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大劫杀-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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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pendix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2)威刑一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贵夺,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系鲁荣渔“2682”号渔船船员,捕前住龙江县杏山乡某村。

    辩护人冉维芳,黑龙江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晓龙,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系鲁荣渔“2682”号渔船船员,捕前住尚志市乌吉密乡某村。

    指定辩护人郭永,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成建,男,1987年1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系鲁荣渔“2682”号渔船船员,捕前住依兰县团子山乡某村。

    指定辩护人张华,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金波,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系鲁荣渔“2682”号渔船船员,捕前住牙克石市库都尔镇河东街某号。

    辩护人贺建平,山东蓬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承权,男,1969年4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系鲁荣渔“2682”号渔船船长,户籍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号,捕前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号。

    辩护人关业彤,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鹏,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身份证号(略),汉族,中专文化,系鲁荣渔“2682”号渔船船员,捕前住大连市金州区渤海街某号。

    辩护人韩冰,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兴艳,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系鲁荣渔“2682”号渔船船员,捕前住松桃苗族自治县平头乡某村。

    指定辩护人袁建海,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梅林盛,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系鲁荣渔“2682”号渔船船员,捕前住瓦房店市赵屯乡某村。

    辩护人潘鲁军,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勇,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普兰店市,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系鲁荣渔“2682”号渔船船员,捕前住普兰店市皮口镇某村。

    辩护人杨光永,辽宁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项立山,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系鲁荣渔“2682”号渔船船员,捕前住黑山县大虎山镇某号。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8月29日被辽宁省锦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罪于1990年7月23日被辽宁省沈阳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6年4月29日被减刑释放。

    指定辩护人林玲,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志芳,男,1986年3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系鲁荣渔“2682”号渔船船员,捕前住盘山县太平镇某村。

    辩护人于刚波、孙绍军,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1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刘贵夺、姜晓龙、李承权、王鹏、冯兴艳、崔勇、项立山、段志芳于同月31日被捕,被告人刘成建、黄金波、梅林盛于同年9月1日被捕。被告人姜晓龙、刘成建、王鹏现羁押于山东省文登市看守所,其余被告人均羁押于山东省荣成市看守所。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刑诉(201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贵夺犯故意杀人罪、劫持船只罪、抢劫罪,被告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王鹏犯故意杀人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李承权、梅林盛、冯兴艳、崔勇、段志芳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项立山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衡、代理检察员符宇出庭支持公诉,上列11名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审判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1年5月,荣成市鑫发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发公司”)所属鲁荣渔“2682”号渔船载上列刘贵夺等11名被告人以及包德格吉日胡等22名船员,共计33人,在东南太平洋秘鲁、智利海域进行鱿钓作业期间,被告人刘贵夺及包德格吉日胡等船员认为工作时间长、强度大、收入低,遂心怀不满,分别串联被告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王鹏及双喜、戴福顺等人,预谋劫持该船返航回国。同年6月16日[1]23时,待该船在智利海域燃油补给后,刘贵夺先指使黄金波、王鹏破坏、关闭船上的通讯设备、定位系统,又安排姜晓龙等人把守一层甲板通往舵楼的舷梯,后伙同包德格吉日胡、双喜等人持刀、棍闯入舵楼船长室,采取持刀捅刺、用棍棒击打等手段将船长李承权控制,威逼其用卫星导航设施设定回国航线,由王鹏掌舵返航。期间,因伙食长夏琦勇要求见船长,在舷梯处被姜晓龙、刘贵夺、刘成建采取持刀捅刺、棍棒击打等手段加害后抛至海中。

    (二)同年7月某日,该渔船被劫持航行至夏威夷以西海域时,被告人刘贵夺怀疑轮机长温斗等人故意破坏船上设备、阻挠其劫船回国,遂召集被告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王鹏、冯兴艳、梅林盛以及包德格吉日胡、双喜、戴福顺等人预谋,先杀害温斗、温密、岳朋、刘刚、王永波、姜树涛六人,又于次日杀害陈国军、薄福军、吴国志三人。其中,刘贵夺在舵楼组织指挥并播放高音音乐掩护作案;姜晓龙、刘成建、包德格吉日胡在机舱四人间持刀将温密杀害后抛至海中,黄金波、戴福顺、双喜参与杀害温密;姜晓龙、刘成建、包德格吉日胡、黄金波在舷梯处持刀将温斗杀害并将其推入海中;刘成建、冯兴艳、包德格吉日胡持刀朝岳朋身上乱捅逼其跳海;黄金波、冯兴艳、姜晓龙采取持刀捅刺、捂嘴等手段杀害刘刚后将其抛至海中;刘成建、刘贵夺、包德格吉日胡在十二人间宿舍,采取持刀捅刺手段将王永波杀害后抛至海中;刘贵夺、黄金波、双喜、戴福顺在右舷廊处,采取持刀捅刺等手段将姜树涛杀害后抛至海中;期间马玉超失踪;刘贵夺在向陈国军索要财物未果后将陈国军推入海中;王鹏、梅林盛持刀捅刺薄福军致其倒地后,刘贵夺用脚将其踹入海中;王鹏、冯兴艳、梅林盛持刀捅刺吴国志,致其被迫跳海。2011年7月24日,该渔船被劫持航行至日本以东一千余海里的西北太平洋海域时,刘贵夺得到黄金波告密称包德格吉日胡等人蓄意谋反将对其不利,遂决定先行下手杀害包德格吉日胡、双喜、戴福顺、包宝成并揪出其他团伙。此前,被告人李承权、崔勇、段志芳为求自保主动要求加入刘贵夺一伙。当晚,刘贵夺指使黄金波、王鹏、李承权、崔勇四人持刀捅刺包德格吉日胡,致其被逼跳海;双喜、戴福顺被迫从已被人持刀看管的十二人间宿舍跳海;刘贵夺将包宝成从机舱四人间宿舍叫出逼迫其从渔船的左舷廊处跳海;王鹏、李承权持刀、鱼枪捅刺单国喜,致其被逼跳海;王鹏、黄金波、冯兴艳、崔勇持刀、李承权持鱼枪朝邱荣华乱捅,致其被迫跳海。2011年7月25日凌晨四时许,该渔船机舱进水、失去动力、船体倾斜,大管轮王延龙失踪。付义忠、宫学军、丁玉民、宋国春乘自制木筏准备逃走,刘贵夺、李承权、姜晓龙、刘成建等人发现后朝木筏上扔鱿钓铁坠,姜晓龙跳上木筏持鱼枪捅刺,付义忠、宫学军、宋国春、丁玉民被迫弃筏跳海。宋国春在海中求救后被拉上渔船,经李承权提议,刘贵夺指使段志芳、项立山处置宋国春,二人为自保伙同黄金波将其手脚捆绑并系上铁坠沉海杀害。

    (三)2011年7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刘贵夺为筹集潜逃日本的生活经费并制造被劫假象,逼迫船员通过船上卫星电话,以生病、受伤为由,让各自家人向其提供的户名为韩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打款。其中,单国喜、邱荣华的亲属信以为真,先后向该卡汇入人民币共计一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四)2010年6月中旬,被告人项立山与张光辉、王树祥(另案处理)共同预谋盗窃。同月27日21时许,张光辉在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栅子动迁楼1号楼下,盗窃蓝色东风牌货车一辆,由项立山联系王树祥将该车销赃得赃款一万元,后被三人平分。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出示了上述11名被告人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的同步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贵夺劫持船只,造成严重后果;故意杀人,致20人死亡;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姜晓龙、刘成建劫持船只,造成严重后果;故意杀人,均致8人死亡。被告人黄金波劫持船只,造成严重后果;故意杀人,致7人死亡。被告人王鹏劫持船只,造成严重后果;故意杀人,致5人死亡。被告人李承权故意杀人,致6人死亡。被告人冯兴艳故意杀人,致4人死亡。被告人梅林盛、崔勇故意杀人,均致2人死亡。被告人段志芳、项立山因胁迫而故意杀人,致1人死亡;项立山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分别按照所犯罪行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被告人定罪处罚。

    被告人刘贵夺辩解称,包德格吉日胡是劫持船只和杀害温斗等9人的主谋;其本意不想杀人,发生杀人结果其无法控制;其没有实施杀害王永波的行为。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鑫发公司在管理上有过错而诱发本案;刘贵夺预谋劫船时不想杀人,后来局势失控的责任不全在刘贵夺;刘贵夺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

    被告人姜晓龙辩称,其未实施杀害刘刚的行为;吴国志遇害时其不在现场;姜树涛被害时其只参与扔尸体;其扔的铁坠未打到付义忠、宫学军,不应对上述人员被害后果负责。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姜晓龙不是首要分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

    被告人刘成建辩解称,其参与杀人都是受刘贵夺指使;未实施杀害刘刚的行为;其扔的铁坠未打到被害人。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刘成建杀人系受人指使,作用比指挥者要小;刘成建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

    被告人黄金波辩解称,其有持刀捅刺温斗的动作,但实际没有捅到温斗身上;陈国军、薄福军被害时其在旁边未动手;其持刀捅刺姜树涛时,姜树涛已经死亡;其未向宋国春身上绑铁坠。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鑫发公司对案件引发有过错;黄金波在劫船犯罪中系从犯;黄金波在故意杀人犯罪中系受人指使,在特殊环境下的无奈之举,系从犯;黄金波首先坦白并检举刘贵夺抢劫,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李承权辩解称,其系被胁迫参与杀人;其扔铁坠是为了保护渔船安全;其没有提议让段志芳、项立山杀害宋国春;订立“攻守同盟”是刘贵夺发起的。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李承权只应对包德格吉日胡、单国喜、邱荣华跳海负责,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已死亡;李承权系胁从犯,应减轻处罚;李承权系初犯,归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鹏辩解称,其因受到刘贵夺、包德格吉日胡威胁才参与杀人,且每次杀人都是刘贵夺指使的。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王鹏劫持船只系被动加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王鹏故意杀人系在他人威胁下的无奈之举,系胁从犯;被害人生死不明,危害后果不确定。

    被告人冯兴艳辩解称,其未参与杀害温斗等9人的预谋;其杀害岳朋、刘刚、吴国志、邱荣华4人系被迫而为;其没有参与杀害薄福军。其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冯兴艳被动参与杀人,系从犯;冯兴艳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及当庭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梅林盛辩解称,其参与杀害薄福军、吴国志系受刘贵夺、包德格吉日胡胁迫而为。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梅林盛系胁从犯,应减轻处罚;梅林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勇辩解称,其受刘贵夺胁迫参与杀害包德格吉日胡,邱荣华被害时其在旁边未动手。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梅林盛辩护人的意见相同。

