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给予国民政府几十亿美元的军事、经济援助,帮助建立国民党一统天下的独裁统治,是为了美国能够全面控制国民党政府,最终实现独霸中国的目的。为实现美国独霸中国的企图,美国首先从军事方面人手,如:1946年4月29日,国民政府同美国政府签订了《中美关于美国驻华军事顾问团之协定》。协定共30条,主要内容是:美国驻华军事顾问团之宗旨在于协助蒋介石政府并向其提供建议,“发展现代化武装力量”,顾问团由美国现役军事人员组成,人数由美、蒋协商,最多不超过1000人;顾问团应由1名美国陆军或海军将官担任主席;顾问团之职权系在陆、海、空及后勤问题上向蒋介石政府提供必要的建议与协助等等。通过这个协定,美国实际上渗透到蒋介石军队的指挥作战系统中,既帮助了蒋介石实现发动内战的目标,又控制、影响了中国军队的指挥调动之权。蒋介石发动全面内战,并混淆是非,于1946年8月13日,在庐山发表《告全国同胞书》,文告说国内战乱的原因,是由于共产党“不顾信守”,“拥有其独立的武装,自立行政系统,自征人民赋税,自处于国家政令以外”,致使政协之成果均被弃置。称“中共不是一个遵循宪法的普通政党,而是有武力的政党,固要中共放弃武力”,实行统编共军为国军的方案。并宣布国民政府定期于11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之后,美国为了加紧实现独霸中国的目的,马上给蒋介石输血打气。8月30日,美国政府同国民政府签订《中美剩余战时财产出售协定》。协定规定美国政府将价值9亿美元的各种车辆、航空用品、建筑设备、通讯设备、机械工具、工业机器、电气设备、医务设备、化学材料、小型船舰等战争物资,以1.75亿美元的低价出售给国民政府。9日,又签订《中美三十年船坞秘密协定》,美国海军取得进入中国领海、领水、使用中国港口码头设施、修理舰船的特权。10月8日,又签订《中美警宪联合勤务议定书》,美国取得了对中国内政治安的干涉特权。
对从这些不平等条约中取得的单方面特权,美国还感到不满足。1946年下半年,美国提出了“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约稿,其范围之广,内容之详,为以往美国对外商约所未有”。但蒋介石为了取得美国的全面支持,“以便加强统治和扩大内战”,乃以秘密谈判形式,草率讨论交涉,迅速签订。
1946年11月4日,国民政府外长王世杰与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签署订立《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简称《中美商约》)。《中美商约》共有30条,主要内容为:(1)美国国民、法人及团体,可以在中国“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以及“不受干涉”地经营商业、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并可在华取得“适当之土地及房屋”。(2)美在中国活动之法人及团体,其所享受之待遇应该完全无异于中国活动之法人及团体。如:可以在中国取得动产、不动产权。同时在商品进出口、关税、内地税、销售、分配或使用等等方面,美国在华之法人、团体跟中国之法人、团体应同等对待。(3)中国将来如以采矿权利给予第三国时,亦应给予美国。(4)美国船舰包括军舰可以在中国“开放之经济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并可以无限制地停泊几处口岸,必要时,还可以开入中国“对外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中国官民须对其取“友好之待遇及协助”。美国人及其“行李”可经“最便捷之途径”,自由通过中国的领土,中国对之“不得课以过境税,予以任何不必要之迟延或限制”。
