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行政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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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知识讲解】

    项目一证据种类

    证据的概念

    即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证据就是指用于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现场笔录。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指的是证据必须客观存在。不是主观臆断的、猜测的、幻想的、编造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它应该是人们能看得见、摸得着、确实存在的事实。任何虚假的不存在的证据都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程度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而这种关联性是要靠人们的主观认识去感知的。可能是从表面上就可以看出的,也可能是必须靠仔细认真分析,靠人们的思维形式加以判断的事情。

    3.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合法是证据的本质属性中最重要的一种,没有合法性,证据就不能构成。

    合法性首先是指证据的表现形式要合法。指证据必须符合实体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形式,如书面证据、公证证据、登记证据等。

    合法性其次是指证据的取得方式要合法。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采信。如未经过他人同意偷拍偷录他人,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得来的证据都不予采信。

    合法性还指证据取得主体是合法的。指不能由任何主体都可以要求证人为其提供证明,证人只能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询问。

    证据的分类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其基本特征就是用其所记载的思想,内容来反映真实情况。

    (二)物证

    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内在属性、存在场所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1.物证从形式上表现为一种物品或痕迹。

    2.物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3.物证主要是通过外在特征、内在属性、存在场所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者是电子磁盘存储的形式作为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

    1.视听资料生动、逼真、形象、准确。

    2.视听资料动态、直观。

    3.视听资料易被加工、剪辑,后期制作,因此对视听资料的认定需要通过专门的技术手段。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应当事人的询问和公安司法机关的传唤作证的人。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确定。每个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精神病人和没有独立思考、认知能力的儿童不可作证。

    1.证人证言只是证人对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感知与客观陈述,而不是对案件的分析与看法。

    2.证人证言的真实会受证人客观认知水平的影响。

    (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所知悉、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聘请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利用专门的知识,专门的技术对专门的问题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所以鉴定结论是一种言词证据。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法院指定的工作人员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和现场进行分析、检验、测量、勘查后所做出的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所独有的法定证据形式。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将它与勘验笔录并列。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行政违法行为当场进行调查,给予处罚或处理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1.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能包括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

    2.现场笔录是在行政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在事发现场,且必须现场制作,不可事后补录。

    3.制作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项目二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要承担的提出证据的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征:

    1.行政诉讼强调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如果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合法,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为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单方意志性决定了在行政行为作出时行政机关必然要有充分的理由与证据。因而在遭诉以后只是要求其出示当初的凭据。并且这些理由相对人比不可能掌握。所以举证责任只能由行政机关承担。

    2.行政机关要承担作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后果。

    由于行政诉讼的前提是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所以行政机关只需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3.行政机关的举证范围不仅包括事实证据,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当行政相对人起诉的范围已被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最初行政机关因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附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也就自然而然成为了行政机关所要证明的对象了。

    (二)举证责任的分担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由被告来承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2.行政法律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动地位,其实施的行为无须以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为成立要件等。具有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所以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非常优越的一面,而行政相对人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就不可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来承担举证责任。

    3.行政机关就举证能力而言,要比行政相对人强。有些案件需要一定的知识、技术、能力、资料等,而这些又是原告行政相对人不可能完成的。

    根据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也需要承担一部分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提出申请的事实;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承担证明损害事实的责任;其他需要由原告证明的事项。

    (三)《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中的限制性规定《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规定了一些限制规则。

    1.被告举证的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之内提供证据、依据,如果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告规避举证责任,督促被告履行其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因此,当被告举证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补充的,无论在何时均有权要求其补充,被告可以补充。

    2.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行政机关应当先取证、后裁决。如果允许被告在诉讼中可以自行取证,则不利于行政机关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行者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自行”二字,是针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当人民法院要求或允许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被告的取证行为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将法院责令被告补充证据限制在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第二,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

    3.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或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行政诉讼标的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法院审查的是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根据的规范性文件和遵循的程序,如果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经过复议的,而复议机关是可以依据职权进行调查的。尽管复议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可能证明行政行为符合客观事实,但由于这些证据已经不是被告实施行政行为时所获取和依据的证据,被告已经违法。所以,复议机关收集的证据是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尽管这些证据可能是真实和客观的。

    诉讼中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同样不能收集证据。这是因为在行政诉讼中,律师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告的委托。根据委托代理的原理,委托人不具有的权利,也就不能委托给代理人。被告既然不具有在诉讼中自行取证的权利,作为代理人的律师,自然也就不能享有这项权利。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保全

    (一)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有利于其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真相,从而准确地运用法律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裁判。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是作为一项权利规定的,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只要认为有必要,就可以主动收集证据。

