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儿童安全读本-自立自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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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儿与老师的心灵对话

    现代社会是文明社会,她要求其社会成员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文化素质,这样才能够为人类、为社会的进步作出贡献;同时,现代社会又是一个充满竞争力的社会,如果少年儿童从小不注意培养良好的适应社会的心理素质,长大成人后,面对激烈的社会竞争,很可能会不适应,甚至悲观消沉、自暴自弃,因而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成为时代的弃儿。在本章中,老师将同少年儿童谈一些与你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交往问题,希望小朋友们能从中领悟做人的道理以及与人交往的一些基本知识,以便走好自己的人生之路。

    一、慎交朋友,洁身自好

    朋友是人生不可缺少的。朋友,可使你在失意的时候得到安慰,在孤独的时候不感寂寞,在得意的时候得到忠告。但是,“人心隔肚皮”,“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选择什么样的人做朋友,大有学问。交什么样的朋友对人的一生影响很大。

    交朋友的注意事项

    【少儿内心独白】

    我喜欢看武打小说,很欣赏那些讲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的人。将来我一定要多交一些朋友,多认几个哥们儿,那么,在家里,在学校里说话就厉害多了。

    【老师的提示】

    同学们喜欢交朋友是很自然的,但交朋友不能以哥们儿义气为原则,也不能以在家里在学校称王称霸为目的。我们交朋友要慎重,交的朋友要知心,朋友之间彼此之间互帮互助,共同进步,才是对的。否则,交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不仅没有好处,还会惹来麻烦,轻的丢财丢物,重的甚至会误导人走向堕落。

    【安全警世录】

    他被棋友“斩了一刀”

    高一学生小王的父亲是上海市的一个业余围棋高手,家中藏有许多围棋古谱和好几副珍贵的围棋。一有空,他父亲就在家中独自摆弄围棋,或者阅读围棋书。生活在这个环境里的小王,自然深受父亲的熏陶,从小就是一个围棋迷。进入中学之后,他更是以棋会友,校内、校外结交了不少“围棋弟兄”.想不到,恰恰是一个校外结交的棋友小李把他“斩了一刀”.

    这天秋高气爽,学校放假。小王在外出途中遇见小李。由于久未“手谈”(即下棋),彼此显得十分亲热。小李于是邀小王去某茶室玩一盘棋,过把瘾。小王欣然前往。围棋盘刚摆好,小李就说:“阿拉加点’浇头‘,刺激刺激怎么样?”“什么’浇头‘?”小王不解地问。小李哈哈大笑:“’浇头‘就是票子;加上’浇头‘那才有劲,包你高着多,昏着、漏算少,进步快。”小王边摇头边说:“不行、不行,我没有钱。”“不要紧,说不定我输呢!”小李话头一转说:“这样,我输了付给你钱,你输了我不要你钱,好吗?”小王被他“将”了这么一“军”,觉得不便推辞,只好答应。一局结束,小李输了,他果然“信守诺言”,一边付“浇头”一边连连称赞小王这盘棋下得好:“真是士别三日,当刮目相看哪。不过,要没有票子刺激,你恐怕不会这样认真的,是吗?”小王不肯收钱,小李执意要付,硬把20元钱塞给了小王。临别时,小李约定小王下星期天在老地方再较量一番。小王虽然不大情愿,但转念一想,赢了钱就不来,对方不是会有误会吗!只好勉强应允。

    到了下一个星期天,小王不但输掉了身上的50元,而且连手表也作价抵给了小李。其实,前一次小李是用的“引诱法”,先“放一马”让小王尝尝甜头,然后再叫小王吃苦头。

    结识女流氓被打成骨折

    陈某现年18岁,高二学生。由于他学习成绩不佳,考大学无望,加上父母收入较低,也盼他早点参加工作,因此从高一开始,他就利用晚上和星期天、寒暑假去打工,从饭店、商店到歌舞厅,断断续续地换了好几个地方,直到最后被小流氓打伤才歇手不干。据了解,陈某在歌舞厅打工期间,与女流氓郑某混得很熟,彼此以姐弟相称。出事那天,郑某叫小陈帮忙,去“教训”一下她的冤家赵某。赵与郑是一路货色,双方因争风吃醋而结下了仇恨。谁知当陈某来到赵某家时遇上了一伙小流氓,以致自己被打成骨折,住进了医院。小陈的错误是不该去那种地方打工,结识了品德不好的郑某,结果付出了一笔“学费”.

    【交友启示录】

    喜爱结交朋友是青少年的一个共同特点。这有助于拓宽我们的生活空间,也有益于交往中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增进友谊。可是,万一不慎,与思想品德不好的人结为朋友,则会深受其害,到那时就后悔莫及了。

    那么,怎样防止自己在交友过程中误中坏人圈套或不辨良莠呢?关键是在初次交往时,要注意听其言、观其行,认真识别对方道德品质的好坏。如果觉得对方人品不端,那就不妨“敬而远之”,避免继续往来,即使不得不往来,由于有了警觉,也就不至于发展为“深交”了。倘若认不准对方情况,则可以从侧面继续了解。一般来说,同班、同级的同学,经常来往的近邻,互相都很熟悉,只要自己有端正的伦理道德标准,明确的是非观念,在上述伙伴中择友,通常是不会选错的。青少年学生应该特别注意的是,交友的范围不宜随便扩大到社会上去。有一句古训是值得牢记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防止同学之间的矛盾激化

    【少儿内心独白】

    我和班上的一个同学最近关系一直不太好,有一天,他将我的钢笔从桌子上碰摔在地上,结果钢笔给摔坏了,他连说声“对不起”都没有。我真想找人训他一下,或者哪天也将他的那支新买的钢笔给摔坏。但老师又常讲,要做一名好学生,要懂礼貌,损坏东西要赔偿,我真不知怎么办才好?

    【民警叔叔的提示】

    同学之间日常相处,难免有些摩擦和纠纷,要积极化解矛盾,不可火上加油,搞升级报复。否则,恩怨不解,矛盾越积越深,越来越激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报复,那样就会既伤和气,又都吃亏,还可能会造成违纪甚至违法的后果。

    【安全警世录】

    为了小事大动干戈

    某校初中二年级学生孙平,把他哥哥新买的一盘录音带借给了同班同学徐江。原讲好三天后归还,可一星期过去了,孙平催了又催,徐江却总是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赖着不还。徐江也有说不出的苦,他酷爱流行歌曲,可爸爸妈妈却不允许他玩音响,说是怕影响他的学习。那天一放学,趁父母还未下班,他想抓紧时间享享耳福,不料录音机出故障,卡了壳,好端端的一盘带子报废了。他不是真想赖帐,而是想拖一阵子,等攒够了钱再赔;直说吧,又怕孙平知道带子弄坏了生气。孙平不知徐江有难言之隐,催得更紧了,因为哥哥约了朋友在家里聚会,等带子用,他也不好交代。这样,他终于和徐江翻了脸,一下把徐江推到墙上,鼻子撞出了血,额头也撞伤了,隆起一个大包。徐江不服,就约了几个人去打孙平。事情越闹越大,这次的结果是孙平左臂脱臼进了医院,徐江找来的打手被拘留6天,并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徐江、孙平也受到了校纪处分。事后他俩都说,为了一盘录音带,真不值!老师说:如果当初双方坦诚相商,都宽容大度,就不会产生这样的结局。

