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税收优惠政策读本-教育费附加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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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减免税

    1.家禽。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教育费附加。(财税[2004]45号)

    2.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财税[2005]72号)

    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财税[2002] 208号)

    4.新办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底止,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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