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王:戴笠-附录三 中美特种技术合作协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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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三

    中美特种技术合作协定

    中美两国为摧毁共同敌人求得军事上之胜利,特设立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以完成此项任务,特由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中正特派:

    国民政府外交部部长宋子文

    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副局长戴笠

    驻美大使馆陆军中校副武官肖勃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罗斯福特派:

    海军部部长诺克斯

    战略业务局局长陆军少将邓诺文

    战略业务局驻华主任海军上校梅乐斯

    双方代表彼此验明全权证书均属妥善签订合作协定条文如下:

    1.为求在中国沿海、中国沦陷地区,及其他日敌各占领地区、打击吾人共同敌人起见,特在中国组织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其目的在以中国战区为根据地,用美国物资及技术,协同对远东各地之矿产、工厂、仓库,以及其他军事设备予以有效之打击。

    2.本合作执行机构定名为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以下简称本所),其组织系统与业务分配如附表。

    3.为便于业务之进行,美国愿意无代价供给一切物资,基于友谊而与中国合作,故在美国名为“有益合作”,在中国之英文名称为Sinc American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简称为SACO,此与英文Sockc发音相同,含有有效之猛攻或突击之意义。

    4.本所之工作人员均须宣誓努力打击日本,并对本所之组织与业务及其与本所有关之同盟各单位情形,保守绝对之秘密。

    5.本所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任由华方任之,副主任由美方任之。

    6.本所各部门之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商讨决定之。

    7.本所负责人及全部职员因在中国执行业务,为求得行动方便及身份证明起见,均须呈请蒋委员长任命之。

    8.在美国训练业已成熟、绝对可靠、并已宣誓对同盟国家效忠之缅甸、泰国、朝鲜、台湾、安南等处人员,经美方提出、华方认可后,准在本所指挥下参加工作。惟此项工作人员在其工作目的地之布置与其工作之实施,应与本所之主要部门分开,以符秘密工作之原则。

    9.本所设有远程空中侦查队,配有飞机器材及研译判读照相之人员。此队之目的乃在中国沦陷地区及远东各占领地区内摄制并判读各项敌人活动之照片,使本所对凡能见到敌人之各项活动保持确切之认识,以便实施种种之打击。除驾驶员外,其设置之人员大部以华方分院任之。

    10.为便于在中国沿海各港湾实施布雷俾适时打击敌人船只起见,得由美方派遣飞机测量港湾地形并由华方派员参加其所测绘之地图与摄成之照片,专供本所使用并保管,不得携往他处,以免泄漏军事上之机密。

    11.本所设宣传组,对中国沦陷地区及其他日本占领区内之敌人与人民从事心理战争。其全部军需之器材由美方供给,如无线电发报机、录音机、特种摄影机、印刷机等,并由美方负责训练华方使用此项机件之人员。

    12.本所于重庆华盛顿两地派驻人员,办理中美两国情报互换事宜。自华送交美国政府之情报须先经主任审核认可后转报之。自美送中国之情报须先经美国战略局局长或全美舰队总司令之审核认可后转报之。

    13.本所收集对爆破、侦察、布雷,及其他直接对本所工作有用之情报,其中如有呈报两国军事当局之必要者,须先经主任副主任审核认可后分报之。

    14.本所奉准指定之发报台得与中国境外之美国海军无线电台通报,惟本所所有其他各电台则限制仅用于本所之各有关业务。

    15.本所以重庆附近为主要训练地区,遇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于工作队所在地实施训练。

    16.本所各种训练人员,除由美方派遣技术训练负责人及各种技术训练之设计指导人员外,其他之教职员及学员均由华方派选之。训练课程及其进度由主任副主任商订之。受训人员结业后之派遣,经考试及实际测验及格后,由主任副主任决定分发之。

    17.本所对各受训学员及各部门之华方人员,其在受训与工作时间,均应有详尽之记录。凡成绩特别优异,在合作工作上有送美研习之必要者,经本所选定呈奉蒋委员长批准后,得送美研习。美国政府对该学员均供给居住学习及来回旅费。

    18.本所为侦察敌情,对于敌电、海陆空三部分之密码,均实施侦收研译。这项侦译工作由美方派员负责设计指导,由华方派员参加工作。侦收与研译之敌码,应由本所之主管部门在本所办理,以免宣泄。本所侦译敌各种密电码之结果,有呈报两国军事当局参考之必要者,须经主任副主任审核决定后,分报之。

    19.本所本部设于中国战时首都所在地重庆,并按实际情况之需要在各地分期设立前进工作队,办理有关爆破、侦察、望气象、对敌宣传,及其他有关本所工作之交通事宜。兹暂定下列各城市设立前进工作队:(1)赣州;(2)辰溪;(3)温州;(4)衢州;(5)漳州;(6)大亚湾;(7)海康;(8)北海;(9)广德;(10)立煌;(11)常德;(12)衡阳;(13)洛阳;(14)海州附近地区;(15)临沂附近地区;(16)兰州;(17)五原;(18)保山;(19)车里;(20)安西;(21)拉萨;(22)迪化。

    20.各地工作队所需器材,为便于分配及修理,计于赣州、西安两地附近设立修理厂,由美方指派技术人员主持此二地之修理工作。

    21.本所所需用之爆破、无线电、武器弹药、交通、摄影、气象、化学、印刷、医药等,以及各项工作所需要之一切器材,均由美方供给并负责运抵重庆,交本所派员管理;其自重庆运往各工作地区运输均由华方负责。

    22.华方人员之薪给及其工作之费用,由华方负责。

    23.美方人员之薪给及其工作之费用,由美方负责。

    24.美方在华各级人员之办公室、实验室、住宅及用具概由华方供给。

    25.本所在缅甸、泰国、安南、朝鲜、台湾等地全部工作之进行,其费用由美方负担之。

    26.本所之组织或业务有变更必要时,由主任副主任会商分呈蒋委员长、罗斯福总统决定之。

    27.本协定经中国军事委员会蒋委员长及美国罗斯福总统授权双方代表签字后施行。其有效期间自协定签订之日起,至同盟国对日战争结束时停止。

    28.本协定缮中英文各二份。中英文有同等之效力。中美双方各持一份。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部长

    宋子文(签字)

    美利坚合众国海军部部长诺克斯

    Frank Knox(签字)

    中国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副局长

    戴笠(签字)

    美国战略业务局局长陆军少将邓诺文

    William Donovan(签字)

    中国驻美大使馆陆军中校副武官

    肖勃(签字)

    美国战略业务局驻华主任海军上校梅乐斯

    Milton E.Miles(签字)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合西历1943年4月15日订于华盛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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