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制度创新-培育公务员的廉洁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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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偏好是指一个人对于物品的喜欢程度,或称主观评价。正是因为每个理性的消费者都拥有互不相同的偏好,才导致了人类社会从古至今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为了把握这些客观多样性中的内在规律,近现代经济学家们采用了“效用”一词,来模拟对于偏好的描述。在本章内容中,我们认为,偏好与效用之间大致是等价的。或者说,在比较静态的经济分析框架下,我们的思路是从偏好到效用,再从效用到消费者行为的最优化分析,从而揭示出社会偏好体系创新对于构筑抵御腐败的道德防线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效用函数)

    一、偏好与效用

    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偏好是指一个消费者对于物品的喜欢程度,或称主观评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对各种事物做着有意或者无意的主观评价,表露偏好。通常我们认为偏好有以下基本性质:

    个人偏好具有完备性。对于任何两个商品组合A和B,消费者总是可以做出,而且也仅仅只能做出以下三种判断中的一种:对A的偏好大于对B的偏好,对A的偏好小于对B的偏好,对A和B的偏好相同。

    个人偏好具有自返性。如果两个商品组合的区别仅在于其中的一种商品的数量不同,那么,消费者总是偏好于含有这种商品数量较多的那个组合。

    个人偏好具有传递性。对于任何三个商品组合A、B和C,如果某消费者已经做出判断:对A的偏好大于(或小于、或等于)对B的偏好,对B的偏好大于(或小于、或等于)对C的偏好。那么,给消费者必须做出对A的偏好大于(或小于、或等于)对C的偏好的判断。

    个人偏好具有非饱和性。个人偏好的自返性意味着,消费者对每一种商品的消费都处于饱和以前的状态。

    由以上的基本性质,我们便可以在经济学的基本框架下,展开对偏好、效用和消费者行为最大化的分析。我们知道,消费者对于各种不同的商品组合的偏好程度是有差别的,这种偏好程度的差别决定了不同商品组合的效用的大小顺序。由此,我们引入了对另一个关键定义“效用”的探讨和分析。

    效用是指商品满足人的欲望的能力,或者说,效用是指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时所感受到的满足程度。一种商品对消费者是否具有效用,取决于消费者是否有消费这种商品的欲望,以及这种商品是否具有满足消费者欲望的能力。

    一般地,在我们分析消费者行为时,我们使用序数效用这种分析概念。其中,序数是指第一、第二、第三等等。它所要表明的仅仅是第一大于第二,第二大于第三这样一种相对的大小关系,至于第一、第二、第三本身各自的数量具体是多少是没有意义的。

    序数效用的概念为大多数近现代经济学家所接受的时间比较晚近,直到20世纪30年代,序数效用才变为经济研究的主流而被重视和采纳。序数效用论者认为效用的大小是无法具体衡量的,效用之间的比较只能通过顺序或等级来表示。进一步地,序数效用论者还认为,就分析消费者行为来说,以序数来度量效用的假定所受到的限制比较少,它可以减少一些被认为是值得怀疑的心理假设。

    在序数效用论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是“无差异曲线”。无差异曲线是用来表示消费者偏好相同的两种商品的不同数量的各种组合的。或者说,它是表示能给消费者带来同等效用水平或满足程度的两种商品的不同数量的各种组合的。与无差异曲线相对应的效用函数为:

    第三,无差异曲线是凸向原点的。无差异曲线不仅是向右下方倾斜的,即无差异曲线的斜率是负值,而且,无差异曲线是凸向原点的,即随着商品1的数量的连续增加,无差异曲线的斜率的绝对值是递减的。

    无差异曲线是序数效用的建立基础,而序数效用论又是当代微观经济理论消费者行为最优化的核心理论。这三者息息相关、紧密相连,构成了本章对社会偏好体系考察的基础。尤其重要的是,此三者相互影响的互动关系直接决定了收益函数和效用函数的表现形式。

    二、收益函数与精神因素

    在经济学的范畴内,当我们考察任何一种经济函数形式或者变量之间的关系时,我们都已经暗含了一个假定:经济体系所存在的制度环境是外生不变的。当然,这个假定对于我们在此讨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效用函数也是适用的。在这样一个大的、外生的制度框架以内,我们来讨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收益函数与精神因素。

    众所周知,小至一个家庭,大到全体人类社会,任何形式和规模的集体都是由一个个有理性、有思维、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人所组成的。我们要考察整个社会收益函数,就必须考察这个整体收益函数和其成员的收益函数之间的关系和内部逻辑联系。那么,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到底怎样呢?是不是个人利益的加总就一定代表集体利益呢?

    我们先来看看有关这个问题的一个悖论,即肯尼斯·阿罗在其名著《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中提出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我们对其解释如下:

    假设有三个偏好各不相同的人(我们称之为甲、乙、丙)分别对苹果、香蕉和梨(我们称之为A、B、C)做出各自的效用评价。

    假设每人对三个选择的排序既定,我们就可以来考察把这些个人偏好转化为集体决策时会发生什么情况。我们把选项A、B、C分组考察如下:

    1.比较选项A和B。由于甲和丙都认为A比B效用更大,两票支持,一票反对,所以A胜过B。

    2.现在比较A和C。由于乙和丙都认为C比A效用更大,因此C胜过A。

    结果,C取得全面胜利。但如果把C和B做比较,则甲和乙选B,因此B胜过C;换句话说,这种投票结果是不可传递的,也就是说,多数票通过原则是一个循环过程,因此决定集体福利排序是有很大的随机性的,并不代表着社会福利最大化。阿罗对这一问题的表述更是透彻:“如果我们排除个人效用比较的可能性,那么要求在大范围的个人顺序内把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偏好的方法,不是强制的就是个人独断的。”

    当然,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是有限的。而且,我们可以计算出,人数越是趋于无穷大,发生阿罗悖论的可能性越小。而且,我们还可以进行一些制度性的设计,进一步减少这种循环悖论出现的可能性。因此我们还是试图加总单个人的福利,以使其成为社会福利函数,毕竟,这个社会是有庞大的人口基数的。然而,即使我们从概率的意义上肯定了集体投票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理性合理的,我们仍然需要考虑另外一些问题,那就是,个人的效用和福利能否加总?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加总形式?更进一步地,集体的福利恰恰就等于个体利益的算术加总么?

