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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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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