第二天国民政府行政院批准通过。第三天由国防委员会批准通过。11月9日,中华民国立法院通过表决完成所谓“立法手续”。这种程序的批准速度在一般条约中少有,在重大条约中更为罕见。
《中美商约》名为“现代友好通商条约”,但实质上完全是打着平等友好招牌的不平等条约。这是一个商约,但却包括通商、关税、航运、贸易、制造、加工、设厂、金融、矿业、置购地、科学、教育、文化、宗教等各行各业的权益和活动,它反映的不仅是经济特权,还反映和包括了美国已取得或将取得政治、军事、文化等方面的特权。这个条约貌似平等,实质上有极大的欺骗性。在中美巨大国力差距下,表面上的平等即有利于美国,中国怎么可能到美国去取得同等的平等权益?何况美国还通过各种国内法律对中国人加以限制。而在本约中有关维护中国民族权益的意见大多未被载人,完全证明了这是一个全面奴役、控制中国的不平等条约。
所以,中共中央在1947年2月1日发表声明,不承认蒋政府一切卖国协定。对于1946年1月10日以后,由国民党政府单独成立的一切对外借款、一切丧权辱国条约及一切其他上述协定、谅解与今后未经政治协商会议通过或未经征得本党和其他参加政治协商会议各党派同意的一切同类外交谈判,本党在现在和将来均不承认,并不担负任何义务。不仅中共是这种看法,其他民主党派和进步舆论都认为,这个条约将中国完全置于美国的掠夺之下,是彻头彻尾的卖国条约。
《中美商约》的签订表明蒋介石标榜的“大国外交”的实质仅在于维护个人和集团的独裁统治,暴露了卖身投靠帝国主义、以出卖国家主权来换取一己私利的可耻用心。《中美商约》的签订也表明抗日战争后期国民政府所取得的某些外交成就到这时又开始丧失,中华民国的所谓大国地位说穿了是依赖于美国为其全球战略利益服务而加以扶植起来的,并非真正依靠自身实力的增长而取得的。而国民政府头上“大国”的光环也由于使中国再次沦为美国的独霸势力范围,再次跃人半殖民地的深渊而脱落,并使国民政府在世界各国政府中的地位下降。中国人民更清楚地认识到这样一个政府由于其独裁、反共、反民主、反进步、镇压人民的特性,是不可能争得中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地位的。
二、南京国民政府和联合国以及苏、日、法等国的关系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正式生效,中国成为联合国的创始成员国和安全理事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但南京国民政府在这一重要国际组织中一向附和美国的论调。在世界性政治事务中,国民政府唱起反苏和反东欧各人民民主国家的调子,因而引起苏联的强烈不满。而英、法两国对蒋介石的所做所为一向极为轻视,也在各个重要问题上排斥国民政府。所以苏、英、法三国在欧洲事务上坚决拒绝国民政府参与,尽管中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盟国,并且曾对德、意宣战。而在远东事务中,英、法两国也从轻视立场出发,对蒋介石及国民政府在其中的参与加以排斥,使国民政府在安理会和联合国中地位很是难堪。
这几年间,国民政府在联合国的活动主要集中在安理会否决权和朝鲜问题上。关于安理会的否决权从联合国一成立就在美、英、苏之间激烈争论。美、英因当时能操纵联合国表决机器·就主张对否决权加以限制,以压制苏联,苏联对限制否决权当然予以反对。夹在中间的中国国民政府当然希望用在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地位和拥有的否决权来支撑它的“大国地位”,但不敢得罪美、英,所以在联合国二届联大上谈什么中国认为否决权“与其说是一种特权,毋宁说是一种特殊义务”。中国从未使用过一次否决权,也反对否决权的滥用。“我们觉得除非遇有特殊重要问题,一个会员国不应该利用一张反对票使安全理事会的工作陷入瘫痪状态”。但是即使取消否决权,“联合国所遭遇的一个基本威胁还是继续存在的”,“中国郑重宣告,保卫世界和平的联合国不应该失败,我们也决不能让他失败”。这些空泛的讲话遭到各国冷遇,没有什么国家认真看待国民政府的作用。因为它既没有真正的国际大国地位,其国内统治也很快就要被推翻了。
