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与家庭的变迁
在21世纪,人们发现家庭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一幅多元的、散漫的状态。《读者文摘》为一本新杂志《家庭》所做的广告对这一态势做出有趣的概括:今天的家庭是一父一母和1个孩子;一对夫妇和三个孩子——他的,她的和他们的;26岁的秘书和她收养的儿子;一对夫妇拥有一切,但却没有结婚证书;一个离了婚的女性带着她的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女儿;一对退休的夫妻和他们的孙子。
美国家庭经济协会为家庭所做的新定义是这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分享收入,分担决策的责任,共享价值和目标,自始至终遵守彼此的承诺。家庭是那种让人有‘回家’感的环境氛围,正是这种同甘共苦、荣辱与共的亲情网络,最准确地描述了家庭的组合,不考虑血缘关系、法律纽带、收养关系或婚姻关系。”而保守的家庭定义是:“由血缘、婚姻或法律监护联系而成的关系。”(弗里丹,2000年,第120页)对美国社会中家庭形式的调查统计表明:在11%的家庭中,父亲是唯一的挣工资者,母亲为全职主妇,有一个或多个孩子;在21%的家庭中,父母为双职工,有一个或多个孩子;有30%的家庭是已婚夫妇没有孩子;有6.7%的家庭是单身母亲,有一个或多个孩子;有0.7%的家庭是单身父亲;有3.1%的家庭是无亲属关系的人住在一起;有5.3%的家庭只有一个单身人,其他家庭成员不是配偶孩子,而是亲戚;有22%的家庭是单身家庭,即只有一个独居者(其中三分之一是65岁以上的女性)。(弗里丹,2000年,第在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之外,还存在着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据统计,一夫多妻的社会占5-10%;一妻多夫的社会占0.5%。(Nadeau,73)倍倍尔认为:一妻多夫多在高寒地区。爱斯基摩人少女通常在19岁才开始行经,而热带地区的少女在9岁或10岁,亚热带地区的少女在14岁到16岁之间就已经有了月经。气温高的地区对性欲施加一种相当刺激的影响,所以多妻制主要在这样地区的国家中传播,而在寒冷地区和高原地区的国家,人的性欲必然受到强烈的遏制。(倍倍尔,第40页)婚姻与家庭状况及其变化与女性的生存状况息息相关。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家庭婚姻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最明显的一个变化是单亲家庭急剧增加,1983年时已多达680万户,其中90%是由女性养家的,这些家庭有45%生活在贫困线下。另一变化是独身者一直保持上升趋势。独身包括未婚独身、离婚独身和丧偶独身三种情况。独身者在美国、瑞典、德国所占比例在20%以上,在法国、前苏联、挪威也接近20%。
年,美国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的联合调查显示:29岁以上受过大学教育的女性结婚概率低于20%。这项调查使人得到这样的印象:男女平等、女性主义及独立使女性的境况变得凄惨,女人应当回归家庭。事实上,许多女性只是选择延后结婚年龄或同居不婚。(Watkins,166-1679)据统计,如果从一生的经历看,有90%-95%的美国人是结过婚的。(Nelson,etal,430)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中国现有2.67亿个家庭,每年约有1000万对新婚夫妇组成新家庭。据1990年人口普查结果,家庭户平均每户人数为3.96人。家庭结构中,单身家庭占5%;只有一对夫妇的家庭占6%;两代人家庭占66%;三代人家庭占17%;其他形式的家庭占6%。
中国人口分性别的婚姻状况婚姻状况合计男性比例(%)女性比例岁及15岁以上人口未婚有配偶丧偶离婚(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1993年)根据上表中国婚姻的基本数据计算:第一,15岁以上人口性别比为105;第二,未婚人口中男性与女性之比为3:2,男性比女性多3720万;第三,在有配偶的人口中女性比男性多出约84万,对这一现象的解释,除少数与外籍人结婚的女性之外,当为一夫多妻所致;第四,女性丧偶比例大大高于男性:女性占到约七成,男性只有三成;第五,离婚后女性再婚比例大大高于男性,在离婚后未再婚的人群中,男性占到约七成,女性只占三成。
中国未婚离婚人口性别比(女性为100的男性数字年度总人口性别比未婚人口性别比离婚人口性别比年人口普查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年残疾人抽样调查年1%人口抽样调查以上数字不含现役军人。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1993年)从上表可以看出,中国总人口性别比尚在正常范围内,虽然出生人口性别比大大偏高,但是由于女性寿命较长,两相抵消,使得中国的人口性别比并不太高。
