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监督管理-食品与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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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食品安全涵盖的范围是什么?

    【宣讲要点】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了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的范围,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相比,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而且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尤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仅是在第十一条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提出了卫生要求,而本法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例如,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要遵守本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也要严格遵守本法,遵守本法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等。

    第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是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是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卫生要遵守本法,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要严格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本法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完善了法律之间的协调配合。

    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完善避免了法律之间由于适用范围的交叉重复可能出现的打架现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而且,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利于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典型案例】

    原告李某诉称:2012年12月6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天喔”玫瑰梅条103.2元,11日购买“天喔”玫瑰梅条296.7元,13日购买“南疆明珠”大枣528元,“沙漠枣”239元,30日购买“南疆明珠”大枣576元,2013年1月1日购买“南疆明珠”大枣489.6元,以上共计2232.7元。上述食品中“天喔”玫瑰梅条中添加了有害的玫瑰花,违反了2002年2月28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同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的规定,其余两种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42条的规定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2232.70元,赔偿十倍货款的赔偿金2232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公司辩称:1、天喔玫瑰玫条添加玫瑰花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根据卫生部2010年3月9日《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已经允许玫瑰花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因此并不违反法律法规。2、针对原告起诉的针对南疆民族大枣和沙漠枣,均为从农户家收购,经简单包装出售的初级大枣,该两种产品仅对大枣、沙漠枣进行了水洗风干,并未进行工业加工,也未添加其他原料,为初级农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01条,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照特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直接从农户家收购经简单包装直接销售的初级农产品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范围。因此上述三种食品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的要求,未侵犯原告及其他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专家评析】

    《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规定,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从该规定可知,玫瑰花仅可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同时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玫瑰花可用作保健食品,但不得用于普通食品使用。

    本案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天喔玫瑰梅条属于普通食品,不属于凉茶饮料,故可以认定天喔玫瑰梅条中使用玫瑰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某公司作为销售者,明知天喔玫瑰梅条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予以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有关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被告销售的玫瑰梅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退还货款399.9元,并赔偿10倍购物款3999元。

    关于原告购买的食用枣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本案原告购买的大枣系收购后风干的农业初级产品,不适用预包装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原告以食品安全法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法条指引】

    《食品安全法》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28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96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2.食品安全法是如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

    【宣讲要点】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

    第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药、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及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并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

    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需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一般情况下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除公布依法应当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之外,还要协调好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工作。

    第四,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程的制定。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取得相应资质后,必须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制定的检验规程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五,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往往会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因此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第六,其他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事项,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事项。

    因此,消费者发现经营者做出违反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如侵犯自身民事权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论自身权益是否被侵犯,都有权向相关行政机构进行举报,要求行政机关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纠正违法措施。

    【典型案例】

    上诉人陈某某因工商行政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1)虹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

    原审认定,虹口工商分局因2010年4月1日陈某某之夫王某某举报天厨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启原堂”蜂胶皇,并要求对可能涉及“启原堂”蜂胶产品销售的紫归公司一并予以调查。2010年10月23日,虹口工商分局某工商所收到陈某某的《补充报案单》,要求追加紫归公司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启原堂”蜂胶皇的被举报单位。根据陈某某举报,虹口工商分局于2010年10月27日对位于龙吴路某号的紫归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公司工作人员,并调取了王某某举报案卷宗中相关材料。因紫归公司系销售“启源堂”蜂胶产品,无证据证明其销售过“启原堂”蜂胶产品,虹口工商分局于2010年10月27日对陈某某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2010年11月1日制作《告知书》,于2010年11月5日送达陈某某。2010年11月3日,陈某某就不予立案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沪工商复字[2010]第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维持决定。陈某某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虹口工商分局2010年10月2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原审另查明,对王某某举报天厨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启原堂”蜂胶皇,虹口工商分局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销案决定。

    【专家评析】

    本案中,虹口工商分局接到举报后七日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对举报人予以告知,符合程序规定。虹口工商分局对紫归公司予以检查,并调取了王某某举报案卷宗中相关材料,因相关材料未反映出紫归公司存在违法事实,亦没有新证据证明紫归公司存在举报之违法事实,虹口工商分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至于陈某某所称之举报人身份问题,因举报的焦点在于举报之违法情况的存在与否,举报的意义在于启动对违法情况的调查,并不要求举报人与举报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故举报人身份并不影响举报之处理结果。且2010年4月1日系王某某举报,该案销案后,虹口工商分局认定2010年10月23日收到的《补充报案单》为新举报,举报人系陈某某,虹口工商分局对举报人身份认定正确。原审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陈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指引】

    《食品安全法》

    第4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19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3.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有权对农产品流通进行监管吗?

    【宣讲要点】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所以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实际上我国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典型案例】

    2011年6月4日,原告赵某在正道思达桐南生活广场购买了带有外包装的刺梨等商品。2011年6月7日,原告向被告申诉正道思达桐南生活广场销售的维皇圣果刺梨外包装上宣称防癌延缓衰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处罚。当日,被告到正道思达桐南生活广场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2011年6月10日,被告受理了原告的申诉。同日,被告向正道思达桐南生活广场发出答辩通知书。2011年6月14日,正道思达桐南生活广场答辩称,原告申诉的产品属于农产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且该农产品的宣传不违反法律规定,赵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2011年6月27日,被告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认为其没有管辖权,不予立案。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专家评析】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该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指出,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工商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中有关监管职能的规定,与工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及“三定方案”职能的规定并不抵触,故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对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是其法定职责;同时,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其辖区内涉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申诉进行监督、处理也是其法定职责。

    本案中,原告赵某在正道思达桐南生活广场购买刺梨商品的行为发生在食品流通领域,原告对其所买商品发现问题向被告进行申诉,认为其所购商品涉嫌虚假宣传。被告受理原告的申诉后,应当按照法律授权的职责对原告申诉的商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告应当自收到原告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但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就原告所申诉的虚假宣传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反而因商场称原告所购商品为农产品,认定原告所购商品为农产品,其没有管辖权,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仅没有事实依据,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章等相关规定和法律授权其应履行的职权范围,属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法条指引】

    《食品安全法》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4.未标注贮存条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吗?

