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路迢迢-冒险签订“澳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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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长征三号”火箭将美国的“亚洲一号”卫星首次发射成功,为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声誉,也足以令炎黄子孙感到骄傲,感到自豪。

    但是,中国的决策者和航天专家们并未因此而停止走向世界航天市场的脚步。“亚洲一号”卫星刚一发射成功,用“长二捆”大型运载火箭发射“澳星”的工作,便在紧锣密鼓中积极行动起来,只是“澳星”的发射比“亚星”的发射,更为艰巨,更为沉重,也更具有风险和充满戏剧性。

    其实,“亚星”和“澳星”能有今天,都不应该忘记一个日子:1984年4月8日。

    在这个日子里,中国首次成功地发射了同步通信卫星!也因为从这个日子起,中国有那么几个人,脑子突然开始转悠起来:中国的火箭能不能打入国际商业市场?

    曾有这样一个故事:某年某月,在加拿大举行的一个大型国际贸易展览会上,中方几经努力,好不容易才使中国的火箭、卫星等航天产品取得参展资格。可到了开展那天,由中国人自己亲手布置的展厅却令人哭笑不得:中国赫赫有名的火箭、卫星等航天高技术产品被放在一个很不起眼的角落,而让喝惯了美酒咖啡的西方人在最明显处看到的,却是一包包散发着浓郁古色香气味的正宗的中国茶叶!

    所幸的是,对外发射这一设想,得到了聂荣臻、张爱萍、宋健以及国防科工委和航天部等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

    1985年2月,中国火箭技术研究院首次开始接触发射服务,当时的何克让副院长同长城公司总经理张正霖等,在美国华盛顿与某公司草签了委托其开发发射服务市场的意向书。

    第二年的1月23日,中国火箭技术研究院副院长何克让带领航天部代表团,在瑞典与瑞典空间系统公司签订了中国第一份对外发射订座协议。

    也许是巧合,抑或是天意,就在中国代表团签完合同路经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时,听到了美国“挑战者”号航天飞机失事的消息。

    美国航天飞机失事,辞退了国际上大部分商业用户,从而造成了“阿里安”火箭独霸国际发射市场的局面,出现了世界暂时性的“运载危机”。而卫星用户又不满足于仅有一家独占的竞争局面。

    于是,中国很快准备了六套火箭发射服务的方案。“长二捆”运载火箭,便是方案之一。并且,1986年3月至4月,航天部还组成了一个10人代表团,首次赴美宣传推销“长征”系列运载火箭,历时两周,共作宣讲报告24场。

    宣讲推销的结果,“长征三号”火箭和“长二捆”运载火箭均受欢迎。

    于是、航天部于1986年底,决定在美国洛杉矶设立中国对外发射服务办事处,以此作为中国开发对外发射服务市场在北美的一个窗口。

    该办事处的负责人,便是黄作义。

    黄作义这名字对中国绝大多数人来说,无疑还是陌生的。但在中国的航天事业走向世界的先期历史中,这是一个不可忽略的人物。

    据说,1988年当美国休斯公司发射“澳星”的方案在澳大利亚中标后,未中标的公司却充满妒意说:其实不是中国的“长征”火箭好,而是有人把“长征”火箭的故事讲得好。

    这个把“长征”火箭故事讲得好的人,便是黄作义。

    平常生活中的黄作义不爱讲话,尤其不愿讲自己。可一旦开了口的黄作义,简直判若两人。他先是细声细气,慢悠慢悠,只有讲到激动处,才站起来,一边挥着手臂,一边侃侃而谈。那手势,那语气,无不透射出一种男子汉的精明与强悍。让你不得不想到的是,难怪航天部派了这样一个人物站到中国对外的“窗口”,去抵挡国际航天发射市场的风风雨雨。

    黄作义一直从事火箭总体设计工作,从“东风”系列导弹到“长征二号”系列火箭,他干了整整28年。直到1984年,他才转向搞国际航天市场开发。

    因此,当黄作义了解到国际上第二代大型通信卫星正在加紧研制时,为了让中国的运载火箭能及时适应国际发射市场的需要,他在1985年,就画了“长征二号捆绑式”火箭的草图,并开始了论证。

    同时,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领导人王永志、沈辛荪、王德臣等人在一间简朴的办公室里也悄悄酝酿了一个大胆的方案:为了让中国的火箭能抢占新的国际市场,可尽快研制新的大推力火箭。