在未婚人口中,每100名女性就有130多名男性,这证明了女性较多较早结婚,而男性中未婚比例较大,这一点在边远贫困地区显得更加明显。原因在于,女性通过婚姻流动从山区嫁到丘陵地区,从丘陵地区嫁到平原地区,从平原地区嫁到城市郊区,从城市郊区嫁到城市中心区,如此这般就把边远贫困地区的一大批男性“剩”了下来,于是,有些贫困山区的村庄会出现所谓“光棍村”(指全村男性都无法找到配偶结婚)的情况,反映在未婚人口数字中,就是性别比过高。
上表的第3组数字是离婚人口中奇高的性别比:每100名女性就有近300名男性。这个比例表明,离婚之后,女性再婚比例要比男性高得多。这个比例与我在农村调查时的印象相符:在农村,许多贫困男性娶不上媳妇,而女性无论长相如何、初婚再婚全都可以嫁出去,就连智力残障的女性也不例外。这种状况是由两类原因造成的:一类是由性别偏好导致的男性人口出生率高于女性;另一类就是前述女性通过结婚向富庶地区流动的结果。
国内各地方的调查统计也证明,离婚后女性再婚的比例高于男性;农村女性再婚的比例高于城市女性。例如,陕西省1982年千分之一人口抽样调查表明,城市女性再婚率为69%,农村更高达93%。普查资料表明,上海、广州、天津、长春、兰州、成都、乌鲁木齐、武汉、福州等市的郊县离婚后未再婚人口的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的男性人口数)分别比市区高2至6倍。农村离婚女性更容易再婚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的性别比高于城市,因此农村男子对农村女性再婚需求远远高于城市男子对城市女性的需求,尤其在边远贫困地区更是如此。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发生了性的自由化,人们对计划生育、人工流产、离婚、婚前性行为、同居和同性恋有了更高的接受程度。人际关系模式的改变导致了家庭的危机。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结婚率从瑞典和丹麦开始下降,波及英国,70年代传到美国和西德,再后是法国,同居率和离婚率上升。三分之一的婚姻以离婚告终。1971年,加拿大结婚者有十分之一是再婚。(Nelson,etal.,429)婚姻规范的发展趋势总的看来是越来越多元,婚姻道德的约束也越来越宽松。
二、女性在家庭中的权利和地位
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权利包括多项内容,例如女性选择配偶的权利,离婚的权利,再婚的权利,财产的权利,姓名的权利,以及继承权等;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则包括她们与男性相比的家事决定权、家务劳动分工等。
女性对两性家庭地位的评价日本菲律宾美国英国德国瑞典中国男性很优越男性较优越男女平等女性较优越女性很优越未答(徐安琪,1995年)上表是各国女性在家庭婚姻中地位的比较。根据女性的主观评价,男女两性家庭地位最平等的是瑞典,女性家庭地位最低下的是日本,其他国家居中。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中国女性是主观认定“女性在家庭中地位优越”比例最高的,“较优越”和“很优越”两项合计占到17.3%。
家庭权力决定者日本菲律宾美国英国德国瑞典中国经济管理夫决定者妻共同家庭实权夫决定者妻共同(徐安琪,1995年)上表是各国经济管理与家庭实权方面的两性比较,从中可以看出,经济管理和家庭实权上两性最为平等的是瑞典和德国;家庭实权上男高女低程度最严重的是菲律宾和日本,但与此同时,这两个国家又是妻子执掌家庭经济管理比例最高的国家;美国、英国和中国的状况居中。
在中国,过去一般的家庭都是男人当家作主,但是在女性成为家庭收入的近一半来源之后,这种情况显然有了改变。据统计,中国女性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已由50年代的20%提高到40%,有的农村专业户家庭,女性收入的比例高达60%至70%。由夫妻共同决定家庭重大事务的家庭占58.1%,城镇为68.2%,农村为55.9%;在决定日常家庭经济支配上,城镇以女性为主比以男性为主高出10.4个百分点,但农村以女性为主比以男性为主低18.4个百分点。
如前所述,全世界女性的财产权均处于非常低下的状况。在印度,没有哪一种习俗像禁止寡妇再婚那样影响深刻。这一禁令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女性分享男人的财产。另外,印度教女性无权分享父亲的财产。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女儿,她只有生存和出嫁的权利;作为一个寡妇,她只有生存权,而无权分享其已故丈夫的财产。
在过去,中国女性也没有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家庭财产只能由男性占有和继承,寡妇再嫁不得带走财产,出嫁的女儿也不能继承父母遗产。现在,在绝大多数家庭中,夫妻同是家庭财产的所有者,平等地支配和使用家庭财产。夫妻相互继承遗产和子女平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得到了法律条文的保障。1949年前,女性出嫁前大多没有正式名字,出嫁后随夫姓,子女随父姓。现在夫妻有了平等的姓名权,子女随父姓的习俗在城市有改变,随母姓的现象已为数不少。
