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中囷,卖淫活动虽然不为中国现行的刑法典所制裁,但为行政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禁止。
这种法律的现状估计与中国的文化传统背景有关。在古代中国,卖淫一直是合法的。据意大利旅游家马可波罗说,他来到中国的那个时代,北京有20000名妓女。在中国,满清被推翻后的民国初年,娼妓业比清朝时发达、普遍,最盛时的1917年,仅北京一地注册妓院就有391家,妓女为3500人,私娼不下7000人。但是当时的妓院大多除满足性欲外,还提供美食饮料、音乐舞蹈。这一点既有中国文化特色,又同欧洲旧式的妓院有相似之处。在那个时期,卖淫活动也从未被视为非法。据1946年上海市警察局有关资料记载,全市娼妓有10多种名目,卖淫妇女约10万之众。就连张家口这样的小城市,据1949年统计,明暗妓馆就多达78个,公开卖淫的妇女达1200余人。
另据估计,暗娼数量约为注册妓女的两倍。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建立便开始禁娼。1949年11月,北京市第二届人民代表会议率先作出禁娼决定。在约8周的时间之内,2000名北京警察査封了224所妓院,拘禁了1286名妓女和424个妓院老板、皮条客。上海在1949-1955年间,拘禁了5333名妓女。当时的行动是以治安和思想改造理由进行的,将妓女集中起来加以教育,并为她们治病,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妓女并没有判刑服刑,也没有设立关于卖淫非法的法律。
卖淫现象在20世纪80年代死灰复燃。据令国妇联统计,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和广东、福建、浙江和辽宁四省,从1982年1一11月,共发现卖淫嫖娼人员11500人,其中200多人是地下妓院的老板和皮条客,4200多人是妓女,1800多人是嫖客,嫖客中223人是外国及港澳游客。共有691人被捕,662人判处劳动教养,790人行政拘留,1500人被罚款。900多座地下妓院被取缔。322部淫秽电影录像带和10万多件淫秽杂志、图书、图片和性工具被没收。据江苏、四川统计,50%-60%的妓女来自农村。
广州在1979年只逮捕了49名皮条客、妓女和嫖客。而在1985年,这一数字激增至2000人。1987年6月仅1个月的时间,广州竟逮捕卖淫嫖娼人员1946人;同年7月和8月,逮捕卖淫嫖娼人员13000人。在全国范围,从1985年1月至1987年10月的22个月中,共发现卖淫嫖娼人员10万人次。在1987年的头7个月被逮捕的卖淫嫖娼人员比1986年同期增加87。从1986年1月至1987年7月,新建卖淫人员教养所18座,到1987年12月,新建教养所达62座。
长春一项1989年的调査表明,新一轮的卖淫活动比1949年以前还要活跃。1949年前,长春有合法妓院23所,非法妓院17所,注册妓女316人。在1988年,长春共有1000-1500名妓女。全市1000多家私人旅馆中,250家有卖淫嫖娼活动,妓女约250人。此外有300名高级妓女,夜度资300-500元;处女1000元。70-80的妓女患有各类性病。
11989年下半年到1990年1月15日,全国共破获35000件卖淫案,逮捕卖淫嫖娼人员79000人,其中有人被判死刑。例如,浙江温州一位倪姓女子和一位关姓男子被判死刑,罪行是从1988年9月至1989年9月,他们开了几家妓院,共雇妓女14人。北京1名姓何的55岁男性被判死刑,因为在1988年,他允许妓女使用他在医院的办公室卖淫20多次。他原判1年,后改为死刑。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印行的一部案例集中,与卖淫有关的违法性行为的特点被概括为以下几类:第一类,强迫妇女卖淫:
个案1:
1987年6月,被告邓先后引诱和安排4名女青年卖淫,其间采用了成胁打骂手段,从中获利200多元。检察院以强迫妇女卖淫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邓判处死刑。
个案2:
被告人成于1987年4月以外出旅游为名,哄骗妻子零到南宁市、北海市,强迫妻子卖淫,其间采用打骂手段,强迫零卖淫10多人次,从中得卖淫款100多元,使其妻染上性病。检察院以强迫妇女卖淫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判处被告人成死刑。
个案3:
被告人黄于1982年10月把一个刚满14岁患有先天性智力发育不良的少女陈骗到镇,先后弦迫陈女让9个人奸淫,黄从中获款65元。检察院以强迫妇女卖淫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黄判处死刑。
从以上3个案例的情节看,世界卜一许多国家会认定被告有罪,但是以上3案被告被判死刑,从跨文化的比较看,应当说是量刑过重了。除了极少数实行偷盗要砍手一类重刑的国家之外,不知这个世界上还有哪个国家会对这样的情节和这样的人(皮条客、妓院老板)判死刑的。
如果说因为被告釆用了打骂手段强迫妇女卖淫要判死刑,那么如果某人采用打骂手段强迫别人偷窃是否也要判死刑?如果后者不判死刑,那么导致量刑区别的原因就在于被强迫的人所做的事情的性质了:强迫他人卖淫的要判死刑,强迫他人偷盗的是自由刑。虽然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卖淫行为本身有罪,但是从量刑看,卖淫还是被看得比偷盗等一般刑事罪行社会危害史为严重的犯罪。
第二类,引诱妇女卖淫。引诱妇女卖淫罪的案犯有两个特点:一个特点是犯此罪的有女性;另一个特点是有引诱亲属(女儿、外孙女、表妹等)卖淫的,有雇主引诱雇员、师傅引诱学徒卖淫的,有利用开办学习班、介绍工作机会引诱妇女卖淫的情况。
个案4:
被告人夏,女,环卫所退休工人,1979年2月至1983年8月,引诱两个女儿先后卖淫110多次,夏从中收得170多元。检察院以引诱妇女卖淫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夏做了有罪判决。