    【宣讲要点】

    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严格细致的规定,消费者应该根据这些规定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而非主观臆断。

    【典型案例】

    原告姚某某诉称:原告因生活需要于被告处购得4听75克的某品牌茶叶,回家后发现此食品未标注贮存条件。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中应当标明贮存条件。被告销售的食品明显违反了以上法律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请求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货款400元并依法赔偿4000元合计4400元;被告赔偿此次诉讼产生的车旅费、资料打印费及误工费共计500元整。

    被告永嘉县××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的进货渠道正规,可以提供进货方的产品合格证明和供应商的合法资质证明;2、原告称该产品没有标注贮存条件是属实的,但这不代表该产品是不安全的,被告认为食品安全是指无毒无害,实际出售的茶叶不需要特别贮存条件,所以贮存条件不需要特别注明;3、原告明知该产品没有标注贮存条件,还刻意大量购买,有种故意心里,被告可以拒绝赔偿;4、被告进货的茶叶产品都有进货凭证,商品条码是国家认证的;5、本商品不是不安全产品,原告也没有食用,被告愿意给对方退货,并适当赔偿一点来回车旅费及诉讼费。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第九十六条规定赔偿损失,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提供的食品具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现原告以被告提供的茶叶未标注贮存条件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提供的茶叶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显然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茶叶一直未有饮用,该茶叶对其人身、财产安全并未造成损失,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回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食品安全法》

    第20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5.药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

    【宣讲要点】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而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从概念上看,一般而言药品和食品分属不同种类,受不同法律调整,因此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药品。

    【典型案例】

    原告于2012年3月10日到被告广卫药店选购保健食品时,店员向原告推荐一种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的“勃大锁精”,该产品外包装上标称是“中国性保健协会推荐产品”,批准文号为“琼卫食证字2006第460106-010031号”,每盒单价为168元。经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得知,标称的某科技有限公司早在2009年就没有年审,已是一个不存在的非法公司,标称批准文号为“琼卫食证字2006第460106-010031号”纯属子乌虚有,海南省卫生厅从未发放过该批号。现原告明白,当初被告广卫药店强烈的向原告推荐该产品,其本质是为了牟取更多非法暴利。被告广卫药店没有要求淘宝供货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是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的规定,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规定。原告主张,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十倍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广卫药店不具备法人资格,被告仁和堂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广卫药店赔偿本案交通、查询费共计1082.3元;2、被告仁和堂退货款51240元并赔偿512400元;3、被告仁和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称其因购买“勃大缩精”而与被告仁和堂建立合同关系,被告仁和堂明知“勃大锁精”为假冒产品仍然进行销售,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提出索赔,是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是消费者可以获得最高的额外赔偿金,而非消费者必然能够获得。尽管“勃大锁精”是假冒并贴有伪造“琼卫食证字”,在流通环节也是以工商局的名义介入调查,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药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勃大锁精”的介绍,其应被认定为药品,而非食品,因此本案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更不能适用十倍的额外赔偿金。

    【专家评析】

    关于涉案的“勃大锁精”是食品还是药品的问题。上诉人以“勃大锁精”批准文号为“琼卫食证字2006第460106-010031号”,故认为“勃大锁精”为食品。而根据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海南省卫生厅的琼卫政府信息公开【2012】第0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可知,海南省卫生厅行政部门并没有发放过“琼卫食证字2006第460106-010031号”的编号,也没有对该产品进行过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根据广州市“三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穗三打【2012】225号《关于广州市仁和堂药业广卫药店涉假一案的批复》,“勃大锁精”样品中含有壮阳西药成份:西地那非及伐地那非。“勃大锁精”的说明书及外包装亦注明产品添加有“虫草、锁阳、海马”等中药材,具有“促进生殖器第二次发育、增长、增粗、提高男性睾丸酮再造能力,对阳痿早泄、勃起不坚、生殖其短小具有明显功效”,此外还标识了“胶囊+药丸=特效”等文字说明,表明了该产品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同时在该产品的说明书里标示适用人群为“1、阴茎短小,生殖器官发育不良,第二性特征不明显者。2、男性更年期勃起困难或勃而不坚,坚而易泄者。3、尿频、脱发、记忆衰退、腰痛患者”,暗示了产品的功能主治;标示“用法用量:每次房事前三十分钟,口服胶囊,药丸各一粒用温开水吞服”,标示“注意事项:胶囊、药丸必需同时服下,方可药效互补,辩证吸收”,宣称了药品功效。因此,“勃大锁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药品的定义,应定义为药品。上诉人以“勃大锁精”批准文号为食品批准文号而主张“勃大锁精”为食品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由于涉案的“勃大锁精”为药品而非食品,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上诉人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款,依据不足,法院也未予以支持。

    【法条指引】

    《食品安全法》

    第99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药品管理法》

    第102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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