但是,人们的观念有时还达不到法律的高度。在一项关于人们主观态度的调查中,对已出嫁的女儿继承娘家财产的态度的调查结果是,只有19.1%的人认为应当与兄弟平分;有9.4%的人认为应当比兄弟少些;有0.5%的人认为应当比兄弟多些;有14.5%的认为最好不要;有34.5%的人认为不应该要;有22.0%的人认为无所谓。在孩子随母亲姓的问题上,同意者占15.1%;无所谓的占33.7%;不一定的占6.2%;不同意的占44.9%。(陶春芳等,第307页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男女有权自由选择配偶,离婚及父母在子女事务上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该法明确宣布: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旧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女性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的婚姻制度。1949年前,95%以上的婚姻是包办买卖婚姻;在1950年的《婚姻法》颁布以后,包办婚姻受到了重点打击。据近期统计,在中国人的婚姻当中,由男女双方自己决定或与父母共同商定的婚姻占74%,40岁以下的已婚女性自主婚姻率为80%。女性离婚和再婚的权利得到了保障。但是,包办婚姻并未完全绝迹,据一项14省市农村女性生活状况调查,尽管半自主的婚姻已占多数,完全由父母包办包括换婚的婚姻尚占被调查者的7.1%。(戴可景,1992年在中国农村现阶段婚姻状况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彩礼风俗。80年代以来,农村家庭结婚收受彩礼的现象十分普遍。据山西省兴县80年代初的调查,彩礼收得最多的达6800元,最少的也要3000多元,全部送给女方家里。自由恋爱被视为不正当的行为。(《人民日报》1985年1月17日)收彩礼的实质是买卖婚,是男方家庭的买妻子和女方家庭的卖女儿,它和现代中国城市婚姻中的结婚花费有实质的不同。二者的界线划在婚姻事件中收受钱财者是女方家庭还是新婚夫妇;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就应当视为买卖婚,后一种情况则没有买卖婚的性质。买卖婚这一现实存在的合理性在于男方对女方家庭丧失一个劳动力及婚前养育费用的补偿,它与目前农村婚后仍大多实行从夫居(住婆家)有关;它对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影响一般说是不利的,因为男方花了钱,就会把女性当作自己的财产,这就使女性丧失了独立的人格,甚至选择的自由——包括对配偶的选择和离婚的自由。
三、家务劳动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每日活动的时间分配上存在着一个共同点:在有酬工作上,都是男性比女性时间略长;在家务上则是女性所费时间长于男性;把两项劳动相加,女性每日的劳动时间比男性要长。具体说,据国际劳工组织的一项调查,在发达国家中,男人平均每周劳动40个小时,而女性平均每周劳动80个小时以上。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女性劳动时间更长。在智利,女性平均每周劳动100个小时;在玻利维亚,达到107个小时。如果从世界范围看,男人的工作周平均为50个小时,而女性的工作周平均则为80个小时,因为家务劳动大都落在女性身上。
在家务劳动分工问题上,女性主义提出了双重负担理论:女性总受家务拖累,要在工作家庭中选一样,男性则不必。男性只做20%的家务。如果将家务劳动计算在内,平均每周劳动时间女性比男性多21小时(美国)。(Kourany,etal.,167)据统计,在1986年,美国16岁以上的女性有32%为家庭女性,家务劳动无报酬,就相当于奴隶,状况还不如保姆。(Kourany,etal.,203)丈夫承担各类家务的比重日本菲律宾美国英国德国瑞典中国购物扫除洗衣做饭洗碗(徐安琪,1995年)上表是各国丈夫分担家务劳动程度的比较,从中可以看出:第一,这些国家丈夫承担家务的总水平都是相当低的。第二,在日本、菲律宾两国同其他各国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这两个亚洲国家丈夫分担家务的水平是最低的。第三,中国男性分担家务的各项指标与其他各国相比都是比较高的。第四,从各项家务的男性最高分担比例看,德国男性分担购物的比例最高;中国男性分担扫除和做饭的比例最高;瑞典男性分担洗衣的比例最高;英国男性分担洗碗的比例最高,而且这个比例还是所有家务项目中男性分担的最高比例。
在英国,家庭就业与家务劳动分工的情况一般被分为三种:双职工,双全职;双职工,妻子兼职;单职工,丈夫全职。家务劳动统计一般以下几项:做饭,刷碗,洗衣,打扫房间。
