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过程与国家-国家社会的族体形态过程和民族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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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族体形态过程是民族过程的核心内容。进入国家社会以后,由于民族的政治过程和经济过程已被纳入国家的社会形态之中,不再成为独立的民族过程成分,所以,国家社会的民族过程便主要由族体形态过程表现出来。族体形态过程虽然只表现于民族自身形态的演化,但这种演化又是与同一社会共同体内民族的数量、性质和相互关系等因素相辅相成的。这就涉及到国家社会的民族结构问题。对国家社会的族体形态过程和民族结构作一概括性的阐述,既是国家社会民族过程的具体内容,又是开展其他具体研究的必要前提。

    一、国家社会的族体形态过程

    族体形态过程由民族的生物、文化和规模三种形态的演化所构成。这种过程是通过民族的自我发展和与外部的互动两个途径实现的。自我发展是民族内部两种生产推动的结果:物质资料生产推动的生产工具的改进、产品形态的改变、各种精神文化的创造等不但直接导致了民族特征文化的改变,而且也为族体规模的增大或分化提供了基础;民族人口生产的结果便是族体规模的改变和因生物进化或变异而导致的形貌变化。与族体形态过程构成互动的外部因素又可分为社会环境因素和自然因素。自然环境中的气候、物产、地貌、资源等直接规约着族体的文化特征、体貌和规模形态。民族共同体因流动迁徙则可以改变这种规约。社会环境因素由民族关系和超越民族的政治、经济等一系列社会关系所构成。但在前国家社会由于民族和社会的统一,与族体形态过程有关的社会环境因素等同于民族关系因素。不同民族之间的战争、交换和其他形式的交流既是民族关系,又是全部的族外社会关系。这些关系改造着民族的文化构成、血缘构成和族体规模,族体形态过程即在此改造中得以实现。

    族体形态过程的社会环境是在国家社会完整起来的,因为只有到了国家社会,民族才成为社会的局部构成。这时的社会环境不但仍表现于民族关系,而且也鲜明地表现于其他社会关系。其中,由国家扩散开来的政治关系又是作用于族体形态过程的最直接因素。国家社会内的民族关系、经济关系等总是通过政治关系作用于各个民族的。例如,国家社会内民族不平等在于政治地位的不平等,在于有统治民族和被统治民族、占据主导地位的民族和从属民族的社会分层。由于这种政治关系,又使得被统治民族或从属民族有向统治民族或占据主导地位的民族同化的倾向。此外,国家社会的政治关系又可以渗入到影响族体形态过程的其他因素之中,从而引起族体形态的改变。如国家可以通过民族迁徙使民族所处的自然环境得到置换,国家推行某种生产方式又可以促进和阻滞民族的社会发展等,都可以造成族体形态过程的变化。所以,由于政治因素的介人,国家社会的族体形态过程的速率加快了,性质改变了。这些变化趋势,我们可以从族体形态过程的三个构成上分别加以分析。

    (一)血缘民族向地缘民族的演化

    血缘民族和地缘民族是分别对应于前国家社会和国家社会的两种族体形态,即前国家社会的民族是血缘的,而国家社会的民族则是地缘的,这已为人们所熟知。然而,从字面上讲,“血缘民族”和“地缘民族”并不是清晰的概念划分。首先,民族都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只是这种关系有着亲疏远近的不同。孙中山先生曾把血缘看成是造就民族的最大的一种“自然力”,至今一般的人,甚至国外的一些学者,也还是常把民族和种族混为一谈。可见民族与血缘关系联系之紧密。其次,即使是“血缘民族”也是生活于具体的地域之中的。定居的部落之间往往有着明确的界限划分;游牧民族虽然迁徙无常,但也是各有领地,游牧在一定的地域之内。所以,仅从字面上是不好区分民族的“血缘”与“地缘”的。

    对于血缘民族和地缘民族的理解最好追寻到摩尔根那里,因为关于血缘和地缘的观点虽然最早出自亨利·梅因的《古代法》,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对其论述却是最充分的。

    摩尔根认为,一切政治形态都可归结为两种基本方式。“按时间顺序来说,先出现的第一种方式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社会。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在古代,构成民族(Populus)的有氏族、胞族、部落以及部落联盟,它们是顺序相承的几个阶段。……第二种方式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国家。这种组织的基础或基本单位是用界碑划定范围的乡或区及其所辖的财产,政治社会即由此而产生。”摩尔根这里讲的是“政治形态”,但事实上,而且也正如摩尔根的论述中所表明的,前国家社会的政治形态和民族是统一的。所以他说的社会组织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既是政治组织,又是民族单位,而这些单位都是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说明白点,即是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的。这从他对氏族制度的系统论述中可以明白地显示出来。但由于血缘关系的相对性,这里的亲属关系又是以可以确认的世袭联系为范围的。恩格斯从词源学上对此作了解释:“摩尔根到处用以表示这种血族团体的拉丁语gens[氏族]一词,像同意义的希腊语genos一词一样,来源于一般雅利安语的字根gan,……gan的意思是‘生育’。gens,genos,梵语的dsehanas,哥特语的kuni,古代斯堪的那维亚语和盎格鲁撒克逊语的kyn,英语的kin,中古高地德意志语ktinne,都同样表示血族、世袭,不过拉丁语的gens和希腊语的genos,都是专用以表示这样的一种血族团体,这种团体自夸有共同的世袭(这里指的是出自一个共同的男祖先),并且借某种社会的和宗教的制度而组成一个特殊的公社。”氏族的原义即是有共同世袭(不论是真实的,还是“自夸”的)的血族集团,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都以氏族为基础建立起来。所以摩尔根和恩格斯所讲的血缘民族意思是很明确的,这就是由有共同世袭的亲属关系联结起来的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之为氏族系统族体。摩尔根和恩格斯没有讲到队群,但队群也具有血缘世袭性质,是一种准氏族,因而它也属于氏族系统族体,即血缘民族。

    明白了血缘民族的确切含义,地缘民族即使不去理会摩尔根的解释也是清楚的了,这就是超越世袭血统亲属关系的非氏族系统族体。

    民族的血缘性是前国家社会族体形态的生物学特征,它的存在在于人类始初交往的缺乏和相互隔绝,也在于生产的不发达。“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缘关系的支配。”于是,当生产力得到较大发展,人类交往开始打破隔绝以后,民族的血缘性也便开始转变了。这种转变在国家形成期间表现得最为剧烈,而在国家社会形成之后仍在继续。国家形成期间民族血缘关系的破坏在于该时期的激烈社会冲突,这种冲突根源于该时期私有制的发展和阶级分化的加剧。对此,恩格斯在《起源》中作的分析已很透彻。国家形成以后,国家扩张导致的大规模战争,统治集团实施的民族压迫和民族同化政策,国家行为对社会结构的调整等都不断切割着民族原有的血缘联系。血缘民族血缘关系的破坏同这种民族的解体是同一过程,而在这种民族解体的同时,地缘民族也便随之产生了。奥本海默曾谈到了这一点,他说:“那些最初并非同一血统,而且语言通常也很不一致的人们,最终会融合成为一个民族,具有同一种语言,同一种习俗以及同一种民族感情。这种统一是在以共同的遭遇和需要,共同的胜利和失败,共同的欢欣和共同的悲伤中逐渐地产生的。当主人和奴隶奔忙于共同的利益时,一个新的巨大的领域就被打开了。随后产生了一股相互的同情感,一种共同服务的意识。”

