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告诉您怎样打交通运输官司-水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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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利用船舶、排筏和其他浮运工具,在江、河、湖泊、水库、人工水道以及海上运送旅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水路运输是我国综合运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随着对外开放、贸易往来和旅游业的发展,以及船舶技术的不断进步、航速不断提高而稳步发展。

    水路运输按其航行的区域,大体可分为远洋运输、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远洋运输通常是指除沿海运输以外的所有海上运输。沿海运输是指利用船舶在我国沿海区域各地之间的运输。内河运输是指利用船舶、排筏和其他浮运工具,在江、河、湖泊、水库及人工水道上从事的运输。水路运输的优势主要是投资省、占地少、运输成本低,可以利用“天然航道”实现大吨位、长距离的运输。并且水上航道四通八达,通航能力几乎不受限制,非常适合大宗货物的运输,是发展经济和友好往来的主要交通工具。

    2.调整我国水路运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12.3修正);《水路旅客运输规则》(1995.12.12);《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11.4);《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8.28);《海商法》(1992.11.7);《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3.3);《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12.4);《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3.12.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12.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1992.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1992.5.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1995.1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2001.5.24)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3.承运人对未按规定购买船票的旅客应如何处理?

    旅客应当持有效船票乘船旅行,如果未按规定购买船票,要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无票旅客在船上主动要求补票,承运人应向其补收自乘船港至到达港的全部票价款。不能证实乘船港的,以客船始发地为准;

    (2)在船上查票时,承运人查出无票或持用失效的船票或伪造、涂改船票者,除补收全部票价外,另加收自乘船港(不能证实乘船港时,自客船始发地)至前方港最低等级票价的100%的票款;

    (3)在到达港发现无票或持用失效船票或伪造、涂改船票者,应向乘船人补收自客船始发地至到达港最低等级票价的400%的票款。

    (4)在船上或到达港,发现持用优待票乘船的旅客不符合条件时,应补收自乘船港至到达港的全部票价款。原船票作废。

    (5)在船上或到达港,发现儿童未按规定购票者,应按规定补票。

    (6)发现持用伪造或涂改船票者,应加倍补收票款,必要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以上不符合乘船条件的旅客进行补票时均核收补票手续费。

    另外,旅客在检票后遗失船票,应按规定补票;补票后如果在离船前找到原船票,可办理其所补船票的退票手续,并支付退票费;旅客在离船后找到原船票,不能退票。

    4.旅客乘船时不得携带上船的物品有哪些?

    旅客乘船可以按规定携带旅行用品和必要的行李。但下列物品不得携带上船:

    (1)违禁品或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

    (2)各种有臭味、恶腥味的物品;

    (3)灵柩、尸体、尸骨(尸骨灰除外)。

    另外,旅客随身携带品超过免费规定时,应办理托运。在特殊情况下,如船舶条件许可,经承运人同意自带上船的,对超过免费规定部分按自理包裹收费,不再扣除免费重量。在客船上或到达港发现旅客随身携带品超过免费规定时,应按规定补收运费。

    5.旅客能要求取消或变更行李、包裹的托运吗?

    旅客如果要取消或变更行李、包裹托运的,应该分别情况办理:

    (1)旅客要求取消行李、包裹托运时,按下列规定办理:①在装船前,应将行李、包裹提单收回,注明“取消托运”,退还运费和杂费余额,核收取消托运手续费和按日计收保管费;②在装船后,不能办理取消托运手续。如果旅客要求将行李、包裹由到达港运回,则应预付回程运杂费,委托船上至到达港代为办理行李包裹运回手续。

    (2)旅客要求变更行李、包裹托运时,按下列规定办理:①在装船前,按取消托运办理;②旅客因特殊情况中途终止旅行,要求变更托运行包时,如中途港可以卸船,则将行李、包裹提单收回,核对船票号码,将行李包裹交付旅客,运杂费不退。如行李包裹无法卸船,而旅客又要求将行李、包裹运回另一中途港或原起运港时,可由托运人委托船上工作人员至到达港代为办理行李包裹运回手续,预付运回区段的运杂费(最后多退少补),其第一次交付的运杂费不退。

    6.因承运人原因而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额是多少?