家务劳动分工,英国,1994年(百分比)家务劳动总是女人做女人做得多男女分担男人做得多总是男人做洗熨衣物决定晚饭食谱照料病人购物修理(Hatfield,68)上表与前面的一张表格所选择的指标略有不同,其中购物一项与前表出入较大。从这次调查的结果看,英国男性在分担家务方面虽然水平仍然较低,但是比前表显示的要高一些。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学术界就“家务劳动是否女性的天职”展开过激烈的争论。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家务劳动不应完全是女性的事,女性应有与男子一样参加社会劳动的权利;另一种认为,女性应当做家务。整个60年代,日本专职家庭主妇的比重仍很大。80年代以来,女性参加社会劳动的比例越来越高,就业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却与60年代差不多,而男性的平均家务劳动时间反倒比60年代减少了。家庭主妇平均每天用于家务的时间为5.54小时。双职工家庭中,妻子每天平均要花费3.29小时来料理家务;而丈夫在这方面却只需花半小时(一说12分钟)。相比之下,欧美男子家务劳动时间略长:法国为1.30小时,西德为1.24小时,美国为1.12小时。这项调查还发现,日本女性包括上班和做家务活,一周的平均工作时间达74.4小时,远远超过了男人的工作时间,他们一周平均工作61.7小时。在美国、法国等国家,女性的工作时间要短得多:法国为67.8个小时,美国为62.1个小时,英国为59个小时。
日本的一项民意调查结果表明,在被问及谁应该照看家中的孩子时,68.6%的人回答说是“母亲”,只有14.6%认为家庭中每个成员都有照看孩子的义务和责任。而在瑞典、美国和法国,却有3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照看孩子的义务应由每个家庭成员来分担。(刘荣,1988年)在美国,由于有三分之二的女人外出工作,丈夫也开始改变过去不做家务的习惯。在双职工无子女的夫妻中,男人平均每周做11小时家务,作了父亲以后,要做18小时家务。当然,相比之下,还是妻子做家务的时间长。(哈斯等,第233页)据前苏联中央统计局对51600个家庭的抽样调查,女职工平常一天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是3小时19分钟;休息日要花6小时28分钟。集体农庄女庄员相应为3小时38分钟和6小时17分钟。在有未成年子女的城市家庭中,女性每周劳动总量超过75小时,其中40-45小时是参加社会生产劳动,30-35小时从事家务劳动。而男人家务劳动负担量平均每周只有12小时,相比之下,女人的家务负担比男人约多两倍。由于缺少现代化家庭用具,前苏联的女性在家务上花费的时间要比西方国家的女性多。大多数男人不肯干家务。在61%的家庭中,买东西的事全由女性干,只有3%的家庭是男人干;64%的家庭是女性做饭,只有4%的家庭是男子做饭;64%的家庭洗衣服由女性干,只有2%是男子干;其余家庭是男女分担。据经济学家统计,职业女性一年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总共2750亿工时,这个时间超过了社会劳动时间,后者为2400亿至2500亿工时。(艾平,1985年)在中国,近年来,家务劳动服务设施迅速发展,全国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有近45万所,入园入托率城市达70%;农村达32%。方便食品、家用电器等逐步进入家庭,就业女性家务劳动时间降低。城市职业女性家务劳动日均3.97小时,已接近发达国家女性家务劳动的平均时间。但是与男性相比,女性家务劳动负担偏重,比已婚男性职工平均多1.25小时。
中国城乡两性家务负担的比较,数据表明,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在做饭、洗衣和其他家务三项上,女性所用时间都大大超过男性。在其他各项上,除了农村女性的有酬劳动时间明显比男人少和城市女性的学习时间明显少于男人之外,没有太大差别。由此可以得出女性家务劳动负担重于男子的结论。
在中国农村,女性总劳动时间——包括生产劳动时间和家务劳动时间——超过男性总劳动时间的现象普遍存在,比城市严重。贵州遵义地区农村女性全年日劳动时间高出男子1.2小时,家务劳动时间占劳动时间的36.6%,高出男子每日家务劳动时间2.6小时;河北定县农村女性年平均日劳动时间为12.8小时,其中家务劳动时间占32%,高出男子2.6小时。据福建惠安县的一项调查,农村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包括家庭副业劳动时间)占女性总劳动时间的32.4%,比当地男子多4小时。详见表20。
农村男女劳动力劳动时间比较单位:小时/日总劳动时间生产劳动时间家务劳动时间地区男女男女男女龙岩地区惠安县(唐华,1989年)上述调查表明,农村女性的劳动时间普遍高于男子,而且家务劳动时间在总劳动时间中所占比重较大。