    国家是在对血缘关系的破坏中产生,并始终是作为与血缘关系对立的力量存在的,这已毋庸置疑。但国家除了有对民族血缘性破坏和与之对立的一面外,又有对其利用和与之相容的一面,这一点也是应当认识的。

    不能说没有人注意到国家和氏族共存的现象。如迪韦尔热就说:“即使在名副其实的国家中,亲缘关系和家族依然或多或少地存在。”②我国学者汪连兴也指出,近几十年来的研究告诉我们,在世界历史上,各民族所建立的早期国家几乎无一不是保留了明显的血缘氏族组织作为社会基层单位。他在列举了阿兹特克、印加、古埃及、古印度、中世纪和近代的非洲以及我国商周时代的大量事例后强调说:“在早期、原始的国家形态下,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部落组织依然存在,并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构成社会制度的基本单位。对于这个铁的事实我们无须回避,也无法回避。关键是要看到,这时期的氏族部落已经不是独立的社会实体;在它之上,已凌驾起一个异己的力量——国家,后者利用传统的力量把氏族和部落等当作自己实行社会管理的一种现成的、最方便的组织形式。”这些论述都是正确的。实际上,摩尔根也注意到了这种现象。他在论述氏族组织为国家取代的同时,也多次指出了氏族组织存在的长期性。如他谈到“在希腊人和罗马人当中,直至文明发展以后,这种组织依然存在。”罗马的“氏族到帝国时期以后还维持了很久。”所以,不加分析地批评摩尔根把氏族组织和国家绝对对立起来是有失公允的。

    氏族和国家的长期并存反映着地缘民族形成的曲折,因为它并非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随着国家的形成会马上形成,而是与血缘民族的消失相对应,处于一个长期的过程。其间,更多的族体呈现出的是血缘与地缘的混杂状态。西方近代社会中对家世血统的注重,日本国家浓烈的家族特征,我国农村至今尚存的宗族色彩等是血缘民族和地缘民族混杂状态的典型表现。

    族体形态从血缘性向地缘性转变的长期性和曲折性是与国家对氏族系统具有的兼容性相一致的。这种兼容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显示出来。

    1.国家建立之初对氏族传统的利用。国家形成前后,剧烈的社会动荡对氏族制度的冲击是任何时期所难以比拟的,但国家建立所需的权威和体制等又必须从原有的氏族制度中去发掘。正如有的论者所指出的:“国家的出现严重动摇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们共同体的基础。但还远不是血缘联系的最后消失。这首先是因为国家机关是从氏族部落组织机关发展而来的。氏族部落制度虽然受到打击但并没有灭亡,据有国家政治权势的人物同时也是氏族部落的贵族,他们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他们在氏族部落中的显赫声望来维持。这就使他们必然留恋旧氏族制度。雅典国家和罗马国家建立后以氏族酋长组成的‘贵族院’和‘元老院’及他们的守旧行为就是最好的说明。”

    2.国家对氏族组织形式的利用。一些学者已经指出了氏族部落在国家社会中被作为基层社会单位的事实,这在一般国家的早期阶段是普遍存在的。但还须补充说明的是,还有一些国家,特别是游牧国家,他们的基本社会组织在阶级社会中几乎始终是氏族部落的形式。我国北方的游牧国家即是如此。因为直到解放前,这些游牧民族也还普遍保留着这种组织。这种情况反映出,由于经济形式的制约,游牧国家与氏族组织有更大的兼容性。它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游牧经济的落后性需要保留氏族组织。这种落后性首先在于,游牧生活居无常处,不能长期固定,有碍于生产经验的积累、生产技术的改进和文化的发展提高。其次,游牧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只是适应自然,而不是改造自然,因而,一旦自然灾害降临便难以抗拒,甚至可以造成民族性的灾难。再其次,游牧不象农业生产,牧草场不能象农田那样可以经过人工灌溉、精耕细作等得到人为的改造,而只能任其荣枯生灭,牲畜产量在缺乏技术保障、科学饲养的情况下也不能得到大的增长。此外,草原气候多变,自然灾害频繁,一遇风灾雨雪便会造成极大的灾难。所以,在前国家社会因生产力低下而形成的氏族组织形式,在国家社会由于生产力的继续低下而不得不继续保留。

    第二,游牧经济需要生产场所的公有,相应也需要公有的社会组织形式。游牧经济不能拘束于狭小的生产场所,牧场不能象耕地那样分割。国家社会虽然已是私有制社会,但游牧的个体经济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保持一定范围的游牧场所的公有;生产场所的公有,需要保留相应的公有制社会组织形式,即需要保留原有的氏族去管辖、保护和经营自己的牧场。

    第三,游牧经济生产组织和军事组织的合一,仍需要以自然的氏族为基础。前国家社会的氏族通常都是生产生活组织,在游牧民族那里又是一个常备的军事组织。这种组织“宽则随畜,因射猎禽兽为生业;急则人习战攻以侵伐。”到了国家社会,游牧民族的且牧且战的经济特征使得他们仍不能失去这种组织。氏族组织的既能生产,又能战斗成为游牧国家得以强悍的一个条件,也是维系他们国家存在的一个条件。

    3.国家统治对血缘关系的利用。血缘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直接的部分,它对人们社会联系的作用也最久远、最有力。因此,利用血缘关系实施统治也是统治集团最常采用的手段之一。我国是一个有着浓厚宗法传统的国家,这与先秦以来历代统治集团对这种关系的利用不无关系。范文澜先生在谈到周代的分封制度时说:“西周封建制度与宗法有密切的关系。周天子自称是上天的元子(长子),上天付给他土地和臣民,因此得行使所有权。天子算是天下的大宗,同姓众诸侯都尊奉他做大宗子,……周制同姓百世不通婚姻,这样,各国间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诸侯在国内称异姓卿大夫为舅。想见有宗的庶民互通婚姻,同样也保有甥舅关系。上起天子,下至庶民,在宗法与婚姻的基础上,整个社会组织贯彻着封建精神,……”周代的这种作法在后世不断被秉承。

    国家对血缘关系的利用在日本曾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日本明治政府在1911年颁布的国定修身教科书中明确规定:“我国以家族制度为基础,举国构成一大家族,皇家是我等之宗室,我等国民以对父母敬爱之情崇敬万世一系之皇位,是以忠孝为一不可分。”武寅著文对此作了历史分析,认为近代日本国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家族国家。“在家族国家的组织形式下,家族被视作整个民族、整个国家的一个缩影,而国家则被视作扩大了的家族。”这里,国家对血缘关系的利用再清楚不过了。