    因承运人原因而导致的旅客在旅行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额赔偿制度。

    根据交通部《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规定,我国沿海旅客运输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为:

    (1)旅客人身伤亡,每人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2)自带行李灭失或损坏,每人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3)旅客车辆包括其上所载物品,每一车辆不超过人民币3200元人民币;

    (4)其他行李灭失或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4万元的赔偿责任限额。

    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人民币。

    向外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旅客给付的赔偿额,可以兑换成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中国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

    由于不可抗力或旅客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可以免除水路承运人的责任。

    7.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的行李、包裹的运输保管责任是怎样划分的?

    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对于旅客携带的物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其中在限额重量内的为免费自带行李,超过限额的部分,经允许可自带上船放在客舱或指定地方,并应按规定付费;另一种是行李,是指旅客凭客票向承运人办理托运,在运送期间由承运人负责保管,在到达港凭行李票提取的旅客物品,也按规定收取行李托运费。两者的根本区别不在于费用的收取上,而在于运送期间由谁负责保管。

    根据《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第36条的规定,行李、包裹运输责任的划分是:

    (1)对托运的行李、包裹,自承运时起至交付时止,承运部门负保管责任;

    (2)行李、包裹在运输中,发生下列情况时,承运部门不负赔偿责任: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所引起的损耗、变质;由于包装不良,从外部观察包装完好,而内容缺损;

    (3)旅客随身携带品或付费自行看管的包裹,除能够证实确实是由于承运部门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外,承运部门不负赔偿责任。

    8.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哪些?

    (1)船舶开航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合同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解除合同而不负有赔偿责任。旅客已经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应负责退还;

    (2)船舶开航后,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合同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可解除合同。承运人应将旅客运至预定的中途港或就近港口,并退还全程票价减去乘客已乘区段票价后的票价差额。如果所乘里程超过票价里程,超过部分乘客不补付票款;如果承运人将旅客运回起运港,承运人应退还全部票款;

    (3)船舶开航前或开航后,由于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如旅客对船舶安全与秩序构成威胁,或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擅自改变行程,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索赔所有损失。

    9.旅客购买船票都有哪些规定?

    船票是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也是旅客乘船的凭证。旅客可以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设的售票处购买船票。如果是在未设站的停靠点,船票由客船直接发售。旅客在购票时应了解以下几项规定:

    (1)船票分全价票和半价票。儿童身高超过1.1米但不超过1.4米的,应购买半价票,超过1.4米的,应购买全价票;

    (2)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可以按优待购买半价票;

    (3)没有工资收入的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每年可购买往返2次院校与家庭所在地港口间的学生减价票(以下简称学生票)。学生票只限该航线的最低等级。

    学生回家或返校,途中有一段需要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经确认后,也可以购买学生票。

    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购买一次从接到录取通知书的地点至院校所在地港口的学生票。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一次学生票;

    (4)要求乘船的人凭介绍信,可以一次购买或预订同一船名、航次、起运港的团体票,团体票应在10张以上。售票处发售团体票时,应在船票上加盖团体票戳记。

    (5)旅客在办理包房、包舱、包船时,应预付全部票价款。包房,由售票处办理;包舱,经承运人同意后,由售票处办理;包船,由承运人办理。

    10.水路旅客运输中的客运杂费是怎样规定的?

    客运杂费主要有退票费、退包费、补票费及其他杂费。具体的规定是:

    (1)退票费,散席按每人每张10元票价核收1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卧席按每人每张10元票价核收2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

    (2)包房、包舱的退票费,按包房、包舱运价的10%计算,尾数不足1元的按1元计收;

    (3)包船的退包费,在客船计划开航72小时以前退包,为包船运价的10%;在72小时以内,48小时以前退包,为包船运价的20%;在48小时以内,24小时以前退包,为包船运价的30%。

    (4)其他杂费有:①补票、补收运费手续费,每人每票1元;②行李变更手续费,每人每票2元;③送票费、码头票费、寄存费、保管费、自带行李搬运费、行李标签费,由各港航企业制订,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港航企业不得向旅客收取以上规定费目以外的杂费。

    退票费全部归承运人所得。补票、补收运费的手续费及行李变更手续费的收入归办理方所得。

    11.客船停止航行时,旅客的船票及行李如何办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客船停止航行时,承运人对旅客和行李的安排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乘船(起运)港,退还全部船票票款和行李的运费;

    (2)在中途停止航行,旅客要求中止旅行或提取行李时,退还未乘(运)区段的票款或运费;

