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围绕淫秽色情品的论争史在西方,围绕着淫秽色情品与检查制度的争论有很长的历史。维多利亚时代的净化社会和愚民运动,是从女王明令禁止出版淫秽书籍开始的,一开始还只是没收或销毁色情书,后来殃及许多著名的经典著作,就连莎士比亚、密尔顿、但丁的著作都受到审查,甚至连圣经中与性有关的章节也遭到删节。在17世纪的英国,没有宗教主题的淫秽色情品是不被禁止的;当18世纪反淫秽法通过以后,没有宗教成分的色情品也要受到审查了。在1868年,由英国法官希克林等做出的一项裁决中,曾为淫秽色情品下过一个定义,即要看被指控为淫秽的东西是否有意去毒害和腐蚀那些心里准备接受这种不道德影响的人,或是否有意让这类出版物落入他们手中。美国也立法禁止淫秽色情品的进口。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海关曾禁止巴尔扎克和伏尔泰等人的作品进口。后来美国最高法院对希克林定义提出质疑,并根据《尤利西斯》一书出版案,提出了一个淫秽色情品的新定义:用当代社会的标准衡量,如果这个材料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它的主题是唤起一般人对淫欲的兴趣,而且完全没有任何社会意义。换言之,美国最高法院判定是否淫秽的标准有三个:首先,制约整个作品的主题必须是淫秽的;第二,它必须是冒犯了社会共同的准则的;第三,它必须被判定为完全没有社会价值。(拉里亚等,第157页)1959年,美国最高法院根据这一定义,驳回了纽约州禁演影片《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要求,批准放映这部影片,理由是:禁止“意识形态上或主题上的淫秽”是不符合宪法的。随后,在1964年围绕法国影片《情侣们》的上映,和1966年围绕《范尼•希尔》一书的出版,最高法院又一再修正了关于淫秽色情的定义。由于这个定义实在难下,最高法院将解释权下放的州法院,有些州法院又将其下放到地方法院,允许其根据各自的标准下定义。由此可见,注重法制的国家与不重法制的国家相比,办起事来要复杂困难得多。1970年,美国国会任命了一个全国专门委员会调查淫秽色情品问题,他们提出的报告令议员们大吃一惊。该报告发现,接触淫秽色情品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大体上都没有什么明显的损害。淫秽色情出版物与性犯罪、性过失没有必然联系。一个雄辩的事实是:没有一个社会因淫秽色情品泛滥而导致犯罪率升高;也没有一个政府因淫秽色情品的泛滥而垮台。
对此的解释可以追溯到金西调查。金西调查早已发现,性幻想在社会地位低下和少受教育的男性的性行为中,仅占很小的份量;由于多数性犯罪者没有受过很好的教育,所以缺少性幻想;而对淫秽色情品的强烈反应是与幻想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淫秽色情品不是他们性犯罪中的直接因素。鉴于85%的成年男子和70%的成年女子曾或多或少地接触过淫秽色情品,而且无论法律如何禁止,大多数美国成人还是会接触到这些出版物,不如减少控制,放宽政策。这个专门委员会的最终建议是:取消各种对成年人接触使用淫秽色情品的限制和禁令;废除所有适用于成年人的反淫秽色情的法律。(转引自拉里尔等,第165-166页)在淫秽色情品问题上最广为人知的是“丹麦试验”。丹麦在1967年和1969年分两步放开了淫秽色情文学和视觉产品的市场。丹麦试验的两个主要结果是:第一,合法化以后,淫秽色情品的制售经过一个短暂的高潮之后急剧下降,大多数公民对淫秽色情品产生了厌恶感。一项对大量观看淫秽色情品的后果的研究表明:被试者的性行为并未发生变化,虽然最初他们对性想得多些,但不久他们的性幻想又降到了观看前的水平。试验表明,观看淫秽色情品产生了一种稳定地降低对淫秽色情品的兴趣的效果,不断接触此类材料的结果使人感到餍足和无聊。他们的欲望完全满足了,发腻了。第二,犯罪率下降。1967年的犯罪率比上年下降了25%;1968年又下降了10%;到1969年淫秽色情品彻底解禁后,犯罪率下降了31%。其中猥亵儿童罪下降了80%;露阴癖的犯罪率和报案率下降;观淫癖只剩下很小的比例;暴力侮辱女性的犯罪(包括强奸和猥亵)也大幅度下降了。(盖格农,第321页)在淫秽色情品合法化后的10年中,任何种类的性犯罪均无增长。在英国、荷兰、西德和瑞典等国家,放宽控制淫秽色情品、同性恋和流产的法律努力获得了成功。从60年代到70年代,大多数西方国家都经历了从法律上的道德主义到更自由的法律制度的转变。目前,在淫秽色情品问题上有三种基本理论:第一种是模仿论,即人们会模仿在淫秽色情品中看到的行为;第二种是宣泄论,即观看淫秽色情品会使郁积的性欲得到宣泄,这一宣泄会降低性冲动,使一些男人的反社会行为减少。据统计,西方的性犯罪率到60年代一直保持相对稳定,但到了60年代下降得相当快,而这正是许多西方国家对淫秽色情品放宽政策的年代;第三种理论是无关论,认为淫秽色情品并不会产生刺激或降低性行为的效果。2、反淫秽品派女性主义在淫秽色情出版物问题上,女性主义各理论流派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辩论与极不相同的立场。围绕这一问题上的论争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的女性运动中占据了非常显著的地位。女性运动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不是从道德角度出发的,而是从性别主义和仇女主义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的。