    他们很快画出了3张原理草图——在可靠的“长征二号”火箭基础上,再加上四个助推器,从而形成一种新的两级大推力运载火箭。这样,既可保证在设计方案上可靠,又能节省时间,减少投资,在短期内打入国际发射市场。

    国防科工委和航空航天部的高层决策者们以大胆的气魄和卓越的远见支持这一方案。

    于是,带着火箭的设想草图,乌可力、陈寿椿、黄作义、曹正邦等人便漂洋过海,到处游说,开始推销中国的“长二捆”火箭。

    但做火箭生意,不是摆小摊的买卖。世界如多年航天技术的发展,使人类进入了一个新的文明境界,随着航天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个以发射通信卫星为主的国际航天商业市场早已形成。可这一市场对封闭已久的中国来说,“还是一片深浅莫测的大海”。由于中国的专家、教授们刚刚开始涉足世界商业发射市场,既无关系,又没资本,靠的仅是几张火箭草图和嘴皮子,自然叫人瞧不起——在外国人眼里,充其量不过是满世界都能碰见的“皮包商”!因此,他们想伸直腰杆、挺起胸脯、阔阔气气,潇潇洒洒地出入于各个公司的大门,并不是-件很容易办到的事。用他们自己的话说,无论走到哪里,心里都很不踏实,总有点个体户的感觉。

    而且,在素有“礼仪之邦”的中国,古老的传统文化所塑造出来的一代一代的知识分子,尤为看重的,都是“体面”二字;“无商不奸”的观念,更是渗进骨髓。

    因此,这些大半辈子都是靠吃皇粮、拿工资过日子的专家、教授、研究员们,为了给中国的航天寻求一条通向世界的出路,不得不走出研究院、设计所,以商人的面孔奔波于世界各地,到处谈经论商,拉抢生意,也的确是够难为他们的了。

    然而,从“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传统的中国知识分子,到二三十年代的知识青年为了寻求救国之路,被迫远涉重洋,去法国等勤工俭学,再到今天的专家、教授为了探寻中国科技改革的出路,不得不走出国门,充当商人,这无疑是当代中国知识分子冲出传统樊笼的一大革命性的进步!不过,据黄作义说,在国外搞航天开发,真正的难点还不完全在“面子”,也不在辛苦不辛苦,根本的问题还在于国内诸多方面一时难以与世界同步。

    封闭了几十年的中国,长期以来打交道的都是本国内部的各个单位,习惯使用的也都是国内的那一套做法和经验。但一旦走出国门,搞对外发射服务,接触的全都是外国公司、外国老板、外国同行。即是说,无论从语言、观念到工作方式、管理制度都是崭新的一套,过去在国内用惯了的那一套根本行不通。

    一次,中方将一份投标书给了法国,本希望能有个答复,结果法国人连看部没看完,就将中国的投标书扔进了纸篓。怪谁呢?因为法国人只需斜上一眼,就知道你中国连起码的常识都不懂,还用得着看完吗?

    通常,外国公司的发射招标都要求在半个月内,甚至有的要求在一周内就要收到发射建议书。而有些问题,则要求当场解决,或者一两天内回话。但按国内一般工作程序,一份报告或文件要逐级呈送审批,需多次开会,要几经研究,然后再反传下来。这样,快则十天半月,慢则一月两月。因此,由于刚开始没建立起一条“快速反应渠道”,所以无法适应国外的工作节奏。

    可以想象,当乌可力、陈寿椿、黄作义、曹正邦等人在海外探索中国通向世界的航天之路时,背负的是怎样一种使命与包袱!

    残酷的现实,常常使他们陷入一种无法摆脱的二难境地之中:一方面,在国内还没有现成的火箭和成功的先例情况下,他们要凭着手中的几张草图和有关资料,想方设法让国外的用户相信中国的火箭技术实力,从而促使外商下决心与中方签约,另二方面,他们又要在还未拿到国外正式发射合同的情况下,绞尽脑汁去争取得到国内有关领导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从而促使国内提前进入火箭的研制状态以吸引外商。

    美国航天飞机失事,为中国带来契机,使“长二捆”火箭在国际发射市场备受青睐。为了抓住这一大好时机,1986年底,中国长城公司和中国卫星发射控制系统部联名起草了一份题为《建议加速发展“长二捆”运载火箭》的汇报提纲,于1987年1月3日向航天部党组作了正式汇报。

    航天部党组扩大会很快对此作了决定。李绪锷部长指示:三个型号(长二F、长三A和长三B)统一设计,一个半队伍,两笔经费,加强市场开发!

