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告诉您怎样打交通运输官司-公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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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是指在公共道路上使用汽车或其他运输工具,使旅客或货物发生位移的活动。公路运输是除铁路运输外的一切陆上运输组成的完整运输范畴。这里的公共道路是指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车的公共道路。既包括公路部门管理的公路,也包括城市道路、专用公路和乡村公路。公路运输的工具主要是汽车,同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就具有了极其便捷的特点,可进入一切有道路的地方,可实现“门到门”的运输服务。公路运输的优势主要是:

    (1)安全性好。随着汽车工业不断采用新技术和改进汽车结构,汽车的动力性能在不断提高,而燃料消耗在逐步降低,同时公路等级在迅速发展,使得公路运输的安全性也大为提高。不仅如此,由于几乎没有中转装卸作业,运输途中货物的撞击少,安全性高。

    (2)速度快。由于汽车除了可以沿公路网运行外,还可深入工厂、矿山、车站、码头、山区、城镇街道及居民区,空间活动范围大,灵活方便,一般不需要中途倒装,送达速度快,有利于保持货物的质量和提高客、货的时间价值。据相关资料统计,一般在中短途运输中,汽车运输的运送速度平均比铁路运输快4耀6倍,比水路运输快10倍。

    (3)灵活方便。首先,汽车运输既可以成为其他运输方式的接运方式,又可以自成体系。其次是汽车的载重量可大可小,小的只有0.25吨,大的有几十吨、几百吨,使用牵引车拖(半)挂车时的载重量可达上千吨。汽车运输对客、货批量的大小,具有很强的适应性,既可以单车运输,也可以拖挂运输。

    (4)原始投资少,资金周转快,回收期短。据相关资料介绍,一般公路运输的投资每年可以周转1耀3次,而铁路运输3耀4年才周转一次。一些运输企业的经验表明,若经营得好,一年左右就可收回购车费。尽管高速公路造价高,但是,高昂的造价也可在短期内通过积极运营得到补偿。

    公路运输是我国较为传统的运输方式之一,发展速度相对较快,特别是随着我国道路系统的扩展和完善以及高速公路的不断发展,公路运输的重要性也将日益突出。

    2.调整我国公路运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公路法》(1997.7.3);《合同法》(1999.3.15);《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4.13);《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12.2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3.2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6.28);《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7.1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6.1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7.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货物运输合同连带责任问题的复函》(1992.7.25);《汽车货物运输规则》(1999.11.5);《汽车旅客运输规则》(1986.12.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12.1)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3.公路旅客运输有哪些种类?

    公路旅客运输,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1)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2)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3)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4.当客车中途发生故障而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能否要求退票?

    乘客买票乘坐承运人的车辆,表示乘客和客运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该规定明确了运输合同当事人双方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即对于乘客来说,其权利是乘坐客运公司的运输工具安全到达约定地点,同时负有支付票款的义务;对于客运公司来说,其权利是收取票款,同时负有将旅客安全地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也就是说,客运公司只有将乘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的目的地,才是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否则,除了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客运公司在未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时,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客车中途发生故障显然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它是可以事先预见到的,因此,客运公司必须要承担不能继续运输的违约责任。

    那么,既然客运公司违约,乘客能否要求退票呢?《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送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可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是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至于采用哪种方式,应由乘客从法律规定的几种方式中进行选择,客运公司不能以其公司的内部规定为由拒绝乘客的选择。当乘客要求退票时,客运公司就应当及时退票。

    5.承运人对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应该承担责任吗?