    这些问题是迷人的,而它们的迷人之处也正在于包含于其中的哲学含义和不可证伪性。就以阿罗的理论来说,其中所暗含的前提就是个人效用与偏好的不可比较与不可加总。但是,这与第一节所列举的正统微观经济学的偏好性质是相互抵触的,尤其是其中的第3点,更与我们刚才讨论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的假设针锋相对。但他们彼此各成体系,对现实世界都有着很强的、说服力。事实上,不同理论体系间的这种矛盾都源于这个世界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恰恰是因为这个世界太复杂,我们无法透彻地理解它的运行规律和组织模式,于是我们今天才有了各种各样,甚至是相互矛盾的理论解释体系。正像卡尔·波谱尔在他的哲学著作《科学:猜测与反驳》中所说的那样:任何理论解释都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近似,我们之所以采用现存的理论体系来解释世界不是因为他们是真理,而是因为没有更好的理论来替代他们。这一席话的确能够揭示出我们人类认识的局限性。

    在考虑到这种矛盾的效用理论的背景下,我们采用正统微观经济学的观点,从概率上肯定个人效用的可加总性。因为,正统的微观经济理论有着深厚的微观基础,它整体的理论框架虽然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但总体上讲还是很严密的。我们不妨把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进一步地看作正统理论体系未加解决的特殊问题。由此,我们过渡到效用函数的加总形式这样一个问题。

    更进一步地,我们知道社会的福利或者效用是由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两者共同决定函数。它的函数表达形式如下:

    W—W(Ul{X1;Y1)…Ui{X:Vi)…us{Xs;Vs))

    其中,W代表整个社会的加总福利;Ui{x:Vi)代表每个个人的效用或偏好函数;Xi代表个人的序数效用函数Ui{Xl;Vi)中个人所拥有的物质财富,它由个人拥有的财产、各种薪金收入及债券、股票所组成。用这部分财富,消费者可以购买商品、劳务,并用于满足自己的各种合理消费;Ⅵ代表个人i所拥有的精神财富。它很抽象,即看不到也摸不着,但此项财富对于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是必不可少的。它具体表现为每个社会成员的可信度、在社会上的声誉、从一些非物质财富上得到的享受等等。在金融领域,尤其是在银行业,这种精神财富又可以直接转化为货币等流通手段,可以说这是对其的最直接度量。

    到此,我们就完成了对整个社会福利函数加总的考察,但稍加留心,我们会发现,虽然整个社会福利可以表示为每个社会成员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函数表达式,但他们之间的函数形式是抽象而非具体的。尤其是最关键的个人效用函数U{Xi;V)在此也用抽象形式表示,这更使得具体考察各个变量之间的关系近乎不可能。事实上,对于此三个变量的具体赋值我们可以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我们这样具体定义个人效用函数Ui{Xi;Vi):

    Ui{Xi;Vi)一XU;~(1>a>0)

    上述效用函数称为柯布·道格拉斯效用函数(Cobb-DouglasFunction),它有一些非常良好的数学性质,以至于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喜欢采用这种函数形式来模拟现实世界。在这个具体的效用模型中,我们可以看到,(1)个人效用对于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表现出了规模报酬不变的性质,也就是说,如果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各增加1%,那么个人效用函数也将增加1%,他们之间的变动方向和改变量都相同;(2)a和1-a分别表示Xi和Vi在个人效用函数中的相对重要性,其中,a表示物质财富的贡献在个人效用函数中所占的份额,1-a表示精神财富的贡献在个人效用函数中所占的份额。根据这二者在不同个人之间所占的比重不同,我们可以灵活的调节对a的赋值。

    当精神财富对于一个人起决定作用时,我们就令a<1/2,从而使得1-a>1/2,进而得到的效用函数中,精神力量起决定作用。

    这会令我们不自主的回想起20年前的生活。当我们将那个年代的现实反映到这个个人效用函数中去的时候,我们会发现a是如此的小,以至于仅仅能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再看看它的反面,随着a趋近于0,1-a会越来越大,直至最后约等于1,这时候的个人效用函数几乎全都是由精神激励带来的,而在当时的环境下,我们能比较的也只有每个人的精神享受。时移事易,我们今天的生活早已丰富多了,反映到这个效用函数中去,就意味着a的取值变大,而1-a的取值逐渐缩小,直到最后,这二者达到一个动态的均衡,并保持在这个均衡值附近上下波动。至于这个均衡值应该取多少,要视每个人的价值观和对财富的评价而定,或者说,这是一个主观的评价标准,掌握的尺度握在每个社会成员自己的手中。

    更进一步,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我们能对加总的社会收益函数与个人收益函数之间的关系体会的更深刻一些。通过刚才对阿罗悖论的讨论,我们看到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存在的矛盾,而这种矛盾是以人性为基础的,我们很难将其根除,只能降低它对人类社会扰动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在审视总体社会福利时,要时刻记得个人最优并不代表着社会最优,由此我们可以更进一步得出以下结论:一种效率最高,且福利最大化的社会帕雷托效率(即至少有一个社会成员的福利状况得到改善,而没有任何社会成员的福利状况受损)是不可能达到的。在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的状况是:一部分的社会成员福利状况得到改进,同时也意味着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福利状况受到侵害。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此消彼长,相互矛盾的,而这种矛盾产生的根源就在于个人的收益与成本和社会的收益与成本是非对称的。我们可以将其关系表示如下:

    社会成本一个人成本十外部成本

    社会收益一个人收益十外部收益

    由以上两个等式,我们可以看到,社会成本中包含着一块儿外部成本,这是社会成员的自利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一种表现。在现实中,这种现象不胜枚举,比如,污染的排放问题,就有着这种很高的外部性成本。虽然科斯的产权理论提出产权的清晰界定可以减少甚至杜绝这种外部成本的出现,但是,在现实的世界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而产权的边界之间也总有无法界定的公共领域。这就说明了外部成本将会永远存在。再看社会收益,它其中也含有一块儿外部收益,这是社会成员的主观自利行为为他人带来的客观利益。行为人可能并没有主观意愿去为他人谋福利,但他行为的客观结果往往表现成这样。两百多年前,亚当·斯密将其精辟概括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