另外一个重要活动就是国民政府参与了所谓“朝鲜独立问题”。在抗战期间,蒋介石等就拼凑了一个由反共分子李承晚、金九为首的“大韩民国临时政府”,并长期在中国活动。蒋介石多次向美国举荐这个“临时政府”,并想把它推上国际舞台活动。但美国对这个临时政府不感兴趣,李承晚在美活动多年,没有什么结果。冷战开始后,美、苏在远东处于对峙局面。国民政府向美国建议,把金九等人送回朝鲜南方活动,鼓动美国赞助李承晚、金九等组织反共“独立”政府,对抗朝鲜北部的人民政权,并企图吞并北朝鲜。国民政府代表提出,要把朝鲜独立问题提到联合国大会讨论,声称:“我国力主早日促成韩国之统一,以解除朝鲜人民之痛苦,且为实践盟国共同之标准。”为配合美国的反苏冷战政策,更是配合美国要把李承晚拉到联合国大会向苏联挑衅,声称“提出联合国大会讨论,我国亦表赞同”。但国民政府并不是真正主张公平合理地解决朝鲜问题,而是配合美国在远东的冷战政策,扶植一个亲美反共政权。1948年5月10日,在美国的扶植下,李承晚等出演了一场由联合国主持监督的所谓“公民选举”,并在8月13日成立“大韩民国政府”,使朝鲜分裂为南北对立的两个政权。而国民政府立即宣布承认并交换大使,公然参与分裂朝鲜的外交活动。
这一时期中苏关系的重点主要是东北和新疆问题。东北问题除战后初期国民政府接收东北行政权以外,还有战利品问题,认真履行中苏同盟条约问题,苏联和东北解放区贸易问题等。由于蒋介石精力主要集中在打内战上,为了实现他切断苏联对中共联系的对苏政策,他始终未敢公开反苏,而处在既不会使双方关系紧密也不完全断绝这样一种很复杂的矛盾状态中。蒋介石的这种对苏矛盾态度在新疆问题的处理中表现得很明显。新疆首要问题是如何对待三区政权问题。而蒋派去处理新疆问题的是以亲苏闻名的张治中将军。张治中在新疆经过调查,于1946年1月回到南京后,提出“和平处理新疆问题”。他往返南京、新疆两地加以协调,并和苏联驻新疆的外交代表多次商谈。中苏在新疆问题上交涉得较好,使非常复杂的新疆问题,得到较合理解决,天山南北各民族融合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
但在外蒙古独立问题上,苏联采取了另外的态度,1945年10月20日,外蒙古举行公民投票,次日,塔斯社报道说,外蒙有381242人参加投票,一致赞成蒙古人民共和国独立,并称中国代表司法专员对投票的程序表示满意。1946年1月5日,中国外交部长王世杰宣布接受外蒙公民投票的结果,但在中蒙边界划界问题上没有取得一致。
中国和法国的关系集中在越南问题上。1945年3月,日军以支持“保大”实现独立为名,击溃法军,法国的殖民体系被瓦解。8月,在印度支那共产党的领导下,越南人民举行全国性起义。16日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国临时政府。9月2日,胡志明在河内正式宣布越南独立。根据盟国的协议,越南北纬16度线以北的地区由中国受降。法国想乘机重返越南建立殖民体系,但人越中国军队在越南人民的要求下,禁止所有被释放的法国俘虏及侨民携带武器。不准悬挂法国国旗,法军在日军投降前不准人境,引起法国的强烈不满。9月28日,中国代表卢汉在河内主持受降仪式,蒋介石指示控制中越交通线,对越南民主共和国采取不管态度及不阻止法军进入越南,另外又在越南扶植亲蒋反共分子夺取政权,而驻守越南北部的卢汉对法军进入北纬16度线以北采取抵制借施,引起在英国支持下9月12日开进西贡,并控制16度以南的法国政府强烈抗议。而蒋介石的政策意图是在和法国未就废除不平等条约及保障中越交通等问题达成协议前,不能轻言撤军。法国重返越南计划受阻,越南临时政府对蒋介石作出让步,集中力量对付法国。越南北方的局势错综复杂。
