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特别是其中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并颁布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政策措施。这对于遏制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我国的收入差距问题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严峻问题,已直接影响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
(一)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过大
2002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绝对差值为5227.2元;到2006年,这一绝对差值上升为8172.5元;到2012年,这一绝对差值上升到16648元。从相对差距看,2002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相对差距虽然在某些年份有缩小的趋势,但总体而言,仍然偏大。200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3.11∶1;2007年,这一比例扩大到3.33∶1;2008年,这一比例小幅下降为3.31∶1;2009年,这一比例再度上升为3.31∶1;2012年,尽管这一比例再度出现小幅下降,但依然高达3.10∶1。相对而言,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处于1.6∶1以下。可以看出,我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影响总体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如果再加上城镇居民享受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还会更大。
(二)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
对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配差距,从绝对差距看,2002年,西部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710.8元,中部为6424.3元,东部为9355.7元,东中部地区的绝对差距为2931.4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为13249.8元,最低的贵州省为5944.08元,其绝对差距为7305.72元。到2010年,东部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5743.29元,中部为17302.96元,西部为17309.03元,东中部地区的绝对差距扩大到8440.33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为31838元,最低的贵州省为14142.74元,其绝对差距为17695.26元。
从相对差距看,2002年,东中西部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比为1.39∶0.96∶1,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市是最低的贵州省的2.23倍;到2010年,这一比例为1.49∶0.99∶1,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是最低的贵州省的2.25倍。
对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配差距,从绝对差距看,2002年,西部地区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847元,中部为2364元,东部为3546元,东西部地区的绝对差为1699元。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为6223.55元,最低的西藏为1462.27元,其绝对差距为4761.28元。到2010年,东部地区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142.81元,中部为5509.62元,西部为4417.94元,东西部地区的绝对差距扩大到3724.87元。其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为13746元,最低的贵州省为3472元,其绝对差距扩大为10274元。从相对差距看,2002年,东中西部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比为1.92∶1.29∶1,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市是最低的贵州省的4.26倍;到2010年,这一比例为1.84∶1.25∶1,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市是最低的贵州省的3.96倍。
(三)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
2002年以来,我国各行业就业者收入水平都有较大的提高,但提高的程度不尽相同,导致各行业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从行业特点来看,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和采掘业等依靠简单劳动和简单技术的行业,一直是年平均工资和收入较低的行业,而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石油、煤气、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等高技术或垄断性行业则是年平均工资和收入较高的行业。其中,2002~2010年农林牧渔业始终是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最低的行业,2002年、2009年和2010年,金融业是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2003~2008年,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收入增幅最高,是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这加剧了平均工资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绝对差距不断上升的态势。2002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的平均工资为19135元,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工资最低,为6398元,两者相差12737元;2003年这一差距突破2万元,达到24013元;2005年这一差距突破3万元,达到30592元;2009年这一差距突破4万元,达到42346元;2010年这一差距突破5万元,达到53429元。其中,最高的金融业为70146元,最低的农林牧渔业为16717元。
同时,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与最低行业的相对差距也居高不下。
2002年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金融、保险业是平均工资水平最低的农林牧渔业水平的2.99倍;2005年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与平均工资水平最低的农林牧渔业的相对差距达到最大,为4.73倍,虽然此后几年里这一相对差距逐年回落到2010年的4.2倍(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业,最低的行业是农林牧渔业)的水平,但与世界上多数国家行业间差距在1.5~2倍左右的水平相比,这一相对差距仍然过高。
(四)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差距过大
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初次分配的原则,但受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市场的供给过剩和长期以来工资水平偏低等因素的影响,初次分配存在着资本所得不断提高、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的趋势。企业的管理层收入除了不菲的年薪,还有股权、期权、保险以及各种活动经费,而大多数普通职工,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私营、外资企业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过低且增长幅度缓慢,呈现“一低一慢”的特点,从而使企业内部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据统计,2010年上市公司高管年薪平均值为66.8万元[20],是当年全国平均工资的18倍多,而城镇私营单位中的住宿餐饮业、农林牧渔业、公共管理社会组织三个行业中就业人员月均工资收入在1461元以下,不及城镇企业在岗职工的一半。[21]
二、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影响
(一)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会挫伤低收入群众的劳动积极性
国际上通常认为基尼系数达到0.4是收入差距的警戒线,一旦基尼系数超过0.4,表明财富过度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社会就可能有发生动乱的危险。2002年,我国基尼系数超过0.4,达0.45,2010年上升到0.48。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一方面会对社会成员参与经济活动的心理产生巨大的冲击,影响人心所向,成为滋生社会不稳定的心理温床。群众对劳动致富带来的正当经营收入差距具有一定承受力,但对行业垄断、非法寻租等非正常途径产生的过大的收入差距不满情绪强烈。而社会失衡心理蔓延扩散将大大降低劳动者参与生产的积极性,加剧人们对收入分配不公的不良印象,进而使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底层成员的心理承受力极度下降,参与生产的热情大打折扣,甚至出现破坏社会信用和经济秩序的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收入分配差距特别是绝对贫困的存在,容易导致社会结构失衡甚至畸形化发展,激化社会阶层矛盾,影响社会稳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已经开始伴随明显的“两极分化”的特点,如果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将引发群体性贫困或区域性贫困,导致群体性矛盾和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从而有可能恶化社会秩序,威胁社会稳定。