    【防止同学之间矛盾激化的措施】

    1.努力学习,加强修养。同学们走到一起来,构成一个大集体,也是一个家庭,大家在一起学习生活、游戏,有时出点差错,发生一点磕磕碰碰的小纠纷也是在所难免的,所以要严于要求自己,宽于对待别人。若是自己的错,责任在自己身上,就要勇于承认错误并及时道歉,做一个有责任心的孩子;若是因别的同学的错误而伤害了自己,也要给对方改错的机会,体面大度地宽容别的同学。

    2.团结同学,主动和好。若发生了矛盾,多在自己身上找原因,而不可一味地责怪别人,把一切错误推到别人身上。同学之间要讲求团结,主动作出友好的姿态,多替对方想一想,将心比心,这样就会得到同学的友谊,并且和好如初。

    3.请求老师,化解矛盾。若有纠纷或同学搞别扭,多与老师汇报,请求老师帮忙,和对方一起在老师那里接受老师的指导和劝说,提高认识将矛盾逐渐化解,而不是积累矛盾。

    4.关心班集体,矛盾不升级。平时与同学们友好相处,多为班集体做好事,为班集体争光,这样同学们就会夸奖你,即使一时与个别同学有矛盾和摩擦,别的同学也会悄悄替你在对方前面说情,化解矛盾,使关系渐渐好转。

    5.克制自己,不可义气用事。平时要努力克制住自己的情绪,使自己有一个好的心情,不可因一时的所谓面子的事而义气用事,否则一时冲动会酿成恶果,后悔也晚了。

    为 什 么 不 要 早 恋

    【少儿内心独白】

    经常在电视里看到谈恋爱的亲热的镜头,街头巷尾也能看到这样的人,大人们总说这些是大人们的事,我看就不一定,为什么大人们能谈恋爱,小孩子就不能?我们学校里就有小朋友模仿大人们恋爱的,挺有意思的。

    【老师的提示】

    小朋友们的这种想法是不对的。你们年龄还小,正处于长知识长身体的阶段,还没有对爱情的真实需要,也缺乏对爱情的正确认识,如果机械地去模仿大人们恋爱,就会损害自己的身心健康,损害同学之间的纯洁友谊,如果发展严重了,会影响自己的前途,给家庭和社会增加负担。

    【安全警世录】

    12岁的小母亲

    1998年6月,英国曼彻斯特市一位12岁的女孩竟然生下了一个女儿。此事成了当地报纸的头条。这位名叫凯瑟琳·摩丝的女孩成了“英国最年幼的母亲”.

    这位小女孩如何做母亲?婴儿的父亲是谁?小女孩是继续上学还是靠救济?欲知答案,请看她公开发表的日记。

    星期一:昨晚我起床两次喂乔吉娅,第二天我累得睡到午饭时间才起床,早上女儿还是哭个不停。

    半夜困得实在不想起床,也懒得为孩子换尿片,因此,屋内一股尿臊味。但我必须像所有母亲一样,我觉得自己长大了。

    乔吉娅每隔三至四小时需哺乳一次,白天有我妈和姐姐帮忙。妈妈要求我每天洗好奶瓶才能出来玩。

    虽然我只有12岁,但曾帮姐姐照顾孩子,所以现在算是有些经验。在医院里,医生叔叔和护士阿姨都夸我是好母亲。

    星期二:一名社会工作者今天来看望我。她担心我停学半年会赶不上功课。我本来就很不想上学,生完孩子后就更懒得读书了。我喜欢呆在家里看电视,虽然我也知道读书才能有好前途,但我认为自己不是读书的料。

    当初怀孕,我没跟任何人说,后来穿着大衣遮掩肚子。同学不知内情,都叫我肥妹,生下乔吉娅后,我的体形很快恢复了原样。

    分娩前三个星期,母亲才知道我怀了孩子。她惊得张口结舌,然后嚎啕大哭,我也忍不住哭了。

    我如实地向妈妈交代了一切,我终于松了一口气。妈妈要我转学,说有所学校专为未成年少女设有母婴室。我答应了,将来上课时,学校会安排人照顾乔吉娅。

    希望女儿长大后不要像我。母亲原来对我寄予厚望,我现在只有寄希望于女儿了。

    星期三:人们常问我,谁是乔吉娅的爸爸?他关心不关心孩子?乔吉娅出生时,他抱着玩具熊和慰问卡来医院探望我。我不想见到他,但他说想见婴儿。

    他刚开始时通过我哥哥说要见孩子,我答应了。他到医院来过数次,我们之间不说话,因为他一开始不承认我怀的是他的孩子。

    他不是我的男朋友,不是我的任何人。他只有13岁,认识他时我们在观看戴妃死讯的电视。

    节目很闷,不知什么原因我和他就做了那事,我以前没做过。没有接吻、没有拥抱,没想到这样就有了孩子。

    现在他承认孩子是他的了。他母亲表示一上完中学就让他找工作,以便抚养乔吉娅。

    星期四:医院护士上门复诊。她叫我戒烟,因为吸烟对母婴都不好。我每天抽一包烟。妈妈代我买,因为商店不会卖香烟给未成年人。

    妈妈每星期给我5英镑作零用钱,我吃的穿的都由妈妈支付,乔吉娅的衣服不用买,我姐姐的孩子有很多穿不上的衣服。

    星期五:我把孩子抱上推车,出去散步和呼吸新鲜空气。平时不大愿意出门,因为外面很脏,垃圾和针管扔得到处都是。

    我是“全国最年幼的妈妈”,很多报纸登过我,所以路上经常被人盯着看。

    我不介意别人怎么想。我最担心的是生孩子前,人人都说会很痛。

    星期六:周末对我来说没有任何不同,我每天看电视都要到凌晨一至二点,然后睡到午饭时间。起床后喂乔吉娅,然后点燃第一根烟。这就是我每天的生活。

    有时会出去和同伴玩,但玩的地方太少了。

    星期日:今天租了数盒录像带,和哥哥以及他的朋友们一起看。

    喂乔吉娅都是奶瓶,从来没用母乳喂过她。我讨厌自己的胸脯渗出奶汁,庆幸现在回复到以前的样子了。

    很多人说我年仅12岁就做母亲,失去的东西太多了,但我没这种感觉。对未来我没考虑太多。我只希望乔吉娅长大后有个好男人,有个好家庭和好职业。

    16岁的小李被告性侵犯

    市郊区的农民李某,因经营甲鱼发财致富。他腰缠万贯,经常到浙江去做买卖。16岁的儿子小李在家中百无聊赖,于是约邻居女孩到家来吃喝玩乐。在一次偷看父母锁在柜中的录像带之后,受淫秽内容的影响,小李就和邻居的女孩做了不该做的事。事后,女孩很害怕,告发了小李,此事构成了男孩对女孩的性侵犯。

    什么叫性侵犯呢?就是指一个比小孩大的人,利用小孩满足他的性需要。性侵犯不一定是性交行为,也包括抚摸、手淫、不正当接吻、窥淫、暴露性器官、看淫画等行为。男孩或女孩都可能是受害者。

    大多数性侵犯行为和活动,并不像强奸那样伴有暴力或突然间的强迫动作,而是较长时间和异性在一起,受人哄骗而做出的“差”事。

    小玉收到了“情书”

