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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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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