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有广义、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行政争议是指,行政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纠纷。狭义的行政争议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所发生的纠纷,行政相对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特定“官”和特定“民”之间的纠纷。与行政诉讼直接关联的行政争议是狭义的定义,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解决。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又俗称“民告官”。
行政诉讼的特征
(一)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程序
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专门审理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必须在法院的统一指挥下进行诉讼活动。这种活动具有严格的司法程序性,它与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复议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有所不同,也与权力机关依照职权对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处理活动有根本的区别。实质上,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的一种监督和制约。
(二)当事人诉讼地位恒定
所谓恒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被告是恒定的。
行政诉讼制度得以发生的前提是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逻辑结果,因而被告也只能是行政主体。
2.原告是恒定的。
行政诉讼的原告一般是行政相对人,这是因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虽然被告与行政行为也存在着利害关系,但由于它是行政行为的作出者,即使发现错误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加以改变,而无需通过诉讼这一手段。
(三)审查对象为一定范围的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表明,行政相对人只能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因此,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抽象行政行为,既不属于起诉对象,也不属于审查对象。
(四)审查范围的有限性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能审查其合法性,尽管具体行政行为还包含着合理性问题,但这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除非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的主要任务在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的重点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具体行政行为所带来的其他问题,如行政赔偿问题等,都是以此为前提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若得不到解决,其他问题就无从谈起。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行政诉讼法,是专指行政诉讼法法典。在我国就是指199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即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行政诉讼的一切法律规范,既包括行政诉讼法典,又包括宪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的原则、制度及具体规定。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共同构成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体系。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健全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广义的行政诉讼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行政诉讼法制定的依据,也是指导行政诉讼实践的重要法律规范,属于行政诉讼法中具有原则性、指导性意义的组成部分。
2.统一完整的行政诉讼法典。
在我国,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系统地规定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主要制度,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诉讼参加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主要依据,属于我国广义行政诉讼法中最主干、最基本的部分,也是行政诉讼法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的原则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都是广义的行政诉讼法的组成部分。
4.民事诉讼法典。
从本质上说,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着差异,但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它们之间,特别在一般程序上亦有很多共同之处。因此,在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或规定比较原则的地方,如有关期间、送达、合议、回避等方面的规定,行政诉讼均可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的相应规定。由此,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范也是行政诉讼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5.单行法律、法规。
我国大量的单行行政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的规定,起诉期限的规定等内容,这些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当然也是行政诉讼法的表现形式。
6.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达成的各种形式的协议,凡是涉及行政权的国际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均是我国进行涉外行政诉讼时应当遵循的准则。
7.法律解释。
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我国诉讼法及与行政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所作的正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也是行政诉讼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三)行政诉讼法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生效、适用的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四个方面。
1.对人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即解决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都适用《行政诉讼法》。
2.对事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处理解决哪些类型的行政争议案件。行政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实际上就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凡是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案件,都适用行政诉讼法来审理解决。
3.时间效力。
行政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包括行政诉讼法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自实施之日(1990年10月1日)起生效,一般不溯及既往,即对行政诉讼法生效之前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不适用。
4.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即解决在哪些地方生效的问题。
根据主权原则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于我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但是,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我国在香港、澳门建立特别行政区,按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绝大部分全国性的法律,包括行政诉讼法在内,在特别行政区内不适用。另外,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也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项目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其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类: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共有原则
行政诉讼作为法院主持下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其与民事、刑事诉讼制度具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原、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完全对应。
(四)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五)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诸方面,进行辩论。
(六)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
行政诉讼采用合议制,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的。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原则不存在民事诉讼有独任审判的例外。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坚持回避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原则适用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诉讼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七)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为了保障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在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强调这一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特有原则
同时,行政诉讼具有与其他两大诉讼制度不同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考虑到我国的政治体制和人民法院的地位,《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该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起诉对象,而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起诉对象。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即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虽然合法但不合理(即不适当),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行政诉讼法》考虑到法院的性质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在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
(二)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当事人即使提起了行政诉讼,仍要按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有权通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诉讼法》同时也考虑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否则将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故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确认事实、予以证明的义务。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指控的一方即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承担。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就是通常理解的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列举了原告负举证责任的四种情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应该表述为:被告负举证责任是原则、原告负举证责任是例外,或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
(四)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既不能把调解作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也不能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之所以不适用调解原则,其根本原因在于,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其行使法定职权的表现,即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行为,行政机关只能作出这种性质和这种程度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作出其他性质、种类和程度的具体行政行为。换言之,对于这一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不得放弃或者让步,否则构成失职。
(五)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查后,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但是,司法变更权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既要考虑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要兼顾行政权的独立性以及行政权运行的效率性。这是由法定的权力分立以及权力相互制约的关系所决定的。因此,《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综合实务训练
【实训案例一】
基本案情
某行政机关干部张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行政处分。张某不服,认为处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处分。
问题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
解题思路
依照起诉的条件解答。
【实训案例二】
基本案情
某商场发生火灾,损失严重,公安机关经初步侦查,刘某被确定为嫌疑犯,并且有证人黄某看见刘某纵火过程,因此,公安机关对刘某予以拘留。经调查,黄某作了伪证,火灾并非刘某造成,于是公安机关将刘某释放。刘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公安机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要求逮捕黄某。
问题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解题思路
依照受理的条件解答。
【综合知识竞答】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主要审查对象是()。
A.行政处理行为B.行政决定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抽象行政行为多
2.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行政争议,是()之间发生的法律争议。
A.行政机关B.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C.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D.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3.在下列几种行为中,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行政处罚B.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C.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D.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的是()。
A.行政机关B.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C.律师D.证人
二、多项选择题
1.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制度包括()。
A.合议制度B.回避制度C.公开审判制度D.两审终审制度
2.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下列()案件除外。
A.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B.涉及个人隐私的C.涉及国家秘密的D.法律另有规定的
3.下列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A.公务员甲不服所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记过处分B.甲对某市政府就其与乙之间土地使用权归属的裁决不服C.甲不服某公安机关认为其有犯罪嫌疑而进行刑事拘留D.甲不服某海关以走私嫌疑为由将其扣留24小时
4.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
A.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B.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C.不适用调解原则D.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学习目标】
1.掌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掌握哪些纠纷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掌握管辖制度的规定。
【案例导入】
某化工厂坐落在某县甲村。由于化工厂长期排放含有硫酸的废水,致使甲村的水稻枯死,鱼塘中的鱼大部分死亡,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县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化工厂处以5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治理排水问题,赔偿甲村7万元的经济损失。化工厂不服,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将罚款变更为3万,维持了其他决定。化工厂不服,向市环保局所在地的城区法院起诉,城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启发提问】
法院应否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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