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重庆国民党政府自向美国进行五亿美元借款成立后,即开始研究利用这笔借款稳定金融的办法。在借款中指定美金1亿元作为发行“美金节约建国储蓄券”的基金,又指定1亿元作为“同盟胜利美金公债”的基金。“美金节约建国储蓄券”和“同盟胜利美金公债”都是按照法币20元折合美金1元的比率,用法币购买。“美金节约建国储蓄券”发行数额达1亿美元(内1000万元系为云南、山西两省购粮搭用),极大多数为豪门巨贾和银行钱庄所购买,到期以后,即可兑取美金。购买这种储蓄券的人,都获得极大的利益。大多数人民既不了解其奥妙,又无余钱,在到期取得美金汇票以后又无法处理,购买的仅占极小部分。“同盟胜利美金公债”1亿元,发行并未达1亿元,对外即宣称已发行足额而停止。当时没有发行的债券,孔祥熙作为人情,任意分配,部分饱入私囊。蒋介石曾密令俞鸿钧查办,当时中央银行业务局局长郭景琨(一作锦坤)、国库局局长吕咸都是这一事件的有关人物。郭景琨曾因此关进看守所几个月,吕咸也在俞鸿钧接任中央银行总裁时辞去国库局长职务,据说孔祥熙的去职和此事也不无关系。这项公债本息,后来都用法币折合外汇牌价支付,讨便宜的没有得到便宜,和美金储蓄券比,真是有幸有不幸了。在借款中还提了2亿美元,按每一盎司黄金折合美金35元价格向美国国库购入黄金。又孔祥熙在5亿美元借款未成立前,早已在美购入合美金2000万的黄金存在美国,当时实际拥有黄金合美元2.2亿万元。在通货不断贬值的时候,中央银行利用这笔黄金向市场抛售,后来现货不继,又抛售期货,说是借此收缩通货,实际是化公为私,使大块的金砖(一块合400盎司)先后进入豪门巨贾的私囊。这是一回事。另一回事,是由中央银行举办“法币折合黄金存款”,这项存款是用法币按照中央银行黄金牌价折合存入,到期取得黄金。据《财政年鉴》三篇记载,自开办到结束,共收“法币折合黄金存款”2195553两,折合法币62437502500元。上项存款到期时,宋子文已任行政院长,特订黄金购户四成捐献办法,凡预买黄金的客户和“法币折合黄金存款”的存户,都要一律扣减四成作为捐献。据同上记载,截至1946年底,捐献总数计为黄金820468两8钱。预购黄金的客户和“法币折合黄金存款”的存户,忍痛接受,敢怒而不敢言。据闻当时借入款项经营这种投机买卖的人,计算下来还要赔本,而和中央银行有关系、能购到黄金现货的人,黄金早已到手,则可避免此项捐献。我还记得公布捐献办法的前夕,其时银行营业时间已过,宋子文约俞鸿钧和我到他“官邸”交代这项办法,命令财政部立即下令实行。在他以为是给投机者以打击,然而八年抗战,金融方面以失信于存户而告结束,演成两败俱伤的局面。
四联总处扩大组织后,即设有金银收兑处,所收黄金,一为民间藏金,一为新产沙金,自开始到结束,收入金类约共70万两,主要是民间藏金;沙金因收兑价格订得太低,有时不敷成本,因此收入不多。自向美国购入黄金后,国内收兑黄金实际即已停止。至于出售黄金现货,原先由中央银行委托中国农民和中国国货两行办理,此事只由孔祥熙口头嘱咐农民银行的顾翊群和国货银行的宋子良秘密进行,始终未见公文,售价亦由中央银行随时通知两行照办,出售情况和数量讳莫如深,即财政部亦不知道。1944年9月开办“法币折合黄金存款”,黄金价格始由财政部通知中央银行挂牌,变更价格时手续亦同。通知黄金牌价系在上一日银行营业时间终了以后,或在当天银行开始营业以前,由财政部长临时告知钱币司办文通知。财政部自高秉坊案发生后,所有承办此案的员司自拟稿的科员,核稿的科长、司长,至判行的部次长都在签名的下面注明拟稿、核稿及判行时间,以明“责任”[78]。在黄金牌价17500元改为20000元时,并没有出什么问题。到了1945年3月29日由每两20000元改为35000元,财政部通知的手续是在银行营业时间终了以后办理的,但当日外间就已知道。有人谓在财政部通知未发出前,外间即有加价传闻,因此有黄金舞弊案的发生。此案发生后,财政部即派员查办,查出财政部总务司长王绍斋私挪公款购买黄金四十两,中央信托局储蓄处处长王华因局中女同事哭闹,漏夜开库取款购金朋分,都送由法院侦查起诉。商人串同银行用本票购买的亦有数起,外间的谣言很多。监察院提出检举,重庆地方法院的检察官也进行侦查,在侦查期间并到过财政部,要部长俞鸿钧和次长鲁佩璋、李傥作证,我那时是钱币司长,亦在作证之列。后因财政部办理此事手续无可指摘,并无其他行动,不过俞鸿钧因其亲信王绍斋被拘,大为懊丧,究竟王绍斋的消息从何而来,外人迄无从知道。后来王绍斋、王华都判了徒刑,串同购金的商人和商业银行经理也被法院传讯,未闻有何处分。闹得满城风雨的黄金案就此结束了。
重庆地方法院检察官到财政部侦查黄金案的情况,我大致还记得:有一天下午,俞鸿钧打电话要我携带黄金牌价有关案卷到“部长室”去一趟。我当即调齐卷宗到了“部长室”,看到鲁佩璋、李傥都已先在那里,另有二人坐在一旁。俞鸿钧当即为我和二人介绍,知道一个是重庆地方法院的检察官,一个是书记官。介绍后,检察官即说:“法院为了了解黄金案的情况,本来要请四位到法院作证的,但为了便利公务起见,由本人率同书记官来到贵部办理。依照规定,四位应先书面证明所作证词俱属确实毫无虚伪,否则须负法律上的责任。”随即将准备好的书面交我等签字盖章,我们就依次签字盖章完毕。检察官继即问起当日通知更改牌价的情况,俞鸿钧即将我带去的卷宗交其阅看。他一面阅卷,一面同书记官摘抄,又和我们问答了几句,大致是关于该项公文撰拟、审核、判行等项的时间问题,这些都已在稿上注明,因此他们也无多话可说,就离去了,离去前还说了几句客套话。这时财政部对黄金案亦在查办,在检察官去后,我对俞鸿钧说:“此案必须查个水落石出,狠狠地办一下,否则我们掉入染缸内,怎么也洗不清。”其实我也太天真了,俞鸿钧又有什么能为呢?我们早已坠入臭水坑中,又何止黄金案一次呢?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