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族自觉的结果,当代主要民族问题仍倾向于国家政治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正如前述,民族自觉发生后总会自然地发展到争取自身的政治权利,希望通过国家来表现自己的存在,维护或、扩大自己的民族利益。然而与以往民族运动不同的是,当代民族主义对政治权利的要求过于极端,直至希望建立单一民族国家,这显然又不合时宜,也是绝对行不通的了。
(一)建立单一民族国家不再成为世界进步的杠杆
马克思讲:“日益明显日益自觉地建立民族国家(Nationalstate)的趋向,是中世纪进步的最重要杠杆之一。”其所以如此,在于当时民族国家的建立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以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民族国家,就没有统一的资本主义市场。民族解放运动产生的民族国家同样成为世界进步的杠杆,因为它打碎了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套在被压迫民族身上的枷锁,解放了生产力,赋予了世界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动力。然而,当代民族主义追求单一民族国家已不再成为世界进步的杠杆了。
1.当代单一民族国家的建立已与解放生产力、促进社会进步无直接的关系。从整体来看,当代建立单一民族国家的主要动因已不是对束缚自身发展的旧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冲击,而在于民族意识中的消极因素所引发的民族利己主义对民族利益的非份追逐或民族自我中心主义对异族的无理排拒。应该说,当代绝大多数民族运动已没有更新生产关系的历史使命,这一使命在近代以来的社会革命和前两轮民族运动中已经完成了。建立新的国家也不纯粹是出于对某种民族统治和民族政策的不满,若是那样,他们只需打破原来的统治或代之以新的民族政策便足够了,而无需单立门户,以“纯粹”的单一民族国家取而代之。相反,已取得单一民族国家地位的民族是以割断已有的较大范围的经济、文化和政治联系为代价的,而这种联系却实在又是现代社会发展所应该建立和增强的。现代社会的发展只能是愈来愈走向更大范围的联合,而把已有的联合切断,追求以分离为前提的“民族独立”,满足的只能是出于独尊的眼前利益,丧失的却是长远利益。兄弟之间的摩擦和邻里之间的矛盾毕竟是有性质区别的。把国内民族之间的兄弟关系变为国家之间的邻里关系,无论如何是得不偿失的。
2.追求单一民族国家造成的分裂和局势动荡,迟滞了社会发展。当代世界的两大主题是和平与发展,而冷战结束后为追求单一民族国家而出现的民族分离主义已成为与这两大主题相对的巨大逆流。它为世界发展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据统计,本世纪70和80年代世界各地武装冲突和局部战争平均每年新发生4起,而到90年代急剧提高。1991年世界共有各种规模的冲突29起,其中新发生7起;1992年30起,新发生12起;1993年34起,新发生13起,1994年38起,新发生15起;1995年45起,其中新发生11起。①显然,90年代上半期世界上的武装冲突呈上升趋势。而众所周知,这新起的冲突又主要是民族冲突,如波黑、车臣的战争,以及主张独立的土耳其库尔德人的斗争等。人们痛苦地看到,民族主义和各种民族利己主义行为已成为武装冲突的主要根源。冲突使无数生命惨遭途炭,无数人群流离失所。此外,这些冲突和战争给人类带来的损失也不仅限于民族冲突发生的地区。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1995年1月提供的材料,1994年,世界上的难民总数已达2741.89万人。这些难民的涌动是跨国、甚至是跨洲的。波黑战争以及东欧国家的裂变造成了整个欧洲的动荡,难民成为西欧排外及新法西斯主义和极右势力猖獗的直接诱因。卢旺达和布隆迪的仇杀造成了整个非洲的不稳定,由此逃离的264.6万难民流落它国。残酷的拼杀是为了换得单一民族国家的独立,而这种独立所同时带来的原有国家的分裂更给这些国家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以前苏联的分裂为例,由于大量的俄罗斯族人在其他加盟共和国定居,苏联解体形成不同的民族国家之后,这些俄罗斯人便成了“外国人”,其总数有2500万之多。作家索尔仁尼琴曾说:俄罗斯的独立是抛弃了2500万同胞的独立。随着这些俄罗斯人所居国家的独立,以及由此发生的内战、民族排拒和贫困使他们不得不返回俄罗斯。到1994年底有200万人发生了这种迁移,而在其后还会有更多的人卷入这种迁移。这将成为俄罗斯的沉重负担。同样,因各民族国家独立,各国之内的非主体民族的居民也随即成了“外国人”,他们也面临着这种迁移。这给原苏联的各国的影响之大是可以想见的。此外,因各共和国之间传统的经济联系中断造成的企业停产、商品紧缺、人民生活下降,以及因边界纠纷等引发的冲突等更给人民带来极大灾难。几年来前苏联解体后各民族面临的各种问题正是这种分裂造成的必然苦果。而分裂了的前南斯拉夫地区的战乱更是人所共知。
(二)单一民族国家是现实世界难以实现的追求
这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1.既有的国家很难容忍领土和人口的分割。领土和人口是国家的基本要素,现代国家一经形成便很难容忍这两个要素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前苏联和东欧地区的新的民族国家的出现是和这些国家的解体同时发生的,但除此之外,在国家政权存在且正常发挥职能的情况下,任何民族分离活动企图割裂一部分国土建立新的国家的活动都是极难成功的。这种难以成功除了国家本身强有力的遏制以外,国际力量的制约也是强大的因素。以库尔德人的独立运动为例。库尔德人跨居四个国家,他们分别在自己所居地区为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而努力。库尔德人所居的伊朗、伊拉克、土耳其和叙利亚虽然都想利用库尔德人给其他邻国增加麻烦,为自己捞取利益,但同时他们又都不愿意库尔德人的斗争取得成功。因为库尔德人如果要独立,无论他们处在边界哪一侧,都是各有关政府所不能接受的。换句话说,各国当权者在利用库尔德人时,各有各的目的,但在反对库尔德人独立这一点上又有共同的利益。所以,只要这四个国家都会因自己的利益不允许库尔德人独立,那么库尔德人建立自己民族国家的愿望是无法实现的。巴尔干地区的跨境民族若要打破现有的国界实现联合也会遇到这种情况。马其顿地区地跨马其顿共和国、希腊和保加利亚三国,而马其顿族人想要实现民族独立,建立自己的国家,至少要得到希腊和保加利亚的同意,而这又是根本不可能的。同样,该地区的阿尔巴尼亚族人想要联合建立自己的统一国家,又必然影响到意大利、土耳其以及前南斯拉夫地区一些国家的利益,这又是他们所绝对不允许的。所以国际之间利益的交叉、纠葛使得处在这些关系夹缝中的民族独立极难获得成功的机会。波黑三方苦战三年,最后还是得屈从于国际干预在一个国度中生存;车臣在与俄罗斯中央政府的抗争中尽管得到了伊斯兰国家的大量资金和秘密武器援助,但它建立的“独立”政府始终没有一个国家予以承认;科索沃的民族分离运动尽管日渐高涨,但国际社会的普遍态度还是认为这是南斯拉夫联盟的内政,不予干预,实际上默认了南斯拉夫联盟政府对这一分离运动的镇压。