    被告人段志芳、项立山均辩解称,其杀害宋国春系受刘贵夺胁迫;项立山另辩解,在盗窃案中其只参与联系销赃,未参与盗窃预谋。其各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与梅林盛辩护人的意见相同。

    经审理查明:

    一、劫持船只、故意杀人事实

    (一)2011年五六月份,以船长李承权为首,与大副付义忠、二副王永波、轮机长温斗、大管轮王延龙、二管轮温密、水手长陈国军、伙食长夏琦勇,以及船员刘贵夺、刘成建、姜晓龙、黄金波、王鹏、崔勇、段志芳、项立山、冯兴艳、梅林盛、包德格吉日胡、戴福顺、双喜、包宝成、丁玉民、邱荣华、马玉超、姜树涛、吴国志、岳朋、刘刚、宫学军、单国喜、薄福军、宋国春共计33人,随鑫发公司所属“鲁荣渔2682”号渔船在东南太平洋秘鲁、智利海域进行鱿钓作业期间,被告人刘贵夺及包德格吉日胡等船员认为鱿钓工作时间长、强度大、收入低,遂心怀不满,分别串联被告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王鹏及双喜、戴福顺、丁玉民等人,预谋劫持该船返航回国。同年6月17日[2]23时许,待该船燃油补给后,刘贵夺先指使黄金波、王鹏破坏船上的通讯设备,又安排姜晓龙、刘成建等人把守舵楼门口、舷梯等位置,后伙同包德格吉日胡、双喜等人持宰杀鱿鱼的生产用刀、铁棍闯入舵楼船长室,采取用棍击打、持刀捅刺、绳索捆绑等手段将李承权控制,胁迫李承权利用卫星导航设施设定回国返航航线,由王鹏掌舵开船,起锚返航。

    劫船过程中,因夏琦勇在舷梯处欲持刀上舵楼营救李承权,在此把守的姜晓龙朝其后背、胸部等处猛捅数刀,刘贵夺朝其左大腿、臀部各捅一刀,刘成建持铁棍击打其腿部,后姜晓龙、刘成建、双喜把夏琦勇抛入海中。

    返航途中,为继续作案,被告人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王鹏及包德格吉日胡、双喜、戴福顺等人,以船上的白槽钢为原料,利用船上的角磨机、砂轮等工具自制尖刀9把,分别携带,后由刘贵夺进行管控。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

    1.刘贵夺供述,2010年12月,他和鑫发公司签订两年的出国鱿钓合同,约定每年保底工资45000元,每月先发1000元工资,剩余的根据每人的产量提成。干了几个月之后,感觉工作时间长、强度大,按船长的说法可能挣不到保底工资,就想劫持渔船回国和公司打官司。2011年5月,他联络了黄金波、刘成建、姜晓龙、丁玉民等人,包德格吉日胡也联络了双喜、戴福顺等人,他还欺骗大家说济南有朋友可以帮忙打赢官司,决定等渔船加满燃油后动手。6月17日,渔船燃油加满后,他通知姜晓龙、刘成建、王鹏、黄金波、丁玉民等人做好准备,并和包德格吉日胡商议分工。当晚23时许,他安排姜晓龙、丁玉民等人把守舵楼、舷梯,他和包德格吉日胡、戴福顺、双喜、刘成建、黄金波、王鹏七人持刀、铁管、绳子上舵楼,他和包德格吉日胡、双喜等人先后采用持刀捅刺、铁管打头、绳索捆绑等手段将船长李承权控制,安排王鹏去开船。期间,夏琦勇拿刀要上舵楼救船长,在舷梯被姜晓龙拦下,他上去捅了夏琦勇左腿、臀部各一刀,姜晓龙持刀捅夏琦勇的胸部,把刀都捅弯了,他又喊刘成建拿铁棍打夏琦勇,夏琦勇就躺下不动了。大约10分钟后,刘成建进舵楼告诉他说把夏琦勇扔海里了。后来船长表示听他们的话,给设定了回国的导航路线。过了几天,包德格吉日胡提议说船上的杀鱿鱼刀不好用要自己做,他和刘成建、姜晓龙等人用船上的白槽钢等制作了9把尖刀备用。他还把救生衣、除他们之外的船员的刀都收了。

    2.姜晓龙供述,刘贵夺联络他参加劫船的经过、原因、参与人员与刘贵夺供述的一致。另供述,6月17日,刘贵夺对他说当晚动手,让他准备工具守住舷梯。晚上十点左右,听到刘贵夺喊起锚,他知道已经动手了,看到刘成建等人在舵楼门口站着。这时夏琦勇要往舵楼上冲,他怕局面控制不住,就在舷梯处捅了夏琦勇后背两刀,二人在抢刀过程中,刘成建拿铁管往夏琦勇腿上打,夏琦勇松手后,他拿刀继续朝其胸口捅。起完锚后,他见夏琦勇脸色发白、眼睛睁着不动,感觉已经死了,就和双喜、刘成建把夏琦勇扔到海里了,听刘贵夺说自己也捅了夏琦勇两刀。后包德格吉日胡提议,他和刘贵夺等人用船上的白槽钢等制作了9把尖刀备用。

    3.刘成建供述,刘贵夺联络他参加劫船的经过、原因、参与人员与刘贵夺、姜晓龙供述的一致。另供述,6月17日晚上23时许,刘贵夺事先安排黄金波把厨房的菜刀藏起来,姜晓龙、丁玉民看着其他人,他和刘贵夺、包德格吉日胡、双喜、戴福顺拿着刀、铁棍上了舵楼,刘贵夺用刀捅伤船长的大腿,双喜用铁棍把船长的头打伤,后来用准备好的绳子把船长绑起来。这时夏琦勇拿刀要上舵楼,他和双喜在门口挡着,姜晓龙就向夏琦勇背后捅了几刀,刘贵夺朝夏琦勇臀部捅了两三刀,他用铁棍朝其腿上打了几棍,夏琦勇躺在地上不动了,姜晓龙又朝夏琦勇的脖子上割了两三刀。夏琦勇死后,姜晓龙、双喜和他把尸体扔到海里了。过了几天,包德格吉日胡、刘贵夺等人用船上的白槽钢制作了9把尖刀,他分到一把。

    4.黄金波供述,2011年5月,因为工作强度大,他和岳朋向船长提出没法干活了,船长同意等别的船把他俩捎回国。后刘贵夺多次找他说劫船回去与公司打官司,等加满油后动手,他就同意了,刘贵夺还让他联络了王鹏。劫船时,刘贵夺安排他去厨房把菜刀藏起来,同时让王鹏去破坏通讯设备,之后又给他和王鹏每人发了一把杀鱿鱼刀,安排王鹏去把舵,姜晓龙等拿刀在舵楼门口、楼梯口把守,刘贵夺、刘成建、包德格吉日胡拿着杀鱿鱼的刀、双喜和戴福顺拿着铁棍到船长室实施劫船。后来夏琦勇要上船长室,姜晓龙捅了夏琦勇的后背三四刀,刘贵夺朝夏琦勇的臀部捅了几刀,刘成建持铁管打在夏琦勇的腿上,之后姜晓龙等人就把夏琦勇扔到海里不见了。过了几天看到刘贵夺、包德格吉日胡、刘成建、姜晓龙等人自制刀具,他和王鹏也每人做了一把,最后都被刘贵夺收走了。

    5.王鹏供述,2011年6月,黄金波对他说刘贵夺组织了包德格吉日胡、姜晓龙、刘成建、戴福顺、双喜、丁玉民要劫船,问他是否参加,后刘贵夺又动员他,他就同意了。6月17日,燃油补给完毕,刘贵夺对他和黄金波说自己带两个人上去控制船长,找两个下手狠的下去控制机舱,让他等着上去开船,还安排他和黄金波先把船上的通讯设备破坏了。船长被打伤后,刘贵夺让船长设定回国航线,他把舵返航。还看见姜晓龙用鱿鱼刀捅夏琦勇的后背,后来听姜晓龙说夏琦勇被杀扔到海里了。返航途中,看到刘贵夺、包德格吉日胡等人用白槽钢自制刀具,他和黄金波也每人做了一把,后被刘贵夺收走统一保管。

    6.李承权供述,2011年3月1日,他和其他32名船员到达秘鲁海域进行鱿钓作业,5月份黄金波、岳朋生病不能干活要求回国,他就联系了公司等有机会把二人带回国,并从6月停发二人的工资。6月17日晚上,他在船长室睡觉时突然被刘贵夺拽起来,旁边还有包德格吉日胡等人拿着刀、棍,刘贵夺让他返航回国,他不同意,刘贵夺就拿刀朝他大腿捅,其他人也拿刀捅他,拿铁棍把他打昏了,等醒来后刘贵夺又以炸船、杀人相威胁,他被迫在卫导上设定了回国的航线,之后被刘贵夺等人绑了起来,一直被人看守着,并听双喜说夏琦勇在救他时被杀害扔到海里了。

    7.冯兴艳供述,劫船前一天晚上黄金波对他说现在船上有两伙人,自己是劫船那伙的,问他是否参加,他说没考虑好。劫船那天戴福顺、双喜、丁玉民等人拿着刀逼迫他们收线起锚,称要返航回家,刘贵夺在舵楼用扩音喇叭喊话,睡觉前包德格吉日胡、双喜等人把干活的杀鱼刀、救生衣都收走了。

    8.梅林盛供述,劫船时看到刘贵夺、包德格吉日胡、双喜、戴福顺几个人跑到舵楼去,双喜用铁棍打船长,黄金波在舵楼外边用眼神示意他下去。后包德格吉日胡拉他入伙时说这伙人还有刘成建、姜晓龙、王鹏、黄金波、丁玉民。劫船后几天,他问戴福顺老夏哪去了,戴福顺把头向海里扬了一下,他知道夏琦勇出事了。

