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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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环境保护法制的历史与发展是怎样的?

    【宣讲要点】

    环境问题,是人类经济社会活动的产物,并随着经济社会活动而发展和变化。不过,在20世纪70年代环境问题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之后,世界各国才逐渐把环境管理上升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加强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治建设。

    1978年《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问题作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作了进一步完善,其中,第26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1979年9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原则通过《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这是《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公布实施以来所进行的第一次修改。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作了规定,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理念、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生态补偿、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排污许可、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修改。这就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必将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美丽中国建设。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具体来说,这体现在:(1)它全面调整我国的环境社会关系;(2)它所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涉及环境保护的整个领域;(3)它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其他单行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了依据,为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我国还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通过,1996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1995年修订,2000年再次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通过,2004年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通过),《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通过),以及《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通过),等。此外,《民法通则》对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特别是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也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刑法》专门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作了规定。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也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国务院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于2009年8月12日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比如,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典型案例】

    在国际上,先后发生了环境公害事件,有所谓旧“八大公害事件”和新“八大公害事件”之分。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相继爆发了环境污染事件。其中,以“八大公害事件”最有名、影响也最大。这就是所谓的旧“八大公害事件”。具体来说,就是:1930年比利时发生的马斯河谷烟雾事件,1943年美国发生的洛杉矶烟雾事件,1948年美国发生的多诺拉事件,1952年英国发生的伦敦烟雾事件,1953-1968年日本发生的水俣病事件,1955-1961年日本发生的四日市哮喘病事件,1963年日本发生的爱知县米糠油事件,1955-1968年日本发生的富山痛痛病事件。

    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全球性的环境危机出现了,发生了“新八大公害事件”。具体情况是: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全球大气污染和非洲大灾荒等。

    2010年5月5日,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甚至有评论认为,“这可能成为和平时期(全球)最严重的漏油灾难”。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全球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严重威胁社会经济发展的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有7个方面:“三废”物质污染、噪音污染、水资源污染、土地沙漠化、温室效应、大气臭氧层破坏、核污染。

    【专家评析】

    国际上的新旧“公害事件”,都是因环境污染在很短时期内就导致成千上万人发病甚至不少人死亡的事件。这些事件爆发后,就震惊了世界。人们开始反思以往工业文明的发展成就与模式,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各有关国家开始加强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措施。

    特别是,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饱受酸雨之苦的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第一次世界性的人类环境会议,共有113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会议。我国在周恩来总理的直接关怀下派出政府代表团参加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每年的6月5日,被确定为“世界环境日”。可以说,这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警戒和促进作用。

    以1971年北京西郊污染调查、官厅水库水质保护为契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始有了很大发展。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明确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的综合性规定。多年来,我国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大概有30部左右,行政法规有90部左右,还有大量的环保标准。

    与此同时,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比如,其中就包括制定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取得了一些效果,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2013年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爆发的雾霾天气,不仅范围大,而且持续时间长。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可以说,我们应当认真反思以往工业文明的发展模式,这是我们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时不我待!

    【法条指引】

    (一)宪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二)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2.如何理解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法律原则?

    【宣讲要点】

    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法律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从世界范围来看,环境问题往往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也可以说,环境问题就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与经济活动、人口等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关系密切。一方面,人口数量的增加尤其是人口的急剧增长,必然导致对自然资源需求的相应增加,进而影响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另一方面,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与发展,人们的要求也会相应提高,必然导致对科技教育的更高要求,必然导致对环境资源更多地索取。

    关于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国际上曾经有两种明显不同的观点。一种主张是,先发展经济、再治理环境。另一种主张是,零增长论,即停止发展。这两种观点是截然对立的,在实践中也是很难行得通的。