在英国,女性主义者在禁止淫秽色情品问题上分成了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激进女性主义者总的来说是反对淫秽色情品的,主张应当禁止淫秽色情品的生产和消费;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则与此针锋相对,她们认为,检查制度的危险性超过了淫秽色情品的危险性。前者对后者的反驳是:检查制度并不是仅仅在淫秽色情品问题上存在,检查制度总是存在的,它无时无刻不在检查着各种出版物,检查和禁止淫秽色情品并不会对检查制度起到过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两种立场出于不同的原则,强调不同的方面:反对禁止淫秽色情品的人们更强调言论自由的原则;而主张禁止淫秽色情品的人则认为,淫秽色情品的制售是对女性暴力的合法化。因此又有人将女性主义在淫秽色情品上的两种立场概括为反淫秽色情(anti-pornography)立场和反检查制度(anti-censorship)立场。也有人把女性主义者在淫秽色情品上的态度按国家区分:在英国和澳大利亚,主张采取禁止和反对淫秽色情品的观点占上风;而在美国,更多的女性主义者为言论自由辩护,警惕检查制度的危险。在美国,国会和法庭上展开了如何对待淫秽色情出版物的辩论,人们分为赞成和反对制裁淫秽出版物的两派,反对制裁淫秽出版物的一派要求对方解释其立场的政治、法律与哲学依据。在女性主义当中,围绕着淫秽品的论争已经变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这场论争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一直没有停止过。反对淫秽品一派有美国的德沃金(Dworkin),麦金农(Mac Kinnon);英国的罗塞尔(Russell),艾森(Itzen)。在70年代,对淫秽色情品持反对立场这一派的女性主义组织曾动员消费者抵制淫秽出版物,在制裁淫秽出版物方面十分活跃。她们的主要观点是,在色情淫秽品的制作与消费过程中,女性成为男性所消费的“商品”,她们是被统治、被利用、被羞辱的。反对淫秽色情品的女性主义者认为,淫秽(obscenity)只是一个道德概念,而淫秽品(pornography)却是一个政治实践,是一种同时涉及有权者与无权者的政治实践。但是,即使在这一派内部,关于淫秽色情品问题究竟有多么重要以及它对于女性的受压迫是因还是果,还是有着不少的争论。有些人认为,淫秽色情品是男人针对女人的暴力行为的直接原因,但不少人认为这种观点说服力不够强;大多数人赞同这样的观点,即淫秽色情品的制售是影响男人对女人态度的间接原因。
持这一立场的女性主义者非常强调有暴力内容的淫秽品,因此,在pornography一词之外,她们又创造出gorenography一词,专指有暴力内容的淫秽品;还有人认为,不管淫秽品中是否有暴力内容,它本身就是针对女性的一种暴力。另一方面,她们也提请公众警惕那些不包含淫秽内容的纯暴力内容。她们提出,美国的电影定级制度忽略了针对女性的非性暴力内容。有不少暴力内容由于没有被定为淫秽而得以大行其道。这一派女性主义者指出,淫秽品在美国有100亿美元的产值,而且已经成了一种得到公众的认可、尊重和职业威望的产业。1989年,美国人每个月购买900万册《花花公子》《阁楼》《妓女》,全年租淫秽色情录象带4亿部,在1991-1993年间,成人录象带的批发和零售在一般录象带商店增加了75%。(Chancer, 64)她们特别关注一种被称为“杀戮”(snaff)的电影,据说是将杀戮一个女人的真实过程全程拍摄下来。这种电影遭到激烈攻击。主张禁止淫秽色情出版物的女性主义者讨论了淫秽出版物对女性的影响,研究了大众传媒中的性暴力及其对针对女性的暴力的间接影响。她们的研究设立了一个因果模式,认为文化因素与个人变量的交互作用会导致反社会行为。她们认为,在传媒中,广告商们总是要有意无意地把受虐女性描绘为自愿受虐。有人用12幅印刷广告和一项电视广告为例,做了一次电话访谈式调查。调查表明,广告商完全意识到了广告中对女性暴力的含义,但认为这样做不过是出于幽默感;不少女性也认为,传媒中包含的侮辱女性的性质不是什么严重的问题。她们认为这说明,女性在社会教化过程中已经对视自身为受害者习以为常。在1986年,反对生产和出售淫秽出版物的运动使两个极端不同的群体搞在了一起,他们就是激进女性主义和福音派教会。但是,这两群人攻击淫秽出版物的原因和策略却有着显著的不同。激进女性主义认为,淫秽出版物是男人系统压制女人的作法,它暗示女性在内心深处暗自从性虐待中得到享受。他们寻找证据以证明淫秽出版物与针对女性的暴力之间有因果关系,他们支持反淫秽出版物的立法,理由是淫秽出版物侵犯女性的公民权,但是他们争取立法的努力以失败告终。福音派教会比起女性主义者在影响立法机构方面更为成功。他们也从实证研究中寻找证据,证明淫秽出版物伤害了家庭。他们成功地促使立法机构对淫秽出版物实行检查制度,把《花花公子》一类杂志从公众能方便得到的书店和图书馆清除出去。在英国,由劭特(Clare Short)和理查德森(Jo Richardson)发起的反淫秽色情运动已经持续数年之久,运动的目标是促进立法程序,将以盈利为目的出版女性低级下流形象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女性反暴力团体认为她们的立场还不够激进,主张将淫秽色情品的制售规定为刑事犯罪。在澳大利亚,女性反暴力剥削组织也掀起了反对淫秽色情品的运动。
