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讲要点】
企业的免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上述税收优惠方式可以归纳为税额式、税基式、税率式三种类型。税额式税收优惠,是指依法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对应纳税款进行减免。税基式优惠,是指通过不计、少计收入或加计扣除项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或免除纳税人税收负担。税率式优惠,是指通过规定低于法定税率的适用税率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我国法律对于减免税有着严格的规定。所谓减税权,是指决定对某些纳税人的应征税款减掉一部分的权力,其主体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及其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征税机关也可以依法享有一定的减税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权,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由政府开征、停征税收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管理税收事务的权力的总称。因此,减税权是税权的一种,并且需要依法行使,这是税收法定主义的体现。
【典型案例】
河南省洛阳市百年置业有限公司为一家建材公司。2006年4月,瀍河区国税局管理人员在日常巡视管理中发现,该公司在百年家具建材城建设中发生预收房款情况,此收入应视同销售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通过查看该公司的发票、账簿等有关凭证资料,瀍河区国税局发现该公司年应税收入1000万元,而该公司只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10万元。瀍河区国税局认定该公司还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但是,洛阳百年置业有限公司认为在开发洛阳市百年家具建材城的过程中,当地政府给予了该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其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提供了洛阳市回族区政府2006年2月28日瀍政[2006]8号《关于洛阳百年家具城建设过程中有关优惠政策的批复》。文件中,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政府答应减免该企业的所得税。批复第2条规定:“开发企业自营及入驻的大型企业、商户免征一年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收,第二年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收减半征收”;第3条规定:“开发企业及入驻的大型企业享受省豫发[2005]18号文件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
对此,瀍河区国税局认为,作为内资企业的百年置业有限公司,因其所从事的经营属“房地产开发业”,并不具有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条件;百年置业有限公司也不是生产性企业,同时不具备外商投资企业条件,不适用“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瀍河回族区政府《关于洛阳百年家具城建设过程中有关优惠政策的批复》是无效的,税务部门不能依照上面的规定给予企业减免税,洛阳百年置业有限公司必须依法补缴税款。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税收优惠与减免的问题,该问题是我们研究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需要了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我国企业所得税目前统一的法定税率为25%,实行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对于特殊企业,由《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其优惠税率,比如国家扶持鼓励的高新企业适用15%,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非居民企业适用20%。
除了税收优惠税率,我国法律对于减免税也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84条对违法减免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本案中洛阳市瀍河区回族区政府下发的文件显然违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其擅自作出的减免决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税务部门无须执行,对于洛阳百年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依法予以征税。本案中洛阳市瀍河区国税局发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政府下发的文件中有违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内容后,及时向上级机关进行了反映,并建议瀍河回族区政府进行纠正。同时,瀍河区国税局税收工作人员多次深入洛阳百年置业有限公司,宣传税收政策和有关文件规定,并以书面形式对企业提出的问题一一解答。目前该企业所欠的240万元税款已全部缴纳入库。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税收的优惠减免必须通过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任何部门都不得肆意减免企业所得税,这也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体现。
同时需要补充的是,以前我们持有的只有外资企业才享有税收的减免和优惠政策的看法是错误的,有必要对这种观念加以纠正。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以后,我国在不少领域给予内资企业税收减免和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2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35条规定,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36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条指引】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3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84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3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企业所得税法》
第25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28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29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35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免征与减征优惠项目有哪些?
【宣讲要点】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定期减免税项目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照上述两点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典型案例】
蓝天公司2010年度取得如下收入:远洋捕捞收入100万元,海水养殖收入30万元,中药材种植收入40万元,水稻种植收入60万元,香料种植收入70万元。
另外,蓝天公司可以享受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该公司原计划于2009年11月开始生产经管,当年预计会有亏损,从2010年度至2015年度,每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和2000万元。
蓝天公司对上述农产品收入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09年度至2015年度,该公司应当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专家评析】
1.农产品收入企业所得税缴纳
本案中农产品收入部分主要涉及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对其中免征、减半征收的具体项目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可参见宣讲要点内容)。具体到本案,蓝天公司远洋捕捞收入100万元啊、中药材种植收入40万元、水稻种植收入60万元免征所得税;海水养殖收入30万元、香料种植收入70万元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项目企业所得税缴纳及纳税筹划
本案涉及定期减免税收优惠,该企业从2009年度开始生产经营,应当计算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根据案例信息,蓝天公司2009年度至2011年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度至2014年度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待遇,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800+1000+1500)×25%×50%=412.5万元。2015年不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因此,该企业从2009年度至2015年度合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412.5+500=912.5万元。
如果该企业将生产日期推迟到2010年1月1日,这样,2010年度就是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第1年,从2010年度至2012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3年度至2015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1500+2000)×25%×50%=562.5万元。经过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912.5-562.5=350万元。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
第27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86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技术转让所得如何享受减免税优惠?