    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既是国际上的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国家的重大发展战略之一。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国家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制定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政策,并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工作中的一个主题和一根主线。特别是在当前,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另一方面,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雾霾天气、饮水安全、土壤重金属污染,等等。实施了25年的《环境保护法》,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已不符合新的发展理念、条文规定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比较欠缺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战略被确定下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把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具体化,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转变发展方式,建设美丽中国,已经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也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正是在这一大的背景下,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4条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在此之前,国家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首次提出:“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次修订《环境保护法》,把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从法律上确立下来。这既是对以往国际国内有关环境保护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是对以往“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一规定的进一步升华。为此,《环境保护法》第4条还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将发挥积极作用。

    【典型案例】

    1995年太湖水开始出现问题后,就已着手进行集中的污水治理,尽管先后投资超过百亿元,但是治理的速度却远远没有赶上污染的速度。在太湖的湖湾区开始暴发一种独有的污染现象,叫“湖泛”,就是在低水位、高温少雨的晴好天气之际,在湖湾底泥沉积较厚的浅水区,因太阳照射引起水温升高,底泥发酵释放出甲烷、硫化氢等气体,水质变劣产生臭味。同时,还频频暴发蓝藻,更有甚者,即使在春末冬初生存条件比较差的时候,蓝藻也疯狂生长。由此,给当地人们的生产生活都带来的严重影响。

    2007年5月29日早晨,家住江苏无锡市的居民张小山打开水龙头准备洗脸,却发现自来水管流出的水发出极其难闻的恶臭。实际上,这就是由蓝藻暴发所引起的供水危机,无锡市大部分生产生活用水供应中断。这就是令人震惊的“太湖蓝藻事件”。

    【专家评析】

    众所周知,无锡所在的苏南地区是我国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也一度成为了经济发展的榜样。然而,蓝藻的暴发,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和激烈讨论。当时,有人认为蓝藻暴发只是局部的、暂时的,应付一下就过去了;有人则从“蓝藻事件”对传统发展方式进行了深刻反思。江苏省就认识到:“问题在水里,根子在岸上,蓝藻暴发正是以往粗放发展造成的恶果。”表面上,经济发展了,GDP也上去了,似乎一派繁荣景象,但是,“老百姓喝不上干净的水”这一最起码的要求都达不到,这样的经济发展一定出了问题,一定长久不了。这恐怕也是一个常识。

    太湖蓝藻事件之后,沿湖各地把坏事变好事,为生态文明“补课”,强调全面小康必过“生态关”,用环境压力倒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用太湖蓝藻事件唤醒全民环保意识,特别是在受蓝藻影响最大的无锡市,污染环境者已面临着“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压力。其中,实施“河长”制,效果不错。据介绍,“河长”,成了无锡市各级干部的新“官衔”。全市所有党政一把手,分别担任了64条河流的“河长”。“河长”主要职责是督办河流水质的改善工作。“太湖吃一堑,发展长一智。”江苏省社科院经济所所长葛守昆评论说,只要记住太湖蓝藻事件的深刻教训,自觉认识和把握生态建设规律,植入绿色GDP、挤出污染GDP,太湖流域、江苏省乃至全中国必将形成产业优化和环境优化的良性循环。苏南传统发展方式必须从根本上加以转变。

    的确,国内外的实践都已充分证明,过分追求GDP增速的粗放发展方式,必然导致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的破坏,是一种短视,是不可行的。只重经济的发展也是不可行的,发展经济,不仅要注重速度和数量,更要注重效益和质量,必须同时注重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只有把发展经济、社会和保护环境三者统筹协调起来,才是真正健康的、可持续的。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3.如何理解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法律原则?