2.已获得独立的所谓单一民族国家其民族结构也绝对不会单一。对此,前述前苏联解体后几千万人成为“单一民族国家”中的异族成分就是说明。未来,或许近几年内将有一些人因各种原因回归自己民族占多数的国家,但那只能是一部分,而不会是全部。实际上,前苏联15个加盟共和国中没有一个是单一民族结构的。俄罗斯联邦中俄罗斯人占82%,而中亚六国主体民族在其国内人口的比例也分别是:阿塞拜疆,83%;哈萨克斯坦,40%;吉尔吉斯斯坦,52%;塔吉克斯坦,58%;土库曼斯坦,72%;乌兹别克,71%。这种民族结构,使得这些国家决不可能实现民族单一化。俄罗斯美加研究所美国外交政策研究室主任A·科尔图诺夫谈到,解决苏联解体后的民族冲突有三种方案可以考虑:(1)根据人口的民族结构修定各加盟共和国之间的边界,这个方案在不诉诸武力的条件下是不可能作到的,而且因为不可能把修改边界的意愿只限定在原苏联的版图上,同样不可避免的是会席卷中欧,从波兰人到比利时人,实际上所有的国家都会对邻国提出要求,也可能影响到远东和中东。修改边界面临着导致整个欧亚大陆动荡的现实威胁。(2)大规模的内部移民和加盟共和国之间相互交换少数民族,同时保留现存的边界不动。这仍然会破坏国际安全。因为移民流动的范围不可能只限于原苏境内。难民潮会席卷全欧,可能会触及世界上遥远的地方。(3)各加盟共和国相互保证少数民族的权利,包括文化和领土自治的权利。这个方案无疑是最理想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是可以实现的。前两种方案即是按一族一国原则对民族问题作出处理,但它们的结局也只能象科尔图诺夫所预料的。所以,新出现的这些国家根本无法改变多民族结构的现实。正因为新国家是多民族的,在民族分离主义倾向的影响下,它们本身也受到了民族分离主义的冲击。如就在俄罗斯联邦脱离苏联的同时和稍后,俄境内的各自治共和国就纷纷效法发表各自的“主权宣言”,在车臣正式宣布“独立”,与中央政府公开分庭抗礼之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鞑靼斯坦、巴什科尔托斯坦、图瓦、卡累利阿、北高加索以及西伯利亚远东地区的少数民族也闻风而动,纷纷提出独立或自治要求,成为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境内的另一次分离主义浪潮。至1993年底,俄境内至少出现了12个不受中央控制的经济独立自治地区,5个共和国不向中央政府纳税,3个州、一个边疆区宣传建立共和国。可以说,这正是追求单一民族国家的引火烧身。建立单一民族国家的企图尽管在现实中是难以实现的,但这种民族主义浪潮造成的影响是极为强烈的。人们担心“在历史的砧板上被剁碎的,不会只限于苏联和前南斯拉夫这样难以驾驭的大国。印度和巴基斯坦可能因民族与宗教冲突而分崩离析;伊拉克则可能分离为由库尔德人统治的北方,什叶派教徒控制的南方,以及听名于巴格达的中央。南非的民族和解还有可能失败,而俄罗斯本身也在受着阿布哈兹等分裂主义的困扰。”正由于存在着这种继续分离下去的威胁,人们在以各种手段加以制止的同时,也在舆论上不断劝戒这种倾向的蔓延。日本学者高桥进在谈到中欧和巴尔干地区的问题时说:“这一地区的民族问题,不可能靠民
族自决原则来使每个民族都成为一个国家。从克罗地亚争取独立的南斯拉夫内战中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多民族混杂区,说到底,对国界的任何划法都会留下少数民族问题。如果少数民族的独立得到承认,还会从中再冒出少数民族问题。所以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对策,不应采取分离和独立的老办法,而应着眼于在各民族间建立一种协调与和睦的关系。”联合国土著居民工作组主席戴埃斯教授也指出:“一个国家一旦建立并被国际社会承认,则这个国家的各民族人民应当通过国家政治体系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不是去建立新的国家。”她这里是对土著民族运动的规谏,也是对其他民族主义建立单一民族国家倾向的规谏。鉴于前苏联解体和俄罗斯民族问题的现状,近年来俄罗斯的民族理论也提出,应用“国家民族主义”来代替“民族民族主义”,即应该使生活在某个国家的所有民族懂得,这个国家是生活在这里的所有民族的国家,而不是某个民族的国家;“自决”应该理解为“国家自决”,而不是某个民族的“自决”;应该用“国家利益”、“国家经济”、“国家安全”、“国家军队”等提法来代替“民族利益”、“民族经济”、“民族安全”和“民族军队”等提法,这样才能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这正是人们痛定思痛后的理智反思。
当代民族主义对单一民族国家的追求总是把“民族自决”作为实现自己目的的思想武器。应该看到,民族自决是近代西方民族主义运动和民族国家建立的理论基础,它在欧洲近代资本主义革命、民族统一,以及其后世界范围的民族解放运动,乃至现代国家格局的构建过程中都起过十分积极的作用,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运动中也曾充分地利用和阐发过这一口号。但这一口号毕竟是一定历史时代的产物,它的本意是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建立民主自由的统一国家,以及后来具有的推翻压迫民族的殖民统治,建立自己民族的国家。我们不能否认,当今世界仍有民族压迫和各种旧的社会统治机构,在这样的社会中进行革命,提倡“民族自决”,推翻异族统治和旧和统治机构是正义的行为,应当得到鼓励和支持。但在世界已经完成了非殖民化过程,奠定了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内容的世界格局之后,仍继续笼统地以“民族自决”为号召发动民族运动,大多只能是对既有的正常秩序的破坏,这也正是现在愈来愈多的人对“民族自决”理论加以重新审视甚或批评的原因。
二、多民族国家和谐稳定的实现及民族自觉的满足
民族过程有它自身的行进规律,人们无法阻遏它的正常发展。作为民族过程的一个阶段,民族必然要走向自觉,而走向自觉的民族又必然要通过国家来表现自己的存在,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是各个民族正当的政治要求,人们无法阻止和改变。然而民族过程只有顺应总体社会发展进程才可获得健康的发展,各个民族的政治要求只有切合既有的社会现实才可获得应有的满足。当代世界大多数国家是一国多族,国家的多民族结构是人类社会发展历程造成的既有社会现实。这种现实既是当代民族问题产生的渊薮,又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基础。这也就是说,民族问题既产生于多民族国家,又只能在多民族国家内求得解决,任何超脱这种现实的想法和行为都是最终要碰壁的。
一国多族的既有社会现实决定了当代绝大多数民族都只能通过多民族国家这种既有的国家形式来完成自己自觉阶段的民族过程,或者说,走向自觉的民族通过与其他民族共建同一国家的方式来表现自己的存在和维护自身的利益已几乎成为唯一的选择。为了满足民族过程的这种要求,必然需要建立一种合理的民族关系和民族与国家的关系来与之相适应,这些关系应具有三个特点:
1.国内各民族都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都可作为平等的社会成员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民族结构上的“多元”是以各民族都作为“一元”的存在作为前提的,而各民族“一元”资格的确立又是以它们应有的平等地位作为条件的。
