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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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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