    班主任老师收到小玉的一封信,信封上贴着三根鸡毛。一看便知,是十万火急的“鸡毛信”.小玉是游泳队的优秀运动员,她遇到什么麻烦这样着急呢?老师打开信才知道,是班上一个“讨厌”的男生,给她写了“情书”.正值期末复习阶段,写什么“你的魅力无穷”、“见不到你便会不安”、“放学同去散步”等等。

    小玉请老师不点名地在班上讲讲此事,让大家自尊、自爱。后来,这位多情的男同学听了老师的规劝“降温”了。小玉依然全力投入学习和训练。

    【早恋劝诫】

    12岁的小孩就当了母亲,无法养活自己也无法养活自己的女儿,同时,她过早地失去了纯真烂漫的少儿时代。16岁就被告性侵犯,他受到了道德的谴责和应有的处罚。这都是早恋的苦果。

    家长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鼓励青少年之间开展正常的交往,以打破对异性的神秘感,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但是,青少年之间的早恋行为却是有害无益的。

    早恋是指未成年男女建立恋爱关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开始恋爱的时间比法定的结婚年龄早得多(比如说从十七八岁甚至更早就开始),那么便属于早恋行为。从社会实践角度看,早恋给青少年带来的害处是很多的。

    第一,影响前途。中学时代是人的一生中学习知识技能,养成良好素质的黄金时代。在这个阶段早恋会分散精力、浪费光阴、贻误学习,乃至对一生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早恋的成功概率很小。早恋者年龄还小,思想不成熟,又缺乏社会阅历,往往把婚姻恋爱问题看得过于简单。他们常常只凭一时的感情冲动而海誓山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关系又会疏远起来。留下的是太多的不必要的遗憾甚至心灵创伤。

    第三,有害健康。青少年自制能力差,一旦陷入早恋,会引起情绪的强烈波动,有时甚至导致发生性行为,这对女孩的身心健康的损害往往更大。

    第四,上当受骗。青少年容易把别人的虚情假意误认为真情实意,以致受骗失身,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第五,导致犯罪。青少年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而恋爱活动往往需要大量的经济支出。一些意志薄弱的青少年误以为恋爱就要讲排场,就要和社会上那些红男绿女一样赶时髦,而自己的“隐秘”又不敢让家长知道,为了向对方显示“爱的真挚”就挖空心思“找经济支持”.还有一些早恋的中学生则在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下发展到争风吃醋,拉帮结派,打架斗殴,严重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

    当老师或家长发现学生(子女)有早恋行为时,首先要弄清情况,分析原因,再给他们讲清道理,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采取疏导的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实践证明,只有这样,才能收到实效。

    怎样抵制黄色诱惑

    【少儿内心独白】

    最近上学、放学走在大街上,总会碰到一些卖影碟和光盘的人拉着过路人叫卖,盘上的男女有好多光着身子,有时候真想买一盘回家看看,里面到底是些什么样的东西。

    【老师的提示】

    小朋友们千万不要这样做,这样的影碟和光盘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黄色影视,里面的内容是极其不健康的,对人特别是对少年儿童的腐蚀性巨大。小朋友们一旦看了这些不健康的东西,就会象被毒蛇咬了一样,心里就会留下抹不去的阴影,受这些黄色的诱惑,有的甚至会走上邪路。

    【安全警世录】

    他缘何被枪决

    近年来,音像制品正在悄悄地进入寻常百姓家,使人们的生活更加多姿多彩,更加富有情趣。然而,因黄色、淫秽物品毒害人们思想,诱发犯罪,酿成的一桩桩悲剧却也纷至沓来。

    一个叫孔学军的中学生,品学兼优,老师和同学都对他印象不错。暑假期间,他到省城一位女同学家去玩,偶然看了不到半小时的黄片。自此,他就像被“可卡因”侵蚀了灵魂,强烈的尝试欲望冲破了多年受教育的防线,他竟像野马失控一样乱奔乱窜,扒门入室向沉睡中的妇女扑去……短时间内强奸幼女、妇女8起,抢劫6起,耍流氓11起,受害妇女达23人。这个被“黄狼”咬后中毒,又去侵害他人的中学生,在刚满18岁时,就被绑赴刑场执行枪决了。

    18岁,是人生金色年龄,却被绑赴刑场执行枪决,多么让人震憾。可这是吸食黄毒的必然,是黄毒这条毒蛇害了他。这足以引起我们的警惕。

    【远离黄毒】

    所谓黄色、淫秽物品,是指宣扬男女之间不健康、不正当、甚至变态的性行为,毒害人的心灵,毒化社会风气,容易教唆人们违法犯罪的音像制品等。如果在没有心理准备的情况下,看到了这些不堪入目的东西,也不必惊慌,应该及时告诉老师或家长,以消除心中的疑虑,使自己情绪平静下来,不受其消极影响。

    预防、抵制“黄狼”入室,实在太有必要了。

    1.首先是家长应该明确,把好自身这一关,“黄狼”不逐,家室难安。

    2.中小学生应识别“黄狼”,一般不要到经营录像的游艺厅去看录像,不要随意看家长借来的录像带,不要与同学谈低级下流的事。

    3.发现裸体书画、印有裸体女人的扑克牌等,一律交大人处理。这些东西有害身心健康,要远离。

    4.和爸爸、妈妈学习《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揭发走私、贩卖、制作、非法播映黄色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

    5.加强体育锻炼,男女同学健康交往。多到户外参加有益身心的娱乐活动和集体活动,如登山、游泳、郊游,这种接触大自然的健康活动,是驱逐“黄狼”的灵丹妙药。

    迷 信 有 哪 些 危 害

    【少儿内心独白】

    经常看到有人烧纸、烧香,小朋友们中看手相、玩扑克算命也很流行,有的算命看相说的象真的一样,挺玄乎的。

    【老师的提示】

    大人们烧纸烧香有时候是表示对死去的人的一种怀念,但如果做得过火,就是迷信了,就有害。看手相,用扑克算命如果仅仅是把它当成一种娱乐也不要紧,它本身没有任何科学成份在里面,但如果对一些不科学的东西迷信太深,就会有危害。

    【安全警世录】

    神秘的电话

    当人们越来越多地享受着科技发展带来的成果时,却有人搞起算命、占卦、相面、敬鬼神等迷信活动。这股风随之刮入少年儿童中,使一些学生相信“上帝”、“菩萨”.他们的脖子上挂着十字架,挂着佛祖的雕像。在考试前,有些学生烧香拜佛,求神仙保佑自己考个好分数,进所好学校。

    有一个叫小林的六年级毕业生,他父母都出差了,叮嘱他每晚好好复习功课,迎接考试。

    一天晚上,他突然接到一个神秘的电话,对方是个陌生的男人,语调低沉:“你必须在今晚11点烧掉124元钱,否则三天内’要儿死‘,就是124,知道吗,这是上帝的旨意。”“你是谁?”“照我的话去做,上帝保佑你。”

    电话挂了,小林的心越跳越快。他躺在床上听着音乐,可偏偏忘不掉这“124”这个不吉祥的数字。第二天,他好容易忘了这件事,不知谁提了一句:“晚上给我打电话。”那个低沉的声音又出现了。

    小林是个酷爱读书的孩子,他回家写完作业,开始从书架上找书读。这天,他读了几本科普读物,把电话的事给忘记了。又过了一天,他的语文、数学模拟考试都取得了好成绩。到了第三天,爸爸从外地打来长途电话,告诉他爸爸很快就要回家了。小林这时又想起了那烧掉“124”的荒谬电话,没有再去理会它。三天之后,小林没有死,不但上帝没有惩罚他,还使他的独立生活能力得到提高。