    (第二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公务员的约束)

    一、对公务员的理性分析

    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常态下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政府。这意味着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具有垄断性。有了政府对行政权力的垄断,就会产生与微观经济理论中的垄断厂商相似的无效率行为。所不同的是,政府是由大量公务员组成的,我们所说的政府垄断行为是体现在公务员身上的。

    在信息经济学中,常常将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代理人”,而将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只要我们留心观察,就会发现日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有大量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存在。这些关系的关键特征就是委托方的利益与被委托方(代理方)的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委托方不能直接控制被委托方的行为,甚至,对被委托方工作的监督也有困难,只能通过报酬等间接影响被委托方的行为,所以这些关系在经济学中都称为“委托一代理关系”。我们在这一节里借用经济学中“委托一代理关系”这一命题,分析公务员与社会成员间的关系。

    下面,我们举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具体例子来说明“委托一代理”问题。

    病人(委托人)向他的医生(代理人)寻求关于其医疗状况的信息和忠告。而医生已经在专业技术知识方面受过训练。在向病人提供信息时,医生同时也在建议病人如何作出选择,下一步应该怎么办。事实上,医生在很多情况下都代表病人做出决定。这并不是出于家长式的感情,而是因为医生有充分的专业技能为病人的最佳利益着想。现在,我们先假设,医生(代理人)完全站在病人(委托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那么医生会怎么办呢?他会代替病人在价格P的位置上选择M量的药品,因为这已经足够治好病人的疾病,并使其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相对最少。但是,如果医生持有个体行医执照,与病人的关系并非委托一代理关系,而是买卖关系,在为病人治病的同时,也在谋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那么他会怎样给病人提出建议呢?他会过量供给病人药品,使其购买超过其本身所需要的量,我们将其定为N,这时候,由于医生自利的建议将导致病人的需求曲线由D平移至D2,同时造成药品的供给价格由P上升至Q,因此导致病人多支出的医药费用为:0Q×ON-OP×OM,也即四条虚线之间的面积。而在现实世界中,这两种情况都不多见,医生既不可能完全照顾病人的利益,一点儿都不为自己考虑,也不可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一味开出高价的药品。最可能的情况是医生同时兼顾自己和病人的利益。

    而在此时,一种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就出现了。也就是说,代理人既会考虑委托人的利益,但也兼顾到自己的利益。在委托人将权力全权交付给自己以后,代理人最大化的不是委托人的利益,而是委托人和其自身利益的混合体。反映在本例中,就是医生会建议病人选择M到N之间任一点的药品购买量,而其价格也在P到Q之间浮动,至于其确定位置,要视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关系而定。

    事实上,公务员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和上例有相似性,甚至我们连图形都不用改变(因为上例中的需求曲线已经向下倾斜,代表的是垄断状态下的需求曲线),而只用稍稍对其中的一些名称加以改变就可以得到公务员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委托一代理”模型。我们能够看到,公务员出于本能的会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我们现在的问题恰恰是怎样使公务员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做到公私分明。

    有关这方面的制度设计是有先例的。那就是在公务员体系内引入“信誉机制”,使公务员的短期行为和长期利益挂钩。当然,我们此处的“信誉”不仅仅指精神激励和约束,更是指要使公务员为了其自身长期利益着想,进而从制度约束上保证其重视自身的廉洁奉公及社会声誉。我们知道,任何一名公务员在年轻时都是人微言轻,其本身所积累的长期利益也极其有限,随着年龄的日益增加,阅历的不断丰富,其职位的上升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刚性。这时候的公务员年富力强,手握重权,拥有相当高的社会地位、良好的社会声誉、家资殷实的小康生活及稳定可靠的退休金与社会保障。这是他的长期财富,一笔相当丰厚的资产。与此同时,他要面对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短期诱惑。这些短期诱惑不可否认也可以属于他所获福利的一部分,所不同的是,这一部分是非法的。我们怎样才能杜绝这部分非法收入,也就是使其公私分明呢?那就是在他的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之间建立起相互替代的制衡关系。我们可以具体表示如下:

    假设一名公务员在其一生中,每年的长期收入(包括工资、社会地位、退休金等等综合考虑)平均为5万元,而在他大权在握的那段时间能够得到的各种短期非法利益为50万元,我们将其每年的长期收入贴现到当前时期(设贴现系数为a),并与这50万元的短期利益相比较,会发现:

    5+5+52+55(单位:万元)

    5+5a+5a2+5a3+…5/1-a

    因此,只要5/1-a)≥50,即a≥0.9,对于任何一个理性的社会成员(当然也包括公务员)来说,放弃这样一笔短期非法收入不仅从物质保障方面更合算(因为长期收入的现值大于眼前的短期非法收入),而且,还能避免因为贪赃枉法而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毕竟,任何一个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人追求的不仅仅是物质方面的利益,精神享受和别人的尊敬也是一笔可观的无形资产。因此,理性的公务员会选择放弃短期利益这样一种长期策略。从理论上看,这样一种制度设计的框架是很合理的,它不仅在现实中可行,而且合乎逻辑。但是,这样一种长短期利益的相互替代机制,也即我们所说的“信誉机制”在具体施行中应该怎样设计,或者说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这就要根据各国的不同国情而定了。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我们将其总结为:

    第一,制度设计要使当事人,也就是公务员,拥有足够的耐心。我们前面讨论的贴现因子a(也就是下一期1单位收入的现值)的大小,体现的就是一个人的耐心程度。

    意思是说,一个人越有耐心,就越有积极性建立信誉机制。一个只重视眼前利益而不考虑长远的人也是不值得信赖的。

    第二,公务员的不诚实行为应能被及时观察到。在前面的例子中,如果公务员(代理人)的非法短期行为不能为委托人所知,代理人就不会讲信誉。一般地,信息观察越滞后,信誉的建立就越困难。这一点说明,一个高效率的信息传递系统对信誉机制的建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一个信息流动缓慢的社会,一定是一个信誉缺乏的社会。