    9.崔勇供述,劫船第二天,姜晓龙拉他入伙,他说不想干违法的事,姜晓龙说“杀人的事不用你干,老夏就是我杀的”,还做了一个抹脖子的动作。

    10.段志芳供述,劫船前刘贵夺对他说要劫船回家,问他要不要参加,他说没想好。劫船后黄金波告诉他夏琦勇死了,后看到舵楼门口有一滩血。

    11.项立山供述,看见姜晓龙在舵楼附近把夏琦勇打倒了,还拿刀捅夏琦勇。起锚后刘贵夺在舵楼上喊话。

    (二)同年7月,该渔船被劫持航行至夏威夷以西海域时,被告人刘贵夺怀疑轮机长温斗等人故意破坏船上设备、阻挠其劫船回国,先后与包德格吉日胡、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王鹏、冯兴艳、梅林盛等人预谋杀害温斗等人。7月20日左右某晚,刘贵夺在舵楼指挥并播放音乐掩护作案,王鹏、梅林盛在驾驶室持刀看管船长李承权和大副付义忠,黄金波先把温斗骗出机舱四人间到舵楼,并与双喜、戴福顺持刀看管王延龙,姜晓龙、刘成建向在四人间睡觉的温密腹部等处捅刺数刀,后双喜、戴福顺将温密抛至海中。当温斗从舵楼出来下舷梯时,包德格吉日胡、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持刀朝其乱捅,后被四人推下大海。之后,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冯兴艳等人到二层十二人间门口,刘成建先将岳朋叫出,包德格吉日胡、刘成建、冯兴艳持刀朝岳朋乱捅,岳朋被迫跳海。刘成建又将刘刚叫出,黄金波、冯兴艳将刘刚捅倒在地,姜晓龙捂住刘刚的嘴不让其喊叫,后刘刚被抛至海中。随后刘成建、包德格吉日胡、刘贵夺等人进入十二人间宿舍,采取持刀捅刺等手段将王永波杀害,后将王永波抛至海中。继而,刘贵夺、黄金波、双喜、戴福顺在渔船右舷廊处,采取持刀捅刺等手段将姜树涛杀害,姜晓龙协助将姜树涛抛至海中。期间,马玉超失踪。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

    1.刘贵夺供述,劫船后一个月左右,因怀疑温斗等人故意搞破坏、要夺回渔船控制权,他和包德格吉日胡就一起商量,包德格吉日胡说杀了就没人敢反抗了,他的意见是先捅伤后再向家里要钱,如果反抗就杀掉。之后他又找刘成建、黄金波、姜晓龙等人商量了两次,这些人都说听他的,他最后确定的名单有温斗、温密、王永波、岳朋、刘刚、姜树涛六个人,由他领王鹏、梅林盛、丁玉民在舵楼看船长、掌舵,冯兴艳在外面望风,包德格吉日胡领戴福顺、双喜、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六个人动手。作案时,他在舵楼里摆弄音乐掩盖行动,后温斗上来,他说舵角仪坏了让温斗检查了一下,温斗检查说没坏就下去了,他从窗户看见温斗下到舷梯一半时,包德格吉日胡从后面捅了温斗一刀,把身体捅透了,他就把音乐声音又调大了,后听说温斗、温密都被杀后扔海里了,就赶紧下去看,在十二人间看见王永波肚子挨了好多刀,肠子都露出来了,他过去用刀拍了王永波的腿两下,发现王永波死了,就安排旁边的黄金波收拾一下。出去后看到双喜和戴福顺在船右舷捅姜树涛腹部几刀,他上去捅姜树涛大腿一刀,并安排双喜、戴福顺把姜树涛扔海里了。那天晚上马玉超不知什么原因也不见了。

    2.姜晓龙供述,刘贵夺和包德格吉日胡怀疑温斗等人想要夺回渔船控制权,就组织他和双喜、戴福顺、刘成建、黄金波、王鹏、梅林盛、冯兴艳等人开会,说当晚要动手杀掉温斗、温密、岳朋、刘刚、王永波,让王鹏看着船长,包德格吉日胡领着他和刘成建、戴福顺、双喜、黄金波下去动手。到了温斗、温密住的机舱四人间,房门从里面锁上了,黄金波去敲门骗温斗去舵楼修仪器,他和刘成建、黄金波等人进去,黄金波拿刀看管王延龙,他上去朝在左侧下铺的温密肚子捅了两刀,其他人都上去用刀捅,温密死后被双喜、戴福顺扔下大海。然后戴福顺、双喜在房间看着王延龙,他和黄金波、刘成建、包德格吉日胡等温斗从舷梯下来时都冲上去用刀捅,温斗就往船边退,被他们四人顺势推下大海。之后,他和包德格吉日胡、刘成建、黄金波到二层十二人间门口与王鹏、冯兴艳、梅林盛会合,有人把岳朋喊了出来,包德格吉日胡过去捅了岳朋一刀,梅林盛、冯兴艳几个上去围着,岳朋就退到船边跳到海里了。刘成建把刘刚叫出来,几人冲过去用刀捅刘刚,他用手把刘刚嘴捂住不让其喊叫,包德格吉日胡等人把刘刚扔海里了。包德格吉日胡又领着人进去把王永波捅了,王永波被抬出来扔进大海。后来看到双喜和戴福顺追姜树涛,刘贵夺从前面把姜树涛截住,然后双喜、戴福顺、刘贵夺、黄金波都用刀捅姜树涛,他过去帮着把姜树涛扔下大海。那天晚上马玉超不知什么原因也不见了。

    3.刘成建供述,7月20日左右,刘贵夺对他和冯兴艳、梅林盛说温斗、温密、岳朋、刘刚、王永波、姜树涛等人想反抗,要把这些人弄死。第二天晚上,刘贵夺指挥他们动手。黄金波先把温斗从四人间骗到舵楼,姜晓龙第一个冲进去朝温密肚子上捅,他也拿刀上去捅了。他和姜晓龙、黄金波在舷梯等温斗下来时,包德格吉日胡从背后猛捅温斗一刀,他和姜晓龙、黄金波也拿刀朝温斗身上乱捅,然后他和姜晓龙把温斗推进海里了。他和包德格吉日胡、姜晓龙、黄金波、梅林盛、王鹏、冯兴艳到了二层十二人间门口,刘贵夺过来说刘刚、王永波、岳朋三个人不能留,先捅伤后向其家里要钱。他先把岳朋叫出来,包德格吉日胡、姜晓龙朝岳朋肚子上捅,他捅岳朋胸口一刀,岳朋自己跳到海里了。他又把刘刚叫了出来,黄金波、姜晓龙、冯兴艳、王鹏冲上去捅,捅完后把刘刚也扔到海里。之后,他和包德格吉日胡、冯兴艳、黄金波进了十二人间,王永波在上铺睡觉,包德格吉日胡掀开被子朝王永波肚子捅了两刀,他也上去乱捅,王永波从上铺掉下来后,刘贵夺上去捅了两刀,包德格吉日胡和冯兴艳把王永波抬起来扔到海里,他把王永波带血的被子扔到海里。后来看到姜晓龙和双喜抬着姜树涛扔到海里了,听刘贵夺说是刘贵夺和双喜把姜树涛杀死的。那天晚上马玉超不知什么原因也不见了。

    4.黄金波供述,劫船后一个月左右,刘贵夺怀疑温斗等人要夺回船的控制权,就召集包德格吉日胡、姜晓龙、刘成建、王鹏、冯兴艳、梅林盛、双喜、戴福顺在船头商量,说当晚杀温斗、温密,让姜晓龙、刘成建、双喜、戴福顺和他去动手。他骗温斗去舵楼后,和双喜、戴福顺拿刘贵夺发的自制钢刀看住王延龙,姜晓龙、刘成建把温密捅死了。之后他和姜晓龙、刘成建在舷梯等温斗下来后,姜晓龙、刘成建上去捅温斗,他也上去捅了一刀,但好像没有捅到温斗,温密、温斗都被扔进大海,刘贵夺还指挥他冲洗地面上的血迹。在十二人间门口会合后,刘贵夺、包德格吉日胡、姜晓龙、刘成建、冯兴艳商量杀岳朋等人。刘成建把岳朋叫出来后,看见包德格吉日胡捅了岳朋一刀,岳朋就自己跳海了。接着刘成建又把刘刚叫了出来,姜晓龙、刘成建上去捅刘刚肚子几刀,他上去用刀背砍了刘刚一下。之后看见刘成建和包德格吉日胡拽着王永波的尸体往外拖,他帮忙把尸体抬出去扔了,还帮刘成建一起清理现场的血迹,听刘成建说王永波是刘成建几个捅死的。接着看见刘贵夺等人在右舷处砍姜树涛,他过去砍了姜树涛一刀,当时姜树涛没有反应,姜晓龙说姜树涛已经死了。

    5.王鹏供述,7月20日左右一天晚上,刘贵夺对他和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梅林盛、冯兴艳、包德格吉日胡、双喜、戴福顺、丁玉民说“留下大管(王延龙),把大车(温斗)叫上舵楼后再动手,手脚都麻利点”,然后刘贵夺就开始分刀,他分到一把自制钢刀,刘贵夺让他和梅林盛看着李承权和付义忠,丁玉民把舵。不久,温斗上舵楼和刘贵夺检查舵角仪,没有检查出毛病就和刘贵夺出去了。他在舵楼里看到冯兴艳在二层甲板上用刀捅岳朋,当时还有黄金波、姜晓龙、刘成建围着岳朋,后来岳朋被推到海里了,又听见刘刚叫了一声,还看见王永波躺在二层甲板上好像死了,刘贵夺让他去二楼甲板帮着一起冲洗现场血迹。

    6.冯兴艳供述,劫船后一个多月的一天晚上,包德格吉日胡威胁他入伙,杀掉岳朋、王永波、刘刚等人,否则就把他扔海里,他被迫同意。当晚刘贵夺召集包德格吉日胡、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王鹏、梅林盛等人商量怎么动手,刘贵夺给他一把刀。后来他和包德格吉日胡等人来到十二人间门口,岳朋第一个被叫出来,刚出门包德格吉日胡就冲上去捅,他随后也捅岳朋肚子一刀,岳朋就跳到海里。第二个叫出来的是刘刚,他们几个一齐冲上去捅,他捅刘刚肚子一刀,刘刚躺在地上一会儿不动了,被包德格吉日胡等人扔进大海。包德格吉日胡等人进入十二人间,姜晓龙叫他也进去,看见王永波躺在铺上,肚子上有很多刀捅的伤口,已经死了,后被抬出去扔海里。

    7.梅林盛供述,当时他和王鹏在舵楼负责看管船长和大副,温斗等人具体怎么遇害的没看见。

    8.段志芳供述,刘刚被刘成建叫出宿舍后,听见刘刚的叫声和落水声。之后刘成建和包德格吉日胡进了宿舍用刀朝床上的王永波乱捅,王永波从床上掉到甲板上,冯兴艳进来后没动手,接着刘贵夺进来朝王永波捅了两刀,当时王永波已经没有反应了,被刘成建、黄金波抬出去扔海里了,刘成建、黄金波、冯兴艳又进来把王永波的被褥拿出去扔了,黄金波用水擦了床上、甲板上的血迹。当时刘贵夺还对他说“让你加入你不加,现在知道害怕了”,还说让他放心,不会杀他。