    【宣讲要点】

    不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在一定程度上有过只重经济发展、不重甚至忽视环境保护的问题。环顾世界,我们可以看到,有的地方经济发展了,但是环境污染了、生态环境破坏了;有的地方却更为“悲摧”:经济没有发展起来,环境却污染了,生态也破坏了。即便经济发展了,环境污染了、生态破坏了,治理起来、修复起来的难度也是异常的大,有的污染能治理,有的生态遭破坏后能修复,然而,有的却既不能治理也不能修复。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实践证明,环境问题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忽视自然规律的结果,“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本身就是一条弯路,注定了这条路子是走不通,西方发达国家走过却没有走通,已经改弦易辙了,不走这条老路了;许多发展中国家也走过或者还在走这条老路,至少已经部分证明,这条路子还是走不通的,有一点可以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事实将证明,这条路子一定是走不通的。

    正是在深刻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国家提出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就是说,国家对环境问题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具体地说,就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在开发和建设活动中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同时,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实施严格治理,既预防又治理,综合施治。《水污染防治法》第3条明确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当前我国发展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刻,发展的需求和环保的矛盾更加突出。如何应对?在总结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上述原则作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其中,第5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首次明确了“保护优先”的原则。实际上,在环境保护的理念上,我国也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由上世纪70年代的“末端治理”,到80年代的“防治结合”,到90年代的“过程控制”,再到现在的“保护优先”,可以说,在一步步升华。

    为贯彻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这一法律原则,法律作了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创新,比如,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在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又比如,要求重点区域、流域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再如,对重点敏感生态地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等等。

    同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中还分别规定了以下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换句话说,这几项法律制度也是“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这一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典型案例】

    20世纪80年代初,最具中国特色的“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在中国大地蓬勃发展起来,特别是在我国东部地区,在江苏省张家港,也和其他地区一样,急于改变贫困面貌,“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一派繁忙景象。然而,期望的富裕并未如期而至,同时,盲目无序发展的后果确是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此,张家港市环保局负责人后来曾回忆道:“腰包鼓了,‘三废’也多了,尤其是小电镀、小印染、小化工企业遍地开花,环保欠账积累较深,遗留问题也多。”污染也引起了当地群众的不满,有群众不断上访。

    特别是,1987年7月7日,因工业焦油泄漏造成自来水取水口污染,导致市区饮食业和数万群众的早餐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使上千名高考生只能空腹走进考场。这深深刺痛了许多人的神经,也震惊了整个张家港!

    究竟要怎么发展?当时,张家港有一些人认为,只要经济发展了,有钱可赚,地方财力能够增强,百姓能够得到实惠,环境受点破坏也是必须付出的代价。如果在各地都抢着上项目搞发展的时候,说要搞环境保护有点儿不合时宜,会错失许多发展机会,必然会落后于其他地方。

    面对这种观点,张家港市委分析后认为,张家港紧靠长江,环境容量很小,“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会使未来张家港的发展寸步难行,因此,必须凭借后发优势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新路子。1992年,张家港提出了“团结拼搏、负重奋进、自加压力、敢于争先”的“张家港精神”,以“工业超常熟,外贸超吴江,城建超昆山,各项工作争第一”的目标,拉开了快速发展的序幕。同时,张家港市每次开会必讲环保,提出并践行“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理念和口号。为此,狠抓调结构,淘汰落后产能,下大力气整治环境,成效显著。

    【专家评析】

    “先污染、后治理”,这条弯路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都走过的。正是在深刻总结过往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这些发达国家日益注重发展中对环境和生态的治理与保护。也正是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我国提出并实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理念和原则。这既体现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之中,也体现在环境与生态的治理和保护工作中。

    1993年,张家港市在全国率先提出“三个一”原则,即(1)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部门和各乡镇在下达经济目标时与企业直接签订环保目标,指责清洗,严格考核;(2)对新改扩建项目,明确环保部门依法行使“第一审批权”;(3)精神文明建设、评优创先中,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

    这一“环保优先”的理念和发展模式,不仅使得张家港的经济有了大发展,从1992年至1995年间,GDP从63亿元上升至191亿元,财政收入从2.77亿元上升至7.37亿元,而且使得该市的环保工作得到了国家的肯定,1996年7月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张家港市被授予全国第一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这在全国树立榜样,“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也逐渐成为了各地争抢的“金字招牌”。

    这也说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如果一开始就注重预防为主、统筹兼顾,环境问题是可以防止的,即使出现一些环境问题,也不会很严重,一定会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依靠环境自身的净化能力或自我修复能力就可以在很短时期内恢复,或者经过一定的治理或修复,就可以使环境和生态保持比较好的状态。总之,环境保护必须实行预防为主、统筹兼顾的原则。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二)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城乡规划法

    第十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七条规划区范围和规划区内的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如何理解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法律原则?