在禁止淫秽色情品一派中最为出名的人物是美国女性主义者麦金农(Catherine Mackinnon)和德沃金(Andrea Dworkin)。她们反对淫秽色情品的主要理由是,淫秽色情品的主调是男性统治女性。西方把淫秽色情品分为硬核(hardcore)与软核(softcore)两类。在所谓硬核淫秽色情品中,女人被捆绑,被鞭打,被折磨,被羞辱,被杀害;而在所谓软核淫秽色情品当中,女人则是被攫取,被使用。德沃金指出:“性别关系是一个简单的非历史的形式,即男人压迫女人。这种压迫的机制就是异性恋的性交。”(转引自Campbell, 25)她提出,淫秽出版物侵犯了女性的公民权;她主张,应当允许单个女性对因淫秽出版物而造成的损失起诉,成立这一新的罪名。她指出,古希腊的porne这一字根的原意是最下流的妓女;而淫秽出版物(pornography)中的女性形象就是把女人等同于妓女。她进一步指出,淫秽出版物是一种暴力形式,它唤醒了男性内心深处的死的本能,并将其指向女性。即使有些淫秽出版物本身并没有直接描写暴力,但它们的人物形象的背后的意识形态,仍然是男性世界观念的暴力表述。她称之为“男性真理”。德沃金提出一个脍炙人口的口号:淫秽品是理论,强奸是实践。她认为,淫秽品有效地将女性变成妓女,成为男性使用的对象。一般反对淫秽色情品的人们认为,男性的凝视将女性客体化;淫秽品将男性统治性感化。在淫秽品的话语中,女性是客体,不是主体。德沃金则进一步认为,淫秽品的问题并非将女性客体化,而是这种形式本身就是客体化。德沃金反对将幻想与行动分开,认为制造和消费淫秽品本身就是行动的形式。(Jackson, etal., 297-300)在淫秽品问题上,麦金农提出的一个引起争议的说法是:说就是做。罗马诺(Carlin Romano)反驳她说:为了证明说不是做,可以去想象强奸麦金农。很多女性对这个“思想实验”很反感,认为“说”就是某种程度的“做”。(Jaggar, etal., 152)淫秽色情品的制售究竟有没有违反女性的公民权?是否应当加以制裁?抑或它是可以得到允许的一种自由的表达方式?麦金农和德沃金坚决主张禁止淫秽品,提倡检查制度,她们二人起草法律,要求对其采取民法行动,得到“道德大多数”(MoralMajority)和极端保守团体的支持。
1983年,反淫秽品法由麦金农、德沃金起草,得到明尼纳波里市政委员会的批准。反淫秽法的通过主要依赖于右派的支持。1984年,该法被用于印地安纳波里美国书商协会与哈德那特的诉讼案中,原告败诉。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定这项法律是违反宪法的,因为它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言论自由的条款。女性主义运动反对淫秽品,有与右派合流的危险,这一点特别遭到其他女性主义者的诟病,认为反对淫秽品派的目的是规范女性的性行为,而不是解放女性。后来麦金农和德沃金又共同为印地安那波里市起草了一项《市政府法令》,该法令允许性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对淫秽品的作者——“对罪行负有间接责任者”——提出起诉。这项法令草案一开始没有被批准。在1989至1990年间,在美国的印地安那波里,地方权力机构批准了一项法令。这项法令规定,女性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提起诉讼:第一,在她们被胁迫制造淫秽色情品时;第二,当她们被胁迫观看淫秽色情品时;第三,当她们是某项侵犯的受害者,而这项侵犯是淫秽色情品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时;第四,公开制售淫秽色情品是对女性公民权的侵犯。麦金农区分了宗教右翼与反淫秽的女性主义。认为前者的反淫秽是出于道德原因,而后者则是出于女性主义的政治观点。她认为:与淫秽联系在一起的是美德与邪恶;与淫秽品联系在一起的是有权与无权。淫秽是抽象的;淫秽品是具体的。(French, 167)其实,二者都是政治和道德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反淫秽品女性主义想改变美国的文化气氛,降低针对女性的暴力,消灭那些降低女性自我评价和自信的力量;而反淫秽的保守派是反性的,使性成为禁忌,把它隐藏起来。反淫秽女性主义相信,一半人口的安全和健康比创造女性的堕落形象的自由权更有价值。认为自由派的观点说的好些是将淫秽品中的女性形象合理化;说的坏些是促进虐待狂的暴力。(French, 168)她们认为,淫秽品是性别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的。淫秽品是反人性的和暴力的,不是性。在美国,对淫秽品的检查制度只针对儿童淫秽品,对于成人淫秽品是没有限制的。因此,反淫秽品派的女性主义者抱怨说:我们好象不能反对伤害女性的淫秽品。淫秽品的行动被当作言论来加以保护,而我们反对淫秽品的言论倒被当作行动来消灭了。3、反检查制度派女性主义反检查制度派女性主义者对反淫秽品派女性主义者的批评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反淫秽品运动具有对两性的性的非常简单的看法:女性总是被动的、受虐的,而男性是不道德的、虐待女人的,是由阴茎的不可抑制的欲望驱动的。二是被批评为使用了错误的方法在淫秽品与性犯罪二者之间建立了虚假的因果关系。
三是夸大了淫秽品的暴力程度。四是简化了淫秽品中的权力关系。五是与右翼合流。麦金农和德沃金所起草的反淫秽品法案一出台,马上引起激烈的辩论,法案的主要反对者是“女性主义反检查制度行动力量”(The Feminist Anti-Censorship Taskforce,简称FACT),它的对立面就是以麦金农、德沃金为首的女性反淫秽品组织,WAP(Women Against Pornography)。女性主义反检查制度力量的代表人物有万斯(Carol Vance)、斯尼托(Ann Snitow)、威利斯(Ellen Willis)、戈登(Linda Gordon)、米丽特(Kate Millett)、理奇(Adrienne Rich)和罗宾(Gayle Rubin)。罗宾指出,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坚决批判对女性性行为的各种限制和压抑;另外一种是赞成保守的反性的观点。她本人当然是前一种倾向的支持者。(Bacchi, 211)她们担心的是,持保守反性观点的人会不知不觉落入道德派的陷阱,限制了女性对自身的性欲与快乐的追求;反对法案的理由还有担心它被保守派右翼利用来审查女性主义观点及出版物,为传统的家庭价值辩护。对于这种担心,德沃金作出的反应是:如果说反淫秽色情品的法律是带有检查制度色彩的法律,那么为什么反种族歧视的法律就不算是带检查制度色彩的法律呢?罗素早年也表达过对女性主义者陷入道德派陷阱的担忧,他说过:“最初,男女平等所要求的,不仅涉及到政治问题,而且也与性道德有关……那些争取女性权利的先锋分子是一批极为严厉的道德家,他们希望用以前束缚女人的那些道德锁链来束缚男人。”(罗素,牧原编,第64页)巨大的争议使得反对淫秽色情品运动进展缓慢。麦金农和德沃金被攻击为性别本质主义者,把性别的概念当成了跨文化和超历史的普遍适用的概念,为不同阶级、种族、民族和不同性倾向的女性的不同经验强加了一种错误的统一性。反检查制度派女性主义者指责这两位激进女性主义者并没有发现什么“男性真理”,而是臆造了一个激进女性主义的关于“男性真理”的神话;认为她的观点的效果不是增进了男女两性之间的了解与沟通,而是将两性的距离加大了。反检查制度派主张,完全可以批评淫秽品,可以批评其中男权主义的成分,但是不应笼统地反对所有的淫秽品。
