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治安处罚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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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情形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宣讲要点】

    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才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所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各种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就要依照《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不够刑事处罚的,才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首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一种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其区别于犯罪的一个特征。从本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来看,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几个方面。其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并不是所有的侵犯上述几类社会关系的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不是所有的违反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违法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只限于那些与社会治安秩序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法律保护特定利益的基本方式就是给予违法行为一定的惩罚性后果,即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在形式上表现为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违反:或者是违反了法律设定的禁止性义务,实施了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或者是违反了法律设定的命令性义务,不履行法律设定的义务。

    第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具体说就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拘留、罚款。如果行为情节非常轻微,不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那么也就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予以刑罚处罚,那就已经属于犯罪行为,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典型案例】

    李某和一位久未谋面的朋友到位于城区某街道旁边夜市摊位准备边吃夜宵边聊天。由于跟该摊位主比较熟悉,李某坐下后便要求摊位主上份特色菜。此时坐在其北邻的陈某多看了他一眼,似乎嘀咕了一句“装样”。李某听到后认为陈某是在侮辱他,于是发生冲突。民警赶到事发地点后,四周的桌椅东倒西歪,还散落着已经打碎的酒瓶。民警立即上前试图制止二人,但是被分开的二人依旧不依不挠地辱骂对方,其中一人身上有明显酒气。民警见状决定将二人暂时带回派出所进行醒酒和调解。陈某和李某二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局依法治安处罚。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安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首先是违法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其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其危害程度又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了这一限度就会成为犯罪行为,而由刑法来调整。本案中,公安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处理了该事件。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该怎么办?

    【宣讲要点】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如果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要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根据国际通例,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如果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通过外交行为来解决。对于没有特权和豁免权的则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外国人只要实施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同时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但是要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来确定。

    为了更好执行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外国人可以适用附加驱逐出境和限期出境,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在以前都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该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之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典型案例】

    金某是在中国上海某大学留学的学生,暑假期间,金某打算去北京旅游。在机场,金某攀越防护围栏被公安机关给予了治安管理处罚。金某认为自己是韩国人,不应受到处罚。请问,金某在中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应当受到处罚吗?

    【专家评析】

    任何人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均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的金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明文禁止的攀越机场防护围栏的行为,虽然他具有外国国籍,但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当然适用本法予以处罚。

    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有义务熟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所有法律都是公布过的,外国人进入中国以后,应该了解、熟悉有关法律规定,应该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另外,公安部门对处罚法也有义务做外国人的工作,有义务做宣传工作。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第1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3.治安管理处罚中,可以调解吗?

    【宣讲要点】

    违反治安管理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例外,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这其中又包含三个要点:

    首先,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其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再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的情节较重,有的情节较轻。适用调解处理的只限于情节较轻的行为。情节较轻,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轻、手段不恶劣、动机不狠毒、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比较小。二是治安调解必须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三是双方当事人都有愿意接受调解处理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治安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公安机关不能强制调解。

    【典型案例】

    某校学生向某被打了,打他的是本校同学白某以及几名外校学生。由于寡不敌众,向某吃了大亏,衣服被扯破,脸上也多了几条指甲抓出的血痕。当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赶赴现场时,白某等一帮人极为恐惧懊悔。白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且当事人均已年满18岁,完全可以进行治安拘留。民警主动为双方进行调解,并请来学校的保卫科长担当“公正人”。最终这起打架事件由白某一方赔偿1000元作结,在民警出具《治安调解协议书》之后,双方的争执由此画上句号。

    【专家评析】

    很明显,本案是一起打架斗殴行为,符合治安调解的要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2条第1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解释一》也明确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因此,本案的处理完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2条第1款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4.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国家重视对未成年人在各方面的培养,重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处在少年时期,社会知识少,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没有预见能力,也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对这些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主要阳教育,使其明辨是非,不再给予出发,更有利于其成长。但不处罚不等于放任不管,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考虑到他们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辨别力,但又还处在成长中,其思想观念尚未完全成熟的特点。对此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

    大明的侄子小虎在学校里不好好学习,经常与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在一起强抢同学所带的随身财物。在公安机关打击“两抢”的行动中,小虎由于涉嫌抢劫被公安局抓获。但当时小虎只有15岁,小虎的父母因此找到公安局,请求公安局为了保护教育未成年人对小虎不予处罚。小虎父母的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专家评析】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本案中,小虎在抢劫同学财物时已经15岁,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但是为了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处罚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小虎父母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小虎应当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受到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5.为什么未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不受处罚?

