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是使用机车牵引列车在铁路上行驶、运送旅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由于铁路运输的适应性强、运输能力大、安全性好,尤其适应中长距离的旅客运输和长距离的大宗货物运输。
铁路运输可以全年、全天候不停止地运输,受地理和气候条件的限制很少,而且能够承担大量的运输任务。随着铁路广泛采用了电子计算机和自动化等高新技术,不仅大大减轻了行车事故的发生,而且运行速度也得到很大提高。此外,铁路运输能耗小,对环境污染程度轻,而且运输成本较低。在运输成本中,铁路的单位运输成本比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要低得多,有时甚至比内河航运还低。正是因为铁路运输有着如此优势,使得铁路运输这一交通大动脉快速发展,随着我国铁路体制的改革,铁路运输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在运输中发挥着极其重大的作用。
2.调整我国铁路运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铁路法》(1990.9.7);《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12.27);《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7.11);《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8.1);《铁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试行1987.4.28);《铁道部关于铁路行李包裹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12.13);《铁道部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1992.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0.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输货物误交付法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3.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货损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4.11.5);《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1991.9.20);《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1991.3.9);《铁路货物运输规程》(1991.3.18);《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2000.9.6)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什么时候开始成立?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对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一般认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承运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售出车票时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时间,没有约定的,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1)通过铁路车站绿色通道直接上车,在车上补票的,从旅客登上列车起,合同即成立;
(2)预订车票的,从铁路承运人确认有票时起成立。因为订票人提出预订,承运人根据订票人的要求安排票额,如果预订成功,就要告知旅客,合同此时成立;
(3)持免票乘车的,应以持票人进入车站的检票口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4.怎样索赔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损害?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铁路运输中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运输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在铁路旅客运送责任期间发生的旅客伤亡,属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保险责任范围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支付保险金后,如果对旅客伤亡的发生不能够免责,铁路运输企业还应当支付赔偿金。铁路旅客运送责任期间,是指自旅客持有效车票进站时起到旅客出站或者应当出站时为止。但不包括旅客在候车室内的期间。
向外国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率确定。
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项1年的规定。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5.旅客乘坐列车时,其携带品或托运品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旅客购买了承运人出售的车票,就与承运人达成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客运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将旅客及其行李、包裹送达目的站的合同。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书籍和其他旅行必需品。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
行李的范围: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书籍、残疾人用车1辆(不带汽油)和其他旅行必需品。
包裹的范围分为四类:①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5日以内的市、地级以上部门的机关报和政府部门宣传用非卖品以及中、小学生课本;②二类包裹:抢险救灾物资;③三类包裹:不属于一、二、四类品名的物品;④四类包裹:一级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竹、藤、棕、柳及类似材料的制品;泡沫塑料及制品;超过包裹规定重量(50公斤)的物品;其他由铁道部指定的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
对于由旅客自己负责看管的携带品,其范围是:
(1)重量:成人20公斤,儿童旅客(包括免费儿童)10公斤,外交人员35公斤。
(2)外部尺寸:杆形物品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其他物品每件长、宽、高相加之和不得超过160厘米。乘坐动车组列车旅客的携带品长、宽、高相加之和不得超过130厘米。超过规定物品应办理托运。
(3)下列物品不准带进车站和列车内: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及动物;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军人、公安人员、民兵及猎人随身佩带的枪支、子弹(须有持枪证);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香水、冷烫液;不超过300毫升的家用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出生雏20只。
6.发生误购、误乘和丢失车票怎么办?
旅客误购车票时,按下列规定补收或退还已收票价与正常票价的差额:
(1)在发站,换发新票;
(2)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应补收票价时,换发代用票;应退还票价时,编制客运记录,连同原票交给旅客,作为乘车至正当到站时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
旅客误乘列车或坐过站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车站应在客票背面注明“误乘”,并加盖站名戳,指定最近列车免费送回。
误售、误购、误乘或坐过站的旅客,在免费送回的区间,不得中途下车,如中途下车时,对往程乘车区间补收票款,对返程乘车区间加倍补收票款,核收一次手续费。
旅客乘车前丢失车票,应另行买票。在乘车中丢失车票,应以发现丢失车票的车站(不能判明时应自列车始发站起)起补收票款,核收手续费。车站、列车都应填发代用票。不能判明是否丢失车票时,按无票处理。
旅客买票或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连同原票和代用票,在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代用票记载的票价,核收退票费。
7.旅客发生急病或死亡怎么办?
根据《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规定:
(1)对持有车票的旅客在车站候车期间发生急病时,车站应立即送至铁路医院急救。该地没有铁路医院或距铁路医院较远时,可送至地方医院急救。如果是传染病,应该转送传染病医院。
(2)旅客在列车上发生急病时,列车长应填写客运记录,送交市、县所在地的车站或较大的车站,由站长负责转送铁路医院、地方医院或传染病医院治疗。
(3)旅客在治疗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旅客自己负责。如本人确实无力负担,铁路局可在“旅客保险支出”项下列支,由车站按时请领,偿还医院。
(4)持有车票的旅客在车站候车期间死亡的,车站站长应会同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共同检验,联系尸体管存;如因传染病死亡的,应根据卫生部门的指示办理,车站应立即通知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前来认领。
(5)旅客在列车上死亡的,列车长应填好客运记录,会同铁路公安人员,将尸体和死者遗物交给市、县所在地的车站或较大车站,接受的车站,应按照在车站死亡时同样办理。
(6)对死者的遗物应妥善保管,待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前来认领时一并交还。
(7)旅客死亡后所需丧葬等费用,先由铁路部门垫付,事后向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索还。
(8)没有车票的人,在站台或列车上发生急病或死亡时,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除站台以外,在车站范围内的候车室、广场等地方发生时,由车站通知地方有关部门处理。
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对旅客在车上突发急病的处理。《合同法》第301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旅客在旅行途中,只能在列车上活动,当旅客出现急病、分娩、遇险等紧急情况时,铁路运输企业要尽自己的能力帮助旅客脱离危险、减少损失或采取其他适当的救助措施,这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通常,铁路旅客列车上都配备了急救箱,备有一些常见疾病需要的药物。当旅客发生紧急情况时,列车必须动用急救箱,并通过列车广播寻找专业人士协助救助;如果情况特别危急,列车还应通过无线列调系统,在具备救助条件,便于铁路运输的区段采取紧急停车的方式,使旅客得到及时的治疗。
8.旅客进入哪些场所有义务接受安全检查?