    第三,整个社会制度设计必须有足够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对公务员的“非法短期行为”进行惩罚,这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不可少的手段。进一步,我们可以说,过分原谅公务员的这种非法短期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行为。为了使信誉机制发挥作用,该惩罚而没有采取惩罚措施的人必须受到惩罚。我们在这里之所以提出惩罚的积极性问题,一是因为惩罚对实施惩罚的人来讲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包括物质的成本,也包括非物质的成本(如人身安全的威胁)。如果惩罚成本过高,受害人就可能没有积极性进行惩罚。因此对社会来讲,如何降低惩罚成本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有些惩罚(特别是对刑事行为的惩罚)之所以由国家执行,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样可以免除个人的惩罚成本。在这个意义上,适当的国家惩罚有助于信誉机制的建立。二是尽管在受害人是个人的情况下,惩罚的积极性通常不是一个太大的问题,但如果受害者是“公家”的话,惩罚的积极性就可能是一个问题。因此,我们在努力建立“信誉机制”的同时,要注意对委托人权益的维护。

    事实上,我们加大对公务员体系的监管力度,目的不仅仅在于降低腐败对社会和国家利益所起的负面作用,更是为了在制度上进行更好的激励设计。从以下这个博弈模型中,我们可以看出增加对公务员体系的监管力度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体系所起的促进作用。

    这个博弈问题是这样的:一小偷要偷窃有一守卫看守的仓库,如果小偷偷窃时守卫在睡觉,则小偷就能得手,偷得价值为9的赃物;如果小偷偷窃时守卫没有睡觉,则小偷会被抓住。设小偷被抓住后要坐牢,负效用为-5,守卫睡觉而未遭偷窃有7的正效用,因睡觉被窃要被解雇,其负效用为-8。而如果小偷不偷,则他既无得也无失,守卫不睡意味着出一分力挣一分钱,他也没有得失。根据上述假设,小偷在该博弈中,有“偷”“不偷”两种可选策略,守卫有“睡”和“不睡”两种可选策略,双方的得益矩阵如图(3)所示。得益矩阵中各得益数组的第一个数字是小偷的得益,第二个数字是守卫的得益。

    我们得知,假如小偷选择“偷”的策略,那么对守卫来说最好的选择是“不睡”,这样可以抓住小偷完成自己的职责,并保住自己的工作;当守卫选择“不睡”时,小偷的正确选择是“不偷”而不是“偷”;既然小偷“不偷”,当然守卫选择“睡”比较合算;守卫偷懒睡觉时,小偷“不偷”又白不偷,当然要去“偷”……这种一环套一环的因果循环永远不可能停止,无论从哪里开始都一样。如果这个博弈只进行一次,那么它将以很大随机性出现上述四种可能性的任何一种,但如果这个博弈将不止进行一次,而是将重复很多次,甚至是无穷次,那么,我们就可以引进概率来表示小偷和守卫选择不同策略的可能性,从而在一种长期的趋势上度量两人之间的博弈均衡。设小偷选择“偷”的概率为P,选择“不偷”的概率为1-P,而守卫选择“睡”的概率为PS,选择“不睡”的概率为1-Ps,由此,可得:

    P,×(-8)+(1-P)×7=P×0+(1-P)×0

    PS×9+(1-Ps)×(-5)=PS×0+(1-Ps)×0

    解之,得:

    Pt一7/15,一Pt=8/15,PS一5/14,一PS一9/14

    也就是说,小偷在长期中以Pt=7/15的概率随机选择“偷”,以1-P1一8/15的概率随机选择“不偷”(或者更形象一些,小偷在15天里有7天选择“偷”,有8天选择“不偷”),而守卫在长期中以PS一5/14的概率选择“睡”,以1-Ps一9/14的概率选择“不睡”

    (或者说守卫在14天里有5天选择“睡”,有9天选择“不睡”),而他们在长期中的期望得益均为0,这就是博弈的均衡解。

    通过这个混合策略博弈例子,我们想揭示一种“激励悖论”。首先考察当局为了抑制偷盗现象而加重对小偷的惩罚时会出现的结果。假如对小偷的惩罚加重会使得小偷的负效用从-5降为-8,这时候如果守卫对“睡”与“不睡”的概率选择不变,则此时小偷“偷窃”所获得的期望得益由0变为负值,因此,小偷会停止“偷窃”(偷窃得到负效用还不如不偷)。但在长时期中,小偷减少“偷窃”会使守卫更多的选择“睡觉”,最终,使守卫更多的选择“睡”,达到新的均衡,而此时小偷“偷”的期望得益又重新恢复到0。

    因此政府加重对小偷的惩罚在长期中并不能抑制偷盗,最多只能抑制短期的盗窃发生率。

    同样的,我们可以再讨论加重对失职守卫的处罚会出现什么结果。加重对守卫的处罚意味着守卫的负效用从-8降低到-10。此时,如果小偷“偷”的概率不变,那么守卫“睡觉”的期望会变成负值,守卫肯定会选择不偷懒睡觉。从而,小偷只能减少盗窃的概率,这便从根本上抑制了盗窃的发生率。

    从“小偷与守卫”的博弈中,我们看到提高社会效率的根本途径在于加大对于失职守卫的惩罚力度。而在现实中,我们只要把这个博弈的核心思想扩展一下,把“小偷”

    换成“违法者”,把“守卫”换成“执法者”或者“公务员”,就能够很清楚地看到,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关键在于加大对于“执法者”或者“公务员”的监管和惩罚力度,只有这样,他们才有更大的积极性充分履行职责维护这个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通过对公务员的短期非法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进行的经济学分析,我们发现:当公务员从非法短期行为中得到的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时,他就具有腐败的动机;当潜在的收益足够大时,他就可能“铤而走险”。而当公务员廉洁的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时,他就具有廉洁动机;当廉洁潜在的收益足够大时,他就可能“廉洁一生”。

