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分配正义问题的两个维度
人类是一种脚踏实地的现实动物,也是一种热爱理论沉思和善于理论总结的理论动物。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既是人类生存活动的现实性得到彰显的历史,也是人类对其生存活动不断进行经验总结和理论分析的历史。人类生存的意义和价值是通过其生存活动的现实维度和理论维度得到全面张扬的。
人类遭遇的一切问题都有两个维度:现实的维度和理论的维度。这是指,人类总是处于现实问题之中,但他们又总是试图超越现实问题的制约。人类拥有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理性思维能力,因此,他们不仅能够看到他们置身于现实问题的事实,而且能够对现实问题的成因、实质、解决办法等作出理论分析。这种理论分析可能是不充分的,但对于人类来说,他们所能达到的理论分析往往是最值得信赖的。人类的生存活动其实只有两个领域:现实领域和理论领域。
分配正义问题是人类最容易遭遇的一个问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该问题涉及社会资源、社会价值或社会发展成果的分配,事关人类在社会状态下生存和发展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分配正义问题也有两个维度:现实的维度和理论的维度。从现实的维度来看,分配正义问题的存在说明人类分配活动的现实即人类分配活动是否体现分配正义的现实。从理论的维度来看,分配正义问题的存在会促使人类从理论上反思其分配活动是否体现分配正义的现实。也就是说,它会促使人类运用其理性思维能力来思索和分析其分配活动与“正义”这一人类价值观念的相关性、“分配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对人类分配活动的伦理作用等深层次的问题。对于人类来说,分配正义问题既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我们对分配正义问题的探究应该反映该问题本身的两个维度:现实的维度和理论的维度。
分配正义问题既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作为一个现实问题,它发生于人类社会生活的现实之中,与人类社会生活的现实纠结、融合在一起,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无法摆脱的一种现实性。具体地说,人类在现实生活中遭遇分配正义问题,并将其作为一个现实问题来加以处理和解决。作为一个理论问题,它是人类理论思维的一个重要内容,时刻考验着人类的理论思维能力。
第二节 分配正义问题的现实维度
我们作为人类的眼光在很多时候是现实的。在我们遭遇问题的时候,我们首先倾向于把自己的眼光聚焦于我们生活的现实。我们会看一看我们遭遇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是怎么发生的,具有什么样的表现形式,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什么样的实际影响,等等。这种现实的眼光停留在事物的现象层面,但它是我们很多人在遭遇问题时首先会流露出来的眼光。如果我们用这种现实的眼光来看待分配正义问题,我们看到的就是分配正义问题的现实维度。我们将看到分配正义问题的现实性所包含的两个方面:(1)分配正义得到实现的现实性;(2)分配正义没有得到实现的现实性。前者指分配正义现象发生发展的现实性,后者指分配不公现象滋生蔓延的现实性。
分配正义得到实现的现实性会通过各种各样的分配正义现象表现出来。例如:
(1)我们付出的劳动得到了相应的报酬。在当今世界,“按劳分配”是一种最常见的分配制度。这种分配制度以鼓励勤奋劳动作为出发点,把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衡量劳动成效的标准,并根据劳动成效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我们绝大多数人是通过这种分配制度获取劳动报酬的。“按劳分配”制度以劳动付出和劳动成效来决定劳动报酬,体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价值观念。在按劳分配制度面前,我们享受到了一种“劳动报酬与劳动付出和劳动成效对等”的分配正义。
(2)我们在政治生活中享受到了实际的政治权利和政治权力。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的一个巨大进步是政治权利和政治权力在人类中间的分配越来越广泛。也就是说,当代人类在政治权利和政治权力的分配方面所达到的广泛性是空前未有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有越来越多的人不仅在不同程度上享受到了人身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举自由等基本政治权利,而且通过参政议政、选举代表等途径证明我们掌握的政治权力也越来越多。在政治生活中享受到了实际的政治权利和政治权力,这说明我们在政治生活领域享受到了分配正义。
(3)我们通过公平竞聘的方式在某一个政府部门或企业获得了就业机会,从此生活有了保障。能否就业是我们在社会状态中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手段,因此,就业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种发展机会。毫无疑问,我们许多人是通过某种形式的公平竞聘在某一个政府部门或某一家企业获取就业机会的。如果我们参加的求职竞聘确实是公平的,那么,我们就因为这种竞聘的公平性而在发展机会方面享受了分配正义。
(4)我们出生在贫困的农民家庭,但我们享受了政府保障的九年义务教育。在当今中国农村,许多小孩是依靠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免费获得初、低等教育机会的。我国实行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制度,但从根本上来说它属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因为它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给我国的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最起码的教育保障。如果我们享受了《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那么,这就意味着我们因为从社会保障制度中受益而享受了社会福利方面的分配正义。