    乘客在乘车过程中,有时会因为一些意外原因而受到伤害。例如,乘客被从车窗外崩进的石子击伤等。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已经证明承运人和乘客对这一后果的形成都没有过错,承运人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法律明确规定了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首先,损害必须是发生在运输过程中;其次,旅客的伤亡不是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由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法律在此明文规定为“重大过失”,是指旅客即使有小的过错,承运人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责任。因此,在客运合同中,法律所规定的承运人所承担的安全运送义务是较严格的,对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除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免责条件外,承运人都应当对乘客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要求免责。可以说,法律由此大大加强了对旅客人身安全的保护。另外,依据合同法规定,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若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承运人对此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乘客在公共汽车上受到第三人不法侵害,客运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乘客购票上车,就表明乘客和承运人(客运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依法负有将旅客安全、及时送到目的地的义务,乘客则负有交付票款的义务。而且,双方这一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特别约定加以排除。因此,承运人的这种合同义务,不仅是开车安全的义务,还包括其他附随的安全义务。《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乘客。”法律要求承运人对在运输工具中遭遇危险的乘客负有救助义务,这是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义务,承运人必须履行。《合同法》第302条也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旅客运输合同中,乘客的人身安全完全托付给了承运人,因此,法律要求承运人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对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当负加重责任。只要承运人不能证明旅客的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负责赔偿,而不论承运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公共汽车在从事营运时,对第三人不法侵害旅客的,承运人负有两种义务,一种是事先的防止义务,第二种是事后的积极救助义务。而事后的积极救助义务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主要义务,比如报警、将受害者送医院等。承运人即使履行了救助义务,也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因为,乘客在遭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害时,承运人就已经违反了安全运输的义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所以,乘客所受到的侵害无论来自何方,都应该由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乘客进行赔偿。那么,这种赔偿责任是否还包括乘客的精神损害?通常合同责任上的损害赔偿,仅仅是指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这是由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所决定的。因此,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只能承担乘客物质性损害的赔偿责任,不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7.旅客对承运人擅自变更交通工具的行为可以要求退票或减收票款吗?

    《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依此规定,旅客购买车票,承运人向旅客交付了客票,双方之间的客运合同已经成立,承运人有义务依据合同约定向旅客提供运送工具及相应的设备,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不得擅自变更交通工具,降低服务标准。《道路运输条例》第30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不同的运输工具,如空调车与非空调车、豪华卧铺车与普通客车等,所具有的安全性与舒适度是不同的。

    《合同法》第300条也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所以,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依法向旅客提供客票上写明的车辆。如果承运人因自身原因变更了运输工具,就应通知旅客,并依旅客要求采取不同措施。特别是在降低了服务标准的情况下,如将空调车改为非空调车,旅客有权要求减收空调费,或者要求退票,解除合同。但当承运人提高服务标准时,如果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而擅自变更交通工具,未经旅客同意,依公平原则,不应违背旅客意愿,加重旅客负担,所以法律也作出明文规定,不应当加收票款。

    8.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承运人的哪些行为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2)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3)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4)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5)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6)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9.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2)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3)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4)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5)货物的交接手续;

    (6)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7)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

    (8)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9)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10.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和其他易腐货物、易污染货物、货币、有价证券以及政府禁止或限制运输的货物等。

    其次,托运人如果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而且,因托运人的原因造成车辆空驶损失或延误损失,按空驶损失费或延滞费赔偿。

    另外,因托运人的下列过错,造成承运人的车辆、机具、设备等损坏、污染或人身伤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第三方的损失,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1)在托运的货物中有故意夹带危险货物和其他易腐货物、易污染货物以及禁、限运货物等行为;

    (2)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

    (3)货物包装不符合标准,包装、容器不良,而从外部无法发现;

    (4)错用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在托运特种货物时,应按有关特种货物运输的要求,在运单中注明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如,托运需要冷藏保温的货物,托运人应提出货物的冷藏温度和在一定时间内的保持温度要求;托运危险货物,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等等。

    11.哪些物品不能夹入行包进行托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物品不能夹入行包托运,应按规定处理:

