱某安全送达目的地,已经构成违约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邱某全家作为受害人可以有三种请求权作为选择:①作为受害者可以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请求肇事者东风运输卡车司机牛某所在的公司承担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责任;②作为消费者,可以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出租车司机邓某所在的运输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③作为受害者可以根据我国《商品质量法》追究带有缺陷的汽车零配件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由于这三种权利所追究的责任都是以赔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为目的,相同的目的使这几种责任不能同时实现,否则受害人将获得多倍赔偿,这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所以,邱某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权利向法院主张。根据主要责任人牛某所属的公司不具备充足赔偿能力而负次要责任的邓某所在的运输公司经济实力雄厚的实际情况,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要求运输公司给予赔偿。这样有利于邱某的赔偿请求权得以实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据此,运输公司没有将邱某全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行为违反了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构成违约,邱某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如果邱某追究运输公司的违约责任则可以获得较高的赔偿数额。
在这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中,如果邱某向主要责任人牛某所属公司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索赔,很有可能因该公司经济效益差而得不到赔偿。若向经济实力雄厚的运输公司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赔偿要求,不但可以保证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还可以依据该法规定的较高赔偿额获得充分补偿。所以,邱某一家人可以选择《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较为妥当,也有利于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哪些程序?
【宣讲要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的事实,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这起事故中有无违章行为,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间的关系与作用大小,作出定性、定量认定的一种具体活动。有了责任认定程序,就可以确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认定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具体地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交通事故处理人员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绘制现场勘查图,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中搜集的证据材料统一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审查证据是否齐全、完整,包括现场拍摄的照片和摄录的影像是否清晰,现场勘查图是否准确,是否有当事人或证人的签名;二是审查是否已形成证据文书,且证据文书是否符合规定;三是审查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属于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在审查完所有的证据材料后,确定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各方当事人,以便进行后面的调查。
第二,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之后,对所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行为进行分析,当事人的交通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原因和条件,没有交通行为就不会有事故的发生。根据各当事人的交通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违反该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第三,确定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之后,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研究,看违章行为是否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唯一、必然原因,根据分析来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是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同等责任。
第四,确定当事人是否负有责任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法规的规定,经过研究和综合评判,对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五,由办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提出意见,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讨论,然后将多数人的意见送本级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审批,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至此,交通事故认定程序结束。
【典型案例】
两年前,富某与丈夫皮某离婚后,独自带着八岁的儿子生活。由于富某不原谅丈夫在婚姻期间的错误,所以离婚后富某一直不准前夫去看孩子,每天都是自己开车送儿子上学、放学,以免前夫去学校把儿子领走。
2012年4月12日下午,富某开车来到学校门口时,已经有很多家长等在那里。学校门口的马路上人声嘈杂,过往车辆不停地鸣着喇叭,十分混乱。虽然马路上有一个红绿灯,但即使绿灯亮时,车辆也通行困难。富某正坐在车里等儿子出来时,突然看见前面不远处前夫皮某正领着儿子钻进他的车,见此情景,富某边大声喊儿子的名字,边发动车子向前开去。由于道路拥挤,车子移动缓慢,富某拼命按喇叭也无济于事,在绿灯亮起时,富某看见前夫皮某的车子已经启动,于是富某加大油门冲过斑马线,没想到这时一位接孩子的老人孙某突然横穿马路,被富某的车撞倒,造成老人的盆骨粉碎性骨折。富某当时因为担心儿子就没有来得及报案,只是叫来救护车,将老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事故发生后,周围群众报了案,交警队经过现场勘查,根据现场的刹车痕迹确认富某当时确实采取了紧急措施,但由于富某未及时报案,部分现场证据遭到破坏,无法准确认定事故责任,通过对当时周围群众的询问,最后认定由富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交警并给富某送达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富某对此认定表示不理解,明明是老人孙某闯红灯违章过马路,且其也采取了紧急措施,为什么要她承担主要责任?
请问:交通事故发生后,富某哪些行为不利于保护其权益?
【专家评析】
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一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是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案。这样才能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时保护其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富某由于爱子心切,但其处理事情时太过于冲动。皮某某虽然已和富某离婚,但他依法有探望自己孩子的权利,富某不应将大人之间的恩怨让孩子来背负。其次,富某为了截住孩子,不顾交通安全,也是错误的。尽管当时是绿灯,但那毕竟是在学校门口,且处于放学时的特殊时刻,富某应当考虑到行人的安全。再次,在事故发生后,富某没有及时报案,使部分证据遭到破坏。因此,富某要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
本案中,周围群众报警,交警队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证据进行研究分析后,作出责任认定,并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完全符合责任认定程序,对富某的责任认定是准确的。
在此也提醒开车接孩子或者在放学时间经过学校附近的司机朋友,一定要缓慢行驶,礼让行人;家长在接孩子时也应自觉站在人行道内,切莫拥挤在机动车道里,否则既会造成交通堵塞,影响他人正常行驶,甚至还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使自己和孩子受到伤害。同时也要告诫孩子们,切莫在马路上横穿猛跑,要学会保护自己。
【法条指引】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如何申请复核?