    (3)旅客要求从中途停止航行地点返回原乘船港或将行李运回原起运港,应免费运回,退还全部船票票款或行李运费。如在返回途中旅客要求下船或提取行李时,应将旅客所持船票票价或行李单运价与自原乘船(起运)港至下船(卸船)港的船票票价或行李运价的差额款退还旅客。

    由于不可抗力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客船停止航行,承运人安排旅客改乘其他客船时所发生的票价差额款,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及货物运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货物名称;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起运港和到达港,江河海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货物重量,对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违约责任;特别条款。

    货物运单的基本内容:货物名称;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包装及运输标志;起运港和到达港,江河海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承运日期;运到期限(规定期限和商定期限);货物价值;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

    13.什么是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了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的内容由下列几项构成: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前6项由托运人填写,由于填写失误造成的损失、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害,由托运人负责;承运人如果怀疑货物与提单内容不符,可以在提单上批注;后3项内容由承运人填写。

    另外,提单的背面条款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包括:首要条款和管辖权条款、法律适用条款、承运人责任与免责条款和责任期间条款。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14.提单的作用有哪些?

    (1)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接管货物的证据。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货物收据,以此来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的货物。提单的正面描述货物的品种、数量、规格,表明承运人已经按照这些描述情况收到了货物,承运人有义务按提单的描述向收货人交货。在提单转让后,提单对于受让人不能就提单所载事项提出异议,对抗善意第三人。

    (2)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所以,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尽管提单上载明了一般运输合同所应具备的各项重要条件和条款。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照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有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货的单证,即提单是货物权利的代表,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向承运人要求提取货物。除不可转让的提单外,持有提单的人还享有转让、抵押提单的权利,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凭证是无因的,因此,无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合法取得了货物所有权,只要持有提单,就有提货权。从承运人的角度看,只能把货物交给持有正本提单的人,否则,若把货物交给没有正本提单的人,承运人将冒巨大风险。一旦第三人以正本提单要求提货,主张对货物的权利,承运人必须赔偿全部损失,而且不能享受相关法律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制。

    15.对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包装有哪些特殊要求?

    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水路运输的特点,包装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包装的规格、型式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便于装卸或运输;

    (2)包装的材质、型式和包装方法(包括包装的封口)应与拟装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包装内的衬垫材料和吸收材料应与拟装货物的性质相容,并能防止货物移动或外漏;

    (3)包装应具有一定的强度,能经受住运输中的一般风险。盛装低沸点货物的容器,其强度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以承受住容器内可能产生的较高的蒸气压力;

    (4)包装应干燥、清洁、无污染,并能经受住运输过程中温、湿度的变化;

    (5)容器盛装液体货物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位(预留容积),防止在运输中因温度变化而造成容器变形或货物渗漏;

    (6)盛装下列危险货物的包装应达到气密封口的要求:产生易燃气体或蒸气的货物;干燥后成为爆炸品的货物;产生毒性气体或蒸气的货物;产生腐蚀性气体或蒸气的货物;与空气发生危险反应的货物。

    16.法律对涉外海上人身伤亡的伤残赔偿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中,对伤残赔偿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1)收入损失。是指根据伤残者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因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的全额赔偿;因受伤、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前后的实际收入的差额赔偿;

    (2)医疗、护理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诊断费、治疗医药费、住院费等;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必需陪护人的合理费用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所雇请的护理人的费用;

    (3)安抚费。是指对受伤致残者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可按伤势轻重、伤痛情况、残废程度,并考虑其年龄、职业等因素作一次性的赔付;

    (4)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运送伤残人员的交通、食宿的合理费用、伤愈前的营养费、补救性治疗(整容、镶牙等)费、残疾用具(假肢、代步车等)费、医疗期间陪住家属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合理支出。

    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人民币,赔偿费应赔付给死者遗属、伤残者本人。伤亡者所在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为处理伤亡事故所垫付的费用,应从赔偿费中返还。

    17.在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中,怎样计算船上财产的损失?