第三类,容留妇女卖淫。
个案5:
被告人周,男,59岁,日用化工厂车间看守员。1986年6月至1987年8月间,利用其看守某车间的便利条件,为何等4名妇女卖淫提供场所,并看门放哨。介绍嫖客达17人,从中非法牟利60元。检察院以容留妇女卖淫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周判处死刑。
个案6:
被告人魏,男,37岁,水泥厂工人。被告人叶,女,30岁,工人,系魏之妻。
被告人魏于1卯6年11月起即容留妇女在其家中卖淫,并为卖淫妇女和嫖客播放淫秽录像,从中牟利。被告人叶在丈夫魏犯罪之初曾对其进行劝阻,后为谋利,与其夫共同进行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活动。至1987年5月上旬,两被告人先后在其家中容留10多名妇女卖淫达30多人次,向卖淫女每人、每次收款10-15元,向嫖客每人、每次收款20-30元,共获人民币1080余元和东芝牌彩电1台,衣服、香烟等物品一批。魏在容留妇女卖淫期间,还在家中分别向10多名卖淫妇女和嫖客播放了4场淫秽录像,共收取人民币40元。
检察院以容留妇女卖淫罪和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魏、叶作了有罪判决(其中判处魏死刑)。
个案7:
被告人乔,男,服务商店干部。1981年8月至1983年6月承包旅馆期间,先后容留20余名卖淫妇女及30名嫖客在旅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为卖淫妇女招引嫖客。但除住宿费外,乔未向她们索取其他费用。检察院以容留妇女卖淫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判处被告人乔死刑。
个案8:
被告人汤于1986年4月开设了一家旅店,共3间房,每间每晚收费5元,生意清淡,每日收入只有5元。被告于1987年4-7月底,容留3名卖淫妇女,仍按原定房价收取宿贽,旅店每天客满,日收入20元。检察院以容留妇女卖淫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汤作了有罪判决。
第四类,既引诱又容留妇女卖淫的。
个案9:
被告人李,男,38岁,市中学教师。自1986年12月至1987年5月间,由李引诱或容留在其家卖淫的妇女多达20人,年龄最小的仅16岁,李从中获利800余元。检察院以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判处被告人李死刑。
个案10:
被告人夏,男,59岁,市劳动服务公司招待所承包人。被告人胡,女,48岁,市城关镇第八居委会旅馆承包人,夏之妻。
1986年下半年起,两人利用承包的第八居委会旅馆、市劳动服务公司招待所为据点,以雇用女服务员,帮助找工作等为名,引诱、容留7名妇女卖淫达60余次,每次收取“介绍费”5-30元不等。
检察院以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夏、胡作了有罪判决(其中判处被告人夏死刑)。
个案11:
被告人曾等4人,农民,自1986年9月起引诱、容留妇女卖淫。以曾为首开办了1个饭店。要求女服务员白天营业,夜晚接客卖淫,在1个月内,曾等被告人获利390元。检察院以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对曾等4人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曾死刑,其余3人均作了有罪判决。
个案12:
被告人唐,男,农民。被告人文,男,居民。
1987年3-6月,被告人唐先后容留8名妇女在其家中卖淫,并为卖淫女主动到圩上勾引赶圩人前来嫖娼。被告人文看到10多名前来赶圩的人排队等候嫖娼,便主动到唐家帮忙守门收款,代卖淫妇女索价,安排嫖客嫖娼。当晚,公安机关在唐家现场抓获7名嫖客和3名卖淫妇女。
检察院以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唐、文作了有罪判决(其中判处被告人唐死刑)。
个案13:
杭州芭提雅桑拿中心领班34岁的汪红英因组织卖淫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8年1月27日至4月日间,汪红英、余星华在公司经理杨军明的指使下,分别采用招幕、引诱、容留等手段,在桑拿中心控制多名按摩小姐从事卖淫活动。其中,汪红英控制余星华等10多人先后卖淫114次,非法获利6万多元,汪红英从卖淫女处得赃款2700元。继汪红英之后,余星华被杨军明提升为领班,协助汪管理按摩小姐,控制10多名按摩小姐卖淫86次,非法获利5万多元,余星华从卖淫女处得赃款2800元。案发后,杨军明在逃。余星华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
到目前为卜一,我国的法律对妓女一般釆用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罚款3种惩罚办法。我在浙江温州调杳过“妇女教养所”的情况,其中收容卖淫妇女时间最短半年,最长两年。各地都有这样的教养所。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的特色,它对被教养者的处罚也不像对违法判刑者的处罚那么严重。然而,把没有犯罪、没有判刑的人拘禁在一个地方,不给他们自由,严格地讲是违法的,触犯了宪法关于人身自由权利的规定。在这里,有关的治安规定与宪法有些矛盾,应当或者修改这种治安规定,或者修改宪法,否则将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完整性。有些地方的领导已经意识到这个矛盾,因此将拘禁妓女的妇教所改为妇女学校。这不失为——种有益的尝试。另外,许多地方实行抓到妓女送劳教所,抓到嫖客仅仅罚款广事的办法,从女权主义角度看,这是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为什么在同一桩罪行中,女性所受处罚较重,男性所受处罚较轻?