(二)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不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
正确认识并处理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不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而且关系经济的良性循环。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四个环节。生产与分配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生产决定分配,分配促进生产。没有经济的持续增长,分配就没有可靠的物质基础;没有合理分配,增长也会缺乏持久动力和稳定的社会环境。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具有“连带效应”,会对消费和生产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形成影响经济持续发展的恶性循环。
一方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会对消费产生负面影响。有效需求是经济增长的原动力,而消费需求的增长又是与收入增长正相关的。一般来说,居民收入水平越低,边际消费倾向越高;居民收入水平越高,边际消费倾向越低。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呈“倒二八”分布,即20%的高收入储户拥有80%的储蓄余额,而80%的低收入储户仅拥有20%的储蓄余额。随着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财富过多地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手中,但拥有大量财富的高收入者的平均消费倾向较低,购买力相对过剩;大量具有潜在消费需求的低收入者的平均消费倾向较高,但购买力严重不足,这种收入水平与平均消费倾向的不协调结合,必然不能使这种需求转化为有支付能力的有效需求,造成整个社会平均消费倾向的下降,进而导致社会需求总量有限,有效需求不足。
另一方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会对生产产生不利影响。消费和生产是对立统一、互为依存的关系。没有消费的认可,生产的价值就难以得到体现;只有存在一定的消费数量和合理的消费结构,才会有持续的生产发展。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有支付能力的高收入者没有继续扩大消费的意愿,而有消费意愿的低收入者又没有支付能力,这就会导致“生产过剩”。
(三)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各阶层民众都享受到了改革开放带来的实惠,城乡居民收入普遍提高,生活水平显著改善。与此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愈发凸显出来。研究表明,庞大的中等收入阶层对社会收入差距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对社会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具有较强的缓冲功能。在发达国家,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普遍在60%~80%之间,呈“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结构。但从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格局看,中低收入阶层比重仍然偏大,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还是金字塔型结构。据测算,2002年我国只有7%左右是中等收入者。而按全面小康社会的标准,中等收入者比重应该在50%以上,这就是说,为了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的标准,从现在起每年平均至少要增加2个百分点。[22]近年来,我国中等收入者比例在稳步上升,但与高速增长的GDP相比依然不相匹配,所期望的“橄榄型”结构并未出现[23],收入分配差距持续走高的态势未能明显缓解。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容易滋生社会不满情绪,再加上部分高收入者的收入是通过腐败性、欺诈性、垄断性等不合理甚至非法手段获得的,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公平感,激化了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也不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因此,如何更好地协调好收入分配关系,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推进社会公平,即是摆在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战略面前的一个重要选择和挑战,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
2013年2月,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围绕从深化认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以及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等,分别从完善初次分配,健全再分配,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形成合理分配秩序以及加强对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等方面,对于未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要准确把握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一是城乡居民收入实现倍增;二是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三是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四是收入分配格局趋于合理。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也强调,要“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一)进一步推进增量改革
第一,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我国已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如何在促进就业与保障职工权益方面取得平衡,关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近几年我国劳动报酬所得在GDP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2010年为45%,相对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55%左右来说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因此,提高初次分配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是构建最低工资增长机制的关键。这需要改革现行财税制度,适度降低政府财政收入,降低政府收入在GDP中所占比重。同时充分发挥工会的力量,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还需要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将《劳动法》落在实处。
第二,以就业为导向,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就业是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主要渠道。当前每年我国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城市新增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复员军人安置等,已成为急需解决的就业难题。中小企业在创造50%GDP的同时,吸纳了75%以上的就业人员。政府应该从税收、金融、法律等方面鼓励发展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切实推进垄断行业收入改革。当前我国部分行业,如电力、金融、烟草因行业垄断导致居民收入差距问题备受关注。因而逐步规范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是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加大财富存量调整力度
首先,完善税收体系,加强对财富差距的调节力度。税收及转移支付可以有效缩小初次分配产生的收入差距。内地可借鉴香港的经验,进一步改革税收体系,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加强税收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惩罚力度,稳定税源。改革税收体系,不仅需要大力推进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以及社会保险税等直接税制度的改革完善,而且还需高度关注间接税手段的配置与运用,因为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通过降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提高居民的收入。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开征特别消费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节。此外我国税收制度注重对货币收入的调节,几乎没有对财富征税,使得财富的代际传承进一步扩大收入分配差距。对居民的财富征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防止财产过多地向个人集聚,缩小由起点不同导致的贫富差距,使更多的财富归社会所有,增强政府调节收入状况的能力。
