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组在北京成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专门人才承担了公共文化服务的课题研究,组成国家公共文化的智囊团;2011年6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工作会议在重庆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和文化部门领导聚集一堂,献计献策。这标志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入了制度层面,日益成熟,因为制度设计的根本就是要让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鲜明体现出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一、村村通、农家书屋、共享工程遍布各地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是设施,而我国的文化基础设施的薄弱环节在农村,只有加快农村的文化设施建设,改变城乡严重不对称的状况,公共文化服务才能均等共享,惠及全民。
从1998年开始实施的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是为了让农业人口享受与城市人口同等的文化权益,至2003年,实现了全国62万个行政村的广播电视全覆盖;2004年到2006年,10万个5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听上了收音机,看上了电视;2008年,直播卫星技术的应用改变了收听效果不佳的问题,预计在2011年底,共计71.66万个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将全面“扫盲”,连身处深山老林的农户都能收听收看到48套广播电视节目;再过10年,我国农村不但将基本实现广播电视村村通,还将达到农村的户户通。2007年3月,我国开始实施“农家书屋”工程,在全国各行政村建立的农家书屋是农民自主管理的公益性文化服务设施,每一个农家书屋可供借阅的实用图书不少于1000册,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2011年初,全国已建成农家书屋24万个。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是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将优秀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和整合,通过共享工程服务网络体系,实现优秀文化信息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共建共享。工程自2002年实施,截至目前,已建成县级支中心2814个,覆盖率96%,乡镇基层服务点达到15221个,覆盖率44%,而村基层服务点也达到79万个,资源总量为90TB(万亿字节)。
此外,送书下乡工程、流动舞台车工程等,由中央财政统一拨款,统一配送至农村,尤其是592个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乡镇受益更多,初步解决了农民看书难、看戏难问题,提高了文化基础设施的均等性。
为了让图书馆、文化馆的公共服务延伸到农村,老百姓可以十分便利地享受文化,各地还在乡镇建立了分馆,并将服务网络大大延伸。“自从图书馆在镇里开了分馆,儿子每天都能像城里孩子那样,天天去图书馆看书了。”浙江嘉兴市王家泾范滩村的村民金亚芳看着嘉兴图书馆乡镇分馆落成后,兴奋地说。在嘉兴,这样的分馆有20多个,分布各处,村民可以就近借阅最新书刊,也可以通过数字信息库共享200万册的图书资源。
上海嘉定区基本实现了城乡文化一体化,据区委书记金建忠介绍,区、镇(街道)、村三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已经建成,12个镇或街道成立社区文化活动中心,258个村或居委会建有多功能文化活动室,全区老百姓出门步行15分钟就能到达其中一个文化活动场所。浙江、广东、天津、吉林等地相继实行了基层文化设施的合作联办、委托管理,并发展流动图书馆和博物馆,使大众能够就近享受便捷的公共文化服务,使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二、始终免费开放,增加投入,体现文化的公益性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组副组长、北京大学教授李国新认为:公共文化属于国家和全民的公益事业,保障的是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所以必须由政府主导。
近些年,正因为政府在公共文化中的主导地位,使国家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服务于民,也让国家的财政支出向文化倾斜,并使西部省份、欠发达地区得到优惠的政策扶助。
我国很多博物馆的硬件设施都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从2004年起,各类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逐步实行了免费制度,到2009年底,全国各级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已有1444座向社会免费开放,充分显示了公共文化资源的公益性。
新世纪以来,我国文化建设投入不断增加,并依据城乡具体情况和各地区的差异有所倾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了基本保障。“十一五”前4年,全国文化事业费总计超过900亿元,年均增幅25.28%。从2002年到2005年,国家投资4.8亿元,用于扶持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的建设;“十一五”期间,为实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共投资39.48亿元,用来新建和扩建2.67万个农村乡镇综合文化站;2009年,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修缮专项资金已达到3.03亿元;2009年到2013年还将安排资金10.59亿元,专门补助中西部地区社区文化设施建设。
到2009年底,全国已有2850个公共图书馆,3223个文化馆,38740个文化站。在城市,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综合性文化场所——大剧院和音乐厅,如今遍布各地;北京的国家大剧院、国家图书馆二期暨数字图书馆工程等相继落成,国家博物馆改扩建工程也已完成,这些建筑既让市民接受了世界优秀文化艺术的熏陶,也成为城市和国家的文化标志。可以说,一个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正在全国形成。
三、兴办活动,推进培训,不断选拔优秀人才
在太湖之滨的江苏吴江市有个“文化联动”,如今已经成为享誉长三角地区的文化品牌,每年4月,吴江各乡镇的农民和外来务工者都会将自己创作的节目搬上舞台,然后再选送最优秀的节目推荐到其他乡镇直至县市交换演出。吴江文化馆馆长沈泉生说,他们的文化馆设施很先进,但如何吸引市民和农民进来参与文化活动,却需要文化馆工作人员服务意识的转变和服务能力的提高。“文化联动”就是他们转变公共文化服务意识,变被动为主动的一大举措。
其实,沈泉生提出的问题,或多或少,在全国各地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都有所表现,硬件提高了,服务能力滞后,结果,十分讲究的文化场馆门可罗雀。
