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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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一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所谓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1.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

    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来源于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授予和委托,是一种公权力。行政主体以国家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目的在于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国家对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国家来承担。此外,行政赔偿的费用也来源于国家财政。因此,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

    2.行政赔偿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而引起。

    一方面,行政赔偿只能由行政主体的职务行为引起,非行政主体以及行政主体的非职务行为都不能产生行政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只有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时,才会产生行政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范围以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

    行政相对人受到的损害必须是合法权益。由于非法利益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基础,因而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范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损害”,也就是已经发生的客观性损害。对于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损害则不属于赔偿的范围。此外,除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在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内。

    4.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但国家是个抽象主体,不能直接以法律主体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只能由具体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来承担具体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法律确定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或标准。归责原则不同,赔偿的范围也不同。一个国家采取何种赔偿原则,与其法律、文化、国情、国力等因素密切相关。为了适应不同情形的需要,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多元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归责,同时兼有结果归责、过错归责。这就解决了实践中关于归责原则的不同理解,通过行政赔偿范围、刑事赔偿范围和司法赔偿范围的具体情形,实事求是地体现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我国行政赔偿以违法为归责原则。违法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主体是否违法行使职权为确定赔偿责任的标准,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确定违法原则,其意义在于:

    1.有利于认定行政赔偿的根据和界定赔偿标准。

    2.有利于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3.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以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为前提。根据《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主体、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四个方面要件。

    (一)主体要件

    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其他主体的行为不会引起行政赔偿责任。这种侵权行为主体的特性,是行政赔偿区别于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的主要根据。

    (二)行为要件

    行政赔偿必须有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即行政侵权行为。并不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一切行为都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而只有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才能引起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的这一行为要件包含两个内容:一是行为主体的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执行职务的行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职责无关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会产生行政赔偿责任,只会引起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等;二是该职务行为未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包括实体方面的要求和程序方面的要求,从而表现为违法行使职权。

    (三)结果要件

    行政赔偿必须要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任何赔偿制度都是针对损害而设定的,主要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行政赔偿也不例外。一定的损害事实,是行政赔偿责任的结果要件,这也是确认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包括三层内容:一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产生了相应的损害结果,这种损害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客观损害。二是受损害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保护的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该项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利益,即使遭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也不产生行政赔偿责任。三是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人身损害事实和精神损害事实。

    (四)因果关系要件

    行政赔偿要求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因果关系,是确定行政赔偿责任极为重要的因素,也是联接责任主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纽带。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一种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损害的事实,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对于正确确定行为的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

    项目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受害人对哪些事项享有索赔的权利,也决定着国家对行政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和对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两种。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1.违法拘留。

    这里的拘留仅指行政拘留,即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形式,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违法拘留主要表现为违反了法律关于拘留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及期限等方面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

    2.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采取的强制性手段。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治疗、强制拘留、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遣送、强制带离现场等。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超越职权,采取拘留、禁闭、隔离、关押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没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具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殴打、捆绑、药物麻醉等超出法律规定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情况。

    (三)以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以暴力行为致人伤害或死亡的情况,有两种情形:一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直接实施了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致使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虽未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但用威胁、利诱等方法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上述两种情形均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武器、警械是指枪支、警棍、警绳、警笛、手铐和其他警械。关于武器、警械的使用,国家有专门规定,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如果违反该规定,在不该使用武器、警械的场合使用武器、警械;使用武器、警械程度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不相适应;使用武器、警械违反法定批准程序,都属于违法行为,若因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予以赔偿。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此项属于概括性规定。其他凡是行政机关的有关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就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诸如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利用体罚或变相体罚,人身管束,烧、冻、饿等物理手段、化学手段和生物手段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或者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国家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作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的处罚种类主要有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主体违法实施涉及财产权的行政处罚,主要表现为处罚主体违法、处罚对象错误、处罚内容错误、处罚程序错误。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加以限制或者强制处置,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条件、程序等作了规定,行政主体违反这些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国家予以赔偿。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征收和征用,都是依据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同意。征收、征用往往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被征收、征用的公民、法人给予公正补偿。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进行征收、征用的,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有损于政府的权威,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这是财产权损害的概括性规定。除上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等行为违法可能造成相对方财产损害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其他行政行为,如行政检查、行政裁决、侵犯经营自主权等,同样可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对此,国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不予赔偿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公民和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其行为又可分为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于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如果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之间有因果关系,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且与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无关时,国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损害结果与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行为及行政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都有一定的关系,国家仅对其应当负责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国防行为、外交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对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概括性规定。此处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也意味着国家的免责情形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加以规定,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规定。

