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员管理的原则、任务、内容与方法
(一)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
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员管理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员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从严治党的原则
从严治党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基本方针,也是对党员队伍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的基本指导原则和要求。这一原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党员要求严;二是执行党的纪律严;三是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
2.注重实效的原则
用工作的实际效果来衡量一个地方或单位的党员管理工作,看党员的素质是否有所提高,能不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献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带领群众为本地区、本单位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实绩,在本职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制度规范的原则
制度规范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和完善党员管理制度。二是制度的实施和检查。三是教育党员自觉地执行制度。
4.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把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在改进管理中加强党员教育,在加强教育中搞好党员管理。这样,才能使党员管理工作富有成效。
5.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以改革的精神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累新经验,使党员管理工作在改进中加强,在转变中适应,在发展中提高。把继承优良传统和改革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地改进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
(二)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
党员管理工作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基本工作,也是保障党员和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新的历史时期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党组织要教育和引导党员严格要求自己,模范地履行党员义务,自觉地做合格党员。教育党员正确对待权利,并为党员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
2.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
党组织对党员的日常管理,主要体现在经常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上,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缴纳党费、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等。
3.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流动日趋频繁,这就要求对党员实行动态管理。党员流动时要按规定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凭组织关系参加新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因此,党员如果流动中不能按时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或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也就丧失了党员资格,党组织应按照党章的规定,对党员的党籍作出处理。
4.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对于那些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念发生扭曲,已经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根据党员情况,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组织处理,以保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三)党员管理的主要内容
在我党走过的九十余年党建历程中,党员管理的成功实践大多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在新形势下不断坚持和完善这些制度,即构成了新时期党员管理的主要内容。
1.把党员编入到党的一个组织
把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是党组织的重要职责。让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体的监督,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这样才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保证基层党组织有坚强的战斗力。
2.过党的组织生活
党员必须在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通常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必须认真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这是加强党员管理,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监督,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的战斗力的一项组织保证。
3.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
党员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获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帮助。其他党员在思想和工作上有什么问题,也应当随时向党组织汇报和反映。这是党员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党组织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的一种途径,也是我们党内生活的一个优良传统。
4.开展党日活动
党日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进行党的活动的专门时间。通常每隔一定时间安排一次,用以召开党的会议,研究党的工作,进行党的教育,过组织生活,接收新党员入党,以及向群众进行党的宣传工作等。开展党日活动,对于活跃党内民主生活,增强党员党性观念,增进党的团结,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5.收缴党费
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照党章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者,应当按自行脱党处理。
6.进行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是根据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融为一体,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是通过对全体党员进行做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每个党员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表彰优秀党员,清除腐败分子和处置不合格党员,以此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7.进行党籍管理
党籍是党员的资格。党籍管理是党员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申请入党的人被党组织批准后,就算取得了党籍。预备党员也有党籍。凡是党员自动退党、被劝退出党、自行脱党、党员重新登记时未予登记、受到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以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就都失去了党籍。党组织按党章及有关规定应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党组织对党员党籍的处理必须采取十分严肃和慎重的态度。
8.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组织在党员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点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党员组织关系由一个单位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有关党组织只有在接到其组织关系介绍信后,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将其编入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临时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可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证明其党员身份,在所去单位党组织过组织生活,但在这个党组织中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9.对流动党员进行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党员管理的一个新课题,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四)党员管理的主要方法
从“两新”组织及党员的实际情况出发,党组织应采取以强化党员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重点,把握差异,突出实效,探索实践,融党员教育、管理、服务为一体的分类管理方式。
1.对党务工作者实行全程式管理
“两新”组织的党组织成员、党小组负责人是推进“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关键力量,抓好对这些党务工作者的管理,就抓住了“两新”组织党员管理的龙头。因此,对“两新”组织的党组织的主要成员和各个党小组的负责人,要从“选、训、督”三个重点环节进行全程式管理。优选,在政治素质好的党员中认真考察,好中选优,让党员公认、群众认可。特别是对党组织负责人,采取自然过渡、继任,按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程序选举,以及从挂靠党组织中选派等方式确定;培训,党组织负责人以参加区、街镇、行业系统组织的党务工作培训为主要方式,党组织其他成员和各个党小组负责人主要由本级党组织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把党务、业务技能和生产管理知识相结合,组织综合性培训;督导,采取分级管理、层层落实的督导方式。直接上级党组织对“两新”组织的党组织进行工作督导,各“两新”组织的党组织对下属党组织或党小组进行工作督导。
2.对党员骨干实行目标式管理
作为“两新”组织中的党员骨干,组织中的党员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的党员形象往往伴随着其工作影响力而受到普遍关注。为此,对这部分党员实行目标式管理:对普通的党员技术管理人员,采取集中学习、实践锻炼等方式,重点开展党的优良作风和大是大非判断力等方面的教育,促使他们达到党性意识强、遵守纪律严、团结群众好、工作效能高的管理目标;对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中的党员,重点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素养,促使他们在牢记党员身份和宗旨方面起到表率作用,在倡导优秀企业文化方面起到带头作用,在推动企业健康高效发展方面起到“顶梁柱”的作用,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起到中坚作用;对处于成长过程的中青年党员,党组织辅导他们设计职业生涯规划,树立阶段性奋斗目标,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业务技能培训和实用知识讲座,帮助党员取得任职或技能资格(证书)。