(5)我们是在某个大城市的一家建筑公司辛勤劳动的农民工,但我们在向工头索要工资的时候不仅被非法克扣了工资,而且遭到了辱骂和毒打;于是,我们依照合法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要求工头补发工资、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受理了我们的诉讼,并判我们胜诉;最后,那家建筑公司被迫按照判决的结果满足了我们的所有诉讼要求。如果说我们的合法权益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这意味着我们在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合法权益时享受到了分配正义。
上述例子都是发生在我们自己或其他人身上的事情,它们说明物质财富、政治权利和政治权力、发展机会、社会福利等社会资源、社会价值或社会发展成果在人类社会中的分配体现了某种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分配正义具有现实实在性。我们身处其中的人类社会正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维护分配正义。或许我们迄今为止还没有充分享受分配正义,但不可否认,我们能够在我们生活的现实社会中部分地享受分配主义。
不过,人类是一种有着无穷欲望和需要的动物。他们往往不太关注也不满足于已经得到的东西,而是喜欢把眼光投向没有得到的东西。不能“知足常乐”是人类的一个典型特征。这一特征反映在人类看待“分配正义”的问题上意味着:他们在很多时候会忽略分配正义在人类社会得到实现的现实,却对分配正义在人类社会没有得到实现的现实给予过多的关注;或者说,他们在很多时候会看不到他们自己和身边的人享受了分配正义的现实,却往往倾向于较多地关注他们自己和身边的人没有享受分配正义的现实;或者说,他们对分配不公现象的关注往往多于他们对分配正义现象的关注。正因为如此,许多人在看待分配正义问题的现实维度时,他们往往很容易联想到以下分配不公现象。
(1)贫富悬殊。我们是勤劳的人,但我们掌握的物质财富却少得可怜。放眼我们生活的社会,不仅穷人与富人之间的对比总是存在,而且贫富差距呈现出越拉越大的可怕趋势。在贫富悬殊的现实面前,我们一方面看到的是穷苦人的生活举步维艰,他们中的有些人甚至连起码的温饱问题都无法解决;另一方面看到的是富裕人的生活舒适安逸,他们中的有些人甚至过着挥霍无度的生活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最容易反问我们自己:贫富悬殊的问题仅仅与我们是否勤劳的事实有关吗?如果我们是进入大城市勤勤恳恳劳动的农民工,但我们的辛勤劳动并不能给我们带来可观的劳动收入,我们有时甚至不得不向我们的工头“讨要”工钱,难道这也是因为我们不够勤劳吗?
(2)政治权利和政治权力的分配不平等。政治生活是我们现实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我们天生就是政治动物。我们的政治生活主要涉及政治权利和政治权力的分配问题。我们能够拥有多少政治权利的事实从根本上取决于我们拥有多少政治权力的事实。如果我们没有政治权力,我们就没有政治权利;如果我们拥有的政治权力很有限,我们拥有的政治权利也很有限。我们拥有政治权力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拥有政治权力;二是间接拥有政治权力。我们通过直接参与投票的途径来选举政府官员,这是我们直接拥有政治权力的一种表现。我们通过委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我们自己行使立法权,这是我们间接拥有政治权力的一种表现。无论是通过直接还是间接的方式,我们都必须名副其实地拥有政治权力。具体地说,如果我们的投票权力能够实际地影响政府官员的选举,我们委托的立法机构也能够实际地代表我们行使立法权,投票的政治权力和委托立法的政治权力就能够变成我们的政治权利。如果一个社会存在严重的官本位现象,政府官员过多掌控政治权力的现象非常突出,普通社会民众的政治权力就不能得到充分保证,这不仅会导致严重的政治腐败问题,而且会导致普通社会民众的政治权利遭到侵害的问题。
(3)发展机会欠均等。人类在社会状态中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有各种各样的机会。机会与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有关。那些个人能力强、家庭背景好、受教育程度高的人往往能够在社会生活竞争中得到更多的发展机会,而那些个人能力差、家庭背景不好、受教育程度底的人往往在社会生活竞争中得到的发展机会就非常有限。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人类在社会状态下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不可能绝对均等。然而,人类社会毕竟不是“物竞天择”的自然状态,让所有人都有生存和发展的机会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显著特征。正因为如此,社会状态应该为每一个人提供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例如,社会应该为那些有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就业机会。对于那些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不足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人,社会应该给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问题在于,现实中的就业机会在很多时候会因为制度和价值观念的原因而出现人为不均等的情况。有些用人单位不按照“择优录用”的人才选拔机制来选拔人才,而是根据人情关系来选拔人才,这就会人为地导致就业机会的不均等。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无端地拒绝给女性提供就业机会,这就导致了就业机会在男女之间不平等的问题。发展机会不均等的状况会对我们的生存或生活状况产生深刻影响。不难想象,如果我们长期不能就业,我们的生存或生活状况肯定会非常糟糕。
(4)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当一些社会成员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时候,社会就需要有一定的保障制度来协调社会资源的分配,以保证所有社会成员能够平等地享受社会发展所积累的成果。一个社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给那些生存和发展能力不足的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然而,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很难达到健全的程度。在有些社会,社会保障制度甚至处于严重缺乏的状态。如果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或严重缺乏,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成员的生活往往难以得到保障。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许多物质生活资料严重贫乏的人、生病无法得到救治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已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却往往没有达到健全的程度。