其次,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加强对困难群体救助和帮扶。物价上涨直接影响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消除物价上涨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在建立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对粮油及肉蛋禽和蔬菜等市场定价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应根据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价格上涨情况,建立健全动态价格补贴机制,当此类商品因生产成本上升或供求失衡等原因引发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政府应及时对低收入困难群体给予适当的临时价格补贴,确保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家庭生活不受调价、涨价的影响。为弥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价格补贴机制的不足,确保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和权益,各地政府还应从本地具体实际出发,主要采取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措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鼓励和支持困难群体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不断增加他们的工资收入或经营净收入。
(三)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
我国有80%左右的人口生活在农村,但2010年我国农村居民消费约占最终消费总额的20%左右,与其人口规模很不相称。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源在于城乡要素的不平等交换,如农产品价格“剪刀差”,过低的征地补偿费用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对于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民家庭分散生产与社会大市场的有效结合,加快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步伐。农业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形式,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有利于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一条龙,扩大了当地大宗农产品销路,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力。此外农业龙头企业已成为我国农业投入的重要来源。同时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有利于实现科技兴农,激烈的市场竞争迫使龙头企业主动采取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进而提高农业生产力。90%以上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建立了研发中心,60%的企业科研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认定或奖励。龙头企业通过建设高标准的原料生产基地,加大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有效平台。要继续坚持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各种农业合作组织,中外实践表明农业合作组织介于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克服了农户分散经营、力量单薄的缺点,通过专业化服务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的合作效率。同时加快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标准粮田向种粮大户流转,条件差的耕地向专业大户集中流转,出台优惠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向特色农业、优势农业流动,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建设。
第二,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体现。自2005年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通过取消农业税、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等措施,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工进城就业是快速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渠道。基于户籍制度的体制性因素限制了农民工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自由流动,需要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户籍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形成有利于城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外出组织工作,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和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步伐。工资拖欠问题是农民工外出就业的最大障碍,各劳务输出地应成立相应的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为主导、多元化市场主体广泛参与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解决农民分散经营、提高农业组织化、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制度保证。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在推广农业技术、生产资料供应、质量检验、农产品营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仍存在组织不健全、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等弊端,影响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进程。
第四,改革征地制度。2010、2011年连续两年农户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快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24],城乡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但城乡收入差距仍然很大,部分根源于城镇居民的房产收入。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过低,农民享受不到土地增值收益。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承包经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与土地被征用后所创造的大量增值收益相比,所补偿的费用远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等问题,近年来关于暴力拆迁的报道频见于网络,土地补偿费用问题已成为近年来农民上访最集中的问题。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进一步明确要“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改革征地制度,首先需做好土地确权登记。今后在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让土地确权成为广大农民保护自身利益的依据。其次,探索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关系着农民未来的医疗、养老、教育、就业等民生问题,因而土地增值收益应考虑这些内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再次,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在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自由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土地要素收益。
(四)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一,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扩展投资和租赁服务等途径,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第二,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
第三,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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