不断组织开展文化活动,吸引人们的广泛参与,是提升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能力的一项长久措施。全国群星奖迄今为止已举办15届,先后推出了近4000件获奖作品,2011年5月在广州举办了第15届群星奖评奖,又评选出220个作品、110个项目和100位“群文之星”,通过评选,推动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人才培育和选拔。目前全国已有963个县及乡镇获得“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称号,这一称号促进了各地对民间艺术的保护发展。2000年和2002年全国部分省市农村题材小戏两次进京演出,2011年的“大地情深”是第三次全国城乡基层群众小戏小品展演活动,中国老年合唱节迄今已举办11届,中国少年儿童合唱节也已举办3届,不但从中涌现出一大批公共文化服务人才,还激发了各阶层对公共文化的参与热情。
按照中央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未来将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彻底改变城乡文化发展差距和东西部之间的不平衡,并尽力向文化建设薄弱的农村和基层倾斜;加快文化体制和机制改革,使公共文化资源有效整合;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设立公共文化从业的准入“门槛”,改变人员数量不足、专业素质偏低的现状,全面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第二节 志愿者需要法律的呵护
从汶川、玉树的抗震救灾,到恢复重建;从2008年北京奥运会,到2010年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从关爱农民工子女,到服务西部计划;从社区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到需要帮助的各个角落,志愿者的奉献精神、服务精神正在展现,这种精神也深深地感动着我们每一个人。这是一个平凡而伟大的群体,他们从事着一项平凡而伟大的事业,他们在为人们送去温暖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风险。我们应当关注,怎样才能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这项平凡而伟大的事业薪火相传、不断壮大。
一、志愿服务现状
截至2010年12月初,全国各级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规范注册的青年志愿者超过3124万人。21岁的周天一,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大二学生,2010年暑假作为志愿者来到贵州黔西南一个偏僻的山村小学支教。
这是他第一次以志愿者的身份走上讲台,刚上课时班上只有12个孩子,孩子们觉得这些城里来的大学生“讲课挺有意思,还会讲英语”,慢慢地原来那些辍学的孩子也陆续回到了学校,周天一走时班上已有18名孩子。这次支教生活,对周天一的内心深处触动很大,“那地方太穷了,那儿的孩子太需要知识了。”
周天一还记得那里的地理环境十分险恶,要翻山越岭才能到学校,一路上偶有山上的大石头滚下来,一不留神便可能被砸到。“我听说前不久有一名大学生志愿者也是在贵州支教时,因山体滑坡被砸死了。”周天一现在想起来还有点后怕,“幸亏出发前老师提示我们买了保险。”周天一是3000多万青年志愿者中的普通一员,他的经历、他的感受也代表了志愿者的心声。
据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副部长郭美荐介绍,截至2010年12月,全国各级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规范注册的青年志愿者超过3124万人。“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在2680多个县(市、区)开展,结对农民工子女较为集中的学校2.6万多所,结对农民工子女450多万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8年来,累计选派10万多人奔赴西部基层服务1至3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海外服务计划”已组织近500名青年志愿者先后前往老挝、埃塞俄比亚、圭亚那等19个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开展为期1年的教育、医疗、农业、管理、文体等服务;“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开展12年来,从国内近百所重点高校选派近5000名志愿者赴中西部贫困地区支教1年;2010年,世博、亚运志愿服务吸引了大批青年参与,在61万世博园区和服务站点志愿者报名者中,青年占91.2%;在60万亚运会场馆和服务站点志愿者报名者中,青年比例超过90%。
目前,由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35个省级协会、5000余个地市和区县协会及近2000个高校志愿者组织组成的全国性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网络基本形成。这些枯燥的数据背后,是3000多万青年志愿者的无私奉献。他们为我们的社会带来了爱心,带来了温暖。
二、志愿服务是否需立法
目前,广东、北京、上海等18个省(区、市)和成都等12个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已经出台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实践证明,这些地方立法,对于引导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服务效率和质量,防范和化解自愿服务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志愿服务在积极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
其一,缺乏社会认知。由于社会对于志愿精神、志愿文化的宣传不够,人们对于志愿者事业缺乏了解,形成一些偏见和误解,挫伤了志愿者的积极性。有的人误解志愿者是“出风头”、“博取名利”,借服务“作秀”和吸引社会关注,有的单位和个人把志愿者当作免费或廉价劳动力,影响了志愿者参与的积极性。在某地一次博览会上,一些参展单位听说志愿者是不拿报酬的,就辞掉临时工,要求志愿者去帮助搬矿泉水、家具或干重体力活。
为提高社会对志愿服务的认知,目前地方立法多采取列举式规定。如《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规定:“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和大型社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其二,缺乏权益保护。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时,发生一些权益受到损害的事情,得不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有份调查数据表明,20.0%的志愿者在服务活动中受到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23.9%的志愿者在服务活动中受到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一些志愿组织管理者反映,当志愿者受到误解、斥责和责骂时,只能忍气吞声。还有一种现象是,在出现政策不落实的情况下,志愿者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西部某地在招考公务员时,没有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加分的政策,造成志愿者落选,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志愿者无法维权。