【宣讲要点】
交通事故责任复核申请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有异议时实施的救济行为。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交通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原责任认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责任认定的决定。
申请复核的主体必须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给事故当事人所作的认定,其他人如车辆所有人、当事人的雇主等都没申请重新复核的资格。在这里,当事人又分为几种情况:第一,若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认为责任认定有误的,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复核申请,但法定代理人只是以代理人身份出现,仍不具有主体资格。第二,若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其近亲属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复核。这里的近亲属具体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三,若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申请人资格由其近亲属继受取得,其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项权利。另外,基于某些原因,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请复核。
对于申请复核提出的时间,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未作规定,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根据该规定,当事人申请事故责任复核的期限为3天,超过3天,上一级公安交通部门将不再受理。
当事人在提出事故责任复核申请时须符合相关条件。首先,当事人必须向上一级公安交通部门提交由下一级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次,当事人对事故责任不服要求复核的,必须相应的理由和主要证据,不能主观想当然。不过,理由是否充分、正当,事实是否真实、可信,将由复核机关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采信。再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持有异议,申请复核的,须在3日内提出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典型案例】
杜某是一名残疾人。2013年1月5日,杜某准备到某商场门口去卖报纸。杜某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但其途经老百货商场门口时,发现前面有许多小商贩在摆摊儿,一时很难通过。杜某为及早去占住卖报的位置,就拐进了机动车道。在杜某就要从机动车道拐出来时,被后面驶来的轿车重重撞了一下,人从车上弹到地上,右手臂骨折,轮椅车也严重损坏,司机米某当即报了警。交通队的事故处理人员赶到现场,勘查后发现司机米某有超速驾驶行为,但根据路上的刹车痕迹确定米某为避免撞上杜某曾采取过紧急措施,而杜某进入机动车道后未按规定及时驶出,也存在违章行为,所以判定杜某和米某负有同等责任。对该责任认定杜某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已经要驶离机动车道,不存在违章,不应承担责任,杜某想申请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复核。请问:杜某可否申请复核交通事故责任,申请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注意什么问题?
【专家评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2款规定,“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由于非机动车道被行人占用,杜某一时无法通过,杜某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驶进机动车道。由于杜某未及时回到非机动车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杜某存在违章行为,而轿车驾驶人也存在超速驾驶的违章行为,因此,交通队作出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这次事故造成杜某右手臂骨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相关规定,杜某的伤属于轻伤;又根据《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第1条规定,此次事故属于轻微事故,所以杜某应向其所在的县(市)交警大队提出复核申请。
就能否申请复核而言,答案是肯定的。杜某有权申请复核。就申请复核而言,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应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三,看是否有不予受理的情形。如果有不予受理情形的,其复核申请将被拒绝。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由于杜某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通行路段受阻而驶入机动车道,但未能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返回非机动车道,这已违反了交通法规,所以交警队所作出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因此,建议杜某接受认定,不必申请复核。否则,耗时费力,结果仍然一样,给自己和有关机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回避?
【宣讲要点】
回避制度无论是在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还是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都是非常重要的,不但可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审判,还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中的回避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警察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处理活动的一项制度。
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包括交通警察和其他现场勘查人员,还有事故调解人员、鉴定人员以及讯问、询问、记录人员等等,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以上人员若遇到应回避的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若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向该人员所属公安机关申请回避。为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3条明确规定:“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其中第(三)项中的“其他关系”包括朋友、同学、同事或者其他关系。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若有以上条件之一,都应主动回避,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若有以上情况的处理人员没有回避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规定应当由谁来决定是否回避。为了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回避制度具有可操作性,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回避的决定及决定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则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典型案例】
乐某是一所艺术学校声乐系学习。经朋友介绍,乐某到一家歌厅做歌手,每周工作两个晚上,一般在凌晨一点左右结束。2013年4月5日凌晨,乐某唱完歌在朋友的劝说下喝了两瓶啤酒后离开歌厅。乐某骑着自己的那辆二手旧摩托车行驶在三环辅路上,在一个公交车站前隐约看见前面有个黑色的物体,由于天太黑无法看清,车开到近前才发现是一辆抛锚的捷达轿车。司机蒋某正在打开车前盖修车,由于周围无任何警示标志,也未开警示灯,乐某躲闪不及便撞上了捷达车,乐某从摩托车上被甩在地上,鼻梁骨骨折,盆骨粉碎性骨折,身体多处擦伤,司机蒋某受轻伤。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派民警计某与另一民警处理该起事故。在办案过程中,乐某无意间听到司机蒋某与民警计某曾经是警校同学,且还是一个宿舍的舍友。乐某担心司机蒋某会受到偏袒,计某不能公正地处理这起事故,于是乐某想向计某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安某回避。
请问:本案中,乐某可以申请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回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意吗?