    【宣讲要点】

    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小,体力、智力处于不成熟时期,控制自己行为和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还比较差,所以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难免带有一些冲动和盲目。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应当本着人道的原则,以教育为主。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任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都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是原则性的规定,绝对不允许突破这一年龄界限,而对不满14周岁的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并不是说,该年龄段的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就可以不管。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也可以将其送工读学校教育。

    【典型案例】

    刘大爷和朋友一起去五堰街逛街。刚走到五堰步行街路口,一名小女孩走到他面前,一把拉住他的衣角,向他乞讨。见小女孩可怜,刘大爷拿出钱包,抽了一张1元的纸钞给小女孩,这一给却引来了很大的麻烦,几名和小女孩差不多的小孩子向刘大爷涌过来,伸出手都向他要钱。刘大爷一看这架式,心想咋会有这么多乞讨的人呢,加上钱包里没有零钱了,索性将钱包装到身上。几名孩子见他不给钱,抱住刘大爷的腿不撒手。这一幕,被正在附近巡逻的民警看到,民警当即制止了几名小孩子的行为,刘大爷才得以脱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四11条有关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但是小孩子未满14岁,属于不予处罚之列,民警只能对此行为进行制止,当场责令其监护人要严加管教。

    【专家评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使其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以后不再重犯。如果违法行为人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则应当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几名乞讨的孩子不满14周岁,其乞讨行为不受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公安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6.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在我国,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于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这里规定的“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是选择性的,即只要精神病人符合其中的一种情形,铣不予处罚。实践中,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是否是精神病人,要有科学、客观、准确的判断,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鉴定确认。应当强调的是,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的,如果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要由监护人墩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二是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的情况下违反治安管理的,这时他们具有辨认刊径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与常人无异,应当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

    李某为先天性痴呆,虽然年龄已经19岁,但是智力仅仅相当于几岁幼童。其家人怕他出去惹是生非,在上班的时候一般都是把他锁在屋里不让出去。某日因最后离家的母亲一时疏忽,没有从外面把门锁上,李某便自己走了出去,在大街上玩。他看到一个6岁左右的小女孩拿着一根冰棍,便要小女孩把冰棍给自己吃。小女孩不同意,李某便上前争夺。在争夺中由于李某已经19岁,气力较大,在打人的时候又不知道轻重,便给小女孩造成轻伤。小女孩的家长非常愤怒,认为李某这么大人了还和小孩子争东西吃,并且把自家孩子打成轻伤,应该把李某拘留起来。

    【专家评析】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精神病人也要区分不同情况。对于非间歇性的精神病,因为这种精神病人一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是真正的无责任能力人,其无论在何时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都不予处罚。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因为病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有时无,对于他们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要看该行为人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如何。如果该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精神正常,那么就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如果该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的时候精神处于病态,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就不能对他进行行政处罚。也就是说,他能否承担行政责任,要以实施违法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为标准。

    但是,并不是说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就一点责任都没有。首先,公安机关要责令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其严加看管和治疗。其次,虽然无法对精神病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精神病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并不意味着对监护人进行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应当是个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别人行为的后果。本案中,应当由李某的家长承担李某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赔偿,即小女孩家人为小女孩支付的医药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这里就是一种民事上的侵权与损害赔偿关系,在处理的时候应当按照民法对此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假如受害人本人也有过错,就应该依据由双方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6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7.有生理缺陷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该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生理缺陷的对象仅限于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在这里“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丧失听力又丧失口头语言能力的人,如果只是丧失两种生理机能中的一种,则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生理缺陷的对象。

    尽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生理上有残疾,但他们的思维是正常的,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他们是具备责任能力的。但是,由于其生理上的缺陷,他们在接受教育、参加社会活动以及与人们交流思想等方面又都受制于自己的生理缺陷,其辨认事物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又都比常人差,因此,其责任能力在一些方面是有限制的。这是对他们应当承担的责任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的主要根据。

    对于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处罚机关根据行为人辨认事物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实际情况决定,根据个案的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也可以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典型案例】