    以上情况说明,由于国家与民族血缘关系的兼容性,族体形态从血缘向地缘的转变经历了长期而缓慢的过程。但必须明确的是,国家与血缘民族的兼容是相对的,而排拒和对立则是绝对的。因此,尽管血缘民族向地缘民族的转变缓慢,但却是持续不断的。在谈到血缘民族存在于国家社会的同时,我们还不得不指出这种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虚拟的。也即说在氏族、血缘关系的背后,实质上已是地缘关系的内容。例如,所谓家族国家的日本,其家族制度仅是一种“拟制血缘关系”,这种关系“实际上是祖孙纵列式血缘关系的一种扩大,主从关系,上下关系,领属关系等等非血缘关系,都可以模拟父子关系的形式。”国家社会的一般氏族组织,由于历经流徙交融,也多已血缘混杂。

    其实,血缘关系和氏族存在的虚拟恰恰反映着国家和血缘民族既相容又对立的关系:血缘关系和氏族形式的存在反映着国家与这种族体形态的相容;而这种关系和形式的虚拟又反映着国家与这种族体本质上的对立。因其相容和利用,需要有这种关系和形式的存在;因其对立和排拒,又使得这种关系和形式不能不发生性质上的转变,从而使得国家仍然需要的这种形式和关系填充着另外的内容。然而,向地缘关系转化既然是本质,是主流,那么那些虚拟的形式和关系最终会褪去,显示出国家社会真实的地缘民族内容。

    (二)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演化

    民族是具有相同文化的人类群体;民族差别本质上是文化差别。因此,在族体形态过程当中,文化因素的演化具有更本质的意义。

    族体形态中的文化构成可分民族文化和普同文化两部分。族体形态中的文化因素演化也即民族文化向普同语文化的演化。

    “民族文化”一词具有两种解释,一是指一个民族的文化,即一个民族所拥有的全部文化,二是指本民族的独特文化。这里取第二种解释,或者可以说,民族文化即是一个民族的特征文化。正是有了民族文化,才可使不同的民族有了区别。不少学者都谈及文化的民族功能,由此也可以说,民族文化也即在民族生活中执行民族功能的文化。

    “普同文化”即为各民族所共有的文化。由于任何人类社会都有着共同的基本需求,也由于人类社会总是处在不断的交往和互动之中,所以任何民族都会因此而产生和接受与其他民族共有的文化,这即是普同文化。普同文化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各民族在满足基本需要基础上产生的共同文化。它主要表现在物质文化方面,如作为劳动产品的粮食、畜产品、矿产、简陋的居所、工具、蔽体之物、交通工具等。这些文化在各民族相互隔绝的条件下都能够由各民族不同程度地共同创造出来,成为普同文化。另一部分即是由民族文化演化而来的文化。自民族出现以来,除了因基本需要而产生的共同文化以外,各民族总是在各自的发展环境中创造着新的文化。这些文化起初无疑表现着自身的特殊创造,属于民族文化,但当与外界交往,被其它民族所接受以后,便成为与其它民族所共有的文化,即普同文化了。

    由人类满足基本需要产生的共同文化和由民族文化转化而来的文化,在普同文化中的比例是不断变化的。起初以前者为主,这在早期社会民族之间交往不多的历史条件下只能是这样的。但出于人类基本需求的共同文化毕竟是有限的,当这种文化达到一定累积之后,普同文化的扩展便只能由民放文化转化了。而且,社会愈发展,这种转化的速率愈大,在普同文化中所占的比重也愈大。

    普同文化两个构成比例的变化反映着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流动的历史趋势,同时,这也正是族体形态过程中文化演化的历史趋势。然而,在我们指出这种历史趋势的同时,也必须指出民族文化和普同文化的界限是相对的:一种民族文化被其它民族所接受从而转化成了普同文化,但这种普同文化又会在新的民族环境中被改造,从而形成新的民族文化;新的民族文化又会传输出去,再为其他民族所接受,成为新的普同文化……。因此,民族文化和普同文化既是客观存在的,又是相互转易的和相对的。但普同文化正是通过这种螺旋式的转易扩大着范围,实现着绝对。

    国家社会是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持续转化的历史阶段。作为人类历史的巨大飞跃,国家社会的这种转化发生的规模之大、范围之广、程度之深都是前国家社会所不可企及的。

    国家社会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演化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上发生。

    国内层面的演化首先是与血缘民族向地缘民族的演化相对应的。血缘民族向地缘民族的演化实际上是国家社会发生的新的民族组合。这种组合首先使得组合各方的民族文化扩散出来,使它们在一定的范围内弥漫,成为一种普同文化。然而,随着地缘民族的形成,这种普同文化又与之结合形成一种新的民族文化,完成一轮循环。正如前述,血缘民族向地缘民族的转化是一个相当长久的历史过程,因而这一轮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转化也是一个长久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转化进行的同时或完成之后,建立在地缘民族发展基础上的新的转化也在发生或开始发生。地缘民族文化的不断创造和民族交流的发展为这种转化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保证,而国家社会加速发展的历史进程和国家对民族过程的强大干预又使得这种转化呈现着加速度的态势。

    首先,国家社会对社会生产力的有力推动为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转化提供了物质保证。国家社会原本是生产力达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进入国家社会会极大地推动生产力的进步。这种进步对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转化起着支撑作用,因为民族文化的存在和不断创造是它向普同文化转易的前提,而这种存在和创造是与生产力发展的物质条件分不开的。又因为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转化需要民族间的交流方可完成,而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这种交流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生产和生活内容。同时,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也使得民族交流的规模不断扩大,程度不断深入,形式不断多样。前国家社会只有通过直接接触方可实现民族交流,国家社会则通过间接传媒即能完成,且这种交流产生的影响又要广泛得多,对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转易所起的作用也有效得多。

    其次,国家社会的整体性为国内各民族的交流提供了必要性和必然性。国家社会是一个整体社会,它的整体性质规定了国内的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和其他社会领域都须统一在以国家为范围的一个社会系统之内。于是,在这个统一社会之内的各个民族实施交流不但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正如列宁所讲:“只要各个民族住在一个国家里,它们在经济上、法律上和生活习惯上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事实上,国家社会内的这种交流和联系不但促进着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转易,而且导致着国家范围内新的社会一体性的形成。

    再次,国家行为对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转化实施着干预,这种干预尽管大多数情况下是不自觉的,但却是强大有力的。国家实施的民族不平等政策是这种干预的最突出表现,民族不平等是以民族在国家社会中的地位差异为前提的。于是那些处在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的民族文化便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传入到被统治或地位较低的民族之中。这种传人或是通过国家的强力推行,或是因其占据主导地位而逐渐渗入的。另外,国家为维系统治、管理社会而实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等行为总是超民族的,各个民族的成员也往往因此而被卷入到这些由国家发动的社会活动中去。于是,脱离自己的民族社会,将自己的民族文化带入新的社会环境中相互交流也便是不可避免的了。