【专家评析】
回避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审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3条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这里的“其他关系”,一般解读为朋友、同学、同事或者其他关系。如果处理案件的交通警察与一方当事人具有上述关系,就可以其回避。在本案中,办案民警计某与当事人蒋某有同学关系,确实不适合参与该事故的处理,若计某本人没有主动回避,乐某可以向其所在的公安机关申请其回避。
根据规定,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并且整个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提出回避的申请,在回避决定未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调查工作。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七条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在什么情况下应组织交通事故处罚听证?
【宣讲要点】
听证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对自己承担责任的救济途径。交通事故中的听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听取交通事故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由听证的参加人就有关交通违章行为事实相互进行质问、反驳和辩论,从而查清事实的过程。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在同时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才可以举行听证会。第一,只有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才能适用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而言,只有吊销机动车驾驶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才适用听证程序,对于交通事故中罚款数额较小的,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不能提出听证申请。该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据此,对于像拘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若有异议也没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二,只有交通事故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才能引起听证程序的开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正式作出吊销事故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并对当事人告知了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之后,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提出了听证申请,那么听证程序就可以依法开始。只有同时出现以上两种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才可以组织交通事故处罚听证。
【典型案例】
2013年暑假期间,韩某报名参加了学车培训。在驾校学习结束后等待拿取驾照的那几天,韩某去同学甄某家玩耍。两人交谈得很开心,当甄某得知韩某学车一事后,便主动让韩某开他的富康轿车,以便找找感觉。并说后面有一条偏僻的马路上,那里基本上没有车辆和行人。于是韩某沿着马路转了几圈。由于车和人很少,韩某感觉很不错。他觉得现在交警下班了,就把车拐上了大路想再试试自己的胆量。但没开多久就和旁边一辆货车发生刮蹭,交警队通过监控器发现情况后很快赶到了现场,发现韩某没有驾驶证却在驾驶别人的车辆。交警在对事故处理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韩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对车主甄某进行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甄某认为交通事故不是他造成的,不应该由他承担责任,对此处罚决定不能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正式作出罚款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前,通知甄某如果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举行听证。
请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组织交通事故处罚听证?
【专家评析】
听证是指行政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在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中,举行听证有两个条件,一是只有给予责任人吊销机动车驾驶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二是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这两个条件满足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举行听证。
虽然提出听证要求的主体只能是事故当事人,但听证的参加人,除了当事人外,还包括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出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3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甄某明知韩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将机动车交给他开,已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给予罚款并吊销驾驶证。若甄某对此处罚有异议,可以按以上程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听证要求。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6.交通事故处理中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宣讲要点】
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在符合条件下即行撤离事故现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二是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事故按简易程序处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至1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的规定大体是: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1.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即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2、受伤人员为伤情轻微的。
上述情况如果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则不能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二)简易程序的处理程序。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典型案例】
2013年4月的一天早晨,谷某驱车去农贸市场采购蔬菜。市场外停着很多车,市场里人流拥挤。谷某买完菜后小心翼翼地打着方向盘,在拥挤的车流中“穿梭”。在谷某刚驶离农贸市场不到100米远的马路上,一辆相同型号的小货车开过来,因为车道狭窄,谷某赶忙向右打轮给他让道,并鸣喇叭以示提醒。但小货车司机毫不理会,还是无所顾忌地向前开。结果会车时,他的车将谷某的车前左后视镜撞掉,后视镜的碎玻璃进入驾驶室,将谷某的脸、胳膊划伤。谷某打电话报了警,交警赶到后,先收了两人的驾驶证,然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小货车司机强调他没有看见谷某的提醒,认为谷某也没有采取避让措施,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交警让谷某先去医院包扎伤口,然后再去交警中队接受处理,由于谷某急着赶回单位,所以希望交警能当场进行处理,因为谷某听说交通事故里有一种现场可以解决的简易处理程序。但交警说该起事故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必须适用一般程序,由交警中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请问: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
【专家评析】
交通事故中适用的简易程序是由交通警察在事故现场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的一种方式,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相对简化的程序。
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情况有:一是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没有异议或争议不大的轻微的一般事故。二是发生轻微或一般交通事故,可当场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三是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要求交通警察进行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当事人。
在本案这起交通事故中,虽然谷某和小货车司机双方车辆损失不大,但谷某所受的伤情较重,并且事发当时的基本事实也不清楚,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应该由交警中队根据二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双方的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7.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应当如何执行?