    1月9日,国防科工委和航天部领导听取了关于研制“长二捆”的汇报后,当即决定:对外明确宣布研制“长二捆”火箭的决策,并尽快向李鹏和张爱萍汇报。

    与此同时,中国又向美国休斯公司发去一份关于用“长二捆”火箭发射其卫星的建议书。休斯公司很快便寄来了一份发射订座协议文稿,并希望马上开始合同谈判。

    于是1987年2月5日,中国航天部副部长刘纪原在美国与休斯公司副总裁鲍夫曼分别代表东西方两个高技术集团,郑重地签下了一份具有历史意义的技术合同协议书。

    1988年1月16日,澳大利亚通信卫星公司公布:美国休斯公司中标。并且澳大利亚政府空间部门还对外公开宣布:澳大利亚购买的休斯公司制造的通信卫星,将由中国的“长二捆”运载火箭发射!如果美国政府不批准,澳方将重新考虑与休斯公司已签订的总承包合同。

    澳大利亚通信卫星公司成立于1984年,该公司一成立,便耗资3.3亿澳元建立起了包括三颗卫星在内的第一代卫星通信系统。为了确保国家通信,再建立第二代通信系统,该公司于1987年9月在悉尼进行招标。参加这次投标的有四个西方宇航集团:美国休斯公司,美国通用电器公司,美国福特公司和德国联邦集团,法国宇航公司和英国宇航公司。而其中只有休斯公司在其运载方案中列入了中国连影子也没有的“长二捆”火箭。经过两轮招标,揭标结果,大出西方人意料之中,中标者竟是休斯公司使用中国“长二捆”火箭发射两颗“澳星”的方案!

    紧接着,在同年9月,澳大利亚通信卫星与美国休斯公司组成联合代表团,由休斯公司退休副总裁龙尼为团长,专程来华进行考察。该代表团对“长二捆”计划、技术和飞行试验方案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严格的评审,并先后参观考察了航天部和国防科工委共22个点(这22个点,大部分是首次向国外开放)。代表团考察结果,对中国几个方面的情况,表示基本满意。于是,1988年10月,中国代表团决定前往美国洛杉矶,与美国休斯公司进行有关发射合同的谈判。

    美国休斯公司选用中国的“长二捆”火箭发射两颗“澳星”的方案中标后,长城公司副总经理陈寿椿于1988年7月初,带着律师,即刻飞往洛杉矶休斯公司总部,就合同文本问题与休斯公司进行洽谈。

    陈寿椿与对方商讨了整整两个星期,反复较量了好几个回合、最后也没达成一致的意见。直到7月中旬,休斯公司代表到北京,与长城公司再一次进行了洽谈后,双方才草签了一个合同。但尽管中方几经努力,正式的合同仍然没有签订。

    休斯公司迟迟不敢贸然签订正式发射合同、自然有自己的考虑。该公司这次制造生产的卫星,属于公司第二代系列产品——国际大型通信卫星,一共24颗。而由“澳星”公司购买的让中国“长二捆”火箭发射的这两颗卫星、又属于该公司这一系列卫星中最先推出的两颗。休斯公司的心情,如同慈爱的父母,好不容易抚养大了一大帮女儿,现在两个大女儿要出嫁了,总希望能替两个女儿找到一个好婆家,为自己选上出色的女婿。“长二捆”火箭这位“女婿”基本条件固然理想,且前途无量,但目前毕竟尚未功成名就,没有既成事实;中国这位“婆家”虽然热情诚恳,极守信誉,但现又两手空空,家底太穷。如果真要“定亲”、一旦出现万一,不光两个“大女儿”会身遭不幸,陷入苦命,而且还将直接影响其余几个“女儿”的“出嫁”。