2.组成国家的各民族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一体性社会联系。这种联系或是建立于天然的地理单元,或是连接于长期的政治统一和经济生活的共生和互补,或是形成于现代化国家的高度社会化沟通。
3.组成国家的各个民族自觉认同于同一国家。共同的国家认同是多民族共为一体的精神保证,是多民族国家得以稳定和发展的必备条件。没有同一国家认同的“多元”是没有凝聚力的,即便具有一定程度的一体性社会联系也是不自觉的,因而也是不巩固的。
上述三点即是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所需的基本民族关系和民族一国家关系,或者说,平等的民族关系、共同的国家认同和一体性的社会联系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要素。实践证明,当代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解决,其立足点只能求诸于这些要素的建设。
(一)多民族国家和谐稳定要素的一般形成
1.民族平等关系的形成。在多民族国家中,民族数量上的“多元”是客观存在的,但没有平等的民族关系,国家的社会结构既不可能合理也不可能实现稳定。因此,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把实现民族平等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前提。所谓平等,主要是相对压迫和被压迫、剥削和被剥削、主导和从属等民族不平等关系而言的。民族平等关系的形成也就是被压迫、被剥削以及从属的民族摆脱原有的地位获得自主地位的过程。由于压迫和剥削制度的推翻有赖于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因此严格来说,在社会主义革命以前的任何时代民族平等都不具备实现的条件。但看待民族平等应采取相对和历史主义和态度。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民族不平等是赤裸裸的,民族压迫和剥削同阶级压迫和剥削紧密联系在一起。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推翻封建制度的斗争中,首先把“民族平等”写上了自己的旗帜。不能否认这种口号的虚伪性,因为正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肆意掠夺殖民地和半殖民地民族,在其国内也长期地实施种族歧视和压迫,推行民族同化政策。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民族平等”毕竟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的口号,资产阶级在进行民主革命和国家建设的同时,也不能不把“民族平等”逐渐推入其中。尤其是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渐次推行的“多元文化主义”宣布了民族同化政策的放弃,这使这些国家不但在法律上而且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也承认了各民族的平等,尽管这种平等还是被迫的、不彻底的。所以,虽然严格意义上的“民族平等”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前不可能真正实现,但当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后已有了实现相对平等的可能,而且一些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也确实推进了这种进程。当今的种族歧视和民族歧视不断遭到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各国政府和人民的一致谴责正是这种进程的反映。承认相对民族平等在社会主义国家以外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实现的可能是必要的,因为这既有现实存在的根据,也使和谐稳定的多民族国家的建立能够具有普遍意义。
2.各民族之间一体化社会联系的形成。造就民族间共为一体社会联系的因素大致有自然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三部分。自然因素主要指地理环境。在一定地域内,因山川、大漠、森林或海洋等屏障会自然构成一些地理单元,同一单元内的民族相对固着一处,使得它们在血缘上、文化上、政治和经济上相互溶汇,从而造就出这些民族的天然一体性。中国各民族的居住空间就具有这种地理特征。正如费孝通教授所讲:“中华民族的家园坐落在亚洲东部,西起帕米尔高原,东到太平洋西岸诸岛,北有广漠、东面是海,西南是山的这一片广阔的大陆上。这片大陆四周有自然屏障,内部有结构完整的体系,形成一个地理单元。”地理因素对社会联系一体性制约的历史愈久远,所发生的影响就愈大。愈是古老的国家,其疆界的自然斧凿痕迹愈明显,这与人类活动愈早愈受自然条件制约是一致的。近代以来,随着民族交往的增加和人类征服自然能力的提高,人们的社会联系愈来愈超越了自然条件制约,表现在国家疆界的划分上政治因素的作用也愈来愈大。于是在现代国家的形成中,竟可以出现几何图形和以经纬线为走向的国家疆界。这种疆界的出现对原有的相邻民族间的社会联系一体性是一种破坏,同时又人为地对一些没有这种联系的民族硬性捏合,这对合理稳定民族格局的形成是不利的。
政治因素与国家民族结构的形成密切相关,而统一的国家政权,以及由这种政权施行的国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最直接地规定国内各民族的一体性。国家可以按照国家统一的原则合理地调节国内的民族布局;国家使它的国民按地区、按行业而不是按民族单位去从事经济、文化和政治活动,从而使国民处于一种自然的整体社会联系之中;国家可以推行或提倡一种语言、一种意识形态和一种文化传统。国家职能的完善程度、对社会生活的干预程度以及国家施于民族的自觉政策都直接影响着国家范围内民族联系一体性的形成。一般来说,职能完整的程度愈高,对社会生活的干预程度愈高,以及民族政策愈合理有效,也就愈有利于民族联系一体性的形成。政治统一是国家社会民族一体性形成的必要因素,在商品经济不发达和社会化程度不高的古代社会甚至可以成为决定因素。我国古代农业地区的民族联系就主要是由政治因素来实现的。
经济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表现在民族关系上也是如此。从历史上来看,经济因素在建立民族之间的社会联系方面作用是十分巨大的。我国历史上汉族和北方游牧族以“茶马互市”为代表的互补经济是古代经济连接民族关系的典型。游牧和农耕是我国古代民族依据自然地理条件从事的两种基本经济形式。但农业经济需要一定的牲畜作为劳动工具,一定的畜牧产品作为衣食来源;而游牧经济更需要农业产品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资料,需要农业地区的手工业产品为其提供生产工具。因此通过互市和贡纳等手段,游牧民族的牲畜和畜产品不断输入农业地区,而农业民族的农产品、手工业品和生产技术也不断输入游牧民族地区,从而使两者构成了一种互相依存的经济互补关系。所以尽管汉族和游牧民族在历史上战争频仍,但正常的和平交往又从未中断。而且,从另一角度看,游牧民族和汉族之间的战争往往是在正常的经济交流不得实现的情况下发生的非常性交往,北方游牧民族的所谓“犯边”、“寇抄”,很多情况下即是正常交易中断以后迫于生计的强制经济行为。这也正是双方形成一体性联系的反向表现。西欧民族国家形成中商品经济对国内居民的连接是近代经济促进民族一体性联系的典型。早期封建社会层层封授的土地制度、错综复杂的宗主和从属关系,不但把西欧分割成一块块封建领地,也阻隔了各地民族间的联系。公元12世纪以后,西欧经济的繁盛使这种状况得到了改变。道路与桥梁的修建,成长中的商业和市场将君主的统治扩展开来,使大范围的居民卷入到共同的经济生活中来,同时也将原有的民族碎片(部落、小的民族集团等)连接起来,为造就统一的民族国家奠定了基础。