【宣讲要点】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4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如下: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减免征的限度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典型案例】
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A居民企业2011-2012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A企业于2011年度发生一项技术转让,取得转让收入800万,其中转让成本为400万,此外,因发生技术转让产生技术转让费为50万并计入管理费用-技术转让费科目,A企业就此技术转让将技术转让合同(副本)、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等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技术转让所得400万(800-400)作为免税收入申报。稽查局检查人员认为A企业如此处理不符合税法规定。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问题。
A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能否享受减免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的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显然,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技术转让包含两部分:一是转让技术的所有权;二是转让技术的使用权(仅指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且仅限以上技术转让范围,如果不是指定范围的技术转让所得,并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同时,《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1条具体规定了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的条件(其内容可参见宣讲要点相关内容)。结合本案信息,A企业作为居民企业满足享受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的主体条件,案件中发生的技术转让符合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条件。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两种情况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一是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案例的技术转让不属于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范围。
综上,A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2.该企业的技术转让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该企业在会计上将技术转让费计入管理费用,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技术转让所发生的税费是在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时允许扣除的金额。该案例中,A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为800万元,技术转让成本为400万元,发生技术转让费50万元,其技术转让所得为350万元(8000-400-50)享受免税待遇,而不是400万元享受转让所得税免税待遇,不能将计入管理费用的50万元技术转让费进行税前扣除,减少应税项目所得。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宣讲要点】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典型案例】
山石公司是一家石油化工企业,2010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企业从业人数为85人,资产总额为2800万元。玉山公司是一家商品零售企业,2010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企业从业人数为85人,资产总额为1500万元。假设山石公司和玉山公司都是居民企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对山石公司和玉山公司适用何种税率?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的问题。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该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企业年度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上,工业企业不得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上,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具体到本案,(1)山石公司是石油化工企业,属于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为85人,少于100人,资产总额为2800万元,未超过3000万元;同时山石公司是居民企业,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故山石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适用20%的税率。(2)玉山公司是零售企业,属于其他企业,其从业人数为85人,超过80人,因此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适用25%税率。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
第28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2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2014年4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4月18日)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5.高新技术企业享有什么税收优惠?
【宣讲要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由上述规定可见,享有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首先应是居民企业;其次对主要产品和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品,并且该产品属于法定范围;最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科技人员等的比例应达到规定比例。
【典型案例】
宇豪公司是一家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公司(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011年获得具核心技术的一项专利。2009年至2012年,该企业收入1.4亿元,用于研究开发新技术的费用7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全部发生在境内)。2012年度实现收入9000万元。2013年度企业收入1亿元,其中高新技术销售收入8000万元。企业现有职工300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120人,研发人员40人。2013年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对宇豪公司应适用何种税率?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将上述条件具体化,明确其中比例要求,具体内容可以参见“宣讲要点”中相关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宇豪公司2012年度实现收入9000万元,近三年2009年至2012年投入研发的费用700万元,占这三年总收入的5%,高于要求的比例4%。研发费用全部发生在境内。2013年企业收入1亿元,其中高新技术销售收入8000万元,占总收入的80%,高于要求的比例60%。企业现有职工300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120人,研发人员40人,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职员人数比例要求。因此,宇豪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应适用15%的优惠税率。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
第28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3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6.享有加计扣除优惠条件是什么?