    (三)温斗等人遇害后的次日早晨,刘贵夺与包德格吉日胡等人预谋杀害陈国军、薄福军、吴国志。在渔船前甲板,刘贵夺、黄金波向陈国军索要银行卡未果后,刘贵夺直接将陈国军推入海中。之后,刘贵夺指使王鹏等人将薄福军叫至渔船后甲板,向其索要财物未果后,王鹏、梅林盛持刀将薄福军捅倒,黄金波记录下薄福军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后,刘贵夺将薄福军踹入海中。此后,刘贵夺又指使冯兴艳、梅林盛等将吴国志叫到渔船后甲板,向其索要财物未果后,王鹏、冯兴艳、梅林盛持刀捅刺吴国志,黄金波记下吴国志住址和电话后,吴国志被逼迫跳海。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

    1.刘贵夺供述,温斗被杀后的第二天早晨,包德格吉日胡与他商量要杀吴国志、陈国军、薄福军,他安排梅林盛、冯兴艳、王鹏动手,并给了每人一把刀。陈国军出来到船头,他问陈国军有没有银行卡,陈国军说没有,当时黄金波拿着刀站在旁边,他把陈国军推下大海。包德格吉日胡领王鹏、冯兴艳、梅林盛把薄福军叫出来用刀捅,他让黄金波记下薄福军家的地址和电话,薄福军自己跳海里了。之后看到吴国志也跳海了。陈国军、薄福军、吴国志跳海都没穿救生衣,他目测海面上没有其他船只,肯定都活不了。

    2.姜晓龙供述,温斗被杀后的第二天早晨,看见冯兴艳、王鹏、梅林盛等人手里持刀赶着薄福军往后甲板走,在左后甲板位置把薄福军围起来用刀捅,捅完之后黄金波拿出纸和笔,记录薄福军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后来,冯兴艳、王鹏、梅林盛等人又夹着吴国志到了后甲板,有人问了吴国志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黄金波记录,之后几个人冲上去用刀捅吴国志,吴国志就跳海了。

    3.刘成建供述,他看到薄福军满身是血在船尾躺着,包德格吉日胡、双喜、戴福顺、梅林盛、冯兴艳、王鹏持刀站在旁边,黄金波在记录薄福军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十多分钟后他回来的时候薄福军已经没有了。吴国志被梅林盛拿刀带到船尾,黄金波记录吴国志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梅林盛、冯兴艳、王鹏等人看了看刘贵夺,之后就开始捅吴国志,吴国志就跳到海里了。

    4.黄金波供述,刘贵夺在船头问陈国军有没有银行卡,当时他和王鹏在旁边,老陈说没有,刘贵夺把老陈推下海了。后来王鹏、梅林盛、冯兴艳等人在后甲板一起砍薄福军,薄福军说老婆能给汇钱,刘贵夺就让他拿本子记下薄福军家里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之后刘贵夺一脚把薄福军踹到海里了。接着把吴国志叫到后甲板,刘贵夺让他问吴国志的银行卡和密码,吴国志没说,冯兴艳、梅林盛等人砍吴国志,吴国志自己跳进海里了。

    5.王鹏供述,7月22日中午,刘贵夺在舵楼对他和姜晓龙、梅林盛、冯兴艳说“一会动薄福军,王鹏和梅林盛先上,你俩手上沾沾血,问问他身上有没有钱或银行卡,要是没有就直接放倒”,还拿出几把自制钢刀分给他和梅林盛等人。有人通知薄福军到后甲板,刘成建在旁边持刀监督,他和梅林盛问薄福军身上有没有钱和银行卡,薄福军说没有,梅林盛先朝薄福军腹部捅了三四刀,他上前也用刀捅了后背、前臂、脖子几刀,薄福军就倒在甲板上坐着,接着黄金波拿笔、本记录薄福军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这时刘贵夺过来后说让薄福军自己下到海里吧,双喜把薄福军扶了起来,刘贵夺踹了一脚,薄福军就掉进海里了。后来,冯兴艳对他说刘贵夺说要干掉吴国志,当时后甲板上有他和梅林盛、冯兴艳、姜晓龙等人,手里各拿了一把刀,他和冯兴艳问吴国志身上有没有钱、银行卡及家庭地址,黄金波记录,冯兴艳捅了吴国志肚子一刀,他和梅林盛各捅了吴国志后背一刀,吴国志就自己跳到海里了。还看到刘贵夺把陈国军推下海了。

    6.梅林盛供述,冯兴艳对他说刘贵夺叫他到后甲板去弄薄福军,去后看见王鹏等人在那里,有人说“动手”,他就过去朝薄福军肚子上捅了一刀,王鹏也捅了,薄福军就坐在地上,黄金波过去记录薄福军家里的电话,之后薄福军跳海了。后来,冯兴艳对他说刘贵夺让去后甲板弄吴国志,他拿刀和冯兴艳一起过去,当时黄金波在记录吴国志的银行卡号码和家里的电话,王鹏等人在旁边,他们都上去捅吴国志,吴国志就直接跳海了。

    7.冯兴艳供述,刘贵夺让他叫上梅林盛、黄金波、王鹏、姜晓龙等人去杀吴国志,黄金波记录吴国志家的地址、电话,他问吴国志有没有钱,吴国志没说话,他上前用刀捅吴国志肚子一刀,黄金波、王鹏、梅林盛等也上前捅吴国志,吴国志转身跑到船尾跳到海里了。

    8.项立山供述,他和陈国军、薄福军、吴国志一起住在前舱,那天早晨五六点钟,陈国军被冯兴艳叫出去走岗,下午一二点钟左右,薄福军也被叫出去走岗了,吴国志在傍晚被叫出去走岗的,三个人走后再也没回来。

    (四)7月23日至24日,刘贵夺为筹集偷渡、潜逃日本的生活经费,同时制造其团伙被劫假象以逃避司法机关侦查,逼迫剩余船员通过船上卫星电话,编造生病、受伤等理由,让各自家人向其提供的户名为韩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打款。其中,单国喜、邱荣华的亲属信以为真,先后向该卡汇入人民币共计10000元。韩某按照被告人刘贵夺指使,将该款项接收并转存到自己另一张交通银行卡中。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

    1.刘贵夺供述,杀害薄福军等人后,包德格吉日胡提出向船员们家里打电话要钱准备到日本用,他觉得这样同时可以制造自己被劫假象,以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就控制船员挨个给家里打电话,编造理由要钱,都汇到其朋友韩某的邮政卡上。船员们有打通电话的,有没打通的,他们几个也给家里打电话了,具体汇了多少钱也不清楚。他以前跟韩某说自己名字叫“刘振宇”,没有告诉韩某船上发生的事情。

    2.姜晓龙供述,薄福军被害后,刘贵夺召集他和包德格吉目胡、双喜、戴福顺、刘成建、王鹏、黄金波、梅林盛、丁玉民、冯兴艳、单国喜、邱荣华等人开会,让他们这些人都打电话往家里要钱,等逃跑时用,每人要5000元,都打到刘贵夺提供的一个账号上。当天看见邱荣华往家里打电话要钱了,他因为家里穷就没有打电话,为此和刘贵夺还吵了一架。

    3.刘成建供述,在杀害吴国志等人后,刘贵夺召集他和姜晓龙、包德格吉日胡、单国喜等人开会,说不能回国了,要去日本,但需要钱,让他们都编个理由向家里要钱,还可以制造假象。他知道单国喜、梅林盛、冯兴艳、邱荣华都向家里打过电话,大部分说生病了,把钱汇到刘贵夺提供的一个叫韩某的账户上,他怕不打刘贵夺会有意见,也向家里打电话了,但因为信号不好就挂了。

    4.黄金波供述,在杀害吴国志等人后,刘贵夺把剩下的人召集起来,说要带一部分人去日本,让他们编个理由给家里打电话要钱,他们挨个在船长室用卫星电话打,打电话的时候刘贵夺在面前。他打电话编的理由是手骨折了,让母亲向一个叫韩某的邮政卡里打5000元钱,具体打没打不知道。

    5.王鹏供述,7月23日下午,刘贵夺让他打电话向家里人要钱,打到一个叫韩某的银行卡上,他就用卫星电话打给母亲说得阑尾炎动手术了,让母亲打5000元到那个账号上。刘贵夺说打钱有两个目的,一个是造成被劫持的假象,另一个是为去日本留点钱用。

    6.冯兴艳供述,刘贵夺让他打电话向家里要钱有两个目的,一个是制造他们是受害人的假象,另一个是筹集偷渡去日本的费用。他给哥哥冯兴平打电话了。

    7.崔勇供述,7月23日,刘贵夺把他、段志芳、项立山、宋国春、王鹏等人挨个叫到船长室,让他们给家里打电话要钱,说去日本需要钱,给了户主叫韩某的卡号,他用船上的卫星电话给母亲说得了阑尾炎,跟船长借了5000元钱,还让船长证实。

    8.李承权供述,刘贵夺把人叫到船长室打电话,让崔勇告诉家里人得了阑尾炎向他借了5000块钱,刘贵夺还让他向崔勇的母亲证实这个事。

    9.段志芳、项立山供述刘贵夺要求向家人要钱的情况与上述被告人供述的基本一致。

    10.韩某证实,她在2009年9月份认识了一个叫“刘振宇”(刘贵夺)的男性朋友,是黑龙江人。2011年7月20日左右,接到刘振宇的电话,说在日本海以东的什么地方,在船上干了点私活,但是拿不到现钱,让她给个卡号把钱打上去,她就把邮政的卡号告诉了刘振宇。7月23日她到银行查询邮政卡上多了10000元钱,刘振宇让她将钱取出存到交通银行的卡上,说回大连后找她拿,之后再未联系。

    11.单国付(单国喜的弟弟)证实,2011年7月24日接到单国喜的电话说腰撞坏了需要5000元医药费,让他当天打过去,他第二天将5000元钱打到单国喜告诉的户主为韩某的银行卡上。其提供的银行汇款收据显示的内容与所证实的汇款数额、时间一致。

    12.邱荣军、邱光辉(邱荣华的弟弟、父亲)证实,2011年7月23日,邱荣华打电话要钱,并提供了一个名叫韩某的邮政储蓄银行的卡号。7月24日、25日,二人分别汇了1500元、3500元。二人提供的汇款凭证显示的内容与所证实的汇款数额、时间一致。

    13.韩某的邮政银行卡(卡号6221……2870)、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0806)查询记录所显示的内容与韩某、单国付、邱荣军、邱光辉所证实的汇款、收款及韩某供述的收款、转款的数额、时间均一致。