    【宣讲要点】

    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法律原则,就是各级政府发动和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管理,并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检举和控告。这项法律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具体体现,也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必要保证。环境质量的高低、好坏,不仅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环境质量究竟怎么样,广大群众的感受最直接。所以,只有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才能搞好环境和生态保护工作。

    随着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加剧,环境问题也日益成为当代中国最大的民生问题。解决好这一问题,直接关系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幸福生活,直接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宁,直接关系国家治理能力。可谓意义重大!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人人参与环保”的理念,对公众参与环保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可以说,这是《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适应公众参与的现实需要,在“总则”中对依靠群众保护环境问题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第五章还专门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了规定,特别是在其中对所谓的“公益诉讼”问题作了规定。

    具体来说,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法律原则的主要内容有:(1)明确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5条中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第14条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2)明确了个人以及公众的义务。第6条还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还明确公民应当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增加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3)增加了公民守法的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4)增加了环境日的规定。把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12条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5)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11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6)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权利。第56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7)公众有举报的权利。第57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有类似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也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还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典型案例】

    江苏省泰州唐仁针棉织品公司周围的居民对该公司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异味等污染举报不断,市环保局以及市政府领导曾多次到现场调查处理,该公司也多次进行了整改,但是,经过了10多年,却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终于,2006年5月19日,启动了该公司扰民一案的新的处理程序,实行听证会。这是江苏泰州市首开环保信访听证处理“先河”。

    首先由来自江洲社区的金万中投诉人代表部分居民,陈述自1991年搬进该社区后所遭受污染受害的情况,并当场出示了唐仁公司污染扰民状况和居民遭受污染之苦的大量照片,以及2006年5月9日早晨居民提取的唐仁公司偷排污水的水样。

    接着,被投诉人泰州唐仁公司法人代表和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分别就企业治理污染源和加强企业环保工作进行了答辩。来自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调查处理人,分别举证了对泰州唐仁公司现场执法、责令限期整改和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状况。

    随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还当场进行了激辩。最后,在主持人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泰州唐仁公司同意将生产车间搬迁出居民区,以彻底解决污染扰民问题。

    (参见张忠:《泰州“5·19听证”开环保信访先河》,载《江南时报》2006年5月26日。)

    【专家评析】

    泰州市在全国举行了首例环保信访听证处理会,让投诉居民代表、被投诉企业法人代表、环保现场执法人员,面对面坐在一起,寻求解决企业污染扰民问题。这一方式开创了我国以听证处理方式解决环保信访问题的“先河”。正如参加这次听证处理会的中纪委监察部派驻国家环保总局监察局副局长谷茂宽所说,这种方式使整个听证和处理过程公开、透明,并给予投诉信访人和扰民的排污单位充分的质询、辩论、协商、评议机会,有利于及时沟通、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从而寻求一个最佳解决环保信访的路径。从而,这就改变了过去处理环保信访案件时,都由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取证、调查、处理,而投诉信访人不能参与其中,不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现象。

    江苏泰州市为了破解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保困局,在全国首开环保信访听证先河,自2006年5月确立这一制度后,化解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方面的难题。这一方式开创了国内依靠公众参与、以听证方式解决环保信访问题的新形式,受到了国家环保总局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逐步推广。2006年10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纪检监察、环境监察和信访干部学习泰州市开展环境信访听证处理试点工作经验,掌握信访听证的知识,了解基本含义、内容、任务。