    神秘的电话并不那么神秘,是有人别有用心地用这种方式来制造恐怖,宣扬迷信。这种无聊透顶的行为在科学面前,在阳光下将无地自容。

    【迷信的实质】

    迷信与科学背道而行,是麻醉人们的精神鸦片。但是,无论农村还是城镇,风景旅游区或是街头巷尾,迷信活动和迷信宣传,近来都呈蔓延之势。马路上常能看到三五成群的人围着算命先生算命,书店里往往出售“看手相”、“推星座”、“看风水”、“演周易”之类反科学的书刊。

    人们都希望预知自己的未来,还希望自己做的事情能得到外力的积极帮助,迷信活动利用 的便是这种心理。青少年同学之间有时玩玩“扑克算命”、“看手相”,也是上述心理的反映。“玩”而不“信”算不得“迷信活动”.有的同学怕考试成绩不好,竟去求神问卜;生病、出门也要翻皇历、查吉凶,那就是真正的迷信行为了。

    青少年中存在某些迷信思想和行为,多是在人际交往中受成年人(有时包括自己的父母、亲戚)以及社会上的落后、愚昧思想影响的结果。青少年不应受责备,但是作为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小学生,你们面对的是人类已经飞向太空的现实和必将征服宇宙的前景,所以必须具有辨别迷信和科学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迷信活动。这其实并不困难,只要用课堂上学到的科学知识去判断人们的思想行为,迷信与科学之间的谁是谁非,是不难辨别的。关键在于必须坚信科学,用科学武装自己的头脑。

    其实,对于迷信活动的荒谬,古代不少有识之士早已作过深刻的揭露。明朝文学家徐文长有副对联写得极妙:“经忏可超生,难道阎王怕和尚?纸钱能赎命,分明菩萨是赃官!”“经忏”指念经、“做法会”等迷信活动,据说人死之后,亲友为死者做“经忏”,“亡魂”就能摆脱“阎王”的管束,得到“超度”;“纸钱”是烧给“亡魂”在“天堂”、“地狱”里使用的,也是对“神”、“佛”的一种贿赂。这副对联用人世的情理加以推断、演绎,一语中的地戳穿了迷信观念的自相矛盾和迷信活动的荒唐。更有意思的是,杭州万松岭下财神殿里有这样一副楹联:“我若真灵,也不致灰尘处处堆,皮肉块块落;汝当顿悟,须知道勤俭般般有,懒惰件件无。”楹联作者用“财神”自己的口气告诉人们:只有勤俭才能致富,靠求神拜佛绝对发不了财。这两副楹联,确实是我们在人际交往中抵制、揭露迷信观念和迷信活动的现成武器。

    产生迷信观念和活动的根本原因,是人们对许多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不能作出正确解释。而要正确解释这些现象,就必须凭借“科学”这一真正有力的武器了。

    青少年朋友在人际交往中抵制、反对迷信观念和迷信活动时,有一点必须注意,这就是要分清正常的宗教活动和迷信活动的区别。宗教信仰自由,是写进我国宪法里的公民权利,必须予以保证和维护。宪法又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另一方面,无神论者也有宣传科学的自由。我们决不能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宣传科学。

    正常的宗教活动和骗人的迷信活动的主要区别是:后者以骗财、坑人为目的,以至有意触犯法律,因此连虔诚的教徒都会加以抵制反对的,青少年学生当然更是责无旁贷了。

    二、文明公民,美德如金

    当今社会,少年儿童见到最多的是商品,体会最深的是金钱的重要性。这就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好象人活在社会上只是为了去赚钱,去占有更多的商品。实际上,这并不是生活的全部。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源远流长,少年儿童只有吸取了其中的精华,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文明人,这才是生活的真谛。

    怎样做一个文明合格的小公民

    【少儿内心独白】

    我们班上经常搞一些活动,评比文明合格的小公民,被评上当然很光荣,但要当一个合格的小公民,限制也很多,挺束缚人的,为当一个文明的小公民而失去那么多的自由是否值得呢?

    【老师的提示】

    同学们不要认为当一个文明的公民就会失去自由。开始的时候,要让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要求,确实需要做出很大的努力,但一旦良好的行为成为习惯,做起来就不那么困难了。遵守社会规范并不是要个人失去自由,相反,是要保证每个人合法的行为自由。如果大家都不遵守这些行为规范,那所有的人的自由就没有保障了。

    【权利启示录】

    小A不应被轰出课堂

    小A是个淘气的男孩子,他经常在课堂上接老师的话茬儿,或者东招西逗。年轻的班主任拿他没办法,于是经常把他轰出教室。

    小A被轰到楼道里。起初他倚在教室门口的墙上,一边玩手指头,一边偷听屋里在讲什么。后来,他感到寂寞,就偷偷溜出校园,跑到学校附近的农贸市场。那里有卖金鱼、卖鱼虫儿的,还有一个摊位专卖巴西小玉龟。小A常常蹲在那里看小巴西龟,一看就是半天。他对小巴西龟了解得多了,就知道怎么区分雌雄,知道它们怎么吃食以及哪个老实,谁独处不爱动弹。渐渐地卖主就和小A拉近乎,说可以优惠卖给他一对儿,别人卖30元,对他只收20元成本费。小A觉得挺合算,就用一个星期的早点费,买了一对可爱的小巴西龟。

    他把小巴西龟装在罐头瓶子里,带到课堂上。每到下课,同学都来围观。这事儿被班主任知道了,呵斥道:“好哇,你捣乱课堂、旷课还不算,居然带小王八来影响大家学习,没收了!”可爱的小巴西龟被摆到了老师的办公桌上。

    为了挽回花掉的20元,小A开始在班上兜售小龟。他以20元买入,30元卖出。他赚回了损失的20元后,又买了小龟,在家里喂养。

    每对小龟赚10元的事儿,被同学知道了,又传入班主任耳朵里。小A以“不务正业,倒卖小龟赚钱”的罪名,被勒令停课检查。家长也被请到学校。问题十分严重了。幸亏小A态度好,退赔了从同学处多赚的钱,表示“悔改”,班主任对他作了“以观后效”的处理。老师说,像他这样的学生再发展就“该送工读学校”了。

    小A的经历讲完了。这个险些受处分、送工读学校的学生,实在不该发展到这一地步。当他扰乱课堂秩序时,年轻的班主任不该发火把他轰出门外,学生在教室上课是受法律保护的,学生小A被轰出教室是老师的错,小A应该指出老师的错处。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三章“学校保护”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小A固然有违反课堂纪律的错误,但是教师把他轰出去却是违法的。小A如果懂法,就该用该条文保护自己。那么,后来的错误也许就可以避免了。

    方玉平见义勇为受表彰

    方玉平是朝阳中学高中二年级的学生,为人正直,嫉恶如仇。1995年11月28日下午他放学回家,途中被一手持小刀的歹徒拦住去路,要他把钱交出来。小方随手将书包掷向歹徒,转身便跑。接着,他捡起路旁一根树棍,回头与歹徒展开搏斗。方玉平充分发挥自己手中树棍子长的优势,朝着歹徒猛击过去,将其打倒在地。后来,被击伤的歹徒在医院丧命。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这名拦路打劫的歹徒曾多次作案。方玉平勇斗歹徒为民除害的事迹得到了学校和“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表彰和奖励。