    所以,作为国际发射市场老手的休斯公司,不到条件满足和万不得已时,是绝不肯轻易与中方签订正式发射合同的。

    但中国长城公司又希望正式合同尽快签订为好。因为“长二捆”火箭到底是应该上马还是不应该上马?是尽快上马还是干脆下马?国内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要是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国内很难下决心。原因是“长二捆”一旦决定上马,就要投入大量经费。要是火箭造好了,国外又不需要,岂不白干?但要是先签订了正式合同,先找好了买主,国内的决心就好下了,计划也就好安排了。

    因此,中国代表团这次前往洛杉矶谈判,能否从国外拿回正式发射合同,对“长二捆”火箭的命运起着决定的作用。

    中国代表团10月初从北京起程,先前往华盛顿,再去了洛杉矶。

    之前,中美双方曾有协议规定:在半年之内,即1988年10月31日前,双方如果还没有签订正式发射合同,那过去签订的有关协议将自动失效。双方有可能从此便失去合作的机会!

    然而,中国代表团在半个月里尽管绞尽脑汁,费尽心血,正式发射合同还是无法签订下来。

    时间只剩下10月30日最后一天了。

    如果“长二捆”火箭的发射合同在这天之内仍不能签订,那一切都将前功尽弃,功亏一篑。

    现在问题的焦点是,休斯公司不肯接受中方再次发射“澳星”的条件。针对此问题,中方代表团又进行了反复酝酿讨论,曹正邦又补充了不少好的建议。最后,代表团决定:继续和休斯公司谈判,决不放弃最后一天。

    中方马上通告美方:明日继续谈判。

    美方当即回告中方:明日是礼拜天,公司老板已经休息。

    中方:贵公司若是感到为难,我们只好放弃合作的机会,另作打算。

    美方:请稍等,我们马上桌报老板。

    半小时后,中方得到美方答复:公司老板同意明天再作最后一次谈判。

    当晚,中方代表团密谋策划,加紧准备,通夜未眠,总算制定了一套严密的谈判方案。

    第二天,即10月;30日晨,一夜未眠的中方主谈代表黄作义一行、连早饭也没来得及吃,便匆匆赶到休斯公司总部大楼。

    因是礼拜天,往日绷紧神经的大楼此刻显得格外轻松而又宁静,整个洛杉矶仿佛也还沉睡在梦中。

    刚进天命之年的黄作义尽管睡眼目蒙眬,滴水未进,却满肚子都鼓着精神。当他双脚跨进休斯公司总部大楼的电梯时,心里竟涌出一种告别昨天的悲壮!

    谈判从上午9点,一直到晚上7点,双方意见仍然不能达成一致。

    谈判陷入僵局。

    关键是保险问题。

    航天发射由于具有高风险,必然就须有高保险。故每次发射前,无论是火箭拥有者,还是卫星制造者,都要为自己的产品找到保险商。

    但是,从1984年至1987年这4年间,由于美国和法国发射连连失败,使保险公司支付了大量灾难性事故的保险费(比如美国因两颗卫星发射失败,使航天保险商总共付出了两亿美元的赔款),造成了数十亿美元的亏损,导致了许多保险公司被迫停止营业,从而使保险费率一下比原来抬高了、5倍!保险单的周期和条件也受到厂更大的限制。

    目前、全世界航天保险总额为2.5亿美元,分别分布在美国(900万美元)、伦敦(5000万美元)、欧洲大陆(1亿美元)、日本和澳大利亚(1000万美元)等保险市场。

    1984年前,平均每次发射成本才只有1亿美元,其中包括卫星成本,以及发射和重新发射服务的费用。而卫星经营者支付给保险商的保险费仅为500万美元。

    但1987年后,许多保险公司不敢出面作保,敢作保的公司又乘机抬价,每次发射活动的平均保险费高达1.5亿美元于是国际航天发射市场便开始出现了保险危机。

    为了化解这种危机,满足卫星用户的需要,火箭拥有者和卫星制造者就只好自己为自己的产品作保,并承担发射阶段中的大部分风险。这样,便为卫星用户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从而以此促进彼此间的合作。

    但这样一来,又为火箭拥有者和卫星制造者带来了更重的负担和更大的风险。

    为了保证“澳星”能在中国发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冒着巨大风险,为其作保。保险公司国际部的经理丁运洲先生,还专门前往英国等地与有关保险公司洽谈“澳星”的保险问题。并随着中国代表团来到洛杉矶,竭力促成双方发射合同的尽快签订。