    14.“鲁荣渔2682”船的卫星电话(号码00870765081750)的通话清单证实,黄金波、王鹏、段志芳、项立山、崔勇等被告人以及单国喜、邱荣华、付义忠等被害人,于2011年7月23、24日通过该卫星电话与家人通话情况,与黄金波等被告人供述及单国付等证人证言一致。另证实自7月3日至24日该电话与韩某手机1594265××××多次通话。

    (五)2011年7月24日,刘贵夺感到包德格吉日胡对其欲偷渡日本的决定不服,后接到黄金波密报称包德格吉日胡等人欲内反,遂决定先下手杀害包德格吉日胡并揪出其他同伙。此前,李承权、崔勇、段志芳为求自保加入刘贵夺一伙。当晚,刘贵夺找借口先将戴福顺、双喜手中的自制尖刀收走,指挥姜晓龙、梅林盛暗中把守戴福顺、双喜所在的十二人间门口,以杀害崔勇为由,诱骗包德格吉日胡将刀交给李承权,后指使崔勇、李承权、王鹏、黄金波趁包德格吉日胡不备,持刀将包德格吉日胡捅伤,其被迫跳海。因对刚入伙的李承权、崔勇不放心,刘贵夺还安排刘成建在杀害包德格吉日胡时在场持刀监督。期间,戴福顺从十二人间跳海,双喜失踪。之后,刘贵夺指使李承权、王鹏、崔勇将包宝成从机舱四人间宿舍叫出,在质问其是否系包德格吉日胡一伙后,刘贵夺、李承权逼迫其从渔船左舷廊处跳海。刘贵夺又指挥将单国喜从前铺叫出,王鹏持刀、李承权持鱼枪朝单国喜身上捅刺,单国喜被迫跳海。随后,邱荣华被从前铺叫出,王鹏、黄金波、冯兴艳、崔勇均持刀、李承权持鱼枪朝邱荣华乱捅,其被迫在船尾处跳海。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

    1.刘贵夺供述,渔船进水的前几天,他说死了这么多人回国是不行了,不行就偷渡去日本,感觉包德格吉日胡不服,后来黄金波秘密跟他说有个很严重的事要告诉他,他问是不是包德格吉日胡要干掉他,黄金波点了点头,他就决定先下手杀了包德格吉日胡及其同乡双喜、戴福顺、包宝成并揪出同伙,并把所有活着的船员名字写在纸上,在这四个人名字下面作了标记,给了姜晓龙,让姜晓龙告诉刘成建要注意这几个人,还把双喜、戴福顺的刀收了上来。之前李承权主动提出要加入他们,还表态要杀人向他要刀,崔勇也说要加入,他同意了。他的计划是先找冯兴艳、姜晓龙等人暗中看住戴福顺、双喜,骗包德格吉日胡说要杀崔勇,让包德格吉日胡把刀给李承权,让李承权动手,其实是让李承权、崔勇借机杀包德格吉日胡。后在舵楼前面,李承权先捅了包德格吉日胡一刀,接着崔勇捅后背两刀,黄金波、王鹏、刘成建当时也拿刀在旁边,捅没捅没注意,包德格吉日胡喊“都出来”,但没有人响应,就跳海里了。包德格吉日胡漂远后,他发现戴福顺也在海里,可能是没堵住,他问戴福顺同伙还有谁,戴福顺说不知道,是双喜让跳的,他再没管,戴福顺就漂远了。后他发现戴福顺是从十二人间的窗户跳出去的,双喜也没找到,应该也跳海了。接着,李承权问他还有谁,他说刘成建知道,一会儿包宝成出来,他问包宝成还有谁要害他,包宝成就下楼梯,李承权拿刀在下面堵着,包宝成跳海了。他喊单国喜出来问还有谁,李承权拿鱼枪刺单国喜,单国喜也跳海里了,当时李承权旁边还有崔勇、王鹏等人。他又找邱荣华出来,李承权捅了邱荣华一刀,王鹏用刀砍了邱荣华。当晚他就把所有的刀都收了统一保管。

    2.姜晓龙供述,渔船进水的前几天,李承权对刘贵夺说想加入他们这伙,刘贵夺就让李承权表态,意思是让李承权手上也得沾血才能入伙。当天傍晚,刘贵夺小声对他说包德格吉日胡要造反,又递给他一张纸条,让他看完了告诉黄金波和刘成建,上面在包德格吉日胡、双喜、戴福顺、包宝成的名字下作了标记,他就明白了刘贵夺要除掉这四人,后来他问黄金波和刘成建,二人都说知道了。动手时,刘贵夺让他和刘成建、梅林盛在二楼甲板看着,看见李承权、王鹏、黄金波、崔勇用刀捅包德格吉日胡,包德格吉日胡掉到海里漂远了。之后,发现戴福顺也在海里,刘成建赶忙跑进十二人间查看,出来说“人都没了,双喜也没了”,他就转到右边窗户看戴福顺是怎么跳海的,结果在窗外下面一层甲板位置看到双喜的一条裤子和两双拖鞋,没有找到双喜。随后,看到包宝成、单国喜、邱荣华在海里,后来就看不见了。

    3.刘成建供述,要杀包德格吉日胡时,刘贵夺假装说让包德格吉日胡和他、黄金波等人杀崔勇,其实是让他到二层拿刀看着,别让包德格吉日胡跑了。之后李承权、崔勇、黄金波、梅林盛借机把包德格吉日胡围起来拿刀乱捅,李承权是第一个动刀捅的。接着,看到戴福顺在海里,怎么跳的没看到,双喜也没找到,只看到二人的鞋在船甲板上放着。刘贵夺说还有包宝成,李承权、崔勇、梅林盛、王鹏去把包宝成叫出来,后来在左船舷李承权把包宝成逼的跳海了。刘贵夺又安排李承权、王鹏、崔勇、冯兴艳把单国喜叫出来,单国喜看到这些人都拿着刀就跑,这些人拿着刀去追,单国喜就跳海了。刘贵夺用高音喇叭把邱荣华叫出来,李承权、王鹏、崔勇、黄金波、冯兴艳就拿刀去砍,邱荣华自己。跳海了。

    4.黄金波供述,包德格吉日胡跟他说刘贵夺要带着姜晓龙等两三个人去日本,把剩下的人全杀了,想让他帮着反刘贵夺,他假装同意,但当天晚上就告诉了刘贵夺。那时李承权和崔勇已经加入他们。刘贵夺让他和李承权、崔勇、刘成建、王鹏去前舱,说让船长、崔勇手上沾点血,就是杀包德格吉日胡,还让他和刘成建拿刀在旁边看着点,怕李承权、崔勇靠不住。当时李承权、崔勇没捅倒包德格吉日胡,包德格吉日胡朝他来了,他就捅了包德格吉日胡一刀,包德格吉日胡想把他推到海里,后来李承权、崔勇过来帮忙,包德格吉日胡就跳到海里了。后来他在十二人间门口听见刘贵夺在骂为什么不看着点儿,双喜和戴福顺都跳海了,结果只看见戴福顺在海里。接着,看见李承权把包宝成、单国喜逼到海里了。刘贵夺把邱荣华叫出来,问邱荣华还有谁想反,邱荣华说没有,他捅了邱荣华臀部两刀,李承权等人也上去捅,邱荣华被逼到海里了。

    5.李承权供述,王永波等人被害后,他因为害怕就提出要加入刘贵夺,刘贵夺说必须“沾血”才行,还说包德格吉日胡等人想造反,他怕不干会被杀害就同意了。按刘贵夺的计划,先骗包德格吉日胡说要杀崔勇,让包德格吉日胡把刀给了他,再让其把崔勇叫出来,他先朝包德格吉日胡的腹部捅两刀,崔勇在后面捅了其后腰一刀,王鹏也去捅,当时刘成建、黄金波在他身后都拿刀看着他们,包德格吉日胡夺王鹏的刀没夺下来,就跳进了海里。后看到戴福顺在海里,双喜不知哪去了。刘贵夺说还有包宝成,他把包宝成叫到驾驶室,刘贵夺问包宝成是否参与内反,包宝成不承认,刘贵夺让包宝成自己跳海,他朝包宝成的屁股上踢了一脚,包宝成就从左侧的甲板跳到了海里。刘贵夺说还有单国喜,给了他一把鱼枪,他和崔勇、刘成建等人在驾驶室前甲板上等,单国喜过来后看到不好,就想向船的右侧走,因为当时梅林盛在右侧,就没敢去,刘贵夺问单国喜是否参与此事,单国喜不承认,他用鱼枪打了单国喜肩膀一下,黄金波、崔勇、王鹏等人上去用刀捅单国喜,单国喜被迫跳到了海里。刘贵夺又把邱荣华叫出来,邱荣华也不承认是包德格吉日胡同伙,有人拿刀捅邱荣华,邱荣华跳海时,他拿鱼枪朝其后背捅了一下。

    6.王鹏供述,7月24日晚上,刘贵夺把他和黄金波叫到舵楼,姜晓龙、刘成建、冯兴艳、梅林盛、李承权也在,刘贵夺说需要调配一下刀,把包德格吉日胡手里的刀给调走了,黄金波小声告诉他要杀包德格吉日胡。后包德格吉日胡把崔勇叫出来,他和李承权、黄金波并排站在其身后,李承权、崔勇用刀朝包德格吉日胡腹部、后腰乱捅,他朝其胸部捅了一刀,黄金波上去捅时和包德格吉日胡纠缠在一起,包德格吉日胡掉到了海里,刘贵夺问谁是同伙,还说“你以为黄金波是谁的人”,后来包德格吉日胡没说就被海流冲走了。接着在船尾发现戴福顺在海里,也漂走不见了。刘贵夺让他们去找双喜,但只发现双喜的裤子在船右面的甲板上。刘贵夺又让他们去机舱找包宝成,他踹开了机舱门,李承权把包宝成拽走,后发现包宝成在船左面的海里,慢慢漂远了。之后,刘贵夺在舵楼里喊单国喜,李承权去前铺把单国喜叫出来,他和李承权、梅林盛、刘成建、崔勇把单国喜围了起来,刘贵夺问单国喜同伙还有谁,单国喜反复说不知道,刘贵夺说下去吧,他和崔勇拿刀、李承权拿鱼枪向单国喜身上捅,单国喜就跳到海里了。刘贵夺又喊邱荣华出来,问同伙还有谁,邱荣华一直在摇头,刘贵夺说下去吧,他用自制钢刀砍了邱荣华后背一刀,李承权用鱼枪向邱荣华身上捅,黄金波也捅了,邱荣华自己跳海了。

