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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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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