但到1946年初,中国局势变化,蒋介石集中力量准备发动内战,河内之驻越部队空运东北,无意在越久留,法国力求早日签约,双方仅谈了两次,就有关中法之间的主要问题达成协议。1946年2月28日,由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同法国驻华大使梅理霭在重庆签署4个条约及换文。其中《中法新约》,也称《中法关于法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主要内容是:法国撤废在华治外法权;法国放弃《辛丑条约》及其附属议定书所给予的权利,中国允诺法国为公务目的保留北平使馆界内已划与法国之各段土地使用权;法国交还上海、天津、汉口及广州法租界,放弃在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所享有的权利;双方在各自领土内,尽量在法律手续、司法处理及征收税捐方面,给对方以不低于给予本国人民及公司之待遇;双方经一方请求,应进行谈判签订现代广泛之友好通商条约及设领专约等等。另《关于中越关系之协定》规定:中国人民应继续享有其历来在越南享有的各种权利、特权和豁免,在旅行、居住及经营等中国人民享有最惠国待遇,法国允许在海防港保有特殊区域为中国过境贸易之用。《关于中国驻越北军队由法国军队接防之换文》及《关于法国供给中国驻越北军队越币之换文》规定了换防的时间、步骤及费用等有关具体条款。到1946年3月7日,法军在海防登陆,18日进入河内。至5月,中国军队完全撤出了越南。中法协定签字后,次年1月,在南京双方举行讨论具体实施方案的会谈。在此时,法国派兵入侵中国的西沙群岛,中方停止谈判并提出:西沙群岛主权属于中国,法国必须撤出,不能牵涉到其他问题而有什么附带条件,因而拒绝再商谈中法商约,所以这次谈判毫无结果。中法签订的各项协定后因国民政府和法国都遭到中越人民的沉重打击而没有实际执行。
对日关系 1945年9月11日至10月2日,中、美、英、苏、法五大国的外交部长在伦敦开会,依照《波茨坦宣言》的有关规定,决定成立盟国远东委员会,讨论处理日本投降的有关问题,并考虑成立由盟国(中、美、英、苏)组成管制日本委员会。12日,美、英、苏三国外长会议在征得中国政府同意后,决定设立远东委员会及盟国管制委员会。远东委员会由中、美、英、苏、法、荷、加、澳、新西兰、印度、菲律宾的代表组成,任务是“制定日本于完成履行其投降条件的义务时应遵守的政策、原则及标准”;但“委员会不能对军事行动或领土调整提出建议”。总部设在华盛顿。盟国管制委员会由盟军最高统帅任主席,由中、美、苏和另一代表(英、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的联合代表)组成。任务是与最高统帅商讨及建议关于实际日本投降条款,对日占领与控制及其他补充之指令以及本文件所赋予的管制权。总部设在东京。
国民政府在如何对待日本战后处理问题上,以“反共优先”为原则,主张所谓“以德报怨”、“不念旧恶”、“与人为善”。南京政府宣称:中国的基本政策,不主张采取狭隘的报复主义,但此亦非姑息……在军事方面,对日处置必须从严,使不能重整军备再图侵略。在政治方面,中国则主张宽大,“至于对日本赔偿问题,则应一本正义与公道之要求以从事解决”。但实际上对日政策是为国内独裁反共政策服务的。蒋介石就讲过:为了亚洲安定,不能不避免有使日本益趋贫弱的举措,俾日本能成为一个强有力的反共国家。在这一政策指导下,在严惩日本战犯、军事占领日本、战争赔偿、战后日本国家制度和领土问题、对日和约等问题上严重损害了中国的民族利益。
