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对外军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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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军备控制和裁军所做的努力。

    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加入、接受的有关条约和协定。

    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法关于军人的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第七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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