    搞恶作剧被罚200元

    中学生小陈一天下午放学回家,看见离家不远处的马路上挖了一条沟,正在铺下水管。晚上,他外出时路过那里,发现沟上面盖着几块竹板。小陈平时喜欢玩点恶作剧的把戏,这一下他觉得可以有“好戏”看了,于是把沟上的一块竹板移到别处,自己则站在路边上等着看路人失足的“戏”.没想到,恰巧他的一个好朋友骑车来找他玩,只听得“扑通”一声,那个同学人仰车翻,重重地摔倒在地。小陈赶紧扶起同学送往医院,匆忙之中忘了把竹板恢复到原来位置,以致一位妇女骑车经过这里又跌倒受伤。公安机关接报后,除了责成小陈负责赔偿两人的医药费外,还给予他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从此以后,他改掉了喜欢捉弄别人的坏毛病。

    方玉平受到表彰而小陈被罚款,这种鲜明的对照说明了什么。好的东西终究是好的,得到社会的承认,受到他人的赞扬。而不道德的东西是要受到惩罚的。

    【少年儿童文明守则】

    (一)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指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为维护公共事业和集体利益所必需遵守的行为规范。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等多方面内容。

    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广大青少年在学校内和汽车、电车、火车、船舶、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以及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要自觉地遵守规章制度,如不大声喧哗,不故意起哄,不扒车、拦车、逃票,有秩序地上下车、购物,不打群架,不寻衅滋事,不骚乱破坏,不用污言秽语、下流动作、泼洒污物等行为侮辱女性,不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等等。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扰乱了公共秩序,后果不严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规定,将受到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破坏公共秩序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妨害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法规和规章,其中包括爆炸物品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枪支管理、部分刀具的管理、水上客运管理等等。广大青少年学生应该严格遵守这些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发生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具体地讲,青少年学生应该做到:

    (1)不携带、存放、使用、玩弄军用枪支、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枪支、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气枪、钢珠枪以及各类弹药。否则,有可能伤害自己,还会影响他人安全。

    (2)不储存、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线、导火索等危险物品;应按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允许而且安全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这些危险物品容易引发爆炸、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根据国家规定,除因生产、工作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外,其他人是不准擅自储存、使用前述危险物品的。除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外,在易燃易爆物资仓库附近也不得随意燃放。违反这些规定,很容易酿成灾害事故。

    (3)不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等管制刀具。

    (4)不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设置障碍物、损毁或者移动指示标志。若违反这一规定,就是侵害交通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因为这样做的结果可能会影响交通运输的安全。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将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15日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处罚。

    (5)不故意损坏、移动施工单位设置在车辆、行人通道上的沟井坎穴上的覆盖物、标志、防围。

    (三)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等等,都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这些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要受到15日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治安警告处罚。

    所谓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就是监视他人的行动、限制他人的外出、限制他人活动的地区、限制他人参加某些活动、规定他人要将行动情况向行为人报告、规定他人外出要向行为人请假等等。

    所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没有得到住宅主人的允许而擅自进入,或者是无正当理由进入,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的行为。

    所谓公然侮辱他人,是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对特定的某人公然进行贬低其人格和破坏其名誉的行为。例如,打对方的耳光,将污物涂在他人脸上,强迫他人从自己的胯下钻过去,口头或用大、小字报对他人进行咒骂,用漫画丑化他人等等。

    所谓诽谤他人,是指捏造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事实并加以散布。例如,编造事实说某女同学与他人有“男女关系”,甚至将这种流言用书信、大小字报等在同学中或社会上加以扩散;捏造事实说某同学偷窃他人的财物,并公开散布这种流言等等。

    所谓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指利用口头恐吓或者通过第三者传话的方法进行威胁,或者用上述手段使他人的生活不得安宁。后一种行为包括晚上打电话干扰他人睡眠;谎称有人死亡,通知火葬场到此人家中接尸;谎称他人家庭成员发生工伤事故在医院抢救而通知家属去医院探望等等。

    (四)不侵犯公私财物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家或他人财物,故意损坏公家或他人财物等均属于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不严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则要受到15日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处分,也可以既拘留又进行罚款。后一种行为主要包括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等等。

    (五)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广大青少年应当自觉服从和遵守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实行的各种管理活动,并且要尽力给予协助。因此,我们要坚决预防、杜绝下列各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发生:

    (1)倒卖票证的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购进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然后加价卖出。所谓其他票证,是指类似于上述票(券)的具有营业性质的、代表一定数额现金的有价票证,如飞机票、美术展览入场券等。

    (2)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即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这里讲的毒品是指具有麻醉性,长期吸食、注射之后能使人上瘾成癖并慢性中毒,损害身体健康的麻醉性毒品,包括海洛因(俗称白粉、白面儿)、大麻等。这些毒品对人体的危害很大。英国有一名学生吸毒致死,举国震惊。我国虽未发现这样的案例,但吸毒毁了身体和学业的例子却已有所闻。

    (3)故意污损文物、名胜古迹、雕塑的行为,即故意弄脏损坏或捣毁拆除文物、名胜古迹、公共场所的雕塑等。所谓文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既包括古代的,也包括当代的。所谓名胜古迹,是指可供人们游览的著名风景区和经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地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我国境内尚未发掘的古文化遗址等。所谓公共场所雕塑,主要是指在城镇乡村的车站、街道、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运动场、集市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为美化环境、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陶冶情操而建造、设置的具有艺术内容和审美价值的各种雕塑艺术作品及建筑物。

    (4)故意损坏公用设施的行为,即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所谓其他公用设施,是指公共汽车站或电车站的候车亭、休息座椅,街道路旁的电话亭、果皮箱、垃圾箱、痰盂、公共厕所、污水池、各种报警器、公用天线等等。

    (5)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行为,即违反《环境保护法》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践踏草地、攀折花卉、砍伐树木等。

    上述种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情节不严重,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处罚。

    (六)关于依法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向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公民对因实施正当防卫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伤害,不负法律责任。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这就是正当防卫。例如,当杀人犯举刀砍向你时,你用铁棒将杀人犯打伤或打死;妇女为了免遭强暴而把犯罪分子打伤甚至打死等等,这些都是依法正当防卫。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我们广大青少年在遭到犯罪分子不法侵害时进行自我保护的重要武器,大家要学会运用这一武器,在必要和可能时,用以保护自己人身和财物安全。

    青少年学生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注意两点:

    第一,在犯罪分子没有威胁到自己生命安全的时候,不宜采取正当防卫,以免产生不良后果。即使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实施正当防卫时,也要尽量采取巧妙的方法,讲究斗争艺术。因为少年儿童势单力薄,直接公开反抗很难取得成功。

    第二,正当防卫给侵害者造成的损害要有一定的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就会走向反面,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在实施正当防卫时需要做到:

    (1)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如果对方只是口头威胁而没有行动,你就不能采取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实施。若对方已停止不法侵害行为,自己不得继续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3)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公共、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为了伤害对方而故意挑逗对方向自己进攻,然后再以此为借口来进行“防卫”,达到伤害对方的目的,这就不属正当防卫而是违法行为了。

    怎样锻炼坚强的意志

    【少儿内心独白】

    每天早晨,爸爸妈妈总是叫我起来锻炼身体,我真不情愿,早晨睡睡懒觉多舒服;每天都有作业要做,我总是边做作业,脑子里还想着玩的事儿。唉!要是没人管,我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该有多好!