旅客进入下列场所时,有义务接受运输安全检查:铁路车站站房;作为车站组成部分的售票、行包托运、寄存场所;车站在站房外划定的候车区;加入检票进站的行列;检票口内的通道、站台;旅客列车。
实施检查时,公安人员必须佩带“执勤”标志;车站职工必须在胸前佩带“铁路运输安全检查证”;旅客列车乘务员必须佩带本次列车乘务标志。不佩带标志而实施检查时,旅客有权拒绝检查。
对查出的危险品应依法予以没收并向被没收人出具“没收危险品决定书(兼收据)”。对属于违禁品,数量较大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公安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9.因铁路一方的责任造成旅客列车晚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责任吗?
《铁路法》第10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以上法律规定了承运人正点运输的义务。旅客购买车票就与承运人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承运人是因为铁路施工还是调度等原因造成列车晚点,毕竟承运人没有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尽管我国《铁路法》对于列车晚点问题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该承担责任。在此,虽然从法律适用上,应该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在铁路旅客合同的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有关铁路运输的法律法规,但这只是在铁路法有不同规定的情况下而言的。如果因铁路法没有规定而造成法律漏洞,则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法,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因铁路一方的责任造成旅客列车晚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责任。
那么,铁路运输企业应如何承担责任呢?《合同法》第299条把承运人的晚点运输的违约责任具体规定为:“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可见,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就是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10.旅客意外坠车身亡,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持有效车票上车,就与承运人之间形成了有效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如果承运人不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具有免责事由。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①旅客因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旅客伤亡;②旅客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旅客伤亡。但以上免责事项需要承运人加以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旅客坠车身亡,是因其自身病因,还是承运人管理有缺陷所造成,而且承运人也无法证明旅客的死亡是由于旅客自身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以,如果承运人无从举证,就不能构成承运人的免责事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务院《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的相关规定,铁路运输企业的这种赔偿责任并不以实际损失为原则,而是采用限额赔偿原则和约定赔偿原则,承运人应当赔偿的最高限额为4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00元。即在承运人和旅客无约定的情况下,旅客人身伤亡实际损失超过限额的,以限额为赔偿额;实际损失小于限额的,以实际损失为赔偿额。同时,承运人——铁路运输企业依照规定给付赔偿金,并不影响旅客按照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规定获取保险金2万元。《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5条规定:“旅客的保险金额,不论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2万元。”
在此,有必要把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区别开。旅客在购买车票时,票款就法定分为了两部分,其中98%是承运人收取的运输费,2%是旅客投保强制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自动成立,保险责任自动产生。因此,旅客的购票行为形成了两种合同法律关系,即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和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因此旅客或其继承人享有两个合同的民事权利,即当旅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旅客或其继承人既有权根据保险合同获得保险赔偿;同时,如果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人身意外伤害负有责任的,旅客或其继承人还有权根据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向铁路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所以说,旅客的这两种权利是同时享有的,是并行的,而不是选择性的,应按各自的赔偿范围分别计算。以往铁路承运人在处理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往往界限不清,只付给旅客或其继承人保险赔偿,这是不对的。
11.乘车旅客被窗外不明飞石击伤,承运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旅客被窗外不明飞石击伤,这是因第三者责任引起的,但投掷石块的第三者很难找到。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承运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从铁路运输的性质出发而作出的规定。旅客持有效乘车凭证检票进站上车,至下车出站这段期间,铁路负有对旅客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即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在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所以,法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承运人要先予赔偿,是出于对旅客人身安全的重视与保护,为旅客安全乘车旅行提供法律保障。当然,承运人先予赔偿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尽管这种权利很难实现。
保障旅客人身安全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除非承运人具备免责事由。即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旅客伤亡;②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旅客伤亡。但以上免责事项需要承运人加以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显然,旅客被窗外不明飞石击伤的事实,不属于免责事由,因此,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承运人对在铁路交通事故中伤亡的旅客及其他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铁路交通事故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因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事故造成非旅客及其物品的其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但是,如果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都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铁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3.因承运人误售车票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旅客能否请求赔偿?
依据《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即旅客车票就是旅客运输合同,在承运人根据旅客提出的到站、车次等要求,接受旅客给付的价款,并售予合乎要求的车票后,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承运人误售车票给旅客,意味着旅客和承运人之间并没有就履行地点、车次等旅客运输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并没有成立,而合同不成立的原因是车票误售,旅客并没有过错,而承运人的行为却是有过错的,属于缔约过失。所谓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有缔约过失行为,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运人的误售票行为通常会给旅客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承运人在旅客乘车前发现误售车票,这时承运人应当为旅客办理退票手续,免收退票费,并赔偿旅客为订立合同而产生的费用;另一种后果是承运人在旅客上车后发现车票误售而导致旅客误乘、或坐过站,此时,承运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铁道部《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中规定:旅客误乘列车或坐过了站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车站应在客票背面注明“误乘”,并加盖站名戳,指定最近列车免费送回。可见,以上规定要求在旅客误乘时,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免费送回。但这是对旅客自己发生误乘时的规定,是承运人的一种补救措施。但是,当旅客因承运人误售车票而导致的误乘或坐过站,而补救措施(如,免费送回)又不能满足旅客的要求(如,时间要求)的时候,承运人该怎样做呢?是否允许旅客自己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呢?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应当允许旅客自己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如打出租车。因为,当承运人因其自身的过错而使旅客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旅客自己采取措施而支出的费用,理应由承运人承担,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当然,旅客的措施必须是合理而适当的,而不是过分的。
14.铁路旅客车票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铁路旅客运输的相关法律规章对车票的有效期作出了如下规定:
(1)客车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以内为两日;超过500千米时,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5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市郊票的有效期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
(2)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使用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客票使用有效;
(3)各种车票的有效期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计算;
(4)改签后的客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指定乘车日起计算;
(5)变径后的客票有效期按分歧站以后的里程重新计算;
(6)其他票种按票面规定的时间或要求使用有效。
另外,遇到下列情况时,车票的有效期可以延长:
(1)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客票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15.承运人对无票旅客在乘车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需要赔偿吗?
无票旅客一般有三种情况,分别是:经承运人同意无票上车的旅客;无票乘车人自己上车而未经承运人同意;旅客丢失车票。那么,对于无票旅客在乘车期间发生人身伤害,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就要看无票旅客与承运人之间是否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无票乘车人也是旅客,承运人也实际履行了运输合同的运送义务,在运送过程中,不管旅客是否有票,承运人都要为其提供相应的运送服务,保证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就是说,无票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形成的是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双方已经构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旅客不支付旅行费用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对其补票并加收一定费用。拒绝补票的,承运人有权责令其下车。即使旅客车票丢失,也应当另行购票,在列车上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应自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的,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给旅客,作为其在到站出站时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既然无票旅客与承运人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那么,对其乘车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除承运人具有免责事项外,承运人应当给予赔偿。
16.如何办理旅客的退票事宜?