    7.冯兴艳供述,刘贵夺对他说包德格吉日胡、戴福顺、双喜、包宝成等人要造反,要一起杀掉,让他去机舱门口处看着,防止有人破坏机器。看见包德格吉日胡被害时周围有李承权、黄金波、王鹏、崔勇。后来看见戴福顺在海里,双喜不见了。邱荣华出来后,李承权先用鱼枪捅其腹部,崔勇用自制尖刀捅,王鹏和刘成建在旁边,邱荣华受伤后开始向船尾跑,他拦下用刀朝其身上砍,邱荣华就跳海了。之后看见单国喜掉海里了。

    8.梅林盛供述,刘贵夺让他和姜晓龙去十二人间看着双喜和戴福顺,再让包德格吉日胡去叫崔勇,然后在船头和舵楼中间的位置,李承权、黄金波、王鹏、崔勇把包德格吉日胡围了起来,怎么动手没看见。后看见戴福顺在海里,他们就进屋去看,结果发现双喜也不见了。接着,刘贵夺让他、刘成建等人去叫包宝成,刘贵夺问包宝成是不是包德格吉日胡的同伙,最后包宝成哪去了没看见。刘贵夺又喊单国喜出来,单国喜左右看了看,就朝他所在的船右边走,李承权就喊单国喜过去,只看见单国喜掉海里之前,李承权用鱼枪打过单国喜。还看到李承权用鱼枪刺邱荣华了。

    9.崔勇供述,温斗等人被害后,他和段志芳找刘贵夺表示想加入,刘贵夺说考虑一下,后又找姜晓龙帮忙求情。第二天,刘贵夺对他说今晚处理包德格吉日胡,让他和船长手沾点血,都安排好了,还给他一把刀,等听到信号直接对包德格吉日胡动手。之后,包德格吉日胡到宿舍对他说船长叫他,他就把刘贵夺事先给的刀带上跟着出去,然后和李承权、王鹏都上去拿刀捅包德格吉日胡,他捅了后腰部一刀,包德格吉日胡从船左舷处跳进海里了。接着,看到戴福顺在海里,刘贵夺问戴福顺怎么下去的,戴福顺说是双喜让跳的。刘贵夺说还有人是这一伙的,李承权问是谁,刘贵夺就用手指机舱,他和李承权、黄金波、王鹏等人一起去机舱叫包宝成出来,刘贵夺问包宝成是不是包德格吉日胡的同伙,包宝成要下舷梯,被李承权踹了一脚,就跳到海里了。刘贵夺又让李承权、黄金波、王鹏等人去前铺找单国喜,他跟着去了,刘贵夺向单国喜问完话,李承权、王鹏上去朝单国喜身上捅,单国喜在左舷跳海了。刘贵夺又喊邱荣华出来问话,然后李承权、王鹏、黄金波上前朝其身上捅,他也持刀捅了邱荣华但没捅到。

    10.段志芳供述,温斗、王永波等人被害后,他和崔勇害怕也被杀害,就和姜晓龙提出想加入刘贵夺一伙,姜晓龙说这事他说了不算,要找刘贵夺。后来他和崔勇一起找刘贵夺,说想加入刘贵夺一伙,刘贵夺说有事会叫他们。

    (六)7月25日4时许,渔船机舱进水、失去动力、船体倾斜,王延龙失踪。刘贵夺、李承权组织船员排水自救、准备逃生工具,同时打开渔船上的电台呼救。付义忠、宫学军、丁玉民、宋国春四人跳上载有救生物资的自制木筏准备逃走,但木筏随洋流飘回渔船附近,刘贵夺、李承权指挥并伙同姜晓龙、刘成建朝木筏扔鱿钓用的铁坠,姜晓龙跳上木筏持鱼枪朝丁玉民捅刺,付义忠、宫学军、丁玉民被迫弃筏跳海后失踪。宋国春在海中求救被拉上渔船后,李承权提议由段志芳、项立山处置宋国春,刘贵夺胁迫段志芳、项立山将宋国春用绳索捆绑并系上鱿钓铁坠沉海杀害,黄金波主动参与捆绑宋国春。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

    1.刘贵夺供述,7月25日凌晨,发现机舱进水、失去动力,没找到王延龙,他和李承权想法子救船,李承权用船上的单频带求救,这时宫学军、丁玉民、付义忠、宋国春做了个简易的救生木筏,穿着救生衣跳到木筏上往外划走了。后来他们下锚把船稳住了,看见木筏又漂回来靠近船边,李承权就指挥扔钓鱿鱼用的铁坠打付义忠等人,他打中了丁玉民,然后姜晓龙跳上木筏用鱼枪刺,宫学军、丁玉民、付义忠都跳海游走了,宋国春跳海后往船边游,被黄金波、段志芳用绳子拽上船,李承权对他说“项立山和段志芳没沾血”、“宋国春不能留”,他就让项立山、段志芳把宋国春绑上铁坠直接扔海里了。

    2.姜晓龙供述,宫学军、丁玉民、付义忠、宋国春乘的简易木筏漂回渔船旁边后,李承权和刘贵夺指挥并带头扔铁坠打付义忠等人,他还跳到木筏上拿鱼枪朝丁玉民捅了一下,宫学军、丁玉民、付义忠都跳海游走了。宋国春被拉上船后,刘贵夺跟段志芳、项立山交代了什么,项立山和段志芳就用绳子绑宋国春,宋国春就一直向刘贵夺求饶,他看着宋国春挺可怜的,就转身走了,后来听说宋国春被绑上铁坠沉海了。船进水后发现王延龙不见了,李承权分析可能是王延龙把船底阀门打开后跳海了。

    3.刘成建供述,看到宫学军、丁玉民、付义忠、宋国春乘的简易木筏又漂回渔船旁边,李承权就让大家藏起来,等靠近后李承权、刘贵夺就喊用铁坠砸他们,丁玉民的耳朵被刘贵夺扔的铁坠打出血了,他也扔了但没打到人,姜晓龙还拿鱼枪跳到木筏子上朝丁玉民臀部扎了几下,付义忠、丁玉民、宫学军都跳海游走了。宋国春求救后被拉到船上,段志芳、黄金波把宋国春的救生衣脱了下来,然后段志芳、项立山把宋国春捆上,身上系上铁坠沉到海里去了。船进水后发现王延龙不见了,大家都怀疑是王延龙故意把机舱盖打开想把船弄沉。

    4.黄金波供述,看见李承权、刘贵夺、姜晓龙扔铁坠子打付义忠等人,姜晓龙跳上木筏用鱼枪刺丁玉民。宋国春被他和段志芳用绳子拉上船后,刘贵夺让段志芳、项立山把宋国春绑起来扔到海里去,他也绑了宋国春,有人向宋国春口袋放了两个铁坠,段志芳、项立山把宋国春推到海里去了。

    5.李承权在侦查阶段供述,木筏漂回来后,他看到付义忠要用刀割大船的锚绳,就喊了一声,并和刘贵夺、姜晓龙等人扔船上的钓鱿鱼用的铁坠打付义忠等人,姜晓龙跳到木筏上用鱼枪朝丁玉民捅,付义忠、丁玉民、宫学军先后弃筏游走了。宋国春被人拉回到大船上,他就对刘贵夺说“要弄就让段志芳和项立山”,刘贵夺说“我明白”,过了十多分钟,刘贵夺说让人把铁坠子绑在宋国春身上沉到海里去了。王延龙是船舱进水后发现不见的,他分析王延龙是害怕被杀,就把船底阀门打开,自己跳海了。

    6.王鹏供述,机舱进水后,他找王延龙没找到,李承权说可能是王延龙把船底阀门打开后跳海了。看见刘贵夺、姜晓龙在拿铁坠向木筏上扔,姜晓龙拿鱼枪刺丁玉民。刘贵夺让项立山和段志芳把宋国春的救生衣给脱下来,身上绑上铁坠沉到海里去了。

    7.冯兴艳供述,船进水后,他们到处找王延龙也没找到。刘贵夺、李承权、姜晓龙几个人向木筏扔铁坠打付义忠等人。看见宋国春被绑住手脚,腰上绑了几个铁蛋子,沉到海里了。

    8.梅林盛供述,看到姜晓龙在木筏上用鱼枪捅丁玉民。看见项立山和段志芳把宋国春绑起来推下海了。

    9.崔勇供述,看到刘贵夺扔铁坠打到丁玉民的头上,姜晓龙上木筏把丁玉民捅到海里了。宋国春上船后,刘贵夺对项立山、段志芳说“这帮人太让我信不着了,宋国春就交给你们俩了”,后看到项立山、段志芳用绳子绑宋国春。

    10.段志芳供述,看见刘贵夺、刘成建等人向海中的丁玉民等人扔铁坠,姜晓龙拿鱼枪跳到木筏上向丁玉民扎了两下。宋国春被拉上船后,刘贵夺对他和项立山说“你俩手上没沾血,自己看着办”,他和项立山就愣住了,刘贵夺又说“找绳子绑上,系上铁坠扔海里”,他和项立山害怕刘贵夺不信任被杀了灭口,就找绳子把宋国春绑上五六个铁坠扔海里了,黄金波也帮着往宋国春身上绑铁坠了,每个铁坠能有两公斤。

    11.项立山供述,他们在放锚的时候,船长看到付义忠等四人乘的木筏又漂回来,就让他们藏起来,刘贵夺让他们拿铁坠子,等木筏靠近后用铁坠打付义忠等人,后来宫学军、丁玉民等人就跳海游走了。宋国春上船后,一直哀求刘贵夺别杀自己,刘贵夺就对他说“就看你的了”、“不是他死就是你死”之类的话,他只好将宋国春的双手绑在身后,段志芳绑宋国春的双脚,黄金波把铁坠子绑在绳子上连在宋国春双手处,他和段志芳推了宋国春一把,宋国春就沉到海里了。

    (七)2011年7月25日,鑫发公司所属鲁荣渔“1928”号渔船在朝鲜以东海域接到“2682”号渔船求救信号后,逐级向公司、国家有关部门汇报,请求救援。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交通部海上搜救中心先后协调日本海上保安厅、在事发海域附近的中国籍船只前往救援。7月29日,“中国渔政118”船赶到事发海域对“2682”船实施拖带作业,于8月12日8时许返回山东石岛港,刘贵夺等11名被告人随即被抓获归案。期间,刘贵夺、李承权组织其他被告人多次开会,编造谎言,订立“攻守同盟”,并将船上多余救生衣、部分作案工具、记录案情经过的日记本等物品绑上铁坠沉入海中,企图销毁证据、制造假象、掩盖实情,以逃避法律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