    目前其他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免除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第三人过错和正当防卫等。

    项目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

    行政赔偿请求人又称赔偿请求权人,是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行政赔偿的人,具体讲,是因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职务行为的侵犯而遭受损失,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赔偿请求人有以下特点:

    1.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政相对人,具体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赔偿的请求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侵害且造成实际损害。这里的损害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职务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凡因民事侵权、司法侵权等其他侵权行为致害的受害人不能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3.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赔偿请求。为了更好地表达意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凡是代表他人或以他人名义请求国家赔偿的,都不是行政赔偿请求人。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几种: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里的受害,一是指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职权行为的侵害;二是指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而不包括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

    2.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当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继承人,是指继承死者遗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两种。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指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亲属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亲属,包括由该公民主动扶养的亲属,也包括扶养该公民的亲属。

    3.受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承受人。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丧失和组织解散。终止的原因有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主管机关的命令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以及其他原因。

    4.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与赔偿复议和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主体。赔偿义务机关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履行者,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具体履行赔偿义务。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1.单独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谁致害谁赔偿的原则,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即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行政主体。一般情形下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实施致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这就是说,谁的工作人员造成损失,谁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承担赔偿义务,并且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然后要求其他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根据在致害行为中应承担的责任负担部分赔偿费用。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该组织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如果造成他人损害,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为之,因而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机关承担。

    5.赔偿义务机关的转移。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过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或减轻的,应由最初作出致害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这种规定体现了侵权行为主体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谁造成的侵权损害,应由谁负责,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项目四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就损害事实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以及人民法院解决赔偿争议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从广义上讲,行政赔偿程序还包括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追偿的程序。行政赔偿程序是对赔偿请求人获取赔偿权利的保障,也是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程序要求。

    在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据此,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方式分为两种:

    1.单独提起。

    即赔偿请求人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而且只能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行为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2.一并提出,又称附带提出。

    即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常先确认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然后再对行政赔偿作出处理。附带提出赔偿请求的方式,有利于赔偿请求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及时获得赔偿。我国行政赔偿程序总体上由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构成。非诉程序即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包括赔偿义务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解决赔偿争议所适用的程序。诉讼程序,即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争议所适用的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都是国家赔偿程序,但二者的区别较为明显,主要表现在:

    (1)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司法赔偿请求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

    (2)在行政赔偿中,赔偿请求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后,不需要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即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在司法赔偿中,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不能直接提请人民法院解决,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3)在行政赔偿程序中,赔偿请求人可以在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作出司法裁判;在司法赔偿程序中,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后不服的,不能以赔偿义务机关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只能要求人民法院就司法赔偿问题通过特别程序作出决定,即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的赔偿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

    行政处理程序

    行政处理程序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赔偿争议所适用的程序,包括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和行政复议机关处理程序。

    (一)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时,应先向有关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从而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一种行政程序。

    1.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即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若仍然不方便,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该笔录与正式申请书的法律效力相同。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是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与其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或代为行使请求权时,还应载明其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以及与受害人的关系等事项。如果行政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申请书应载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2)具体的行政赔偿要求。申请书要明确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可以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3)要求行政赔偿的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书必须简明叙述损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实经过,若有其他证明材料,必须一同附上。