【宣讲要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采取以下五种处罚措施:(1)警告;(2)罚款;(3)暂扣驾驶执照;(4)吊销驾驶执照;(5)行政拘留。以下我们就各种处罚的执行情况,予以介绍:
第一,对警告处罚的执行。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据此可知,警告这种处罚行为是用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比较轻微的情况,是执法人员与违法人员的当面执行行为,警告一旦作出就执行完毕。
第二,对罚款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如果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三,对于暂扣驾驶执照处罚的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3条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据此,对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执行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先行实际扣留了机动车驾驶证,但处罚决定还未生效的扣留时间,也应当折算到暂扣驾驶执照的处罚日期内。
第四,对吊销驾驶执照处罚的执行。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第五,对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拘留这种限制人身权利的处罚裁决权在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并授权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被处罚人是军人、武装警察的,警告、罚款处罚由裁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行;而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决,移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执行;拘留处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裁决并执行。
【典型案例】
2013年7月的一天,城管龚某驾车和同事在某过街天桥下经过时,发现前面不远处一辆小型货车正在非法兜售水果。于是加快车速向其驶去,没想到小摊发现城管后不但没有停下来接受检查而是赶快发动车子向前跑,龚某和其同事紧追不舍,眼看就要追上时,前面的小货车突然向左拐弯,由于龚某的车速太快,来不及刹车,便撞上了小货车。龚某和副驾驶座上的同事都不同程度受伤,其车也严重受损,非法兜售水果的司机刘某受重伤,小货车的损坏也十分严重。事后,两名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确定刘某在禁止掉头和左转弯地段掉头,而龚某未尽到注意义务,由刘某负主要责任,龚某负次要责任。后来龚某又收到了罚款处罚通知书。对于该责任认定和罚款处罚龚某表示接受,但他还想知道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是如何执行的?
【专家评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罚款在20元以下,可以当场作出并收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罚款在200元以下,可以当场作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也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对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结合本案的情况,对于这起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并进行了罚款处罚,并且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正确,龚某也本人无异议。所以,龚某应当在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决定书之日起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后,该罚款处罚就执行完毕。
【法条指引】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8.交警现场认定能否独立作为对当事人处罚的依据?
【宣讲要点】
现在各地使用摄像头记录交通情况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极大地减少了各方举证责任。但是,我国毕竟有960万平方公里,各类公路纵横交错,全国绝大部分地方并没有也不可能安装摄像头。这就涉及到交警查验、认定现场的问题,对于交警在现场执法的,其现场认定的效力问题;尤其是,当交警认定的事实与相对人主张的事实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从一般情况看,交警作为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者,与当事人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执法。对于其做出的有关事实认定,一般应当推定其为正确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实践中,对交警执法行为的审查也主要是看其在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交警现场作出的执法行为在程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应当对其实体部分予以采信。这样做有利于在没有摄像头的事发地段通过交警的现场认定来合理解决交通事故和处理违章行为。
【典型案例】
2013年2月8日下午,芮某要参加一个报告会,但是发现报告资料忘在了家里,于是芮某急忙开车回家。在车行至学校不远处的一个十字路口附近,车的右后视镜轻轻碰了骑车人包某的胳膊,包某骂了一句就悻悻地骑车走了。此时,正好执勤交警左某在旁边值勤,过来示意芮某停车。芮某停车后,左某告诉他刚才他的车违章驶入了非机动车道,应接受处罚。芮某当即予以否认,刚才与骑车人发生刮碰是包某骑车进入了机动车道,而他并未违章。但交警左某坚持认为是芮某刚才违章驶入非机动车道,芮某和交警左某各执一词,偏偏该路口又未安装监控录像。左某当场书面通知芮某于三日内到交警队陈述事实和申辩理由。芮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交警队陈述了事实和申辩理由,值班的交警在听取了他的陈述后,对芮某的违章行为制作了复核文书,并向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后,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芮某给予罚款的处罚。芮某不服,于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上级主管机关对原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后,制作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交警队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决定芮某更是不服,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来的行政处罚。
请问:对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交警的现场认定能否独立作为对当事人处罚的依据?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由于事发地没有监控录像,所以没有证据能证实现场的真实情况,无法证实芮某当时是否驶入了非机动车道。在这种情况下,交警左某的现场认定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从实际来说,交警在处理现场情况时,都是本着公正、合法的原则进行的。在本案中,交警左某书面通知芮某三天后去交警队陈述事实和申辩理由,并拟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来值班交警也在听取了芮某的陈述后,制作了复核文书,并且在对其履行告知义务后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芮某的处罚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其程序并无违法之处。
根据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5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本案中,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是依照程序做出的复议决定。
综上所述,如果芮某提不出相反证据,证明交警左某的现场认定有错误,那么交警左某对于其违章的现场认定就可以独立作为对芮某进行处罚的依据,可以认定左某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有效的。
在此提醒司机朋友,若确实存在违章行为,一定要实事求是,积极配合交警的工作;若自己并未违章,交警的工作确实存在错误,那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若还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既监督了交通执法人员的工作,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9.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宣讲要点】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受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须符合下列程序条件:(1).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①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②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③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要作出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