通常情况下,退票须在开车2小时以前进行。
(1)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2)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3)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车站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站台票售出不退。市郊票、定期票、定额票的退票办法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
退票时均核收退票费。
17.因铁路承运人疏于管理,而旅客又违反铁路运输规章而导致的旅客伤亡事件,承运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生活中,常有因为铁路承运人疏于管理,而旅客又违反铁路运输规章而导致的旅客伤亡事件发生。如,乘务员车门没关紧,而旅客违规下车;车内安全设施管理不当,旅客违规触碰等所引起的旅客伤亡的情况。旅客购票上车,就与承运人之间形成了有效的旅客运输合同,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享有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履行的安全,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具有要求承运人给予赔偿的权利。同时,旅客也承担着支付运输费用,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车站及车上引导标志进、出站,上、下车,爱护铁路的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的义务。在铁路承运人享有依法收取运输费用,并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的权利的同时,它也承担着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正点,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的义务,如果因其过错造成旅客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在责任已经明确,因铁路承运人疏于管理,而旅客又违反铁路运输规章而导致的旅客伤亡事件中,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114条的规定:“经承运人证明事故是由承运人或托运人的共同过错所致,应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18.列车时刻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吗?
《铁路法》及相关法规只确认车票是合同,对列车时刻表的性质并未作出界定。《铁路法》第12条规定:“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有的观点认为,时刻表中的到站时间内容并未载于车票,而且时刻表有可能变动。因此,时刻表只是起到一种告示作用,不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我们知道,列车到发时间同列车的等级、停靠站、票价等一样,是旅客运输合同的必备要素,也是主要条款。旅客在看了承运人公布的时刻表、票价表,了解上述要素后,要求购票,就是旅客向承运人发出的建立运输合同的要约,不管旅客对上述合同要素是否全部表述、是否全部记载于票面,都不影响该要约意思的完整性。因此,只要承运人收款出票,旅客运输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就要受主要条款(包括时间条款)的约束。所以,列车时刻表应该是旅客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19.铁路运输企业客运部门内部对旅客人身伤害的责任是怎样划分的?
客运部门责任分为车站责任和列车责任。属于车站责任的有:
(1)旅客持票进站或下车后在检票口以内因组织不当造成伤害的;
(2)缺乏引导标志或有关引导标志不准确而误导旅客发生伤害的;
(3)车站设施、设备不良造成旅客伤害的;
(4)车站销售的食物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
(5)因误售、误剪不停车站车票造成旅客跳车的;(6)在规定停止检票后继续检票放行或检票放行时间不足,致使旅客抢上列车造成伤害的;
(7)因违章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爆炸,发生旅客伤害的;
(8)事故处理工作组有理由认为属于车站责任的。
属于列车责任的有:
(1)由于车门未锁造成旅客跳车、坠车或站内背门下车造成旅客伤害的;
(2)因列车工作人员的过失,致使旅客在不办理乘降的车站(包括区间停车)下车造成人身伤害的;
(3)由于组织不力,旅客下车挤、摔造成伤害的;
(4)车站误售、误剪车票,车站未能妥善处理造成旅客跳车伤害的;
(5)因列车报错站名致使旅客误下车造成伤害的;
(6)因列车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旅客挤伤、烫伤的;
(7)因餐车、售货销售的食物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
(8)因违章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爆炸,发生旅客伤害的;
(9)因列车设备不良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
(10)事故处理工作组有理由认为属于列车责任的。
20.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铁路货物运输是指利用铁路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运输生产过程。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属于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采用铁路运输方式,将货物运到目的站并交予收货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铁路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指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托运人是指委托铁路运输货物、行李、包裹的人。收货人指凭有效领货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铁路货物运输目前有三种运输方式:
(1)整车运输(大宗货物运输)。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形状或性质需要一辆或一辆以上的货车装运的,须按整车方式办理运输;
(2)零担运输。不够整车运输的,按零担运输。但是,为了保证货物拼装后的安全,以便于装卸作业和仓库保管,还规定某些货物一般不得按零担办理。如,规定必须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容易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不容易计算件数的货物等等;
(3)集装箱运输。适合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可以按集装箱运输。如,价值大、易损坏、易被盗、运价高的物品,而且其尺寸、容积与质量等方面适合于集装箱运输,像光学仪器、家用电器、医疗用品等体积不是很大的物品。
与此相适应,也存在着三种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即整车运输合同、零担运输合同和集装箱运输合同。
当然,如果按其他的分类标准,合同的种类又有不同的划分。如,根据货物的性质又可分为普通货物合同、危险货物合同和特种货物合同。危险货物是指在铁路运输中可能发生爆炸、燃烧、腐蚀、毒害和放射性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特种货物一般有两类:一是鲜活货物,即易腐的货物和活动物;二是超限货物,即货物的高度、宽度有任何一个部位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卸限界的货物。
2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条款包括:
(1)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主要用于整车运输)的主要条款:①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名称要填写具有法律效力名称的全称,地址准确、详细,并留有联系电话;②发站和到站。发站是货物交付发运站,到站是货物抵达站;③货物名称。主要表明货物的性质,能决定货物的包装及运价;④货物重量。重量既是计算运费的基础,又是确定货物是否短少、持有人是否违约的书面证据;⑤车种和车数。车种填写所申请车种的代号,即承运货物的货车类型,车数填写所申请需要的车皮数量;⑥违约责任;⑦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一般指保险、保价事项;
(2)货物运单(主要用于零担货物)的主要条款:①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②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③货物名称、价格;④货物包装、标志。包装必须符合相关标准;⑤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⑥承运日期。指承运人实际承运货物的日期;⑦运到期限。按规定应当运到的日期;⑧运输费用。包括运费和杂费;⑨货车类型和车号;⑩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有些货物由于其自身属性需要施封货车,因此,填单时要注明施封号;瑏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22.承运人和托运人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各自有哪些?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有:
(1)及时运送货物,保证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铁道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铁路运输企业逾期30日仍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权按货物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2)合理收费。铁路货物运价是实行国家定价的原则,主要价格由国家制定,铁路承运人与托运人按照国家批准的运价计算运费;
(3)明确责任期间和责任范围。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货物逾期运到,铁路运输企业要承担违约责任。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有:
(1)如实申报和提供合法货物。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货运单,做到申报与实际相符,无论是种类还是数量。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及其他费用依据规定标准应当补交。托运人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物品的规定,更不得在一般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2)妥善包装,确保运输安全。托运货物需要包装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妥善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会因为包装原因而受到损坏。正确制作货物的运输标志和必要的指示标志,并贴在明显的位置上,以适应运输安全的需要。对于包装不良的,铁路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予以改善。如果托运人拒绝改善,或者改善后仍未达标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3)支付合理运费。运输费用可以约定在托运时交付,也可以约定在到站时由收货人交付。铁路货运价格是执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尽管随着铁路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运价,但必须以国家运价为基础,不能完全自由定价,否则,就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及时提取货物。到站后,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按照铁道部规定的期限及时领取,并支付相关费用。逾期领取的,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交付保管费。
23.收货人在铁路货物运输中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1)及时到车站领取货物,逾期领取要承担保管费。收货人,是指按合同的约定检验并查收货物的第三人。收货人只有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承运人才有权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收货人拒绝行使权利,则承运人也无权要求收货人履行义务。如果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铁路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到站处理,这种情况下,货物交付的权利义务由托运人承担;
(2)补交托运人未交的运费以及运输途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对于托运人未交运费或者运输途中发生的应由收货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收货人应当支付,不按时支付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在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些托运人所不能预见的费用。例如,货物的倒装费;因托运人包装不良而发生货物破损,承运人因此而产生的整理包装或重新包装的费用等。如果收货人拒绝补交,承运人有权对该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
(3)规定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要及时组织卸车。这项义务实际上是收货人及时领取货物义务的延伸。货物交付的方式有很多种,如果合同规定是由收货人自己组织卸车,收货人接到承运人通知后,就应该及时组织卸车,提高铁路车辆的使用效率,也避免迟延领取货物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组织卸车过程中,应注意爱护铁路设备和设施,注意不要给他人的财物造成损失,如果由于收货人原因导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人的货物损坏的,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4)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检验货物既是收货人的权利也是收货人的义务。为了避免货物出现损坏,双方责任难以分清的情况,收货人应该认真检验货物。检查货物是否与货物领取凭证所列一致,特别要注意数量和质量两方面的问题;
(5)收货人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有异议的,应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对于表面瑕疵,应该当场提出,如果从表面难以发现的,也应在合理期限内向托运人提出。
24.托运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已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吗?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托运人享有单方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可见,托运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是不附任何条件的,只要托运人提出要求,承运人就不能拒绝。只要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无论在发站、中途站还是到站,托运人都可以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或变更货物的到达地、收货人,而原收货人手中的领货凭证也因此作废。那么,就容易出现一个问题,即如果因为托运人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而造成收货人手持领货凭证却提不着货,谁应当承担责任呢?如果托运人与收货人已经协调一致或托运人与收货人同为一人时,问题可以得到解决,若不是呢?当然无论怎样,承运人也不能承担责任,因为这不是承运人的责任。收货人只能与托运人通过各种渠道解决问题。
由此可见,《合同法》关于托运人享有单方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权利的规定,首先,减轻了承运人的负担,领货凭证不是让承运人承担交付义务的惟一证明。当然,如果收货人的领货凭证未到或丢失时,按照铁路规章的规定,只要收货人提出本单位的证明文件、身份证等,同样可以办理提取货物的手续,这是由于铁路货物运单是记名式运单的法律属性所决定的。随着托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等权利的行使,对运输秩序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其次,托运人拥有了更广泛的权利,运输合同签订后,可以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或变更货物的到达地、收货人,唯一的限制就是必须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行使这些权利。再有,就是加大了收货人的风险。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后,收货人能否收到货物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其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托运人手中。所以,要求承运人、托运人及收货人都应当依法做事,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25.怎样变更或解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运输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提不出领货凭证时,应提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内注明。
但属于下列情况的,承运人不办理变更: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2)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小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3)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4)第二次变更到站。
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是指在签订合同后发送前,托运人向发站提出取消托运,经承运人同意,货物运输合同即告解除。
办理货物运输变更或取消托运,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规定支付费用。
26.铁路货物运到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铁路货物运到期限是指从发站承运货物第二日起至到站卸车(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是将货车调到车辆交接地点)时止的时间。整车货物的运到期限是由三部分时间组成的:
(1)货物发运时间:规定为一日;
(2)货物运输时间: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一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一日;
(3)特殊作业时间:例如,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一日,运价里程在250公里以上的零担货物和1吨、5吨型集装箱货物,另加二日,超过1000公里加三日。
以上三部分时间总共不足三日,其最低日数按三日计算。
27.保障特殊物品托运安全的措施有哪些?
对一些特殊物品的托运,除符合一般货物的包装标准外,还要针对不同的物品采取特殊的保障措施来减少风险。托运易碎品、流质物品或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包装表面明显处贴上“小心轻放”、“向上”、“一级放射性物品”等相应的安全标志。托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文物、枪支、中途需饲养的动物等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应购买车票并对所押运物品的安全负责。承运人应为押运人购买车票提供方便。车站行李员对已经办理承运的包裹应通知押运人装车日期和车次。列车行李员应对押运人进行登记并告之安全等注意事项。
另外,托运人托运下列物品时,还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1)金银珠宝、珍贵文物、货币、证券、枪支;
(2)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3)省级以上政府宣传所用的非卖品;
(4)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5)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6)承运人认为应提供证明的其他物品。
托运动物、植物时应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托运放射性物品、油样箱时,应按照铁道部的规定提出剂量证明书、油样箱使用证。
28.收货人在领取托运的行李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法律规定,行李从运到日起,由承运人免费保管3天,逾期到达的行李免费保管10天。因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延长车票有效期的行李按车票延长日数增加免费保管日数。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时,按日核收保管费。
收货人应持行李领取凭证领取行李。如果收货人将领取凭证丢失,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物品清单和担保人的担保书,承运人对上述单证和担保人的担保资格认可后,由收货人签收办理交付。如在收货人声明领取凭证丢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收货人领取行李时,如发现有短少或异状,应在领货时及时提出。承运人必须认真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公安人员开包检查。检查发现有损失时,应编制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29.承运人对无法交付的行李或旅客的遗失物品、暂存物品应当怎样处理?