    法院是裁判者,保持中立和对事实的客观态度,应当是法院最根本的立场,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责任,不能将法院等同于当事人,代行当事人的职责。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在两种情况下法院有权调取证据:第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第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二)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证据是指在法庭的主持和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鉴别,确定可定案证据的活动。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往往会向人民法院提供大量的证据,而这些诉讼证据中可能只有一部分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能否准确找到这些可定案证据是人民法院正确地进行裁判的关键所在。

    人民法院审查证据,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公正、客观地看待各种证据,无论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收集的证据,还是原、被告提供的证据都要平等对待,绝不能先入为主,预决证据的效力。

    证据审查应在法庭上进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经法院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这样有利于当事人在法庭上互相辩论、质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也有利于打消原告的顾虑,便于加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查证据活动的监督。司法解释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同样是对这一规则的确认。

    (三)人民法院证据的保全

    1.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保存的制度。

    证据保全是一项收集和保存证据的有效措施,它既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补救方法,也是人民法院取得证据的一种手段。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2.证据保全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证据保全可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实施:

    (1)证据可能灭失。如可以作证的人因年老、患病即将死亡,可以作为证据的物品即将腐烂变质,可以作为证据的痕迹即将消失等等。

    (2)证据在以后难以取得。例如,证人即将外出,短期不能归来等。上述两种情况一旦出现,证据便难以取得,如果预先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就可以防止出现无法取证的后果。

    3.证据保全的途径。

    对证据实施保全有两条途径:

    (1)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但必须有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诉讼参加人的申请,应当认真审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准予保全证据的裁定。对不同意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中应当写明不予保全的理由。对不批准保全申请的裁定,诉讼参加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也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2)人民法院主动采取保全证据措施。法院审判人员如果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不待参加人提出申请,依职权主动地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综合实务训练

    【实训案例一】

    基本案情

    甲乙两村为某一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县人民政府将该土地确定为甲村所有,乙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法院起诉,但仍继续占有并使用该片土地。

    问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村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县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甲村可以要求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D.甲村可以对乙村提起民事诉讼

    解题思路

    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综合知识竞答】

    1.行政诉讼中为什么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

    2.为什么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形式?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单元的学习,让学生在理解行政诉讼程序基本知识的前提下掌握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从而能够掌握并运用该程序。

    【案例导入】

    张三是某社区的区民,世代都住在该小区的一处平房内,小区过道上有一棵百年的树木。因该树木的枝干不断生长导致张三家的厨房屋顶总是被树干戳破,每遇阴雨天屋内就漏雨不止,张三欲将树干砍断,却遭到当地街道办事处的阻止。称其树木是文物,任何人不得毁损,张三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启发提问】

    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民事诉讼的程序有哪些不同呢?

    【基础知识讲解】

    项目一起诉与受理

    起诉

    起诉和受理是行政诉讼开始必经的两个环节,是行政诉讼的启动程序,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开始诉第十章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

    讼,而必须先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条件是原告的起诉,如果原告的起诉为人民法院所接受,人民法院将开始对该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当事人双方将开始受到行政诉讼规则的约束。

    (一)起诉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请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予以合法性审查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1.起诉是原告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是原告实施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发生,其根本目的在于使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司法救济。

    3.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起诉权的表现。

    (二)起诉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起诉的必备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起诉的一般条件,除此之外,起诉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起诉的时间条件。

    一般期限: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不服行政复议而起诉的一般期限为15日,即在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要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殊期限是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由其他单行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起诉期限的计算和最长保护期限:

    一般规则: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1)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保护期限为2年。

    (2)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已经作了规定,行政机关超过期限仍不作为的,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在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立即提起行政诉讼。

    (4)不属于起诉人的原因,超过起诉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起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2.起诉的程序条件。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途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在选择复议后,对复议不服仍可以再起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选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有权选择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但是一旦当事人选择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当事人将因选择复议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终局行政行为,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查,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

    (一)对起诉的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起诉的一般条件(时间条件和程序条件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要查明下列情况:

    1.被告人是否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的情形一是起诉人已经撤诉或者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但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二是起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起诉人又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诉讼标的是否为生效裁判效力所羁束。

    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在其他生效的行政判决中被确认,如果被确认,当事人再对此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3.起诉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行政诉讼起诉书应以书面形式,起诉状应载明起诉人、被告的有关情况,诉讼请求、起诉事由等内容。

    (二)审查结果

    1.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即正式受理。

    2.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3.对起诉条件有欠缺但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限期补正;起诉人补正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自受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项目二第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审程序概述

    (一)第一审程序概念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到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我国的司法诉讼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行政诉讼的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后即告终结,一审是二审的前提条件,是一切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二)第一审程序特点

    与行政诉讼中的其他程序相比,一审具有如下特点:

    1.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全部过程应该体现在一审程序中,系统完整主要表现在一审程序的各个阶段: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撤诉和缺席判决,诉讼的中止和终结,在一审中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法院的审判权,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都体现其中。

