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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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赔偿请求人有哪些?

    【宣讲要点】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请求人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当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当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其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即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不是直接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其合法权益客观上遭受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3)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代表他人或以他人名义请求国家赔偿的,是代理人而不是行政赔偿请求人。虽然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是没有依法提出赔偿请求或者丧失赔偿请求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不是赔偿请求人。

    (4)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被确认合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于行政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据此,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种。

    (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三种情况:

    受害的公民本人。受害的公民本人是行政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当然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受继承顺序的限制,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行使请求权的,后一顺序的人就不能逾越行使请求权。关于继承顺序,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指上述继承人之外与死亡的公民具有抚养或者被抚养关系的亲属。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这里所说的"亲属"不仅包括自然血亲,而且包括姻亲,还包括拟制亲属。

    受害公民为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2)法人。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法人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有两种情况:

    第一,受害的法人,即其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直接侵害的法人。

    第二,受害的法人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关于其他组织的范围和种类,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参考: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诉法解释》。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所谓"其他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其中,合伙企业申请赔偿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申请人;

    (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3)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4)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典型案例】

    2006年5月21日晚8时许,钦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梁某某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某某、李某某和正在值班的黄某某等人以梁某某"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二十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梁某某被打后于次日凌晨二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梁某某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张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十二年、七年。李某于2008年9月2日向钦州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诉,要求该局赔偿其子梁某某的死亡赔偿金、赡养费95600元。钦州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7日以梁某某被张某某等人殴打致死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作出了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10月6日,李某再次向被告提交《复议申请书》,要求被告对其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10月28日,钦州市公安局仍作出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11月16日李某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专家评析】

    钦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是钦州市公安局的二层机构,履行该局授予的行政职权。张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是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的保安员,依法行使保卫、看守、管理戒毒所的职权。张某某等人实施加害梁某某的违法行为时,黄某某正在值班,正行使保卫、看守、管理戒毒所的职权,其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钦州市公安局承担。由于强制戒毒所没有严格的管理,造成戒毒人员梁某某被殴打致死,对此法律责任也应由市公安局承担。

    李某是梁某某的母亲,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依法有权请求市公安局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所以李某具备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有权要求钦州市公安局赔偿其儿子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其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法条指引】

    《国家赔偿法》

    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其他组织合并,那么新成立的法人或者组织就是权利承受人。如果法人破产的话,那么管理人就是权利承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2月14日)

    第十四条与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赔偿诉讼。

    第十五条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

    【宣讲要点】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与行政侵权行为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具体负责办理赔偿事务、履行赔偿责任的机关,而行政侵权行为人是指具体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两者的范围不一定一致。在我国,行政侵权行为人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只为行政机关。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义务

    在办理赔偿事务、履行赔偿责任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具有以下义务:

    (1)及时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

    对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处理。

    (2)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诉讼。

    受害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参加;受害人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以行政诉讼被告的身份出现,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3)及时充分地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义务依法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确认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办理赔偿费用交付事宜、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等。

    (4)依法办理追偿事务。

    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向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公务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追偿权。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国家赔偿法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情形包括:

    (1)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是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一般情况。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一是,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必须都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二是,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在其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三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进行联合执法的,所有参与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四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然后要求其他行政机关负担部分赔偿费用。

    如果引起行政赔偿诉讼,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被告。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各自按其所在侵权损害中所起的作用承担责任。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根据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的具体授权履行特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是国家行政机关之外的另一大类执法机关。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授权。

    (4)委托的行政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委托行政是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将自己的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及个人行使。在委托行政中,受委托的组织及工作人员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活动,其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委托行政机关,当受委托的组织执行职务侵权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在赔偿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如果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致害行为与委托的职权无关,则国家不能对该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能追究受委托组织或个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5)行政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复议机关与原侵权机关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负连带责任,而是各自对自己侵权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7)派出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派出机关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特殊地域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设立独立执行行政任务的行政机关。由于行政职权的来源不同,派出机关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法律地位也就不同,在确认赔偿义务机关时也就应当有所区别。派出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视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自己作赔偿义务机关;派出机关执行设立机关交办的任务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视为受委托实施的侵权行为,由设立机关即委托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典型案例】

    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以土地(实为已被征用的土地)批准同意由张某建房,张某缴纳了相关费用。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还向张某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市规划局认定张某建房违法,责令立即停工。张某不听,继续施工。市规划局申请法院将张某所建房屋拆除,张某要求赔偿。

    【专家评析】

    在本案当中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对于张某继续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若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被诉的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被告;若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权机关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1月5日法释〔2010〕15号)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的程序是什么?