需要强调的是,随着社会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经济因素对国内民族一体性联系形成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可以看到,在消弭国内民族差异方面,最有力的是经济因素;在国内民族分离不得不发生时,最不容易断裂的也是经济联系。以加拿大魁北克的独立问题为例。强烈的民族意识使魁北克的独立倾向一直存在于加拿大政治生活领域,但至今未能实现,其中的主要原因即在于魁北克省与加拿大其他地区长期以来建立起来的经济联系。1995年10月30日魁北克省就独立问题举行全民公决,结果反对独立的联邦主义者以50.6%的票数胜出。虽然投票赞成独立的人占到了49.4%,但民意测验表明,他们中的许多人并不真正希望脱离加拿大,而只是想同加拿大联邦达成某种协议。因为他们知道,魁北克如果独立,它将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失去每年由联邦政府提供的150多亿加元的补贴,失去由联邦政府提供的退休金和众多的就业机会等许多经济利益。所以即便是独立派的首领、魁北克省省长巴里根也一贯主张魁北克割断与加拿大的一切政治关系,而只维持经济关系。对于这种“离了婚,还要同居”的打算遭到联邦政府的反对是很自然的,而魁北克独立真要割断这种深入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经济联系也是十分困难的。所以现代社会维系国内各民族联系的最主要因素是经济,只有建立在密不可分的经济联系基础上的民族关系才是最牢固的。
3.国家认同的建立。一般来说,“国家”有两种涵义:一种是由政权统辖的一定地域连同其上的人民。所谓“国家者,士民之居也”,即是此义。人们所说的“祖国”实际即指自己祖辈所居的地域和其上的人民。另一种是政权机构。恩格斯谈国家起源时所说的“公共权力机关”,一般的政治学说中作为研究对象的“国家”即是此义。由此,国家认同也便有着两种指向:一种是对自己世代所居土地和人民的认同,一种是对统辖和管理自己的政权的认同。两种认同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对于前一种认同来说,每个民族对于自己世代生息的地域和同胞的认同是很自然的,因为这是他们生存的根本、发展的源泉。而在同一块土地上的不同民族能否互相认同为一国同胞则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这些民族之间是否具有一体性社会联系,相互隔绝的民族是决无认同的可能的:二是这些民族是否具有国家意识。一个尚不知国家为何物,不知自己与国家为何种关系的民族也决不可能与其他民族建立同一国家认同。于是根据这两个条件,上述建立一体性社会联系的过程也即是互相建立认同的过程;而国家意识的树立,一是需要民族自身认识的提高,二是需要作为政权的国家对国家意识的培育。这种培育既需要使它的各民族国民懂得国家的意义,也需要使它的国民了解到“我国”与“他国”的分野。
对于政权意义的国家认同和对于地域和人民的国家认同并不等同。人们可以永远忠诚于自己的祖国,也即自己所居的土地和其上的人民,但却可以不忠诚、或有条件地忠诚于自己的政权机关。作为政权机关的“国家”取得国民认同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这个国家由国内民族的代表所构成,二是这个国家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内民族的利益。由于多民族国家中民族的多元,要取得国内所有民族的认同,从原则上讲,这个国家就必须由它的所有民族的代表所组成。但这在实际上很难完全做到。然而,尽量做到这一点,并从政策和其他国家行为上力争代表和维护国内民族的共同利益则是必需的。
一般情况下,对政权意义上的认同应同对国土和人民意义上的国家认同相统一。国家认同的当然表现便是爱国。爱国是一系列具体的心理和行为指向,它不但是对于作为祖国的国土和同胞,也应当对于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国家机关。完整的国家认同必然是包括这两种意义的。
(二)多民族国家和谐稳定要素的自觉营造及民族自觉的满足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多民族国家和谐稳定要素的形成可以是一个自然过程,诸如民族平等关系的建立,一体性社会联系的实现和国家认同的统一都可以通过社会历史的推进而逐步完成。然而这些要素的建立更可以是一个自觉实现的过程。因为一国之内各民族的政治地位和相互关系等都可以通过国家机制的作用表现出不同状况来。现代社会是国家职能不断完善、国家行为对社会生活渗透不断深入的社会,人们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国家制度和行为来自觉造就和谐稳定的民族关系与民族一国家关系。事实证明,能够促进这种关系形成的国家机制体现在相应的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和民族政策之中。
1.国家性质的影响。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分析,国家性质取决于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性质。在阶级社会中,民族压迫、民族斗争往往是阶级斗争的反映,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如果可能总是通过民族压迫的形式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从这个角度看,剥削阶级的国家不可能消除民族问的对立,和谐稳定所需的各民族间的整体性社会联系也不可能建立。同时,由于这些国家不可能代表被压迫民族的利益,所以也不可能建立起各民族对国家的一致性认同。然而,正如前述,由于人类社会的整体进步,到了资本主义时代,民族平等也被资产阶级所提倡并也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族关系中得到推进;由于国家固有的政治统一因素和愈来愈发展的经济沟通,资本主义国家中各民族的一体性社会联系也在迅速建立;而为了统治秩序的巩固和本阶级利益的维护,这些国家也在逐步满足从属民族或被压迫民族的自觉要求,努力求得这些民族的一致认同。只是相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这些民族平等原则的实现,一体性社会联系和国家认同的建立带有被动性和不彻底性。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为和谐稳定要素的形成创造了最大可能。因为其一,社会主义消灭了剥削制度,也便消除了民族压迫的根源。其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使民族之间不但享有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而且也会逐步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其三,社会主义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它为各民族的发展提供了优越的生产关系和政治保障,也为建立各民族的一体性社会联系和国家认同创造了充分条件。所以,国家性质的进步程度是和多民族国家和谐稳定要素的可实现程度成正比的,而对剥削阶级性质的国家来说,只有到了资本主义时期才会有完整形成这些要素的可能。