【宣讲要点】
加计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增加特定扣除项目的扣除额,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典型案例】
冀东公司是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截至2010年6月30日,发生研发支出合计100万元,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完成了研究阶段,从2010年7月1日开始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发支出120万元,假定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2010年12月31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最终开发出一项非专利技术。另外,2010年,该公司职工中有20%是残疾人,该年度支付残疾人工资20万元。
2010年度冀东公司基于上述情形能够享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专家评析】
本案例主要涉及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其中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本案中,冀东公司2010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属于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即100×50%=50万元。而2010年7月1日开始的开发阶段支出的12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同时2010年12月31日形成无形资产,则2011年开始,该部分支出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即若开发出的非专利技术使用年限为10年,则2011年开始税法中每年可摊销的数额为120×150%÷10=18万元。综上,2010年度冀东公司可通过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50万元。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冀东公司2010年因安置残疾人就业支付工资20万元,因此可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额的100%即20万元。
综上所述,冀东公司2010年度可享受的加计扣除共计50+20=70万元。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
第30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5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96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7.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宣讲要点】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见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需要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其享受的税收优惠类型主要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基式税收优惠。此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典型案例】
沧海公司是一家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2009年1月,该公司投资300万元,购买自然公司75%的股权,自然公司是一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2011年年末,沧海公司持续持有该笔股权。另外,2011年沧海公司的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沧海公司201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专家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2条对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内容可参见“宣讲要点”。
本案中沧海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居民创业投资企业,符合适用创投企业税收优惠的主体条件。该公司自2009年起投资中小高新企业,至2011年满2年。因此,沧海公司在2011年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即300×70%=210万元。综上,沧海公司201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210=790万元。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
第31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7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8.加速折旧适用条件是什么?
【宣讲要点】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额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限×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期初账面净值×年折旧率。
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年折旧率
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典型案例】
东风公司2008年6月取得一台新设备,原值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4万元,由于该设备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东风公司决定采取加速折旧。东风公司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分别如何计提折旧?
【专家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固定资产加计折旧的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的规定可知,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本案中东风公司购买的设备属于第2种情况,因此,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是我国法律允许的加速折旧方法,两者在本案中的计算方法如下:
1.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年折旧率为2÷5=0.4,月折旧率为0.4÷12=1/30,则2008年7月折旧为100×1/30=3.33(万元);8月折旧为(100-3.33)×1/30=3.22(万元);9月折旧为(100-3.33-3.22)×1/30=3.12(万元);10月折旧为(100-3.33-3.22-3.12)×1/30=3.01(万元);11月折旧为(100-3.33-3.22-3.12-3.01)×1/30=2.91(万元);12月折旧为(100-3.33-3.22-3.12-3.01-2.91)×1/30=2.81(万元),2008年共可税前扣除的折旧为3.33+3.22+3.12+3.01+2.91+2.81=18.4(万元)。
2009年1月~2011年6月的折旧以此类推,直到折旧期限到期前两年即2011年7月~2013年6月的折旧,按2011年7月初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至24个月计算。
2.选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第一年折旧率为5÷(1+2+3+4+5)=1/3,月折旧率=1/3÷12=1/36;第二年折旧率为4÷(1+2+3+4+5)=4/15,月折旧率为4/15÷12=1/45;第三年折旧率为3÷(1+2+3+4+5)=1/5,月折旧率为1/5÷12=1/60;第四年折旧率为2÷(1+2+3+4+5)=2/15,月折旧率为2/15÷12=1/90;第五年折旧率为1÷(1+2+3+4+5)=1/15,月折旧率为1/15÷12=1/180。
则2008年折旧为6×(100-4)×1/36=16(万元);2009年1至6月折旧额为6×(100-4)×1/36=16(万元),7至12月折旧额为6×(100-4)×1/45=12.8(万元);2010年1至6月折旧额为6×(100-4)×1/45=12.8(万元),7至12月折旧额为6×(100-4)×1/60=9.6(万元);2011年1至6月折旧额为6×(100-4)×1/60=9.6(万元),7至12月折旧额为6×(100-4)×1/90=6.4(万元);2012年1至6月折旧额为6×(100-4)×1/90=6.4(万元),7至12月折旧额为6×(100-4)×1/180=3.2(万元);2013年1至6月折旧额为6×(100-4)×1/180=3.2(万元)。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8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