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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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法自员怨怨圆年源月员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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