在取得独立以后,非洲国家将男性计为家长,所有的发展项目都集中在男性身上,而非洲农妇一天工作15小时。除了在家庭之外的工作量,大部分家务劳动是由女性来承担的。在工业国,女性每周做家务56小时。在非工业国,女性每周做家务时间更长。在马拉维(Malawi),女性做家务的工作量像男人种棉花的工作量一样多,而女性种玉米的工作量有时男性种棉花工作量的两倍。在波吉那法索(Burkina Faso),人们在雨季体重减轻,因为女性长时间下地劳动以致没有精力烧饭。女性做全部家务,大田的工作量超过男性82%。总之,在全世界范围内,家务劳动还主要是女性的负担。因此,女性主义正在各国做出努力,提高男性分担家务的比例。这是改善两性关系、达到男女平等的一个重要指标。
四、离婚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不少一向将离婚视为宗教禁忌或违反社会规范的现象的国家和文化也不得不修正有关的法律及规定,以适应社会的变迁。由此可见离婚现象的普遍和严重。
在离婚问题上,可以看到这样几个带有规律性的趋势:
第一,离婚率在所有的发达国家及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都有增高的趋势。据美国统计,在过去的100年来,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三分之一的初婚以离婚告终,有三分之一的再婚再次解体。40年代出生的美国女性,第一次婚姻中有38%,第二次婚姻中有44%可能以离婚告终。从1972年至1992年,离婚率上升280%。从1960年至1990年,与离异父母同住的儿童增加了350%。目前,美国的婚姻有50%以离异为终结。(Nadeau,73)前苏联共有7000万个家庭;每年记录在案的共有90多万对夫妻离婚,70万孩子失去父亲或母亲。四分之一的家庭中妻子比丈夫教育程度高,这已成了经常引起相互不满、冲突,甚至成为离婚原因。中国的离婚率亦呈上升趋势:1980年以来,离婚率从千分之0.70增加至1996年的千分之1.75;用同样的计算方法,1985年,下列各国的离婚率为:美国千分之4.96;苏联3.36;意大利3.20;瑞典2.37;西德2.10;法国1.95;日本1.30。
第二,在现代社会中,由女方提出离婚的比例高于由男方提出离婚的比例是普遍现象。据中国各地方法院统计,离婚诉讼中原告为女性的一般在三分之二左右。有资料表明,中国20年代和30年代的离婚案情况也是如此。例如,据上海市1918年统计,女方主动者占60.8%;广州、天津1929年的离婚案中,女方主动者分别为89.4%和85.7%;北平市1930年占71.9%。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情况,例如19世纪初,法国、美国、澳大利亚、瑞士、意大利、罗马尼亚等国的女方原告也都在一半以上,有的高达90%。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各国女性提出的离婚占全部离婚案的三分之二,原因是女性在丈夫严重不忠和自己遭受虐待的情况下才会提出离婚。(倍倍尔,第113-115页)日本1945年以来,女性起诉离婚占到70-80%。前苏联的女性原告也占70%左右。由此可见,离婚中女性主动者多于男性在本世纪是一个跨地区跨年代的普遍现象。研究者认为,女性家庭角色自主意识的增强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
第三,有错离婚原则为无错(nofault)离婚原则所取代。1970年,美国加州通过了全美第一个无错离婚法案。在此之前,婚姻的当事人必须有错(通奸、虐待)才可以离婚。到1985年,除了个别的州外,美国所有的州全部通过了无错离婚法案。这一改变的特点是:取消了以婚姻一方的错误作为离婚的必备理由的做法;降低了赡养费和对“无过错”方的财产分配补偿;寻求削弱对立过程,减少有错离婚制度中双方的怨恨和精神损害;分割财产的新规范和报酬性赡养费消除了传统法律中的过时的假设,将妻子视为婚姻关系中完整、平等的一方。虽然无错离婚在法理上比有错离婚更加合理,但是它也带来了始料未及的后果:对于离婚妻子及其子女所带来的经济困扰。由于90%的孩子归母亲抚养,在离婚后,他们的生活质量大幅度下降,而离婚男性的生活水平相比之下却要高得多。据统计,在20世纪70年代,当美国的48个州采取了无错离婚法之后,当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面采取了“平等”地对待男性和女性之后,离婚女性及其子女的生活水平立即下降了73%,而她们前夫的生活水平却上升了42%。总的看来,离婚家庭的收入是其他家庭的83%。因此,既要维护无错离婚的正确原则,又要保护女性这一经济上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就成为离婚问题上的一个两难的目标。无错离婚原则之所以是成功的和进步的,原因在于它所导致的改变的性质:它将国家保护婚姻改变为提供离婚后的帮助;将婚姻从终生契约改变为选择性的有限时间的投入;将对女性和母亲的保护原则改变为性别中立原则;将婚姻关系中以伴侣为中心的原则改变为以个人为中心的原则。从原则上讲,正确的做法是无错离婚加上在经济上帮助弱势的一方。但是在无错离婚法案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对女性这个经济上的弱势群体的保护却困难得多。