在这里,女性主义者遇到了一个两难命题: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不应当禁止淫秽色情品的生产;作为一个女性主义者,又应当禁止淫秽色情品的生产。有人提出,女性主义不应当“自我检查”,同时也不应当允许别人来检查自己。既要反对“麦卡锡策略”,也要批判维多利亚时代女性的非性化(asexual)价值观。女性主义者瓦兰斯(Elizabeth Vallance)就曾说过这样一段深思熟虑的话:“我越来越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那就是,如果你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你将很难从理智上认为禁止淫秽色情品是有正当理由的。”(转引自Bacchi, 203)持有反对禁止淫秽色情品观点的女性主义者认为,美国淫秽出版物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夸大了淫秽出版物的有害后果,过于强调了淫秽出版物对于针对女性的暴力的潜在影响力。她们提出的主要争论点是,应不应当对有暴力内容的淫秽色情品和无暴力内容的淫秽色情品加以区别;将淫秽与色情加以区别。有一种较为精细的观点,将淫秽出版物与色情出版物加以区分。调查表明,前者得到负面评价;但后者得到正面评价;有暴力内容的淫秽出版物得到最负面的评价。(Sennand Radtke, 143-155)反对禁止淫秽色情品的女性主义者指出,有调查表明,接触暴力淫秽出版物和影视作品基本上不会导致针对女性的攻击性或反女性的性想像和态度。在接触淫秽出版物与对女性的态度之间没有任何关系。除青少年之外,被认为易受淫秽色情品影响的是潜在的性犯罪者,淫秽色情品会导致这些人犯罪。但一项对在押性罪错者同其他犯人及普通人的对比研究表明,接触淫秽色情品对这三组人的影响并无差别;犯罪与否的差别倒是更多地取决于年龄、教育和社会经济阶层的区别。有人指出,淫秽出版物问题的最初提出是出于道德动机。虽然现在更多的人是从女权的角度提出问题的,但它仍是一个道德问题,只不过在现在的提法中,科学和科学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创造出一个神话,即淫秽出版物与暴力的因果关系的神话。(Altimore, 117-133)在这场关于色情材料的论争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反检查制度的立场。它强调指出,禁止色情材料的出版会伤害到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这一基本原则,为专制主义的检查制度张目;而对基本人权的损害也是对女性权益的损害;检查别人也会同时检查了自己。一个明显的后果是,如果要求一般地禁止色情出版物,也就要禁止女同性恋类的色情出版物,这就伤害了这部分女性的利益。因此,有人提议,应当做的事情不是一般地禁止色情出版物,而是改变过去色情材料以男性为主要消费对象的局面,多出版为女性服务的色情材料,以便既改变了女性在这个领域被剥削、被消费的局面,又维护了出版自由的基本原则。她们提出,我们女性所需要的不是去禁止男性中心的淫秽色情品;而是应当去生产女性中心的淫秽色情品;不是去禁止男性“消费”女性,而是由女性去“消费”男性,或女性自己“消费”自己。她们进一步提出,应当创造一套新的淫秽色情话语,用以创造出女性的淫秽色情品,用女人的话语而不是用男人的话语来表达女性的性,改变传统淫秽色情品中所反映出来的权力关系——男人以女人为商品的消费。她们在淫秽色情品问题上提出的口号是:“由女人来生产,为女人而生产(by women, for women)”。(Richardson and Robinson, 96)
这一观点的提出有如下实证依据:有人研究了男女两性对淫秽色情材料的敏感性的异同,结果是出人意料的:女性对淫秽色情材料的反应比男性强烈。过去人们有一种定型观念,认为男性对淫秽色情材料远比女性敏感,其主要依据是,在金西样本中,女性报告对淫秽色情材料有所反应的比例大大低于男性。例如,约有半数男性报告有时会被淫秽色情故事唤起性兴奋;而听过这类故事的女性中仅有14%曾被唤起性兴奋。但是,最新调查发现了完全不同的结果。在1970年,一项以男女各128名大学生为对象的对淫秽色情幻灯片和电影反应的研究结果表明,男女两性对淫秽色情材料的反应没有差异或差异很小。40%的女性报告比普通男性还要强烈的唤起反应;所有女性和差不多所有男性都有生殖器反应;是女性而不是男性报告在看这类淫秽色情材料后24小时内表现亲昵和性交行为者增加。因此,说女性对这类淫秽色情材料没有感应是没有根据的。著名的1975年海曼实验采用了测量器具来记录男女两性对淫秽色情材料的身体反应。这项研究所获得的重要结果是:第一,明显的性行为描述类淫秽色情品刺激作用最大;在生理测量上和自我评定上,无论男女都对淫秽色情内容表现出最强烈的反应;女性对其刺激性的反应比男性还要强烈;而对于纯粹的浪漫故事,无论男女都没有引起性反应。第二,男女两性都感到,女性主动和女性中心的情节最具有性的唤起力。第三,女性有时会意识不到自己生理上的性唤起。(海德,第337-339页)女性媒体受众对淫秽色情品的消费份额也再次印证了上述微观实验的结果。在美国,有线电视用户为2200万户,成人娱乐电视台200家。1985年统计,有线电视淫秽节目的观众60%是女性。根据1987年《时代》杂志的报道,每年色情级电影录象带的租出数量为1亿盘次,其中40%是女性租的。《红书》杂志调查了26000名女性(1987年),其中有一半人定期看淫秽影片,85%至少看过一次。(Mackinnon, 120)斯坎的纳维亚一色情杂志的订户有40%是女性。除此之外,也很难区分开以男性观众为主的淫秽片和以女性观众为主的色情片(后者被定义为柔和、温存、不过于暴露)。