严惩战争罪犯 1945年12月,盟军最高统帅部下令逮捕一批日本战犯。但以美国为中心,所逮捕的战犯以珍珠港事变后对美作战者为主,罪行起诉也以太平洋战争爆发为上限,无视中国对日作战的巨大贡献。对此,国民政府提出异议,要求追究“九·一八”事变以来日本战犯的侵华罪行,并开列了以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为首的56名战犯名单,要求引渡来华受审。但美国以“证据不足”为借口,拒绝引渡全部战犯,只引渡了矶谷廉介等33名罪犯。国民政府忙于打内战,对严惩战犯毫无积极性。1947年10月2日,南京政府突然宣布,自当年10月15日起停止对日本战犯的检举。1949年1月,在中国革命即将胜利之际,国民政府却急忙将在押日本战犯全部送归日本,致使许多日本战犯逃脱了中国人民的正义审判,激起中国人民的强烈谴责。
在军事占领问题上,国民政府原准备以青年军三个师编为日本派遣军参加占领日本。1946年3月正式决定在6日派15000人前往日本,但到6日临出发之际,蒋介石却下令中止派遣,表面理由是阻止苏联派兵占领日本,实际上是为7月发动全面内战作准备,只是在5日派出驻日代表团参加对日战后处理问题,参加日本战舰分配,得到23艘。
1947年7月1日12时,日本赔偿中国的第一批战舰8艘,在中国驻日代表团海军参谋钟汉波少校及美国海军上尉格沙押送下,由日本水手250人驾驶,3日抵上海。
7月27日,经第二批抽签,中国获得驱逐舰2艘、护航驱逐舰6艘,运抵上海,总吨位8450吨;8月17日,日本赔偿中国的第三批战舰7艘离开佐世保,直驶青岛。19日,驻青岛海军第二基地司令董沐曾主持了接收仪式。在国民教育问题上,各国均同意中国主张“消灭日本军国主义黩武思想……管制日本教育、重编教材、改变师资”。由于国民政府执行“反共优先”政策,在对日问题上的另外重要战后问题,如国家制度、战后日本领土问题上,均无统一有力的政策,而任由美国一手操纵处理。
战争赔偿问题 南京政府行政院赔偿委员会估计日本侵华给中国造成的损失为580亿美元,人口死亡约1400万人,间接死亡者未计在内。1947年10月25日,同盟国联合提出对日索赔要求,共计540亿美元。在赔偿比例中,各国分歧很大。中国抽出占赔偿40%的谦让比例,各国不同意,只允许中国占30%,这显然与中国在战争中遭受的巨大物质损失相比极不相符。1947年4月,美国决定将中国赔偿的30%作为先期赔偿,预分给中、英、菲、荷等国,中国所得比例最高。从1948年1月至1949年9月中国先后派出22船次运回3.59万吨赔偿物资,价值2250万美元。1952年4月,跑到台湾的国民党当局在非法的“日台和约”中声称放弃一切对日索赔要求。在处理与赔偿有关日本掠夺的海外资产问题上,中国的正当要求一再被轻视,中国所得偿还的被劫物极有限,仅值1800万美元,绝大多数被劫资产未能追回。
在对日和约问题上,由于冷战的影响,美苏两家处于对立的立场上,无法达成一致对日和约,国民政府在对日和约问题上紧跟美国的冷战政策,但是又对美国开始扶植日本感到不安,害怕这样将会使日本成为美国在亚洲最重要的“反共反苏”的伙伴,使国民政府地位下降,深恐会被美国在将来抛弃。因此,他们一面向美国宣传国民政府在美国称霸世界格局中的重要性,一面又向美国暗示扶日应有限度。针对国内掀起的反对美国扶植日本的抗议运动,1948年6月5日,外交部长王世杰发表对日政策声明。声明一方面赞同美国的扶日政策,另一方面强调对日宽大政策。他说:“既不要日本走上军国复活的道路,也不要他走上赤化之路。”他表示反美扶日是对美国的误解,与美国进行“志同道合”的合作是必要的。
但是美国已经看清蒋介石政权的倒台已无可挽回了,中国革命的胜利势不可挡,为了维持美国在亚洲的战略体系,只有加紧扶植日本成为在亚洲的战略基地,这一点和蒋介石的对日政策还不完全相同。由于这一历史原因,在国民政府倒台前,联合国家对日和约一直没有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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