我们仅仅在上面列举了四种分配不公现象。毫无疑问,它们其实是我们经常会在现实中遭遇的分配正义问题。这些问题都涉及社会资源在我们中间的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事关我们作为社会成员在社会状态下生存和发展的切身利益。贫富悬殊问题说明物质财富在人与人之间的分配是不公平的,政治权利和政治权力不均等问题说明政治资源在人与人之间的分配是不公平的,发展机会欠均等说明社会成员获取社会资源的机会是不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说明社会纠正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的机制不完善。应该说,这些现实问题是我们思考和研究分配正义必须参照的现实背景。如果分配正义问题可以作为现实层面的问题出现的话,那么,它往往是作为与人类分配活动紧密相关分配不公现象出现的。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对社会资源分配中的不公现象的关注似乎远远多于我们对社会资源分配中的正义现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相信社会资源分配的现实中存在分配正义,而是仅仅意味着我们更多地关心如何减少和消除社会资源分配中的不公现象。
霍布斯、洛克等西方传统社会契约论者与罗尔斯、诺齐克等当代西方新社会契约论者之间的最显著区别是:他们对社会状态抱持一种绝对的理想主义信念,坚信社会是一块“幸福”蛋糕,认为进入社会状态的所有人都能够满意地分享社会生活带来的幸福,因此,他们宣称从“自然状态”转入“社会状态”是人类拥有属人的生活方式和福祉唯一行之有效的途径;而罗尔斯等当代西方哲学家对人类社会的基本看法和评价是基于他们对社会资源分配的普遍不公正现实的深刻洞察。正如罗尔斯所说,现实中的所有社会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良序社会——分配正义得到全面实现的社会,因此,确立分配正义(社会正义)原则的目的首先是要应对现实社会广泛存在的“深刻不平等”问题。[29]
我们试图在这里强调的是,如果说分配正义问题具有一个现实维度,那么,它的现实维度包括两个方面:分配正义现象所构成的现实和分配不公现象所构成的现实。
我们不主张仅仅关注人类分配活动中的不公现象,因为这种片面的做法不仅无法揭示人类分配活动的全部现实性,而且不利于我们认识和理解分配正义的精义。事实上,当我们所生活的社会对物质财富进行多次分配的时候,当我们所生活的社会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我们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举权等基本政治权利和政治权力的时候,当我们所生活的社会通过各种途径扩大就业机会的时候,当我们所生活的社会千方百计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时候,社会资源在我们中间的分配总体上呈现出越来越公正的态势。我们所处的社会状态是分配正义现象和分配不公现象复杂交织的一种状态。如果说我们应该关注和重视分配正义问题的现实维度,那么,我们也应该关注和重视分配正义现象和分配不公现象所构成的全部现实。也就是说,我们既应该关注人类分配活动中的正义现象,也应该关注其中的不公现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把增加人类分配活动中的正义现象和减少其中的不公现象当成我们研究分配正义问题的同等重要任务来加以重视。
第三节 分配正义问题的理论维度
我们作为人类的眼光往往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理论性。我们生活在现实之中,但我们会对自己的生活现实进行理论反思。这种理论反思可能是经验总结,也可能是系统的逻辑推理和哲学思辨。作为人,我们是现实的,也是超越现实的。理论反思是我们超越现实的最基本方式。我们进行理论反思的过程即借助于已有的理论或新的理论来审视、分析和解释现实的过程。理论可以用语言表达出来,也可以仅仅存在于我们的脑海之中。一旦我们对自己的生活现实进行了反思,我们就在放飞自己的理论思维。在理论思维方面,人与人之间无疑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是程度上的,它仅仅意味着一些人的理论思维比另一些人的理论思维更严密一些,并不意味着我们中的某些人完全没有理论思维。
当分配正义问题的现实维度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们不可能满足于仅仅看到这种现实性的事实。我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反思一些与这种“现实性”相关的理论问题。这样一来,我们就开始了反思“分配正义”的理论思维;或者说,我们就进入了“分配正义”的理论维度。我们反思“分配正义”的理论思维可能会如此展开。
首先,我们会追问“分配正义”这一概念是否具有可定义性。要深入解析分配正义问题,我们需要了解“分配正义”这一概念的含义,因此,追问该概念是否具有可定义性就显得十分必要。如果我们认为它是一个可以定义的概念,那么我们应该提供一个可以让人接受的定义,以使分配正义的内涵变得清晰。如果我们认为它是一个不可以定义的概念,那么我们也应该提供充分的理由。在如何定义“分配正义”这一问题上,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在于:我们应该把“分配正义”界定为一种人为建构的价值观念,还是应该把它定义为一种不受人的主观性影响的客观性质呢?我在本书中坚持的观点是:“分配正义”是一个抽象概念,它与人类发明的民主、自由、幸福等抽象概念一样,在内涵上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但它是一个可以定义的概念——我把“分配正义”定义为一种对人类分配活动发挥着决定性支配作用的正义价值观念。