目前看来,虽然个别地方有相关的立法规定“青年志愿者组织要为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志愿者进行人身保险”,但由于经费等原因也没能落到实处。在落实相关政策方面,只有《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明确规定,“在招聘、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
其三,缺乏管理和培训。在大量的志愿者中,有一些志愿者未注册也在开展活动。这些人因缺乏规范、监督和引导而处于地下、游离、无序状态。缺乏相应的培训和管理,仅仅利用志愿者的热情开展一些活动,难以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2002年,成都籍志愿者冯勇参加了某民间组织开展的活动,由于没有经过相应的培训,在进入无人区参加救援时不幸遇难。
在志愿者管理方面,福建省立法规定,“建立青年志愿者注册制度”。但对于志愿者技能的培训,目前,大部分地方立法都没有相关规定,这不但影响志愿服务的质量,而且可能危及志愿者的人身安全。
其四,缺乏资金支持。志愿者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非营利性决定了志愿服务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这是志愿者组织在组织活动时其经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组织大型公益活动以及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时更显得捉襟见肘。
目前,一些地方立法都明确了政府应对志愿服务给予资助,并规定了多种资助模式。如:江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助”;海南规定“将志愿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北京规定“依法成立志愿服务基金会”。
以上所列这些问题,尽管有的在志愿服务地方立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但有其地域的局限性,志愿服务遍布全国,需要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保护标准。曾参与起草《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认为,通过志愿服务的全国性立法,才能明确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和低成本性、非营利性,规范志愿服务的组织行为,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明确政府的主导地位和监管责任,从而引导全社会对志愿服务的正确认识,形成全社会参与志愿服务、支持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志愿者组织健康发展。
三、志愿服务如何立法
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引导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我国志愿服务的立法宗旨应该是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引导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应体现公益奉献、平等自愿、民主参与、活动效能、政府指导、诚信互助、社会责任、风险防范、权益保障和权责统一的原则。”莫于川开门见山地说。
莫于川提出,志愿服务立法应明确以下问题:一是明确志愿服务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如志愿者、志愿组织、志愿服务的概念、志愿服务的性质等人们争议较大,但又事关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基本问题。二是确定志愿服务的法律原则。如自愿、奉献(公益)、政府主导与民间投入相结合等基本原则。三是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运行。如确立从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使用、评价、激励以及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保障等一系列规范。四是规定志愿服务管理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如明确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管理组织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三方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五是规范志愿服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如鼓励保险企业研发有针对性的保险,满足志愿服务的需要,同时政府指导建立多种来源的基金,支持志愿服务的开展,救助服务中产生的权益损害。
郭美荐认为,立法应明确在以下公益事业中开展志愿服务:帮助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环境保护、灾害救助;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同时也应明确规定一般不作为志愿服务的范围,例如可能危及志愿者人身安全的重体力劳动、风险较高领域的工作等,这也体现了对志愿者的尊重。
同时,郭美荐还呼吁,依法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志愿者是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的,但组织、参与志愿服务是有成本的,同时志愿服务中出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也需法律救济。应规定组织者对志愿者的风险告知、保护志愿者的个人隐私权、签订必要的服务协议、出具志愿服务经历证明等义务;规定大型社会活动、长期专职、海外服务等特定、专项志愿服务应提供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乃至人身保险等。
第三节“软”法律如何回应“真”问题
在人们心目中,法律应该有着不容置疑的严肃性和不折不扣的执行力,而一些法律规范却因其倡导性的语言、泛道德化的表述和模糊的可执行性,让人们觉得疑惑。专家表示,道德规范是否“入法”,不能一概而论,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公共性,以及一定时代的道德水准和社会文明状况。
一、“回家”引发的讨论
2011年春节,在北京一家外资企业工作的职员小王没有回湖北老家,“年前接了一个比较大的业务单,还没有忙完,加上车票也没有买到,就选择在北京过年了。”小王不无自嘲地说,“奔波之苦倒是免去了,可要是法律规定‘常回家看看’,我这算不算违法啊?”