    从经济学的角度反腐,就是使腐败的成本远远高于个人短期收益,使廉洁的长期收益高于个人成本。

    二、提高公务员的冒险成本

    在第一部分,我们从经济学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了公务员的行为所面临的各种制度及道德约束。但是,现实生活中的体制设计远比我们所论述的要复杂得多。我们的理论体系是在目标明确的前提下,抽象掉很多复杂的社会现象以后形成的研究范式,它的目的就是要为日常的决策活动建立一个有效的参照系。就像微观经济理论中对完全竞争市场的讨论那样,虽然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完全竞争是不存在的,但通过这种规范的经济学研究,我们至少知道了应该朝什么方向努力。如果对一种社会现象或者一种制度设计的理论探讨能达到这个目的,那么这种理论就是成功的。我们来重新探讨对公务员的各种行为约束。我们所使用的分析工具,仍然是经济学比较静态分析中的成本收益法。

    公务员的腐败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是巨大的:

    1.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错位。在市场经济中,有效的资源配置原则为每种产品价格等于其边际成本,使社会经济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利用。腐败却导致重复建设、生产能力过剩,效率低下,使市场机制不能正确确定其价格,还将误导政府对宏观经济的决策。

    2.由于社会分配的不公导致寻租恶性循环。由于寻租活动必然导致经济资源的非生产性消耗,引起既得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收入分配更加趋向不公平,社会福利水平明显降低。同时,由于人们更多地要求政府干预来弥补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反而提供了更多的寻租机会,产生了更多不公平竞争,呈现恶性循环态势。

    3.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有序的市场是以法制、公平、公正为内涵的,它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标志。腐败对市场的直接危害是使正常的市场秩序混乱。当权力进入市场之后,造成以权经商、权钱交易,对市场公平的破坏性极大,甚至还会导致经济畸形、泡沫经济以至社会动荡。

    4.导致社会公共财产流失。腐败中的寻租使国家、集体的财产通过各种渠道流失。

    5.各个层面的寻租导致生产效率下降。腐败中的寻租通常不会是单个层面上的,布坎南曾分析三个层面的寻租,如政府官员通过出售权力而获得个人好处产生第一层面的寻租活动,政府官员为了获得更多好处而谋求更高职位产生第二层寻租,政府官员为了获得寻租中的更多利益,对寻租的财产进行分配而产生第三层次的寻租活动。

    各个层面的寻租将阻止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导致生产效率下降。

    6.各个层面的腐败相互抗衡导致更大的浪费。政府官员在寻租活动中享受到特殊利益的同时,利益受损的个人或利益集团也会采取行动“避租”(降低所受到的损失或夺回损失)与之抗衡。从而消耗更多的经济资源。

    无论以理论分析还是从现实描述上,我们都得出了腐败造成社会资源配置失灵,社会成本提高的结论。而反腐败直指的对象就是我们本书的谈论重点——公务员。

    如何从公务员的角度出发,来分析腐败给其自身带来的成本收益,进而采取程序或者制度设计来杜绝或者大大减低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和范围是我们进行体制创新必须加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们先来看看公务员的冒险成本,也即我们常说的“腐败成本”。我们知道,腐败是公职人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运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通过上节的分析我们知道,它实际上是公职人员和那些参与腐败交易的人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自利动机驱使下经过成本和收益的计算后作出的一种“理性”的选择,而制度通过影响个人对成本和收益的计算而最终影响着个人选择。那么,现实中,我国公务员的冒险成本有哪些?它们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是怎样自我变迁与演化的呢?

    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腐败的影响在改革开放的初期(1978~1991年)和深化改革时期(1992年至今)有所不同。在改革初期,腐败与通货膨胀相联系,因为双轨价格体制导致生产者和消费者成本虚报,防止腐败制度设计失灵。进入第二阶段,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腐败则开始与通货紧缩和经济增长停滞相联系,而此时的腐败,更体现出一种广泛化、公开化的特点。腐败的范围已经不再像改革初期仅仅局限于流量(商品、信贷和外汇),而是拓展到了存量(不仅是工业资产,而且还包括土地和房地产,由于国际相对价格的影响,这些资产的价值非常高昂)。

    从微观的层面看,我国公务员的冒险成本具体表现为:

    第一,法律处置带来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这是抑制腐败最为有效的方法。但是法律制度是需要第三方介入的代价最高的一种约束方式,需要收集大量的相关的私人信息,而实践证明这是比较困难的。由于这方面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了法律约束范围的局限,同时,法律约束还存在着滞后性,这些都给贪赃者留下了周旋的余地。

    第二,经济惩罚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当事人财富的减少。但实践证明,腐败分子受处罚的几率还不高,因而,这项约束具有较大的或然性。

    第三,违法者所承担的精神或名誉损失。这是一项刚性相对不足的约束。

    第四,担心被查处而造成的心理负担。这是一项隐形成本支出,对公务员的行为造成一定的约束。但它无法对没有表现出来的“隐形行为”构成直接的监督。可以说这是一种事后的相对较小的附加成本。

    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的腐败成本。保证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大力加强对腐败问题的揭露和惩治,使公务员不敢、不能、不愿腐败。

    三、对公务员权力加以约束的重点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约束公务员权力的制度设计,目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转变政府职能,合理分权,限制公务员的权力范围。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告诉我们:信息是分散存储于各个社会成员的大脑中的,每个人掌握的信息都是有限的,因此每个人的理性也都是有限的。任何个人或一级政府都不可能掌握全社会的所有动态和最新变化。这就提出了“分权”问题。当然,在事关国家、民族利益大局的决策上,权力该集中的一定要集中。但我们不能忘了,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在调节个人利益的时候,过分的集权必然压抑人的积极性。所以,要适当分权。建立有限责任政府,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一部分公务员掌管的公共管理权力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和社区。也只有这样,才能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效用和效益。