管理和规范卖淫活动的动机之一是防止性病的传播。1985年6月,中国发现的第一例艾滋病例,是外同游客;1989年8月,发现3例,都是从国外感染的;到1989年7月27口止,只发现26例阳性者。在2001年,全国艾滋病感染者据估计已有60万人。另据全国16个主要城市统计,1987年性病发生率为21.02/100000,发病率最高的城市达336/100000,接近西方国家水平。在国外,娼妓中有性病的比例一般保持在5左右,而我国娼妓的性病比例却高得多。据温州妇教所的管理人员说,收容教养的妓女有轻重不同的各类性病者达100。按照比较乐观的佔计,妓女患性病率也有70-80%。如果一味打击,使这个性病高危人群完全转入地下,会不利于性病的检査和防治,致使性病在更大范围流行。
目前有一个尚未引起人们注意的潜在的嫖妓人群正在悄然形成,那就是实行计划生肓政策以来,一些地区出现由于性别比不0然升高的情况而导致女性配偶短缺的男性人群。性别比是指人口中每100位女性的男性人口数。一些重男轻女思想较承的地区,性别比早已超过106的正常范围。其后果是,在将来会有很大一个比例的男性缺乏配偶。这群人将成为卖淫业的潜在消费者。卖淫是商业化的件活动,按照市场供需关系的规律,完全制止卖淫活动是不可能的。在现行法律之,应改变有关治安管理办法,以保护妇女和全民健康为目标,实现对卖淫活动的有效管理,改变由法律来管束人民道德的立法思路。
根据阮芳赋的观点,中国反对卖淫的原因有3个:其一是为防止性病传播;其二是意识形态原因;其三是政治原因。性压抑是控制一般人牛活的策略。人们不敢攻击其他自由权利,但是敢厂攻击性囱由和性权利,其中就包括商业性活动。他的观点分尖锐,但是很深刻。在所有的公民自由权利中,性自由和性权利在中国是最脆弱、最容易受到攻击的。其他自由权利不管有还是没有,总没有人敢公开说它是不该有的。但是性自由权利却是人们敢公开宣称“不该有”的一种权利。
卖淫问题的确涉及到人的自由权利问题,但是中国人从来不会从这个角度提出问题,人们在“有权利”和“没权利”这两种看法中,总是习惯于首先接受“没权利”的看法。这是因为我们从一出生,就生长在一个很多事都没有权利的环境中,所以习以为常,不会再按照“有权利”的思路去想问题。不信你问一个人“人有没有权利按自己的意愿处锊自己的身体”,大多数中国人的第一反应必定是“没有”。所以在中国才不会有关于妓女权利的讨论,才不会有关于卖淫问题的讨论。
二、国外做法
在国外,卖淫业经历了一个堕落衰败的过程。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所有的妇女都必须有一段时间在神庙里度过,她们在那里等待男性前来性交。像古代中囷一样,卖淫在古代的內方国家也是合法的。脍炙人目的古希腊公民的名言说:“我们有妓女给我们快乐;有妾满足我们的日常需要;有妻子给我们生育合法子嗣,管理家务。”
卖淫业甚至并非一直是边缘现象。在中世纪的法国南部,每个小城镇都有妓院。法国的路易十四、路易十五时期,英国的维多利亚时代,卖淫都曾受到法律的公开承认或默许。在19世纪,卖淫活动之所以被默认,原因之一是它可以保护“体面女人”不过多地受到丈夫性要求的打扰。在1820年,维也纳曾是欧洲性活动的中心,在它的40万人口中,就有2万名妓女;在1839年,伦敦蹩察总监宣布,伦敦仅有7000名妓女,可据统计实际上接近8万名;在1860年的巴黎,警方承认有3万名娼妓;在1852年的旧金山,全市仅有25000名市民,却有3000名妓女;在1869年的辛辛那提,20万人口中有7000名妓女;费城的70万人口中有12000名妓女;在1866年,纽约有99座“幽会院”,有2690名妓女和数以百计的女招待。19世纪末,据统计,纽约50以上的男性每周平均去3次妓院。在美国,19071918年间,卖淫业的管理者大多是女性。
在卖淫的鼎盛期,卖淫成为当时许多妇女的第二职业。高等妓院中常有哲学家和政治家的聚会,此类高雅人士曾将妓院当做讨论智慧与知识方面问题的场所。而到如今,西方的妓院已经大多成为中下层阶级的泄欲场所,妓女的地位也越来越低下,名誉扫地。
从19世纪末开始的纯洁社会运动,使许多西方国家将卖淫从合法行为改变为非法行为。到第一次大战结束时,卖淫在美国绝大多数州都变成非法的,只有内华达州是一个例外,卖淫仍旧合法。但是警方逮捕记录表明,美国至少有10万名专职妓女,没被逮住过的妓女数估计有这一数字的5倍之多。金西调査中有70的男性承认至少有过一次嫖妓经历。
20世纪以来,卖淫越来越多地遭到法律的干涉,合法妓院的数最比19世纪中期大为减少。在20世纪的60-70年代,反卖淫的呼声很高,西方各国的“红灯区”渐渐销声匿迹。据统计,光顾过妓院的芙国男性不到,经常去妓院的男性不到。但是,禁止卖淫的法律并未根除卖淫现象,据估计,在美国靠卖淫为生的妇女达50万;还有些人偶尔卖淫,这群人的数量不固定。
在加拿大,法案被用来在全国搜捕妓女,尤其是那些在街道上“工作”的,许多人被判有罪或罚款。
在日本,从1958年3月31日午夜12时起,公开的卖淫活动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遭到正式禁止。全国有15000个妓女(不包括许多未注册的妓女)失业了。当然,卖淫并没有真止结束,而仍在日本的许多地方存在。日本许多新富翁随安排周密的旅游组织奔赴曼谷、台北和马尼拉。据1978年的调查,泰国的曼谷有250多家旅馆提供性服务;另据1980年的统计,泰国妇女中有近3的人涉足性服务业;据1986年的统计,进入泰国的游客中,有73是欧、美男性商人。其实在日本国内,按摩诊所、土耳其风格浴室都兼营卖淫业。