    【老师的提示】

    古话说“成人不自在,自在不成人”,说的是一个人要想有所作为,就要有坚强的意志,严格要求自己,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他就会没有什么大的出息。坚强的意志要靠平时去锻炼,最终形成良好的习惯。

    【心理健康启示录】

    在坟墓中活了两年多的人

    生活中,常常有些危险出现,通常我们并不知道究竟有哪些危险,也不知它是短期的还是长久的。下面的故事虽然概率也许会是几亿分之一,但是对我们会有很大启发,尤其是对少年儿童心理承受力的增强,对自救自护能力的提高会有帮助,请不要单纯当作故事来读。

    10多年前,秘鲁马度兰度地区27岁的聋哑青年尼维杜·柏斯加,因为服用了一种退烧药,引起突发性休克。他家里人缺乏医学知识,误以为他已经死了,便把他埋葬了。

    秘鲁马度兰度的殓葬风俗是:用极普通的木板钉成棺木,墓穴建在地面上,用石头、砖块和泥沙砌成,像小小的房子一样。

    柏斯加被埋葬后不久,又苏醒过来了。睁开眼什么也看不见。用手摸一阵,才知道自己已经被装进棺材中,封在墓穴里了。他又不能呼喊,无法使人知道自己又活了,焦急的心情可想而知。

    他痛哭了两天,悲哀自己的不幸。但他很快冷静下来,想法维持自己的生命,力争重见天日。他平日身体很强壮,更有强烈的求生欲望,他不气馁,脑子里总是存在着一线生的希望之光。

    虽然墓穴中漆黑一团,但他感觉到有昆虫爬到他身上时,便抓住它塞进嘴里,慢慢嚼烂后咽下去。有昆虫、蚯蚓、老鼠这些“食物”维持生命,他不致饿死。他还千方百计挖了一个坑,用来排泄大小便。由于地势低,有雨水渗入,排泄物可以不断地被清洗掉,免得污染。柏斯加就这样顽强地活了下来。

    时间有时很快溜走,不知不觉,可是在墓穴中的柏斯加,真是度时如年呀!

    直到两年多以后,马度兰度地区接连下了几天大暴雨,雨水的浸蚀和湍流的冲击,使坟墓坍塌,人们才发现两年多前“死去”的聋哑青年,衣衫褴褛,神情呆滞,满身脓疮地坐在墓里。

    他得救了,这真是生命的凯歌,是人间的奇迹!

    尼维杜·柏斯加耳朵聋,能够忍受死一般沉寂的环境,这可以算是他的有利条件。但他是哑巴,无法呼喊,又是他的不利因素。柏斯加战胜死亡的关键,还是他特有的一种强大的自救力、求生欲和适应能力。这种能力,可以说是绝招中的绝招,因为他遇到的是绝境。

    一个人竟然在坟墓里坚持活了两年,多么坚强的意志,多么高超的求生本领啊。

    请记住,惊人的心理承受力+应变力=胜利。

    人的心理状态是受自己情绪暗示的,因此是可塑的。在与同学相处当中,有愤怒也有喜悦,有忧虑也有快乐,可能悲观绝望,也可以信心十足,关键是你自己如何对待。

    在这里,想给你讲一个小故事:一个和尚,每次坐禅都在幻觉中感到有一只大蜘蛛跟他捣蛋,无论怎么也赶不走,令他烦恼。师父让他坐禅时拿一支笔,等蜘蛛来了在它身上画个记号,看它来自何方。和尚照办了,在蜘蛛上画了个圆圈,然后安然入定。和尚做完功一看,那个圆圈就在自己的肚子上。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什么呢?说明许许多多的困扰和烦恼来源于我们自己的头脑。

    以上事例说明,只要我们平时养成坚强的意志,对生活充满信心,依靠自己的双手,我们可以战胜一切困难,最终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

    【锻炼坚强意志】

    身体健康,心理也健康的人,才算是真正健康的人。

    心理与生理是紧密相关的,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心情和意志是直接影响身体健康的。

    据医学家研究发现,人类65%至90%的疾病与心理的压抑感有关。紧张、愤怒、挫折、忧郁等情绪,严重时会造成胃肠溃疡、血压升高、破坏免疫能力、损害身体健康。

    可是,一个人如果心情快乐向上、意志坚强,就能经得起挫折、打击,勇于战胜困难。心理健康就不容易生病或少生病,身体就健康。如果感情脆弱,意志薄弱,遇到困难或挫折,就闷闷不乐,情绪消沉,心理处在不健康的状态,就容易生病,体弱多病,老是这样,就会损害身体健康。

    怎样锻炼意志,使自己成为心理健康的人呢?

    1.要正确对待困难,勇于战胜困难

    任何人做事情不可能都一帆风顺。同学们在学习和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困难,一定要正确对待它。碰到困难不能害怕、退却,要勇敢地去战胜它。要经得起失败和挫折,不能意志消沉,更不能产生轻生的念头。

    如果你能战胜一个又一个困难,你的意志就经受了一次又一次的锻炼,不断地战胜困难,意志就会越炼越坚强。

    有的同学学习成绩不好,被老师批评了或被家长打骂了,就产生轻生念头,要自杀,这就不对了。这是感情脆弱、意志薄弱的表现。同学们千万不能这样做,而要做一个勇敢坚毅、意志坚强的人。

    2.要心胸开阔、积极向上、心情愉快

    常言道:心底无私天地宽。心胸开阔的人在日常生活中不会斤斤计较小是小非,不会心情压抑。心胸开朗的人眼光不会只局限在眼前的一件件小事上,而是充满自信心,向前看,积极追求自己的理想,心情愉快,朝气蓬勃。愿同学们做一个心胸开阔的乐观者!

    3.要关心集体和他人,善于理解人、帮助人,让生活充满爱

    如果你能关心集体和他人,能理解人和帮助人,相信同学们也一定会关心和帮助你。

    如果每一个人都能献出一份爱心,生活就会处处充满爱。你生活在一个团结友爱的集体、温馨的家庭里,心情也一定会舒畅,这有利于身心健康。

    同学们是跨世纪的新一代,是21世纪的主人,一定要努力把自己锻炼成为身心健康的人,成为21世纪搏击长空的雄鹰。

    愿雄鹰早日展翅翱翔!