    实践证明,贪婪一旦与权力实现了结合,就会造成公共权力的异化,使之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公务员也是一种职业,通过公共管理,维护社会发展是其职责,付出劳动领取报酬,这一点和普通人一样;只是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而被赋予一定的行政权力,以管理社会政治、经济等事务,也正因为如此,政府工作人员获得了一种干预社会事务的能力。在私人交往中,如果这种能力是以一种个人资源的角色出现的,那么,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就极大。因此,抑制腐败应该将公务员调动社会资源的权力严格限制在公共领域,因为社会赋予他们这些权利本身就是为了满足公共管理的需要。如果权力被用于其他方面,就产生腐败。特别是要约束公务员对国有资产的支配权。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短时期难以消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一个过程,加之产权制度的改革尚不完善,政府公务员对经济的自由裁量权依然过大。其突出表现是对国有资产具有较大的支配权。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法律化的问题相当严重,成为政府经常发生不规范行政行为及公务员腐败的深层根源。大量的产权界定模糊的国有资产是滋生腐败的主要经济来源。公务人员大吃大喝,每年挥霍上千亿公款。

    腐败分子买官,用的是公款;下级给上级送礼金,用的还是公款;沈阳的慕马案件就是典型例证。即使行贿者用的是私款,受损失的也百分之百是国家资产。极少数执掌权力的公务人员受贿金额与因此使国家遭受的损失相比,后者往往是前者的十倍甚至百倍。国家资产之所以被糟蹋,与公务员权力过大有直接关系。

    因此,必须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步伐,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特别是资金管理,减少腐败的资金来源,这是一项釜底抽薪的反腐败的治本措施。一是削减公务员的审批范围和自由裁量权,增加权钱交易的难度。二是完善产权制度。保证国资委代表政府专门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以资本为纽带,整合、理顺出资关系,进行产权管理,通过授权明确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进一步从产权的源头上杜绝腐败的发生。三是严格实行接待费预算制度。杜绝不合理的接待项目。对每一项必要的接待都实行严格的预算审批,就可以节约大量的开支,解决众所周知的公款接待所造成的巨额浪费问题,改变某些“人民公仆”心安理得地多吃多占而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的状况。

    第二,加强对公共权力的民主监督,降低反腐败的成本。发展民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这里要强调民主监督的必然性。政府和公务员的权力是人民群众授予的。民众把社会公共权力委托给政府机关,是为了强化公共管理、造福民众的,其目的就包含着对于谋私的排斥。但是,权力代理者一旦垄断了权力,或者说缺乏约束,权力的执行就会表现出更多的随意性,在一定环境因素的作用下,有时就会被滥用。防止权力腐败,最根本的一条是依靠人民群众。人民依法监督政府和公务员,是一种海涵地负式的最广泛的日常监督,是解决反腐败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主要渠道。这也是一种体现主人翁责任感和义务的监督,对国家而言,其成本几乎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因此,要把民主监督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这是防止公务员腐败的根本措施。

    第三,必须对公务员的腐败行为进行积极有效的惩罚。即使不能把所有的腐败分子都揭露出来,也要尽最大可能不使腐败分子漏网。否则,对其中少数人的惩罚再重,也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保证社会健康运行。而且,为了使前面论及的信誉机制发挥作用,对该惩罚而没有采取惩罚措施的执法者也必须予以惩罚。此外,我们还要强调两点:一是惩罚的积极性问题。因为惩罚对实施惩罚的人来讲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包括物质的成本,也包括非物质的成本(如人身安全的威胁)。如果惩罚成本过高,受害人就可能没有积极性进行惩罚。因此对社会来讲,如何降低惩罚成本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有些惩罚(特别是对刑事行为的惩罚)之所以由国家执行,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样可以免除个人的惩罚成本。在这个意义上,适当的国家惩罚有助于信誉机制的建立。在受害人是个人的情况下,惩罚的积极性问题不大,但如果受害者是“公家”,惩罚的积极性就可能是一个问题。因此,我们在努力建立“信誉机制”的同时,要注意对委托人权益的维护。二是加大经济惩罚力度。在惩罚的广度得到保证的基础上,依法实行经济上的严惩对于提高腐败成本、遏制腐败行为就具有巨大效力。这样,才能使腐败分子倾家荡产,追悔莫及;更重要的是,使想搞腐败的人不敢越雷池一步。

    (第三节新体制下文主义关怀的路径依赖)

    诺斯曾经说过,只有当政治规则确立之后,才有经济游戏(经济资源的配置过程)。

    他的意思是,有什么样的政治规则,就有什么样的经济体系。此二者之间是密不可分的。由此再看我国当前的制度框架和经济体系之间的关系,虽然有很多人一直在批判,说它抑制生产力以及其他等等。但事实上并不尽然。我国经济持续了20多年的高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其中仅仅国民生产总值一项指标的年均增长率就很有说服力。这说明我们的体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们这20多年的经济成绩也是在体制的逐渐转型中产生的,是体制的渐进式改革既保证了大局的稳定,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不能因为潜在生产力的大量释放就认为我们现存的生产关系是合适的,一劳永逸的。就像哈耶克说的那样,任何一种制度都是一种扩展秩序,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这种制度自身也有一种调整与适应的机能。我们也应该随着社会的整体进步而逐步变革我们的体制,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我国体制的渐进式变革是有策略和方式的。我们改的仅仅是不适合当今社会发展趋势的一些制度性安排,还要继续采用和尊重我们原有的制度框架,尤其是像我国经过几千年形成的习俗、习惯和一些文化传统等等,我们要尊重这些非正式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因为他们是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的。他们仍然被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接受,就凭这一点,就足以证明他们自身的生命力。事实上,我们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给我们这些后来者在方方面面上都打上了民族的烙印。用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说,我们今天的各种思想及生活方式都有着对民族文化和传统的路径依赖。我们是无法完全摆脱这种影响的。既然历史传统的影响遍及方方面面,那它对我们今天的制度框架设计又有哪些影响呢?或者说,我们今天的制度设计中还保留着哪些历史的痕迹呢?