卖淫是一种没有受害人的犯罪行为(在一些国家)或非罪行为(在另一些国家),因此,卖淫问题毋宁说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在西方社会中,只要谈起性道德问题,无论是大师罗素还是福柯,无论他是哪国人,绝不会不提到英国的维多利亚时代,那个时期的性道德规范已经有了一种成语的地位用它来指称典型的清教型的性观念。在那个时期,所有的女人都被列入贞女或娼妓两类,非此即彼;女人性行为的两种态度被塑造为相互对立的两种人,即好女人和坏女人。罗素在一篇文章里回忆说广在我小的时候,有身份的女人普遍认为,性交对于绝大多数女人都不是一件快事,她们在婚姻中所以能忍受性交的痛苦,只是出广一种义务感。他还指出广维多利亚时代的妇女在精神方面是受到束缚的,许多妇女现在仍然如此。这种束缚在意识方面并不明显,因为它属于下意识的抑制。(罗素,第64页)
有西方学者将性道德的变化分为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人类的性活动处于自由散漫的状态,卖淫、通奸和同性恋都不算不道德行为。在第二阶段(从公元纪年到20世纪中期),只有婚内的性活动才是道德的。在第三阶段,人享有完全的性肉由。第一、三两阶段的区别在于,第一阶段只有男性享有自由,第三阶段女性也享有自由。
按照这个三阶段划分法,第二阶段的代表性人物和性法律是19世紀下半叶的美国人康斯托克及其所创之法,人称康斯托克法这是一部对性持严厉态度的法律。康斯托克生于1844年,在1873年竭力促成了美国的反淫秽法案的通过。该法案禁止在美国邮寄淫秽色情出版物,禁止淫秽广告,禁止传播避孕信息。他在美国邮政总署任职,以推行他的康斯托克法。他工作热情极高,在任期间,共监禁了3600个违反公共体面的罪犯。他不仅反对淫秽色情品,还反对堕胎,反对公共奖券,反对夜总会,反对艺术家画裸休模特儿,反对自由恋爱。一言以蔽之,他反对他那个时代所有与众不同的观念。他反对妇女解放运动,迫害女权主义者,曾试图禁演萧伯纳描写卖淫的戏剧《华伦夫人的职业》。作为对他的报偿,萧伯纳创造了康斯托克主义—力一词。康斯托克死于1915年,以一个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提升人的道德的象征性人物的形象载入史册。康斯托克主义在美国一直阴魂不散,直到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还又有回潮。他是所谓道德大多数的先师圣贤。以康斯托克主义为鉴,我们应坐审视我国的立法思想,避免落入以法律提升人的道德的陷阱。
在人类的立法思想史上,有道德论和效果论两种思路:对于道德论者来说,某种活动只要按传统观念看是错误的、不道德的或邪恶的,就苻足够的理由禁止这一活动,比如同性恋活动或堕胎行为。法律的目标,比如关予婚外恋、离婚、堕胎或私生子女的法律的目标,就是为了区分有罪与无罪的行为,惩罚有罪,保护无罪;惩罚邪恶,奖赏美德。效果论者则主张,如果对某种行为的法律禁止比起允许这种行为会造成更有害的后果,那么就应当允许这种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或不道德的。道德论者的目标在于根据道德标准奖惩当事人;效果论者的口标则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所受的伤害,无论他们的道德状况如何,他们的行为是什么样的。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道德论的立法思想的味道过重,而较少考虑如何减少当事人所受的损害,较少考虑法律处罚对当事人所造成的后果。
效果论方面的一个典型代表就是英国1963年的沃芬顿报告。英国沃芬顿爵士受政府委托,在调査研究的基础上,为英国制定对同性恋和实淫活动的法禅提出专家报告,报告的题目是《关于同性恋与卖淫问题委员会的沃芬顿报告》,这个报告影响巨大,地位很高,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具有不容忽视的深远意义。报告的一个重要结论是:“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法制裁的对象。”刑法不应承担对每个不道德行为的审理权。例如,婚外性行为也是不道德行为。卖淫和其他婚外性关系只有程度上的不同,只惩罚卖淫行为是不公正的。因此,卖淫不应被从所有其他不道德行为中单挑出来,被置于刑法审理的范围之中。按照英国的现行法律,警察只能以拉客的名义逮捕妓女,而娼妓和嫖客不会因双方自愿的不道德行为受到刑事惩罚。简言之,这种观点认为:应当使卖淫非罪化。
在西方近几十年的法律改革实践中,英国的沃芬顿报告产牛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沃芬顿报告的一个主要思想就是法律不应当管道德领域的事,相信成年人有自己作出道德选择的能力。在沃芬顿报告的影响下,多种在成年人之间发生的自愿的性行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中实现了非罪化。在美同,有19个州改变了性法律,使成年人之间汽愿的私下性活动不再成为法律关注的对象。在英国,卖淫非罪化的法律改革已经完成,香港跟随英国法律也实行了卖淫的非罪化。在那些卖淫合法的国家,对于卖淫嫖娼行为的制裁大多釆用道德的力量和群众监督的办法,例如,在北欧某国,有女权主义组织将光顾妓院的男性的车牌号记录下来,设法通知他的妻子,从而遏制了一些男性的嫖娼行为。
三、女权主义关于卖淫问题的论争
在卖淫对策问题上,西方社会中存在着3种观点的激烈辩论。第一种是道德保守派坚决反对卖淫的观点;第二种是自由派卖淫合法化或非罪化的观点;第三种是女权主义从妇女地位角度反对妇女卖淫的观点。