    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演化在国际层面上的发生要比国内的演化滞后一些、迟缓一些,这是因为这种演化需要突破国家界限。但自国家社会出现以来,国际层面的演化也从未停止过,而且也同国内层面的演化一样,呈现的是加速度的态势,尤其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建立以来,这种态势表现得更为剧烈。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讲到:“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力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于是由许多种民族的和地方的文学形成了一种世界的文学。”这里,马克思恩格斯讲到了国家社会进入资本主义阶段以后,由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国际化所带来的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演化的加剧。此外,国际层面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演化的原因还在于下述两个方面:

    其一,国家扩张使得国际之间的战争和冲突从未停止过,从而也使通过这种方式的民族文化交流未曾停止过。国家扩张是剥削阶级国家阶级属性的必然表现。正是由于这种扩张,征服国家在对被征服国家实施领土占领、经济掠夺和政治统治的同时,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民族的文化向被征服民族输出。所谓自觉,是说征服国家有目的地,通常又是强制性地将自己民族的文化推行于被征服国家和地区。诸如国家制度、宗教信仰、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都可以成为输出内容。阿拉伯帝国扩张时对伊斯兰教的推广,西方殖民者在殖民地区的传教活动,日本帝国主义当年对我国和朝鲜等国家搞的奴化教育等都是这方面的事例。所谓不自觉是说征服国家的民族文化向被征服国家和地区的流入是未经自觉行为推动的。由于征服国家的统治和主导地位,其民族文化的辐射面和穿透力都是很大的。因此,即使征服国家未利用强制手段予以推行,这种文化为被征服民族所接受也是正常的。当代拉丁美洲和亚非一些国家对其原宗主国语言的广泛使用即是这方面的事例。由国家扩张而造成的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演化,其流向主要是指向被征服国家和地区,或者说,由这种途径转化而成的普同文化其来源主要是征服国家民族的。但这里只能说主要,而不能说全部。因为任何文化的交流都是相互的。即使在这种征服和被征服的关系中,注入普同文化的仍会有被征服民族的文化成分。

    第二,战争之外自觉的国际交流呈扩大的趋势。在内外条件相等的条件下,一个民族的发展关键在于交流。著名人类学家弗朗兹·博厄斯曾说:“人类的历史证明,一个社会集团,其文化的进步往往取决于它是否有机会吸取邻近社会集团的经验。一个社会集团所获得的种种发现可以传给其它社会集团;彼此之间的交流愈多样化,相互学习的机会也就愈多。”应该说,这个道理是深刻的,也是为人们所普遍认可的。因此,在人类历史上,除战争外,各民族之间的和平交流也从未停止过。战争曾是古代社会国家间民族交流的主要形式,但随着社会进步和国际制衡力量的增强,现代社会国家间的民族交往则越来越多的仰赖经济贸易、文化体育等非战争的形式。这些交流的目的即是汲取,因而参与交流的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转化便是十分自然的。同时由于国家的介入,民族交流的规模和范围也是大而广泛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样刺激和加速着这些交流。借助于先进的科学技术,国际间的文化交往也可以、而且越来越多地在间接渠道上进行。世界的距离在缩小,各民族的文化在接近正是这种交流的结果。

    国家社会是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大规模、加速度转化的时期。我们无法估量当今世界这两种文化的比率,但普同文化向民族文化猛烈的蚕食,普同文化对人们生活的全面覆盖,我们无一例外都是会感受得到的。这里,较长地引述一段林顿的的有意思的文字或许更能深刻地说明这一点:

    “醒了过来,他躺着的这张床的式样起源于近东,但在传人美洲之前在北欧已有所改变。他掀开被子,它可能是用印度首先栽培的棉花制成的,或者是由近东首先栽培的亚麻制成的,也可能是由中国首先发现其用途的丝绸制成的。所有这些材料都是用在近东发明的方法纺织而成的。……他脱下印度发明的睡衣,用古代高卢人发明的肥皂洗干净。然后刮胡子,这种近乎受虐狂的礼仪是在苏美尔和古埃及产生的。在出去吃早饭之前,他透过窗子向外看了看,窗子是用埃及发明的玻璃镶制的。如果天正在下雨,他要穿上用中美洲印第安人发现的橡胶做成的雨鞋,并带上在东南亚发明的雨伞。……在去吃早饭的路上他停了下来,买了一张报纸,用古代吕底亚人发明的硬币付了款。……他的吃饭菜篮子是用中国发明的制陶术制成的。他的刀是钢的,这是印度南部发明的一种合金,叉是中世纪意大利的发明,汤匙是罗马的发明。……在吃完水果(吃的是美洲西瓜)和喝了第一道咖啡(一种阿比西尼亚植物)之后……他可能会吃在印度支那驯养的一种鸟的蛋,或者吃小片的东亚驯养的一种动物的肉,这种肉又是用北欧创造的方法腌熏过……他一边抽烟(美洲印第安人的一种习俗)一边读着当天的新闻,新闻是用德国发明的方法把古代闪米特人发明的符号印刷在中国发明的材料上的。如果他是一位非常保守的市民的话,那么,当他被外国的动乱报道所吸引的时候,会为自己是个纯粹的美国人而用印欧语言来感谢一位希伯来神。”

    (三)族体规模由小到大的演化

    与血缘民族向地缘民族的演化及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演化同步而行的是族体规模由小到大的演化。

    族体规模由小到大的发展不外通过两种途径,一是人口的自然增长,二是不同族体的联合。

    前国家社会的族体增大以人口的自然增长为主,但这种增长通常以族支分蘖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就是摩尔根和恩格斯讲到北美印第安人时所说的:一个部落分裂为几个氏族,氏族又分裂为女儿氏族,老氏族成为胞族,部落又分裂为几个部落,最后有亲属关系的部落又形成部落联盟。族支分蘖属于前苏联民族过程理论中的“民族分化过程”,这种理论认为前国家社会民族过程的主要形式是民族分化过程,这是符合实际的。前国家社会的族体增大主要以族支分蘖的形式表现,可以归因于两点:一是民族之间有着距离间隔。相互隔绝自然不会发生族体的联合,而且历史越早,相互隔绝的程度越深,族体联合的机会也越小。二是限于社会发展水平,族体的规模不容过大。在低下的生产力条件下,单位面积的资源对人口的承载能力是及其有限的。所以,不但一般的族体单位容不得异族成员进入,即使对异族成员的奴役也无法实现。“氏族制度的伟大,但同时也是它的局限性,就在于这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

    进入国家社会以后,人口自然增长和族体联合都可以成为族体增长的途径,族体分化仍会发生,其原因可因自然灾害或资源枯竭而流徙发生分化,也可因国家行为导致迁徙而发生分化,但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国家社会空间领域的扩展,人口增长导致的族体增大不再只以族支分蘖的形式表现出来,族体规模可以不分化而得以延展。

    相对人口自然增长,族体联合造成的族体规模变化更为显著。族体联合或称“民族联合”,被前苏联学者认为是国家社会出现以来民族过程的主要形式。勃罗姆列伊讲:“从原始社会解体时代起,族体联合过程已成为居于优势的过程。”即是这个意思。根据苏联民族过程理论,族体联合过程又可分为“聚合”(或译作“结合”)、“同化”和“一体化”三种类型。所谓族体聚合过程即指“几个语言和文化相近的族体融合为一个族类共同体的过程”;族体同化指“一个族的一些不大的集团(或个别代表)在另一个族当中溶化的过程”;而“族际一体化就是语言和文化上根本不同的各个基本族体(部落、部族、民族)之间的,导致某些共同的族体特征出现的互相影响。”