其次,我们会追问“分配正义”这一概念有多大的适用范围。人类发明的概念都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当今学术界使用“正义”、“社会正义”、“分配正义”等概念的情况有点混乱。例如,很多当代西方哲学家在使用这些概念的时候将它们混为一谈,这不仅使它们的适用范围变得模糊不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分配正义”的内涵。因此,厘清“分配正义”这一概念的适用范围是必要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一方面需要考虑“谁是能够表达分配正义诉求的主体”。无论用何种方式来界定“分配正义”这一概念,我们都可以肯定分配正义是人类需要、期待或追求的东西。问题在于,这里的“人类”是指人类个体(个人),还是社会(由一定数量的人类个体构成的人类群体)呢?如果能够提出分配正义诉求的主体是个人,那么,个人为什么要提出分配正义诉求呢?他提出分配正义诉求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他提出的分配正义诉求合理吗?如果提出分配正义诉求的主体是社会,情况又会怎样呢?在这一点上,本书的观点是把“个人”和“社会”看成两种能够表达分配正义诉求的主体。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考虑“分配正义”这一人类诉求的客体是什么。这里所说的“客体”是指“个人”和“社会”这两种主体所表达的分配正义诉求所针对的对象。我们认为,“个人”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所针对的对象都是人类分配活动,因此,人类分配活动就是人类分配正义诉求的客体。这样一来,“分配正义”这一概念的适用范围就是“个人”和“社会”这两种能够表达分配正义诉求的主体和“人类分配活动”这一人类分配正义诉求所针对的客体之间的相关性所构成的范围。也就是说,“个人”和“社会”在何种范围内针对“人类分配活动”表达其分配正义诉求,“分配正义”就是适用于该范围的一个概念。例如,如果我们认为人类分配活动涉及所有社会资源的分配,那么,“分配正义”这一概念的适用范围就是“个人”和“社会”在一切社会资源的分配范围内表达其分配正义诉求与人类分配活动之间的相关性所构成的范围。
再次,我们会追问反思分配正义问题的理论视角是什么。如果我们认为现实层面的分配正义问题是可以进行理论反思的问题,那么,我们可以从何种理论的角度来反思它们呢?这样的理论就是分配正义理论。古今中外已经出现多种以探析分配正义问题为主题的分配正义理论。当代西方哲学家提出的分配正义理论就有很多种。例如,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倡导一种强调“公平”的分配正义理论,另一位美国哲学家德沃金提倡一种强调“平等”的分配正义理论,英国哲学家巴利则主张一种强调“公道”的分配正义理论。在五花八门的分配正义理论面前,我们要么选择一种现成的理论作为自己反思分配正义问题的理论视角,要么提出一种新的理论作为自己反思分配正义问题的理论视角。如果我们选择前者,则我们需要充分了解和研究某种现成的分配正义理论;如果我们选择后者,则我们需要提出一种新的分配正义理论。应该承认,提出新的分配正义理论只是极少数人能够做到的事情。绝大多数人倾向于借助于现成的分配正义理论来分析和解释分配正义问题。
现成的分配正义理论不仅五花八门,而且不一定是完善的分配正义理论,这就要求我们在借鉴它们的时候要有一定的批判精神。如果缺乏必要的批判精神,我们在众多的分配正义理论面前会显得无所适从。我们甚至可能无法在现成的分配正义理论中作出一种自认为合适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可以拥有一种理论视角:一种几乎为所有分配正义理论共有的一般性视角。由于分配正义问题往往涉及人类对其分配活动的道德价值认识、道德价值判断、道德价值定位和道德价值选择,因此,它们从实质上来说属于伦理问题。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审视和分析分配正义问题的视角一定是一种伦理学视角。伦理学是一门关于善恶判断的学科,它的根本使命在于引导人们认识善恶的含义、本质、功能等,并将这种认识转化为能够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信念。如果从伦理学角度来看,我们对分配正义问题所作的理论反思必然涉及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是人类分配活动中的善和恶?人类分配活动中的善和恶就是指人类分配活动领域存在的分配正义和分配不公。具体地说,“分配正义”为善,“分配不公”为恶。
由于上述原因,一些哲学家明确主张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研究分配正义问题。当代美国哲学家尼古拉斯·雷斯切就曾经指出:“一种分配正义理论的任务旨在提供一种能够对分配的相对优点和缺点进行评价的理论体系,这种‘评价’是从道德或伦理的角度来进行的。”[30]由于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一些哲学家主张把分配正义问题放在哲学的大范围内来研究。当代美国哲学家沃尔泽就曾经明确指出:“分配正义是一个大概念。它将整个善世界置于哲学反思的范围之内。”[31]
又由于人类分配活动主要涉及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的分配,我们还可以把我们审视和分析分配正义问题的伦理学视角进一步具体地表述为一种政治经济伦理学或政治经济哲学的视角。在我们看来,政治经济伦理学或政治经济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如何为人类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确立道德合理性的问题。分配正义问题主要涉及社会资源能否在一个政治社会和经济社会得到公正分配的问题,它不仅要求参与分配的所有社会成员具有合理的正义价值观念,而且要求相关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具有道德合理性。分配正义问题只有在政治经济伦理学或政治经济哲学的范围内才能得到最好的解释。从政治经济伦理学或政治经济哲学的角度来研究分配正义问题,这为我们对分配正义问题所做的一切理论分析设置了一个宏观理论背景:我们对分配正义问题的探讨必须以肯定政治、经济与伦理道德的相关性为理论前提。政治经济伦理学或政治经济哲学的根本使命不是描述人类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事实,而是为人类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提供一种道德合理性基础。如果从这样一种宏观的政治经济伦理学或政治经济哲学理论背景来审视分配正义问题,这就意味着它们是人类政治社会和经济社会中存在的政治经济伦理学问题或政治经济哲学问题。
如果我们不依据现成的分配正义理论来构成我们审视、分析和解释分配正义问题的理论视角,那么,我们就必须提出新的分配正义理论。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只是少数对分配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系统的哲学反思的大哲学家。分配正义问题是一个非常广大而复杂的问题域。进入该问题域是一个庞大的理论工程,它要求研究者对分配正义的内涵、特征、实质、表现形式、实现途径等内容展开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一些大哲学家就是在这种“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中建立了自成体系的分配正义理论。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的“公平”分配正义理论、德沃金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英国哲学家巴利的“公道”分配正义理论等就是具有理论系统性和深刻性的分配正义理论。