承运人对因各种原因而无法交付的行李或旅客的遗失物品、暂存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动用。枪支弹药,机要文件以及国家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物品应及时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容易变质的物品应及时处理。
行李从运到日起,遗失物品、暂存物品从收到日起,承运人对90天以内仍无人认领的物品应在车站进行通告。通告90天以后仍无人领取时,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变卖。对变卖所得款项,扣除所发生的保管费、变卖手续费等费用的剩余款项,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在180天以内来领取时,承运人凭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出具的物品所有权的书面证明办理退款手续。不来领取时,上缴国库。属于事故行李、包裹的变卖款拨归承运人收入。
30.收货人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吗?
依据合同的一般原理,只有合同的签订主体才是合同的当事人,未签订合同的主体不是合同主体。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收货人未参与签订合同,当然不能成为合同的一方主体。因为,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双方合意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依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要约和对之承诺的双方即成为所签订的合同的主体。《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既不是要约人,也不是承诺人,是不可能成为签订主体的。
尽管承运人有向收货人依法交货的义务,收货人有提取货物的权利,似乎符合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铁路运输合同也确实为收货人设定了权利,也为承运人设定了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义务。但是,铁路运输合同与保险类合同的法律性质一样,具有为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设定权利的特点,收货人就相当于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定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收益人。收货人是合同应当约定的一项内容,据此才产生了合同义务人即承运人向合同约定的收货人交货的义务,而不是对收货人的义务。
托运人指定收货人,实际上是托运人向收货人履行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等法律关系上的交付货物的一种特殊交付方式。即由承运人代托运人向收货人交付。所以,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即表明是运输合同义务的履行,同时又是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法律关系托运人义务的履行。由此可见,收货人不属于铁路运输合同的主体
31.领货凭证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领货凭证是承运人签发的交由托运人交给收货人向到站领取货物的凭证。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领取货物的证明,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这是由领货凭证的记名性和不可转让性决定的,这也是它与海商法中的无记名提单最本质的区别。铁路运输合同只涉及货物运输即债的履行,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这个物权问题。货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中发生的物权问题。正因如此,根据有关铁路运输规章的规定,无论是收货人收货,还是托运人变更、解除运输合同,如提不出领货凭证,也可以提出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而不会发生“认单不认人”的问题。
领货凭证固有的证明收货人的证明效力不是确定不变的。如果托运人取消托运,承运人同意而解除运输合同,领货凭证即失去原有证明效力。铁路运输合同订立后的可变、解除性充分说明,承运人签发的领货凭证不构成承运人必须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保证。因此,在托运人已经与承运人解除运输合同关系情况下,收货人也不能依据领货凭证向承运人提出物权损害赔偿的主张。
3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承运人的货物是国家禁止的货物,该合同因运送对象非法而无效。
(2)托运人伪报、匿报或隐瞒托运物品的重量。铁路运输企业在承运货物时,对一般零担货物可以重新确定重量,但整车货物则往往根据托运人的申报重量进行承运。如果托运人伪报重量,就容易发生行车事故或损坏运输中的物质和设备。
(3)托运人与铁路运输企业的个别货运人员恶意串通,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则,将危险品货物按普通货物托运。危险货物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和放射性等损害后果的货物。运输这类货物,需要采取特殊的包装、发表防护措施和运输条件。
(4)承运不符合运输安全条件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对承运货物的检查把关不严,对某些包装不符合特定要求的特种货物盲目运输、超限运输,极易腐蚀、损害设备和机车,甚至危害人体健康。
(5)与托运人协商签订的增加或减免运输费用、运杂费用的。铁路运价属于政府定价,承运人必须遵照执行,无权擅自减免运输费用。承运人多收取运费的,运费条款无效,承运人应按规定重新计算运费。托运人也不能提出超越铁路货物运输规章的要求,请求承运人减免费用。
(6)要求托运人签订免责补充条款的。承运人应当全面告知托运人的权利、义务,不能超越《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免责条款,要求托运人签订免责条款外的补充条款。
对于无效合同,其处理的原则是回归到签订合同前的状况;部分无效的,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或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33.托运人骗逃铁路运费的手段通常有哪些?
(1)匿报品名。即将普通货物品名报为按国家政策享受优惠运价的货物品名,从而以较低的优惠运价发送普通货物,实现少交运费的目的。如,将磷矿粉匿报为化肥运输、民用品匿报为军用品运输等。
(2)少报多运。采用在货票上少填货物重量,实际装车时多装货物,以实现少交运费的目的。
(3)重复使用货票。将尚未交付的铁路运输货票或将应随货物同行的货票偷拿出来,在再次运货时重复使用,达到少交运费的目的。
(4)拆票运输。用零车货票发送整车货物,达到少交运费的目的。
因此,承运人在收取运费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使这类骗逃铁路运费的伎俩无法实现。
34.哪些货物必须按整车办理托运?
通常,铁路货物运输分为整车运输、零担运输和集装箱运输。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形状或性质需要一辆或一辆以上的货车装运的,须按整车方式办理运输。依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下列货物必须按整车办理: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如,未经消毒处理或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5)蜜蜂;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定有管内按零担运输的办法者除外);
(7)一批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业务的货物除外)。
35.铁路货运杂费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铁路货运杂费是铁路运输的货物自承运至交付的全过程中,铁路运输企业向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以及托运人或收货人额外占用铁路设备,使用用具、备品所发生的费用,简称货运杂费。铁路货运杂费的主要项目有:
(1)准轨、米轨间整车货物直通运输的换装费,按昆明地区换装费率计算。从米轨铁路发运的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从准轨铁路发运的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2)由铁路确定或复查货物重量时,核收货物过秤费。
(3)用铁路往专用线调送车辆时,核收取送车费。其里程计算自车站中心线起算,往返合计。
(4)使用铁路篷布苫盖货车时,按使用篷布张数收使用费;若超过规定期限时,还要收延期使用费。
(5)使用集装箱发运货物,铁路按使用的箱型、箱数核收使用费;若超过规定期限时,按日核收延期使用费。
(6)货车需要清扫、洗刷或除污时,铁路要核收货车清扫费、货车洗刷费、货车洗刷除污费。
(7)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的装卸费,按各铁路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制定的费率,装费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卸费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除以上主要项目外,还有运单、货签、施封、隔离车使用、机车作业、货车延期使用、押运、保价、制冷、暂存等杂费项目。
36.哪些物品不能按行李包裹运输?