小王说的是前一段时间,引起热烈讨论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据报道,此次修订草案拟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该事一经报道,迅速引起了铺天盖地的讨论。不少人认为,当下一些年轻人对父母的孝敬心很淡薄,有的甚至把赡养父母和回家看父母当成一种负担,拒不履行这种义务——不管是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将子女回家看父母“入法”,通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来养成年轻人的道德习惯是很有意义的。
然而,也有不少人对此持有异议。比如有年轻人通过网络“大吐苦水”:没有假期、没钱,怎么回家?对于小王没有回家这件事,小王的父亲表现出了难得的宽容:“常回家看看固然很好,老人最期盼的无非是家人团圆,但是有些子女因为工作原因,或者因经济条件、身体条件无法回家,我们也能理解。国家如果能在立法上有所反映,对于在全社会弘扬尊老爱老的风气是有帮助的。至于强制性的规定,这事也强求不来,不是吗?”小王的父亲在电话里说。
事实上并不是每个父母都能像小王的父亲这么宽容。据报道,有父母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里只字未提物质要求,只要求子女承担照料义务。参与起草修订草案的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的,父母可起诉至法院。但更多的人则认为,这种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只具有倡导意义。现实中,父母因“回家”问题起诉子女的案例,少之又少。
缺乏强制力的倡导性条文在其他法律领域也同样存在。比如1986年义务教育法实施后,就有批评指出这部法律缺少“硬性规定”,认为其中法律责任缺失,诸如各级政府的具体责任义务、经费投入、教师工资、校舍建设等问题,直到2006年该法修订后,才有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此外,在公务员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倡导性法律条文。如何使这些具有倡导性的法律规范发挥实际作用,成为法律界和社会各界面临的一个问题。
二、“软法”中的硬道理
倡导性法律虽然是“软”的,但面对的问题常常是“硬”的。就“常回家看看”而言,之所以引起如此关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这条规定触及了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在社会日益迈入老龄化的同时,城市化的进程把很多年轻人留在了父母之外的城市,面对老年人“空巢化”的现实,怎么才能满足他们想让儿女“常回家看看”这一非常普通的精神需求呢?