    2.具有基础性和广泛适用性。

    任何行政诉讼的案件都必须经过一审,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础程序和中心环节。

    审理方式和审理范围

    (一)审理方式

    1.合议审理。

    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实行合议制,不能由审判员一人审理,因为行政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及其相对人的行政权利义务的问题,案件相对复杂,加之行政案件一般需上级行政机关的复议。

    2.开庭审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必须开庭审理,第二审程序中对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一审程序必须开庭审理,适用二审程序的,对案件事实清楚的适用书面审理,但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3.公开审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除涉及国家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案件的审理一律公开进行。

    (二)审理范围

    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能够对哪些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审理前的准备

    (一)组成合议庭

    行政案件必须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送达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及依据,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三)对管辖异议进行审理

    当事人若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管辖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四)出示或者交换证据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证据交换应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五)调取和保全证据

    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调取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

    (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庭审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第一审程序中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和附带民事案件可以调解。

    庭审程序包括:

    1.开庭准备阶段。

    (1)法庭应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张贴公告,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案由等。

    (2)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以及陪审员入庭并报告出庭情况,如有应出庭而未出庭的,由审判长根据情况,作出按期审理或延期审理的决定。

    2.宣布开庭。

    正式开庭由审判长宣布:

    (1)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案由。

    (2)核对当事人。

    (3)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4)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

    3.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庭审的重要阶段,主要是调查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事实和程序事实,并审查核实相应的证据,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

    (1)介绍案由,即原告宣读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被告宣读答辩状,说明作出被诉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

    (3)证人作证和宣读证言。

    (4)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5)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和勘验的,法院要具体作出决定。

    4.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及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辩论的顺序是:

    (1)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4)互相辩论。

    5.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应当秘密进行,要制作笔录,对各种意见要如实记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人员及书记员签字,内容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评议的结果要形成判决,出现不同意见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6.宣判判决。

    宣告判决一律采用公开的形式,包括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宣判时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审理中的各项制度

    (一)撤诉和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中的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后至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动要求撤回诉讼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的一种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八、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分为两种:

    1.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包括主动申请撤诉和同意申请撤诉,前者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以后至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以前,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后者是指原告在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表示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

    2.按撤诉处理。

    指原告不履行特定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不管是那种形式的撤诉,一旦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均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撤回一审起诉的,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撤回上诉的,在上诉期内撤回,仍可以在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之日起生效,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诉,只能通过再审程序寻求救济。

    缺席判决是指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原则上适用被告,对被告适用缺席判决的条件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原告撤诉,如果原告仍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比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作出缺席判决。但前提是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

    (二)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1.延期审理。

    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诉讼中止。

    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止诉讼的情形有: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理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诉讼终结。

    指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由于遇到某种特殊情况而结束,以后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终结诉讼的情形有: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3)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而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三)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无须经人民法院同意,但在二审期间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五)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1.财产保全。

    依申请、依职权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将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下。

    2.先予执行。

    (1)对判决的先予执行,如行政给付。

    (2)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根据被告或者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先予执行。

    (3)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不立即执行会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可以先予执行。

    (六)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几个独立的诉讼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七)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因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民事争议或就具体行政行为包含裁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制度。其具体适用的条件是: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

    (2)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3)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4)人民法院认为民事争议审理难度不大可以由行政审判庭一并审理的。

    (八)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议

    1.案件移送。

    案件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纪或犯罪行为,或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移送给有关部门处理。案件移送的条件是:

    (1)移送的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

    (2)移送法院发现对已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3)接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移送管辖的实质是案件移送,起到纠正管辖错误的作用,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

    2.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对与案件有关的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所能解决的问题向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审理期限和结案方式

    (一)审理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六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案件事实比较复杂,短期内不易查清,或者当事人有特殊原因没法出庭的情况。

    (二)结案方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只能用判决或者裁定方式结案。

    项目三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概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行政诉讼中的第二审程序,又称为上诉审理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裁判,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由于当事人的上诉而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的作用

    行政诉讼中的二审程序对于实现当事人的上诉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具有重要作用。

    上诉和上诉的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

    上诉是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于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与刑事诉讼不同,当事人上诉是行政诉讼引起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唯一动因。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上诉人必须适格。

    凡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2.上诉人所不服的一审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

    能够提出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所作出的裁定。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4.上诉必须递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状。

    当事人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二)上诉的受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包括当事人提交的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应当审查;对有欠缺的上诉,应当限期当事人补正。上诉状内容无欠缺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上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上诉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如果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一经受理,案件即进入第二审程序。在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审理方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所谓书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不需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上诉状、原审案卷材料和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就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就法律规定而言,目前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只有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书面审理这一审理方式。

    在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中,适用书面审理方式的前提,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如果案件事实不清楚或存有争议,人民法院应开庭审理。《若干解释》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实行书面审理,不允许独任审判,而必须由合议庭审理;同时,合议庭必须审阅全部案卷材料。