从1970年代开始,在西方的现实社会中已经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女性作为消费者,男性的形象作为商品。其中包括艺术中的男性裸体;女画家用男性模特;男性的封面画;男性裸体挂像。表演男性的剽悍和性感的男性脱衣舞70年代中期在美国出现,作为女性外出夜生活的节目之一。不仅大城市有,郊区小镇、中西部、南部也有这种活动。在此类活动中,观众全是女性,没有男性。将男性客体化也是女性主义应当争取的。据分析,近几十年间女性对淫秽品的兴趣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女性解放运动的成功。著名女性主义理论家苏珊•桑塔格站在反检查制度一边,她提出的观点是,应当支持萨德对一切禁忌所做的破坏性挑战。萨德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一位著名作家,他的写作颠覆了所有的性行为规范和禁忌,表现出一种高度的自由精神。女性主义作家安吉拉•卡特也持有反检查制度的立场,她指出,禁止淫秽品的结果会和20年代禁止贩酒一样,证明是失败的。它只会将淫秽品的行情交由犯罪组织来经营罢了。反检查制度派的女性主义者主张,不仅应当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而且应当鼓励和正面支持反映女性和女同性恋性欲的淫秽品。女性主义社区和女性主义政治的重要政治功能就在于建构一个“女性”的正面类别。女性主义不应当回避性的问题。女性主义完全可以做到既反对严格的检查制度,又反对男权社会。麦金农将反检查制度派女性主义者称为“女性主义运动中的汤姆叔叔”,大致是取其甘心作奴隶之意。反检查制度派被批评为赞成淫秽品,赞成男权制。尽管如此,反检查制度派并没有动摇自己的立场。一部名为《为淫秽品辩护》的著作表明了反检查制度派女性主义的主要观点。那就是:要保护所有公民的一般自由权利;禁止淫秽品将会威胁到女性的自由,尤其是性自由权利;禁止淫秽品行动已经并会继续导致自相矛盾和自毁的效应:限制淫秽品并不能改善男权制,反淫秽品法被加拿大政府错用来限制同性恋类和女性主义类的书籍。反检查制度派女性主义者特别关注为人们的性幻想留下空间的问题,认为决不能将人的幻想和行为混为一谈。对于淫秽品这样一种幻想的产物,反淫秽品派认为,幻想反映了现实;反检查制度派则认为,性幻想和性行为并不必定反应在性活动范畴之外的态度和行为中。反检查制度派女性主义者指出:一方面,全面禁止是不对的,因为有些女性喜欢淫秽品;另一方面,要反对淫秽品中所反映出来的男权。一方面,应当充分满足人们的性需求,其中包括对淫秽色情品的需求,另一方面又要反对性别主义。综上所述,反检查制度派女性主义的淫秽品对策是:第一,淫秽品合法化,作为遵守宪法出版自由、言论自由的做法。第二,反对淫秽品中男权主义、性别主义的内容,主张淫秽品中的男女平等。在淫秽色情品问题上,俄国的情况有点特殊:自从苏联解体以后,淫秽色情业十分兴旺。性自由与政治自由的气氛掺杂在一起,使那里关于淫秽色情品的论争带上了西方所没有的政治色彩。
在俄国,从1985年开始,传媒上展开了一场关于淫秽色情品的公开辩论。1988年,发生了一件最为有名的色情事件:在俄国中央电视台电视节目《午夜前后》中,播出了一场莫斯科伏洛夫斯基街的淫秽色情表演,其中有一位只在身上抹了一些奶油的裸女。这一事件将辩论推向高潮。此外,近年来,在俄国的报刊上出现大量女性“上空”照,半裸照;淫秽色情杂志以合资形式出现;全国各地涌现出许多公开销售淫秽色情照片的公司;1990年7月,还在索契举办了第一届俄国“色情节”(Festival of Erotica)。人们对此感到疑惑:这些现象似乎是从性压抑下解放出来,但又同女性形象的商品化联系在一起。俄国的这场公开讨论主要围绕着两个问题展开:一是此类活动可以被允许的界限;二是关于性道德和性行为的讨论。迄今为止,俄国所有的淫秽色情品展示的都是裸女,显而易见,它们是为男性观众服务的;目前性行为本身和非异性恋的性表现还比较少见。人们的意见大多集中于两个方面:从正面效果看,它是禁忌的放松,在国内营造了一种宽松的氛围;从反面效果看,这类现象是对女性的商品化利用和商业剥削。1985年开始的这场围绕淫秽色情问题的辩论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它带有相当明显的政治色彩。俄国刑法第228条是禁止淫秽品的,淫秽的度量尺度从最广义的到最狭义的幅度很大,而这一定义往往是根据政治标准而不是根据法律标准来确定的。在基辅,有一个地下组织,取名为“进步政治色情团体”。他们认为淫秽色情品具有反对保守派的意义;淫秽色情品的女主人公不仅是色情的象征,而且是政治革命之象征。(Rai Pilkington and Phizacklea, 130-144)
五、关于卖淫问题的论争