3.对优秀党员实行示范式管理
在“两新”组织中的各类岗位上涌现出不少优秀党员和典型,为了发挥他们的先锋示范作用,辐射带动更多的党员和群众,应对他们实行示范式管理,要求他们在企业中“亮身份、亮岗位、亮业绩、亮姿态、亮形象”,用党员榜样的力量在企业职工群众中带动形成“向党员看齐、向党员学习、向党组织靠拢”的良好氛围。
4.对流动党员实行跟踪式管理
随着业务拓展,“两新”组织中不少党员成为开拓市场和业务的主力。他们中有的长期出差在外,有的常驻外地甚至国外,成为企业的“流动”党员。对这部分流动党员,采取跟踪式管理。以加强党员身份意识为重点,一方面,采取“QQ网上学、邮学、送学”等方式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法纪法规教育。另一方面,指派专人联系,要求他们定期向党组织递交工作和思想汇报、缴纳党费。
二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员日常管理
(一)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的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对“两新”组织党员,要在消灭党组织组建工作空白点、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的基础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党员在“两新”组织工作六个月以上(一般以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准)的,其组织关系应转入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要及时转入临时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转到当地“两新”组织协会党组织或乡镇、街道党组织;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转至该中心党组织;选派到“两新”组织工作的党员应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或因流动过于频繁而不便转接组织关系的,要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要做出面向全国的统一规定,各地方、各企业党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转出或接入党员的组织关系;对违反规定的,要给予严肃的教育和批评,必要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需要具有凭证。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三种,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需转移组织关系时,要经党组织批准方可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应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出证明,由党员本人持证明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转移手续,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
(二)党费的收缴与管理
按时交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应尽的义务,党的有关文件规定,党员根据其月工资收入,按一定的比例交纳党费,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月工资收入是指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等级工资、岗位工资、津贴、奖金等。
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提前交纳或一次集中补交党费。如有特殊情况,党员暂时离开原支部,按时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经支部委员会同意,提前交或以后补交是可以的,但补交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实行年薪制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预备党员应从上级党组织批准其为预备党员的那天起开始交纳党费。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仍应按规定交纳党费。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在上级组织审批期间,一般仍应交纳党费。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使用范围是:教育、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学习、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三)党员党龄的计算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些时期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则没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入党时间则从党委批准之日算起,情况不尽相同。这样,在不同的时期,党龄的计算就有了不同的情况。
1921.7.1—1923.6.9,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23.6.10—1927.4.26,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
1927.4.27—1928.6.17,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店员、士兵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三个月。
1928.6.18—1945.4.22,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45.4.23—1956.9.14,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士兵预备期六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预备期一年,其他人员两年)。
1956.9.15—1969.3.31,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69.4.1—1973.8.23,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73.8.24—1977.8.11,规定同上。
1977.8.12—1982.9.5,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82.9.6—1987.10.24,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87.10.25至今,规定同上。
党龄计算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他们恢复党员权利之后,其党龄连续计算;被错误地开除后又恢复党籍的党员,其党龄应连续计算;因自行脱党、劝退出党、要求退党而出党的人重新入党后,其党龄以重新入党后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前一段的党龄不能计算在内。
由于多种原因而失掉一段时间党籍的同志的党龄的计算,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凡经党组织决定恢复这段时间党籍的,其党龄从原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被批准重新入党,有预备期的,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按有关文件规定重新入党,没有预备期的,其党籍应从上级党委批准重新入党之日算起,前段党龄不能连续计算。
(四)因私出境归国人员的党组织生活的恢复
对出境前在原单位党组织办理了保留党籍审批手续、按期回国的留学人员,如本人能及时向党组织提出恢复党员组织生活书面申请的,则按照保留党籍审批手续有关规定,由现工作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出面,与留学人员原单位党组织联系,取得一致意见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对出境前未办理保留党籍审批手续或超期回国的留学人员,如本人能主动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主动向党组织提供本人相关的档案材料、说明出境期间情况和超期理由的,可由现工作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进行审查,并结合对其回国后现实表现的考察,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报上级党委同意后,按下列办法办理恢复党员组织生活手续:
对无故超期六个月至一年的归国留学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本人接受党组织批评教育并有深刻认识,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对无故超期一年以上的归国留学人员,由现工作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对申请人进行为期六个月至一年的考察。在考察期间,归国留学人员要定期填写《归国留学人员恢复党员组织生活考察登记表》。考察期满,符合条件的,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对出境前未办理保留党籍审批手续又无法提供有效材料的留学人员,不能办理恢复党员组织生活手续。本人愿望强烈的,由现工作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向其说明情况,鼓励其重新入党。
(五)慎重处置不合格党员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这些党员虽没有严重违纪行为,但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留在党内,会涣散党的组织,削弱党的战斗力,损害党的威信和事业。因此,应当作为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处置要认真、严肃但又要妥善。
要坚持“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工作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置。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一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提高觉悟,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置措施。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置形式,适用于虽然属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置,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为一年。“限期改正”期满,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进行讨论。如果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满时,经过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他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
2.劝其退党
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告党员退党,需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果本人坚决不退,并诚心表示愿意改正的,支部大会可根据情况决定其限期改正,时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再由支部大会讨论,根据其表现,确定是否劝其退党。对那些既不愿退党,又没有决心改正的党员,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宣布将他除名。不能再延长改正的期限。
3.党内除名