    这种划分和解说尽管是具体的,但却是有问题的。其一,“族际一体化”不当属于族体联合过程。因为根据他们的定义,族体“联合过程,即把原属不同民族的人们联合为一个统一的民族,”而“一体化”仅是“导致某些共同的族体特征出现的互相影响”,并未达及族体的联合。其二,它把“族体聚合过程”仅仅划定在“语言和文化相近的族体”之内,这是有悖事实的。实际上,几个族体融合为一个族体的过程不但在语言和文化相近的族体之间可以发生,不相近甚至相距很远的族体之间也可以发生。中国的汉族就是由历史上属于汉藏语系、阿尔泰语系和南亚语系的许多不同民族共同融铸而成的,当今美洲的现代民族也是由种族不同、文化不同的印第安人、欧洲人、非洲人和亚洲人共同融铸而成的。所以,所谓的“族体联合过程”实际就是民族融合和民族同化的过程,而联合的条件也并不限于语言和文化的接近。国家社会的民族融合和同化与国家的性质和职能等有极大的关联,由民族融合和同化构成的族体联合在国家社会也是一个持续不断且呈加速度的过程,它的结果就是族体总量的不断减少和族体规模的不断增大。

    二、国家社会的民族结构

    关于“民族结构”,金炳镐教授曾定义为:“民族的物质产品生产、精神产品生产和自身生产及其有关方面的有机的排列和组合。”这是一个比较贴切的定义,它的特点是对民族的内部构成作了准确概括;而本文所讲的国家社会的民族结构,是指构成国家人口的民族组合及其相互关系,它偏重于国家这一特定社会范围的民族构成。这种民族结构包含三方面内容:

    1.数量构成。也即一国之内民族的数量。这也是人们对“民族结构”另一种常见的理解。构成一个国家人口的民族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前者所在的国家即是单一民族结构,后者则是多民族结构。笼统划分,所有国家的民族结构都不外这两种,但严格来讲,纯粹的单一民族结构并没有。因为正如人们已经指出的,即使象日本、朝鲜、孟加拉等这样一些所谓典型的单一民族国家,也都或多或少地含有其他民族成分。为此,人们有时用“一个国家境内人数最多的民族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来评定民族的数量结构,把主体民族占全国人口比重95%以上的国家称为单一民族国家。而这类国家仅占当今世界的四分之一。所以,国家的多民族结构是绝对的,而单一民族结构是相对的。这一点自国家出现以来即是如此。

    2.性质构成。即国家范围内民族之间发展状况、经济形式和族体形态等方面的不同组合。依发展状况不同,人们可以把一国之内的民族称为部落、部族和现代民族,也可以称之为原始民族、古代民族、资本主义民族和社会主义民族;依经济形式的不同,人们又可以称之为渔猎民族、游牧民族、农耕民族、商业民族和工业民族;因族体形态不同,又可称之为血缘民族和地缘民族、大民族和小民族等。同样规模的不同国家,可以由经济发达、族体庞大的现代民族组成,也可以由经济落后、族体较小的部落组成,更可以由发展水平不一、经济形式不一、族体大小不一的不同性质的民族共同组成。

    3.相互关系。国家多民族结构的绝对性,使得国内民族关系的存在也具有必然性。民族关系首先表现于民族之间的不同社会地位。这种社会地位根由于具体的历史背景,也取决于它们的发展状况和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因民族在国家内部具有的不同社会地位,于是也便有了统治民族和被统治民族、主导民族和非主导民族等范畴的划分。民族关系也表现于民族之间人口、文化、地域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不同和差距,它们发端于自然的和历史的条件,往往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因这些不同和差距的存在,于是也便有了先进民族和落后民族,占人口多数的民族和少数民族等范畴的划分。

    在民族结构的上述内容中,数量结构中的单一民族结构和多民族结构与国家类型没有多大关系:早期国家可以是多民族国家结构,现代国家仍可以是多民族结构。但一国之内具体的民族数量、民族的性质构成和相互关系则与国家类型关系极大。国家类型不同,民族的数量、性质和相互关系也会有所不同。于是我们可以先对多民族结构的形成作出一般性叙述,然后对民族结构其他方面与国家类型的关系作出具体分析。

    (一)国家社会多民族结构形成的一般原因

    国家多民族结构的形成一般出于以下几点:

    1.国家形成时期征服民族和被征服民族均被纳人同一国家范围。前已谈到,国家起源是伴随着民族冲突而发生的,国家社会向前国家社会的扩展也多与民族征服分不开。于是,不论是属于原始发生的,还是属于外部输入的,国家一经形成,民族冲突的双方都将同时被纳入同一国家范围。因为在生产力和社会环境已为民族奴役提供了充分可能的历史条件下,民族之间的战争原本就是为了取得对异民族的统治,从一定程度上讲,国家也正是为了巩固这种统治而建立的。

    2.国家扩张不断将异民族成份纳入同一国家之内。国家扩张为其阶级属性使然,又受经济形式、宗教和时代因素影响从而成为历史上的普遍现象。由于国家扩张是以民族征服和领土占领为主要目的,因此扩张的结局也必然使大批被征服民族成为新的国家成员。

    3.外族入侵者成为侵入国的新成员。历史上的入侵者可以是国家社会成员,也可以是前国家社会成员;入侵的结局可以是入侵者以征服者的身份将侵入国纳入自己的国家版图,也可以使自己脱离原来的居住地而纳入自己的侵入国。我国历史上大批北方游牧民族深入中原,前述来自北方大陆的游牧民族进入日本,成为日本国家的开创者都属后种情况。

    4.外族移民的迁入。移民发生在国内,少则仅是部分居民的移居,多则成为整个民族的迁徙,但都不引起民族结构的改变。然而移民一进入国外,便不同程度地要引起迁入国民族结构的变动了。移民移居国外有不同的原因:政治上,因居住国政局变动而导致的人口外迁;经济上,或因躲避自然灾害,或因出外求学、求职或经商,或因游牧、流浪而引起的外迁;宗教上,或因传教布道,或因宗教迫害而引起的外迁;军事上,或因军事占领,或因在国外执行军务未归等都可以成为国外移民的原因。国外移民因其初到或人少分散,可能仅是移居国民族中的游离分子,但随着时间推移和人口的增加集中,他们也便自然成为一个新的族体而存在了。居住在东南亚和世界其他地区的华族,我国境内的俄罗斯族等都是这样形成的;美国、加拿大和其他美洲国家及大洋洲国家中的大多数民族也都是这样形成的。