    1.姜晓龙、刘成建供述,日本救援船和中国“泰安城”货轮过来后,刘贵夺和李承权召集他们多次开会研究回国以后怎么说,都是刘贵夺和船长编的,黄金波记录,主要内容就是把包德格吉日胡等人说成劫船者,他们这伙人是受害者,说不清楚的就说不知道,刘贵夺还威胁他们说谁把事情说出去就灭谁全家。多余的救生衣等物品刘贵夺、李承权都指挥扔海里了,还对船上的血迹等进行了处理。二人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就是攻守同盟的内容。

    2.黄金波供述,渔船遇险求救的当天下午,船长和刘贵夺就指挥他们将多余的救生衣割成小块绑上铁坠沉海,说是等救援船到了就说其他船员都跳海了,刘贵夺还向海里扔了一把自制尖刀,并让他们收拾床铺,把多余的衣物都扔了。回国途中,刘贵夺和船长又提出如何订立攻守同盟,他负责记录,让其他人背下来,刘贵夺还威胁说谁说出实情就杀谁全家。

    3.王鹏、冯兴艳、梅林盛、崔勇、段志芳、项立山供述有关刘贵夺、李承权组织他们订立攻守同盟的过程、内容以及销毁证据等情况与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供述的基本一致。

    4.刘贵夺供述,后来他和船长商量订立攻守同盟,主要是船长编的,把船上发生的事都推到包德格吉日胡等人身上,把他们这伙人说成受害者,最后由黄金波记录,每个人都按照记录的内容背下来,与船长后来给“118”船的书面材料和他在公安机关第一次供述都一样。自制尖刀有的被宋国春带到木筏上掉海里了,有的被他扔海里了,最后只剩一把在李承权那里,航海日志也被扔海里了,李承权说有字的都扔了,每人留一件救生衣,其余的都沉海里。

    5.李承权供述,7月26日上午,刘贵夺把剩下的人叫到驾驶室里商量回国后怎么交代,主要是刘贵夺口述,黄金波记录,其他人补充,让大家统一口径,后来又商量了几次,就是把发生的劫船、杀人的事都推到包德格吉日胡、夏琦勇身上。29日,中国渔政118船向他要报告,他就按照商量好的内容写了一份。

    6.荣成市公安局从中国渔政118船调取的救援途中李承权提供的书面证明、该局侦查人员对11名被告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均能证实上述被告人订立攻守同盟的主要内容就是把劫船、杀人的责任推到包德格吉日胡、夏琦勇身上,还有一部分人在船进水后跳海逃走,与刘贵夺、李承权等被告人对该事实的供述基本一致。

    认定上述劫持船只、故意杀人事实,还有公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综合证据:

    1.鑫发公司提供的鲁荣渔“2682”船的相关证件、船员名单证实,“2682”船隶属于该公司所有,为远洋鱿钓作业船,案发前船上共有以李承权为船长的33名船员。33人名单与11名被告人所供述的一致。

    2.荣成市公安局调取的夏琦勇等22名被害、失踪人员的户籍证明、照片及各自亲属的证言证实,22名被害、失踪人员的身份明确无误,且经11名被告人当庭辨认照片无异议,亦与鑫发公司提供的船员名单一致。

    3.荣成市公安局调取的刘贵夺等11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该11名被告人身份明确,且均已年满十八周岁。与11名被告人的供述、鑫发公司提供的船员名单一致。

    4.鑫发公司提供的33份《船员聘用合同书》及附带秘鲁生产人员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明细证实,本案11名被告人及22名被害、失踪船员均与鑫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期限2年,保底收入45000元,由年工资、奖金(提成)、社保等组成,普通船员的已发工资为每月1000元,已通过银行每月打到船员提供的银行卡上,但不服工作安排、不出工、怠工不得享受奖金及各种福利。与刘贵夺、刘成建等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5.林艳萍(鑫发公司财务人员)的证言及鑫发公司提供的传真件证实,黄金波和岳朋2011年六七月份的工资未发,原因是二人从5月16日开始停止作业,船长要求停发工资。与黄金波、李承权等被告人关于该事实的供述一致。

    6.王晓军(鑫发公司总经理)、连学斌(鑫发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及公司报案材料证实,2010年12月27日,“2682”船与公司其他8条船组成船队从荣成石岛出发赴南太平洋秘鲁附近海域进行远洋鱿钓作业;2011年6月17日,该船在智利外海附近与公司失去联系,公司组织搜寻未果,已逐级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同年7月25日,在朝鲜东海作业的鲁荣渔“1927”、“1928”船接到该船呼救,位置在北纬28度01分、东经153度20分,遂报告有关部门组织搜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与刘贵夺、李承权等被告人供述的劫船、遇险呼救的时间、地点相吻合。

    7.董建永(鑫发公司远洋船队联系人)、刘军强(鲁荣渔“1928”船长)证实,2011年6月17日,船队指挥船“鑫发9号”报告“2682”船失去联系,去向不明;2011年7月25日凌晨“1928”船收到“2682”船呼救情况,与王晓军、连学斌关于该事实的证言一致。

    8.荣成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勘验民警在“2682”船前台下层十一人间宿舍分别提取衣物、“将军”牌烟蒂、单国喜邮政存款凭条、砂轮机、磨刀石等物证;在前甲板上分别提取5种规格的手钓重锤(鱿钓铁坠)、白色钢槽(三个槽腿及一个槽边缺失);在前甲板前鱼舱门处提取黑色塑料柄单刃刀一把(杀鱿鱼刀,刃长18.8厘米,刃宽2.3厘米);在四人间宿舍门外侧面发现两处流柱状红色斑迹,左下铺床壁发现四处喷溅状、流柱状、擦蹭状红色斑迹,在左上铺提取温斗、温密“船员聘用合同书”各一份及温斗身份证,在地面、厨房过道提取电焊机及焊枪等;在二层甲板中后部提取126厘米长铁管一根,尾部提取刃长19厘米的铁柄单刃尖刀一把;在十二人间宿舍提取“将军”“红塔山”“琥珀”等多枚烟蒂,提取项立山、姜晓龙、冯兴艳、王鹏、邱荣华、薄福军等船员聘用合同书及内裤、鞋、银行卡等衣物,在4号铺床壁、12号铺床后沿、天花板等处发现多处流柱状、擦蹭状、喷溅状红色斑迹;在驾驶室后壁控制板上提取两把刃长19厘米的黑色塑料柄单刃刀及一把刃长20厘米的自制钢刀;在二人间(船长室)黑色双肩包内提取人民币、美元、钱包、银行卡等物品以及邱荣华的邮政存单一张,在避碰仪后塑料袋内提取王延龙证件;在舵楼顶部罗经甲板上的编织袋内提取刃长19厘米的黑色塑料柄单刃刀11把、剪刀4把、铁柄单刃刀3把;在后甲板提取“泰山”“琥珀”“云烟”等多枚烟蒂。

    9.经当庭出示、质证上述现场提取的塑料柄和铁柄单刃刀、自制钢刀、白钢槽、磨刀石、砂轮机、手钓重锤等物证照片,船员聘用合同书、存单、证件等书证照片,以及“泰安城”轮拍摄的自制木筏的照片,刘贵夺等11名被告人均无异议,并供述黑色塑料柄和铁柄单刃刀是渔船配备的杀鱿鱼的生产工具,成为刘贵夺等人杀害夏琦勇的作案工具,之后被统一收缴保存;手钓重锤是渔船配备的钓鱿鱼的坠子,后来成为将付义忠等人赶下自制木筏、将宋国春沉海的工具;白钢槽、砂轮机等系刘贵夺等人自制钢刀的材料和工具;自制钢刀系杀害温密、包德格吉日胡等人的工具,原有9把,后陆续沉入大海,现场提取的这把系李承权所藏;自制木筏原系付义忠等四人的逃生工具,后被刘贵夺等人控制。船员聘用合同书、存单、证件等书证所显示的内容、姓名与鑫发公司提供的合同书、船员名单均一致。

    10.公安部出具的物证鉴定报告、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DNA鉴定书证实,从船上提取的各种衣物、烟蒂等物品上分别检出的DNA成分,经过比对分析。系被害或失踪船员陈国军、姜树涛、包德格吉日胡、双喜、刘刚、宋国春、丁玉民、包宝成及被告人梅林盛、刘成建、黄金波、冯兴艳、崔勇、刘贵夺、李承权、项立山所留;从机舱四人间门外侧面、左下铺床壁外侧面、内侧提取的红色斑迹,经DNA检验,系温密所留;从十二人间天花板等处提取的红色斑迹,经DNA检验,系王永波所留。该鉴定意见与鑫发公司提供以及各被告人供述的涉案船员的身份能够吻合,亦与刘贵夺、黄金波等被告人供述杀害温密、王永波的位置完全一致。

    11.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李承权伤情照片证实,李承权左大腿中段背侧、外侧、右大腿中段背侧、右手腕背侧等处有多处疤痕,构成轻伤,与刘贵夺、刘成建、王鹏、李承权供述劫船时李承权被伤害的情况相吻合。

    12.刘贵夺、李承权、王鹏等11名被告人均供述,夏琦勇遇害位置离最近的陆地至少200海里,附近没有岛屿,几海里外有公司其他作业渔船但夜间不可能看到,夏琦勇即使当时未死亡,扔到海里也必死无疑;温密、吴国志等9人遇害的位置在夏威夷以西2000海里左右,附近没有岛屿,也没有看见船只经过,王永波当场死亡,除陈国军外其他7人都身受重伤且都没有穿救生衣,在海里必死无疑,陈国军虽未受伤,在没有救生衣的情况下也无生还可能;包德格吉日胡等5人及付义忠等4人遇害位置在日本以东海域,船上的碰避仪显示离最近的小岛也有300海里,宋国春被直接沉海杀害,包德格吉日胡、单国喜、邱荣华身受重伤且没有穿救生衣也必死无疑,即使没有受伤的戴福顺、包宝成在没有救生衣的情况下也无生还可能,付义忠、宫学军、丁玉民跳海时穿有救生衣,除非在短时间内被救也无生还可能,但日本的巡逻机是在事发六七个小时后到达的,当天(7月25日)晚上才发现附近有船只经过。

    13.威海市公安局根据刘贵夺、李承权等人的供述及其手绘的航海图,在谷歌地图上模拟的“2682”船从被劫持到遇险被救的航行路线,经当庭质证,刘贵夺、李承权等11名被告人均无异议。地图显示该航海路线均远离大陆及岛屿,与11名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一致。

    14.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6月19日接“2682”船在智利附近海域失踪的消息后,即协调智利方面对事发海域进行了为期三天的搜寻,但未发现失踪船只和船员;7月25日,再次接到“2682”船在日本以东海域遇险的通报后,即协调日本海上保安厅、附近的厦远集团所属“泰安城”轮前往救援,也未发现除11名被告人之外的生还船员或遗体。