对卖淫的抨击主要来自以性压抑的道德为基础的旧式观念,它谴责一切婚姻和爱情关系之外的性活动,尤其是商业性的性活动,认为是不道德的。从这种立场出发,卖淫被视为非法。虽然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以法律形式将卖淫规定为非法,但是警方对卖淫行为往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办法,并不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或只对此做较轻的处罚,因此很少有国家能够真正取缔所有的卖淫活动。
第二种立场主张使卖淫合法化。它主张使男女双方同意发生的性行为不成为犯罪,不论有无报酬。卖淫合法化的一个好处是,通过对妓女征税,可以使妓女和嫖客的利益安全得到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使妓女摆脱剥削,不必完全依赖于妓院老板。这种做法还可以减轻治安系统的负担,可以使妓女较少遭受黑社会的侵扰;在受到威胁和盘剥时,能有更多的机会寻求警方的保护。它把卖淫业与卖酒业相比:卖酒业由政府控制,抽取重税,对服务的时间、顾客年龄和持照人资格都有专门规定。已经采用妓女注册领执照,并开设“红灯区”的国家和城市有英国、法国、瑞典、荷兰、德国一些地区和阿姆斯特丹、汉堡等城市。有人扪心如果卖淫合法化,新的妓女会大鼍产生,但是在卖淫合法化的国家并未发生这种情况。
第三种立场是从女权主义角度提出的。这是分析卖淫问题的一个重要的角度。从男女平等的标准来看,妇女卖淫现象是和男性霸权分不刀的,甚至可以把它视为男性霸权具有典型意义和象征意义的表现。女权主义理想中的社会应当是一个没有妇女卖淫现象的社会,因此西方女权主义者当中有许多人持有坚决取缔卖淫的观点。但是,由于没存一个社会能够真正彻底消灭卖淫活动,又因为简单地打击卖淫会伤宙到卖淫妇女,更因为有些卖淫妇女对女权主义的帮助不但“不领情”,反而要争取自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就使卖淫问题极度复杂化了。
对于卖淫现象应当采取什么态度,在妇女运动和女权主义的各个流派中有着激烈的论争。最主要的困难在于又要反对卖淫又要保护妓女这一两难命题。妇女运动不可能赞成卖淫,因为它使女性的身休商品化,供男件剥削和消费;同时,它也反映出妇女地位的低下。另一方面,妇女运动也不能支持禁娼的立法,闪为它限制了女性掌握和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于是,妇女运动就在卖浮问题上陷入两难境地。
早在100多年前女权运动刚刚兴起之时,女权主义者就承认向己对妓女的姐妹情谊。但在19世纪,妓女与女权主义者的关系是短命的。女权主义很怏将注意力转向纯洁社会道德以保护少女,攻击“白奴交易”,这样做的后果实际上是加强了繋方对卖淫者的控制。
进入20世纪后,女权主义在卖淫问题仍面临着问样的局面、同样的争论。女权主义关于卖淫问题的第一次研讨会于1971年12月在纽约举行。会上,女权主义者和妓女们相互攻击,妓女们攻击女权主义运动,下意识的妒忌和仇恨使冲突达到白热化程度。当一个分组会场挂出“消灭卖淫活动”的标语时,矛盾公开爆发了,这个分组会上全是研究卖淫问题的专家,没有妓女,有几个不知情的妓女迸入会场后,被勉强允许入座。讨论开始不久,会场秩序大乱,因为妓女们认为这种提法威胁到她们的生计。双方的一致点在于都同意卖淫的非罪化,但在这一点以外就有了分歧。“正常”女性认为,消灭卖淫对妓女们是有益的,她们的潜台词足:你在出卖自己,我也可以这样做,但是我不愿这样做。这话最终还是被说了出来。妓女们的仇恨于是公开爆发出来,致使会议不欢而散。这—会议虽然仅仅是在1971年,并只在纽约一地发生,但女权主义与妓女的冲突具有普遍意义。它揭示了女权主义在卖淫问题上的两难窘境。
几年后在伦敦召开的另—次卖淫问题研讨会上,女权主义的立场有所改变,变成了令人乍一听能吓一跳的提法:“我们全都是妓女。”这一口号源于“争取家务劳动付酬”的支持者,她们认为,在女件无酬的家务劳动中,不仅包括女性为男性做饭打扫房间,而且包括性服务。她们认为,所有的女人都不得不以性换取生活来源。相比之下,妓女只不过是史直露一些,并为此受到更多的痛苦和剥削而已。然而,妓女们并不同意这种观点,她们不仅不觉得受剥削,反而觉得她们才是为性服务得到了应有报酬的人。一些女权主义妓女坚持认为,她们至少为自己身体的被使用取得了适当的报酬,其他女性只是被男性使用,连报酬都没有。有人甚至提出:妓女才是真正的“自由女性”。
女权主义对卖淫的批评的主要之点在于,卖淫是男权制异性恋体制的中心表现,是男性压迫女性的典型现象,卖淫现象巩固了男权制度。收取报酬的卖淫活动将性劳动分固定在异性恋模式上,并把女性的性仅仅当做为男性服务,而不足为她们自己的快乐。卖淫行为把性视为男性的需要和女性的供给,不是女性自身的需要。激进女权主义者提出:卖淫关系恰恰是男女两性关系的原型。她们说:“我们一直认为,所有的女人都出卖自己:那些可供女性扮演的角色妻子、秘书、女友全都要求女性把她自己出卖给一个或多个男人。”激进女权主义认为,所有的两性关系都带有卖淫色彩,都是增强男性对女性的性统治。女人提供服务,男人付酬,形式从请客吃饭到提供生活来源,形成一个连续的系谱。程度和形式虽有不同,实质和内容却是一样的。
在大多数的社会和文化价值当中,女性的荣普总是同对丈夫的童贞、贞节以及忠贞联系在一起的。可是激进女权主义却认为,在一个男权社会中,大多数妇女都进入了以女性特征为其资本的服务行业,如保姆、服务员以及性对象。婚姻本身也是这样的行业之一。一切形式的男女交往互动都是卖淫形式的变种,无论是给男人做妻子,当秘书,还是做女友,都会起到维护男权统治的作用。激进女权主义之区别于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的一点在于,它坚持认为娼妓只能是女人,不包括男人和其他形式的有报酬的劳动在内。