2.国家形式的影响。国家性质属于国家的阶级属性,它只是从理论上规定了国家对多民族国家和谐稳定要素形成的影响,但在实践中它并不直接决定一个国家的民族关系和国家一民族关系。如社会主义消除了剥削制度,也即消除了产生民族压迫和民族对立的社会基础,但它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国家能自动消除民族问题。它只是提供了一种从根本上消除这种问题的可能,而这种可能是需要具体的国家形式和国家行为充分发挥效应才可变为现实的。国家形式和国家性质没有直接的关系:君主专制作为一种政权组织形式既可以存在于奴隶制国家,也可以存在于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国家;单一制的中央集权作为一种政权结构形式,可以实行于所有的剥削阶级国家,也可以实行于社会主义国家。由国家的性质所决定,同一国家形式可以表现出不同的阶级倾向,但除此之外,同一国家形式又会产生出大致相同的国家功能,包括对民族关系的影响。所以为了达到共同的解决民族问题的目的,不同性质的国家也会在不同程度上采取相同的国家形式。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历来认为,民族问题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和社会制度、政权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列宁曾强调指出:“解决民族问题的办法只有一个(如果说在资本主义世界,在压榨、纠纷和剥削的世界,一般地还有解决问题的可能的话),这就是实行彻底的民主主义。”这里的“民主主义”即主要指国家形式问题。列宁还曾将俄国、奥匈帝国和瑞士的民族问题作了比较,说明俄国和奥匈帝国内部没有民主,民族问题日益加剧,瑞士则由于实行较为充分的民主政治,从而使民族纷争减少到最低程度,强调了民主政治对解决民族问题的至关重要。民主的国家形式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唯一国家形式,也即建立合理稳定的多民族国家所必需的国家形式。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在民族关系上能够体现民主原则的国家形式最常见的是自治和联邦。
自治是一种依靠自我管理自身事务并对其行为负责的社会管理形式。民族自治通常是在统一国家中按民族居住地划分自治区域,在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制度。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少数民族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自我管理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宪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是坚持国家统一原则与其他国家民族自治相一致的地方。然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又有自己鲜明的特点:(1)高度灵活。根据各民族居住交错的实际,我国的一个少数民族可以在其聚居的几个地方分别建立自治地方,也可以由共居一地的几个少数民族共建一个自治地方。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地域的大小划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等不同级别。这样便使有条件的少数民族都能享受到自治权利。(2)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相结合。实行自治的民族,在其自治的地方内既行使自我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又承担管理与其地位相适应的地方行政事务;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既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又是统一国家下属的一级地方政权。(3)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因此,在划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时,并不仅仅依据民族的聚居状况,而是以实行自治的民族聚居区域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地的民族组成、民族关系和经济发展条件,把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结合起来确定自治地方的区域、行政地位和名称。①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国家管理形式,我国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表明了这种制度的正确。
联邦是由若干具有较大自主权限的政治实体(如共和国、邦、州等)组成的联盟国家。它是相对于单一制的主要复合制国家形式。联邦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基本法律,有最高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但各联邦成员单位在遵守国家统一的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也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治体系,除了外交、国防和财政立法等事务外,具有独立管辖本区域一切政务的权力。联邦制的联邦单位可以是纯粹的地域划分,也可以是以民族聚居为标准的区域划分,因此它也是多民族国家,尤其是各民族人口悬殊不大的国家经常采用的国家形式。联邦的组成单元比自治有更大的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丝毫不能损害联邦国家的统一。斯大林曾在1917年3月写的《反对联邦制》一书中谈到,联邦制最终都是一种走向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并举了美国、加拿大和瑞士的例子。他的用意在于说明联邦制不适合俄国。尽管后来苏联还是采用的联邦制,但他说明联邦制并不是完全的独立,而是有着集中和统一则是正确的。