    (1)危险品及政府禁运物品,不得随带乘车。

    (2)人民解放军、民兵、公安人员随身佩带的枪支、子弹,可随带乘车,但枪支需卸下子弹;随带的警犬,可凭证明购票带入车内,但须戴好笼头。

    (3)机密文件、贵重物品、易碎品、易污品、武器、精密仪器、电视机、有价证券,以及其他需旅客自行看管的物品,可按行包规定计费随带,如果占用座位需购买车票。

    (4)邮件、图书、影片运输按各地规定办理。

    对有疑义的行包,车站应会同托运人员开启查看。

    行包在起运前,旅客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时,核收手续费。运费多退少补。

    12.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灭失、损坏,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依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7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同时该条也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条件,也就是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运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变化;

    (3)包装不符合规定,有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

    (4)包装体外表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5)托运方的过错。如,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

    (6)有押运人且不属于承运方责任的;

    (7)其他经查证非承运方责任造成的损失。如,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所致货物的毁损或灭失。

    《合同法》第311条也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承运人若想免责,就必须拿出证据,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等情形符合上述免责条件,才能够免除自己的责任。

    13.承运人应托运人的押运人请求驾车超近道,结果因路况原因造成货损,谁应负责赔偿?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基本任务是将货物按时、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也就是说假若双方对时间没有约定,承运方也应当在合理的期间内开始运输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否则就要负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了。同时需要强调的是要注重所运货物的安全性。对于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承运人还负有合理运输的义务。所谓合理运输,是指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最佳线路将旅客或者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合同法》第29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因此,承运人在无客观原因(如修路)的情况下,不得绕道运输,应该按合同的约定,用最合理、最有效的方式将旅客或者货物运送到目的地。一般情况下,运输路线、运输工具、运输时间都是承运人自己决定的,因为承运人必须要为保证货物的安全通过负责。所以,承运人不能盲目听从他人的指挥、服从他人的要求,即使是托运人的押运人员的请求也不能随意答应。否则,一旦货物出现货损,承运人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4.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可以进行变更和解除吗?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是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或符合法定条件,在合同规定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合同内容予以更改的法律行为。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使既存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依据法律规定,运输合同订立后,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并有义务履行合同。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如发生自然灾害、道路阻隔就常常会使一些货物运输合同无法履行。因此相关法律也规定,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要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同的解除要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同样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条件。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都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或答复。如果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要变更时,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前,须报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

    实践中,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而导致的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情况较为常见,而且,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不可抗力也是允许变更合同的条件。在履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道路阻滞或执行政府命令等原因影响合同履行时,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协商处理。发生货物装卸、接运和保管费用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接运时,货物装卸、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收取已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退回未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

    (2)回运时,收取已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回程运费免收。

    (3)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收取实际运输里程的运费。

    (4)货物在受阻处存放,保管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15.承运人对货损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在保价运输中,若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如果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能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

    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也未约定赔偿责任的,按相关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但赔偿范围不包括债权人因此所受到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并且不能超过主管部门规定的责任限制。但在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有主观的故意时,承运人应赔偿全部损失。具体来说,对于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了解:

    (1)执行国家定价的货物,依据起运地承运当日的价格为准;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的,按每千克不超过3元计算;

    (2)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货物价格中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按承运货物的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

    (3)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4)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和杂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的运费和杂费;被损货物尚能使用的,运费照收;

    (5)丢失的货物赔偿后,又被找回,应送还原主,承运人可收回赔偿金或实物;货物原主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

    (6)货物的灭失、短少按灭失、短少货物的价值赔偿;货物的变质、污染、损坏按受损货物所减低的价值或修理费赔偿;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10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运费来充抵。

    另外,对于托运人的货物实际损失,也必须要由托运人举出证据来证明。因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并在发货登记表中如实登记。但是,在实践中,有的货物运输只是口头交接,并未签订运输合同,甚至有的托运人为节省运费,也不告知承运人货物的真实价值,而一旦发生货物的灭损,对货物的实际损失就会引发争议。若托运人不能举出证据来证明,那么托运人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风险了。

    16.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有罚款的权利吗?

    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2)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3)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4)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5)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6)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17.承运人为防范运输风险,应怎样办好货物交接的手续?