    小孩子为什么不要撒谎

    【少儿内心独白】

    爸爸妈妈经常对我说作人要说真话,做老实人不要撒谎,但我认为有时候说谎话比说真话要好。

    【老师的提示】

    说谎话有时候能够瞒天过海,获得一些好处或者逃避惩罚,但这样长期下去就会养成说谎话的坏习惯,带来意想不到的坏处,更糟糕的是,经常说谎话的孩子会得不到大家的信任,即使他不说谎话的时候,大家也不相信他。

    【健康启示录】

    说谎话的孩子被留级

    9岁的洋洋,父母都是军人,他们经常外出工作,洋洋跟祖父母一起生活。有一次,洋洋把算术书和作业本都忘在教室课桌里,没有带回家。当时天下着雨,他懒得去学校取了,就对爷爷说:“算术题做完了。”爷爷相信了。第二天,他在上课前急急忙忙赶数学作业,没赶完,还做错了三道题,又受到老师的批评。坐在他后边的小勇说:“没做完作业,你就编一个理由别交作业了,干嘛自讨苦吃?我就不那么傻!”洋洋觉得小勇的主意真不错。以后有好几次没交作业,他就开始编瞎话,老师还真信了。以后,洋洋就经常说谎,学习成绩也越来越差,终于在五年级时留级了。

    小中进了少管所

    13岁的小中,有一次带50元钱去交书本费。走在上学路上,被几个坏孩子把钱劫走了。小中不敢告诉父母,就对父母说钱丢了。虽然爸爸说他“废物”,打了他几巴掌,但还是把钱又给他了。小中尝到了“甜头”,以后说各种谎话向父母要钱,还多次偷拿父母放在抽屉里的钱去买零食吃,有时也偷偷去电子游戏厅玩。他的举动引起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少年的注意,他们就教小中去偷钱、骗钱,小中最后因偷窃罪被关进了少年管教所。

    从以上两例可见,谎言是自欺欺人的,会造成像洋洋那样自己害自己的后果。同时,谎言也是心灵的腐蚀剂,小中就是由于不诚实,从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许多少年犯罪正是从一句谎言开始的。

    【美德如金】

    学校是讲究精神文明的圣地,是传播民族和世界优秀文化的科学殿堂。每一个中小学生都应该为校园文明做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事,大家齐心协力,让健康文化走进校园。有些同学做得较好,将自己家里培育的鲜花搬到校园里,又积极参加植树种花劳动,来美化环境;有的同学认真做好值日,及时清理了碎纸、杂物,使校园清洁美丽;还有的同学向周围的人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主动维护校园纪律等等。这样做都有利于创造一个文明、卫生、温暖、健康的校园环境,对师生的身心健康都是极有益处的。

    可是在学校里,也有些令人痛心和不愉快的现象。例如,有少数学生爱说粗话、脏话,甚至是低级下流的淫秽语言。他们多是盲目地模仿家长或是社会上某些低素质、不文明的人的语言,以为这样能表现自己有派头、胆子大、比别人懂得多,却不懂得这是真正的愚昧和羞耻,严重“污染”了校园的精神环境。

    在某些中小学校,还发现了另外一些不文明的表现,例如,有个别学生上课不专心听讲,用小刀在课桌上乱画乱刻。画一些不健康的画,或是刻上骂人的话;同样的内容还可能出现在厕所、教室、操场的墙壁上;还有些学生在学校阅览室里,不认真读书,却做了不该做的事,如撕坏书报,从书刊中撕下自己喜欢的内容,在图书上涂写、乱画等。这些行为不仅损毁了公共财物,而且极不文明、极不健康,违反了中小学生的行为规范。

    粗野的语言,不文明的行为,是使人道德堕落的开始,会使人从小形成许多坏毛病,对中小学生的成长很不利。因为儿童少年心理上还不成熟,分辨是非的能力较差,很容易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和不文明语言与行为的影响。所以,要学会抵制淫秽语言,不学粗野、讲究文明,才是对自己心灵纯洁的最好保护。为此,应该努力这样去做:

    1.以使用文明礼貌语言为荣,以使用不文明语言为耻。有些学校设立“红领巾文明岗”的做法很好,同学之间可以相互监督,提醒说脏话的同学尽快改正。在中小学生中提倡“人人做精神文明小使者”.

    2.对校园环境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和清理,将课桌、墙壁等修理、刷新,清除一切不文明的文字和图画,大家动手来美化校园。

    3.学习《市民文明公约》等有关规定,向先进人物学习,在学校开展争当“文明标兵”的活动。

    另外,诚实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父母和老师都教育我们要诚实,这是因为“德以诚为本”,没有诚实就谈不上品德好。人与人相处,只有诚实相待才能得到他人的信任和尊重,树立自己良好的公众形象。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诚实,就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可是,为什么有些孩子爱说谎?是他们天生就不诚实吗?当然不是。其实,儿童开始说谎时,常常是无意识的,因为分不清自己头脑中想象的事情和已经发生的事情,往往把事实和空想混为一谈。为了显示自己与众不同,有可能言过其实地“吹牛”,那是出于无知和幼稚的虚荣心。可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说谎变成了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因为开始说谎不为老师、家长所察觉;许多孩子又因说谎而避免了家长的打骂或老师的批评、惩罚,这样侥幸取胜的体验,就是对说谎行为的最好“奖励”.于是,以后一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就以搪塞、敷衍的假话、谎话作为“法宝”,久而久之,就养成了说谎的坏毛病。

    三、学法用法,保护权利

    当一个生命呱呱坠地的时候,我们是否意识到一个权利的主体已经诞生,他应当象成人一样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而在现实社会中,在保护儿童的面纱背面,家长、老师侵害孩子权利的事时有发生,骇人听闻的虐待儿童事件屡见不鲜。

    少年儿童有哪些权利

    【少儿内心独白】

    从电视和收音机上看到和听到,不少小朋友被父母、老师和别的人虐待,挺可怜的。他们为什么那么老实,要是我,谁欺侮,我就跟他干到底。

    【老师的提示】

    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确实应该得到保护,但并不是小朋友们自己去报复他人和社会,小朋友们要懂得自己的哪些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怎样才能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否则,蛮干乱来,不仅得不到保护,还会受到更大的伤害。

    【权利启示录】

    小俞文向父母讨债

    1995年春节,13岁的俞文拿出父亲给他的压岁钱买了一张彩券。真是无巧不成书,恰恰中了个大奖,得到一台洗衣机。父母兴高采烈地把洗衣机运回家中,马上就用了起来。俞文同学对父母说:“老师给我们讲过,国家规定,小孩子也有受奖的权利。洗衣机你们可以用,但要算钱给我。”家长一听十分恼火,父亲板着面孔训斥他:“你是我们养大的,买彩券的钱也是我给的,没有父母哪有你?不给压岁钱你能买采券吗?还要向我们算什么钱?”俞文嘴上讲不出什么道理,但内心不服;开学后,他就去问老师。老师帮他借了两本法律书,让他拿回家去给父母看看。父母读了法律书,才知道儿子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他是在依法保护自己的“受奖权”呢!他们非常高兴。父母亲把洗衣机款算给了俞文。俞文又把这笔钱存在父母处,作为以后他读书的学杂费。对此,同学们不理解,俞文却说:“我要父母亲算钱,是按国家规定办事,行使我的受奖权,并不是为了要钱乱花呀!”

    俞文上述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俞文年幼,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却不是“无效”的,所以,爸爸训斥他那一段话,从“人情”上看来好像也“合理”,但是不“合法”.

    我要把爸爸送进牢里

    对于湖南省长沙市11岁的女孩谭蕊来说,父亲如同恶魔。

    谭蕊出生才几个月,父母就离婚了。曾犯盗窃罪被判刑两年的谭福林出狱后恶习不改,好逸恶劳,吸毒嫖赌,自己的两套住房都挥霍掉了,于是就打上了女儿的“主意”.谭蕊五六岁时,谭福林便要她到外面讨钱,每天最低限额从5元攀升到30元,完不成“任务”便挨打。

    谭还宣称他也有“七情六欲”,经常带些不三不四的女人回“家”嫖宿,对相距咫尺的女儿全然不顾。乞钱无法满足谭福林日益膨胀的欲望,他又想出了新招儿--逼迫女儿在马路上故意撞车,以便敲诈车主钱财,名叫“杀猪”.