中国目前实行的离婚法律把离婚分为两类,一类是双方自愿离婚,另一类是一方要求离婚。两者处理起来很不一样。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有离婚的合意;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就是如此简单明了。这种离婚形式最符合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原则。实际上决定权完全在当事人双方手中:是他们选择在一起还是不在一起,一切由他们双方的意志来决定。
中国现行的婚姻法案在离婚问题上所实行的是无错离婚加有错补偿的办法,即原则上离婚并不需要一方有错,但是有错一方在分割财产时会受到少分财产或不分财产的惩罚。从表面上看,我国的离婚法案似乎是更加合理的一种选择,它取了二者之长,补了二者之短。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是有一些难以解决的难题,比如取证困难的问题:为了证明对方有错,主诉方必须提供确凿证据,取证是需要经济力量支持的,而大多数想证明对方有错的人是经济上比较困窘的弱势一方,难以获得证明对方有错的证据。于是,对有错方的惩罚条款形同虚设。如果将离婚时弱势一方必须证明对方有错才能在经济上获得赔偿的做法,改变为无论对方是否有错,经济上的弱势一方都能得到某种形式的帮助或赔偿,似乎更能弥补无错离婚原则为经济弱势一方所带来的困难。
此外,在财产分割方面惩罚有错一方的做法会导致离婚过程的复杂化。有一些原来可以协议离婚的案子可能会因为要弄清有错方和相应的经济惩罚和财产分割问题而提交法庭裁决,这就会大大增加法庭的工作量。当然,不可以因为怕麻烦就简化法律程序,最重要的是公正。然而,在离婚案中,除了一方有错这种情况之外,还有双方都无过错和双方都有过错这两种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惩罚一方的措施就不适用了。
从世界范围来看,传统社会的家庭关系稳定和现代社会的家庭关系动荡不安是一个跨文化的普遍规律。这同居住环境(农村的紧密形式和城市的散漫形式)、家族亲属关系(联系紧密与松散)、人们交往方式(以首属群体为主和以次属群体为主)以及观念的变化(从以离婚为羞耻到不以为耻)等因素有关。越来越多的人有离婚经历;越来越多的人看到别人离婚;越来越多的人能够理解和同情离婚;越来越多的人以离婚来解除过去难以解除的失败的婚姻;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和旁观者把离婚当作好事看待。
究竟应当如何看待离婚现象?我认为不应当对它做道德评判。因为如果说离婚是坏事,对于一些把摆脱已死亡的婚姻当作脱离苦海的人们来说,这个判断就不正确;如果说离婚是好事,对于一些仍在留恋自己的失败婚姻的人来说,这个判断又是错的。因此,对离婚现象的道德判断只有在个人的层面才有意义。从宏观角度对离婚作道德判断是无意义的。如果硬要从宏观角度来说话,那么研究者所能说的只能是对事实的描述:这是一个趋势,这是传统社会走向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虽然离婚过程中有许多痛苦和伤害,我们能够做的只是设法减轻这些伤害,却很难扭转离婚率增高的总趋势。
在我国修改婚姻法之际,有一种意见主张“加大离婚难度”。其动机大约有以下几种:
第一,担心有的夫妻并没有真正考虑成熟,批准离婚后会后悔。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因为有些离婚决定也许不是在双方都很理智的情况下做出的。如果是这样的话,给他们硬性规定一段时间,请他们冷静地考虑,应当说不是太过分的要求。国外的离婚法规中有类似规定。但是我的意见是,这段考虑时间不必太长,3-6个月即可。因为在过了这么长时间后,双方的离婚决定仍无改变,再长就没有什么意义,而纯属折磨人了。故意折磨人无论如何不应当成为一项法律的动机。
第二,从微观角度出发,认为离婚对于当事人双方是纯粹的坏事,不离婚是纯粹的好事,所以要增加坏事发生的难度。这一判断的前提是错误的。对于当事人来说,离婚不是纯粹的坏事,不离也不是纯粹的好事。有些婚姻关系已经死亡,或者成为对双方的折磨,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就不是坏事,甚至可以是一件好事,对当事人是一种解脱。因此,这一理由是不充分的。我们不应当增加解脱当事人摆脱困境的难度。
第三,从宏观角度出发,认为离婚对于社会是纯粹的坏事,不离婚是纯粹的好事,所以要增加坏事发生的难度。这一判断也有其难以自圆其说之处。为什么离婚对于社会一定是坏事,不是好事?
社会是由一个个家庭组成的,家庭是社会的单位最小的组成部分。我们可以分析一下,离婚对于家庭是否纯粹是一件坏事。有经验调查表明,对于孩子的成长来说,一些父母关系很坏的家庭环境还不如离婚后的环境,于是,从孩子的利益来看,离婚对于社会就不一定是坏事。
从离婚当事人为社会服务的好坏来分析,离婚也不一定是坏事。用那些处于夫妻关系恶劣的婚姻中的个人同离婚的个人相比,后者对社会服务的效率不会更坏,也许还会强于前者。因为离婚者会有孤独感,而恶劣的婚姻关系却常常令当事人感到备受折磨,痛苦难耐。此外,前者有了建立和谐幸福的新关系的机会,后者却没有。两者谁会为社会工作得更好?