激进女权主义在卖淫问题上的看法与马克思主义有异曲同工之妙。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主张从社会背景上去理解卖淫现象。恩格斯曾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资产阶级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实质上就是卖淫关系。他将资产阶级的妻子比为妓女,认为她们和妓女的区别只是零售和枇发的关系。就像两个否定合为一个肯定,在婚姻道德中,两个卖淫合成一个道德。妓女是零售,资产阶级妻子是批发。这是因为,在这种婚姻关系中包含有财产关系在内,是以婚姻形式表现出来的钱与性服务的交换。按照这一逻辑,街头的卖淫和有财产关系在内的婚姻关系之间只有形式的区别,实质是一样的都是用钱来交换性服务,只不过一个是短期的,一个是长期的;一个是零售,一个是批发而已。按照马克思主义对有财产关系在内的婚姻关系的批判逻辑,卖淫关系不仅包括商业性的个人的性服务,而且包括以经济上的抉养作为交换条件的夫妻关系中的妻子,甚至应3包括与“富婆”结婚的男人。卖淫与非卖淫关系两柏区别的关键因素在于婚姻是否包含了财产关系。仅仅因为爱情而缔结的婚姻才楚道德的婚姻,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婚姻。
这种看法不仅来自理论界,现实生活中也有同样的看法。一位妓院老板说广那些不是因为爱情而是出于贪婪而结婚的女人,那些为了有人给她们付账单、给她们漂亮房子、衣服和首饰的女人,那些为了不干繁重的工作、摆脱讨厌的亲属或避免被当做老女仆的女入,她们除了名字不叫妓女之外,与妓女毫无二致。她们和我的姑娘们的惟一区别就是,我的姑娘们使男人花钱感到物有所值。
总之,高度概括地说,这种观点认为,性不应当出卖,而应当是免费的,是出于爱情和自愿的。如果没有爱情和自愿,那就是卖淫,不论是婚内还是婚外。极端一点的如激进女权主义者,甚至主张完全避免两性关系,无论是婚内还是婚外。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的性观点则是一种具有现代主义倾向的观点,它向男女两性的双重标准挑战,主张男女在性方面的平等。自由派的观点认为,卖淫应当非罪化。这种观点以前述英围的沃芬顿报告为代表广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法关注的对象。报告认为,卖淫活动双方不应受惩罚,只有强行拉客才应受到逮捕,因为这种活动侵犯了公共秩序和体面。“卖淫中个人的性行为没有超越商业活动中的个人权利范畴。因此,政府不应当禁止这一活动,除非国家有证据证明禁止这一活动对社会有益。”
自由派批判现行关于卖淫的法律,认为卖淫法的基调在于视女性为私有财产而非独立的个人。作为独立的个人,女性有权决定处置自己身体的方式,无论是出于爱情的、自愿的、免费的性,还是出于商业动机的性,她们都街权决定,别人不应当干涉,也没有权利干涉。
自由派女权主义提出:“性一向被认为是所有的女性应当免费去做的事,而今一些女性以此挣钱,她们的行为为其他所有的女性拒绝任何免费性行为提供了力量的源泉。”她们认为,许多妓女卖淫的原因来自她们所出生的经济环境,任何人如果感到自己所处的经济地位十分不利,以致卖淨成为有限的选择中最有吸引力的一种时,她们有权利这样做。社会的道德不应当歧视或打击妓女,社会对待妓女不应当比一般人在这种环境下的所作所为期望更高。
自由派的观点认为,卖淫合同与其他雇佣合同毫无二致:妓女在一段时间内提供性劳动力换取金钱。囚此,对待卖淫合同也应当像对待其他劳动合同一样。妓女也有成立工会的权利和掌握自己工作环境的权利,就像其他工人一样。女权主义应当反对那种以为卖浮比其他工作下贱的看法,那种观点属于父权制在性问题上面的伪善。合同论者认为,在性服务的自由市场制中,建立一种正常的、健康的卖淫活动秩序是完全可能的,在其中,男女两性都有做买方或卖方的机会。
荷些女权主义者化反对合同论者的观点,她们认为,卖淫不是单纯的商业资本主义的一部分,而是男性实施其性权力的一部分,是男性接近女性身体的保证。她们认为,女性有3种合同:婚姻合同、卖淫合同、代理人合同。女性在卖浑时勻其他职业不同,她不可能在出卖身体的同时“不出卖她的自我”。工厂主和奴隶主只关心身体的产品,而嫖客关心的是身体本身。有的嫖客仅仅要求妓女给他们手淫,对于这种人来说,原本自慰就完全可以了,而他们偏偏要找妓女来为他们做这件事,这就恰恰证明嫖客买的是妓女本身,而不只是妓女的服务。
自由派女权主义者又反驳说,在个人服务业中,如餐馆侍者、秘书、仆人、护士等许多行业中,都需要个性和情感的服务。英航空姐要受到“真心微笑”训练,情感是她们所提供的服务的一部分。秘书学校要训练其学生的容貌、声音、成熟以及对上司的优雅态度。服务行业有许多女性化训练,都要求她们“出卖她的自我”,虽然有时只是一部分的自我。此外,妓女也像其他服务行业的人一样,能够划清顾客和朋友、情人之间的界线。对顾客,她们只提供性服务;对于情人,她们才奉献真正的自我。难道卖淫真如帕特曼所说,在逻辑上与其他服务职业有什么区别呢?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对卖淫的观点引起了较大的争论,反洁者提出:按照这个逻辑,人有没有权利把自己卖为奴隶?人可不可以这样来处置自己的身体?还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卖淫的合同是否应当像一般的商业合同那样得到保护?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有妓女在研讨会上提出,她们既不要非法化,也不要求合法化,而要求像做秘书工作一样的工作权利做秘书并不用去领执照。