    1997年10月的一天,郑老师上语文课时,看见谭蕊脸色苍白,耳朵布满血痂,趴在桌上一副很难受的样子。郑老师问她怎么回事,她只是一个劲地掉眼泪,再三询问,小谭蕊才吞吞吐吐地说:“昨晚爸爸说没钱用了,要我故意去撞摩托车’杀猪‘赚钱,我不肯,爸爸就要打我。后来我跟他来到离家很远的十字路口,看到来来往往的好多车子,我害怕,躲到爸爸身后,后来一辆摩托车开过来,爸爸狠劲推了我一把,我闭着眼迎了上去。我被撞倒在地,耳朵开了个口子,腰上也擦出了血,爸爸向那人要了1600块,然后带我到附近医院擦了点药水,送我回到家,他自己跑到外面玩去了。”

    还有一次,郑老师正在宿舍批改学生作业,谭蕊跌跌撞撞闯了进来,脸颊红肿,右手绑着绷带,用一根绳子吊着。她眼泪汪汪地说:“昨天晚上我回家,爸爸又拉我去撞汽车,我怕死,拔腿就跑,爸爸抓住我右手往外拽,突然”咔嚓“一声,我的右手被他扭断了……”

    1998年7月,长沙市芙蓉区妇联、都正街办事处联合向芙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起诉谭蕊之父谭福林虐待女儿的报告》,提供了谭蕊手书其父强迫她撞车的材料以及骨折X片。

    芙蓉区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多次调查取证,并依法传讯了谭福林。该院石松林院长介绍,根据新刑事诉讼法,此类案件要求受害人自诉,并“公开审理,当庭指证”.谭蕊流着泪对记者说,她现在每天都很害怕,爸爸不是人,找到她后一定会杀死她,并表示愿意出庭作证,把爸爸关进牢里。7月初,法院已对此正式立案。

    【少年儿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内容,对少年儿童享有的权利都作了明文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少年儿童享有接受义务教育权

    少年儿童上学接受义务教育,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他们的这种权利。我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被非法剥夺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少年儿童如果遇到父母或监护人反对自己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应该向父母或监护人宣传上述法律内容,促使他们转变态度。如果不能收效,应向老师、学校、村(居)委会干部、司法机关求助,让他们去做说服工作。如果因为家境贫困无钱上学,可以向地方政府或者“希望工程”求援。

    接受义务教育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广大少年儿童应当高度珍惜,端正学习态度,奋发向上,努力学好文化知识,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今后投身“四化”建设大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青少年享有知识产权和荣誉权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这里讲的智力成果,指的是由人的思维活动产生的、以社会上的某种物质形式存在的一种信息。法律规定的、人们对于自己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称之为智力成果权,亦即知识产权。专利权、版权、发明权等等都属于知识产权。

    倘若青少年学生有了新的发明创造,而且确有价值,发明者当然也拥有知识产权,并且可以向有关方面申请专利。在获得专利后的15年之内,如有厂家要利用这项发明付诸生产,就必须付给发明者一定的经济报酬,以补偿发明人所付出的劳动。如果厂方不照此办理,或者这项专利被他人冒充、否认,那么,拥有专利权的青少年学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青少年学生因自己的优秀品行和学业等而从社会获得的美名和嘉奖,也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这种美名和嘉奖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授予的某种光荣称号、奖章、奖金等。这些荣誉如被人非法剥夺和侵犯,被害学生也可以诉诸法庭,追究侵犯者的法律责任。

    (三)青少年享有肖像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的内容。人的肖像是人的客观形象的记录,象征着人的自身。包括广大青少年学生在内的每一个公民的肖像,他人都不得进行侮辱、丑化。在自己不知道或者不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的照片若被他人出于营利目的而用作广告、商标、橱窗装饰等,这就是你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这时,你可以而且应该(或者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有关方面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四)青少年享有安全健康权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前面说过,遇到外界干扰教学秩序等情况,学校和学生们应该向教育、环保、工业等有关部门直至地方党委、政府反映情况,吁请社会各方予以重视,并帮助迅速改变现状。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应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参加集体活动,应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在发生火灾、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时,严禁让未成年人直接参加灭火、抗洪等救灾斗争。因为未成年人年幼力弱,又缺乏灭火、抗洪等的经验,一旦参与,容易导致人身伤亡,结果得不偿失。1992年2月17日上午,河南省林县东山村发生山林火灾,东山村小学的60多名学生闻讯后立刻奔赶现场,勇扑烈火。这种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财产的精神是应该肯定的,不幸的是其中5名10岁至14岁的少年儿童在这次灭火中献出了生命,另有一些同学被烧成重伤。

    当然,在各种自然灾害发生的时候,未成年人不能袖手旁观,熟视无睹,应该迅速向有关方面报警,传递灾情信息,并在保护好自己和同伴安全的前提下,尽自己的可能积极协助成年人抢险救灾,但绝不能鲁莽、冒险、草率行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未成年人如果遇有成年人强制自己参与危及自身安全的救灾活动,则可依法进行自我保护。

    如今,在某些城市、集镇的街头巷尾,仍可见到有些杂耍艺人指令少年儿童表演恐怖、残忍的节目,如腹顶刀尖、皮鞭抽身、人口灭火、脚踩钉板、蛇缠肉体、锤击顶石等等。这是对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摧残,同时也侵犯了少年儿童应该享有的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和安全健康权。这些受害的少年儿童往往是为了经济原因而被成年人利用的,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犯。我们一旦发现这种情形,应该伸出热情的双手给予帮助,向他们宣传《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引导受害少年儿童依法进行自我保护。并且,我们要与胁迫、诱骗少年儿童从事这种表演的不法之徒进行斗争,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将他们扭送公安机关惩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6款规定: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8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的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

    (五)不许招收未成年人当童工

    组织少年儿童短时间、适度地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是必要的,但是,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不许招收未成年人当童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9条规定,对招用未成年人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少年儿童的关怀和爱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某些个体经营者和合资、外资企业招收童工的现象,有的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招收、使用童工是侵犯少年儿童权益的违法行为,必须制止、制裁。少年儿童如果为了经济目的自愿去当童工,这是自己放弃自己的权益,当然极不可取;但招收者仍应负法律责任,因为他们是成年人和“法人”.少年儿童如果是被父母或其监护人送去当童工的,那么后者也就负有法律责任。所以,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强迫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去做工经商。任何厂矿企事业单位和私营工商户,都不得使用童工;所有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均不得为未成年人介绍职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成年人核发个体营业执照。如有人违反上述规定,受害的少年儿童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青少年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们在前面曾经讲过正确处理师生矛盾的问题,如果老师违反上述规定,学生应在认识自己缺点错误的同时给予指出,帮助老师纠正。倘若情节严重,或者教师坚持不改,学生应该向学校领导和教育部门反映;教师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受害学生及其家长应当向法庭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

    残疾少年儿童与健康少年儿童享有平等权利,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这是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公民在政治上、人格上一律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残疾少年儿童由于肢体的不健康、不健全,给学习和生活带来了较大的困难,理应得到家庭和学校更多的关怀和帮助,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讲,都没有理由歧视他们。若是残疾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得不到维护,应该求助于社会和法律的帮助,讨回公道,保护自己。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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