有人以为,离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我想这一判断有一个前提:婚姻关系本身是社会稳定的因素,对它的破坏,就是对社会稳定秩序的破坏。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已婚者与未婚者相比是社会稳定的因素。他们有配偶子女的牵制,有责任在身,比较不容易去做冒险的事。但是一个人的婚姻状态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并不是那么直接和明显的。已婚者也会犯罪,也会参与导致社会动荡的事情。未婚者大多也是循规蹈矩的人,不一定是社会不稳定因素。相比之下,就业状况、教育程度等对于社会稳定是更重要的更直接的因素:无业者和教育水平低的人在犯罪者中更具统计学的显着性。在北欧国家,结婚者在全体居民中所占比例大大低于中国,但他们社会的稳定程度并没有因此低于我国,这就是婚姻状态与社会稳定关系不大的证据。
如果这一论点可以成立,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离婚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也就是说,离婚影响社会稳定这一判断乃是一个虚假的因果关系。人们从常识出发,往往会对一个虚假的因果关系深信不疑,而实际上这一因果关系并不存在。如果离婚影响社会稳定这一因果关系并不存在,我们也就不能得出离婚对于社会纯粹是坏事的结论。
进一步说,已死亡的婚姻关系的解体也许不仅不是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而且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因素,是降低人际关系冲突紧张程度的一项措施——把关系十分紧张的两个人拘禁在旧有的关系中,会使紧张加剧;而如果解除这两人的关系,倒可能消解紧张程度,也就降低了发生危险冲突的可能性(有统计资料表明,很大比例的谋杀罪、伤害罪都发生在有亲属关系或情感关系的人们之间,而不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此外,离婚后的双方还有可能建立新的和谐的婚姻关系,从这个角度就应当认为离婚是好事而不是坏事了。
五、家庭婚姻关系的未来在21世纪,世界家庭的发展趋势将是进一步的多元化,它具体表现为家庭结构进一步核心家庭化;家庭规模进一步小型化;独身者增加;同居者增加;离婚率增高;无孩家庭和单亲家庭增加;男子分担家务的比例增加等等。
据推测,在21世纪,女性家务劳动负担将会有所降低,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比重会有所提高,如托幼事业的发展,家庭劳务服务业的发展,快餐外卖业的发展,洗衣业的发展等等;二是小型家电将进一步普及,减轻家务劳动强度,缩短劳动时间;三是男子分担家务的比例会有所上升,从而降低女性家务劳动负担。
对于中国改革之后的女性地位与家庭的关系问题,西方女性主义有各不相同的看法,例如伊万斯(HarrietEvans)指出:中国自1978年以来,把家庭重新变成经济、社会和道德的重心,重新强调一夫一妻制关系,为女性的家内角色增加荣誉感。因此,正当女性应当获得更多自由之时,正当她们应当参加更多家庭之外的活动之时,她们被告知:家庭才是她们基本的社会责任所在。(转引自我想,这种印象主要来自农村的家庭承包生产责任制;这个问题应分城乡两个方面来看:在城市,并不存在女性大量回归家庭的问题,虽然有人提出这一建议,但是受到女界的强烈反对,目前并没有实施的可能性——尽管女性就业遇到种种困难,在1979年至1988年的十年间,城镇女性就业增长率一直高于男性,年平均增长率为4.9%,比全国职工队伍的年平均增长率高出1.27个百分点。在城市,1982至1990年间,在金融、文教、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商饮供储、机关团体等行业中,女职工人数增长速度分别超过男性21至78个百分点。
在农村,家庭取代生产队重新成为生产单位是事实,但这一点对女性究竟有什么样的影响并不是一目了然的。首先,即使在集体生产时,农民的生活基本单位始终是家庭,这一点在改革前后没什么变化;其次,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并不完全意味着女性回到家庭去做家务,女性还在参加多种多样的生产劳动,如养殖业的绝大多数劳动者是女性,有许多养殖专业户是女性为主的,许多女性为家庭挣来的收入甚至超过从事农业劳动的男子;再次,不少地方男人外出打工,女性成为农业劳动的主要劳动力;最后,还有不少女性流向沿海地区和城市,投入新兴的喜招女工的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例如,据统计,在周边各省农村流向珠江三角洲的打工者中,女工占到约六成。这些情况都是被海外研究者所忽略的。可以预言,在21世纪,中国女性会更活跃地参加家庭外的生产活动,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也会因此而有所提高。