    但“澳星”的发射,毕竟非同一般。休斯公司尽管已数次就技术细节问题与中国专家们进行过洽谈,并逐渐完善了协议文本,但像“长二捆”这种大型运载火箭,中国毕竟是首次研制,尚无成功的先例,承担的风险肯定要比其他发射大得多!因此保险界一直持怀疑和犹豫的态度,致使休斯公司迟迟不敢一锤定音。

    端坐于谈判席上的黄作义这时反而倒显得出奇的冷静。今天的谈判发展到这个地步,是他早就有所预料的。他与休斯公司可谓“老交情”了,该公司的不少专家都是他的朋友,甚至有的专家早就与他情同手足。因此,通过这几年打交道,他对眼前谈判对手的真实心态,是再了解不过了。于是,他有意拖延了几分钟,然后按事先与乌可力、李宝铭商定好的计划,平静而又颇感到为难地说道:

    “先生们,很遗憾,属于我们的时间已经不多了,我们却遇到了麻烦。如果我们在今天还签订不了合同,那明天将有另一家公司和我进行洽谈。很抱歉,我们的优惠只向最先使用中国火箭的用户提供。这,你们是知道的。现在,另一家公司的代表就候在我老板的房间,我的老板很着急,正等着我们的消息,以便考虑如何选择。”

    黄作义刚一说完,美方代表席上便引起一阵小小的骚动。

    显然,美方代表已听出黄作义话中有诏:休斯公司如果这次不合作,中国将同别的公司另结良缘:要是想等到以后再合作,那就没有优惠价格了!

    而这优惠价格,恰是一个敏感的问题。休斯公司和“澳星”公司之所以选用中国的火箭发射“澳星”除了信任中国的火箭技术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价格优惠!

    作为生意场上的老手,休斯公司当然比谁都清楚国际航天发射市场的行情:美国的“大力神”火箭一次发射的价格为1亿~1.25亿美元;“宇宙神”火箭一次发射的价格为4000万~9000万美元;“德尔塔”火箭一次发射的价格为4500万~5000万美元;法国“阿里安”火箭一次发射的价格5000万美元,而中国的火箭一次发射要价,才只有2500万美元!即是说,中国的要价,低于国际市场一半!这个价码,全世界只有中国和苏联才肯给。但苏联一方面由于政策不开放,另一方面由于航天技术太发达,美国担心自己的卫星技术被窃,故不肯与其来往,却非常愿意同价格便宜又“遵纪守法”的中国打交道。

    不过,美国人心里清楚,今晚一旦过了24点,就意味着可能完全失去享受中国优惠价格的福分。

    因此,美方代表在一阵短促的骚动之后,很快表态说:

    “请允许我们离开30分钟。”

    不到30分钟,美方代表便面带微笑回到了谈判席上,手里捧着的了正是那份中方代表企盼已久的合同文本。

    晚9点30分、黄作义代表中方,终于同休斯公司草签了用“长二捆”火箭发射“澳星”的发射服务合同。

    第二天,即1988年11月1日上午9时,在休斯公司总部大楼第二层会议室里,长城公司与休斯公司举行了正式的合同签字仪式。

    顶着巨大的风险,双方终于果断地迈出了合作的第一步。

    仪式结束后,美方还举行了盛大的招待会。

    不过,当休斯公司发射服务采购部主任斯多特先生同中国长城公司副总经理乌可力举杯助兴时,还是忍不住流露出了一种可以理解的担心:

    “乌先生,现在正式合同已经签订。下一步,可就等着看你们的运载火箭和发射场!”

    乌可力双手托住酒杯,微微一笑:

    “18个月后见分晓吧!”

    “是吗?”

    “君子一言,驷马难追!”

    长城公司敢于同美方签署合同,显示了中国人的一种气魄和眼光。休斯公司敢于同中方签署合同,同样也体现了美国人的一种气魄和眼光。

    发射合同中有这样的规定:

    第一,中国必须要在1990年6月30日前,保证“长二捆”火箭有一次试验发射。试射失败或无正当理由推迟发射,美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罚款100万美元;

    第二,美方将在1990年4月前后,对中方的运载火箭、发射场等发射服务设施进行一次严格的评审(因为当时中国既无火箭又无发射场)。如果在评审中,美方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认定中方不能发射或者不能按时发射(比如运载火箭没造出来),那么美方有权单方撕毁合同,并同样罚款100万美元。

    毫无疑问,合同就是法律。

    但签了合同的中国,却承受着巨大的风险:没有火箭,没有发射场,没有与之配套的许许多多的工程设施,甚至连发射塔的设计图纸都还没有!尽管“长二捆”火箭有了部分设计图纸,可要真正研制成功这枚火箭,谈何容易!何况这种捆绑式火箭,中国又从无先例。更为严峻的是,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到火箭发射,只剩二十个月了!而要研制一枚这样的大型火箭,像美国那样好的条件,至少也要3年!