自由派女权主义者追根究底地问:“究竟为什么‘娼妓’成了这么肮脏的字眼?事实上,在工作场所,我们总是被要求与男性不同,为男性端咖啡。事实上,无论我们做何种工作,大多数女性全都被期望用这种或那种方式出卖她们的性,向男性献媚,使男性的生活变得不那么严酷。妓女至少还被允许保持了一种尊严,即不必假装她们在做别的什么事。卖淫的‘罪恶’在于抛掉了‘女性不出卖性’的假象一包括在工作场所,在婚姻中或在街道上。妓女揭掉了我们的外衣,她们向世界讲了真话。这是‘可敬’的女性仇视她们的真止原因。”
近年来已经被普遍接受的一个颇具女权主义特征的提法是,将色情行业从业人员称为性工作者,将卖淫称为性工作,把它视为一种职业。妓女所得报酬是因为她们所做的事,而非她们的身份和属性。她们是娱乐工作者,就像脱衣舞女、色情模特儿一样。应当强调她们与其他女性的共同点。就像早期女权主义所承认的那样,做家庭妇女也是工作,照顾老人、病人和残疾人也是工作。
前女权主义时期的一种普遍的做法和观点是不以无酬工作为工作的。因此,在女权主义理论中,“性工作者”这一概念有两个含义:其一是这些女性为其所做之事得到报酬,靠性服务谋生;其二,像其他女性一样,她们的工作应被视为一种依靠技术和付出努力的工作而得到尊重,不应被视为每个女人都具有的天生的能力。
正像女权主义争取为家务劳动付酬的斗争一样,在卖淫问题上,女权主义也应当肯定对性服务的付酬;正像只有为家务劳动取得报酬才能使它受到尊重一样,只有为性服务取得报酬才能使它受到尊重。自由派女权主义认为:从这一观点来看,妓女比其他女性更值得赞赏,因为她们对自己所做的事更为坦率,而且绝不会贱卖白己。
再看从事色情业的女性的自我评价。一些性工作者认为,性工作可以是快乐的,就像其他行业一样。金钱、独立和灵活的工作性质使许多单身女性可以有更多的娱乐时间,更多与家里人在一起的时间。据一些脱衣舞女和色情片女演员说,她们在台上表演或拍戏时,能够感到自身的性感和魅力,一些妓女也说她们能够从与顾客的关系中得到享受。色情片演员对自己的工作感到满意,认为自己的照片、影片和录像片能够为观众提供新的性技巧,或者提供性治疗,或者是为观众提供性快乐,也能体验到一种自身价值的实现感。
有些妓女甚至认为,卖淫活动不但不是巩固男权制的,反而是可以破坏男性权力的。一位女权主义妓女这样说:“我常常想,妓女是惟一解放了的女性。我们是惟一能够像男人操女人那样操男人的女人。”她坦率地说:“我喜欢我的妓女身份。我掌握着控制男人的权力,在私下里,我认为男性害怕女性的性优越地位。”
“可惜我们的顾客还是生活在阴影之中,因为他们是妻子的财产。他们生活在那些女人的所有权的枷锁之中。他们中大多数是结了婚的。他们不敢来是怕毁了婚姻。他们怕冒犯了神圣的婚姻。”但是同时她也看到:“在私卜领域,娼妓是有权力的。她说了算,她安排性和金钱的交换。但在公共领域,她完全没有权利没有公民权,没有人权。卖淫法律是社会对女性的控制。男性最害怕的就是如果妓女的声音被人们听到了,好女人们也会突然意识到她们的时间是值钱的,也会知道如何去要钱。”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人们开始听到女权主义妓女的声音。她们明确地提出这样的口号:“妓女是娱乐工作者,让我们面对这一事实。”1973年,以詹姆斯为首的一群妓女在旧金山成立了自己的组织,这个名字是由“放弃旧伦理”这几个英文字的字头组成的。这个组织在政治上很活跃。20世纪70年代末,保护妓女的组织越来越多,它们开展了保护妓女的基本人权的活动,除了00了-0丁它之外,还有纽约州的纽约保护卖淫者组织、夏威夷的保护卖淫者组织,以及马萨诸塞州卖淫者联合会、西雅图卖淫者团体、加利福尼亚的娼妓联合会等。为了反对人们的歧视,法国、意大利、美国等同的妓女都举行过罢工和游行示威活动。1975年,法国一些地方的妓女占领了教堂,抗议警方騷扰,批评政府没有保护她们不受暴力侵害的权利,以及政府的税收政策。伦敦和加拿大的妓女也采取了类似行动。妓女组织提出的主要要求是卖淫非罪化。她们认为,如果没有制裁卖淫的法律,只有一般的保护居民不受暴力、欺诈和剥削的法律,她们的交易会进行得更加平稳,也不会引起那么多的社会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西方女权主义在卖淫问题卜的争论,归根结底还是围绕着一个最古老的问题,即好女孩和坏女孩、好女人和坏女人的划分。一位女权主义妓女说广匿名的性活动像其他种类的性活动一样合理。所以如果女权主义的理想就是非匿名的性,那我们根本就不同意这种理想。
“有人说,淫秽色情品喑示女人天生是妓女。这有什么不对?我是个坏女孩。我喜欢做坏女孩。明尼那波里修正案继续将女人分为好女人和坏女人。”许多人反对卖淫非罪化,就是为了划清好女人和坏女人的界限,他们担心的是,如果实现了卖淫的非罪化,好女人和坏女人的界限就模糊了。而自由派的女权主义者旗帜鲜明地提出:“女权主义性政治的全部意义就在于使女性不必在做好女人和坏女人这两者之间作选择。”
各个女权主义流派对卖淫行为的看法各异,但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从妇女的利益出发,它们都不认为卖淫是犯罪。在卖淫问题上分清犯罪与通德的界限是很有必要的,既然卖淫是一个道德问题,它就不再属于由法律来处置的范畴。由它所反映出来的是妇女的地位高低、卖淫妇女的道德水准和社会的道德水准问题,而不是刑事犯罪问题。