以联邦制的形式协调民族关系取得最好成效的当数瑞士。当年列宁曾把瑞士作为资本主义民主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典范,这至今也是适宜的。瑞士人没有“民族”观念,但其所谓“德语瑞士人”、“法语瑞士人”、“意大利语瑞士人”及“列托一罗曼瑞士人”等四个语言集团实际也即是民族集团。瑞士的联邦组成单元是州,州以下是市镇。联邦宪法规定,每个州都有自己的议会、政府和州旗,可以在联邦宪法范围内制定本州的宪法,市镇也有充分的独立性。联邦宪法对各州的自治权给予了充分的保证,且对于居住于各州的不同语言集团一视同仁,不论他们操何种语言,有多少人口。瑞士的立法机构、政府和司法部门的组成都充分体现了各语言集团自主平等的原则。此外,瑞士一直实行着一种独特的直接民主制度,即“公民表决”和“人民倡议”制度,它也对维护瑞士的公民权益和民族团结起了重要作用,因为它保证了国家重大决策的实施必须符合大多数瑞士人和各个民族集团的意愿,避免了公民和各民族对政府不满情绪的积蓄。所以这种直接民主制和联邦机构的组织形式共同为瑞士各族人民的和睦相处,也即保持一体性社会联系和国家认同提供了政治保证。也正由于这一点,瑞士人才认为他们没有必要将自己国家的居民过多地加以划分,甚至对“民族”一词都感到反感。“我是瑞士人”,“我们都是瑞士人”几乎构成所有居民自豪的心态。
自治和联邦是协调民族关系的两种基本国家形式,此外,还有二者兼有的混杂形式。如前苏联的各民族均按其居住地建立独立的民族共和国和不同的自治单位,在此基础上又组合成一个大的联邦。然而,苏联的联邦制是按民族原则建立的,但又是有着高度集权控制的。高度控制使得联邦和自治形同虚设,而按民族原则划分联邦和自治单元又为民族分离创造了条件。苏联的联邦制不是一种成功的国家体制。
3.民族政策的影响。从形式上看,民族自治和按民族因素建立联邦都是民主原则在民族关系上的体现,但它们对合理稳定的多民族国家造就的效果在各国并不相同。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为同是一种制度或组织形式,在各国实施的深度、广度及完善程度都会不尽相同。因此,相对而言,具体调节民族关系的民族政策起着更直接的作用。
民族政策是国家自觉处理民族问题的行为准则。自古以来的多民族国家都有各自不同的民族政策,然而能够促进国家和谐稳定的民族政策只能是平等、团结的政策。这是因为,具有和谐稳定要素的多民族国家必然是多种文化、多种民族以平等的地位共聚一体的国家。在这种国家里,各民族政治上是平等的,其文化和价值观念是得到尊重的,彼此是团结的,而任何非民族平等和团结的政策都是不可能造就这种局面的。平等团结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民族政策,这为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也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有着彻底实行的可能。中国政府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历来重视民族平等团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建国伊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①此后我国的几部宪法也都重申了这样的内容。为了贯彻民族平等团结原则,50年代以来国家组织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工作,对55个少数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发展程度高低和居住地域大小,一律确认为民族。在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中,对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都有着详尽的规定。如每个民族不分大小,都有平等参加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管理的权力;各族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和宗教信仰都同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在有关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各个方面,国家也都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法规和政策。这些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行是我国维系良好民族关系的根本保证。
在民族平等团结政策中,平等原则往往得到更多的强调。民族平等的口号虽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既已提出,但西方国家把它比较自觉地纳入民族政策才是最近二、三十年的事。西方的民族平等政策较集中表现在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它是在民族同化政策不断受挫后不得不采取的政策。本世纪20年代,美国犹太学者卡兰(HoraceKallen)首次提出了“文化多元主义”(CulturalPluralism)的概念,他认为“(各民族的)文化本身就具有价值”,“在多样性的影响中才能出现创造性”。而至70年代,西方学术界在比较政治学和民族学领域已较多地提倡“文化多元主义”,并以此取代“同化论”和“整合论”,成为西方民族政策的基础。他们认为,一个国家内由文化差异所决定的各种社会团体都应获得平等的社会地位。这些社会团体可以是民族集团、种族集团、也可以是语言、宗教或种姓集团。所以“文化多元主义”中的“多元”是一个涵义广泛的概念,这与西方社会不重“民族”而重“文化”的传统是一致的。加拿大是最早实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国家。1971年10月8日,加拿大联邦总理特鲁多宣布将“双语结构内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作为处理民族事务的国策,80年代这一政策又被加拿大收入宪法和具体法规。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提出在各国引起了强烈反响。1973年澳大利亚开始推行这一政策,其后在美洲、欧洲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也都开始实行,只是有些国家并未直接采用“多元文化主义”的提法。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基本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从《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法》的规定来看,这个政策主要包括:承认并促进人们对加拿大社会文化和种族多样性这一现实的理解;促进社会各民族的人们平等参与国家社会生活,承认不同民族社区的存在;保证所有个人受到平等的待遇和保护;鼓励并支持各种机构尊重和体现多元文化特色;促进不同民族间的相互理解和创造力;培养人们对不同文化的承认和欣赏;保护并加强非英、法语言的使用;在提倡多元文化主义的同时仍需要强调对官方语言(英语和法语)的支持等。可见,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就是承认国内各民族文化和社会地位平等存在的政策。尽管这种政策还主要是一种“文化”政策,还不可能在经济和政治领域造就出真正的平等,但它的进步意义还是巨大的,因为它至少在政策上或法律上承认了各民族文化和权利的合法性,承认各民族共存这样一个事实。