    5.国家疆域内也会孳生新的民族。国家社会新的民族的孳生可由民族分化引起,也可由民族联合造成。我国历史上回鹘(公元789年前称“回纥”)族曾显赫一时,公元840年回鹘汗国灭亡后,族众逸散,其中西迁到今新疆和甘肃的“西州回鹘”和“甘州会鹘”各自发展,分别成为后世维吾尔族和裕固族的主要先祖。这是民族分化形成新民族的典型事例。我国西北的“东乡族是14世纪后半叶,即元末到明初居住于东乡地区的回回人、蒙古人、汉人以及藏族人共同融合而成的。”而保安族则是“一些因某种原因聚集在一起的信仰伊斯兰教的蒙古人、回回人等,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形成共同语言,具有了共同心理素质,最终形成为一个新的民族共同体”的结果这是民族聚合形成新民族的典型事例。

    6.国界被人为划定造成的多民族结构。这在现代非洲最为典型。现今非洲的绝大部分国界都是在19世纪末叶由欧洲列强任意划定的,是他们进行争夺和瓜分的结果。这种划分往往以经纬走向和几何图形为标准,而根本没有考虑既存的民族居住地域。“因而,许多原来统一的民族被分割到不同的政治疆域之内,而在同一疆域内又包含有众多被分割的民族成分。今天,只有在埃及、索马里、马达加斯加等国,民族构成比较单纯一些,其余国家的民族构成都很复杂。约有半数国家,在其境内没有任何一个民族超过全国人口的50%;有些属于人口最多的民族,在全国人口中也只占20—50%左右。”

    (二)国家类型与民族结构

    国家类型是按一定标准划分的国家类别;标准不同,类别划分也不同。这里提出新的系统国家类型划分是没有必要的,但为论述民族结构,提出早期国家、帝国和现代国家还是有意义的。因为这三种类型的国家对民族的影响最为典型。

    1.早期国家。对“早期国家”的解释是有分歧的。有的学者把它定义为:“一个刚分化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社会中调整社会关系的组织。”这种组织是从非国家到国家发展进程中的一种过渡0(9但大多数学者把它看作是与前国家社会组织不同的正式国家,只是因其初创,带有较多的原始痕迹而已。这种看法是合理的。早期国家常被称作“城邦”,意指“城市国家”(city—state),它由一个城市为中心联结周围一片不大的地域组成。这样的国家是有普遍性的。两河流域、埃及、印度和中国等最早的文明国家以及大部分古希腊国家都有这种特征。但严格说来,“城邦”还不能等同于“早期国家”。因为“早期国家”并不一定都是“城邦”的形式。比如斯巴达就没有中心城市,而是由五个村落结合而成;②我国历史上北方草原民族创建的“行国”也鲜少见到城市的影子,但它们都是正式的国家组织。所以城邦只能是早期国家的一种形式(或可称为主要形式),但不是它的全部。

    早期国家具有如下特点,与之相应,其民族结构也有一些共同特点:

    a.早期国家都是规模较小的国家,因而构成这种国家的民族一般都是血缘和文化相近的族体。小国寡民是早期国家的共同特点。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谈及这一点时说,无论是城邦的居民还是它的领土都应是“一目了然”的。这是亚里士多德理想中的邦国,但却又是当时希腊城邦规模的切实反映。“希腊最大的一些城邦比美国的许多州还小;有些城邦的面积只有几方英里。希腊最大的城市之一雅典,在它全盛的时期,也不过拥有大约三十几万的人口,其它的希腊城市人口很少有超过五万的,……”早期国家的较小规模根由于形成这种国家的前国家社会政治组织规模的较小(国家所出的部落、部落联盟和酋邦规模不可能是很大的),也根由于国家所处地理环境的局限和国家机器统治力的薄弱。正是由于早期国家规模的狭小,使得构成它的居民的民族城分不可能十分庞杂,它们只能是在这个狭小国家范围之内不多的族体。因而它们的血统和文化,包括语言和经济形式都只能是相近的,甚至是有亲属关系的。如希腊国家形成时期,尽管各个城邦内部的氏族部落名目繁多,但它们主要都由希腊系的爱奥尼亚(Lonic)族、伊奥里斯(Aeolian)族、多利安(Dotic)族构成。其它早期国家的民族成分构成也与此相类。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也决定了早期国家的族体由血缘向地缘的转化只能是极为有限的,甚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氏族系统组织都是作为国家的不同社会单位安然存在的。

    b.早期国家的边界大多模糊、统治力薄弱,因而它的民族构成也是时常变动的。除少数情况外,国家边界的形成都是近代历史的产物,在此之前国家之问只有边境或边疆,而没有清晰的边界。同时,国家统治力量也是薄弱的,这在早期国家形成时期尤其如此。猪口孝谈到这种国家时说:“虽说是国家,但它的规模和能力却大为逊色……在许多情况下,首领居住的首都本身也就是国家,它对地方统治的渗透极其微弱,尽管首领的命令具有绝对性,但却未必存在机构去落实这一命令。派遣到地方的官员未能深入基层,征税也只停留在表层,只有在非常时期,人们才能感受到首领的权威。”③国界的模糊、统治力的薄弱,使得边远地区民族与国家的关系也必然是若即若离的。我国夏商两朝普遍被认为是早期国家,但商族与夏国,周族与商国的关系在早期就是不确定的。当夏朝统治着黄河中下游地区时,商族臣服于夏,但商人又有自己的政治系统,并“前八后五”地迁“都”,这说明它对夏的统治有着极大的游离性。商朝统治期间,周族至晚在武丁时期即已接受了商的封号,成为商的臣民,但周人同样在西陲拥有自己的政治系统,以致独立发展成为推翻商朝的中坚力量。商族在夏国,周族在商国的活动应该说是早期国家民族构成变幻不定的深刻反映。

    c.早期国家的政治制度普遍具有一定的民主性,因而统治民族之间一般都有一定的平等性;而早期国家又带有相当的原始性,因而统治民族对被统治民族的奴役又带有极端的野蛮性。早期国家政治系统直接秉承于前国家社会的氏族系统,因而氏族组织天然具有的原始民主制度也不能不为早期国家所承袭。这种民主表现在政治体制上,也表现在民族关系上,但民族关系上的民主仅表现在居于统治地位的民族之间。与此相反,处于被统治地位的民族受的压迫和奴役却是极端残酷的。他们被认为是与统治民族不同的“非类”。这又是由前国家社会的原始性加之新生剥削阶级的贪婪性共同决定的。这两种具有强烈反差的民族关系在希腊早期国家时代很具代表性。韦尔斯讲到:“当时的民主就是平民(Demos)的政府;这是全体公民的政府,……让现代读者注意‘公民’这个词。奴隶不在内,被释放的奴隶和异邦人不在内。”很清楚,政府是全体“公民”的,而不是奴隶和异邦人的。这里的公民和奴隶与异邦人的关系也是统治民族和被统治民族的关系。在一些希腊城邦,如克里特岛诸邦和斯巴达,公民就是奴隶主,他们从不从事生产劳动,而是专门从事统治和镇压奴隶的武士集团。他们的统治和镇压对象就是被他们征服的外族奴隶。奴隶制是历史上最野蛮的剥削制度,奴隶所受压迫和奴役之残酷已是无须多言的了。