下列物品不能按行李、包裹运输:
(1)铁道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所列品名以及不能确认性质的化工产品;
(2)灵柩、棺椁、尸体、骨灰;
(3)蛇、猛兽和每头(只)超过20公斤的动物(警犬除外);
(4)车辆类(童车、自行车、摩托车除外);
(5)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
(6)不适于装入行李车的物品。
37.承运人将货物错运到站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实践中,承运人将货物错运到站的原因主要有:
(1)托运人填写的不太清楚,导致误运货物到站;
(2)承运人在编组时挂错车,导致货物车辆运至他站;
以上两种情况,承运人负有将货物运至到站的责任,逾期到达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政府部门的分流措施,导致货物运单记载的到站与实际到站不一致。
第三种情况在实践中发生的比较多,也容易导致托运人与收货人的纠纷发生。即铁路承运人根据地方政府的分流规定而将货物交给短途运输部门而引起的纠纷。政府分流的规定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对缓解铁路到站仓储的压力有好处。但是,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个地方政府的规定不应改变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对货物到站的约定。如果因为分流而必须及时转移物质,应当取得托运人的同意。因为,政府文件不能代替当事人的合同意思表示。承运人因为执行政府文件而导致货物不能在货物运单规定的到站交付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当然,如果承运人在承运时已经明示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38.铁路承运人在办理货物交付和变更作业时,怎样处理收货人有、无领货凭证的情况?
(1)有领货凭证,无论实际收货人或申请变更人是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中的托运人还是收货人,承运人均应向其交付货物或办理变更;
(2)有领货凭证,但实际收货人或申请变更人既不是合同中的托运人,也不是合同中的收货人。为避免冒领货物,则该实际收货人或申请变更人除出具领货凭证和有效身份证外,还需要提供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3)无领货凭证,但实际收货人是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因无领货凭证,原则上不予交付和办理变更,但为了保证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正当权益,当托运人和收货人是同一人时,只要该实际收货人出具货票丙联以及能证明其有效身份的证件,则可办理货物交付或运输变更;如托运人和收货人不是同一人时,为避免误交付,则该实际收货人或申请变更人除应提供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外,还必须提供另一方的书面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4)无领货凭证,且实际收货人与货票及运单中的托运人或收货人也不一致,则承运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不予办理货物交付和运输变更手续。
39.为什么铁路承运人损害赔偿采用限额赔偿原则?
(1)限额赔偿符合法律规定。《铁路法》第17条规定:“铁路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
(2)铁路运输企业只能在赔偿限额内承担风险责任。铁路运输企业自接受承运货物时起到交付时止应当对承运的货物承担风险责任,但只能在赔偿限额内承担风险责任,因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是限额赔偿,所有铁路运输企业没有承担全额风险责任的义务,只有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才承担全额风险责任;
(3)铁路运输企业限额赔偿后,应当和货物所有人共同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铁路运输企业只对赔付的部分有追偿权,货物所有人对未得到赔付的部分有追偿权;如果铁路运输企业、货物所有人和有责任的第三者之间是不当得利关系,那么第三者有返还财产的义务,铁路运输企业和货物所有人有共同接受财产的权利;如果第三者还应赔偿其他损失,铁路运输企业和货物所有人及有责任的第三者间是侵权关系,第三者是侵权人,铁路运输企业和货物所有人是共同受害人,第三者侵害的是两家的权利,应当同时向两家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4)如果不按上述原则赔偿和追偿,让铁路运输企业全额赔偿,然后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一旦有责任的第三者找不到,或者虽找到但其已将冒领的货物变卖并挥霍,也无其他财产赔偿,那么把货物所有人所应承担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全部转嫁给铁路运输企业,将损害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
40.铁路承运人在交付货物时,怎样防范误交付行为的发生?
承运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收货人为单位时,提货人员应提交领货凭证,然后在货票丁联上盖上收货人的公章,并由提货人员签字。如提货人员未带公章,则其应提供收货人委托其提货的证明文件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工作证),然后在货票丁联上签字。如果是单位委托某单位领取货物的,领货人员还应提供收货人的委托证明和收托单位的公章;
(2)如果收货人是个人时,领货人员应首先提交领货凭证,再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然后在货票丁联上签字。如果收货人委托他人领取货物时,领货人不仅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还要提交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及收货人的授权委托书;
(3)如果领货凭证未到或者丢失,领货人员不仅要提供上述(1)、(2)项所需证明外,还应提交收货人或者托运人关于领货凭证的证明。如果是个人委托他人领取货物的,领货人员还应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是因为,个人的证明文件比较容易伪造。承运人只有尽到以上注意义务,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误交付的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收货人的过错,足以使承运人误认为领货人员就是收货人指定的领货人员,而将货物交给第三人的,不属于误交付,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例如,由于收货人公章保管使用不当,致使他人冒用其名义领取货物的,应视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了收货人,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承运人由于审查不严(收货人授权不明)造成其将货物交给了第三人,但只要第三人最终将货物交给了收货人,就应认定承运人已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承运人不承担误交付的责任,只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41.承运人对货物的逾期交付应承担哪些责任?
铁路承运人运送货物、包裹、行李,必须按期到达,及时交付给收货人。因铁路责任造成货物、包裹、行李的逾期到达,承运人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包裹、行李所收运费的5%耀20%的违约金。如果是因收货人或旅客逾期领取造成的,由收货人或旅客支付保管费;既因逾期运到又因收货人或旅客逾期领取造成的,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铁路逾期运到并且发生损失时,铁路运输企业除支付逾期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损失。对收货人或旅客逾期领取,铁路运输企业在代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铁路运输企业赔偿损失的范围是指货物本身的损失,即所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或损坏产生的损失。而不是指合同实现后,不可预见的期待利益的间接损失,即货物外的损失。
42.对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索赔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铁路货物运输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逾期,托运人或收货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180天,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计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者运到期限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
对旅客伤亡或路外伤亡的,权利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1年。
权利人如果在索赔时效期间内未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赔偿要求的,就丧失了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赔偿的请求权。
43.承运人对逾期运到的行李、包裹应当怎样赔偿?
行李、包裹应在规定的运输期限内运至到站,运到期限按运价里程计算。行李从承运日起,600公里以内为3日,601公里以上每增加600公里增加1日,不足600公里的尾数也按1日计算。包裹从承运日起,400公里以内为3日,401公里以上每增加400公里增加1日,不足400公里的尾数也按1日计算。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计费时,全程按行李计算运到期限。由于不可抗力或非铁路责任发生的停留时间,应加算在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内。
行李、包裹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铁路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旅客或收货人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运费的30%。支付违约金时,填写退款证明书。一批行李、包裹中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的运费比例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旅客要求将逾期行李运至新到站时,可凭新客票免费运送,不再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行李、包裹变更运输时,不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
44.发生行李、包裹事故后怎样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赔偿?