在资本主义国家同样有积极意义的民族政策是所谓的“整合”政策。“整合”来自英文“integration”,又被译作“一体化”。这一政策在本世纪中期前后先后在墨西哥、圭亚那、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一些美洲和大洋洲国家开始实行。对“整合”的解释各国有所不同。如墨西哥的“整合”理论认为,不同的民族应相互接近和融合。统一的墨西哥国民,并不排除不同成分的存在,并不要求他们在各方面都达到同一,只要有一些统一的东西可使这些不同的成分凝聚起来就行了。整合的最终目标“是要求生活在国家领土上的不同民族形成为一个国民”。②新西兰的民族“整合”政策的定义是:“结合(combine)而不是融合(fuse)毛利人和帕克哈人的成员以形成一个国家(nation),毛利文化在其中保持自己的特性。”新西兰推行“一体化”政策有两个明确目标,一是消灭民族之间的隔阂,包括对待毛利人的不平等现象和歧视态度,使毛利人与帕克哈人真正处于平等的社会地位,相互团结友爱,以便使毛利人更积极地参与新西兰的社会生活,使各民族成员都成为新西兰人;二是积极帮助和鼓励毛利人主动保护和发扬自己的民族文化,增进民族意识,同时引导帕克哈人尊重毛利文化。以期使新西兰变成具有多元文化的国家。澳大利亚的一体化政策是与多元文化政策并行的两种政策。前者是对于土著人的政策,它的特点是承认土著民族有权决定他们的未来,有权保留他们的种族特点,有权保留他们的独特社会;而后者则是对于非英裔移民的政策。圭亚那提倡“种族一体化”,这个由伯纳姆提出的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政治上各种族不分大小,同样重要,权利平等;经济上各种族参与和分享机会均等;文化上肯定各种族的贡献,提倡发展共同文化;宗教方面尊重多样化,寻求各种族团结。“种族一体化”的目标是“一个人民、一个国家、一个命运。”可见,各国对“整合”的解释尽管不同,但基本内容都包括对各民族文化和社会地位的尊重,都提倡各民族权利的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构建共同的国家和人民(或国民)。从社会实践上看,实行民族或种族“整合”政策的国家,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正因为民族平等政策是一种进步的政策,它也因此正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1992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在民族或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详细规定了“少数群体”的各项权利。其中第一条的两个条款规定:
“1.各国应在各自领土内保护少数群体的存在及其民族或种族、文化、宗教和语言上的特征并鼓励促进该特征的条件。
2.各国应采取适当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实现这些目的”。
第2条的5个条款详细规定了少数群体的具体权利,其中第3款规定:
“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以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方式参加国家一级和适当区域一级关于其所属少数群体或其所居区域的决定。”
第4条规定:
“1.各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可在不受任何歧视的情况下并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地充分且切实行使其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2.各国应采取措施创造有利条件使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均可表达其特征和发扬其文化、语言、宗教、传统和习俗,除违反国家法律和不符国际标准的特殊习俗外。
5.各国应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使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可充分参与其本国的经济进步和发展。”
可见,尊重和保护少数群体、包括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正在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得到人们越来越广泛的承认和推崇。
平等原则是一种公正原则,建立在公正原则上的社会现实自然可以使各民族获得应有的权利和价值信念,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民族对国家的信任感和认同。然而平等原则毕竟是一种树立“多元”的原则,它可以最大限度地造就民族的独立自主意识,发扬民族的各项传统和特征,但却不一定具有促使各民族凝为一体的自发性和推动力,这就必须要在民族政策中添加促进民族团结的内容,同时也要辅之以国家认同的教育。无原则地提倡“多元”不利于和谐稳定的民族结构和国家一民族关系的形成。如加拿大是最早推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国家,但1993年加拿大的一次民意调查却显示:74%的人对多元文化主义表示出不同程度的排斥:72%的人认为来自不同国家的各民族和种族群体应努力适应加拿大社会环境,而不应该极力保持各自的文化传统;54%的人认为种族主义在近四五年又有所抬头。1995年10月魁北克独立问题的再次掀起浪潮也在实践上说明了这项政策的缺陷。实际上,多元文化主义的这项缺陷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如美国学者约翰·海厄斯就认为,同化理论不足取,因为它不允许差别存在;而多元论也有毛病,因为它未能回答人们向普遍性生活方式看齐有无必要。因此他以一种“多元一体说”来解释美国的民族关系走向。他在1975年出版、1984年修订再版的《把这些人送给我吧:美国城市中的移民》一书中谈到了“多元一体说”的优点:“与一体化模式比较,它不排除民族分界,但它也不会让他们它们原封不动。它会捍卫共同文化的正当性,所有的个体都有通向共同文化的道路,同时也维护少数集团保持和提高自身完整性的努力。”无独有偶,1995年4月末首届全球文化多样性大会在悉尼举行时,被人称作澳洲“多元文化之父”的杰西·朱伯勒斯基教授出人意外地宣称:多元文化主义“已经过时”,“应该弃用”。由于“多元文化主义”一词的概念含混,使得有些人实际上不是在促进多样文化的融合,而是在巩固不同文化间的差异,企图使这种差异永久化;有的人把出生国的政治冲突带到澳洲社会来,损害了澳洲的利益,各级政府扶持一些少数民族的短期倾斜政策长期不作调整,实际上形成了对其他少数民族的歧视。因此他赞成应以“多种文化,一个澳洲”的口号来取代“多元文化主义”。历史学家杰弗·伯莱尼也认为,从前南斯拉夫、黎巴嫩、斐济和其他一些民族纷争不断的国家和地区来看,“把多样化放到至尊的地位将会葬送共同的价值观。”“多样性越是突显,长远的危险就越大。”于是,根据这种意见,澳大利亚联邦诞生百年大庆(公元2001)顾问委员会宣布将“多种文化,一个澳洲”定为庆祝活动的主题。
