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者说:王小波、李银河双人集-世纪末的家庭与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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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临近20世纪末之时,人们发现家庭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一幅多元的、散漫的状态。《读者文摘》为一本新杂志《家庭》所做的广告对这一态势做出有趣的概括:今天的家庭是一父一母和2.4个孩子;一对夫妇和三个孩子——他的,她的和他们的;26岁的秘书和她收养的儿子;一对夫妇拥有一切,但却没有结婚证书;一个离了婚的女性带着她的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女儿;一对退休的夫妻和他们的孙子。

    婚姻状况及其变化与女性的生存状况息息相关。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家庭婚姻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最明显的一个变化是单亲家庭急剧增加,1983年时已多达680万户,其中90%。是由妇女养家的,这些家庭有459生活在贫困线下。另一变化是独身者一直保持上升趋势。独身包括未婚独身、离婚独身和丧偶独身三种情况。独身者在美国、瑞典、德国所占比例在20%以上,在法国、前苏联、挪威也接近20%。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中国现有2.67亿个家庭,每年约有1000万对新婚夫妇组成新家庭。据1990年人口普查结果,家庭户平均每户人数为3.96人。家庭结构中,单身家庭占5%;只有一对夫妇的家庭占6%;两代人家庭占66%;三代人家庭占17%;其他形式的家庭占6%。

    在中国,过去一般的家庭都是男人当家作主,但是在妇女成为家庭收入的近一半来源之后,这种情况显然有了改变。据统计,中国妇女的收入占家庭总收人的比例已由20世纪50年代的20%提髙到40%,有的农村专业户家庭,妇女收入的比例高达60%至70%。由夫妻共同决定家庭重大事务的家庭占58.1%城镇为68.2%,农村为55.9%;在决定日常家庭经济支配上,城镇以女性为主比以男性为主高出10.4个百分点,但农村以女性为主比以男性为主低18.4个百分点。

    在过去,中国妇女没有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家庭财产只能由男性占有和继承,寡妇再嫁不得带走财产,出嫁的女儿也不能继承父母遗产。现在,在绝大多数家庭中,夫妻同是家庭财产的所有者,平等地支配和使用家庭财产。夫妻相互继承遗产和子女平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得到了法律条文的保障。1949年前,女性出嫁前大多没有正式名字,出嫁后随夫姓,子女随父姓。现在夫妻有了平等的姓名权,子女随父姓的习俗在城市有改变,随母姓的现象已为数不少。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男女有权自由选择配偶,离婚及父母在子女事务上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该法明确宣布: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旧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的婚姻制度。1949年前,95%以上的婚姻是包办买卖婚姻;在1950年的《婚姻法》颁布以后,包办婚姻受到了重点打击。据近期统计,在中国人的婚姻当中,由男女双方自己决定或与父母共同商定的婚姻占74%,40岁以下的已婚妇女自主婚姻率为80%。妇女离婚和再婚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提高使得中国的家庭关系变得更加平等、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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