1、卖淫问题在西方,卖淫业经过了一个堕落衰败的过程。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所有的女性都必须有一段时间在神庙里度过,她们在那里接待男性前来性交。在古希腊,法国的路易十四、路易十五时期,英国的维多利亚时代,卖淫都曾受到法律的公开承认或默许。在1820年,维也纳曾是欧洲性活动的中心,在它的40万人口中,就有2万名妓女;在1839年,伦敦警察总监宣布,伦敦仅有7000名妓女,可据统计实际上接近8万名;在1860年的巴黎,警方承认有3万名娼妓;在1852年的旧金山,全市仅有25000名市民,就有3000名妓女;在1869年的辛辛那提,20万人口中有7000名妓女;费城的70万人口中有12000名妓女;在1866年,纽约有99座“幽会院”,有2690名妓女和数以百计的女招待。卖淫成为当时许多女性的第二职业。早年,高等妓院中常有哲学家和政治家的聚会,此类高雅人士曾将妓院当作讨论智慧与知识方面问题的场所;现在,西方的妓院已经大多成为中下层阶级的泄欲场所,妓女的地位也越来越低下,名誉扫地。20世纪以来,卖淫越来越多地遭到法律的干涉,合法妓院的数量比19世纪中期大为减少。在美国,除了内华达州的少数地区之外,卖淫均被规定为非法。在本世纪的六、七十年代,反卖淫的呼声很高,西方各国的“红灯区”渐渐消声匿迹。据统计,光顾过妓院的美国男性不到5%;经常去妓院的男性不到1%。但是,禁止卖淫的法律并未根除卖淫现象,据估计,在美国靠卖淫为生的女性达50万;还有些人偶尔卖淫,这群人的数量不固定。在日本,从1958年3月31日午夜12时起,公开的卖淫活动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遭到正式禁止。全国有15000个妓女(不包括许多未注册的妓女)失业了。当然,卖淫并没有真正结束,而仍在日本的许多地方存在。日本许多新富翁随安排周密的旅游组织奔赴曼谷、台北和马尼拉。其实在日本国内,按摩诊所、土耳其风格浴室都兼营嫖妓。性剥削和性旅游已经成为世界男权制文化的一个典型表现。男性到第三世界的妓院消费被国际援助机构当作发展战略的一项建议提出来。如世界银行、美国国际发展机构等机构的做法。性旅游以东南亚为最甚,目标国主要涉及泰国、菲律宾、韩国。日本公司将招待商人去性旅游作为工作报酬来安排。
女性在此领域的工作应当被视为服务行业的一部分,是国际性别劳动分工的一部分。前西德的私人婚介公司将亚洲、拉丁美洲女性卖为人妻。他们公开做广告,广告词中说这些女人“屈从,听话,驯顺”。整个过程由跨国旅游公司、连锁饭店、航空公司及下属工业和服务机构组织运行。据1978年的调查,在泰国的曼谷有250多家旅馆提供性服务;另据1980年的统计,泰国女性中有近3%的人涉足性服务业;据1986年的统计,进入泰国的游客中,有73%是欧美日男性商人。搞清是哪些人在卖淫。妓女的不同经历:有的出于贫困,有的追求舒适的生活方式。(Jackson, etal., 373)在中国,满清被推翻后的民国初年,娼妓业比清朝时发达普遍,最盛时的1917年,仅北京一地注册妓院就有391家,妓女为3500人,私娼不下7000人。但是当时的妓院大多除性欲满足外,还提供美食饮料、音乐舞蹈。这一点既有中国文化特色,又同欧洲旧式的妓院有相似之处。1949年新政权一建立便开始禁娼。1949年11月,北京市第二届人民代表会议率先作出禁娼决定,当即关闭妓院,将妓女集中起来加以教育,并为她们治病,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2、女性主义关于卖淫问题的论争卖淫是一种没有受害人的犯罪行为(在一些国家)或非罪行为(在另一些国家),因此卖淫问题毋宁说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在西方社会中,只要谈起性道德问题,无论是大师罗素还是福柯,无论他是哪国人,绝不会不提到英国的维多利亚时代,那个时期的性道德规范已经有了一种成语的地位——用它来指称典型的清教型的性观念。在那个时期,所有的女人都被列入贞女或娼妓两类,非此即彼;女人性行为的两种态度被塑造为相互对立的两种人,即好女人和坏女人。罗素在一篇文章里回忆说:“在我小的时候,有身份的女人普遍认为,性交对于绝大多数女人都不是一件快事,她们在婚姻中所以能忍受性交的痛苦,只是出于一种义务感。”他还指出:“维多利亚时代的女性在精神方面是受到束缚的,许多女性现在仍然如此。这种束缚在意识方面并不明显,因为它属于下意识的抑制。”(罗素,牧原编,第64页)在如何处置卖淫现象的问题上大致有三种立场:卖淫非法化;卖淫合法化;卖淫非罪化。第一种立场是视卖淫为非法。世界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以法律形式规定卖淫为非法,但是警方对卖淫行为往往采取眼开眼闭的办法,并不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或只对此做较轻的处罚,因此很少有什么国家能够真正取缔所有的卖淫活动。19世纪的女性主义运动是反对卖淫的。当时女性主义提出的口号是“女人投票,男人贞洁”。男人的卖淫消费被当作男女双重道德标准的一个典型表现。性学家威克斯指出:从19世纪50年代以后,英国社会有一种对卖淫的社会含义的“广为传播的恐惧”,人们大量使用“社会邪恶”与“社会弊端”这些词汇,使卖淫具有了极大的“象征重要性”。卖淫对于“可敬的中产阶级已婚女性”构成了一个“他者”,直接影响了婚内性关系。人们相信,妓女有特殊的避孕方法,是不道德的,而反对避孕成为可敬的已婚女性的生育规范。(转引自Harding, 27)
第二种立场主张使卖淫合法化。它主张使男女双方同意发生的性行为不成立为犯罪,不论有无报酬。卖淫合法化的一个好处是,通过对妓女征税,可以使妓女和嫖客的利益安全得到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使妓女摆脱剥削,不必完全依赖于妓院老板。这种作法还可以减轻治安系统的负担,可以使妓女较少遭受黑社会的侵扰;在受到威胁和盘剥时,能有更多的机会寻求警方的保护。它把卖淫业与卖酒业相比:卖酒业由政府控制,抽取重税,对服务的时间、顾客年龄和持照人资格都有专门规定。已经采用妓女注册领执照,并开设红灯区的国家和城市有英国、法国、瑞典、荷兰、德国一些地区和阿姆斯特丹、汉堡等城市。有人担心如果卖淫合法化,新的妓女会大量产生。但是在卖淫合法化的国家并未发生这种情况。主张卖淫合法化的人们往往从功能论角度分析卖淫:卖淫的社会功能是为广大男性军人、变态者和长相丑的人服务,还有许多男性找妓女是为了逃避传统男性异性恋角色。传统男性异性恋角色太过强调男性的能力、勇猛和统治地位。四分之一的嫖妓者是为了被动地躺在那里,让女人去做一切事。