(4)赔偿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典型案例】
2007年荀某在家附近摆了个水果摊儿,生意还不错。2010年后由于孩子升高中,花费越来越高,因此荀某于2012年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让妻子看摊儿,自己上街载客赚钱。2013年2月15日下午2点多,荀某拉着一对年轻的情侣行至十字路口时,在没有开启左转向灯的情况下荀某左拐横过马路,没想到对面一辆红旗轿车疾驰而来,荀某和红旗轿车均因躲闪不及,撞在了一起。红旗轿车司机樊某受轻伤,荀某右臂被撞伤,车上的年轻情侣也只受了轻伤,两辆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迅速出警勘查现场后认定,荀某驾车左拐弯时没有开启转向灯并且未给主干路行驶的红旗车让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由荀某负主要责任,樊某负次要责任。交警并对荀某作出了罚款处罚决定,荀某则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事故责任,不应当再承担罚款处罚。后经人提醒荀某,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荀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也不知道向什么机关提出。
【专家评析】
交通事故中的行政复议是指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被害人不服交通事故处罚裁决,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其依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处罚裁决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荀某和红旗轿车司机樊某若对处罚决定不服,都有权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据此,由于荀某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裁决表示不服,符合上述情况,所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受理你的复议申请。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需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必须是认为交通事故处罚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人主要是受交通事故处罚的人,是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第二,这里的被申请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所作出的交通事故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即交通管理部门。第三,须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当事人可以提出以下请求:请求撤销违法的处罚裁决;请求变更违法的处罚裁决;请求确认处罚裁决的违法性;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等等。第四,复议申请须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第五,属于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管辖。
荀某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必须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超过该期限,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的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管辖分以下几种情况: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公安机关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城市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城市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与城市公安分局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向该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荀某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要注意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上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0.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该怎么办?
【宣讲要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交通事故的责任者,由于自己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之前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指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本着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的诉讼外调解活动。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据此,损害赔偿当事人在提出调解要求时,必须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该规定第64条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所以,当事人必须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参加交通事故调解的人包括事故当事人和代理人;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的规定,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进行调解,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了不适用调解的几种情形:(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典型案例】
2012年11月12日,曹某的丈夫在上班期间突发心脏病,于是曹某急忙驱车赶往医院。曹某一路上总是提心吊胆,有时会突然走神,但车速却很快。在车行至北三环主路的一个出口时,发现辅路同方向驶来一辆QQ轿车,曹某急忙紧急刹车,其车和QQ轿车仅两米左右的距离时,曹某看见QQ车即将从旁边开过去,判断已不会有危险,于是抬脚松开踏板,此时QQ轿车却突然减速,结果曹某轿车前部与QQ轿车车身左侧相撞,两车都有损伤,曹某和QQ轿车司机郝某不同程度地受伤。事发后,交警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责任认定之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曹某和郝某交付了事故责任认定书。
在协商赔偿的过程中,郝某提出她是刚买的新车还未上保险,所以要求曹某承担较多的赔偿数额。曹某认为其只能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未给车上保险不能作为赔偿理由。因此,双方对损害赔偿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请问: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该怎么办?
【专家评析】
在实践中,当事人提出调解请求时,一定要注意是否存在不能进行调解的情况。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是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所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权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裁决。
在本案中,曹某和郝某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如果双方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则可由双方共同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也可由一方提出,另一方表示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曹某和郝某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终止调解,曹某或者郝某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二人之间的过错程度做出合理的赔偿数额,并依法作出判决。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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