党内除名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脱党行为时,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6个月以后才去过问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处理。二是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对那些改变了共产主义信仰,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做一个共产党员而要求退党的党员,在弄清楚情况以后,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三是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者除名。对那些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应当劝其退党但经党组织耐心劝说本人坚持不改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可以宣布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生效。除名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纪处分。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把教育和处置结合起来,对“限期改正”的,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帮助教育,尽快使他们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对劝退、除名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也应做好思想工作,要关心和团结他们,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
三 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流动党员的管理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动党员逐渐增多。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建立和完善党员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成为新形势下基层党组织和组织部门加强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对流动党员管理的任务、原则与要求
1.流动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是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党组织要引导党员严格要求自己,模范地履行党员义务,正确地行使党员权利,自觉地做合格党员。同时,党组织要为党员行使权利创造必要条件。
二是组织党员参加活动。党组织对党员的日常管理,主要体现在经常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上,如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等。
三是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党员的工作变动是经常发生的,对党员的管理必然是动态的。党员流动后要按规定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党员凭组织关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四是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对于那些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已经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应按照党章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组织处理,逐步形成党员队伍的自我纯洁机制,以保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五是做好下岗职工党员、解除劳动关系和失业党员、流动党员、离退休党员的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党员管理工作的新机制和新方法,是党员管理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2.流动党员管理的原则
做好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是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是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3.流动党员管理的总体要求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是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三是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四是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二)加强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1.在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建立党的组织
党章规定,要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在流动党员较为集中的地方和单位,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和有利于促进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作用的原则,专门建立党的组织。这是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基础和依托。
流动党员较多的社区(村)、集贸市场、商务楼宇,应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
流动党员集中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经济组织,凡具备条件的,应建立党组织,统一管理外来的流动党员。党员较少的企业,可在几个企业中组建联合党支部或将党员就近编入一个支部。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同步建立党组织。
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2.流出地党组织应开展的工作
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以下教育管理工作:
①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②通过适当方式与外出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③与党员流入地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党员的去向,发现外出党员不按规定接转组织关系,或不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或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等情况时,要严肃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应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④党员返回后,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内容,听取党员外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等情况的汇报,详细了解他们外出期间的表现以及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⑤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3.流入地党组织应开展的工作
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流动党员流入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①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验明外来流动党员的身份后,应及时将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②流动党员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应当编入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以就近就便编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其他单位党组织,也可依托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党组织进行管理。在流动党员较为集中的社区(村)、项目工地、商务楼宇和集贸市场等,可专门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③对接收的外来流动党员,要同本单位的党员一样,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并进行经常性教育。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
④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应认真填写其《流动党员活动证》内的有关内容。
⑤对于因工作、经济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⑥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
⑦如实填写流动党员参加活动、缴纳党费等情况,并及时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⑧做好外来流动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实施《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是为了加强流动党员管理,推进党的建设而建立的一项制度。《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一般应贴党员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未贴照片的,可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六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长期(六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原所在地党组织应做到如下几点:对外出党员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回后,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听取党员汇报外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情况。党员外出后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党组织每年至少应查验一次外出党员所持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党员私自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流入地党组织应做到: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得借各种理由拒绝接收。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工作。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有关内容。如外出地点变更等情况,应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一栏内,要简要地写明组织生活的内容及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在“流动地点变更情况”一栏内,应注明党员同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及离开的时间;“备注栏”用于说明其他栏目未尽事项,包括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等情况。
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应做到如下几点:一是外出前向所在的党支部报告;二是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三是《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不准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之外的其他活动;四是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五是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签发单位党组织报告;六是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党组织检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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