在北美所做的一项数千人的大规模调查表明,48%的嫖客向往“被动的性”,而另一项类似调查的结果中,这个比例更高达74%。(Segal., 213-214)对于卖淫现象应当采取什么态度,在女性运动和女性主义的各个流派中有着激烈的论争。最主要的困难在于又要反对卖淫又要保护妓女这一两难命题。女性运动不可能赞成卖淫,因为它使女性的身体商品化,供男性剥削和消费;同时,它也反映出女性地位的低下。另一方面,女性运动也不能支持禁娼的立法,因为它限制了女性掌握和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于是,女性运动就在卖淫问题上陷入两难境地。于是,在卖淫这个问题上出现了第三种立场,即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关于卖淫非罪化(decriminalized)的观点。她们的态度受到了1963年沃芬顿报告(Wolfenden Report)的影响。英国沃芬顿爵士受政府委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英国制定对同性恋和卖淫活动的法律提出专家报告,报告的题目是《关于同性恋与卖淫问题委员会的沃芬顿报告》,这个报告影响巨大,地位崇高,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具有不容忽视的深远意义。报告的一个重要结论是:“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法制裁的对象。”(Pearsall, 124)刑法不应承担对每个不道德行为的审理权。例如,婚外性行为也是不道德行为,卖淫和其他婚外性关系只有程度上的不同,只惩罚卖淫行为是不公正的。因此,卖淫不应被从所有其他不道德行为中单挑出来,被置于刑法审理的范围之中。
按照英国的现行法律,警察只能以拉客(强求)的名义逮捕妓女,而娼妓和嫖客不会因双方自愿的不道德行为受到刑事惩罚。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指出,反卖淫法是违宪的,这是因为:第一,反卖淫法是歧视女性的,它假定男性自然不会是娼妓,而且它不惩罚嫖客;第二,反卖淫法侵犯了人们控制自己身体的权利。女性是自己的主人,如何处置自己的身体,包括有代价地提供性便利一类的行为,均与他人无关。然而,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同时又认为,卖淫在道德上是堕落的,所以尽管卖淫应当非罪化,却不应当提倡。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对卖淫的观点引起较大争论,反诘者提出:按照这个逻辑,人有没有权利把自己卖为奴隶?人可不可以这样来处置自己的身体?还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卖淫的合同是否应当像一般的商业合同那样得到保护?在第四次世界女性大会上,有妓女在研讨会上提出,她们既不要非法化,也不要求合法化,而要求像作秘书工作一样的工作权利——作秘书并不用去领执照。为了反对人们的歧视,法国、意大利、美国等国的妓女都举行过罢工和游行示威活动。70年代末,美国成立了一些保护妓女的组织,进行保护妓女的基本人权的活动,这些组织有旧金山的“抛弃旧道德组织”(GOYOTE);纽约州的“纽约保护卖淫者组织”(PONY);夏威夷的保护卖淫者组织(DOLPHIN);以及马萨诸塞州卖淫者联合会(PUMA);西雅图卖淫者团体(ASP);加利福尼亚的娼妓联合会等。(塞威特兹等,第51页)在卖淫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主张从社会背景上去理解卖淫现象。它认为,资产阶级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实质上就是卖淫关系——两个卖淫合成一个贞节。这是因为,在这种婚姻关系中包含有财产关系在内,是以婚姻形式表现出来的钱与性服务的交换。按照这一逻辑,街头的卖淫和有财产关系在内的婚姻关系之间只有形式的区别,实质是一样的——都是用钱来交换性服务,只不过一个是短期的,一个是长期的;一个是零售,一个是批发而已。因此,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的结论是,只有在推翻资本主义制度以后,才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在大多数的社会和文化价值当中,女性的荣誉总是同对丈夫的童贞(virginity)、贞节(chastity)以及忠贞(fidelity)联系在一起的,可是激进女性主义却认为,在一个男权社会中,大多数女性都进入了以女性特征为其资本的服务行业,如保姆、服务员以及性对象。婚姻本身也是这样的行业之一。一切形式的男女交往互动都是卖淫形式的变种,无论是给男人作妻子,当秘书,还是作女友,都会起到维护男权统治的作用。激进女性主义之区别于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的一点在于,它坚持认为娼妓只能是女人,不包括男人和其他形式的有报酬劳动在内。
