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讲要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即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是对有所得的企业征收的税种,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企业和其他组织。
其中其他组织主要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纳税义务人须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据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密不可分,生产经营收入也即出资人个人的收入,并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故为避免重复征税,这两类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也不具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
(3)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取得收入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典型案例】
位于A省的天元公司是一家以生产电脑提花机的高科技国有企业,从设立以来给国家上交了大量利税。2009年公司为拓展业务,于B省设立一家子公司华元公司,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同年,该公司于C省设立了分公司天元公司甲市分公司,该分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核算并且办理了工商与税务登记。同时,天元公司总经理李某和华元公司经理张某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天华合伙企业,主营服装贸易。天元公司、华元公司、天元公司甲市分公司、天华合伙企业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的焦点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体的界定。企业所得税是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所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取得收入的主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相关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类型,大体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另一类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所谓法人资格,是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指公司,具体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我国境内,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指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故合伙企业及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本案中,天元公司和华元公司作为法人,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天元公司甲市分公司仅仅是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其独立核算,但仍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天华合伙企业属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天元公司甲市分公司虽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不等于其没有纳税义务。
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不同级别的分支机构有不同的税收缴纳方式,总机构和跨省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
本案中天元甲市分公司作为天元公司跨省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应当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
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一)基本方法。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二)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2.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如何划分?
【宣讲要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根据企业纳税义务范围的宽窄进行的分类方法。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因此,居民企业的条件是企业成立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体现了我国税收的居民管辖权。其中,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成。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非居民企业是在不具备居民企业条件的基础上,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体现了我国税收的属地管辖权,即不论纳税主体所属国,其所得源于我国境内即需要在我国承担纳税义务。其中,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负有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典型案例】
英特公司为总部在美国,依照美国法律设立的跨国公司。海华公司为英特公司在中国国内与国内企业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司。同时英特公司在中国有一分支机构,即海特办事处。2010年海华公司全年企业收入8000万元,同年海特办事处取得收入500万元,英特公司从海华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400万元,该笔收入与海特办事处无实际联系。
本案中对英特公司与海华公司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专家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根据该条规定及上述要点分析,本案中英特公司是依照美国法律设立且在中国无实际管理机构,但在中国设有分支机构,因此属于非居民企业。海华公司则是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因此属于居民企业。
对于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故海华公司应纳税额=8000×25%=2000万元。
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英特公司的应税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从海华公司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400万元,这部分属于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另一部分是海特办事处的500万元收入,这部分属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于第一部分的收入,适用的税率为20%;对于第二部分收入适用的税率为25%。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5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英特公司第一部分的收入实际适用的税率是10%。则:
英特公司应纳税额=400×10%+500×25%=165万元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
第2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3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4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3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4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5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6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7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91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要点宣讲】
《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3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知,对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一般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典型案例】
A公司为一美国公司,该公司在中国设有一办事处B。2010年,A公司将该办事处的部分经营场所出租给德国公司C公司使用,获得C公司支付的租赁费用200万元。A公司对该笔收入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专家评析】
本案中美国A公司是非居民企业,并且该公司在中国设有机构、场所即办事处B。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本案,要判断A公司取得的200万元租赁费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首先需判断该笔所得的来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5项,“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本案中,200万元租赁费为租金所得,支付者系德国公司,因此该笔所得的来源地是德国,也就是说该笔收入属于发生在中国境外的收入。A公司对该笔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需要判断该笔收入与A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办事处是否有实际联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据此,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如果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一下两种关系的,就属于有“实际联系”:(1)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例如,非居民企业通过该机构、场所对其他企业进行股权、债权等权益性投资或者债权性投资而获得股息、红利或者利息收入,就可以认定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2)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和控制的财产取得的。例如,非居民企业将境内或境外的房产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如果该房产是由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或者控制的,那么就可以认定这笔租金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本案中,A公司取得的租赁费来源于对设在中国境内的办事处B的经营场所的出租,属于此处的“第二种关系”,因此该笔收入与B办事处有实际联系。
综上所述,A公司取得的200万元租赁费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但与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收入,A公司需要对其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
第3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7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8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4.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宣讲要点】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如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种因征税对象不同、性质不同,税名也就不同。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其中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动服务,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典型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以生产电脑软件的高科技企业,从设立以来给国家上交了大量利税。近年来,由于私营企业大量介入竞争,该公司效益大不如前。2009年10月,为了寻求创收捷径,以适应市场需求为由,总经理叶某决定自行设立一个“高科技创业委员会”。该委员会既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又没有进行纳税登记,而是悄悄地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加工。截至2011年9月,非法获利达100万元;同年转让一项高科技技术,获得转让费20万元。根据公司总经理叶某的决定,上述收入的利润作为本年度公司员工的福利发放。
2012年4月,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查明了以上事实,责令公司补缴税款。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以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为征税对象,本案中甲公司的转让收入及生产收入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因此,该公司的应税收入额=100+20=120万元。
本案中甲公司成立所谓委员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该委员会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体,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该委员会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也就没有进行税务登记。这就使该委员会的所得不能从税务机关的征税活动中得到反映。由于征税对象被该公司隐瞒,征税活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纳税人由此逃避了其应尽的纳税义务。至于该公司的总经理叶某,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
第6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15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16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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