    李某,女,17岁,聋哑人,受过聋哑教育并能识字。李某在自己哥所经营的一家杂货店帮忙。李某嫂子万某在一家纺织厂上班。一天,万某因车间轮岗调动同该厂另一名女工朱某产生意见,并发生口角,准备动手打架时被工友拉开。万某回家后心里仍感气愤,将此事告诉了自己丈夫并用手势告知了小姑李某。恰巧朱某曾在杂货店买东西时戏弄过李某,李某因此也记得朱某。万某要丈夫替自己出口气,教训一下朱某。万某丈夫答应了,但又不认识朱某,万某又不便亲自出面。于是万某便拉着小姑李某,写张纸条告诉李某去指认朱某,并帮助其兄“修理”一下朱某。李某受哥嫂供养,且哥嫂平时待自己不错,不好拒绝嫂子。万某让李某和其哥哥选择朱某下夜班的时候,在朱某回家必经的小巷里动手。兄妹俩按照万某的计划,果然等着了朱某。李某的哥哥将朱某从自行车上拉下来,李某揪住朱某的头发,然后,兄妹二人对朱某拳打脚踢。直至朱某大声呼救时,二人才放手离开。经医院诊断,朱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朱某报案后,某区公安分局经调查,查出是李家兄妹受万某教唆而为。某区公安分局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给予李某的哥哥、李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对李某的嫂子万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三人均不服,以“李某是聋哑人不应受处罚”、“万某并未动手打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治安处罚案件,其中涉及到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如何处罚的问题。我们就本案中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进行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本案中,李某作为聋哑人在其嫂子的教唆下不但亲自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并且伤害他人行为在李某指认后才得以完成的,可见,李某在伤害他人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对李某应予处罚。但其在事发时尚未年满18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某区公安分局在对李某实施处罚时忽略了李某这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这应该是一失误。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8.醉酒的人闹事受处罚吗?

    【宣讲要点】

    喝酒本是常事,一旦喝多了,个别人在酒精的作用下会做出一些平时不可能出现的惊人之举。虽然酒精会将人们的意识麻痹,但醉酒的人违法同样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如果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执法机关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其酒醒。而如果他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会受到处罚。酒后触犯刑律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我们所说的“醉酒”一般是指生理性醉酒。从医学角度分析,醉酒人的意识和意志只是有所减弱,并没有完全失去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有所预见。而普通人的醉酒通常是由于没有节制的过量饮酒所致,它完全可以通过事先节制饮酒量加以避免。

    【典型案例】

    在某航班上,有一男子醉酒闹事。民警到达现场后,在登机口廊桥内就听见一男子大声叫嚷道:“你们怎么服务的!我没有喝醉!你们给我个说法!”他不断摔打自己的行李箱,还捶胸顿足。乘务员介绍,该男子登机时已闻到他身上的酒气,上飞机后他又要求乘务员给他检查行李箱的扣子,保证每一个都扣好,并多次言语挑衅乘务员,还与周围劝说的旅客发生冲突。机上安全员劝阻无效后只好将该男子控制并带下飞机。这名姓王的旅客被传唤至派出所后依然大吵大闹,民警给他做了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属醉酒状态,只能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至酒醒。酒醒后,王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经了解,王某来京与朋友谈事后准备飞往成都,临行前与朋友喝了不少酒,上飞机后,酒劲发作,发生了上述闹剧,造成了该航班延误50分钟。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千元的处罚。

    【专家评析】

    生活中常见的多为生理性醉酒者犯罪。生理性醉酒犯罪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违反治安管理的,自然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中,王某喝了不少酒,上飞机后,酒劲发作闹事,造成了航班延误50分钟。很明显,王某是心理性醉酒,因此,依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千元的处罚是正确的。

    提醒大家的是,乘飞机外出,图的是平安顺畅,如果酒后在机场或飞机上闹事,不仅影响了其他人,还耽误自身行程。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9.病理性醉酒违反治安管理的,是否会受到处罚?

    【宣讲要点】

    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状态,多见于通常并不饮酒或对酒精无耐受性,或并存感染、过度疲劳、脑外伤、癫痫症者,在偶然一次饮酒后发生。病理性醉酒人的行为紊乱、记忆缺失,出现意识障碍,井伴有幻觉、错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且其行为通常具有攻击性。一般认为,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醉酒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既然如此,在行为人没有意识到的首次病理性醉酒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应当给予处罚。

    但行为人在得知了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历史,预见到自己饮酒后会实施攻击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故意饮酒造成危害结果,或者由于饮酒过失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则应当给予处罚。

    【典型案例】

    马某某与妻子江某在自己居住的街巷设一饮食小排挡。后章某与妻子郭某在其邻边也设一饮食小排挡。一日,马某某与一朋友在自家排挡吃饭、喝酒后,坐在凳子上唠唠叨叨,自言自语几分钟,然后起身拿了一把菜刀,二话不说,朝章某背上砍一刀,将其砍伤。章某被送到医院治伤,经鉴定系轻微伤。马某某当即被派出所依法传唤,接受讯问时,不能说明发生的事。事后,马某某的妻子江某向派出所提供了两年前省精神病院的精神病鉴定证明:马某某系“酒精性精神障碍”(即酒精所致间歇性精神病)。此次,经鉴定马某某仍系“酒精性精神障碍”。马某某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专家评析】

