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与纳税指南-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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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是由于资本投资而形成的财产,对于资本性支出以及无形资产受让、开办、开发费用,不允许作为成本、费用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作一次性扣除,只能采取分次计提折旧或分次摊销的方式予以扣除。即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税法规定,纳入税务处理范围的资产形式主要有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1.对固定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宣讲要点】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虽然会计上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直线法、加倍折旧法等折旧方法,但在税法上,准予扣除的折旧是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典型案例】

    国泰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2月购入一台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发生运费3万元,发生安装费用7万元,当月投入使用。假定该企业生产设备采用15年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为10%。该企业在2010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该设备的折旧额是多少?

    【专家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此处的“按照规定计算”,主要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的规定,根据该条款,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同时,开始计算折旧的时间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第2款还对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情形作出规定,具体可参见宣讲要点中的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案信息,由于我国自2009年起实行消费性增值税,设备及运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该设备计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的数额=100+3×(1-7%)+7=109.79万元。

    该设备系2011年2月购入,因此计提折旧时间从3月1日起计算,故2011年计提折旧期间为3月1日至12月31日共10个月。

    该设备可提折旧额=109.79×(1-10%)=98.811万元,月折旧额=98.811÷(15×12)=0.549万元。

    该设备2011年可提的折旧额=0.549×10=5.49万元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

    第11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58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59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生产性生物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宣讲要点】

    生物资产,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可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货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如生长中的农作物、用材林及代售的牲畜;公益性生物资产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如防风固沙林;生产性生物资产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如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作出规定,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典型案例】

    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从事牛奶生产加工的公司。2010年2月,该企业获赠一批奶牛用于产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发生运费3万元,当月投入使用。假定该批奶牛采用5年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为5%。该企业在2010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的该批奶牛的折旧额是多少?

    【专家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生物资产资产的税务处理。生物资产,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可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货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如生长中的农作物、用材林及代售的牲畜;公益性生物资产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如防风固沙林;生产性生物资产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如经济林、产畜等。根据以上定义,本案中企业购买奶牛是为了进行生产加工,因此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2条的规定,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该企业受赠奶牛的计税基础=100+3×(1-7%)=102.79万元。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该批奶牛自2010年2月起投入使用,故从2010年3月其计算折旧,2010年计算折旧的期间为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共10个月。

    该批奶牛可提的折旧额=102.79×(1-5%)=97.65万元

    该批奶牛的月折旧额=97.65÷(5×12)=1.63万元

    该批奶牛2010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1.63×10=16.3万元。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62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63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64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3.无形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宣讲要点】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

    (2)无形资产自可供使用的当月起开始摊销;

    (3)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但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②自创商誉;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④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典型案例】

    A公司2011年2月购入一项专利技术用于扩大生产,购买价款300万元,另外支付相关税费1万元和有关专业服务费用5万元,当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为零,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A公司2011年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该项专利的摊销额是多少?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务处理。本案中的无形资产——专利技术系外购取得,不涉及不能计提摊销的情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6条第1款,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故该专利技术的计税基础=300+1+5=306万元。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自可供使用的当月起开始摊销。本案中,A公司2011年2月购入该项专利技术,并在当月投入使用,因此2011年计算摊销的期间为2011年2月至2011年12月,共11个月。由于预计净残值为零,故可摊销的数额为306万元,该专利技术的月摊销额=306÷(10×12)=2.55万元。A公司2011年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该项专利的摊销额=2.55×11=28.05万元。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

    第12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65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66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67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4.长期待摊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宣讲要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1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其中,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其他的固定资产发生改建支出,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典型案例】

    草木公司2008年10月起对一条生产线进行大修,12月完工,该生产线原价及计税基础均为8000万元,发生修理费用4100万元,其中,购买大修理用的零件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18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为306万元,运费为100万元,更换一台设备价值为1000万元,发生人工费用等其他费用为894万元。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3年,假定当年实现利润6000万元,该生产线原折旧年限为10年,已计提折旧8年。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对发生的修理费用应当如何进行摊销,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专家评析】

    (一)大修理支出的摊销

    本案主要关于对固定资产的修理,要确定修理费用的摊销规则,首先需要确定涉及的修理费用的性质。根据该公司的修理方案,修理支出站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比例为:4100÷8000=51.25%,超过50%;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3年,在两年以上,因此该笔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的“大修理支出”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该笔修理费用属于“长期待摊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2款的规定,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本案中,生产线元折旧年限为10年,大修理后使用寿命延长3年,故折旧年限可达13年,同时已计提折旧8年,故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又因为该生产线的修理2008年12月完工,故当年摊销期限为1个月,当年税前可摊销:4100÷5÷12=68万元。则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68)×25%=1438万元。

    (二)纳税筹划

    如果上述设备不在此次更换,而在2009年度更换且不影响生产经营,则其结果为:修理支出降为4100-1000=3100万元,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比例为:3100÷8000=38.75%,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条件,该修理支出中的零件及运费等的进项税额306+100×7%=313万元可以抵扣。

    本案中,固定资产大修理转为日常修理,可直接获得如下税收利益:(1)增值税进项税额313万元,可在当期抵扣,从而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使得当期税后收益增加。(2)该项修理支出3100-313=2787万元,可在当期税前扣除,直接影响当期应缴的企业所得税2787×25%=696.75万元,与上述增值税及其附加一起获得的税后利润,构成了政府给企业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

    第13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69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8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5.存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宣讲要点】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典型案例】

    某粮食销售企业2010年收购一批粮食,获取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税款13万元,发生运费3万元。2011年因为粮食市场价格下降较大,按规定计提跌价准备20万元。2012年卖出该批粮食,卖出价格90万元。该批粮食在卖出时该如何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专家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存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2条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因此本案中某粮食销售企业收购的粮食便是该企业的存货。确定粮食的税前扣除数额关机那在于确定粮食成本及其计算方法,本案中粮食通过支付现金取得,因此成本为购买价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即100+3×(1-7%)=102.79万元。(注: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计入存货成本)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属于税法不认可的支出。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处的净值,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本案中,不存在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金额,因此卖出粮食时的净值仍为购入时成本。

    综上,该笔粮食在卖出时可扣除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额为102.79万元。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

    第15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16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72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第73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74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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