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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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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