    2.帝国。“帝国”的常见定义有两种:一、“以皇帝为最高统治者的君主制国家。”二、“一种将外国的领土置于自己统治之下的主权国家。”应该说,这两种定义反映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帝国的政体多为君主专制型的,而帝国的规模又总是超越宗主国本土的。罗马帝国的形成说明了这两者的关系。罗马自公元前6世纪末开始经历了5个多世纪的共和国时代。其间它由一个城邦小国,经过不断扩张于公元初年发展成为地中海地区的霸主国家。其后继续对外征服,将其版图扩展到了包括埃及、不列颠、小亚西亚等地在内的更大地区,与此同时,它的政体也逐步由民主共和转向君主专制,成为大帝国。这是一个历史的必然过程。因为大规模的扩张带来的阶级斗争、民族斗争的尖锐化,统治集团内部利益竞争的激烈化需要国家权力向君主专制倾斜和转化。因此,君主专制必然要取代共和。在很多情况下,君主专制都是和帝国共生的。

    国家产生始初天然具有扩张性使得早期国家向奴隶制帝国的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此后的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因受经济规律、政治或宗教等因素的支配也多有向帝国发展的事例。因此.历史上不但可以有奴隶制的亚述帝国、罗马帝国,也可以有封建制的阿拉伯帝国和资本主义的西方殖民帝国。帝国是一个历史跨度极大的国家类型,它有着与其他国家极为不同的国家特征,因而也有着不同的民族结构特征。

    a.帝国都是经过军事征服建立的国家,因而这种国家的建立过程也即是民族结构激烈调整的过程。迪韦尔热曾对帝国的特征作过分析,他认为帝国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建立在对外征服之上,“它依靠军队执政”。这是完全正确的,任何帝国的建立离开血与火的征服都是不可能的。由于征服改变了国家的空间领域,也改变了帝国范围内的民族结构。征服首先强制改变了被征服国家或地区民族的政治领属,使这些民族被迫纳入由征服者所掌握的国家之中。其次,由于征服战争带来的残酷杀戮和迫害使得许多被征服民族的人口减少,规模萎缩,甚至族体消失。我们在前面谈到的西方殖民帝国对美洲印第安人和非洲黑人的屠杀和迫害已足以说明这一点。帝国的征服对民族结构的改造不仅发生于被征服民族,同样也发生于征服民族。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分化了征服民族自身。因统治的需要对被征服地区的驻军和移民是导致征服民族族体分化的主要原因。罗马在征服意大利过程中,武力扩张到哪里,罗马公民也便随之移居到哪里。罗马本土的民族成员就是随着征服和扩张散布到意大利全地区的。罗马帝国的扩张带来的民族分化是有代表性的。历史上帝国的扩张带来的民族分化直至今天也还有清晰的痕迹。我国东乡族和保安族在其形成过程中,蒙古族成分占有相当比例,而这些蒙古人就是13世纪甘、青地区驻扎留守的蒙古军队的后裔。此外,现在我国的云南、四川、河南等地也都有少量的蒙古族成员聚集,这也都是当年蒙古帝国征服过程中驻军和移民的结果。

    b.帝国的统治首先是对被征服民族的统治,因而为了维持这种统治,帝国内的民族之间常有着鲜明的地位分层。列宁讲帝国主义把全世界划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这是强调了近代帝国对被征服民族的压迫。但很明显,只要存在征服和被征服,只要这种关系延续到一个国家之内,这样的国家也便自然存在着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帝国的建立都经历了激烈的民族征服,因而帝国内民族压迫的存在也便是一种必然现象。民族压迫的政治基础是各民族的不同社会地位,这些社会地位往往是在征服过程中形成的。根据征服战争中各民族对待宗主国的不同态度,征服者可以把他们分成不同的等级。随从他们,并在战争中出了力的,可以得到较高等级,反之则只能得到较低等级;而对之作了殊死抵抗的,往往处在最低等级。如在我国元代,就把国内人口划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西夏、回回、西域以及留守中国的一部分欧洲人;第三等是汉人,包括契丹、女真人和原来金国统治下的汉人;第四等是南人,指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各族人民。这种划分就是基本根据这些民族对待蒙古统治者征服的态度确定的。而这种划分又是出于蒙古统治者“分而治之”的目的。

    c.帝国是领土和人口规模最大的一种国家类型。因而这里的民族结构也具有最大的多样性。有学者曾对帝国和“大的国家统一体”作了区别,认为其中首先的一点即是“帝国的疆城远为广袤,而不限于某一个即使是最大的地区——其各部分由于密切的经济、地理和部族关系而自然互相靠拢的地区。与此相反,帝国必然是把经济和经济需要不同,地理条件不同,居民种族成分和文化传统不同的各地区结合在一起的。”的确,地域广阔,经济形式多样、地理条件和民族成分庞杂是帝国的显著特征,而正是这个特征,使得帝国内的民族结构也呈现出了最复杂的状况。首先是民族的数量很大。我们无法统计出任何一个帝国内的确切民族数字,这种统计会因资料记载的限制和民族划分的标准不同而无法实现。但任何一个帝国内的民族数量总是会大大超过同时代的非帝国国家的。这是由帝国的性质和规模所决定的。其次,民族的性质构成和相互关系更为复杂。帝国疆域的广袤,使得境内各个民族的发展阶段,族体形态以及经济形式等必然是参差不齐、繁杂多样的。游牧帝国控制的民族不会仅是游牧民族,它的臣民或许更多是农业民族,正如匈奴、突厥和蒙古等帝国对中原和对欧、亚其他国家的统治;封建和资本帝国控制的民族不会仅是封建或资本主义的民族,而更多的则可能是发展程度较低的民族,正如西方殖民帝国对美洲和亚、非国家的统治。同样,任何一个帝国内的族体形态也都是血缘民族和地缘民族,大民族和小民族的相互混杂。再次,帝国疆域内的民族关系也最为复杂,这是由帝国民族数量的庞大,民族性质的多样以及民族地位的等级化等因素所共同决定的;而正是民族关系的复杂,才使得帝国的统治从来就是不稳固的。

    d.帝国的统治使其境内有着一定程度的政治集中和经济联系,因而这里的民族的文化、血缘等都有一定程度的交融,民族的性质构成也有一定程度的改变。帝国作为一种国家,其国家行为必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造就国内不同程度的政治集中和经济联系。这就为帝国内各民族间打破隔阂、增进交流以致促成民族性质的转变提供了条件。公元前4世纪以后的数百年间,由于亚历山大帝国的统治而在地中海以东地区发生的“希腊化”很能说明这种民族交融的情况。所谓“希腊化”是指因亚历山大征服而使希腊文化在其帝国范围内的传布,以及随此而来的东西文化交融和血缘交融。亚历山大的征服带来了大量希腊人的东向迁移。这种迁移被汤因比称为“希腊人的第二次殖民化时期”可见规模和影响是很大的。由于迁移以及经济和政治等方面的联系,帝国内出现了大量希腊人和当地居民通婚的现象,同时,也自然引起了希腊文化与当地文化的融合。在希腊化时期,西亚和埃及的一些家庭中,常出现姐妹使用当地名字,兄弟使用希腊名字的现象。这正是因希腊男子与当地妇女通婚,两种民族两种文化融合在同一家庭中发生的特殊景观。帝国的征服和统治除了引起一定程度的民族交融之外,也会因政治统治和经济掠夺的需要而打破境内民族的原有经济结构,从而引起民族性质的转变。福斯特在谈到西方殖民帝国对美洲的征服和统治时说:“实际上,征服的后果,对于印第安人来说是具有革命性的,因为它从根本上摧毁了他们的古老的部落公有制,确实把他们推上一个更高的封建一资本主义制度。”这是具有典型意义的。但必须指出的是,大部分帝国的统治都是短暂的,因其地域广大,它对境内民族结构的直接改造也是极为有限的。西方殖民帝国对美洲民族性质的改造之所以深刻,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资本积累时代特殊的历史条件。