行李、包裹灭失、损坏或超过运到期限30天尚未到达,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有权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赔偿。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下列证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行李票或包裹票;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
行李、包裹灭失、损坏的赔偿价格标准为:保价运输的物品: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部分灭失、损坏时,按实际损失的比例赔偿;分件保价的按所灭失的该件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该件的保价额。
未保价运输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公斤不超过13元赔偿限额。如果由于铁路运输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上述赔偿限额的限制,按实际损失赔偿。行李、包裹全部或部分灭失时,承运人应退还全部或部分运费。
丢失的行李、包裹找到后,承运人应迅速通知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领取,撤消一切赔偿手续,收回全部赔款。如果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不同意领取的,应按无法交付物品处理。如发现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有明显欺诈行为,不肯退回赔款时,应请其单位协助追回,必要时向法院起诉。
45.托运人自装的货物出现货损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铁路运输合同是指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运到目的地,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签订后,托运人及承运人均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由于铁路货物运输是按件数和重量或者按重量或件数承运的,如果是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就按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填记的件数承运。因此,托运人在装车过程中应当注意准确核实运单所写数量与实际装载数量是否一致。另外,属于托运人自装的整车货物,因装载不合格而导致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负责赔偿损失;如超载造成翻车事故,中断运输,其损失应由托运人承担。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若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承运人无法发现而造成的损失也由托运人承担。
依据《铁路法》的相关规定,在举证责任方面,由于货物交付铁路承运,在承运过程中,货物短少,承运人在承运中有无过错,是托运人无法掌握和了解的,应由承运人自行举证其无过错。
46.承运人怎样办理货运事故的赔偿手续?
承运人对收货人或托运人的赔偿要求,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受理。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时,应按批向到站(货物发送前发生的事故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按保价运输的个人物品,应同时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单;要求退还多收运输费用时,须提出货票丙联或运费杂费收据,直接联系收款站处理;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支付运到逾期违约金,应向到站提出货物运单。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火灾、整车货物变质、活动物死亡需要就地处理时,经与托运人、收货人协商同意,可由发现站受理,并通知到站。
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丢失,不能判明发生原因和损坏程度时,承运人应在交付前,主动联系收货人进行检查或邀请鉴定人进行鉴定。因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整理、化验等附带费用),应在鉴定书内记明。属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的,由事故处理单位垫付,由责任单位负担。
货运事故的赔偿,除个人及无银行账号的个体经营者外,一律不得以现金支付。
赔偿处理期限,承运人自受理该项赔偿要求的次日起,30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的赔偿要求为60日)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赔偿要求人自收到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为结案。
47.货物损失赔偿的价格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货物损失的赔偿价格:灭失时,按灭失货物的价格;损坏时,按损坏货物所降低的价格。
货物赔偿价格的标准为:
(1)执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应按照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2)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的货物,比照前项国家定价货物中相同规格或类似商品价格计算;
(3)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按货物交付当日(全部灭失时,为运到期限满的当日)当地国营企业或供销部门的零售价格计算。
但保价运输的货物,最多不能超过该批货物的保价金额,只损失一部分时,按货物损失与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不保价运输的,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斤最高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对于投保运输险的货损由承运人与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赔偿。但问题是,如果托运人向保险公司不足额投保,在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后仍不能弥补托运人损失的,承运人如何赔偿呢?对于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应按限额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不足额保险产生的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与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追偿额的差额部分,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货物的损失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这是因为,铁路运输承运人对受损货物的赔偿是一种限额赔偿,但为了防止承运人滥用赔偿限额,切实保护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对赔偿限额的适用作出一些限制。根据《铁路法》规定,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则承运人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而不是限额赔偿,这样就更有效地保护了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正当利益。
48.货物被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怎样赔偿?
由于铁路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包裹、行李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包括被第三者冒领造成的误交付),应当无偿将货物(包裹、行李)运至合同规定的地点或交给规定的收货人。铁路运输企业查找超过运到期限的,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逾期交付5%耀20%的违约金。不能交付的,或者交付时有损失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再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如果货物已经被领货人使用或者销售,则要追回货款。
误交付的情况发生,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托运人变更了收货人,而到站仍向原收货人交付;二是领货人凭借与车站工作人员的关系熟悉,而有意冒领货物;三是领货人在取货时把他人的货物一并取走等。
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又找回丢失、被盗、冒领、逾期等按灭失处理的货物、包裹、行李的,在通知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退还赔款领回原物的期限届满后仍无人领取的,按无主货物的规定处理。如果铁路运输企业未通知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而自行处理找回的货物、包裹、行李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实际损失与已付的赔款差额。
49.承运人对铁路货物运输中货物损失的免责条件是什么?
承运人保证运输货物不受损失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发生货损,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并不是在任何运输中,只要有货损发生,承运人都要承担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在铁路货物运输中,主要有以下规定:
(1)《合同法》第311条和《铁路法》第18条都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①不可抗力。铁路运输中,不可抗力常见于政府行为、罢工、山洪突然爆发冲毁桥梁等;②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承运人除了要举证证明货物性质与货物灭失、损坏之间的因果关系外,还要举证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尽了管理的义务;③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一般包括: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损失。
(2)《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15条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适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所以,如果货损是由托运人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承运人免责。
(3)《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21条规定:“承运人对托运人确定的货物重量和货物品名应进行抽查。”该规则第31条又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车站货场交接集装箱时,重箱凭箱号、封印和箱体外状,空箱凭箱号和箱体外状。箱号、施封号码与货运单记载一致,施封有效,箱体没有发生危及货物安全的变形或损坏时,箱内货物由托运人负责。”可见,承运人仅有对托运人确定的货物重量和货物品名进行抽查的义务,而没有对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自然属性查验的义务。如果是因为托运人没有达到要求而造成货损,则承运人免责。
但是,对上述免责事项,要求承运人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否则,如果举证不利,仍要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50.承运人在援引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为防止承运人滥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合同法对违约方援引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作了必要限制:
(1)明确界定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就不构成不可抗力;
(2)是部分还是全部免除责任要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大小、轻重)来决定,并非无条件地全部免责;
(3)如果法律另有规定不可抗力不能免责,也是可以的;
(4)如果不可抗力是发生在承运人迟延履行后,就不能免除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5)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援引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承运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证明。其一是不可抗力的证明,证明确实存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二是不可抗力与违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承运人的违约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那么,承运人就不能免责。
51.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因合同纠纷产生的索赔时效的起算期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因合同纠纷产生索赔或互相间要求办理退补费用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下列日期起计算:
(1)身体损害和随身携带品损失的,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2)行李、包裹全部损失的,为运到期终了的次日;部分损失时为交付的次日。
(3)给铁路造成损失的,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4)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的,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责任方自接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一般应于30天内向赔偿要求人作出答复并尽快办理赔偿。多收或少收的应于30日内退补完毕。
52.由于押运人的过错造成第三人货物损失的,由谁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对于一些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在托运时,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
这些特殊货物主要有:需要饲养、照料的有生命的动植物、尖端保密产品、稀有珍贵物品和文物、军械弹药、重要票据等。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押运人的过错造成铁路运输工具、设备或者第三人的货物损失的,由托运人承担责任。因此,托运人在派人押运时,一定要选派认真负责的人,并注意交代押运人相关事项,避免给铁路运输工具、设备或者第三人的货物造成损失。
53.对货物因逾期到达而发生的货损应如何划分责任?