总之,无论从世界范围看还是从中国的情况看,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在21世纪将会有所提高。女性的生活领域将进一步扩大——从以家庭为主到私人与公众领域并重。女性主义在家庭理论中最主要的贡献是关于公领域与私领域的划分,这一理论被用来解释女性的从属地位。
世纪最着名的女性主义学者穆勒在谈论当代婚姻时指出,婚姻是法律认可的唯一真正的农奴制度。“婚姻上的苦役法是同现代世界的一切原则极其矛盾的,也是同这些原则缓慢而痛苦地形成的一切经验相矛盾的。现在黑人奴隶制已经废除,只剩下这唯一的事例……婚姻是我们的法律中唯一的实际的桎梏。除了每个家庭的女主人外,已不存在其他合法的奴隶。”恩格斯也曾指出:男人挣钱养家这一事实为他赋予了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在家庭中,他(男人)是资产阶级,妻子则代表无产阶级。”(转引自llenburger,etal.,)在恩格斯看来,资产阶级的家庭不是情感的单位,而是经济的单位。女性在经济上依赖男性是婚姻的本质。
在上述基本分析的基础上,在随后的一个世纪中,女性主义形成了自己的多种家庭理论流派。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主张女性应当进入有酬劳动市场,培养与男性竞争的能力,改变传统的性别角色,使家庭从父权制结构向平等民主结构的转变。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波伏瓦批判了家庭中的性别角色体系,认为这一体系首先是压迫女性的,进而通过女性来压迫男性。医治这一病态的社会制度的方法惟有不再将婚姻当作女性的“事业”。
激进女性主义关注家庭内部的父权制,认为女性以牺牲自己的独立为代价,换取从父权制和暴力的世界中受到保护,成为为男性所拥有和控制的性、生育和财产。这一秩序是通过家庭契约的社会建构实现的。因此,按照激进女性主义的观点,家庭是一种压迫机制。
文化女性主义和后结构主义女性主义则主张建立与传统一夫一妻制不同的家庭制度和家庭结构,其中包括扩大家庭、单亲家庭和同性恋家庭,反对家庭的传统规则,其中包括关于生育和生产的规定,并且主张全面重新估计家庭的功能。
梅尔斯以美国的状况为例讨论了家庭理论与性别及社会分层有关的六个假设:
假设一:家庭是分层体系的单位。错误。理由是:1970年,在美国,18岁以上的单身者占11%。
假设二:家庭的社会地位是由男性家长的地位决定的。部分错误。理由是:有相当一部分家庭没有男性家长。在1960年,美国五分之二的家庭没有男性家长,是以女性为家长的男性退休或失业、半就业家庭。
假设三:女性生活在家庭中,因此她们的地位由与她们有关系的男性地位来决定。错误。理由是:并不是所有的女性都生活在婚姻和家庭关系当中。这一假设似乎是认为,如果一位女性与男性没有关系,就不可能拥有地位和资源。而事实是许多女性拥有教育、职业、收入的资源,因此说女性不能决定自己的地位是错误的。此外,为什么婚前这些因素有重要性,婚后就没有重要性了呢。
假设四:女性的地位等同于她的男人的地位。错误。理由是:许多方面均不平等。在社区威望、特权、生活方式、机会、与社会群体的关系、收入、教育、职业、权力等方面,女性的地位并不等同于她的男人的地位。然而在大多数家庭地位调查中,人们只采用男性职业收入,不采用女性的资料,这是一个重大的疏漏。
假设五:女性只有与男性无关时才能决定自己的地位。部分错误。理由是:这一假设只适用于未婚女性和与男性亲属共居的情况。
假设六:女性在财富、权力和威望等级中处于不利地位。生活在贫困线下的家庭中有40%是女性家长家庭,这说明女性所处的经济、社会不利地位对家庭结构中的贫富差异是有影响的。(Myers,etal,22-24)关于婚姻家庭的未来,女性主义理论认为,社会发展程度使女性受婚姻和生育的限制成为不必要的。按照康德的说法,只有男女结合才构成完整的人。在女性主义看来,这是对人性极大的压抑。女性主义对未来家庭和婚姻关系的理想境界的追求目标首先是男女平等的关系模式,而男女平等的实现需要制度的保证:女性工作家庭双重负担问题应当由儿童照顾中心加以解决;居住郊区化使男性将很多时间花在路上很少在家的问题应当由更灵活的劳动时间制度来缓解;男女分担家务应达到自觉自愿的程度。
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将男性固定于公领域之中,将女性固定于私领域之中,是社会和家庭中男性统治的反映。这一模式在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时代中有大同小异的表现。即使在中国这样严格实行男女平等就业政策达半个世纪的国家,在选择的可能性重新出现之后,还是有不少女性选择了回归家庭的生活方式。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