    (4)明确的赔偿义务机关。

    (5)申请的年、月、日。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理。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行政赔偿申请书后,应指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对赔偿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初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人是否具备赔偿请求人资格。

    (2)申请书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3)本机关是否是申请事项的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请求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5)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赔偿申请。

    赔偿义务机关通过初步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行政赔偿条件的,应决定受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如果发现以下情况,应分别处理:

    (1)申请书的内容、形式有缺漏,应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申请人不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应告知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人申请。

    (3)如果发现自己不是本案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4)行使赔偿请求权已超过法定期限的,该请求权依法灭失,应告知赔偿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法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机关处理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和《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如果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并予维持的,就可以不再审查赔偿请求,而直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并可以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形式解决赔偿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处理行政侵权赔偿争议所适用的程序。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程序,即作为一种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原则上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程序,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特别程序规定。关于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独特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起方式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式有单独提起和一并提起两种。单独提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予一定数额赔偿的诉讼形式。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赔偿诉讼,必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一并提起是指受害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形式。在这种程序中,只有法院通过判决确认行政职务行为违法,原告的赔偿请求才可以得到满足。

    (二)审理形式

    在审理形式上,《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这就是说,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既可通过判决形式作出裁判,也可采取调解方式结案。行政赔偿诉讼之所以能够调解,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赔偿数额、方式等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事项也有一定的自由处分权,因而具备调解的基础。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赔偿争议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成立的,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三)证据规则

    行政赔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合理分配,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侵害的事实。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四)诉讼时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行政追偿程序

    (一)行政追偿的概念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均对行政追偿制度作了规定,这对于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督促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防止权力滥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追偿的条件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害人履行了赔偿义务。

    国家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是行使国家追偿权的前提条件。只有在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费用后,它才有权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来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职权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会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重大过失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但没有达到其身份或职务所特别要求的注意标准,而且未达到普通公民应有注意标准的主观状态。

    (三)行政追偿对象

    在行政赔偿程序中,行政追偿的对象仅限于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是经济方面的责任,即以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所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为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法律赋予赔偿义务机关在确定追偿金额时的一定自由裁量权,旨在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确定追偿金额时应全面考虑相关情况,如过错的严重程度、家庭经济状况、本人的工资水平及平时的工作态度等。二是政纪责任和一定条件下的刑事责任,即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五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行政赔偿的方式

    行政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由于损害的性质、情节、程度不同,赔偿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根据这一规定,我国采取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的行政赔偿方式。

    (一)支付赔偿金

    支付赔偿金又叫金钱赔偿,即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折抵成金钱,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金钱赔偿方式最具灵活性,适用面广泛,便于操作,是最常用、最普遍的支付手段。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都可以通过计算或估价进行适当的金钱赔偿。

    (二)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国家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返还财产只适用于物质损害,返还的财产既可以是金钱,如返还非法罚没的款项,也可以是具体的物。通常情况下,返还财产的前提是原物存在或返还原物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

    (三)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对赔偿请求人已经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或性能。赔偿义务机关采取恢复原状的前提有两个:

    1.受损害财产没有灭失,还具有可修复性。

    2.恢复原状比金钱赔偿更为经济,不至于牵涉国家工作人员过多的精力。

    除上述三种行政赔偿方式外,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

    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指国家支付赔偿金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时所适用的标准。行政赔偿标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对受害人的救济程度以及行政赔偿制度的社会效益。一个国家确定赔偿计算标准,往往要与国家的经济实力和财政状况相适应。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通常表现为违法羁押或限制人身自由。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根据不同情形处理:

    1.造成身体伤害的。

    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

    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三)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根据不同情形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行政赔偿的费用

    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我国相关法律对行政赔偿费用的来源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又进一步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提供了保障。行政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列支,由各级财政部门拨款,而且单立账户,专款专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请求权人支付,不得挪作他用。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综合实务训练

    【实训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11日晚,丁某酒后在某饮食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后经人劝说,丁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某区公安局任某、赵某到店里,任某对丁某又推又打,欲将丁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扭推过程中,致丁某跌倒,头撞在水泥地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2006年12月20日,丁某之父向某区公安局提出行政侵权赔偿。

    问题

    1.丁某之父的赔偿请求权时效如何计算?