    (1)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即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已经支付的货物保险费计算,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2)货物损坏的,以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以货物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和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3)由于船舶碰撞在约定的时间内迟延交付所产生的损失,按迟延交付货物的实际价值加预期可得利润与到岸时的市价的差价计算,但预期可得利润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10%;

    (4)船上捕捞的鱼货,以实际的鱼货价值计算。鱼货价值参照海事发生时当地市价,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5)船上渔具、网具的种类和数量,以本次出海捕捞作业所需量扣减现存量计算,但所需量超过渔政部门规定或者许可的种类和数量的,不予认定;渔具、网具的价值,按原购置价或者原造价扣除折旧费用和残值计算;

    (6)旅客行李、物品(包括自带行李)的损失,属本船旅客的损失,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处理;属他船旅客的损失,可参照旅客运输合同中有关旅客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规定处理;

    (7)船员个人生活必需品的损失,按实际损失适当予以赔偿;

    (8)承运人与旅客书面约定由承运人保管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依海商法的规定处理;船员、旅客、其他人员个人携带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不予认定;

    (9)船上其他财产的损失,按实际价值计算。

    18.承运人对所承运的货物发生灭失、损坏应如何进行赔偿?

    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1)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2)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由承运人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3)其他情况下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同时商定,也可以在事后商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执行。

    19.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可以免责的条件有哪些?

    承运人对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3)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

    (4)包装不符合要求;

    (5)包装完好但货物与运单记载内容不符;

    (6)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不符合规定;

    (7)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

    (8)托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

    (9)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10)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

    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制,即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不论承运人有无过错,除了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以承运人是否有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但是,严格责任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运人也不承担责任。

    20.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签订后可以变更或解除吗?

    《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可见,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是可以变更或解除的。但是,水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有所不同,如,“中止运输”在船舶开航后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班轮在航行过程中停靠多个港口,而到达地的变更如果在航线的挂靠港之列,那么“变更到达地”倒是可以实现的,否则就是不可行的。但不管怎样,托运人应当赔偿承运人因为合同变更或解除而受到的损失。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要求变更运输时,必须征得托运人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因航道障碍、海损事故、自然灾害,货物不能运抵原到达港,或执行国家命令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可以改变到其他港口卸货,及时通知托运人并提出处理意见。变更后的运输费用,由变更后的到达港向收货人按实际费用结算。

    21.在海上货运合同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免责条件有哪些?

    海上货运合同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于不可免责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时间界限,即承运人仅对在该法定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损或迟延交付承担赔偿责任。但依据《海商法》第51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即使在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对货物发生的灭失或损坏也不负责任: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包装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海商法》第56条规定,承运人如不具备上述免责条件的就需要对货损进行赔偿了,但属于限额赔偿,是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那么就不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了。

    22.托运人或收货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付运费?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是其基本义务,但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三种情况下,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拒付运费。这三种情况是:

    (1)承运人未按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3)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运输货物的灭失、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除以上三种情况外,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23.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是什么?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为了有效地保护承运人收取运费的权利,《合同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具体来说,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承运人依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占有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动产;

    (2)债权必须未在偿还期内获得满足;

    (3)承运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基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4)承运人占有的动产及运输货物必须是有财产价值的可流通物。

    24.承运人对海上运输货物的迟延交付应承担什么责任?

    《海商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了延迟交付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责任。对交付货物有明确的约定,是构成延迟交货的时间概念。“明确约定”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在运输合同中,或者在提单中,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记载或表明货物在目的港交付的具体时间。如果托运人和承运人并未以任何方式明确约定交货时间,那么是否构成延迟交付,就得看承运人是否存在过失。如果托运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承运人存在过失,就不能因为某次比以往晚到几天就断定承运人延迟交付。因为海上运输存在诸多风险,有许多因素会影响航线、航速,承运人只要在合理时间内将所运货物运至目的港,即应认为其已按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货物。

    如果承运人的迟延交付成立,而且由于迟延交付致使货物灭失、损坏,或者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损坏,但因为迟延交付而使托运人或收货人遭受其他经济损失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5.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灭失,运费应怎样支付?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在这种情况下,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但是,对于已经收取的运费,托运人是否可以请求返还呢?