对于逾期后,货物发生损坏的,承运人除支付逾期运到的违约金外,应分三种情况处理:
(1)货物腐烂变质的,承运人应当赔偿全部损失。但是,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腐烂变质是由于货物本身原因或者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可以免责;
(2)货物物理状态没有变化,但货物化学性质发生变化,比如过了保质期货物报废等。如果逾期天数太长,比如超过1个月,承运人就应当赔偿。如果就逾期一两天,货物就变质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分清责任,按责赔偿;
(3)货物因逾期而丧失使用价值或者货物的市场价值降低、丧失了,这种情况应当结合逾期的长短确定责任。
54.因逾期到达而影响了托运人对其他合同的履行,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因逾期到达而影响了托运人对其他合同的履行,给托运人造成了间接损失。那么,承运人是否应当对这种间接损失给予赔偿呢?我们知道,后合同若是以前合同的履行为基础,前合同不能履行必然会给后合同的履行造成困难,甚至不能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处理的原则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货运合同时知道该合同的履行直接影响到后合同的履行,则不能履行的损失应当由违约人(承运人)承担;如果不知道,则不应由违约人(承运人)承担。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以运输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承运人对于托运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不应负责的。如果运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给托运人履行下一合同造成困难的,其后果仍应由托运人承担。除非托运人在托运时有特别声明。如,特别声明:如果承运人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导致托运人与他人的合同不能履行,其损失应由承运人赔偿。否则,不应支持托运人的赔偿请求。
55.承运人在货物交付事项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哪些?
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后,并没有完成所有的运输义务,还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在这项工作中主要存在下列风险:
(1)逾期交付货物。逾期交付是指承运人在将承运的货物运到目的站后交付给收货人时,已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的逾期交付;二是货物按期运到目的站后又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逾期交付。
其中,因其他原因而未按期交付货物的原因很多,有的是承运人方面的原因。如,承运人没有及时通知,这时由承运人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支付逾期违约金。也有的是收货人的原因,如没有及时提货、提货手续不齐等,由收货人承担逾期交付的法律后果,并支付保管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承运人的通知并不是收货人提货的前提条件,即使承运人没有通知,收货人也有权利和义务在约定的运到期限内到车站提货。所以在承运人没有通知,收货人也没有及时到车站查询提货的情况下造成的逾期交付,双方都有过错,应根据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铁路货物运输的误交付行为。误交付是指承运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托运人的后来指定将货物交给收货人,而是将货物错误地交给了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致使收货人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形。如,有的承运人往往不审查领货人是否是真实的收货人,只要其持有领货凭证,就将货物交付给领货凭证持有人,以致造成误交付纠纷。领货凭证只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并不是所有权凭证,其作用就是保证承运人顺利正确地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对于误交付,承运人首先应追回误交付的货物,逾期的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误交付行为给收货人带来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货物的毁损、灭失。货物经过长距离的运输,运到目的地后,经常会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等情况。对此,应依据《合同法》、《铁路法》等相关规定,由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
56.什么是保价运输?
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或者旅客在办理托运货物、包裹、行李时,向铁路运输企业声明货物的保价金额,并支付保价费,以确定当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坏时,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一般而言,因为承运人对保价运输的货物采用较高等级的安全保护措施,而且万一出现丢失或损害,还按照保价确定的价格进行赔偿,因此,在运送价值较高的行李时,建议采用报价运输,以减少风险。
其主要内容是:
(1)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可选择保价运输或不保价运输。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发站要求办理保价运输,必须声明价格,并按规定支付货物保价费。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按声明价格核收保价费,行李按0.5%核收,包裹按1%核收;
(2)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托运人应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保价,货物的实际价格以托运人提出的价格为准。货物实际价格包括税款、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
(3)托运人要求按保价运输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保价运输”字样,并在“货物价格”栏内填写货物实际价格。全批货物实际价格即为货物的保价金额;
(4)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保价率不同的货物作一批托运时,应分项填记品名及保价金额,保价费用分别计算。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记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
(5)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承运人对保价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承担赔偿责任。
在具体办理保价运输时,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铁路运输合同的基础上,再签订一份单独的保价协议,作为运输合同的从合同,这种方式主要针对大宗货物运输,当事人双方对货物运输有特殊要求,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另一种方式就是在铁路的货物运单、行李票和包裹票上托运人或者旅客记载事项栏内声明,要求按保价承运,这种方式主要针对一些小量的货物和行李、包裹。
车站承运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时,有权检查声明价格同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如托运人拒绝检查,不能按保价运输办理。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发生变更运输时,保价费不补不退。
57.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时怎样要求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对保价运输货物的赔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1)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全批货物损失时,最高不超过保价额;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即保价运输的货物、包裹、行李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货物、包裹、行李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
(2)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应按批向到站(货物发送前发生的事故向车站)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
(3)托运人、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为180天。有效期间由下列日期起算:货物灭失、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的,为运到期限期满后的第31日。
承运人在运到期限届满后,经过30天仍不能交付的货物,托运人、收货人可按货物灭失向到站要求赔偿。
(4)对属于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要主动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办理赔偿的最长期限,自车站接受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至填发“保价货物赔款通知书”时止: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为15天;数额超过1000元未满50000元的,为30天;超过50000元以上的,为60天。逾期未能赔付时,每超过1天,处理站应向赔偿要求人支付赔款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赔偿总额的20%。
58.什么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是对于被保险人(即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货损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运输货物投保后,因承运人的过错导致货物损失的,托运人既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依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那么,保险公司与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呢?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先行赔付后,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应按货物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支付的保险金额向铁路运输企业追偿,因不足额保险产生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的差额部分,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对于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应按限额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铁路运输企业的追偿额为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铁路运输企业的追偿额在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内按照投保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因不足额保险产生的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与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追偿额的差额部分,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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