所以,在把民族平等、“多元”作为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加以强调时,如不辅之以民族团结政策和国家统一的教育,不突出国家意识和共有价值观的核心地位,国家认同和各民族间社会一体性联系的建立是有困难的。民族平等和“多元”必须坚持,但表现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一体”也不可或缺,“多元”只有和“一体”结合起来才是完整和完善的。
上述叙述说明,进步合理的国家机制即是先进的国家性质、民主合理的国家形式和平等团结的国家民族政策的统一。当代主要民族问题发生的基本原因是民族自觉与所在国家利益的冲突。我们说进步合理的国家机制能够造就和谐稳定的民族关系和民族一国家关系,根本原因在于这种国家机制能够满足多民族国家内民族自觉的要求。也即由先进的国家性质所保障,国家以自治、联邦或其他民主的形式使各民族能充分参与国家事务,表现自己的存在,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同时国家又以平等团结的民族政策使国内各民族的利益得到尊重、保护、代表和维护。
进步合理的国家机制首先切实保证了国家机构中有足够数量的各民族代表。民族自治机构和按民族原则组建的联邦机构都是以本地区民族的代表为主,而在非民族自治和联邦的国家机构中也会有相当比例的各民族代表。只有保证有足够数量和比例的各民族代表进入国家机构,才能证明和保证他们都参与了国家事务。没有这个前提,是不会满足民族自觉的政治要求的。我国的国家制度对少数民族的参政权给予了充分的保证。在我国,每个民族都以平等的身份参加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各民族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和宗教信仰,都享有同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全国各自治区、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的主席、自治州的州长和自治县的县长都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此外,在中央和非民族自治的地方,也有大量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着各级领导职位,参与着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管理。在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各少数民族不仅享有同汉族同样的权利,而且受到各种不同的照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这使得每个少数民族,包括人口只有几千人的少数民族都能有自己的代表参加国家事务的讨论和管理。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由于他们所占当地人口比例较小,选举法还特别规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样就使少数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比例超过了他们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从制度上有效地保证了少数民族的参政权。
瑞士的国家制度也在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权力方面提供了例证。如除各联邦成员都有足够的自治权力外,在联邦一级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中也都保证了各个民族都有足够的政治参与权。以立法机构为例,瑞士的立法机构由联邦院和国民院组成,两院具有同等的权力。联邦院的议员由各州代表组成。每州不论面积大小,也不分民族和人口多少,均占两个席位。议员们在联邦院中代表各州的利益。因此,联邦院突出了各州的自治地位。国民院议员的人数根据各州人口的比例确定,大体每3万人产生一名议员,居民不足此数的也有权至少选出一名议员。这使属于少数民族地位的居民政治权力也得到了保障。国民院的议员由公民普选产生,这里没有任何民族限制。
进步合理的国家机制在使国内各民族充分参与国家事务的同时,也通过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体保障各民族利益的落实,真正使国内各个民族以平等的地位享有国家公民的各项权益。我国在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除了一般地表现出这些特点外,为了解决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原因造成的发展差距问题,国家还大力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如实行减免负担和其他各项优惠政策,增加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拨款,组织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开展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援,鼓励发达地区和外国企业向少数民族地区投资等等。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等方面也作了大量的工作。
总之,进步合理的国家机制是人们运用政治手段对民族关系和民族一国家关系作出的积极调节。这种调节能够满足民族自觉的要求,就在于它能保证各民族真正参与国家事务,使国家表现各民族的存在、代表和维护各民族的共同利益,从而使各民族自觉地认同于国家,从根本上化解一国多族的矛盾。然而需要指出,进步合理的国家机制的建立是一个逐步实现和逐步完善的过程,超越实际的期望和操之过急的举措都将会带来事与愿违的结果。此外,国家不同,民族问题存在的状况不同,建立和谐稳定多民族国家的国家机制所需要的结构、政策等也应不同,不能指望一个模式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
当然,我们说进步合理的国家机制能够满足民族自觉的要求,这里指的是正当和合理的要求,是需要人们认识到世界各民族需要和睦相处、共同发展作为前提。而对那些有意制造分裂的民族分离主义者和民族利己主义者来说,无论多么进步合理的国家机制也无法使其满足。因此,在国家保证各民族正当权益得以实现的同时,各民族成员也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认识水平和整体素质。在民族关系中,各个民族既要看重自己的利益,同时也要尊重别人的利益;在民族与国家的关系中,各民族既要重视自己民族的局部利益,同时也要重视国家的整体利益。如果不是这样,势必导致民族矛盾和民族与国家的对立,再好的国家机制也是无能为力的。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