建构分配正义理论体系是我们对分配正义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理论反思所能达到的制高点。虽然只有少数哲学家能够做到这一点,但是这毕竟说明我们人类对分配正义问题的理论反思能够达到这样的高度。我们在这里指出这一点并不意味着,只要我们把“分配正义”当成理论层面的问题来加以思索、分析和解释,我们就必须建构一个完备的分配正义理论体系。我们只是希望指出,有关分配正义问题的理论思索会使我们具有越来越开阔的理论视野,我们对分配正义问题所作的理论思索会把我们引向越来越高的理论平台。分配正义问题是人类一直在探索的理论问题,人类对它的理论探索也一直在拓展之中。正因为如此,我们对分配正义问题的理论反思才越来越深刻。
“分配正义”既是现实问题,也是理论问题。作为现实问题,它说明的是“分配正义”这一概念与人类分配活动的现实具有何种相关性。作为理论问题,它说明的是我们对分配正义问题的理论思索能够达到何种程度。我们之所以同时关注分配正义问题的现实维度和理论维度,其根本目的是要把分配正义问题从现实的层面提升到理论的层面来加以认识、分析和解释。我们生活在人类分配活动的现实之中。这种现实是分配正义现象和分配不公现象复杂交错的现实。在面对这种现实的时候,只有放飞我们的理论思维,我们才能更加深刻地看待一切。我们绝大多数人愿意追求和实现分配正义,因此,如何站在一定的理论高度来深刻地看待、分析和解释现实层面的分配正义问题就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
第四节 人类遭遇分配正义问题的原因
我们把分配正义问题分解为两个维度,这使分配正义问题的内部构成不再具有神秘色彩,但它并不足以让我们洞察分配正义问题产生的原因。由于理论层面的分配正义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由现实层面的分配正义问题引起的,我们只要深入分析出现实层面的分配正义问题产生的原因,人类遭遇分配正义问题的原因也就变得明了了。
人类遭遇现实分配正义问题的状况就是人类不得不在社会生活中面对分配正义现象和分配不公现象并存的现实状况。人类为什么会遭遇现实层面的分配正义问题呢?或者说,人类为什么会在社会生活中遭遇分配正义现象与分配不公现象并存的现实状况呢?这首先与社会状态以及社会资源的相对稀缺性有关。
社会状态是相对于自然状态而言的。所谓自然状态,就是一切事物的存在仅仅受自然法则支配的状态;或者说,它是自然界出现人类社会之前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类的生存活动与其他动物并没有根本性区别,自然资源是他们的生活资料。最重要的是,自然状态是一种无政府状态或无政治状态,即没有任何形式的政府或政治来干预人类的生活。相比较而言,社会状态则是人类生活受到社会规范支配的状态。在社会状态下,人类生存的一切内容都被打上了社会规范的烙印,道德、法律、礼仪等社会性规范几乎时刻支配着人类的生活方式和内容;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各种资源往往具有鲜明的社会性——它们是社会资源,并且往往需要经过复杂的分配过程才能被人类享用。社会资源的分配也需要在一定的社会规范支配下来进行。最重要的是,社会状态是一种有政府状态或有政治状态,即人类社会生活会受到政府或政治的干预。
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在社会状态下的生活是以占有一定数量的社会资源为前提的,但社会资源的供应总是处于稀缺的状态。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资源包括物质性资源和精神性资源。前者指各种各样的物质生活资料,即物质财富;后者指各种精神生活资料,即思想、观念、幸福、快乐等内容。在人类社会中,物质性社会资源总是难以满足人们的主观需求,精神性社会资源更是与人们的主观期待相差甚远。有的人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无法快乐起来,这可能与他们缺乏精神性社会资源有关。在一个专制社会,不受温饱问题困扰的人完全可能因为受到专制压迫而无法享受应有的思想自由。在一个社会治安状况很差的社会,没有温饱之忧的人完全可能因为他们所生活的社会治安状况差而无法拥有人生的幸福、快乐等精神性享受。
不过,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主要是相对于人类的主观需要而言的。这是指,由于人类试图占有社会资源的主观欲望和愿望总是无穷无尽的,社会资源的供应就永远处于相对稀缺的状态。吃饱了饭的人会希望拥有住房,拥有小房子的人会希望拥有别墅;拥有暂时快乐的人会希望天天快乐,拥有短暂幸福的人会希望拥有永久的幸福。人类占有社会资源的欲望和愿望往往是不断膨胀的,而满足他们的社会资源则总是显得不足;因此,社会资源的稀缺性总是顽固地存在着。
为什么人类占有社会资源的主观需要是无穷无尽的呢?这主要与人类追求生存安全的基本需要相关。在社会状态下,拥有一定数量的社会资源是人类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占有相当数量的社会资源能够带来生活的稳定和安逸。正因为如此,绝大多数人类都有无限占有社会资源的主观愿望。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之所以试图无限地增加其手中的物质财富数量或金钱数量,这与他们追求稳定和安逸生活的主观愿望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由于社会资源总是处于相对稀缺的状态,人类社会生活就不可避免地具有竞争性。人类在社会状态下的竞争五花八门,但最根本的竞争是争夺社会资源的竞争。这种竞争最广泛,也最激烈。它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当这种竞争达到尖锐的程度,个人与个人、团体与团体、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就容易产生矛盾。一个人可能为了占有一笔金钱而将另一个人置于死地。两个国家可能为了争夺石油资源而相互开战。
人类能够从分配过程中得到什么、得到多少,这些与社会资源的相对稀缺性有关。社会资源的相对稀缺性总是客观地存在,但它只能影响社会资源分配的内容和数量,并不能从根本上决定资源分配是否公正。也就是说,人类分配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必须存在一定数量的社会资源,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决定社会资源分配是否公正的事实。
