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人的经商课-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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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伟人孔子说过,“仁”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同样,犹太历史上最著名的拉比之一希拉尔拉比也曾对犹太文化的精髓作过类似的界定。

    希拉尔拉比出身贫寒,靠自己的天赋和勤奋,掌握了渊博的知识,多年来,他的言论一直被人们广泛引用。

    希拉尔拉比当了犹太教首席拉比之后,一次来了一个非犹太人。他要希拉尔拉比在他“能以一只脚站立的时间里,把所有的犹太学问告诉他”。可是,他的脚还未提起来,希拉尔拉比已要言不烦地把全部犹太学问浓缩为一句话告诉了他:

    “不要向别人要求自己也不愿意做的事情。”

    两个古老民族的智者对各自文化做出了完全相同的界定,这并不奇怪。因为无论哪个民族,在人类生活的最本质特征上都是同一的,民族文化的成熟、集体智慧的发达,必然带来对其中真谛的相同把握。

    人类的生活都是社会生活。这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最原始的关系必定是一种互助互谅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又必定建立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之上。这种理解不管从理论上说可以有多少环节、多少障碍,但在经验上,只要我们大家都是人,就可以从自身的趋利避害的原始要求上找到理解他人的前提。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一条便于掌握应用的互相理解、互相体谅、互相谦让的与人相处原则。

    《塔木德》上说:“你如何待人,人如何待你。”人们总是根据对方的态度来采取相应的态度。你对别人抱以亲切、友善的态度,那么对方就会回敬你同样的态度。态度的体现不过是一个微笑、一个眼神、一个动作、一句话……然而,它却有着极大的魔力。

    故事一:有一个人来找拉瓦拉比,请教他一个问题:“市长要我去谋杀一个人,我要是不去,市长就会派人来杀我。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拉瓦拉比回答说:“宁可让他杀了你,也不要犯谋杀罪,你为什么认为你的血就比他红呢?”

    故事二:有两个人外出旅行,走进了荒无人烟的大沙漠。当时,这两个人中只有一个人有点水。这点水如果两个人喝,则两个人都终将渴死在沙漠里;如果一个人喝,则此人就可以活着走出沙漠。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该怎么办?本·派图拉比教导说:“拥有水的人应喝以活命。”

    从小到大,我们都被教育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所不喜欢的、不愿意做的事情,不能够强加到别人身上。没有人质疑过这句话当中所包含的哲理,也坚信它是对的。在第一则故事当中,拉瓦拉比教导世人,任何人生来都不曾低人一等,我的血、我的命丝毫不比他人值钱。如果我们是故事中的主人公,那么所不愿意得到的就是死亡,但想要活命的条件就是谋杀,也就是将我们所不愿意承担的死亡强加在第三者身上,这就是不道德的。拉比的话很容易理解,也符合我们的道德理念。

    然而,当我们看到第二则故事的时候,我们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似乎存在一个隐性前提——尊重他人。这个前提在某种程度上倡导了一种他人优先性的单向道德要求,往往导致了自我贬低价值,压抑主体的结果。如果我们是沙漠中那个拥有水的人,我们的道德标准会告诉自己,必须要把水分给另外一个人,因为不能看着他死亡。如果我没有分水给他,而导致他死亡,那么这笔账应该算在我身上,我就是那个凶手。当然,分水的结果可能导致我们两个都渴死,但是如果我一个人独占水源而生存的话会受到良心的谴责,这就是自我贬低价值、他人优先性的典型表现。

    拉比对这个案例之所以得出这样两个结论,是分别基于如下两条原则:人不应视自己的生命价值高于他人;一个人的生命价值绝对不低于他人。要是我们将这两条原则结合在一起的话,可以看出,这不就是一条人己关系双向对等的原则吗?一个人没有权利把自己不愿意的东西(死亡)强加于他人(谋杀他人),但也不应该把一般人都不要的东西(死亡)强加给自己(渴死)。当人己双方都面临着人类所不要的东西,而又必须由其中一方承受下来(哪怕纯粹被动的)的时候,就让每个人自己拥有的客观条件来决定,而不做人为干预。不可否认,任何道德体系都内在地具有抬高整体,包括作为整体之具体化的他人,而贬低自我的要求这一根本倾向。犹太民族的道德信条也不可能完全消除这种倾向。然而,在道德有可能越出“道德”的范围而成为某种不道德时,犹太民族却以合理地紧急制动,借悬置道德给出了最为道德的准则,这种以物的合理性即物的归属来规定人的合理性(即伦理或道德准则)的做法,体现了人的合理性与物的合理性的统一与融合。

    犹太哲言

    不要向别人要求自己也不愿意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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