    实际上,这只是公众参与环保的一种方式。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峻,公众参与环保的重要性正得到越来越深刻的认识、认同。环境问题不仅是生态问题和民生问题,也是经济问题。只靠环保部门的末端防治修复,难以取得持久良效。目前,环保部门的“尴尬”,不仅是长期粗放式发展模式的尴尬,也是有关制度的尴尬。因此,既需要调整产业结构,实现整个产业的转型升级,建立起与当地环境容量、资源禀赋相适应的产业结构,也需要政府各部门形成合力,企业、公众共同努力,推动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良性循环。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治理环境污染,没有行政部门的严格执法和积极作为是不行的或者说效果是不好的,但是,同样重要的是,仅仅通过政府部门动用行政资源自上而下的手段也是不够的,必须充分发挥公众的作用,因为,既然任何环保问题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公众的利益,公众就必然会出于对利益的关注而主动投身到环保活动中来。实际上,在环境治理和保护过程中,公众参与,既是一种主动的力量,也是一种可持续的力量。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真正承担起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公众也不能缺席,必须积极参与其中。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问题有了更为明确、详细的规定。社会各界都应当认真遵守法律规定,切实发挥公众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三)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5.如何理解实行科学保护环境的原则?

    【宣讲要点】

    保护和改善环境,这本身是一个科技含量很高的事业。换句话说,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首先就必须尊重生态规律,实行科学合理的开发与利用;同时,对环境的保护、对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也必须尊重规律,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实现环境保护的科学化。这是坚持和实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和必然要求。

    实际上,通过环境科学研究试验,并经过实践检验应用,证明是有效的措施,才被广泛用于环境保护工作中。这些措施包括:土地复垦、种草植树、物种保护、清洁生产、污染物总量控制等,以及环境保护标准。而这些措施首先是环境保护科技成果,通过实践检验和广泛应用之后,逐步成为技术规范,进而成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规范,进一步推广和应用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提高环境保护本身的水平和质量。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就是说,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主要是两个方面:(1)国家支持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环境保护法》第15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39条中还规定: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2)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环境保护产业,是开发和应用环境科学技术研究的有效载体。各级政府都要认真履行职责,从财政、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21条进一步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2011年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加强科技支撑”。具体内容包括:(1)提升环境科技基础研究和应用能力。夯实环境基准、标准制订的科学基础,完善环境调查评估、监测预警、风险防范等环境管理技术体系。(2)推进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野外观测研究站等建设。(3)组织实施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大力研发污染控制、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4)研发氮氧化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等控制技术和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技术。(5)大力推动脱硫脱硝一体化、除磷脱氮一体化以及脱除重金属等综合控制技术研发。

    【典型案例】

    我国将积极引导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在海岛开发保护中应用。

    这是2013年9月在浙江舟山召开的第十八次全国海岛联席会议上,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张宏声宣布的。

    近年来,为解决海岛地区基础设施落后、自然资源匮乏以及生态环境退化等问题,我国相继启动了海岛生态修复、海岛生态实验基地建设等行动,引导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在海岛开发保护中应用。海岛生态文明建设要发挥好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两个方面的作用。今后在海岛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中,要加强政府引导,通过政策、资金等手段引导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加快在海岛地区推广应用。企业要加强科技创新,提升产品技术水平,切实开发研制适用于海岛的节能技术产品。

    (参见余建斌:《新能源新技术应用海岛开发保护》,载《人民日报》2013年9月27日,第20版。)

    【专家评析】

    环境及其保护本身是一门科学。因此,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必须下大力研究环境规律、生态规律,只有尊重规律,按规律办事,才能有效保护环境,才能有效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才能有效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这已为国内外的实践所证明。

    一方面,要加强环境科学的基础研究。只有真正搞清楚环境、生态的原理,才能为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打下基础。另一方面,要研究开发环境保护的技术,将环境保护的原理转化为技术,进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是开发和应用环境科学技术研究的有效载体。要切实强化先进技术示范与推广。在我国,环境保护产业,还是一个新兴产业,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有很大发展空间。各级政府要贯彻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为契机,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大对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力度,为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提供必要支持。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二)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6.政府如何承担起对环境质量的责任?