    难怪曾有这样一个故事:

    1988年9月,澳大利亚卫星通信公司和美国休斯公司成立一个联合代表团前来中国。为了对中国“长二捆”运载火箭及其发射服务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确切的考察,代表团特意邀请了部分世界著名的火箭专家一同前往。美国著名的“大力神”运载火箭副总师史密斯便是其中的一位。

    史密斯先生已是76岁的老人了,在美国航天界具有相当高的威望。为了铺平中美之间共同开发宇宙的道路,他不辞劳累,漂洋过海来到中国。当他观看了中国航天研究的老专家的工作,他没想到中国的火箭专家们竟然是在如此艰苦的工作条件下从事人类最伟大的航天事业的。

    后来,当史密斯先生再次同王德臣总师相见时,王德臣总师向史密斯谈了中国将在18个月完成对“长二捆”火箭的研制计划。史密斯先生很惊讶。他对王德臣说:

    “王先生,我得提醒你,像这种火箭,在美国至少也得三年!”

    王德臣说:“是啊,我们何尝不希望有更充足的时间,可我们没有那么多的时间。不过,我相信我们可以完成!”

    史密斯突然朗声笑了:“王先生,你们中国人是不是又吃了鸦片?”

    王德臣也笑了,笑得却很自信:“不,史密斯先生,我们很清醒!这样吧,16个月后我请你到西昌观看发射!”

    史密斯先生的话尽管多少有些刻薄,却充满了坦诚。王德臣总师听得出:你中国想在18个月内搞出火箭,那是吃了鸦片产生的幻觉。

    是的,想在如此短的时间里搞出“长二捆”火箭,不光外国人难以置信,中国人也有不同意见。

    当长城公司从国外拿回发射合同后,国内曾有一阵争议。有人认为,先签合同后搞研制,是一种冒险;有人认为,八字还没一撇,牛皮就吹了出去,还斗胆同外国签了合同,是典型的“洋跃进”,甚至还有人指责说,什么都还没有,就签了合同,这是拿着国家的钱在开国际玩笑!

    但也有人认为,中国的科技要改革、要走向世界,就得有开拓精神,竞争意识,就得敢于承担风险,而决不能迈着方步走老路。如果瞻前顾后,按部就班,束手束脚,怕这怕那,始终用国内习惯了的那一套工作方式和思维观念去与世界参与竞争,而不能见机行事,快速应变,那么迎面而来的财运也会视而不见,纵然天赐的良机也会失之交臂。尤其当今的国际发射市场,群雄角逐,强手如林,变化多端,机遇比什么都重要。如果等你先造好了火箭,再去谈判,再去签合同,那生意早被别人抢走了。因此,能否抓住一个挤进国际市场的机会,往往是成败的关键。日本的112火箭连影子都还没有,却叫喊得比谁都响亮,广告做得像真的一样!日本可以这么搞,中国为什么不能这么干?无论是先签合同后造火箭,还是先造火箭后签合同,无非都是生意场上的一种手段,有什么大惊小怪的!

    的确,航天技术既然是高投资,高效益,必然就是高风险!中国的科技要走向世界,要继续壮大发展,就得杀开一条血路,就得冒点风险,就需要一批有识之士顶着头皮,背着债务,迎着苦难,忍着泪水,冒着风险实实在在地去干!否则,大家都因循坐误,墨守成规,那历史如何进步?如果&人部去玩麻将、玩股票、玩金钱、玩老练、玩深沉、玩潇洒,那民族又怎样发展?

    1988年12月国日,国务院召开办公会议。经反复研究,最后批准了用“长二捆”火箭发射“澳星”的方案。

    至此,“长二:捆”发射“澳星”的任务,正式列入国家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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