人类遭遇分配正义问题的另一个原因是个人的道德修养状况。个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参与社会状态下的生存竞争。有些人倾向于带着利己主义价值观参与这种竞争。这种人把人类视为自私自利的动物,强调“自私”是人性的本质,认为寻求自我保护是一切人类行为的动机。这种价值观的极端化表现形式是主张一个人可以为了自我保护而不择手段。以利己主义价值观参与社会资源竞争,这意味着参与社会资源竞争的动机是自私自利的私欲,意味着把自我视为社会生活格局的中心,意味着以个人的需要作为衡量社会资源分配的根本标准。有些人倾向于带着利他主义价值观参与社会状态下的生存竞争。这种人看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认为人性的本质在于“利他”,主张通过利他的行为来彰显自我存在的价值。利他主义价值观往往要求主体有牺牲自身利益的道德勇气,有时甚至要求主体为了利他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以利他主义价值观参与社会资源竞争,这意味着参与社会资源竞争的动机是利他的愿望,意味着把自我和他人的相互依存关系看成人类社会生活的根本特征,意味着以追求个人与他人的同生共荣作为衡量社会资源分配的根本标准。有些人倾向于带着集体主义价值观参与社会状态下的生存竞争。这种人特别重视人类个体与人类集体之间的关系,其基本价值取向是强调人类个体对人类集体的道德责任,主张通过人类个体的道德努力促进人类集体的繁荣。以集体主义价值观参与社会资源竞争,这意味着参与社会资源竞争的动机是维护集体利益的意愿,意味着把个人对集体的依赖性看成人类个体的生存价值得到体现的根本途径,意味着以个人承担对集体的道德责任作为衡量社会资源分配公正与否的根本标准。
个人的道德修养有好坏之分。正因为如此,人与人之间在价值观念上往往是参差不齐的。有些人是利己主义者,有些人是利他主义者,有些人是集体主义者。以利己主义价值观、利他主义价值观或集体主义价值观参与社会状态下的生存竞争直接反映个人的道德修养状况。个人道德修养不仅与个人的道德认识能力、道德判断能力、道德敏感性等主观因素有关,而且与个人的物质生活状况、人生经历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有关;因此,它在每个人身上的表现往往具有人际差异性。个人道德修养的人际差异性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资源分配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价值定位和价值选择;因此,它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人类分配活动的性质。
人类遭遇分配正义问题的事实还与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状况有关。人类分配活动往往需要在一定的社会制度支配下来进行。所谓社会制度,一般是指社会的基本结构,它说明人类社会具有可理解的、相对持久的关系构成。[32]另外,社会制度的存在还说明社会对人的行为具有稳定的规范约束。在社会状态中,有些约束人类行为的规范被用作稳固亲属关系、宗教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等的稳定手段时,它们就变成了社会制度。社会制度具有两个显著特征:(1)它包含明显的规范成分——社会制度是对特定环境下的行为提出规范性要求而形成的规范体系,(2)它确立的关系在具体社会中具有一定的持久性。[33]也就是说,社会制度是一种社会规范,它的存在旨在确立持久、稳定的社会关系。
分配制度属于经济制度的范围,也属于政治制度的范围。作为经济制度,它主要支配人类社会对物质财富的分配;作为政治制度,它主要支配人类社会对政治权力、政治权利、政治义务等政治性社会资源的分配。无论是作为经济制度还是政治制度的形式存在,分配制度都旨在借助于一定的行为规范体系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一种稳定、持久的分配关系。
如果说个人的道德修养有好坏之分,那么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则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别。设计和安排合理的社会制度是合理的社会规范,它的存在具有道德合理性基础,它能够为建立和巩固合理的社会关系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设计和安排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则是不合理的社会规范,它的存在不具有道德合理性基础,它会阻碍建立和巩固合理的社会关系。从分配领域来看,设计和安排合理的分配制度是具有道德合理性的社会规范,它的存在有利于张扬分配正义,而设计和安排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则不是具有道德合理性的社会规范,它的存在不利于张扬分配正义。当个人的道德修养不足以张扬分配正义时,社会制度的在场和干预就变得十分必要。
社会制度的在场和干预能够保证社会资源的分配对所有社会成员来说是公平的。合理设计和安排的社会制度具有追求普遍公平、普遍公正或普遍公道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导向。这样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导向与个人通过道德修养张扬的分配正义是有区别的。由于个人道德修养总是或多或少会受到个人的兴趣、偏好、欲望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个人的道德品质往往难以达到完善的程度;因此,个人在追求分配正义的时候很容易使正义的天平朝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倾斜。也就是说,个人的道德修养一旦变成个人的良好道德品质,那么它就能够成为推动个人维护分配正义的积极力量;但如果个人的道德修养并没有变成个人的良好道德品质,那么,它就难以成为推动个人维护分配正义的积极力量。社会制度的在场和干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个人道德修养的不足,因为它可以作为一种约束力更强的强制性规范来约束所有社会成员的分配行为。当然,要使社会制度能够有利于维护分配正义,其前提是它的设计和安排必须是合理的。
最后,人类遭遇分配正义问题的情况与人类分配活动和“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的相关性有关。