    2.根据现行法律,本案损害赔偿应由谁负责?

    3.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以什么赔偿方式赔偿?

    4.公安局对受害人赔偿后,如何处理?

    解决思路

    学生可由本案基本案情归纳出涉及的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然后结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以及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等规定回答问题。

    【综合知识竞答】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家对下列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行使职权的行为B.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C.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D.司法机关的民事行为

    2.国家赔偿法适用于()。

    A.行政赔偿B.军事赔偿C.立法赔偿D.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不善而产生的赔偿

    3.不适用国家赔偿的权利是()。

    A.人身自由权B.生命健康权C.财产权D.政治权利

    4.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B.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C.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D.国家

    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是()。

    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C.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B.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D.国家

    6.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费用。

    A.全部B.部分C.全部或部分D.象征性地

    7.只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有可能引起国家赔偿。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权行为的是()。

    A.公安机关对某一违法者进行处罚B.消防队灭火前后,在乘车途中交通肇事的行为C.勤务时间以外执行职务的行为D.工作时间内购买办公设备的行为

    8.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内依国家赔偿法规定给予赔偿。

    A.30天B.1个月C.2个月D.2年

    9.某行政机关和受另一个行政机关委托行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共同侵犯了某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在这个案件中,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

    A.某行政机关B.某行政机关和另一行政机关C.某行政机关和另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D.受另一个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0.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提出。

    A.赔偿义务机关B.复议机关C.赔偿请求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11.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有关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2个月B.3个月C.30日内D.15日内

    12.行政赔偿诉讼()调解。

    A.可以B.不可以C.一般不可以D.经双方同意可以

    13.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处罚的,复议机关()。

    A.不承担赔偿责任B.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C.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D.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14.行政赔偿的追偿发生在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之后,且工作人员为致害行为有()。

    A.故意或重大过失B.故意或过失C.责任或过错D.故意或一般过失

    15.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A.可以收取一定费用B.不得收取任何费用C.不得收取超额费用D.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16.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为()。

    A.返还财产B.支付赔偿金C.恢复原状D.恢复名誉

    二、多项选择题

    1.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是()。

    A.行政赔偿B.立法赔偿C.军事赔偿D.司法赔偿

    2.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对权利的损害赔偿范围是()。

    A.人身自由权B.生命健康权C.政治权利D.财产权

    3.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A.损害事实的存在B.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C.违法行为同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D.必须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4.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C.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D.行政机关无任何主观过错的行为

    5.在国家赔偿诉讼中,受害的公民死亡,以下()有权要求赔偿。

    A.受害公民所在的工作单位B.受害公民的父亲C.受害公民的姑姑D.受害公民的养子6.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

    A.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B.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复议机关C.造成侵权行为的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D.造成侵权行为的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7.在赔偿义务机关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对责任人员有权进行追偿,并可进行()。

    A.行政处分B.行政处罚C.追究刑事责任D.党纪处分

    8.行政追偿的构成要件是()。

    A.赔偿义务机关已对受害人给予了赔偿B.工作人员的过错构成故意C.工作人员的过错构成重大过失D.工作人员在行为过程中有主观过错

    9.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主要有()。

    A.赔偿诉讼可以调解B.举证责任合理分配C.法院裁判不受行政行为的限制D.适用范围更广

    10.国家赔偿的方式有()。

    A.支付赔偿金B.返还财产C.恢复原状D.赔礼道歉

    三、问答题

    1.如何理解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2.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3.我国法律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4.行政赔偿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5.如何确定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6.如何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7.行政赔偿请求人如何提起行政赔偿程序?

    8.我国行政赔偿程序有哪些?

    9.国家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10.如何确定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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