    《海商法》第90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装货启程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载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载费。

    26.承运人怎样避免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承运人在履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这是避免风险的有效方法:

    (1)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调派适航、适载条件的船舶装运,并备妥相应的保护货物的材料;但按规定应由托运人自行解决的特殊加固材料及所需人工除外;

    (2)对承担货物的运输、驳运、保管及交接等工作,应谨慎处理,按章作业,保证货物质量;

    (3)对经由其他运输工具集中到港的散装运输、不计件数的货物,如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对托运人确定的重量进行抽查和复查;如不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负责原来、原转、原交。对按体积计收运输费用的货物,应对托运人确定的体积进行抽查和复查,准确计费;

    (4)对扫集的地脚货物,应做到物归原主;对不能确定货主的地脚货物,应按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处理;

    (5)组织好安全及时运输,保证运到期限;承运人应按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将货物安全运抵到达港,并做好交货工作。

    27.当事人双方有违约行为时,除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外,还要承担哪些费用?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或中止合同的履行,否则,除需要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费用。主要表现为:

    (1)货物运抵到达港,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后,收货人拒绝收货或找不到收货人,承运人应通知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处理该项货物,并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果托运人在期限内不予处理的,承运人可以按照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对该项货物就地处理;

    (2)托运人或收货人未及时付清运输费用及其他应付的费用,应依据相关规定按日向承运人支付迟交金额的滞纳金;

    (3)木(竹)排在托运途中,属于木(竹)排本身原因造成的散失,由托运人负责;属于拖轮责任造成的散失,未能全部找回的,承运人应按照规定承担实际短少部分的赔偿责任;

    (4)经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承运人应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

    (5)由于漏收、错收,发生运输费用的退补,应于发生的次日起180天内结清。在起运港发生的,由起运港和托运人负责清算;在到达港发生的,由到达港和收货人负责清算;

    (6)遇有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港口堵塞、航道限制或收货人提出要求,承运人可采取停装、限装措施,应预先通知有关部门,解除时也应通知;

    (7)《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规定,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货物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应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0%到500%的罚款。罚款是一种行政责任,不能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一方在履约过程中既有违约行为又有侵权行为,当事人对发生的违约责任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一般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28.怎样划分海上货物运输中船舶发生碰撞的责任?

    船舶碰撞是船与船的碰撞,至于船舶与码头、灯塔以及其他水上或水下固定物体的相撞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船舶碰撞。船舶碰撞发生后,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的安全情况下,对相撞对方的船舶和人员全力救助,并尽可能地将自己的船名、出发港、目的港通知对方。在处理船舶碰撞纠纷时,首先应根据发生船舶碰撞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害后果分清双方的责任比例:

    (1)船舶碰撞如果是由一船的过失所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单独负赔偿责任。单方过失造成的碰撞往往发生在船舶在港内航行时,碰到停靠在码头旁的船舶或者碰到系泊浮的船舶。除非过失船能证明系泊船存在着某种过失,如停泊船在停泊时没有遵守避碰规则悬挂船灯等;

    (2)双方互有过失责任。双方互有过失责任造成船舶碰撞,一般的原则是按各自的过失比例分担损失。如果双方过失比例相当或难以确定,则各承担50%碰撞责任。如果造成了第三人的人身伤亡,碰撞双方应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规定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如果是引航员的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应视为是船长和船员的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即使在强制引航的情况下,也不例外;

    (3)双方无过失责任。双方无过失责任是指碰撞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或者不明原因所造成的。无过失碰撞的损害应由双方各自承担,互不负赔偿责任。客观原因可能来自不可抗力,如天灾等;也可能出于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船方已做到通常的谨慎和技术要求,仍不能避免的事故。原因不明是指碰撞的原因无法查明,很少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将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部分损害赔偿包括: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但应满足下列条件: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他地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如果船舶经临时修理可继续营运,请求人有责任进行临时修理。对于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同请求人为保证船舶适航、或者因另外事故所进行的修理、或者与船舶例行的检修一起进行时,赔偿仅限于修理本次船舶碰撞的受损部位所需的费用和损失。

    29.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种有哪些?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即使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未及于运输工具,保险人也有责任赔偿;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天气、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部分损失。如果被保险货物发生部分损失的原因,可能是自然灾害,也可能是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或二者兼而有之,保险人就应该负责赔偿;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即施救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被保险货物遭受共同海损牺牲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责任和应分担的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中订有“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的,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以上八项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在水渍险下保险人对针对被保险货物的施救费用的赔偿范围也相应扩大。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保险人在一切险下的责任范围,即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及施救费用、续运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应当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除以上三种主险外,被保险人还可以投保一些附加险,如战争险、罢工险等。但是附加险不得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主险后向同一保险人另外选择加险。

    30.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除外责任有哪些?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即除外不保)主要有以下几项: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最常见的是包装不足、不当、标志不清,发货人发错货物等;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如散装货物的实际装船重量不足或装船前有缺陷等;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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