人类与其他动物的一个本质区别在于,他们不仅生活事实王国里,而且生活在目的王国里。人类的生活或生存具有鲜明的目的性,而其他动物则生活或生存在无目的的王国里,其生活或生存是盲目的。在人类的目的王国里,最重要的是价值目标。人类不仅“事实上”生活或生存着,而且会对其生活或生存状况做出价值认识、价值判断、价值定位和价值选择,这就使人类的一切生存活动都具有明确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观特征。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人类分配活动也具有明确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观特征。人类不仅会借助于“分配”这一活动方式“事实上”分享社会发展所形成的资源、成果或价值,而且会对分配的过程、结果等做出是否合乎一定价值目标或价值标准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价值定位和价值选择。具体地说,人类总是带着一定的正义价值观念参与分配活动,他们参与分配的过程就是力求实现“正义”这一价值目标的过程,就是体现其正义价值观的过程。正因为如此,参与财富分配的人可能接受分配内容和份额不令人满意的现实,但他们往往不能容忍分配的过程、结果等不合乎任何正义价值目标或正义价值标准的事实。“分配”与“正义”这两个概念的相关性就在于:人类分配活动的事实总是与他们参与分配活动的正义价值观念紧密相关;人类分配活动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分配活动给参与者带来了什么,更重要的还在于分配的过程和结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参与者的正义价值目标;人类分配活动的道德合理性边界或价值边界不是由分配自身决定的,而是由支配分配活动的正义价值观念决定的;正义是人类分配活动获得道德合理性基础的根本保证,“分配”只有得到“正义”的保证才具有道德上的可辩护性。
一些人倾向于把“分配”简单地理解为对物质财富或经济利益的分配。毫无疑问,物质财富分配是人类分配活动的一个最基本内容,它是人类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必要途径。然而,物质财富并不是社会资源的全部内容,因为它只是代表了社会资源中的物质性内容。其实,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资源包括两个部分,即物质性社会资源和精神性社会资源。除了“物质财富”这一种物质性社会资源之外,人类还需要依靠思想、观念、情感、尊严等精神性社会资源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物质性社会资源能够满足的是人类衣、食、住、行的需要,但它不能满足人类对思想、观念、情感、尊严等精神性东西的需要。正因为如此,人们往往把那些满足于占有物质性社会资源而缺乏精神追求的人称为“行尸走肉”。精神性社会资源是比物质性社会资源更重要的东西。我们不难想象,一个没有思想自由、观念自由、情感活动自由、维护尊严自由的社会对于一个人来说将是一种多么可怕的状况。精神性社会资源需要个人努力争取,也需要社会来提供和保障。在一个专制社会里,个人追求思想自由的愿望往往会因为遭到社会崇尚专制统治的普遍倾向而遭到抑制,甚至扼杀。一个社会能否允许它的社会成员充分享受思想自由、观念自由、情感活动自由、维护尊严自由等精神性社会资源,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分配问题。完整意义上的分配应该是一种“社会分配”。它是一种广义的分配,涵盖了物质性社会资源和精神性社会资源的分配。
如果说分配正义问题涉及“分配”和“正义”这两个概念的相关性,那么,这意味着追问什么是分配正义的问题即追问为什么社会资源的分配应该是正义的问题。由于社会资源可以区分为物质性社会资源和精神性社会资源,分配正义问题必然同时与这两种社会资源的分配有关。人类分配活动是一种具有伦理意义的活动。它的伦理意义不在于人类分配活动的现实性,而在于人类分配活动总是在“正义”这一伦理价值观念的支配下进行。人类不仅仅是为了占有社会资源而参与分配活动的,更重要的是为了分配的正义性而参与分配活动的。对人类来说,“分配”是因为具有正义性才是值得参与的。分配正义问题就是如何在人类分配活动中追求和实现分配正义的问题。
第五节 分配正义问题的复杂性
我们在前面分析了分配正义问题的两个维度和人类遭遇分配正义问题的原因,从而使分配正义问题的基本内容变得清晰了起来,但这并不意味着分配正义问题的复杂性得到了充分展现。事实上,“分配正义问题充斥于社会生活之中。它们不仅在社会层面出现,而且在社会关系中出现。它们可能在某种有价值的事物处于稀缺状态但并非每一个人都能拥有他想要的东西时出现,也可能在某种具有否定价值(代价,危害)的事物无法被所有人避免的时候出现。它们也可能在某种关系发生转变的时候出现”。[34]分配正义问题具有不容忽视的复杂性。认识这一点对我们深入认识和把握分配正义的内涵、实质、表现形式、实现途径等是必不可少的。
当我们把分配正义问题归结为一种现实问题的时候,我们直接面对的是分配正义现象和分配不公现象并存的复杂社会现实性。这种社会现实性一方面说明人类分配活动领域一定是分配正义现象和分配不公现象相比较而存在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说明现实层面的分配正义问题实质上是分配正义现象与分配不公现象相互斗争、此消彼长的现实。我们需要看到的是,由分配正义现象和分配不公现象构成的分配正义问题图景是异常复杂的。分配正义现象多种多样,分配不公现象更是五花八门。
如果说分配正义问题构成的图景是分配正义现象和分配不公现象此消彼长的现实性,那么,我们追求的分配正义的过程就是我们试图用分配正义战胜分配不公的过程。然而,作为人类分配活动领域中的“恶”,分配不公现象往往是非常顽固的,这就要求我们试图张扬的分配正义是一种无比强大的正义力量。这种正义力量来自何处?由于现实层面的分配正义问题主要与个人的道德修养、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有关,如何加强个人道德修养和如何进行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表,但这将涉及两项浩大的社会建设工程:道德建设和制度建设。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倾向于片面强调分配不公现象的存在,看不到分配正义现象的真实性。这种思想倾向涉及人们的分配正义信念问题。由于过分强调分配不公现象的存在,他们对分配正义的信念会被严重淡化或变得严重不足。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对社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它往往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分配正义问题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分配正义信念问题。分配正义信念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仅与分配正义是否在一个社会得到实现的实际情况有关,而且与个人的道德价值判断有关。一旦从这个层面来看待现实层面的分配正义问题,则分配正义问题将变得更加复杂。
当我们把分配正义问题归结为一个理论问题的时候,我们也将直面许多理论难题。