    15.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6月19日、7月25日两次接到鑫发公司救援请求报告的情况,并调派中国渔政118船前往救援,至8月12日8时许将“2682”船拖带回山东石岛港,与鑫发公司报案材料及相关负责人证实的情况一致。另证实,截至2012年11月8日,该中心未接到有关国家、单位和个人发现“2682”船失踪船员及遗体的报告。

    16.威海市公安局提供的刘贵夺等11名被告人归案后辨认作案现场、供述作案经过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各被告供述的作案经过及位置均与现场情况相符,亦与公安机关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一致。

    17.威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2011年7月25日接鑫发公司报案,同年8月12日8时许,待“2682”船被拖带回荣成石岛码头后,即将刘贵夺等11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二、盗窃事实

    2010年6月,被告人项立山与张广辉、王树祥(另案处理)共同预谋盗窃车辆后销售。同月26日晚,张广辉至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栅子动迁楼1号楼下,采取用螺丝刀撬车门、拔点火线等手段,盗窃辽A—G1291蓝色东风牌货车一辆,由项立山联系王树祥将该车销售得赃款10000元,后被三人瓜分。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

    1.失主高宝贤证实,他于2009年12月以21500元价格买了一辆二手东风牌货车。2010年6月26日晚上把车停在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栅子动迁楼下,第二天早晨发现车不见了。

    2.同案犯张广辉供述,2010年夏天的一天,他和项三(项立山)商量要偷一辆车去卖,“项三”说他有销路。一天晚上八九点钟,他在开发区一个小区发现一辆东风牌货车,就用螺丝刀把车门撬开,拔出钥匙门线点火后把车偷走,后给“项三”打电话,“项三”过来后带他去找一个叫“王三”(王树祥)的人,三人把车开到葫芦岛市一个村里。过了两三天,他去“项三”家里,“王三”说车卖了10000元,除去费用还剩9000元,每人分了3000元。

    3.同案犯王树祥供述,他外号“王三”,项立山外号“项三”。2010年6月一天,因为项立山欠他3000元钱,说偷辆车卖了,由张广辉负责偷,他负责卖,然后平分卖车钱,他同意了。一天晚上,项立山跟他联系,说张广辉偷了一辆平头货车,然后三人一起把车开到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常家沟村。第二天他把车切割后卖给收废铁的,卖了10000元,给了张广辉3000元,项立山应分的3000元顶他的欠款了。

    4.项立山在公安机关供述,2010年夏天,张广辉找到他说想偷台车,让他帮助卖,当时他就答应了,过了几天他给王树祥打电话问有无销路,王树祥说行,他说卖了钱平分。过了十多天后,张广辉打电话叫他去,说偷了一辆平头货车,他领着张广辉把车送到王树祥那儿。两三天后王树祥找到他说车卖了,他应分的钱顶王树祥的欠款了。

    5.锦州市太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书证实,被盗东风140汽车的价值为15000元。

    6.锦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案件来源、立案手续、移送案件通知书等证实,该案由张广辉主动检举交代,锦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后,将项立山犯罪部分移交荣成市公安局处理。

    7.威海市公安局调取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项立山于1983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5年5月13日被释放;1990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6年4月29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王鹏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劫持船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劫持船只罪;被告人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李承权、王鹏、冯兴艳、梅林盛、崔勇、段志芳、项立山以持刀捅刺、推下大海或逼迫跳海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项立山伙同他人共同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王鹏、项立山一人犯两罪,应两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劫持船只、故意杀人、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应予支持;但刘贵夺逼迫船员向家人索要钱财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不予支持。

    在劫持船只犯罪中,被告人刘贵夺提起犯意,起组织、指挥作用,被告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积极实施犯罪或纠集他人,均系主犯,应按作用大小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王鹏被纠集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刘贵夺关于“其不是劫持船只的主谋”的辩解,以及黄金波之辩护人关于“黄金波在劫持船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均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在系列故意杀人犯罪中,被告人刘贵夺均起组织、指挥作用,先后致夏琦勇、温密、温斗、岳朋、刘刚、王永波、姜树涛、陈国军、薄福军、吴国志、包德格吉日胡、戴福顺、包宝成、单国喜、邱荣华、宋国春十六人死亡,致双喜、付义忠、宫学军、丁玉民四人生死不明,系主犯,应对系列故意杀人的全部后果负责,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关于刘贵夺“其本意不想杀人,杀人后果其无法控制”的辩解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刘贵夺在案发初期面对姜晓龙持刀捅刺夏琦勇的行为不但没有制止,反而积极加入并指使刘成建参与加害,在之后的系列杀人犯罪中明确指示“如遇反抗就杀掉”,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刘贵夺“没有实施杀害王永波的行为”的辩解,经查与刘成建、段志芳等被告人的供述不符,且刘贵夺作为组织者、指挥者,应对其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后果负责,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于“鑫发公司在管理上有过错而诱发本案”的辩护意见,经查,鑫发公司在聘用合同的完善、人员管理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与劫持船只、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况且根据黄金波、李承权的供述,对不能继续工作的船员是可以安排回国的,对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被告人姜晓龙率先持刀捅刺夏琦勇,致使矛盾冲突升级,在杀害夏琦勇、温密、温斗、刘刚、姜树涛五人中起主要作用,参与杀害岳朋、包德格吉日胡、戴福顺三人,将丁玉民、付义忠、宫学军赶下自制木筏致三人生死不明;被告人刘成建在杀害夏琦勇、温密、温斗、岳朋、王永波五人中起主要作用,参与杀害刘刚、包德格吉日胡二人,将丁玉民、付义忠、宫学军赶下自制木筏致三人生死不明。故姜晓龙、刘成建在该团伙系列故意杀人犯罪中行为积极、作用突出,系主犯,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均应予严惩。关于姜晓龙“其未杀害刘刚、姜树涛”的辩解,经查,刘刚、姜树涛被害时姜晓龙均与他人共同实施了加害行为,该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姜晓龙“吴国志遇害时其不在现场”的辩解,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关于刘成建“其未实施杀害刘刚的行为”的辩解,经查,刘成建将刘刚叫出宿舍到被害现场,仍属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姜晓龙、刘成建“不应对付义忠、宫学军、丁玉民被害负责”的辩解,经查,二被告人为将付义忠、宫学军、丁玉民赶下逃生木筏而投铁坠或持鱼枪捅刺,导致三人弃筏跳海后生死不明,应对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其各自辩护人关于“姜晓龙、刘成建作用小于刘贵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姜晓龙、刘成建在上述犯罪中行为积极,作用突出,罪行极其严重,虽具有上述情节,但均不足以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

    被告人黄金波在杀害温斗、刘刚、姜树涛、包德格吉日胡、邱荣华、宋国春六人中起主要作用,参与杀害温密、薄福军、吴国志、陈国军四人,在系列故意杀人犯罪中行为积极、作用突出,系主犯,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关于黄金波“其没有实际捅到温斗身上,捅刺姜树涛时姜树涛已经死亡,未向宋国春身上绑铁坠,未对陈国军、薄福军实施加害行为”等辩解,经查,其对温斗、姜树涛、宋国春实施过加害行为,有同案犯的供述予以证实,其本人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尽管其未直接对陈国军、薄福军实施加害行为,但在现场记录系分工不同,亦属于共同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上述辩解均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于“黄金波故意杀人是在特殊环境下的无奈之举,系从犯”、“黄金波首先坦白并检举刘贵夺抢劫,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尽管黄金波不是系列故意杀人犯罪的组织者、指挥者,案发环境也有一定特殊性,但其编造谎言将温斗骗出宿舍,为实施杀人犯罪创造条件,向刘贵夺告发包德格吉日胡等人的行为致使多人被杀害,主动参与对宋国春的加害行为等,足以反映其犯罪行为积极,主观恶意极深,罪行极其严重;其供述的内容亦属于坦白犯罪事实而非立功,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承权虽为求自保而加入该团伙,但在杀害包德格吉日胡、包宝成、单国喜、邱荣华四人中起到主要作用,与刘贵夺共同组织、指挥将付义忠、宫学军、丁玉民赶下逃生木筏致三人生死不明,尤其是主动向刘贵夺提议由段志芳、项立山杀害宋国春,发起订立攻守同盟,在团伙后期系列故意杀人犯罪中系主犯,应对所组织、指挥和参加的犯罪负责,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关于李承权“其系被胁迫参与杀人,扔铁坠是为了保护渔船安全,没有提议让段志芳、项立山杀害宋国春,订立攻守同盟是刘贵夺发起的”等辩解,以及其辩护人关于“李承权系胁从犯”、“李承权只应对包德格吉日胡、单国喜、邱荣华跳海负责,没有证据证实该3人已死亡”的辩护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于“李承权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尽管被告人李承权归案后有一定悔罪表示,但在审判阶段避重就轻、推脱责任,且相对于其罪行的严重程度而言不足以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鹏在刘贵夺的指使下,实施了杀害薄福军、吴国志、包德格吉日胡、单国喜、邱荣华五人的行为,参与杀害包宝成,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亦应严惩。但鉴于王鹏毕竟是受纠集而参与实施犯罪,其作用、地位较前述五名被告人相对较小,系从犯,可从宽处罚,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被告人王鹏及其辩护人关于“其系被动加入,作用较小”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辩护人关于“王鹏在故意杀人中系胁从犯,危害后果不确定”等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在刘贵夺的指使下,被告人冯兴艳实施了杀害岳朋、刘刚、吴国志、邱荣华四人的行为;被告人梅林盛实施了杀害薄福军、吴国志二人的行为,参与杀害包德格吉日胡、单国喜;被告人崔勇实施了杀害包德格吉日胡、邱荣华二人的行为,参与杀害单国喜、包宝成。该三被告人犯罪后果均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三被告人均系在当时特殊环境下实施或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悔罪表现,分别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崔勇关于“邱荣华被害时其在旁边未动手”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段志芳、项立山系受刘贵夺胁迫而杀害宋国春,系胁从犯,依照法律规定,应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项立山在盗窃犯罪中参与预谋,分工协作,系共同犯罪,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惩处,其辩解“只参与联系销赃,未参与预谋”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贵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姜晓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刘成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黄金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被告人李承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被告人王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冯兴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八、被告人梅林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九、被告人崔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十、被告人项立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

    十一、被告人段志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

    十二、被告人刘贵夺非法占有的被害人邱荣华的邮政储蓄存单一张、人民币五千元、被害人单国喜人民币五千元,由扣押机关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亲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周爱军

    代理审判员 张燕妮

    代理审判员 刘净瑜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翠

    书记员 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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