    (二)审理对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三)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后有以下三种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审理上诉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六十八条至七十条的规定:

    1.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项目四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行政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行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的错误而设立的一种审判上的补救制度,它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和法律监督为基础。

    (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的特征1.它与审级制度无关,不是一个审级。

    2.它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3.它不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而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

    即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上诉寻求司法救济。特定情况下,行政赔偿调解书也可以成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有法定理由。

    即人民法院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根据《若干解释》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只能是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具体权限是: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再审。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同,当事人并无审判监督权,因而其不能直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为了完善纠错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授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只要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即应对案件进行再审。《若干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予以驳回。

    (二)提起再审程序的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相对人民法院的自我监督而言,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属于外部监督。

    为使这种外部监督能充分得到实现,法律确立了自上而下的监督规则和程序。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外,只能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必须制作抗诉书,并将其送交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再审案件的审理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效力主要依据案件的原审来确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法律规定,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三)对再审案件的处理

    1.人民法院经过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二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人民法院经过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作如下处理: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四)再审期限

    1.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须在3个月内作出裁判。

    2.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须在2个月内作出裁判。

    综合实务训练

    【实训案例一】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08年7月在某市邑南区经营一家餐馆。2008年9月邑南区工商管理局与消防局在联合执法检查中,以周某所开的饭馆消防设施不符合规定为由,对其作出了暂扣营业执照,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周某不服,向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认为工商局不好得罪,于是选择区消防局作为被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此罚款决定是以工商局的名义作出的,即告知原告周某变更被告,但周某认为,只要人民法院认定其消防设施符合标准,此行政处罚决定自然会无效,还不会因此得罪工商局,于是拒绝变更被告。

    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该怎么办?

    解题思路

    先明确起诉的概念,从起诉的条件分析本题,具体分析被告是否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综合知识竞答】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二审程序,下列不正确的说法有()。

    A.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若对裁定不服,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起诉B.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若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人民法院仍可实行书面审理C.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D.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2.原审裁判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应该()。

    A.依法改判B.对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于遗漏诉讼请求的,应当依法改判C.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对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改判;对于遗漏诉讼请求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在第二审程序中,有权提起上诉的是第一审程序中的()。

    A.共同诉讼人B.人民检察院C.第三人D.当事人

    4.起诉人重复起诉的,法院应当()。

    A.裁定不予受理B.裁定驳回诉讼请求C.判决驳回诉讼请求D.受理

    5.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计算。

    A.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但应延长至2年B.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C.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D.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

    6.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

    A.直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批准B.直接报请高级民法院批准C.直接报请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D.直接报请本级审判委员会批准

    7.人民法院以()为由,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证据不足B.违反法定程序C.超越职权D.滥用职权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A.10B.15C.30D.45

    9.某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拘留了高某,高某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认为被告应是县公安局,要求变更被告,高某不同意,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A.以派出所为被告继续审理本案B.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审理本案C.裁定驳回起诉D.裁定终结诉讼

    10.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A.县政府为蒋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宋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B.范某不服税务机关以偷税为由作出的行政处罚C.小王对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D.派出所因张某聚众赌博对其作出处罚,张某认为处罚太重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一审和二审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有()。

    A.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7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D.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甲县工商局对汤山纺织厂作出罚款20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且立即执行。汤山纺织厂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维持了处罚决定,纺织厂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汤山纺织厂提出上诉,在二审中才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二审法院认定县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应作出怎样的判决。错误的说法是()。

    A.撤销一审判决,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工商局对汤山纺织厂进行赔偿B.撤销一审判决,对赔偿请求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通知汤山纺织厂另行起诉C.撤销一审判决,对赔偿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只将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D.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3.某县级市建委颁发建设规划许可证给大地房地产公司,许可其开发一商业楼盘。相邻的楼盘有20住户认为该新建楼盘与其楼间距过近,分割了他们的采光权,该20住户以县建委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法院受理后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这20住户又申请省高院再审,省高院认为该20住户有原告资格,应当()。

    A.撤销一审市法院的裁定B.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C.指令一审法院审理D.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4.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A.起诉不予受理B.管辖异议C.财产保全D.先予执行

    5.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是()。

    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B.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C.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D.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6.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上诉对象的是()。

    A.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B.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C.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判决D.地方法院的第二审判决

    【学习目标】

    1.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诉讼案件的概念、特征。

    2.掌握行政诉讼案件执行和非诉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的条件。

    3.掌握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措施及程序。

    【案例导入】

    某市建筑材料厂超标准排放污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市环保护局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在规定期限内该厂既不交纳罚款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环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此罚款决定前,对罚款决定是否合法进行了审查。

    【启发提问】

    人民法院能否强制执行环保局的行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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