    (1)做好交接的具体工作: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对包装货物要件交件地接收;对散装货物原则上要磅交磅收;对“门到门”重箱、集装箱及其他施封的货物要凭铅封交接;

    (2)托运人应当凭约定的装卸手续发货: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核对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与运单相符,并查看包装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承运人确认无误后,应在托运人发货单上签字;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危及安全运输的不得起运;由于包装轻度破损,短时间修复调换有困难,托运人坚持装车起运的,经双方同意,并做好记录和签名盖章后,方可装运,其后果由托运人负责;

    (3)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收货人和承运人应在场交接,收货人查验无误后应在承运人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上签字;如发现货损货差,双方交接人员做好记录并签认,经双方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由收货人在运费凭证上批注清楚;收货人不得因货损货差拒绝收货;

    (4)货物交接时,承托双方对货物重量和内容如有疑义,均可提出查验和复磅,如有不符,按有关规定处理;查验、复磅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承运人对发出领货通知起超过30天无人领取的货物,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是建立台账,及时登记,妥善保管,在保管期间不得动用,并认真查找物主;二是经多方查询,超过一个月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按相关规定办理。但是,对于鲜活和不易保管的货物,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时间限制。

    18.公路货物运输的保险方式有哪几种?

    公路货物运输有货物保险运输和货物保价运输两种投保方式,根据自愿投保的原则,由托运人自行确定。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对有关货物的保险和保价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货物的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委托承运人代办。

    货物的保价运输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的自愿行为,当事人自己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商定。保价运输的货物在发生货物赔偿时,承运人按托运人声明价格及货物损坏程度予以赔偿。托运人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托运人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价运输为全程保价。若是分程运输或多个承运人承担运输,保价费由第一承运人(货运代办人)与后程承运人协商,并在运输合同中注明。承运人之间没有协议的按无保价运输办理,各自承担责任。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应在运输合同上加盖“保价运输”戳记。保价费按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7%收取。

    19.旅客在车上意外受伤,而承运人又未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吗?

    依据相关规定,旅客乘坐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营运的客车,均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形式是旅客购买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客运票,车票注明“内含保险费”,保险公司不再另行签发保险凭证。旅客车票中所含保险费由承运人客运公司代收后汇缴保险公司。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法定强制保险,旅客购买车票经过验票进站后,或者中途上车购票后,即投了旅客意外伤害险,至于承运人是否向保险公司汇缴保险费,并不影响保险责任的发生。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不能拒绝理赔。至于承运人不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损失。

    20.我国国内陆路、水路货物运输保险中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有哪些?

    基本险的责任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下列原因而遭受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以下原因引起的货损即是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失火等造成的损失;

    (3)在装、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此外,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有危险的货物采取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应当赔付,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为了使其脱离危险,减少和避免损失的发生,在紧急抢救过程中,保险货物遭受碰损、散失、雨淋、水渍、盗窃所致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被保险货物外包装完好而内部货物短少,则不属于抢救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另外,如果在抢救过程中致使外包装有明显损坏而引起的损失,只要不能证明是发货人的责任,又难以分清是自然损耗还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1.我国国内陆路、水路货物运输保险中综合险(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有哪些?

    综合险,也称一切险,是指保险人除承担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外,还负责赔偿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所发生的货物的损失。主要有:

    (1)保险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等损伤,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

    (2)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储存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所造成的损失,或因液体渗漏而致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窃或提货不当而造成的损失;

    (4)在装货、卸货和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淡水雨淋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22.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对陆路、水路货物运输基本险和综合险的责任可以免除?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23.我国国内陆路、水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保险期限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地开始运输时生效,至该保险单上该货物的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产生纠纷时,索赔时效最多不超过2年。

    保险责任开始的标志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凭证以及被保险货物“远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保险责任不能生效。关于保险责任的终止,在实际中会出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2)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被保险人或其收货人提取部分货物,对此,保险人对其余未提货物也只承担15天的责任。

    (3)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的15天内,被保险人或其收货人不是将货物提取放入自己的仓库或储存处所,而是就地直接发运到其他单位或再转运其他单位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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