    【宣讲要点】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和形式等。我国将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种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

    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1.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2.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二)审查: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5、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6、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执行

    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典型案例】

    汇兴公司于2001年11月13日由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报关,申报进口人工草坪共计8491.2平方米,浦江海关于同日分别征收关税101515.8元和代征增值税132308.96元后放行。之后,浦江海关发现汇兴公司申报进口人工草坪的商品编号有误,工作人员根据错误申报的编号予以税则归类致使少征了税款,故于2002年10月22日向汇兴公司补征关税和代征增值税共计人民币47509.34元(以下简称补征税行为)。汇兴公司缴纳了补征的税款后,于2003年1月20日以浦江海关2001年11月13日的征税行为(以下简称原征税行为)违法为由,向浦江海关申请行政赔偿。2003年3月21日,浦江海关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认为海关征税行为合法,汇兴公司的赔偿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

    【专家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该符合下列条件"。其中第(四)项规定:"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被确认违法,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汇兴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是浦江海关的原征税行为直接导致的。由于浦江海关已对汇兴公司作出了补征税决定,该决定本身即表明原征税行为在税则归类和税额计算方面存在错误,且案件一审时双方当事人对汇兴公司原征税行为的违法性亦无争议,故应认定本案赔偿请求所依附的原征税行为违法性已得到确认,汇兴公司有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本案中,汇兴公司在履行补交纳税义务时是否直接造成损失,是确认浦江海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汇兴公司认为浦江海关的补征行为造成了其直接损失,就应对自己的赔偿主张负举证责任。汇兴公司提供的有关人工草坪的出售合同、协议书及电汇凭证等证据,虽可以证明进口的人工草坪是在浦江海关的补征行为之前已经销售,但由于汇兴公司出售人工草坪的单价为每平方米102元至180元不等,收益的幅度相差较大,故浦江海关关于征税数额并非合同定价的主要因素,合同定价主要是由市场调节的主张可以成立。汇兴公司主张的销售收入减少,是指以较高价格销售出人工草坪而获得利益为前提的,而较高利益的实现在销售中是受到供求关系等各种不确定因素决定的,属于不确定的利益,故不构成直接损失。由于汇兴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征税行为造成其直接损失,故汇兴公司的行政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汇兴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4.举证责任是如何归责的?

    【宣讲要点】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已成为学者和司法人员的共识。如何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该是举证责任制度的中心任务。如何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按什么标准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否公正、公平,这些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的成败,也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我国诉讼制度的信任度,进而影响到整个司法制度的威信。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同的主张,举证责任各不相同,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也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规定如下:

    1.原则上,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2.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典型案例】

    苏某系某市制药厂的职工,受该厂委托去基本限价区内收购当地农民采挖的麻黄草,收购后苏某雇了个体运输户陈某的汽车,将麻黄草运往所属的制药厂。在运输途中,被该县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经检查苏某、陈某并未持有采药许可证及调运、货运的合法批准手续,该县草原监理所遂对苏某作出没收麻黄草并处以麻黄草价款两倍的罚款处罚。在执法过程中,该监理所工作人员认为苏某态度不好,对其进行了殴打。苏某不服,提起行政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该监理所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并对其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给予赔偿。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一、初步举证责任:

    1、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述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损害证明责任: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

    被告的举证责任则是其对做出的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即被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法条指引】

    《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应当各自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采取了行政拘留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被行政拘留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如果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赔偿义务机关应该就采取了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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