    病理性醉酒。这是基于人体的一种病态。有这种病态的人,只要偶尔饮少量的酒就会出现深度的中毒现象,引起病情发作而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实施行为以后,这类人对其病理性醉酒的行为均失去记忆。现代司法精神病学对此一致认为,病理性醉酒属于严重的精神病,行为人对其陷于病理性醉酒状态是无法控制的。病理性醉酒犯罪是由于行为人饮酒引起精神病发作,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这已经超出了醉酒的范围,属于无责任能力。本案中,马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无法控制。但是,马某某早在两年前就知道自己有“酒精性精神障碍”,因此,不排除马某某故意醉酒。因此,马某某依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10.有共同违法行为怎么办?

    【宣讲要点】

    共同违法行为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其主要特征包括:第一,行为主体应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为人与14周岁以下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不是共同行为,而是行为人的单独行为。第二,多个行为人必须有同一违法故意,即多个行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产生社会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这种同一违法故意一般体现为共谋。如果多个行为没有共谋.只是恰好同时实施了同一违法行为,则不是共同行为。第三,多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为了共同的违法目的而实施的,多个行为人的行为是完成某一违法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共同违法行为中的处罚是按照其行为的作用处罚。行为的作用是指每个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活动中的作用,如组织、领导、指挥作用还是次要的、辅助的作用。

    3.教唆是指唆使、怂恿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胁迫是指通过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使他人不得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诱骗是指以隐瞒后果等手段,使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三种情形,不论行为人是否直接参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实施,都视为其自身实施了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而进行处罚。

    【典型案例】

    某市水泥厂女职工南某某与本厂女职工曾某某素来不和。5月的一天近中午,南某某与曾某某因公用水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被邻居拉开(双方均未造成伤害后果)。南某某丈夫孙某某下班回家,听说妻子与曾某某吵架,拉起妻子找到曾某某骂架,并拣起过道上一把破菜刀递给妻子南某某,说:“揍她,砍她,坐牢老子去。”南某某乘曾某某不备,举起菜刀往曾背上、头上砍去,造成曾某某头部损伤,经鉴定系轻微伤。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的规定,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行为处罚。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教唆他人违法从重处罚。

    本案中,孙某某拉起妻子找到曾某某骂架,并拣起过道上一把破菜刀递给妻子南某某,说:“揍她,砍她,坐牢老子去。”可见,其实施了教唆行为,南某某在孙某某的教唆下,造成曾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因此,两人构成共同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11.有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多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其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要分别裁决,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所实施的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种一种地分别进行裁决,有几种违法行为就作出几个裁决书。分别裁决有利于分清违法行为的事实、明确责任,为当事人依法寻求救济提供方便。

    合并执行也不是所有的处罚种类都可以合并到一起执行,比如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无法合并执行、两个警告也无法合并执行。只有同是罚款或同是行政拘留的处罚才可以合并执行。

    分别决定的前提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了不同的违法行为,如果实施的是同种行为,则不能适用分别决定的规定,则也不存在合并拘留处罚问题。其次,根据法律所作出的决定结果必须都是行政拘留,如果既有拘留,还有罚款等治安处罚,只能是分别处罚,不得合并或者折合拘留执行。最后,合并拘留的最长期限为20天,即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行政拘留期限合并后的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天,即使简单相加已经远远超出20天。

    【典型案例】

    7月2日,冉某与其妻李某到张某家收取尚欠多年的水泥款,由于张某家无钱偿还,李某与张某话不投机,发生口角,李某便去抱张某家的电视机,张某便用开水泼向李某将其烫伤(轻伤),李某放下电视后与张某发生厮打,张某之父一瓢开水泼去,误伤了张某,冉某见妻子被张某烫伤后,便跑去将张某按在公路上进行殴打,致张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张某之父见自己的女儿被冉某殴打便用开水泼向冉某,致冉某重伤,后张某的弟弟、外甥赶到现场,与张某之父立起手持钢筋追打冉某未果,即返回对李某进行殴打,与此同时冉某又返回张某家,将张某家的灶台、铁锅损坏。县公安局分别给予冉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罚款己缴清)和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专家评析】

    殴打他人与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两个行为。应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冉某的行为是两个违法行为,一是殴打他人的行为,二是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7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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