    【宣讲要点】

    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和发展,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保护和改善环境,不仅要依靠和发挥市场的作用,更要发挥好政府的作用。实际上,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各级政府承担着大量的责任,不仅要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且要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说,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环境保护规划。(2)制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5)预警与应急并重,最大限度防止污染。(6)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7)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8)统筹规划、一体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与城市建设改造。(9)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的核心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排污。(10)进一步强化执法手段,赋予监管部门查封和扣押权力。(11)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典型案例】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既要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性,又要加强组织领导和评估考核。这是国务院2011年12月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明确要求。

    关于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性,《规划》提出:(1)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激励措施,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2)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评价体系,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3)完善中央环境保护投入管理机制,带动地方人民政府加大投入力度。(4)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鼓励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等创建活动。

    关于加强组织领导和评估考核,《规划》提出:(1)地方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把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2)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完善体制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推进规划实施。(3)要在2013年年底和2015年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专家评析】

    在现代社会,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这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由于环境的公益性质,切实保护好环境,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必然要求。可以说,切实保护好环境,既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需要,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需要。政府依法切实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这既是把环境保护工作真正纳入法治轨道的必然要求,也是《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所明确的法定职责。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实际上,这可以说是对环保部门的扩权,或者更准确的表述就是“环保领域的扩权”。主要是:(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都应当依照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的公共监测预警预案;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应当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环境公共污染危险的减缓。(2)在扩大相关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的同时,也相应加大了他们的法律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这是权责统一的理念的内在要求。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的连带责任,如果这些专业性机构弄虚作假,也将与其他的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中,赋予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更大的权限,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真正提高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平。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7.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宣讲要点】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有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和职责的划分。换句话说,它就是从法律上和制度上规定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等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范围、职责权限以及相互关系。

    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1973年我国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决定(试行草案)》中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精干的环境保护机构,给它们以监督、检查的职权。据此,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并下设一个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197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机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机构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等设立环境保护机构。1982年12月29日,国务院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将其职责划入新建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并在该部下设环境保护局。

    1988年,国务院将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的环境保护局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关,同时仍作为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称为“国家环境保护局”(副部级),具有相对独立性。1989年12月29日,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1998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同时,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渔业法》分别增设了两个环境保护部门,即“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这可以分别从纵向和横向上来理解。(1)从纵向上来说,在中央,国务院设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现在的环境保护部);在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从横向来说,既设有专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又赋予其他相关部门以环境保护职责,比如,海洋、公安、交通等部门也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法》第10条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作了规定:(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主要有:(1)环境保护部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地方环保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3)其他监督管理机构,包括: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包括航政机关、铁道管理、民航管理等)。(4)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这些部门主要负责有关自然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典型案例】

    针对环保监管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的问题,有的地方开展了试点,推行环保系统垂直管理。比如,陕西省自2002年8月起,对市以下环保行政管理系统开始实行垂直管理;沈阳市环保系统9区4个开发区环保管理分局自2008年实现了垂直管理。

    环保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在客观上,上级环保部门将管事与管人统一起来了,形成了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监管统一的环保行政管理运行机制。这有利于环保部门实行“一竿子插到底”的监管,增强了环保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专家评析】

    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从上世纪70年代初成立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到现在设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都充分印证了这一点。

    通过不断的改革,完善了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理顺了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和分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各自的监督管理权限和职责,体现了统一监督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际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本身,就充分说明我国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日益重视。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国家层面,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职能分散交叉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权力下放不够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同时存在;在基层,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与所担负的责任不够匹配。因此,在新的形势下,一方面,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改革生态环境保护体制;另一方面,政府尤其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工作做到位、做到家,切实提高工作效能,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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