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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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第四十六条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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