    最主要也是最核心的就是人文主义的关怀和思想。这种人文主义的理念并不因为我们国家的政治模式发生剧变而出现断层。它的演化是连续性的,是不以某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种人文主义的关怀是从历史上的士大夫阶层及各级官吏身上,也就是今天所称的“公务员”身上体现出来的。这是由我国古代的官吏的组成特点所决定的,即其本身就是或大或小的知识分子,而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也恰恰是由他们体现和设计的。这就决定了历史遗留给我们的人文主义是带有知识分子意识的。我们这里的探讨的人文主义更是泛指一种人文精神。这种精神是既不陷入宗教,也不向自然科学深入的一种理念。其知识对象集中在现实政治、社会、教育、文艺诸方面。这种知识对象,已能超出对天鬼神道的迷信,摆脱传统宗教习气,而专重人文精神,专在人生本位上讲求普遍的道德伦理规范。他们既无西方宗教性格,也缺乏西方科学精神,而在人本位上,则已渐渐到达融通开明的境界。

    这就是中国历史传统人文精神的内涵。又因为这种意识形态偏向政治,而不刻意从社会下层努力,我们可以说它具有明显的上倾性。即便是庄周、老聃,这些最隐逸的人物也不断著书讲学,对政治始终予以高度关注。有了对中国传统人文精神的这些了解,我们就会自然而然地想到这样一些问题:为什么中国的发展道路始终不走西方自然科学的道路?为什么中国的精英阶层看轻了像天文、理工、医学、音乐等这一类知识,而一意投身政治,始终抱着“学而优则仕”理念?

    可以说,这个症结的核心依然与中国历史上的“人文主义理念”有关。中国的古人只是把这些自然科学当作一技一艺来看待,不肯潜心研究。这些知识只被当作一种博闻之学,而不被纳入显学之列。对于中国当时的精英阶层而言,国家治平、经济繁荣、教化昌明等等一切社会科学范围以内的事情才是重中之重,这些较之于天文、历算、医学等等之类,轻重缓急,可以说是天壤之别。因此天文、算术一类的自然科学只转入历法方面,以使其有利于农业。至于音乐之类,在以前只被当作一种人文修养,期求达到一种内心与人格上理想境界的一种工具。因此历史上的中国,自然科学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学问,如果它脱离人文中心而独立,则只会被当作一技一艺,受人轻视,更不要说有大的发展了。

    不仅仅自然科学,即便是政治,在中国古人的看法中,尤其是已经登坛拜相的大知识分子的理想中,也决不应该为政治而政治。政治若脱离人文中心,连一技一艺都不如。他们提出的政治理念甚至影响至今,如张载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以及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等,都广泛而深远地影响着每一个有良知的当代中国人。这就是一种人文精神上的一脉相承。

    历史上的中国古人所追求的,是关涉整个人文社会的全体性。他们的活动目标虽是上倾的,指向政治,但他们的根本动机还是社会性的,着眼在下层的全体民众。他们抱着这种态度,使他们不仅为政治而政治,而是为社会而政治,为整个人文精神的理想而政治。因此,他们都有一种超越政治的立场,使他们和现实政治有时合不拢。在他们的理念中,政治不是迁就现实,应付现实,而是为整个人文体系的一种积极理想作手段作工具。他们的政治理想,是从文化理想、人生理想中衍生出来,政治只成为文化人生的一支。这一理想,即使不能在现实政治中展现,依然可以在人生文化的其他领域中表达。

    因此,期求完成一理想人,也可以说是完成了一个理想的政治家,这是把政治事业融化到整个人生中而言。若单把政治从整个人生中抽出而独立化,即失去了政治的原本意义。要专一做一个政治家,不一定能成为一个理想人。《大学》从“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以贯之,而归宿到“皆以修身为本”。我们平时常说的“内圣外王之道”,可以说,内圣即是指诚意、正心、修身、齐家,外王即是治国、平天下。而治国、平天下也旨在实现人文理念的理想。

    由此可见,在中国的历史上,不仅没有从事专精于自然科学上一事一物的理想,也没有对人文界专门探求某一种知识与专门从事某一种事业的理想。因为任何知识与事业,不过是为达到整个人文理想的一种工具、一条途径罢了。中国的知识对象与理想生活,很早便集中到人文整体的共同目标上。一切知识学问都成为人文精神的一个分支。一切发展,都成为人文精神发展的一个阶段。成为一个诗人,或者一个音乐家,只是自己个性的伸展,那只是整体的一个角落。只有向社会全体服务,才是人生最高天职,这便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的上倾而热心政治这样一种历史局面。

    这种具有自我加强机制的人文理念发展到明、清两代算是最为鼎盛。随之而来的,便是以1919年五四运动为代表的新文化的兴起。在中国传承了数千年的人文理念与精神发展到这个时期,便开始受到越来越猛烈的冲击,并随之发生剧烈变动。

    这场声势浩大、意义深远的思想解放运动之所以选择了这样一个历史时期,是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的。当时政治腐败、思想混沌、整个社会状况令人迷惘、窒息,而国际危机又迎面逼来。国家前途与个人出路都陷于盲从。一切不满于当时现状的人都极其渴望寻求一条新的出路。陈独秀在《青年杂志》的发刊词中宣称:“吾宁忍过去国粹之消亡,而不忍现在及将来之民族,不适世界之生存而归消灭也。”这正是对当时危机形势的真实写照。

    可以说,这场运动中对中国传统理念产生巨大影响的首先是白话文的提倡与普及。因为它的推广与普及彻底改变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客观载体——文体格式,并由此进一步影响到中国传统文化存在的根基。周策纵在《胡适对于中国文化的批判与贡献》一文中指出:“从五四时代起,白话文不但在文学上成了正宗,在一切写作文件上都成了正宗。这件事在中国思想、学术、社会和政治等方面都有绝大的重要性,对中国人的思想言行都有很巨大的影响。在某些方面来看,也可以说是中国历史的一个分水岭。”而钱穆在《文化中之文字》的讲演中反证了这种观点:“近人为慕西化,竞倡白话文,不知白话与文言不同。果一依白话为主,则几千年来之书籍为民族文化精神之所寄存者,皆将尽失其正解,书不焚而自焚,其为祸之烈,殆有难言。”鲁迅认为白话文运动的提倡和发生,从而改变了“无声的中国”。胡适在他的《口述自传》中说:“这一个转变简直与西洋思想史上,把地球中心说转向太阳中心说的哥白尼的思想革命是一样的。”