有社会学家设想了解决卖淫问题的5种政策选择,并研究了其利弊:
使卖淫非法化,采取法律手段将卖淫活动彻底消灭。这一政策注定失败,仅仅缺乏警力这一项原因就能使非法化的设想难以有效实施。这一政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黑社会插手非法行业、警察腐败等)比它想解决的问题更糟,不仅违反了所有的历史经验,而且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忽略了男女两性的生理需求和欲望。
使部分卖淫活动非法化,如仅使主动拉客的卖淫活动非法化。如英国的法律就是这样。这种法律会使嫖客及高级应召女郎逍遥法外,会使法律成为有阶级偏向的法律,而不是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的公平的法律。
使卖淫合法化并对其加以控制,主要理由是为了防止性病传播。但是合法化并不能防止性病传播,还产生了新问题,它使卖淫成为固定职业,使一些本来只是短期从业者变为长期从业者,使警察权力过大,因为他们控制营业执照,会阻止妇女改换职业,并在她们想改换职业时讹诈她们。
建立“红灯区”,使警察较容易控制卖淫活动。这种做法也有两个不利因索,一是各个社区的居民们都会提出“不要在我们这个地区建红灯区”的抗议,那么红灯区究竟应当建在哪里呢?二是如果在这些地区加强警察控制,娼妓会转移到其他地区,还会造成人们的行为在同一个城市中某些地方违法、某些地方不违法的混乱局面。
使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性活动的非罪化,不论其中有无金钱交易。这一政策最大的好处是以节省大量瞥力去对付有受害人的犯罪。娼妓可以在地下刊物中做广告,可以在按摩房、成人书店或特殊伴侣机构找到顾客,可以建立性俱乐部。这样就使那些想找娼妓的人能找到他们,同时也使不想找他们的人能够避开他们。
卖淫对策中的非罪化这一立场是极其重要的。它揭示出很多人,特别是道德保守派不愿意正视的一个现实:免费和双方自愿的性仅仅是两性关系的理想境界,而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不免费或不自愿的性。其中女性的角色有以下3类:
第一类:妓。短期交易关系,无婚约。
第二类:除丈夫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妾。长期供养关系,无婚约。
第三类:除丈夫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妻。长期供养关系,有婚约。
显而易见,这3类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只制裁其中的一类或两类是不合逻辑的,也是不公平的。而全世界不会有人认为与丈夫有供养关系的妻子是应受刑法制裁的;同理,另两类人也不应受刑法的制裁。按照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免费和双方自愿的性才是道德高尚的,而不免费的性是道德低下的。但是,一位成年人、一位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道德标准。如果他选择了一种不道德的生活方式,社会道德可以批评他、教育他,却没有权利用刑法去处罚他。用法律的形式来处罚公民的不道德行为,这是一种立法上的道德清高主义。一个现代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在于:不应当以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道德标准作为依据订立法律,去惩罚社会上另一部分人并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内从我国实行改革以来,一些贫困地区的妇女以卖淫为摆脱贫困的手段,在那里出现了“笑贫不笑娼”的情况。这同样反映了妇女地位的低下、这些妇女道德水准的降和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这种现象同一些女性“傍大款”、做全职太太显然属于同一性质的问题,都是女性将自己的性服务作为商品出售的行为,只不过前者是短期的、多次性的零售,后者是长期的、一次性的批发。如果用法律手段来制裁,只制裁前者而不制裁后者是不合逻辑的。而没有任何一个人会持后者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观点,由此推论,对前者用法律手段制裁也是不公平的。如果前述逻辑是完备的,我们只能得出如下结论:对付卖淫行为,只能采用提高妇女地位、提高泊女道德水平和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的办法,而不可釆用将卖淫行为非法化、刑事化的办法来加以解决。正如沃芬顿报告所指出的那样: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法制裁的对象。
自由女权主义还进一步提出了更为严重的指控:反卖淫法是违宪的。这是因为:第一,反卖淫法是歧视女性的,它假定男性自然不会是娼妓,而且它不惩罚嫖客;第二,反卖淫法侵犯了人们控制自己身体的权利。妇女是內己的主人,如何处置自己的身体,包括有代价地提供性便利一类的行为,均与他人无关。然而,自由女权主义同时又认为,卖淫在道德上是堕落的,所以尽管卖淫应当非罪化,却不应当提倡。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