“在我国即将进入老年社会的时代,千百万老年人的精神生活需求所体现出的‘公共性’是显而易见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常回家看看”确实构成了一种社会需求,值得立法关注。
“‘软法’也是法,国家立法中的柔性规则以及政治组织规则、社会共同体规则,就是所谓的‘软法’。”法学家罗豪才几年前就撰文指出,传统上一般将法当作“主权者的命令”,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随着公共治理的多元化,法所体现的“公意”不再局限于国家意志,还可以体现其他主体如社会共同体的意志;同时,法既有硬拘束力,也有软拘束力;既有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也有运用非强制性方式实施的法律规范,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不再成为法律实施的一个必备要件。
“宣示性、激励性、倡导性、促成性的法律规范,如我国宪法序言和总纲中的许多规范,是现代法律发展的一种趋势。不能认为道德规范‘入法’就一定要设立处罚条款,不能认为法律中没有处罚条款,或难于以处罚保障的、仅具有软约束力的道德规范就没有作用。事实上,法律中这些规范对国民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并不亚于具有硬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姜明安也对此进行澄清。
什么样的倡导性语言或道德规范应该“入法”呢?姜明安指出,道德规范是否“入法”不能一概而论。如同“常回家看看”背后的老年人精神需求一样,首先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较强的公共性,是否构成对相应时代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的较重大影响。某种道德规范公共性较强,如公职人员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等,通常“入法”,比如公务员法中的规定。较少涉及公共性的道德规范,如爱情、友谊、同情心等,则通常不“入法”,只作为纯道德规范。其次,某种道德规范是否“入法”,还取决于一定时代人们的道德水准和社会文明状况。如果相应时代的人们道德水准较高,社会文明状况良好,道德规范大多就没有“入法”的必要。反之,就有必要将部分道德规范“入法”,通过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来培育人们的道德习惯,促进文明社会秩序的形成。
三、“软法”和“硬法”要协调
“软法”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但如何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则是一个更加棘手的问题。“虽然‘常回家看看’的倡导是对真实社会问题的回应,但它只是一种基于国家立法的态度,是通过立法上的表述实现功能性的代偿。”清华大学法学院周林刚博士解释,所谓“功能性的代偿”是指真正的社会问题并不因立法的表述得到解决,“软法”所指向的问题解决,需要各方力量的配合以及民主立法的实现。
罗豪才指出,“软法”的实施伴随着公共治理模式的改变。20世纪中后期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公域之治总体上经历了从国家管理模式向公共管理模式、再到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公共治理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二者整合而成的公域之治模式,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依据多样化、治理方式多样化等特征。就治理依据而言,不仅包括国家立法,还包括社会共同体形成的规则甚至不同主体之间的协议等“软法”。
姜明安认为,除了倡导性的、没有明确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之外,“软法”还应该包括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高校等社会主体规范其本身的组织和活动及组织成员行为的章程、规则、原则,以及执政党和参政党规范本党组织和活动及党员行为的章程、规则、原则,等等。对于促进社会自治和公民自治,“软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明世法博士从另一个角度指出,在“软法”问题上。首先要确保“软法”发挥作用,同时应避免“软法变硬”,即把倡导性的规范变为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如果“常回家看看”成为硬性规定,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其次,也要防止“硬法变软”,即法律权威不能受到动摇。比如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是一条“硬法”,但有的地方政府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致使中小学教师住房难、就医难、按时领到工资难等问题得不到解决,导致“硬法变软”。对这些情况,要及时完善制度缺陷,最终目标是使“软法”和“硬法”相协调,实现“软硬之治”。
第四节 抚顺以雷锋精神引领城乡文明建设
辽宁抚顺是雷锋的第二故乡,也是雷锋精神的诞生地。从毛主席题词开始,近半个世纪过去了,抚顺这座“雷锋城”,在当代社会如何传承雷锋精神?
公交车有“雷锋号”,城市有“雷锋路”,学校有“雷锋小学”、“雷锋中学”,驻军有“雷锋团”;城市最有名的建筑是“雷锋纪念馆”……在辽宁抚顺,处处可以看到雷锋的影子。
一、评“百姓雷锋”,为居民树标杆
辽宁抚顺市委、市政府,多年来不断通过在全市开展“百姓雷锋”评选、举办“雷锋论坛”等活动,引导市民自觉学习雷锋精神、做雷锋传人,以此引领城乡文明建设。