    以五四运动为代表的新文化的兴起,更表现在对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人文理念的猛烈冲击上,因此从一开始便具有反传统主义的品格。但它并不仅仅是反传统主义运动,更重要的是一场现代价值的重建运动。在破坏旧传统与重建现代价值的过程中,新文化的倡导者们高举科学与民主两面大旗,用近代科学理性反对传统的实用理性,用近代人文主义反对传统的仁礼禁忌,力图建立以自我为价值主体的人生观,并以之取代家庭为本位的传统观念。

    由此,以新文化运动的洗礼为开端,中国的民族文化开始渐变为一种混合性、包容性的人文理念。虽然从1919年以后,我们不断对西方文化的冲击尝试各种不同的措施加以回应,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所改变的只是混合的程度而已。新文化运动彻底打破了统治阶级对“话语霸权”的垄断,是从“传统中国”向“现代中国”过渡的一个明显标志。从此,中国的民族文化及人文理念与西方的各种思想体系发生着剧烈的碰撞。

    用费正清的理论来说,就是“西方冲击——中国反应”的研究模式。可以说,这种“冲击——反应”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明显的历史现象,更是一种当代的社会现实。

    经过这场声势浩大的思想启蒙运动以后,各种主义与西方思潮如潮水般的涌人中国,并在中国的思想人文界形成了激烈的争论与相互冲突。其最主要的代表是西方的民主与代议制思想与苏联的社会主义思潮之间的争论。但是经过近30年的演化与斗争,中国人最终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接受了这样一种思想体系,并使其融人到自己的人文价值观之内。

    事实上,五四以后,社会主义思潮已经成为新文化运动的主流派之一。虽然我们对当时身边的社会主义巨人“苏联”知之甚少,但即使是“隔着纱窗看晓雾”,也不难见当时社会主义潮流掀动人心的力量。那个时候的中国,社会主义名号之下统括着马克思主义、无政府主义、工读主义、新村主义、基尔特主义、合作主义、泛劳动主义,这些主义之间往往又相去甚远。但对于为中国社会寻求出路的人们来说,他们都是富有吸引力的。每一种主义的周围,都汇聚过有志于救世治弊的知识分子。可以说,被民主和科学所唤起的成批激进民主主义者几乎在一夜之间纷纷成了社会主义者。这一事实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

    首先,中国古已有之的“大同理想”成为一种现成的思想基础,沟通了中国人同社会主义学说之间的联系。在19世纪,这种思想曾经明显的影响过小农构筑起来的“太平天国”。它虽然并不等于近代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但它刻画出了一种没有斗争、互爱互助的理想境界。由这种境界产生的理想主义是中国文化的一部分。五四前后的激进民主主义者们猛烈反对旧文化,但他们本身又多半是从旧文化中挣脱出来的人物,因此,“大同理想”对他们来说本是熟知之物。

    其次,甲午战争后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资本主义缓慢而持续的发展,为西方社会主义思潮的传人准备了现实的基础。资本主义的发展促成了资产阶级革命。

    但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矛盾又造成了“机器所到的地方,手工业之破坏好像秋风扫落叶一般”。人们因而认识到:“资本主义生产一面固然增加财力,一面却也增加贫乏。”

    在西方,这种认识促生了近代社会主义;在中国,这种认识则引来了近代社会主义。20世纪初年努力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先进人物,就已经表现出追求资本主义,同时又向往比资本主义更合理的社会制度这样一种矛盾。孙中山说:“能开发其生产力则富,不能开发其生产力则贫。从前为清政府所制,欲开发而不能,今日共和告成,措施自由,产业勃兴,盖可预卜。然不可不防一种流弊,即资本家将从此以出是也。”“夫吾人之所以持民生主义者,非反对资本,反对资本家耳。”这种矛盾因中国人目睹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资本主义危机而加深,因辛亥革命之后中国社会的黑暗痛苦而加剧。于是新文化运动的后期,社会主义便成为忧国之士讨论的一个大题目,先进的知识分子选择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并在这面大旗下成立了中国共产党,其后,中国政治思想史掀开崭新的一页,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科学社会主义逐步成为绝大多数中国人所接纳并信奉的一种思想体系。

    可以说,这条中国社会人文理念的发展脉络直接影响着我们当代每一个中国人的言行、举止以至思想和道德观念。毕竟,我们生活在由这种人文思想浇灌出来的土地上,我们的一言一行都贴着“中国文化”的标签。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包含了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精华的汲取,使马克思主义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能够更好地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这也是人文理念演进“路径依赖”一个方面的体现。文化演进的路径依赖性,决定了我们今天正式制度的设计要与这种非正式制度——社会文化理念相协调,相包容。否则,正式制度就不能为广大社会成员认同。

    以上我们一直强调我国当前的思想及其文化深受中国社会人文理念发展脉络的影响而表现出了路径依赖的特点,那么怎样因势利导通过这种路径依赖来培养公务员廉洁奉公的偏好呢?当前,各级公务员可以扬弃中国几千年来深入人心的利天下、济苍生的民本主义观念,作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历史脚注,努力实践胡锦涛同志关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重要思想。把胡锦涛同志的要求,落实到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方针政策的工作中去,落实到各级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中去,落实到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中去。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转化为各级公务员对人民的正确立场、深厚情感和科学的工作方法,转化为各级公务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转化为各级公务员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

    从本质上说,没有对人民群众的真情实感,就谈不上“权为民所用”,更谈不上“利为民所谋”。因此,一名合格的公务员,首先应该是一个对人民群众有真情实感的人,应该始终保持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发自内心地热爱着人民群众,真心实意地为人民服务,而这也恰恰是我们当前培育各级公务员廉洁偏好的核心内容。

    实际上,只有将我们在这里强调的非正式制度层面上的人文关怀与正式制度层面上的法制监督相结合,培育各级公务员廉洁偏好的尝试才能取得最大化的正面效果,毕竟人文主义关怀是中华民族在近五千年的历史中随经验而演化的非正式规则,是一种更有效的主观意识和自我约束,而很多正式的制度规则也是对已经形成习惯的非正式制度的一种追认和认可,两者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相互转换关系。因此,我们说,新体制下的人文关怀对于培育我国公务员廉洁偏好也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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