    3.现代国家。现代国家大致即等于现存的国家。这些国家尽管有社会制度和发展程度的不同,但在国家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对于民族结构的影响等方面又有较大的共同性,故可视为一类。学者们对现代国家的特征有过不同角度的论述。特利(Tilly)认为,现代国家是一种政治的特殊形式,在它的疆界内,有着高度的集中、自治和不同的机构,维持着专门化和强制的武装力量。关键的因素是有一个不同于统治者(ruler)的“独立的政治机构”,而统治者还有责任来维持这个机构。迪韦尔热把现代国家都称为“民族国家”,并把它们分为四种形态:自由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法西斯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际上由于法西斯国家只有一个短暂的存在,现已覆亡,故现代国家只有其余的三类。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是现代国家出现的开始,它是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发生而形成的。十月革命开创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同时也诞生了新型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是两次世界大战以来产生于民族解放运动的新兴国家群体。严格来讲,发展中国家都可以分属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但出于它们的一些共同特点和在国际上的地位,人们还是习惯上把它们单列为一类国家。现代国家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相对应,与人类整体文明的高度发展相对应,因而它的民族结构也具有与以往其他国家类型不同的特点。

    a.现代国家的建立均是一场革命,因而各国民族结构也均在这场革命中实现了变革。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西欧各国在这场革命之前均没有形成现代民族(即所谓的“资产阶级民族”),斯大林因此否认前资本主义有民族的存在。随着革命发生建立资本主义国家以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结束了分裂局面。以国家为界限的现代民族也便逐步形成。这里,新的国家的出现造就了新的民族性质的出现。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预想相反,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产生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国度,而是全部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不充分甚至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落后国家。这些国家多族体、多性质和不平等的民族结构毫无遗留地为社会主义国家所继承。然而社会主义革命改造了国内民族的生产关系,也便改造了这些民族的社会性质,原来封建时代的古代民族(或称“部族”),甚至前国家社会的氏族系统民族全部被推进到了现代民族的行列。社会主义国家首先使国内民族的性质结构得到了改造,继而随着剥削制度的被推翻、各民族政治平等在法律上的确立,也使民族关系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变。发展中国家大多产生于民族解放运动,这种国家的民族结构继承于西方殖民帝国的遗留,因而也是多族体、多社会性质和不平等的。发展中国家大多选择了资本主义道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渗透和国家政治力量的干预,这些国家的民族性质也开始了向现代民族的转变,同时较浓的血缘色彩趋淡而地缘色彩增多,小型族体减少而大型族体增多。但由于国内旧势力和国外帝国主义的掣肘,发展中国家的社会改造大多是不彻底的,这在民族结构的变革上也必然不是那么深入的。

    b.现代国家具有成熟的国家职能和社会化的经济结构,受其影响,族体形态变化剧烈,民族性质趋向同一。如果说国家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事物的话,那么现代国家无论从其组织形式、统治效能还是对社会的制约范围来看,都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成熟。国家统摄力已深人到人类社会的各个层面。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结构是现代国家赖以支撑的经济基础,而这两种经济结构的共同特征即是经济生活的社会化。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和生产的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导致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诞生,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又为社会化的大生产开拓了最为广阔的发展前景。现代国家的族体形态已难以完整地保留血缘纽带,国家出现以后较长时期需要保留的血缘关系随着国家组织严格地缘关系的确立已完全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现代国家的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转易速率是前所未有的,且二者的界限也更加不清晰。这是现代国家政治和经济生活对民族界限的穿越,以及现代科学技术为民族文化信息的传播提供了越来越有效的手段所造成的。与此同时,彼此联系不可分割的国家社会中的各个民族保持自己原有的社会性质已不可能,因为政治上的统一和社会化大生产的渗透已足以弥补各民族社会性质上的任何差距,且正如前面所谈到的,社会性质的变动往往是随着现代国家的建立便已发生了的。需要指出的是,现代国家各民族族体形态和社会性质的变动在不同国家中的速率是大不相同的。因为这种变动毕竟取决于国家自身功能的完善程度、对社会的干预程度以及经济生活的社会化程度,而正是这些方面,在同是现代国家的国家群体中是有较大差别的。这种差别存在于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存在于它们各自同类的国家之间。现代国家族体形态和民族性质变动的剧烈是从纵向比较上显现出来的。

    c.现代国家文明因素占据主导地位,因而民族关系趋向合理和平等。社会进步总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伴而行的。开启现代国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物质力量,但也伴随着资本主义新的精神文明。资产阶级提出的“自由”、“平等”等原则虽然有它一定的虚伪性和局限性,但就其口号本身来讲,则是人类历史共同积淀的文明成果。因此它成为瓦解封建社会的强大思想武器,也成为进步人类共同追求的社会目标。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将这种目标的实现大大推进了一步,发展中国家也多以此作为自己的立国标准,文明民主成为现代国家共同的社会主流。这种社会主流也不能不对民族结构产生深刻的影响,这即是不断导向民族关系的合理和平等。民族关系的状况是同社会关系的总体状况相一致的。当人类社会中的被压迫阶级要求解放、建立社会平等的时候,也必然唤起被压迫民族的觉醒。于是民族解放运动也便先后成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重要构成。民族解放运动摧毁了国际民族压迫的锁链,也动摇了国内民族压迫的基石,当现代国家按照文明民主原则相继建成的时候,民族平等的原则也被同时植入新的社会之中了。国内被压迫民族的不懈斗争成为开启这种原则的最大动力,社会公正力量的支持又与之共同促成了民族关系平等的逐步实现。如果说严格的民族等级划分,残酷的民族奴役和压迫曾被过去的社会视为合理和正常的话,那么现代国家中任何公开的民族歧视和不平等现象都将为人们所不能容忍。除个别国家外,现代国家的民族等级和民族歧视至少已在法律中被剔除,大多数国家的民族关系正一步步趋势向公正和平等。当然,依国家性质不同,社会文明水平不同,这种公正和平等的实现程度在各国还是大不一样的。而从民族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民族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社会总问题的解决这一点来看,只有社会主义国家能够最终实现民族关系的公正和平等。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灭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消除民族关系不平等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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