首先,分配正义问题涉及人类对其分配活动所作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关系问题。分配正义问题是政治伦理问题,但它与人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的事实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分配正义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人类分配活动应该如何进行的问题,但它又时刻与人类实际上如何进行分配活动的事实密切相关。更进一步说,虽然分配正义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关于人类分配活动的价值判断,但是它又总是与关于人类分配活动的事实判断相关联。人类在对其分配活动进行价值判断时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联想到他们对分配活动所作的事实判断。如果人类对其分配活动所作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是吻合的,那么分配正义问题就变得相当简单。这种情况往往说明,人类生活在分配正义得到张扬的现实之中,他们对其分配活动所作的价值判断得到了他们关于分配活动的事实判断的支持,他们对分配正义怀有坚实的信念。如果人类对其分配活动所作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不吻合,那么分配正义问题就变得非常复杂。这种情况通常说明,人类对其分配活动所作的价值判断无法得到他们关于分配活动所作的事实判断的支持,他们对分配正义缺乏坚实的信念。因此,在关注分配正义问题时,我们不仅要研究人类关于其分配活动的价值判断,而且要研究他们关于分配活动的事实判断,其复杂性是可想而知的。
其次,“分配正义”这一概念的内涵存在很大的模糊性,有关分配正义问题的追问很难得到确切的答案。“分配正义”是由“分配”和“正义”这两个概念复合而成的,它的内涵必然与这两个概念相关。如果从“分配”这一概念的角度来看,分配正义涉及人类分配活动的复杂内容、过程和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不得不思考分配正义是何种意义上的正义——它是指分配内容上的正义,还是分配过程上的正义,或者分配结果上的正义?如果从“正义”这一概念的角度来看,分配正义涉及“正义”这一价值观念的丰富内涵。有的人把分配正义理解为平均,有的人把分配正义理解为公平,有的人把分配正义理解为公正,有的人则把分配正义理解为公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对分配正义的内涵作何种理解和解释呢?我们有关分配正义问题的追问都与我们对“分配正义”这一概念的内涵的理解直接相关。如果我们无法就“分配正义”这一概念的内涵作出清晰的界定,那么我们对分配正义问题的追问也很难有确切的答案。
再次,分配正义理论的多元性加剧了分配正义问题的复杂性。分配正义问题是人类进入社会状态之后不得不经常面对的社会问题。为了从理论上解释分配正义问题的实质和探求解决分配正义问题的方法,人类社会历史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分配正义理论。古希腊哲学家提出的分配正义理论具有德性论性质,其根本特征在于把分配正义理解为一种个人美德。在现代西方,有些哲学家倾向于从情感主义的角度来建构他们的分配正义理论。例如,休谟就倾向于把分配正义解释为由人的同情心导致的一种价值观念。另外,功利主义者强调分配正义的要义在于体现分配结果的正义性。到了当代,罗尔斯等西方哲学家则倾向于把分配正义主要理解为社会制度的最重要德性。这些五花八门的分配正义理论一方面说明人们对分配正义的认识和理解并不是千篇一律的,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分配正义问题的复杂性。当人们面对分配正义问题时,他们应该借助于何种分配正义理论来解释它呢?
最后,分配正义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社会问题,它的解决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既然分配正义问题涉及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的解决就必定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它的解决需要个人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需要社会确立合理的社会制度,更需要个人和社会在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轨道上和谐相处。因此,分配正义问题不是某一个人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问题。解决分配正义问题是所有个人、组织、团体都应该肩负的道德责任。然而,分配正义问题一旦被确定为社会问题,那么,它的解决就变得异常复杂了。如何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来有效解决分配正义问题就会成为一个难题。
分配正义问题是复杂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一个不解之谜。人类一直在遭遇分配正义问题,也一直在探索解决分配正义问题的可行之道。人类曾经经历过严重缺乏分配正义的历史时期,但总体来看,人类社会的分配正义状况在朝着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时至今日,人类仍然生活在分配正义现象和分配不公现象复杂交错的现实之中,但只要他们既立足于分配正义问题的现实又努力借助于其理论探索精神来解决现实层面的分配正义问题,分配正义在人类社会得到实现的前景一定是美好的。
第六节 小结
分配正义问题具有两个维度,即现实的维度和理论的维度。在审视分配正义问题时,人们的眼光往往倾向于片面关注它的现实维度,特别是人类分配领域的不公现象,这一方面说明分配正义问题事关人们的切身利益,因此它很容易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另一方面也很容易使人们在关注它时陷入认识的误区。同时关注分配正义问题的现实维度和理论维度可以使我们全面把握它的表现形式和实质。
人类必须生活在社会状态之中,他们对社会资源分配的依赖性永远不会停止;因此,分配正义问题是人类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人类社会生活充满各种各样的分配正义问题。既然这种局面是无法回避的,人类唯一能够做的事情就是用正确的态度来对待分配正义问题,并想方设法解决它。正因为如此,人类不应该仅仅生活在分配正义问题的现实之中,还应该对如何解决分配正义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反思和求索。
分配正义问题是复杂的,但它也是可以分析的。通过分析分配正义问题的现实维度和理论维度,我们能够进入分配正义问题的实质:无论分配正义问题以何种方式呈现在我们面前,贯穿每一个具体分配正义问题的主题是我们对分配正义的永久期待和追求。作为人类,我们之所以愿意生活在社会状态下,是因为我们相信社会状态能够实现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一旦进入社会状态,人类就踏上了追求分配正义的漫漫征途。我们的追求是艰难的,但它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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