上述三个女性主义流派对卖淫行为看法各异,但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从女性的利益出发,它们都不认为卖淫是犯罪。在卖淫问题上分清犯罪与道德的界线是很有必要的,既然卖淫是一个道德问题,它就不再属于由法律来处治的范畴。由它所反映出来的是女性的地位高低,卖淫女性的道德水准和社会的道德水准问题,而不是刑事犯罪问题。关于卖淫问题有一场著名的辩论,论辩双方都是女性主义者。由于论辩双方都采取了冷静而关怀的态度,道理又都讲得深刻,所以值得在此引证如下:反对卖淫的一方有这样几个理由:第一,在妓女和嫖客的关系中,性是个性的完全异化,使人变成了一架机器。第二,性和衣食住行一样是身体的基本的自然的需要,想满足衣食住行和性的要求并不低下,卖淫的错误并不在于对应当免费的事要钱,卖淫也并不比食品超市更不道德。但是,卖肉和卖“人肉”难道没有区别?在性活动中难道没有隐私、个性和亲密感是不适合于商业目的的?我们不能否认在卖肉的人和妓女之间有很大区别。人们对前者是尊重的,却认为后者是“不体面的”。嫖客不关心妓女的人性,只关心她的性表现,把妓女只看成是“一块肉”而已。第三,卖淫是男性对女性的性剥削,房产主和黑社会的保护人在剥削妓女。第四,服务和工作全都是身体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身体与自我意识也是不可分割的。妓女不能仅仅出卖其性服务,她也出卖其身体。第五,不应当拿性与衣食住行相比,因为没有后者会死,没有前者不会死。有时人有可能得不到衣食,但是性宣泄没有可能得不到。卖淫也不同于没有爱和感情的性关系,二者的区别不是在家吃饭和下馆子吃饭的区别,而是女性的自由与屈从的区别。性关系中的重要区分在于:性关系是自愿的还是强迫的。男女关系中最基本的问题不是性而是权力。卖淫是对男性作为性主人的公开承认,它将屈从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卖。不反对卖淫的一方是这样阐述自己的立场的:我们不应当认为双方自愿的商业性交易有什么错误,将爱与商业的性加以比较也毫无意义。认为卖淫和买淫关系中没有爱是反对卖淫的愚蠢理由。因为大多数的配偶并非双方有爱情发生的爱人。据统计,75%的嫖客是已婚男人,因此也并不能断言说婚内的性是就好的,婚外的性(尤其是嫖妓)就是坏的。与妓女的行为无论从伦理上还是美学上,都比无感情的夫妻性行为高尚。妓女的性服务质量也不一定低于“常规”的性行为。嫖客报告的对妓女的性感觉比婚内性关系的平均水平更高。妓女和嫖客的关系也不会因为是仅就人的一种基本因素做交易而必定是不好的。
妓女并没有出卖她的身体和阴道,她出卖的只是性服务。一个有报酬地帮人清洗身体的护士与有报酬的妓女所做的事情没有什么区别。(Ericsson, 367-370)有一位女性主义妓女写了一篇论述自己经验的文章,文中写道:我是个妓女——每一个女人的职业。她说,作为妓女要面临抢劫、暴力、强奸,甚至谋杀,为什么我干了12年呢?第一,以性换钱使妓女有了一种控制权,这中感觉不仅是指控制这一交易行为本身,而且是指控制她自己的身体和生活。通过与男性的讨价还价,商定的价格是双方认为最合适的,妓女并没有贱卖自己。他对她没有其他感觉,只是性宣泄而已,因此妓女用不着发誓忠实与任何人。第二,认为妓女出卖了身体是错误的,他并没有把她带回家,把她转卖掉,或者把她扔进垃圾堆。妓女在行为前、行为中和行为后全都掌握着自己的身体的所有权。她最多不过是出租了身体,而不是出卖。她们是以协商好的价格提供性服务。相比之下,与男性谈恋爱的女性比卖淫更容易被强迫,被强奸,还没有报酬。妓女要了报酬,所以不是强奸。强奸不是性,是男性对女性的控制。第三,男性权力控制每个女人,以致她认为,所有的女人都和她一样是妓女。在银行和在饭店工作的女性都和她一样是妓女。她出租身体作性服务,其他女人出租她们点钱和打扫房间的能力,办公室里的女人要用外貌取悦男人,还要被性骚扰。我现在不作妓女,在公司做职员,有一个公寓房,正在上学,有三只猫。我仍认为我是妓女,因为我是妓女。(Minas, 364-366)联合国文献在1959年(“关于个人和卖淫中的交易的研究”)提出,卖淫本身不应当是非法的。(Ericsson, 367-370)根据这一精神,很少有国家将卖淫规定为非法,就连我国的刑法也并不惩罚卖淫者和买淫者,只惩罚强迫、组织、容留他人卖淫者。但是,在行政法规(国家治安管理条令)中,却是禁止卖淫嫖娼的。一个社会不应当一方面允许卖淫,另一方面却剥夺人卖淫的条件,这只能导致妓女遭受更多的剥削。反对对妓女的剥削并不是反对卖淫。女性主义还十分关注批判卖淫和批判妓女之间的矛盾。娼妓的人权难得保证,杀害他们受到的惩罚较轻或者比较不容易受到惩罚。妓女是男权制社会所有女性群体中最孤立、最污名化的,不但被整个社会贬低诅咒,还被警察、嫖客、皮条客甚至某些女性主义者贬低诅咒。(Chancer, 168)大多数国家规范公民的性行为是通过规范女性的行为,有些强调婚前贞节,有些强调婚后忠诚,使卖淫刑事犯罪化。虽然男妓一般占卖淫业的十分之一,但是一说卖淫总是说女性。男性从卖淫业获利,但却制定使之非法的法律。有些女性主义者尖刻地批评这种现象,认为也许这一法律的制定与男性的获利是相辅相成的。
自从我国实行改革以来,一些贫困地区的女性以卖淫为摆脱贫困的手段,在那里出现了“笑贫不笑娼”的情况。这同样反映了女性地位的低下,这些女性道德水准的下降和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这种现象同一些女性“傍大款”作太太显然属于同一性质的问题,都是女性将自己的性服务作为商品出售的行为,只不过前者是短期的、多次性的零售,后者是长期的、一次性的批发。如果用法律手段来制裁,只制裁前者不制裁后者是不合逻辑的;而没有任何一个人会持后者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观点;由此推论,对前者用法律手段制裁也是不公平的。如果前述逻辑是完备的,我们只能得出如下结论:对付卖淫行为,只能采用提高女性地位、提高女性道德水平和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的办法,而不可采用将卖淫行为非法化、刑事化的办法来加以解决。正如沃芬顿报告所指出的那样: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法制裁的对象。综上所述,女性主义的卖淫对策有两项基本原则:第一项原则是:卖淫非罪化以将伤害减到最少(拿非法化使妓女受剥削与非罪化相比,两害相权取其轻)。第二项原则是:提高女性社会地位以最终消灭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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