抚顺市委书记刘强说,雷锋精神仍然是当代社会最宝贵的精神资源之一,传承学习雷锋精神,为抚顺这座老工业基地城市的全面振兴,提供了不竭的精神动力。
在抚顺,如果说雷锋是最耀眼的人物,那么“百姓雷锋”则是对一个市民最高的奖赏。每年的“百姓雷锋”评选和颁奖,是全城最盛大的节日。在“百姓雷锋”中,有义务巡护铁路30年、从铁道线上抢救出多名儿童的古稀老人张玉兰;也有曾经是外来务工人员,后来当了工程项目经理后宁可借钱也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王振英;还有一代课就是20多年、被称为“留守儿童的妈妈”的乡村教师徐金英,让患者用最少的钱达到最理想的效果医生赵恒山……从2007年至今,抚顺市共举办3届“百姓雷锋”评选,选出“百姓雷锋”30多人。
“雷锋城”为何要评选“百姓雷锋”?抚顺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刘国强说:“评选‘百姓雷锋’,挖掘普通人身上的闪光点,更容易引起人们心灵上的共鸣,让广大市民看到身边活生生的雷锋,从而发挥典型的引领作用和推动力,倡导一种互助、友善、奉献的社会风气。”
二、寻找“望花好人”,发现身边的榜样
在抚顺,除了市级的“百姓雷锋”外,还有望花区每年评选的“望花好人”。2008年初,抚顺望花区在全区开展了以“发现身边的典型”为主题的“望花好人”评选活动,从中挖掘了一大批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具有榜样作用的典型人物和事迹,编撰了两册《望花好人》,集中收录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4个方面的“好人”213名,还推出了18支“好人团队”,不仅覆盖社区,而且还涉及驻区的企事业单位。
2009年初开始,望花区成立了“四德”典型报告团,把各行各业的“好人”组织起来,并主要采取了“一个主题,多个板块,统一组织,统筹实施”的总体宣讲模式,深入基层开展“好人说事”系列宣讲686场次,直接受教育群众达5.5万人。
2009年7月,由抚顺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主办,抚顺市雷锋精神研究所、抚顺市雷锋纪念馆承办的“雷锋讲坛”诞生了。
其实,无论是“百姓雷锋”,还是“望花好人”,都体现了抚顺市民对雷锋精神的崇拜。在抚顺,活跃着一支雷锋出租车队,由近百辆出租车组成,成为抚顺市个体出租车行业学习雷锋、爱岗敬业、文明营运的一面旗帜。车队经常开展高考期间免费接送考生、到敬老院免费载老人等活动。抚顺职业技术学院聘请了12名“百姓雷锋”,担任12个班级的校外辅导员,为学生们授课辅导,进行德育教育。
和全国所有迅速发展的地区一样,抚顺也面临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挑战,但抚顺市委、市政府决策者,选择了创新形式让雷锋精神渗透到城市的每一个角落,让雷锋精神贯穿于每一个市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而雷锋精神也融入抚顺人的血液,成为这座城市的性格。
第五节 贵州清镇:构建诚信体系,推动农村产业发展
2006年以来,贵州清镇市坚持把诚信农民创建活动作为构建诚信体系、推动农村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来抓,探索出了一条西部贫困地区农村建设新路。目前,全市农村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风气逐渐形成,信用村、组、户如雨后春笋遍及城乡大地。
一、一次违约事件引发的思考
清镇作为距离省会贵阳最近的县级市,为何长期处在欠发达、欠开发的阶段?全市38万农民为何总是迈不开致富步伐?一件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引起了清镇市领导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关注和思考。
2004年,清镇市新店镇引进了大发公司发展养鸡项目,该公司免费向农民提供鸡苗、饲料、防疫、技术培训、技术管理和市场回收。但是,由于新店镇的少部分农民不讲诚信,违反合同约定,养鸡后不交企业回收而私自出售,导致企业离开清镇,另谋发展之地。后来,这家公司被清镇市百花湖乡请去,当地的养鸡项目迅速发展起来,老百姓很快实现了增收。
同一个项目,两个乡镇两种态度两个结果。清镇市的干部群众开始了反思,大家一致认为,农民要致富,就要走市场;走市场,就要讲诚信。如果农民不讲诚信,那么全市的农民就不可能真正富起来。为此,清镇市适时推动了诚信农民创建活动,由于活动代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二、三管齐下塑造诚信农民
清镇市诚信农民创建活动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对党和政府诚信、对法律诚信、对市场诚信、对金融诚信、对合作诚信。为塑造诚信农民,提高农户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清镇市以教育、引导、激励为手段,倡导遵纪守法、履约守信、勤劳致富的良好风尚。在教育方面,一些乡镇开办了农民诚信教育培训学校,把诚信教育与新型农民教育、农业适用技术教育等有机结合起来。在引导方面,采取宣传栏、宣传标语、公告栏、组织文艺队伍下乡演出等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在激励方面,开展授信额度评定,对发展势头好、信用状况优的农户,提高授信限额,加大支持力度。
近年来,清镇市以示范性小区、基地为载体,打造诚信经营的样板和亮点,抓出了实实在在的成效。截止至今,评定验收信用农户6.8167万户,信用组223个,信用村49个,信用乡镇2个,已基本形成点、线、面结合的创建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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